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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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在20世纪30年代出土的居延汉简中,有一件颇值得辨识和研究的书信。该书信写于木牍,编号为10.16,即《宣与幼孙少妇书》。木牍长22.4、宽2.2釐米,A面(正面)的墨迹大部较模糊,局部清晰;B面(背面)的墨迹基本清晰。字体为汉隶,每面各3行,无天头地脚,共计144字。[1]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陈直先生很早就注意到这件书信,认为“此西汉夫寄妇书也”。[2]他在1986年出版的《居延汉简研究》一书之《居延汉简解要》中对该信作了释读、标点和解说。其释文是:
宣伏地再拜请,幼孙少妇足下,甚苦。塞上暑时,愿幼孙少妇,足衣弥食,慎塞上。宣毕得幼孙力,过行边,毋它急。幼都以闰月十日,与长史君俱之居延,言丈人毋它急,发卒(猝)不审得见幼孙不也。不足数来记,宣以十一日对候官,未决,谨用使奉书,伏地再拜幼孙少妇足下,朱幼季书,愿亭掾幸为到临渠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长。对幼孙治所书。即日起,候官行矣,使者幸未到,愿豫自办,毋为诸部殿。
陈直先生的见解影响颇大。[3]1994年,林剑鸣先生的《汉简中一封奇怪的信》一文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该木牍与家书无干,“实乃某一烽燧戍卒对另一烽燧戍卒即‘宣’对‘幼孙少妇’之函件”;“幼孙”为男子名;“孙”通“愻”,“妇”通“服”,“‘少妇’乃‘幼孙’之字”。[4]
以上二说皆有未安之处。陈直先生的释读和断句不够準确,[5]加之对简牍书写方式的忽略、对书信所用称谓的误解,影响了他对该信性质的判断。而林剑鸣先生将“幼孙”与“少妇”当作同一受信人的名与字,则有违书信之礼。笔者认为,《宣与幼孙少妇书》的性质是汉时边地官吏之间的私人通信,“幼孙”是受信人之字,“少妇”是其妻子。今重新整理释文,加以考辨。
(一)
笔者所整理的《宣与幼孙少妇书》的释文如下:
正面:
[第1行]宣伏地再拜请
[第2行]幼孙少妇足下:甚苦塞上。暑时,愿幼孙少妇足衣强食,慎塞上。宣幸得幼孙力,过行边,毋它急。
[第3行]幼都以闰月七日与长史君俱之居延,言丈人毋它急。发卒(猝),不审得见幼孙不?它不足。数来
背面:
[第1行]记。宣以十一日对候官,未决。谨因使奉书。伏地再拜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第2行]幼孙、少妇足下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6]。朱幼季书,愿高掾幸为到临渠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长。
[第3行]对幼孙治所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书即日起候官。行兵使者幸未到,愿豫自辩(办),
毋为诸部殿。[7]
这是一件完整的书信,其大意是:
宣伏地再拜,致
幼孙少妇足下:塞上很是辛苦。暑天之时,愿幼孙少妇留意衣食,在塞上谨慎行事。我有幸得到幼孙出力帮助,在边地巡行,平安无事。[8]幼都于闰月七日同长史君一起去居延,他说家中老人平安无事。幼都动身仓促,不知道他见到了幼孙没有?其他事不详述。多来信。我于十一日到候官查对公事,未出结果。谨托使者送上此信。宣伏地再拜,致
幼孙少妇足下。 朱幼季的信,愿有幸由高掾代为送达临渠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长。
交幼孙办公处。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信即日从候官发出。巡行边兵的使者幸好没有到达,望幼孙自己预先作準备,不要成为各部中的最末位。
“宣”,作信人之名。作信人在信的起首具名(或姓名),是为汉代书信通常格式。“伏地再拜”,汉代拜礼,这裏用作书信中的礼敬辞。《周礼•春官宗伯•大祝》:“辨九拜:一曰稽首,二曰顿首,三曰空首……。”郑玄注:“稽首,拜头至地也。顿首,拜头叩地也。空首,拜头至手,所谓拜手也。”贾公彦疏:“空首者,先以两手拱至地,乃头至手,是为空首也。以其头不至地,故名空首。顿首者,为空首之时,引头至地,首顿地即举,故名顿首。一曰稽首,其稽,稽留之字。头至地多时,则为稽首也。”可知稽首、顿首、空首三者之中,稽首最重,顿首次之,空首又次之。在汉代书信中,作为礼敬辞的“稽首”,仅用于臣子给君王的上书。作为礼敬辞的“顿首”,常用于给上司、长辈以及平交之较尊者的书信。而对一般的平交对象,则往往以“伏地”为礼敬辞。在今存汉代书信中,未见有以“空首”为礼敬辞的例子。而行“空首”之礼时,“先以两手拱至地,乃头至手”,其动作特点是双手触地,这恰与“伏地”相合。“伏地”又轻于稽首、顿首,故疑此即空首之礼。礼敬辞“伏地”与“再拜”常连用。《白虎通·姓名》:“所以必再拜何?法阴阳也。”[9]“再拜”,拜两次。
“幼孙少妇足下”,“幼孙少妇”是受信人,“足下”是提称语。使用“足下”这一提称语,表明作信人与受信人是平交。该信将受信人之称谓及其提称语换行顶格书写,使用了平阙之式中的“平出”,汉代书信中常见。从《宣与幼孙少妇书》的内容及此信题署“对幼孙治所”来看,“幼孙”与“少妇”是两个人,而“幼孙”为此信的主要受信人,其身份是一个官吏。
