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汉代的尉史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汉代的尉史


(北京师範大学历史学院)
(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2009提交论文首发)
《汉旧仪》载:“更令吏曰令史,尉吏曰尉史,丞吏曰丞史。”[1]其中,作爲县吏的“丞史”几乎不见于史籍,与卫宏大致同时的王充就不知“丞史”的存在,称:“有尉史、令史,无承(丞)长史,何制?”[2]“丞史”不见于记载,而“令史”、“尉史”在秦汉传世和出土文献中却较爲常见。关于“令史”,学界有一定关注,但对于“尉史”一职及其与“令史”、“尉”的关係问题,却鲜有论及。[3]笔者不揣鄙陋,以传世文献和张家山汉简、西北汉简、尹湾汉简为依据,拟对“尉史”一职做以説明,关注其性质、地位,及与“尉”的关係,探索其职在汉代属吏制度演变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以就教于方家。

“尉史”一职由于职厮禄薄而不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及《续汉书·百官志》。在出土文献中,主要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西北汉简和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概括来説,张家山汉简和尹湾汉简所见“尉史”主要是地方行政系统之吏员,而西北汉简之“尉史”则主要属于边郡军事系统,这一情况与传世文献中对“尉史”的记载一致。《史记·韩长孺列传》载:“于是单于入汉长城武州塞。未至马邑百余里,行掠卤,徒见畜牧于野,不见一人。单于怪之,攻烽燧,得武州尉史。”同一件事,《匈奴列传》记为:“单于既入汉塞,未至马邑百余里,见畜布野而无人牧者,怪之,乃攻亭。是时雁门尉史行徼,见寇,葆此亭,知汉兵谋,单于得,欲杀之,尉史乃告单于汉兵所居。”司马贞《索隐》注“雁门尉史”引如淳的説法,称:“律,近塞郡皆置尉,百里一人,士史、尉史各二人也。”其中“尉史”居于雁门郡武州塞之烽燧中,以“行徼”为职责,显然属于边郡军事系统。[4]而《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中的“圉尉史”,《游侠列传》中能脱人践更的“尉史”则是地方行政系统之“尉史”。
根据《汉旧仪》和《论衡》将“尉史”与“令史”并列的做法,可知地方行政系统之“尉史”与“令史”一样,应是县吏。[5]秦汉正史中关于“尉史”的记载有4例,[6]除去前面讨论过的雁门武州塞尉史属于军事系统外,其余皆为县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尉史”常与“令”、“丞”、“尉”连称,也是县吏。居延汉简334·46简载:“河南平阴尉史君阳里公乘魏圣年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7]尉史魏圣是平阴县吏。而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中的“尉史”,明确在诸县吏员序列之中,更是县吏无疑。
地方行政系统之“尉史”是县吏而非郡吏,在学界一般并无疑义,[8]但军事系统之“尉史”是直接统属于都尉,还是候官、司马、千人等与县同级单位之吏,却有争论。劳榦曾有“尉史盖即都尉之吏”的论断,[9]但其对这一观点并未予以证明。日本学者藤枝晃注意到西北汉简文书签署简中的“主管书记”署名在研究汉代官僚组织时的重要性,称:“研究官僚组织,最重要的根据就是这种书写形式中出现的统属关係、上下关係。”[10]而通过“尉史”在西北文书签署简中署名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其并非都尉直辖属吏,居延汉简载:
(1)地节五年正月丙子朔丁丑肩水候房以私印行事敢
言之都尉府府移大守府所移敦煌大守府书曰故大司马博
令史拓尉史义(10·35AB)
(2)四月丙子肩水骍北亭长敞以私印兼行候事谓关啬夫吏写移书
□如律令 令史熹∨光∨博尉史贤(29·7)
(3)河平四年十月庚辰朔丁酉肩水候丹敢言之谨移传驿马名籍
□□敢言之
令史临尉史音(284·2AB)
(4)永始二年五月乙酉朔丙午甲渠障候护敢言之
掾林令史谭尉史临□(EPT4·81AB)[11]
(5)永始二年七月癸丑朔庚辰甲渠障候护
掾林令史竟尉史严(EPT50·13AB)
