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官吏任用有什么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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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官即为我们今天习惯称呼的“公务员”中的领导干部,自步入官场的入口处起,洪武皇帝就为他们制定了一系列的行为规范与标准,这些行为规范与标准大凡有两个方面:第一个为“软件”方面,重建传统的标准仪礼,革除蒙元陋习,构建等级秩序。譬如,洪武二年八月征集天下儒士修纂《礼书》,书成后正式取名为《大明集礼》。这是朱元璋“参酌唐宋”、恢复传统的礼仪大典,为当时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所必须遵守,其中就包含了官僚阶层。后不断修订,到洪武二十年十月时,终于诞生了洪武时期最为齐全的大明官吏言行举止规范准则条例《礼仪定式》。《礼仪定式》共有26条,朱元璋对此十分重视,“命在京公侯以下,在外诸司官员,并舍人、国子生及儒学生员民间子弟,务在讲习遵守,违者问如律”。按照我们现代人的理解,礼仪属于“软件”建设层面,道德范畴。但在古代人看来可不是这样的,朱元璋曾叫刘三吾等儒臣将儒家经典篇章《洪范》写在明皇宫御座之右的墙体上,并专门为此做了这番指示:朕看那《洪范》,讲的都是帝王为治之道,都是等级仪礼之类的大经大法,礼仪“叙彝伦,立皇极,保万民,叙四时,成百,本于天道”,朕要每日早晚都能看到,并以此反复深思。

由此可见洪武帝对包括大明官吏在内的各阶层仪礼等“软件”建设层面的重视了;与此相对应的另一个层面为官吏队伍的“硬件”建设,套用我们老百姓的一句俗语就是“硬杠杠”,你要当官首先必须要达到某个“硬杠杠”。明初洪武早中期,大明帝国对于文官的学历要求并不强调(后文我们将专门论述),入仕大致有两途:一为荐举,二为科举,包括学校学生应急应事入仕。科举过关的人不用说他的学历文凭等“硬杠杠”了,关键在于前者荐举有没有“硬杠杠”?从洪武年间朱元璋多次下达荐举旨令来看,其强调荐举人才的标准不外乎为有才干、有知识。那么怎么样才能算是有才干、有知识?千人千面,不一而足。所以最终朱元璋绕了一大圈,还是回到原点上,洪武十七年他颁布诏令,确立科举成式化。由此大明帝国确立了以科举作为入仕的主渠道,读书人拥有举人以上的学历逐渐成了大明官僚队伍准入的第一大“硬杠杠”。

明朝领导干部可不好当,入口处至少有七种回避制度——资格标准化通过了这道“硬杠杠”,你就可进入大明“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处。不过在此洪武皇帝又设立了一道“硬杠杠”,即官员任职回避制度。中国自从汉朝就有相对比较完善的官吏任用回避制度,以后逐渐发展。到了明代,中国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已经达到了很成熟的地步,这首先得归功于大明开国皇帝朱元璋,因为在他当政期间对明朝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做了根本性的规范。具体地说,明朝官吏任用有七种回避基本上都定制于洪武年代。

第一种叫官吏亲族回避

时就规定:有亲缘关系的官员不能出任有相互利害关系的官位,或者说当领导的不能在你的衙门里安排自己的亲戚。

应该说的这类规定还是比较严密的。但朱元璋认为它们还不具体、不精到,洪武元年他进一步地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凡是有父亲、伯伯、叔叔或哥哥等直系亲属在六部等中央重要衙门为官的,他(们)的儿子、侄子、兄弟等都不能安排到重点以六部为监察对象的六科去任科道官,必须与同品级的其他部门的职位对调。”

洪武皇帝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出现叫儿子去监察,侄儿去监察叔叔或伯伯,兄弟去监察哥哥这种令人啼笑皆非的尴尬局面。如果不这样做,即使制度上有监察这一环节,但实际上还是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朱元璋还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各衙门官员中如果存在父子、兄弟和叔侄关系的,由做小辈的依制进行回避。”这就好比说,父亲当了知县(县长),儿子就不能在该县当县尉(类似于现在的县人武部长、县公安局长)等下属,否则这个县衙成了他们家的父子店了,因此必须要进行任职回避。

第二种叫官员籍贯回避

洪武开国起,关于大明官员任职籍贯要求,朱元璋制定了十分严格的南北大对调,即南人北官和北人南官,“是时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已定为常例”。可相当多的官员不乐意接受,“往往以南籍改冒北籍,以北籍冒南籍”,朝廷下令严厉禁绝。洪武十三年正月,朱元璋制定更为详细的南北官员互调之法:“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有司用之;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有司用之,广西、广东、福建之人亦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有司用之。考核不称职及为事解降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福建、汀漳、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迁用,以示劝惩。”五年后的洪武十八年,南北互调之法使用范围由官员扩大到了吏员:时“天下役满,吏员凡千八十人宜避贯用之。如湖广人用于江西、四川、江西,四川人用于湖广,其福建与浙江、广东与广西、直隶与山东、河南与陕西、北平与山西皆互相迁用”。