“幼孙”应当是这位受信人的字。在古代的人际交往中,称呼名与称呼字是重要的礼节。古人敬名。《仪礼·士冠礼》:“冠而字之,敬其名也。”郑玄注:“名者质,所受于父母。冠成人,益文,故敬之也。”[10]《白虎通·姓名》:“《礼·服传》曰:‘子生三月,则父名之于祖庙。’于祖庙者,谓子之亲庙也。明当为宗庙主也。” 因“名者质”,受之父母,入宗庙,故敬之。对幼卑者呼其名。《白虎通·姓名》:“名者,幼小卑贱之称也。”[11]男子成年行冠礼后,他人便不再呼其名而呼其字,五十岁以后则呼其行辈。《礼记·檀弓》:“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孔颖达疏:“名以名质,生若无名,不可分别,故始生三月而加名,故云幼名也。冠字者,人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类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12]《尚书·周书》“父义和,汝克绍乃显祖”条孔氏传:“重称字亲之,不称名尊之。”[13]对于成年男子,一般情况下只有其父、君等尊长呼其名。《礼记·曲礼》:“父前子名,君前臣名。” [14]尊长以外的他人呼其名则属违礼,是不妥当的。
在汉代,受过教育的成年男子多有名、有字。一般称自己时用自己之名,呼对方时用对方之字,卑己而尊人,这是通常的礼节。书信亦同。在私人书信里,作信人在信的起首自具名(或姓名),对受信人则呼其字(或其行辈、官名、称号等),而不直呼其名,也没有将受信人的名与字并呼的作法。例如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其起首为“太史公牛马走司马迁再拜言少卿足下”,[15]作信人自具姓名“司马迁”,对受信人任安则呼其字“少卿”。又悬泉出土的汉代帛书《元与子方书》,[16]其起首为“元伏地再拜请子方足下”,“元”是作信人之名,“子方”是受信人之字。又居延汉简《受与子丽书》,[17]其起首为“受叩头言子丽足下”,“受”是作信人之名,“子丽”是受信人之字。
从汉代人之名、字的特点来看,“幼孙”不像是名,而应当是字。汉代人之名一般用单个字。《礼记·曲礼》:“二名不偏讳。”郑玄注:“为其难辟也。”[18]《春秋公羊传》哀十三年:“二名非礼也。”[19]《白虎通·姓名》:“《春秋》讥二名何?所以讥者,乃谓其无常者也。”陈立疏证:“此文有脱讹,当云‘《春秋》讥二名何?为其难讳也。或曰所以讥者,乃谓其无常者也。’”[20]“二名”,即以两个字为名。以两个字为名会造成避讳的困难,且“无常”,故终属非礼。西汉时,虽有以两个字为名者,但数量不多。王莽曾禁止“二名”。《汉书·匈奴传》:“莽奏令中国不得有二名,因使使者以风单于,宜上书慕化,为一名。”[21]此制为东汉所沿袭。欧阳修《集古録·后汉杨震碑隂题名》曰:“后汉时人见于史传者,未尝有名两字者也。”[22]其实不独后汉史传,包括《三国志》在内,以两个字为名者皆极罕见。[23]
“幼孙”亦颇似汉代人之字。汉代人之字,有用单个字的,[24]也有用两个字的。而后者的人数众多,远胜于前者,至东汉尤甚。史料中字“幼某”的人颇不少见。载于《汉书》者,如杜延年、陈万年皆字“幼公”,云敞字幼孺;[25]载于《后汉书》者,如尹敏字幼季;[26]载于《三国志》者,如管宁字幼安等。[27]载于碑刻者,如《孔宙碑》之“韦勛字幼昌”、 “徐璜字幼文”,[28]《孔彪碑》之“刘麟字幼公”,[29]《西狭颂》之“任诗字幼起”等。[30]在《宣与幼孙少妇书》中,有“幼都以闰月七日与长史君俱之居延,言丈人毋它急”之句,此“幼都”亦应是某男子的字。该男子与“幼孙”不仅相识,且有共同的“丈人”。“丈人”,即家中老人,汉时对尊亲长辈的通称,不论男女。[31]故“幼都”和“幼孙”应当是兄弟。[32]而“幼都”、“幼孙”,看起来也像是兄弟之以字排行。“都”,大者,首位者。《广雅·释诂》:“都,大也。”[33]则此兄弟二人中,“幼都”当为兄长。
既然“幼孙”是字,那么“少妇”就不可能是“幼孙”的字。从字义看,将“少妇”当作“幼孙”的字也嫌生硬。名与字往往相配。《论衡·诘术篇》:“其立字也,展名取同义。名‘赐’字‘子贡’,名‘予’字‘子我’。”[34]《白虎通·姓名》:“或旁其名为之字者,闻名即知其字,闻字即知其名。”[35]林剑鸣先生认为“幼孙”之“孙”通“愻”,“少妇”之“妇”通“服”,这种说法过于牵强。疑“少妇”同“新妇”。“少”,年少;“新”,新幼,二者字义相近。“少妇”、“新妇”,犹今之“媳妇”,指较为年轻的妻子或妇人,可以是本人妻、他人妻、卑者妻。《史记·滑稽列传》:“(东方朔)徒用所赐钱帛,取少妇于长安中好女。”[36]此“少妇”就是妻子。
史料中有关“新妇”的记载颇多。《风俗通·怪神·世间多有精物妖怪百端》:“楼上新妇,岂虚也哉!”王利器校注:“汉、魏、六朝人通称妇为新妇,故上文言妇,此又言新妇也。”[37]其实,该称谓秦时已见使用。湖北云梦睡虎地四号秦墓所出木牍家书:“惊多问新负妴:得毋恙也,新负勉力视瞻丈人。”“惊多问新负妴:皆得毋恙也。”[38]“负”通“妇”,[39]此“新负”即“新妇”,指作信人“惊”的妻子,其名“妴”。值得注意的是,“惊”在信中称呼其妻子的方式为“女性配偶称谓(新负)+人名(妴)”,将女性配偶称谓放到人名之前。而在《宣与幼孙少妇书》中,女性配偶称谓“少妇”是在“幼孙”之后。这似乎也可以从旁证明:“幼孙”应当不是“少妇”之名,而“幼孙少妇”也不会是宣的妻子。
“新妇”还特别用作对弟妻的称谓。《尔雅·释亲》:“女子谓兄之妻为嫂,弟之妻为妇。”郭璞注:“犹今言新妇是也。”郝懿行义疏:“其男子于兄弟之妻称号亦同。”[40]“新妇”也用作对较年轻的亲友之妻的称谓。《右军书记》:“庾新妇入门未几,……缅然永绝,痛之深至,情不能已,况汝岂可胜任,奈何无何。”[41]这是王羲之写给其堂兄弟王恬的书信。“庾新妇”是庾亮侄女,王恬之妻。[42]王羲之(303—379年,一说321—379年),王导从子;王恬(314-349年),王导次子,故王羲之有可能比王恬年长。而从王羲之在信中使用了“庾新妇”这一称谓看,他应是王恬的堂兄。通览《宣与幼孙少妇书》全文可知:信中所用礼敬辞为“伏地再拜”,是较轻的平交之礼;宣与受信人“幼孙”有私交,且与可能是“幼孙”兄弟的“幼都”相熟,为他们传递其“丈人”的消息;宣通知“幼孙”行兵使者尚未到达,“愿豫自办,毋为诸部殿”,颇有告诫之意。这些都表明,宣应当是与“幼孙”关係较为密切的兄长辈人物。虽然宣在信中向“幼孙少妇”伏地再拜致礼,但除了“愿幼孙少妇足衣强食,慎塞上”之句外,所叙诸事皆与“少妇”无关,而只与“幼孙”有关。将上述情况同“少妇”这一称谓对照,可知“少妇”应当是“幼孙”的妻子,“幼孙少妇”则指夫妻二人。