西北汉简中这种候官公文签署“尉史”者,非常常见,而太守、都尉府公文却未见有“尉史”署名者。有些公文虽不能明确判断发文单位,但署名中“尉史”常与“令史”连称,如居延汉简:
(6)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日甲□□□□以私印行事敢言之谨戍卒
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言之
令史宜□尉史□□常(38·20AB)
(7)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令史弘尉史张∨□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145·26)
(8)令史弘尉史彊(326·2)
(9)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第十候长相等写移书到趣作治毋出
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如律令/掾□令史谊尉史谭(EPT59·553)
(10)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 /令史宣尉史承禄(EPT65·349)
“令史”以“令”为称,是县级属吏,与以“卒史”为称的郡级属吏不同,如陈梦家所言:“汉简二府文书签署,有卒史、书佐而无令史,候官则有令史而无卒史、书佐(县令亦然)。”[12]签署文书时,尉史与“令史”连称而从不与以卒史为代表的郡吏连称,已清楚彰示在边郡军事系统中其应属于县级单位如候官、司马而非直属于都尉。在西北汉简中没有尉史可被视爲都尉直辖属吏的任何依据,尉史为都尉之吏的观点,是劳榦先生疏忽而致的误会。关于“尉史”的性质,我们更应该重视罗振玉、王国维、陈直、陈梦家、薛英群等前贤所持尉史是都尉下属候官和障塞尉之属吏的观点。[13]
“令史”和“尉史”既可以作爲地方行政系统中县邑侯国的属吏,也可以作爲边郡军事系统候官的属吏,这与他们最初是“令”的吏和“尉”的吏有关。候官的长官“候”秩六百石或比六百石,障塞尉秩二百石,与秩六百石左右的县令长和秩二百石以上的县尉基本一致,所以从广义来説候官的长官“候”也可以被视爲涵盖比六百石到千石秩次的“令”级官吏,而“令史”则可以理解为“令”级官吏的高级掌文书属吏,如劳榦所言:“属于令的,也就是令所辟署为令史。”[14]文献中的尚书令史、符节令史,汉简中的候官令史、司马令史、千人令史、仓令史等,都是在这个意义上被称爲“令史”的。同样,被称爲“尉”的秩次在四百石至二百石间的官吏,则一般有被称爲“尉史”的属吏。边郡军事系统中的“候官令史”和“尉史”,与县令史、县尉史不是一种职官,职掌也有较大差别,区别是明显的,但他们在作爲县级官吏的属吏及等级上也有许多一致之处。陈直认爲:“候官相当于县令长,候长相当于乡官,隧长相当于亭长。”[15]劳榦认爲:“候官是比县的,候长是比啬夫的,隧长比亭长。”[16]边郡军事系统的候官与地方行政系统的县在级别上的一致性,是我们将障塞尉史与县尉史一起讨论的基础。

在候官和县里,令史地位较尉史为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令史秩次较尉史为高。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的记载,可知汉代的“少吏”主要有“百石”、“斗食”、“佐史”三种秩次。从西北汉简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候官及县的令史为斗食之秩,“斗食令史”在居延汉简中举不胜举,如简EPT56·256载:“迺甘露元年十月癸酉以功次迁为甲渠候官斗食令史”,简EPF22·59载:“甲渠候官斗食令史孙良。”西北汉简中关于尉史秩次的材料不多,但李天虹先生根据居延汉简:
候一人六千 令史三人二千七百
(11)五凤四年八月奉禄簿 尉一人二千 尉史四人二千四百 凡□……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
士吏三人三千六百 候史九人其一人候史拓有劾五千四百 □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EPT5·47)
的记载,得出的尉史月俸600钱低于斗食令史的900钱应秩佐史的结论,[17]无疑是真知灼见。尹湾汉简出土后,通过《集簿》和《东海郡吏员簿》的对照,令史秩斗食、尉史秩佐史的事实则更爲清楚。
第二,在文书签署简中,有令史、尉史共同署名的,尉史恒在令史之后,“汉简敍次,尉史位在令史之下”,[18]更説明其地位低于令史,在一定程度上应是令史的辅佐者,这种例证在居延汉简中很多,如前引(1)-(10)简都是如此,在此不赘。