看了上述明初官场任职籍贯回避,给人芭比的爱恋感觉头都要晕了。我们将其简化一下:南方人要到北方去做官,北方人只能到南方来当官。

官员籍贯回避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文明中的一大亮点,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它产生于自古以来就特别讲究血缘家族与复杂的裙带关系的中国传统社会土壤里。这对于规避执法与行政中明的、暗的执法不公、行政偏私等许多弊端提供了先天的制度保证,同时也给大一统帝国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保证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有效。对于官员及其家族来说,客观上也减少了他们串通犯案、干涉国家与地方事务的机会。用现在话来讲,实际上起到了爱护干部、保护好干部家属的作用。

给大家举个例子说事,洪武前期曾出任中书省右宰相的江苏籍汪广洋,很早就参加了革命,投奔了朱元璋,可他一旦外放就在北方外省的山东、山西等地任职。后来他出事了,连带被处罚的也就是被他私纳的一个小妾,没有牵涉到什么七大姑八大姨老鼠窝式的。

所以我们看到,除去那时法律制度上的连坐与族诛以外,一般来说,在汉唐宋明官员籍贯回避执行得比较好的朝代里,血缘关系性质的窝案并不多见。因此可以这么说,官员的籍贯回避制度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实在是功不可没。

洪武中后期朱元璋对于唐宋以来的官员籍贯回避——主要回避本省籍贯又有了发展,原先在距离本籍300里以外的外省就可以任职当官了;但在朱元璋看来,这还不够,300里距离还是近了点,难保在这300里内有什么亲戚朋友的,万一发生亲友干涉官员正常公务工作,岂不挖了大明帝国的墙角?于是他决定实行南北官员互调之法,不过在推行了一段时间后却发现:这么大的范围内官员大互调,漏洞是被堵住了不少,但随之产生的问题也令人很头疼。南北方差异很大,从遥远的地方来到本乡的外乡官,想要了解本乡本土实在费劲,这就很容易造成外乡官好多年还不熟悉本乡本土的尴尬局面,也便利了“本地产”的衙门胥吏从中作弊耍奸。再说,宋元以后中国的经济、文化中心转移到南方,就人才而言,南方多出文人,北方逐渐呈现出后继乏力的趋势,要想做到南北方完全“对调”几乎是不可能。所以后来明廷在这一国策上作了一些修正,不再死守南人北官、北人南官“硬杠杠”,但还是规定了只有学官可在本省充任,其他官员均不得在本省任官,这是大明帝国为官任职的一道底线。《明史》对此总结道:“洪武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

说到这里,我就想起一个很有名的历史人物,明朝中叶大清官,他的籍贯为广东海南。考中举人后,他先后在福建、浙江、北京和南京等地任职,转了一辈子,转了一大圈,直到死后他才被运回海南。海瑞之所以能这么清正,有他自身恪守正统儒家知识分子的操守与道德理想的原因,也与明代官员籍贯回避制度给他营造的相对有利的条件有关。试想:要是海瑞回到了他家乡海南去当官,那些叔叔、伯伯或小姨、大婶能保证不去找这个海家小辈办个什么事?海瑞要是不办,就会落个六亲不认、的恶名;要是办了,他还是那个流芳百世的海瑞吗?

清承明制,也规定任官回避:汉官不得在本省任职。即使接壤在500里以内者,都理应回避。凡应回避而不回避者,或降级或去职。

第三种叫官员职务回避

这种回避专指在中央的户部官,不能由苏松、江西、浙江等地江南籍贯的人士任职。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下令规定:“浙江、江西、苏松人毋得任户部。”。从这条规定来看,朱元璋做得实在过头了,每每读到这里就让人想起他贼喊捉贼似地说过:天下苍生都是我的子民,手心手背都是肉,但他就是偏心眼——至少说事实上是这样,重赋于江南,却又不让江南人在户部任职,唯恐江南人到户部任职后,袒护自己的家乡,做出什么“亏空”大明帝国经济财税的事来。

朱元璋的心虚已经到了家,几乎没有什么可操作性,要知道宋元以来,江南不仅成为全国的经济中心,而且也是文化中心和人才辈出之地,江南地区很少出武将猛士,却以文化、思想、艺术、经济等方面见长的人才特多。朱元璋想绕过这道坎,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建文帝在这方面就比他爷爷聪明,建文二年二月下令:“苏、松人仍得官户部。”

第四种叫监察回避

监察官与被监察者之间存在师生关系、亲嫌关系、同乡同年等关系也应回避。这一条没什么新意,只是沿用以往朝代的传统而已。不过在明代文人的笔记里头却记载着这样一件事,说朱元璋怕文官御史与文官御史住在一起,会彼此打哈哈,为了防止同类、同行或称同事之间相互“包容”,进而坏了大明“公务员”队伍的监察建设,于是做出特别规定:“御史与校尉同居官舍,重屋,御史在上,尉在下,欲其互相察纠也。”大明监察确系强化了,但由此带来的事情也让人啼笑皆非。