古人称呼某夫妻时,往往用“夫之称谓+女性配偶类称谓”来表示。例如,《奏谳书》一九:“异时狱□曰:为君夫人治食不谨,罪死。今宰人大夫说进炙君,炙中有髮长三寸;夫人养婢媚进食夫人,饭中有蔡长半寸,君及夫人皆怒。”[43]此处用“君夫人”来表示“君及夫人”。又《郎中郑固碑》:“君大男孟子有杨乌之才……年七岁而夭,大君夫人所共哀也。”[44]“大君夫人”,即“大君”及其夫人。在汉代书信中,当受信方是夫妻二人时,也用“夫之称谓(其字、称号、行辈等)+女性配偶类称谓”来表示。例如,居延汉简74.2A:“奉 尹掾夫人。”这是一件木谒的题署,进谒对象是一位姓尹的掾及其夫人。又如悬泉出土帛书《建与中公夫人书》(Ⅱ0114③:610),其起首为“建伏地请中公夫人足下”,而该信内容显示,受信人“中公夫人”并非“中公”的夫人,而是其夫妻二人。[45]《宣与幼孙少妇书》的情形与之类似。此信起首为“宣伏地再拜请幼孙少妇足下”,而受信人“幼孙少妇”是指“幼孙”及其妻子。
在汉简里,有不少关于边地防御组织中吏卒之妻的记载。例如:
为候粟君载鱼之觻得卖……恩到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居延新简E.P.F22:4,22:10)[46]
□月禄帛三丈三尺。八月癸卯,妻取。(居延新简E.P.T6:6)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第十桼候长赵彭,十一月食一斛五斗,十月丙寅,妻取。(居延新简E.P.T65:11)
候丞野妻吕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居延汉简50.4 )
士吏孙习,十一月食一斛五升,十月丁卯,妻□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居延新简E.P.T65:294)
不侵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长石野,腊钱八十,十二月壬戌,妻君宁取。(居延新简E.P.F22:206)
隧长张奇妻大女真孜,取一石七斗一半。(敦煌汉简833)[47]
毋伤队(隧)卒陈谭:妻大女捐,年卅四;子小女小婢,年八。七月旦居署尽晦。(居延新简E.P.T40:17)
这些记载涉及候、候长、候丞、士吏、隧长等各级官吏和隧卒的妻子。简文显示,她们颇为活跃地参与了边塞的日常生活,包括为丈夫管理财物,代领月禄帛和腊钱,支取粮食,照料子女等。
从《宣与幼孙少妇书》中宣对幼孙的告诫“愿豫自办,毋为诸部殿”,以及该信的题署“对幼孙治所”来看,幼孙身份应是某个部的长官,即候长。汉简见张掖郡有居延、肩水两个部都尉,部都尉下设候官,候官下辖若干个部。例如,甲渠候官有10个部,吏卒总数约400人或300人。[48]候官的长官是候,部的长官是候长。候长官秩百石,[49]月俸1200或1800钱,[50]有属吏数人,卒员约20人,辖数座烽燧。[51]
候长须具有“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等才干,[52]“主领吏,迹候,备寇虏、盗贼为职”。[53]汉简记载还显示,候长往往由本郡人担任。例如:
公乘,居延广地里,年卅二岁,姓孙氏,建武六年正月中除为甲渠城北候长。(居延新简E.P.F22:355)
居延甲渠塞有秩候长昭武长寿里公乘张忠,年卅三。(居延新简E.P.T51:11)
甲渠塞候长居延肩水里公乘窦何,年卅五。(居延新简E.P.F22:440)
张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候长公乘淳于湖……年卅六岁,长七尺五寸,觻得□□里。(居延新简E.P.T50:14)
  候长觻得万岁里公乘郑赦,年卌七。(居延汉简145.30)
甲渠守候长居延鸣沙里公乘尚林,年五十。(居延新简E.P.T68:77)
以上例子中的候长,其爵位都是“公乘”,此係汉代二十等爵的第八级;[54]其年龄大约在30到50岁之间;其籍贯“觻得”、“昭武”、“居延”等,皆张掖郡属县。[55]可知边郡人在本郡为官吏的情况颇为常见。从《宣与幼孙少妇书》所叙看,幼孙和幼都的“丈人”应当就在本郡,他可能与幼都同居一处,或相距不远。这说明幼孙、幼都籍属张掖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假如这一推测不误,则幼孙、幼都不仅是籍属边郡者在本郡为官吏的例子,也是籍属边郡之兄弟二人同在本郡为官吏的例子。
作为秩次百石的官吏,候长的办公处称“治所”。例如:
廿五日,贤诣候长夏常治所。(居延新简E.P.T5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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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长李卿治所。(居延新简E.P.S4.T2:38)
诚南候长王士治所,以亭行。(居延汉简81.2)
部治所录曰:移财物出入簿。谨移应书如牒,敢言之。(居延汉简169.18)
西部候长治所,谨移九月卒徒及守狗当廪者人名。(敦煌汉简1985)