第三,尉史秩佐史,在属吏序列中已是最低级,在居延低级官吏的升迁、除任简中也有反映。居延汉简载:
(12)故吏居延安国里公乘龙世年廿五 今除为甲渠尉史代许昌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EPT2·7)
(13)故吏阳里上造梁普年五十 今除补甲渠候官尉史 代郑骏(EPF22·58)
(14)修行居延西道里公乘史承禄年卅四 今除为甲渠尉史代杨寿(EPT53·109A)
(15)修行孤山里公乘范弘年廿一 今除为甲渠尉史代王辅(285·3)
从上述简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任命“尉史”的动词都是“除为”或“除补”,未见一例用“迁”者;二,被任命为尉史的都是“故吏”、“修行”等具有任吏资格的平民,几乎不见现任官吏。[19]这些现象都説明尉史已是最低级属吏。而令史则一般来自佐史级官吏的升迁,在居延汉简中不见有“故吏”、“修行”等平民直接充任者。简EPT48·10“尉史调守令史备盗贼为职”的记载,更是明确指出秩佐史的尉史可以“守”更高一级的“令史”。
通过例(11)我们可以发现,在边郡军事系统中低于“令史”的以“史”为称的属吏,有“尉史”和“候史”两种,他们俸禄、秩次一致。在属吏序列中,他们二者又有什麽关係呢?笔者认爲,在边郡都尉府下属的候官中,除了有候长、隧长及与候长职责类似的士吏外,主要有令史、尉史、候史等属吏。令史、尉史主要在候官中工作,尉史地位稍低,是令史的辅佐,而与尉史地位、秩次相当的候史则主要分部于候部之中,帮助候部的长官候长处理文书等行政事务,从一定程度上说有候长副贰的性质。[20]尉史和候史的区别主要在于办公地点和直属关係的不同,而不在于秩次、地位。

讨论“尉史”一职,不可避免要关注“尉史”与“尉”的关係,即尉史究竟是“尉”的直辖属吏还是县廷或县级行政单位之吏。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会涉及“尉史”的执掌和作用在两汉四百年中的发展演变,对汉代郡县属吏制度演变的某些方面也会有所揭示,是本文的中心内容。
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汉代“尉”与县令长、候官的关係先作説明。《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称:“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这段记述有两重含义:一,郡尉以“武职甲卒”为主要职责;二,在郡中无论是日常行政还是武备军事,郡守都是最高长官,即使在“武职甲卒”上郡尉也只是辅佐郡守行事。在县中,县尉以“盗贼”、“更卒番上”爲主要职责,“常以部为称”,“多与令长别治”,[21]和县令长的关係与郡守、郡尉间的关係相似。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载:
群盗杀伤人、贼杀伤人、强盗,即发县道,县道亟为发吏徒足以追捕之,尉分将,令兼将(140)[22]
明确指出在捕盗事务上,县尉与县令是一种“分将”与“兼将”的关係。同《律》载:
盗贼发,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知),士吏、求盗皆以卒戍边二嵗,令、丞、尉罚金各四两。(144)
也指出令、丞与尉一样,要为捕盗贼不力承担责任。
陈直、陈梦家等学者注意到边郡都尉下属之候和塞尉都有属吏尉史,但两位陈先生对于候和塞尉的关係却有分歧。陈直认爲候官和障塞是两个不同系统,候官主要“管理烽燧台”,有“相当于县令长”的候;障塞系统主要管理“障塞”,主官是障候和塞尉。[23]陈梦家则认爲“候、障候、塞候是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塞尉乃候的属吏”的观点。[24]通过汉简中大量候官向塞尉下达命令及塞尉“守候”、“行候事”的记载,我们认爲陈梦家先生的观点更符合历史实际。塞尉可以试守候,接受候的命令,在行政隶属关係上与县尉和县令长关係类似,一般情况下也与“候”别治。陈梦家曾注意到居延汉简270·21简“尉卿治所”和167·7简“居延甲渠候官令史诣尉”的记载,认爲其中之“尉”即是“塞尉”。[25]塞尉有自己的独立治所,与候官不在一处,这正是居延文书简中常见候须下文书“谓尉”、“告尉”的原因所在。尉作爲佐官,从属于令长、候,但又具有一定独立性,甚至可以与主官“别治”,这种特点决定了“尉史”一职的特殊性,也为“尉史”一职的执掌和统属关係在两汉时期随着郡县属吏制度的调整而发生变化提供了可能。