据说,有个御史眼睛不太好,时间一长,大家都以为他是瞎子,连家里人也这么认为。由于该“瞎子”御史与一个官职为校尉的武官同住一起,时间一久,那个精力特别充沛的校尉与“瞎子”御史的老婆偷偷地好上了,并经常乘着“瞎子”御史外出,“偷耕”他家的“自留地”。有一天,“瞎子”御史外出后突然回家,走到自己的房间时,听到“咚!咚!咚!”的脚步声,他假装什么也不知道,什么也没听到,就问刚偷完情的妻子:“什么声音啊?”妻子说:“可能是猫跳楼吧!”御史听后什么也没说,只是打了个哈哈。很多年以后,御史归老家乡,原本不太好的眼睛突然间变好了。有一天他与老妻发生口角,老妻不讲理,耍泼,御史不得不甩出杀手锏:“你都忘了当年猫跳楼的事情呢?”这下可羞死了老妻,当天夜里,老妻上吊自尽了。

上述故事虽说不一定是真的,但洪武帝为了杜绝御史同行间的“包容”,而将其与武官安排住在一起,这样的监察“到位”在历史上也极其少见。

第五种叫科场回避

宋代中国科举制发展到完善阶段,科场回避也做得很好;一般来说,主考官一律不能到他的原籍去主持科举考试,实行籍贯回避。朱元璋觉得宋朝人做得还不到位,于是决定对明代科场的回避范围作了扩大:凡从事考务工作的有关人员同考生存在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等都应予以回避。这样回避的范围不仅包含了主、副考官,而且还覆盖了从事一般性的考试事务的无官无权的普通工作人员。其目的无非是防止他们串通起来作弊,加上明初规定:“两京乡试,主考皆用翰林;而各省考官,先期于儒官、儒士内聘明经公正者为之,故有不在朝列累秉文衡者。”。这样一来,科场舞弊案确实大为减少了。

但再好的制度还得要靠人去严格遵守,如果有人只想从谋私利的角度去面对科举考试的话,那么即使是世界上最为严密的考试选拔制度也会被击垮。

明朝中后期政治腐败,朝纲紊乱,科场规避这个祖制的外壳虽被保存了下来,但隐形舞弊层出不穷。“神宗初,当国。二年甲戌,其子礼闱下第,居正不悦,遂不选庶吉士。至五年,其子嗣修遂以一甲第二人及第。至八年,其子懋修以一甲第一人及第。而次辅吕调阳、张四维、申时行之子,亦皆先后成进士。”。堪称绝唱,宰辅的儿子们居然个个都成了科场高手,正应了一句老话:龙生龙凤生凤,老鼠儿子去打洞。大凡国家出现如此境况,离灭亡也就一步之遥了。

第六种叫司法回避

这一条也没什么新意,只是沿用以往的唐宋两朝的传统而已。进一步区分大致有两类:第一类叫审讯回避,唐时称为“换推制度”,意思是司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师生关系、亲属关系、仇嫌关系以及曾在本地区任过刺史、县令等地方长官的人,都应该实行回避;第二类叫法官回避——司法官与被告存在亲嫌关系或科举同年同科关系的,都例应实行回避。还有司法官之间,以及同一案件的后审官与前审官如有亲嫌关系,也须回避,等等。应该来说,从制度本身来讲已经是很科学、很严密了,洪武帝在大明帝国的建设中一一照用。不过据明代人笔记来看,洪武九年八月,朱元璋还曾颁布了一项十分奇特的司法行政回避诏令:“凡在官者,其族属有丽于法,听其解职还乡里。”这是讲,官员家属一旦犯法了,该官员就得辞官还乡。那时刚好江阴县令饶玄德家人犯了点事,按照洪武皇帝新近下达的诏令,饶县令不得不向有关部门辞官回乡。。无独有偶,《明实录》中也有这样一段记载:洪武九年七月丙辰日,朝廷“免刑部侍郎顾礼官,以亲属极刑循例免也”。

官员家属犯罪,该官员也得要罢官。如果你自己不辞职,政府会让你“主动辞职”。之所以要让家属犯法的官员辞职,我想其至少出于两个方面考虑吧:第一,告诉官员们管好你家的公子哥、把好“枕头风”、关好“拉链门”,净化官场风气;第二,减少司法、公务干扰,以求司法、公务公平、公正。很可惜,后来大明在朱元璋“好儿子”永乐皇帝那里这样的好传统似乎全弄丢了。

第七种叫王府官回避

这是一种特殊的回避制度,洪武年间是否贯彻不见正史记载,在《野获编》卷四中记载了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这很可能是明永乐开始为防止地方藩王势力坐大,杜绝藩王的潜在危险而实施的一项规定:王府官“终身不得他迁”。

大明“公务员”工作规范化与公务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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