《宣与幼孙少妇书》出土于肩水候官遗址。[56]该信提到托“高掾”捎书给“临渠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长”,“临渠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亦肩水候官所辖。[57]据此,可知幼孙所在的部当属于肩水候官。候长治所设在较大的烽燧。20世纪70年代,甘肃居延考古队曾对甲渠候官第四部候长治所遗址作过发掘。考察发现,该遗址包括一个较大的夯土烽台和坞,坞墙东西长21、南北长15.2米,内分两个院落,共有五间房舍。[58]“幼孙治所”或与之类似。
(二)
上文谈到,宣可能是幼孙的兄长辈人物,其本人的身份亦可探究。陈直先生认为“宣为曹宣”,[59]是因为居延汉简中有一件《曹宣与董房冯孝卿书》(502.14A、B),内容涉及到“部”与“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卒”,亦边人传递音讯的私信。但是,将该信与《宣与幼孙少妇书》相比,可见二者的笔迹有所不同。[60]而且,曹宣是“在驩喜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迹候为事”,其身份地位明显低于与幼孙通信的宣,“驩喜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亦别属于卅井候官。[61]林剑鸣先生指出,居延汉简中有“宣”字之简30余例,“甚难断定书信所称之‘宣’为谁,姑以陈直先生所指‘为曹宣’而论,亦无非一戍卒而已(或为候长、燧长,皆为广义的戍卒)……本件信函内容为宣致少妇幼孙之公函”。此说亦未安。因为《宣与幼孙少妇书》的作信人宣不会是曹宣,他的身份也不是戍卒(或候长、燧长),此信更不是一件公函。
《宣与幼孙少妇书》虽仅百余字,但也提供了不少有关宣的信息。其一,宣的职责是巡行边地。信中说,“宣幸得幼孙力,过行边,毋它急”,可知宣的日常活动是“过行边”。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以“幸赖对方之力(或恩德等)”为前提来简述自己现况的表达方式中,彼前提与此现况之间实际上未必有直接或必然的联繫。该表达方式往往只是一种客套,常见于汉代书信。例如:
贲且赖厚德,到东郡,幸毋恙。(安徽天长西汉墓《贲且与孟书》)
建不肖奴(驽)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顿](钝),赖中公恩泽,幸得待罪侍御史。(悬泉帛书《建与中公夫人书》)[62]
前一条是作信人“贲且”对远在南方的受信人敍述现况,说自己到东郡后平安无事。而该信全文并未显示此现况同受信人的“厚德”有何关连。后一条是作信人“建”对敦煌的受信人敍述现况。而他在京师的职务是御史大夫属官“侍御史”,此现状也不大可能是依赖于受信人的“恩泽”。故宣所说“过行边,毋它急”,并不是在追述既往的某次经历,而是指其一段时间以来的情形。宣又说自己“以十一日对候官”,可知其职责还包括“对候官”,即前往候官查对或报告公务。这说明宣的工作同候官有联繫,但他并不长驻候官。
其二,宣似乎同郡府有联繫,消息较为灵通。他在信中说,“幼都以闰月七日与长史君俱之居延,言丈人毋它急。发卒(猝),不审得见幼孙不?……宣以十一日对候官,未决”,可知在闰月七日幼都与长史去居延之前,宣应与幼都同在一地,曾听幼都说到丈人的情况,且知其与长史的出行日期及动身之急促。长史是郡府的重要官员。西汉时,边郡在郡丞之外复置长史,佐太守掌兵马,秩六百石,东汉时则以丞为长史。[63]故长史应是自郡府出发而前往居延。“宣以十一日对候官”,可知宣在数日后抵达候官。这说明宣原本不在候官,而很可能是自郡府来到了候官。如前所述,此候官当指肩水候官,而张掖郡府则在觻得。汉简中有关于两地间距离的记载,如:
肩水候官并山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长公乘司马成……年卅二岁,长七尺五寸。觻得成汉里,家去官六百里。(居延汉简13.7)
肩水候官始安隧长公乘许宗……年卅六,长七尺二寸。觻得千秋里,家去官六百里。(居延汉简37.57)
以上简文记录了两个隧(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长的年龄、身高和其家在觻得的居址。“家去官六百里”,“官”指肩水候官。是觻得至肩水候官的距离为600汉里。1汉里约合0.414公里, 600汉里约合248公里。居延新简E.P.S4.T2:8A:“书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160汉里约合66公里,这是步行递送文书的速度,马行的速度要更快。[64]据此,可知宣在数日内完成自觻得至肩水候官的行程当无问题。此外,宣对本郡的要事也颇为了解,他知道长史的出行,也知道“行兵使者”将到而未到的消息。
其三,宣认识各级官吏。他和候长幼孙及其妻子通信。他熟悉同“长史君”一道去居延的幼都,此人有可能是郡府官吏。他在信中说“朱幼季书,愿高掾幸为到临渠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长”,委托“高掾”将“朱幼季书”捎给“临渠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长”。掾为候官属吏,秩百石以下。[65]此“高掾”不仅是转递“朱幼季书”的人,他有可能同时也是携送《宣与幼孙少妇书》的人,即“谨因使奉书”之“使”。“朱幼季”,未知是“朱幼季书”的作书人还是受书人。若为后者,该人便是“临渠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长”。“幼季”应是其字,此与幼都、幼孙亦颇似兄弟之排行。但因缺少更多的证据,难以进一步查考。