《汉旧仪》称:“尉吏曰尉史”,《汉书·赵广汉传》颜师古注引文颖曰:“尉史,尉部吏也”,明确将“尉史”视爲县尉直属之吏。这一点已为很多学者承认,如严耕望称:“县丞尉属吏曰丞史、尉史。”[26]陈直称:“汉代县尉之吏,亦称尉史。”[27]熊鉄基、安作璋也称:“县尉既有单独治所——官廨,自然有属吏,其主要属吏曰尉史。”[28]而我们认爲这种表述未充分注意到历史演变所带来的变化,可能还不全面。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载:
(16)□□□□发及鬬杀人而不得,官啬夫、士吏、吏部主者,罚金各二两,尉、尉史各一两;(147)
(17)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201-202)
(18)□□□不审,尉、尉史主者罚金各四两。(388)
(19)当置后,留弗为置后过旬,尉、尉史主者罚金各囗两。(389)
其中,“尉史”皆直接跟随县尉从事捕盗、置后等事务。由此可以看出,汉初的“尉史”为县尉直辖属吏无疑,与令、丞、令史没有直接关係。直至西汉中期,从执掌上看,“尉史”可能仍为县尉直辖。县尉有“主更卒番上”的职责,[29]《史记·游侠列传》载武帝时尉史可以使人免于践更;《汉书·酷吏传·田广明》载武帝后期公孙勇谋反,衣綉衣至圉,“守尉魏不害与廄啬夫江德、尉史苏昌共收捕之”,尉史随县尉逐捕盗贼;宣帝时京兆尹赵广汉使长安丞案治苏贤,“尉史禹故劾贤为骑士屯霸上,不诣屯所,乏军兴”,这里尉史所劾之事与“乏军兴”有关,似仍是从事和“尉”有关的事务。
西汉中期之后,传世文献中几乎已不见关于尉史的记载,但简牍尤其是西北汉简中却有大量关于尉史的材料可资利用。他们虽是边郡军事系统之吏,但如前所述,由于行政级别、统属关係上的相似性,也可以作爲讨论尉史与尉、与县廷候官关係的重要参考。
陈梦家认爲,从西北文书简所反映的统属关係来看,候和塞尉都有“尉史”这种属吏。[30]其实,在西北汉简中可以明确判断为直接从属于“别治”的塞尉的“尉史”并不多。相反,从属于候官,受候的命令以辅助令史为职的尉史却非常普遍,前引例(1)-(5)中的“尉史”都是如此。居延汉简载:
(20)九月戊寅甲渠候 以私印行事告塞尉写移书书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
吏功毋失期它如府书律令 /令史胜之尉史充国(EPT57·48)
此简系甲渠候告塞尉文书,其中签署者有令史胜之、尉史充国,更直接证明了直属于候而非塞尉的尉史的存在。此外,居延《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载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觻得卖”,尉史与令史一样须为候提供私人服务,而这种私人服务无疑是下级官吏提供给直属上级的,这也説明尉史周育直辖于候粟君而非塞尉。
西北汉简以充分的材料证明在西汉中后期存在着与塞尉无关的候官尉史,他们跟随令史为候官签署文书,除了在地位上与“令史”有别外,在行政职能和工作场所上与令史已没有大的差别,都负责收发粮俸,签署、封发文书,直符,诣府等事务,这种例子在汉简中很多,我们试举例説明。居延汉简载:
(21)令史严奏发檄符(95·2B)
(22)守尉史护奏发檄(EPT59·158)
(23) 二封王宪印 二封吕宪印
书五封檄三 一封孙猛印 一封王彊印 二月癸亥令
一封成宣印 史唐奏发
一封王充印 (214·24)
(24)其一封居延都尉章
一封王充印 五月戊戌尉史彊奏发(158·8)
(25)□候官●一事一封 八月乙丑令史弘封(158·6)
(26)卒胡朝等廿一人自言不得盐言府●一事集封 八月庚申尉史常封(136·44)
对比例(21)和(22)、(23)和(24)、(25)和(26),我们可以看出尉史和令史在封发文书上的一致性。
(27)建平三年七月己酉朔甲戌尉史宗敢言之迺癸酉直符一日一夜谨行视钱财物臧内户封
皆完毋盗贼发者即日平旦付令史宗敢言之(EPT65·398)
(28)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辛亥朔庚午令史义敢言之迺己巳直符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者即日平旦付尉史宗敢言之(EPT65·451)
尉史和令史在直符上职责一致。
(29)出钱二百买木一长八尺五寸大四韦以治罢卒籍令史护买(EPT52·277)
(30)出钱六十七 八月丁巳付尉史寿寿以买胶三斤(267·12)
尉史和令史都有爲候官市买的职责。
(31)出钱二千四百 其千二百第六隧长徐迁十月十一月奉
千二百第十八隧长郑彊十月十一月奉
十二月丙申令史弘取付尉史彊(33·1,103·2)
(32) 万岁隧刑齐自取第一隧长王万年自取
出钱三千六百 却适隧长寿自取第三隧长愿之自取 初元年三月乙卯令=
临之隧长王纹自取候史李奉自取
史延年付第三部吏六人二月奉钱三千六百(EPT51·193)
(33)出临木部吏九月奉钱六千 候长吕宪奉钱千二百
临木隧长徐忠奉钱六百
穷虏隧长张武奉钱六百
木中隧长徐忠奉钱六百
(以上为第一栏)
终古隧长东郭昌奉钱六百 望虏隧长晏望奉钱六百
□□隧长六禹奉钱六百 ●凡吏九人钱六千
候史徐辅奉钱六百
武贤隧长陈通奉钱六百
(以上为第二栏)
建昭五年十月丙寅甲渠尉史彊付终古隧长昌守阁卒建知付状
(以上为第三栏)(EPT51·409)
尉史和令史在为候官吏员分发俸禄上职责也基本一致。此外,在“将吏卒”、收发廪粮等衆多候官事务上,尉史与令史也具有相似职责,在此不赘。居延汉简载:
(34)皁单衣毋鞍马不文史诘责骏对曰前为县校弟子未尝为吏贫困毋以具皁单衣
冠鞍马谨案尉史给官曹治簿书府官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使乘边候望为百姓潘币县不肯除(EPT59·58)
其中尉史的首要职责即是“给官曹治簿书”,且由文化程度较高之“县校弟子”充任,反映了其职责向文书事务的转化及与令史一致性的加强。[31]
候和塞尉的关係与内郡县令长和县尉的关係类似,候官系统中既然有与塞尉无关、直属于候的尉史,那麽地方行政系统中会不会存在与县尉无关、直属于县令长丞的尉史呢?答案是肯定的。悬泉汉简载:
(35)效穀长禹、丞寿告遮要、县(悬)泉置,破羌将军将骑万人从东方来,会正月七日,今调米、肉、厨、乘假自致受作,毋令客到不办与,毋忽,如律令。(A)
掾德成、尉史广德。(B)(Ⅱ0114④:340)[32]
民政机构长官效穀县长、丞的下行文书,签署者仍有“尉史”,可见部分尉史直属于县廷并非候官特例。
尹湾汉墓简牍的出土也证明了西汉后期内郡有不属于“县尉”的“尉史”存在。《东海郡吏员簿》记述了西汉后期东海郡38个县邑侯国的属吏设置情况,这38个县级行政单位无一例外都有“尉史”,但其中却有13个县级行政单位没有“县尉”。如果说是此簿製作时这些县恰缺县尉,则不该有13个之多,且令长相丞没有1例缺员也説明这13个县级单位确实没有县尉的设置。有“尉史”而无“尉”的现象,卜宪群、于琨奇等学者都曾注意到。卜宪群说:“这些没有设尉的县与侯国,皆有尉史、游徼、亭长,甚至设有尉史两人,尉的职能似应由他们担任了。”[33]于琨奇则认爲尉史不是与尉直接对应,而是“协助游徼维持乡间治安”之吏,属于尉、丞下的军、警政系统。[34]这些解释仍是将“尉史”视作与治安、县尉有关之吏。其实,联係前述西北汉简材料,我们可以知道虽有些尉史直属于尉、设置须以尉的存在为前提,但西汉中期之后更多存在的却是不属于尉、不以尉的存在为前提的尉史。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中部分县“有尉史而无尉”的现象正説明,直属县廷以辅佐令史处理文书为职的尉史在内郡与在边郡一样普遍存在。
本来作爲县尉直属吏的尉史,爲什麽会分化出直属于县廷、以辅助令史处理文书事务为职的一支?我们认爲这可能与西汉时期郡县属吏制度的两个特点有关。第一,县廷中书佐系统不发达。西汉文书签署简中,郡府文书签署者一般为卒史和书佐,而县级文书签署中不见“书佐”,[35]正像陈梦家所言:“汉简二府文书签署,有卒史、书佐而无令史,候官则有令史而无卒史、书佐(县令亦然)。”由此看来,西汉县廷及候官没有郡府那样完备的书佐系统。第二,西汉中后期虽存在着郡县属吏的“赢员”问题,但总体来看中央对郡县属吏员额的增加有着严格控制,从制度上来说,守相长吏一般不能突破汉初定制、随意增加员吏名额。[36]
从汉初到西汉中后期,地方行政事务日渐繁多,令史必然需要固定的助其处理文书的吏员。既然没有佐史级的书佐,又不能擅自增加员吏名额,县廷就只好以本直属县尉的佐史级尉史充任令史的助手,[37]这就造成了属于县廷、与县尉无关、以辅助令史爲主要职责的尉史的产生。这一制度可能形成于西汉中期,昭宣之后已盛行于西北屯戍地区的候官之中。

东汉时期,随着中央政府地方政策的变化,郡县属吏制度又有调整。[38]朝廷放鬆了对郡县属吏员额、设置的限制,据《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汉官》的记载,当时“河南尹员吏九百二十七人”、洛阳令“员吏七百九十六人”。虽説河南和洛阳作爲京师,有特殊之处,但对比尹湾汉简关于西汉后期太守府员吏二十余人、大县员吏百人左右的记载,还是能够明显看出郡县员吏数量的增长。[39]在这一增长过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低级属吏员额的增加。