其四,宣的地位可能比幼孙略高或相似。一方面,如前所述,《宣与幼孙少妇书》中所用礼敬辞的规格属较轻的平交之礼;宣告诫幼孙“愿豫自辩(办),毋为诸部殿”,口气直率,颇不客气。这不仅提示宣可能比幼孙年长,也透露出其地位可能比幼孙要高。但另一方面,《宣与幼孙少妇书》的题署为“对幼孙治所”,使用的是“对”字。在汉简中,“对”字常用来表示向上司应答或报告。如居延汉简123.55:“邮书失期,前檄召候长敞诣官对状。”居延新简E.P.T51:475:“候君对府。”可见宣对幼孙的态度也有其恭敬之处。但这也可能只是一种书信的客套。
在汉简记载中,曾涉及“行边”、“行塞”、“循行”的人员,有将军、太守、都尉、尉丞、假千人、假千人丞、司马、县令、县丞、候、尉、都吏、士吏、候长、令史、尉史、候史,以及“行亭”的燧长等各级官吏。[66]宣属于哪一种身份?在上述官吏中,应首先剔除候长(秩百石,月俸1200或1800钱)和那些地位低于候长的人,包括候官属吏令史(秩斗食,月俸900钱)、塞尉属吏尉史(月俸600或900钱)、候长属吏候史(月俸600钱)和隧长(月俸600或900钱)。[67]然后,再剔除那些官位较高且职司明显与宣不同的人,包括军事统帅将军、郡府最高行政长官太守(秩二千石),军事长官都尉(秩比二千石)及其副手尉丞,武官假千人(秩次或与司马接近)及其副手假千人丞、[68]司马(秩六百石或比六百石),县府长官县令(秩千石或六百石)及其副手县丞,[69]候官长官候(秩六百石或比六百石)。[70]两次剔除之后,剩下了地位比候长略高或相似的人,他们是尉、士吏和都吏。
尉,即塞尉,候之副手,秩二百石,月俸2000钱,[71]地位略高于候长。在汉简裏,有关尉的巡行的记载较少。例如: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移尉、丞,行塞验问第廿九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长王禹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居延新简E.P.T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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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太)守君当以七月行塞,候、尉循行课马齿五岁至十二岁。(居延新简E.P.S4.T2:6)
第一条中的“丞”当指候丞,该职不常设,故不论。从尉的身份和有关其巡行的记载较少来看,尉的巡行大约不是经常性的活动,其内容可包括验问隧长和检查马匹。
士吏,候官属吏,秩百石,月俸1200钱。[72]设2至3人,“主亭隧候望,通烽火、备盗贼为职”。[73]士吏由候(鄣候)派驻各部。与候长相比,士吏亦候之属下,秩次相同,但职司偏重于监督。额济纳汉简中的扁书“专部士吏典趣辄”开列了士吏的诸项责任,其内容主要是对所驻部候长、候史及隧卒的监督。[74]在汉简裏,有关士吏巡行的记载比尉稍多。例如: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士吏孟行塞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居延新简E.P.T51:688)
五月癸巳,甲渠鄣候喜告尉:谓第七部士吏、候长等:写移檄到,士吏、候长、候史循行。(居延汉简159.17,283.46)
告尉:谓部士吏、候长等,写移檄到,循行(居延新简E.P.T51:536) ??
起万岁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候长、士吏传行,各尽界,毋得迟,时必坐之。(居延新简E.P.T57:40)
从以上记载看,士吏的巡行往往是爲了执行檄书之类的军事命令,而且是协同候长、候史的活动。其巡行範围当在本部之“界”内。
士吏有时也赴“府”公干。居延汉简266.4:“万岁士吏就,对府还诣官。”284.22:“调□士吏贺,持诣府。”但此处的“府”,应是指防御组织总部——都尉府,而不是郡府。在防御组织内部,通常以“府”作为本都尉府的简称。例如居延新简E.P.T52:168:“北书四封。其一封大(太)守章,诣府。”文书有太守章而“诣府”,可知此“府”不是郡府,而是本都尉府。又E.P.T58:29:“府移大(太)守府所移武威大(太)守书。”起首的“府”字,亦指本都尉府。至于士吏与郡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公务联繫,因无证据,不能推定。
都吏,郡府属吏,秩亦百石,或略高于百石。[75]《汉书·文帝纪》:“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注引如淳曰:“律说:都吏,今督邮是也。”[76]汉代每郡有二至五部督邮,掌监察,宣达教令,其权势颇重。[77]但是,在悬泉汉简中有“都吏”与“督邮”并见之例,这表明都吏未必专指督邮。[78]“都吏”即大吏,“循行”即巡行。[79]都吏大约是指由郡府派出执行使命的郡府属吏,其中亦包括督邮。同尉和士吏相比,汉简裏有关都吏巡行的记载较多。例如:
[1]书到,各明白大扁书市里、官所、寺舍、门亭、燧候中,令吏卒民尽讼知之。且遣都吏循行,问吏卒不知令者,案论尉丞、令丞以下。毋忽,如律令。(甘肃敦煌酥油土汉简)[80]
[2]谨以文理遇士卒,毋令冤失职,务称令意。且遣都吏循行廉察,不如护大(太)守府书,致案毋忽,如律令。(居延汉简10.40)
[3]书到,光等长丞宿夜思维改过,厉经更始,务称府及有成功校事。其解(懈)随(惰)废不以为意者,致案。且遣都吏循行廉察,愿毋忽,如律令。(悬泉汉简ⅡTD115②18A)[81]
[4]毋得贳卖衣财物,大(太)守不遣都吏循行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居延汉简213.15)
[5]万岁部,四月,都吏□卿行塞。(居延新简E.P.T50:44)
[6]都吏当行塞,言候长建。(居延新简E.P.T52:384) ??