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载西汉后期东海郡下辖各县邑侯国及盐鉄官中,计有令史144人,尉史80人,县廷低级属吏数量少于高级属吏数量。这一现象看似不正常,但如果我们考虑到汉初的令史和尉史分别是县令长之吏和县尉之吏,县尉以治安爲主要执掌、理事不多,及西汉后期比之汉初属吏员额变化不大的情况,对此就可予以理解。西汉中期之后,部分尉史直属于县廷,以协助令史爲主要执掌,这时其队伍应该扩大,但由于西汉后期朝廷未放开对郡县属吏员额的限制,所以《东海郡吏员簿》中出现了以辅佐高级属吏为职的低级属吏少于高级属吏的奇怪现象。
东汉朝廷调整郡县属吏制度,对西汉时期已普遍存在的“赢员”现象予以承认并制度化,这样低级属吏员额的扩大成爲必然,《汉官》载:
洛阳令秩千石,丞三人四百石,孝廉左尉四百石,孝廉右尉四百石。员吏七百九十六人,十三人(四)百石乡有秩,狱史五十六人,佐史乡佐七十七人,斗食令史、啬夫、假五十人,官掾史、干、小史二百五十人,书佐九十人,(循)[修]行二百六十人。[40]
洛阳令有佐史乡佐77人,官掾史、干、小史250人,书佐90人,修行260人,低级属吏677人,占796人员吏的85%,增长趋势非常明显。
根据前引《汉官》及其它传世和出土文献的记载,我们更可以发现东汉时“书佐”已不再是郡府低级属吏的标誌,县级行政单位中也出现了“书佐”系统。《后汉书·朱儁传》载朱儁少“以孝养致名,为县门下书佐”;立于汉和帝永元八年(96年)的《孟孝琚碑》有“武阳主簿李桥字文平。书佐黄羊字仲兴”的署名,[41]其中“书佐黄羊”显然是武阳县书佐。县级行政单位书佐系统以及干、修行等文书吏的出现,大大增加了县令史的辅佐吏员,压缩了本有借用“尉吏”性质的“尉史”的存在空间。到东汉中后期,直属于县廷以辅助令史为职的“尉史”可能在改换职名后已完全纳入了县书佐体系,在传世和出土文献已不见其蹤迹。“尉史”一职在经历了尉的直属吏、辅佐令史的县廷之吏等阶段,发挥了重要行政作用之后,在郡县属吏制度调整的影响下,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综上所述,我们对汉代的“尉史”可以有如下认识:尉史在汉代广泛存在于地方行政系统的县和邉郡军事系统的候官之中,其秩佐史,地位较低;在汉初尉史主要是尉的直属吏,跟随尉从事治安、“更卒番上”等相关事务,西汉中期之后由于县和候官中书佐系统不发达、低级属吏不敷使用,他们逐渐由尉的直属吏变爲县廷、候官之吏,以辅佐令史处理文书、直符等日常行政事务为职,在执掌上与令史相似;东汉之后,随着县廷低级属吏员额的增加及书佐系统的出现,他们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在两汉时期,“尉史”一职发挥了重要行政作用,其产生、发展、消失的过程和执掌性质的演变,与秦汉郡县属吏制度的调整有密切关係,是秦汉郡县属吏制度演变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者按:[1]卫宏:《汉旧仪》卷下,见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82页,中华书局1990年。
[2]黄晖:《论衡校释(附刘盼遂集解)》第571页,中华书局1990年。
[3]居延汉简出土以来,罗振玉、王国维、劳榦、严耕望、陈直、陈梦家、薛英群、李天虹等诸位学者对“尉史”一职的某些方面曾有涉及,但都未对其做专门、系统的研究。尹湾汉简公布后,廖伯源、谢桂华、李解民、纪安诺、于琨奇也曾在相关论着中提及“尉史”的等级、秩次等问题,但大都是讨论其它问题时的一带而过,未有详细讨论。诸位前贤的相关论点,笔者文中会有所徵引,在此不述。
[4]陈梦家称:“《韩长孺传》之武州尉史,《匈奴传》之雁门尉史,皆以郡名,而此尉史实为塞上的尉史。”(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汉简缀述》第48页,中华书局1980年)
[5]令史除去可以指代三公府之低级属吏及边郡候官、司马、千人之属吏外,主要用作县吏,此已为前辈学人所证明,如严耕望即称:“令史乃县令属吏之总称,犹曰令之史,非小史也。”(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2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6]分别是《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和《汉书·酷吏传》的圉尉史苏昌,《史记·韩长孺列传》、《匈奴列传》和《汉书·匈奴传上》的雁门武州塞尉史,《史记·游侠列传》和《汉书·游侠传》的受郭解之托脱人践更的尉史,《汉书·赵广汉传》的尉史禹。