[7]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官并司马君、都吏郑卿、督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史周卿行塞,即日宿吞远,具吏卒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省卒赵宣伐财用,檄到,召□□诣官,毋后司马、都吏。(额济纳汉简2000ES7SF1:6AB)
还有一些简文,虽未直接提到巡行,但内容与之相关,例如:
[8]记到,辄持羊诣官,会今,毋后都吏。(额济纳汉简2000ES7SF1:16)
[9]第二隧长景褒不在署,谨験问……十月廿六日,褒之居延郭东取卒周贤,廿九日还到隧,后都吏郑卿。(居延汉简194.17)
[10]候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涂亭、趣具诸当所具者,各如府都吏举,部糒不毕,又省官檄书,不会会日,督五十。(居延新简E.P.T57:108A)

[11]书到,遣都吏与县令以下逐捕捜索部界中,聴亡人所隠匿处,以必得为故。诏所名捕重事,事当奏闻,毋留,如诏书律令。(居延汉简179.9)
[12]出粟一石,送都吏程卿捕案官徒四人、马五匹。建平三年。(悬泉汉简91C:14)[82]
[13]永光元年六月丙申朔,甲渠鄣候喜敢言之:府移大(太)守府都吏书曰:如县觻得仰府所失亡。(居延汉简甲附36A)
[14]九日诣官,都吏薛卿使之居延。(额济纳汉简2000ES9SF4:33)
[15]入粟,给都吏壮卿檠戒塞上。绥和元年六月庚戌,新沙置卒马受次东候长章。(居延汉简155.15)
[16]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一石三斗三升,八月甲午,以食察事都吏王卿、庄卿,从者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悬泉汉简T0112②89)[83]
[17]各遣都吏督赋课……七月丙申,张掖肩水司马章以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居延汉简213.43)
[18]告肩水候官:候官所移卒责不与都吏□卿,所举籍不相应,解何?(居延汉简183.15B)
[19]第廿三部,建始二年□月,都吏戴卿(居延新简E.P.T65:80)
由以上简文可知,都吏係郡府属吏(据简[1]、[2]、[3]、[4]、[10]、[11],[13]),由郡府派出巡行(据简[1]、[2]、[3]、[4]),此可与前引《汉书·文帝纪》相印证;巡行是都吏的经常性的工作,其内容包括监督法律、政令和条规的颁布与执行情况(据简[1]、[2] 、[3]、[11]),逮捕罪犯(据简[11]、[12]),召集吏卒(据简[7]、[9]),监察、举报官吏(据简[2]、[3]、[10]、[16]),“督赋课”(据简[17]),收受有关公文(据简[18])等;其活动涉及候官(据简[7]、[8]、[14]、[18])和部(据简[5]、[6]、[7]、[84][10]、[15]、[19]);边塞以羊、粟招待和供应都吏(据简[8]、[12]、[15]、[16])。
通过这些分析和梳理,可知在尉、士吏、都吏三者中,宣的身份与尉有明显差别,与士吏、都吏则相对接近。而将士吏、都吏二者相比较,从《宣与幼孙少妇书》所透露的有关宣的信息来看,他的日常活动“过行边”,他和郡府的联繫,他同郡府、候官、诸部的官吏的交往,他的略高于候长的地位等,似乎皆与都吏更为相符。但这里有个问题:宣在信中说自己在“对候官”,而“对候官”是否都吏的职责?或许可有这样几种解释:一,因都吏的秩次低于候,故都吏在候官的公干便称作“对”;二,报告与听取报告、查对公务等均可称作“对”;三,“对”在此处的含义是报告,都吏到候官报告巡行情况是其职责。以上解释,未知孰是,有待更深入的探讨。
就《宣与幼孙少妇书》本身来说,该书信在相关的时间、人地关係以及所传递的消息等方面,亦与上述对宣身份的推测无扞格之处。《宣与幼孙少妇书》的来龙去脉大致是这样的:闰月七日之前,宣曾在郡府所在地停留,并与幼都(其身份可能是郡府官吏)交谈;十一日,宣前来“对候官”,在此给幼孙(该候官下辖某部候长)写信;同一天,宣将此信连同“朱幼季书”托人捎走。[85]《宣与幼孙少妇书》是一件传递消息的信。信中除了问候受信人、告知其亲属的情况外,主要讲了三件事:幼都和长史已去居延;自己正在“对候官”;行兵使者尚未到,愿受信人做好準备。将这三者联繫起来看,它们似乎都指向同一重要事件——行兵使者即将到来。《汉旧仪》记载:“边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置长史一人,掌兵马。……当兵行,长史领。”[86]居延是张掖郡的防御组织总部之一——居延都尉府的所在地。长史此时的“之居延”,宣此时的“对候官”,以及宣对幼孙的告诫等,或与行兵使者的视察活动有直接关联。而如果宣是都吏,则以上情节皆能一一照应。
儘管《宣与幼孙少妇书》的作信人与受信人双方都是官吏,但该信并不是一件“公函”。汉代的官文书,无论上行、下行或者平行,皆须遵守制度,有一定的程式和专用的词语。[87]而《宣与幼孙少妇书》显然与官文书不同。《宣与幼孙少妇书》的受信人是一位候长及其妻子。该信所用格式、礼节、寒暄语等,皆异于官文书或不见于官文书,而与汉时私人书信的特徵相符。该信的写作目的,是官吏之间的私人问讯与联络,而非公干,其内容并涉及亲属。该信无封缄,其题署“对幼孙治所”在信的正文之末、补白之前,只写了受信人的字,而没有交代其官职或治所的正式名称。该信的传递方式,是托人捎送,而没有像一般官文书那样交付信差,通过邮路来传递。以上种种,都表明《宣与幼孙少妇书》不是一件“公函”,而是汉代边地官吏之间的私人通信。
(本文提交韩国第3届“中国古中世史学会国际学术研讨会”,刊发于[韩国]中国古中世史学会主编:《中国古中世史研究》(第二十辑),冠岳社,2008年8月)
(编者按:[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上),中华书局1980年,甲图版拾伍。
[2]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492—493页。
[3]参看林剑鸣:《汉简中一封奇怪的信》,《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一辑,三秦出版社1994年,第78页;彭砺志:《尺牍书法所见平阙形制研究》,中国书法家协会学术委员会编:《全国第六届书学讨论会论文集》,河南美术出版社2004年,第97页。
[4]《汉简中一封奇怪的信》,《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一辑,第78—79页。
[5]例如,释文中“弥”当作“强”,“毕”当作“幸”,“十”当作“七”,“也”当作“它”,“用”当作“因”,“亭”当作“高”,“矣”当作“兵”,“办”当作“辩”。
[6]释文中的符号“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表示此前的那个字有粗大而显着的长垂笔。符号“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表示此前的那个字有粗大而显着的短垂笔。
[7]参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5页。本文所引居延汉简释文,皆出此书。
[8]“平安无事”,原文为“毋它急”,即没有其他紧急。此为书信中惯用语,意即平安无事。类似的例子,如敦煌汉简7A:“子渊舍中,皆毋它急。”居延汉简81.8D :“言夫人坐前,毋它急。”
[9][清]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卷9《姓名》,中华书局1994年,第414页。
[10]《仪礼注疏》卷3《士冠礼》,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十三经注疏本,第958页。
[11]《白虎通疏证》卷9《姓名》,第407页。
[12]《礼记正义》卷7,《檀弓上》,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十三经注疏本,第1286页。
[13]《尚书正义》卷20《周书·文侯之命》,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十三经注疏本,第254页。
[14]《礼记正义》卷2,《曲礼上》,第1241页。
[15][梁]萧统:《文选》卷41《书上·报任少卿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854页。
[16]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二七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87页。
[17]《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42.28A、B。
[18]《礼记正义》卷3,第1251页。
[19]《春秋公羊传注疏》卷28,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十三经注疏本,第2352页。
[20]《白虎通疏证》卷9《姓名》,第411页。
[21]《汉书》卷94《匈奴传》,第3819页。本文所引《汉书》,皆中华书局标点本。
[22][宋]欧阳修:《集古録》卷下,载[宋]洪适:《隶释·隶续》,《隶释》卷22,中华书局1986年,第234页。
[23]参张孟伦:《汉魏人名考》,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76—77页。
[24]如刘邦字“季”,陈胜字“涉”,彭越字“仲”等。见《史记》卷8《高祖本纪》,第341页;卷48《陈涉世家》,第1949页;卷90《彭越列传》,第2591页。本文所引《史记》,皆中华书局标点本。
[25]《汉书》卷60《杜周传》,第2662页;卷66《陈万年传》,第2899页;卷67《云敞传》,第2927页。
[26]《后汉书》卷97《儒林列传》,第2558页。本文所引《后汉书》,皆中华书局标点本。
[27]《三国志·魏书》卷11《管宁传》,中华书局标点本,第354页。
[28]《隶释·隶续》,《隶释》卷7,第82页。
[29]《隶释·隶续》,《隶释》卷8,第98页。
[30][清]王昶:《金石萃编》卷14,国家图书馆善本金石组编:《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石刻文献全编》第1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第679页。
[31]《史记》卷86《刺客列传》《索隐》引韦昭曰:“古者名男子为丈夫,尊妇妪为丈人。故《汉书·宣元六王传》所云丈人,谓淮阳宪王外王母,即张博母也。故古诗曰‘三日断五 疋,丈人故言迟’是也。”《论衡》卷1《气寿篇》亦曰:“人形一丈,正形也,名男子为丈夫,尊公妪为丈人。”是“丈人”为女性。但《汉书》卷71《疏广传》曰:“广子孙窃谓其昆弟老人广所爱信者曰:‘……宜从丈人所,劝说君买田宅。’”此“丈人”则为男性。
[32]陈直先生认为“幼孙”与“幼都”是弟兄,而“丈人”是其父或妻之父。《居延汉简研究》,第493页。
[33][清]王念孙:《广雅疏证》卷1《释诂》,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4页。
[34][汉]王充:《论衡》卷25《诘术篇》,中华书局1990年,第1034页。
[35]《白虎通疏证》卷9《姓名》,第411页。
[36]《史记》卷126《滑稽列传》,第3205页。
[37][汉]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卷9《怪神》“世间多有精物妖怪百端”条,中华书局1981年,第428页,第433页。校注并引王彦辅《麈史辨误》:“《吕氏春秋》曰:‘白圭……何事比我于新妇乎?’按今之尊者斥卑者之妇曰新妇,卑对尊称其妻及妇人,凡自称者则亦然,则世人之语,岂无所稽哉?而不学者辄易之曰媳妇,又曰室妇,不知何也。”(原载吴曾《能改斋漫録》卷五《辨误·息妇新妇》)
[38]湖北孝感地区第二期亦工亦农文物考古训练班:《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座秦墓发掘简报》、附录及图版,《文物》1976年第9期。
[39][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虫部“蟠,鼠妇也”注:“负,又作妇。”《汉小学四种》,巴蜀书社2001年,第679页。
[40][清]郝懿行:《尔雅义疏》上四《释亲》,《汉小学四种》,巴蜀书社2001年,第1042页。
[41][晋]王羲之:《右军书记》,载张彦远:《法帖要录》卷10,人民美术出版社2005年,第338页。
[42]参刘茂辰:《王羲之王献之全集笺证》,山东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64页。
[4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25页,《奏谳书》简162—163。
[44]《隶释·隶续》,《隶释》卷6,第77页。
[45]《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二七〇,第184页。
[46]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75页。本文所引居延新简释文,皆出此书。
[47]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5页。本文所引敦煌汉简释文,皆出此书。
[48]李均明先生的估计是400人左右,李振宏先生的估计是300人左右。李均明:《汉代甲渠候官规模考(上)》,《文史》第三十四辑,中华书局1992年,第29页;李振宏:《居延汉简与汉代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第96页。
[49]例见居延新简E.P.T4:87:“□□□□□□□□□□国里大夫□□□自占书功劳: 秩百石,颇知律令,文。□□□□甲渠候官□有秩候长,一岁五月十二日。”并参李均明:《汉代甲渠候官规模考(上)》,《文史》第三十四辑,第27页。陈梦家认为候长秩比二百石。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第145页。劳榦认为,候长是下百石一级的“斗食”吏,加秩到百石者称“有秩候长”。劳榦:《从汉简中的啬夫、令史、候史和士吏论汉代郡县吏的职务和地位》,《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五本第一分,台北1984年,第9页。
[50]例见居延汉简279.26:“鉼庭候长王彊,三月奉钱千二百。”甲附1:“第四候长夏候放,三月奉钱千八百。”参李均明:《汉代甲渠候官规模考(上)》,《文史》第三十四辑,第27页。
[51]参李均明:《汉代甲渠候官规模考(下)》,《文史》第三十五辑,中华书局1992年,第82页。
[52]例如,居延汉简562.2:“候长,公乘蓬士长,当中劳三岁六月五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居延新简E.P.T50:14:“张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候长,公乘淳于湖,中功二劳一岁四月十三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
[53]居延新简E.P.T68:68—70:“公乘,居延中宿里,年五十一岁,姓陈氏,今年正月中府补业守候长,署不侵部,主领吏,迹候,备寇虏、盗贼为职。”关于候长的职责,可参看刘军:《甲渠塞临木部候长考——兼论候长的职责》,《简帛研究》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189—191页。
[54]见《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9页。