[7]谢桂华、李均明、朱囯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525页,文物出版社1987年。本文引用20世纪30年代出土之居延汉简,无特殊説明者,释文及简号皆据此书。
[8]如严耕望称:“县丞尉属吏曰丞史、尉史”(《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22页),陈直称:“汉代县尉之吏,亦称尉史。”(陈直:《居延汉简研究》第116页,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
[9]劳榦:《从汉简所见之边郡制度》,见《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本第2分册第168页,1939年。在《从汉简中的啬夫令史候史和士吏论汉代郡县吏的职务和地位》一文中,也称:“尉史应当属于都尉。”(《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5本第1分册第21页,1984年)
[10](日)藤枝晃着、孙言诚译:《汉简职官表》,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编《简牍研究译丛》第1辑第13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
[11]甘肃省文物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下册第5页,中华书局1974年。本文引用20世纪70、80年代出土之居延汉简,无特殊説明者,释文及简号皆据此书。
[12]陈梦家:《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属吏》,《汉简缀述》第98页。其实,劳榦对令史是“令”之史、县级行政机构之史的观点也是赞同的,见《从汉简中的啬夫令史候史和士吏论汉代郡县吏的职务和地位》一文,《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5本第1分册第20-21页,1984年。
[13]罗振玉、王国维称:“后汉罢玉门都尉,但置玉门障尉,则上数简之尉史乃玉门障尉之史也。”(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第160页,中华书局1993年)陈直称:“居延简士吏与尉史,候官候长属吏皆有之,不独塞尉属吏有之也。”(《居延汉简研究》第115页)陈梦家称:“尉史、士吏与令史都是候官的属吏。”(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汉简缀述》第49页)薛英群称:“尉史、令史、士吏均候官属吏。”(薛英群:《居延汉简通论》第300页,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
[14]劳榦:《从汉简中的啬夫令史候史和士吏论汉代郡县吏的职务和地位》,见《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5本第1分册第20页,1984年。
[15]陈直:《居延汉简研究》第116页。
[16]劳榦:《从汉简中的啬夫令史候史和士吏论汉代郡县吏的职务和地位》,见《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5本第1分册第9页,1984年。
[17]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第26页,科学出版社2003年。不过,须注意的是EPT5·47中令史、尉史、候史的俸禄只是五凤四年(前54年)的记录,其后令史、尉史、候史的俸禄都曾有所增长,但其秩次基本未变。
[18]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汉简缀述》第49页。
[19]笔者认爲在西汉时期,“故吏”和“修行”都是任吏资格,是国家的后备吏而非正式吏员,直到东汉时期,随着低级属吏员额扩大趋势的加强,“修行”才成爲一种正式属吏。参拙文《汉代的“故吏”》(《历史教学(高校版)》2008年第9期)和《秦汉郡县属吏制度演变攷》(北京师範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汉代的备吏”节。
[20]关于“候史”的性质,可参高荣、张荣芳《汉简所见的“候史”》(《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一文。
[21]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18-220页。