[55]见《汉书》卷28《地理志下》,第1613页。
[56]《宣与幼孙少妇书》(居延汉简10.16A、B)的出土地点A33在地湾,为肩水候官遗址。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下),《额济纳河流域障隧述要》、附表,中华书局1980年,第314页,第324—325页。
[57]见居延汉简183.10:“二月癸亥,除为肩水临渠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长。”
[58]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第1期。
[59]《居延汉简研究》,第493页。
[60]例如,同见于两件书信中的“宣”、“毋”、“书”等字,其笔法或字形有明显差异。《曹宣与董房冯孝卿书》(居延汉简502.14A、B)之图版,见《居延汉简甲乙编》(上),甲图版壹肆贰。
[61]驩喜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属累虏部,见居延汉简170.5A;累虏部属卅井候官,见居延汉简181.8。
[62]《贲且与孟书》,见天长市文物管理所、天长市博物馆:《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图版二六,《文物》2006年第11期。《建与中公夫人书》,见《中国书法》1992年第2期封三图版。“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二七〇作“□”,今据图版释。
[63]《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汉书》,第742页。《后汉书志·百官五》:“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后汉书》,第3621页。
[64]1汉尺约合0.23米, 6汉尺为1步,300汉步为1汉里,则1汉里约合0.414公里。以步递和马递方式传送文书的速度,可参看马怡:《“始建国二年诏书”册所见诏书之下行》,《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
[65]参《汉代甲渠候官规模考(上)》,《文史》第三十四辑,第28页。
[66]将军,例见居延新简E.P.T59:3;太守,例见居延新简E.P.S4T2:6;都尉,例见居延新简E.P.T52:97;尉丞、司马,例见居延汉简12.1A;假千人,例见居延新简E.P.T48:158;假千人丞,例见居延汉简73.17;县令、县丞,例见居延新简E.P.T20:4A;候,例见居延新简E.P.F22:459;令史、候史,例见居延汉简14.6,213.21;尉史,例见居延汉简285.4;候长,例见居延汉简159.17,283.46;“行亭”之燧长,例见居延汉简229.6。并参于振波:《汉代官吏的考课时间与方式》,《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5期,该文举出了13种涉及巡行活动的官吏及相应的汉简记载。本文对有关尉、士吏、都吏之汉简记载的分析详后。
[67]候长至隧长的秩次和俸钱,参《汉代甲渠候官规模考(上)》,《文史》第三十四辑,第27-28页。
[68][汉]卫宏:《汉旧仪》卷下:“边郡太守各将万骑……置部尉、千人、司马、候、农都尉,皆不治民。”孙星衍校集《汉官六种》,四部备要本。
[69]郡太守至县令的秩次,参见《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8页、742页;《后汉书志·百官五》,第3621页;《后汉书志·舆服下》注引《东观书》,第3676页;《通典》卷36《职官十八》,中华书局1988年,第984—988页。
[70]居延新简E.P.T65:104:“甲渠鄣候敦煌广至□□庆里张获,秩六百石。”居延汉简259.2:“右鄣候一人,秩比六百石。”
[71]居延汉简282.15:“右塞尉一人,秩二百石。已得七月尽九月积三月奉用钱六千。”
[72]见居延新简E.P.T68:4:“甲渠塞百石士吏居延安国里公乘冯匡,年卅二岁。” E.P.T5:47:“五凤四年八月奉禄簿:候一人六千,尉一人二千,士吏三人三千六百。”
[73]见居延汉简465.4。并参《汉代甲渠候官规模考(上)》,《文史》第三十四辑,第27页。
[74]魏坚主编:《额济纳汉简》,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3页,99ES16ST1:1—8;马怡:《扁书试探》,《简帛》第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421—422页。
[75]《汉旧仪》卷下:“郡国百石,二千石调。” 严耕望据此认为郡府属吏秩百石。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08-109页。陈梦家据《汉书·淮南王传》注引如淳曰“《汉仪注》,吏四百石已下,自除国中”,认为郡府属吏当有高于百石者。陈梦家:《汉简缀述》,第104页。
[76]《汉书》卷4《文帝纪》,第113、114页。有学者据此认为都吏即督邮,如劳榦:《居延汉简考证·都吏》,史语所集刊专刊之四十《居延汉简考释之部》,台北,1960年,第15—16页;陈梦家:《汉简所见太守、都吏二府属吏·汉简诸曹》,《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第121页。
[77][汉]应劭:《汉官仪》卷上:“督邮、功曹,郡之极位。”孙星衍校集《汉官六种》,四库备要本。
[78]悬泉汉简ⅡT0210①99:“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都吏冯卿治所,□督邮孙卿治所,六月乙未夜半时,受不知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
居延简《宣与幼孙少妇书》——汉代边地官吏的私人通信。”参吴礽骧:《说“都吏”》,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简牍学研究》第四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4—179页。该文认为督邮可泛称都吏,但督邮并不等同于都吏,其说是。但该文认为,“除丞相、御史、太守、都尉、候、千人、司马等高级官员,尊称其官名外,一切主管各级各类职能或承担某项使命的掾、史、守属、令史、士史等属吏,均可泛称都吏”,疑未安。
[79]参《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138页。
[80]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页,简178。
[81]吴礽骧:《说“都吏”》,《简牍学研究》第四辑,第175页。
[82]吴礽骧:《说“都吏”》,《简牍学研究》第四辑,第176页。
[83]吴礽骧:《说“都吏”》,《简牍学研究》第四辑,第176页。
[84]简[6]“即日宿吞远”,“吞远”是甲渠候官所辖部之一。见《居延新简》E.P.T10:19,并参《汉代甲渠候官规模考(下)》,《文史》第三十四辑,第87页。
[85]《宣与幼孙少妇书》(居延汉简10.16A、B)的出土地A33为肩水候官遗址(即地湾,见前文注),简文曰“书即日起候官”,可知该信当自此发出。但不知何原因,《宣与幼孙少妇书》却留在了肩水候官遗址。或该信因故未能发出,或今所见者係该信之草稿。
[86]《汉旧仪》卷下。
[87]参看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第5章《通行文种之体式》,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3章《官文书及其程式(二)》、第4章《官文书的製作与运行》,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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