[2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27页,文物出版社2006年。本文所引张家山汉简释文及简号皆据此书。
[23]陈直:《居延汉简研究》第115、116页。
[24]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汉简缀述》第46-52页。陈梦家此处“属吏”的用法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属吏”有所不同,更多是“佐官”的含义。
[25]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汉简缀述》第52页。
[26]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22页。
[27]陈直:《居延汉简研究》第116页。
[28]安作璋、熊鉄基:《秦汉官制史稿》第661页,齐鲁书社2007年。
[29]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20页。
[30]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汉简缀述》第48-52页。
[31]至于“府官汉代的尉史
汉代的尉史使乘边候望”则是边塞官吏的特色,令史也须“备寇虏盗贼为职”(居延EPT68·17简),在这方面和尉史并无区别。
[32]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16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33]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第32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34]于琨奇:《尹湾汉墓简牍与西汉官制探析》,《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46页。
[35]候官中仅有少量性质不明确的“佐”,可能是相关事务之“官”佐,或临时设置以辅助文书者,与“书佐”不同。
[36]通过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与《东海郡属吏设置簿》郡府属吏数量、名目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在西汉晚期,属吏员额与汉初相比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出现了襄助政务的各种名目的“赢员”,正如廖伯源所言:“员额或汉初即制定,以后少有更改。”(廖伯源:《简牍与制度》第60页,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5年)廖伯源对这一现象有所説明,认爲:“朝廷增加郡县属吏员额甚少;朝廷对祖宗所制定之郡县属吏员额制度,不作大幅更改,亦有限制郡县政府员额扩大之意”,有一定道理。相关论述也可参拙文《秦汉郡县属吏制度演变攷》“西汉中期之后郡县属吏数量膨胀的实现”节。
[37]县尉作爲县令长的佐官,受令长控制,且所辖行政事务相对较少,为县廷以尉史充任令史助手提供了可能性。
[38]参拙文《秦汉郡县属吏制度演变攷》“东汉中后期郡县属吏制度的继续发展”章。
[39]西汉中后期,由于行政需要,地方行政系统中存在不少不在编的“赢员”,东汉时期郡县属吏员额增加的过程中,有一部分应该是由西汉时期的“赢员”转变而来的,这点应予注意。
[40]《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汉官》。标点的处理与中华书局标点本《后汉书》所引有别,相关説明见拙文《秦汉郡县属吏制度演变攷》“东汉中后期郡县属吏制度的继续发展”章。笔者认爲,其中之“官掾史”非文献中县廷之各曹掾史,而属于各种官啬夫的“掾史”,秩阶较低。
[41]关于《孟孝琚碑》,参高文《汉碑集释》第15-19页,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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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汉代的尉史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