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时器-汉代的计时器及相关问题(连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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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汉代的计时器及相关问题(连载二)

连载一
(三)
有研究者指出,汉代边燧地处荒僻,数量成百上千,“不可能每燧皆有漏壶”。[70]以上认识大约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漏壶相当贵重,基层和民间难以拥有;只有大型漏壶或复壶,才能进行长时段的精细计时。这些观点都值得商榷。其实,漏壶也有粗简而价廉的;那些结构简单的小型漏刻,只要使用得当,也可以满足测度长时段的需要,且精确度不低。
首先应指出,在文献里,有不少军事活动中使用“漏刻”或“漏”的记载。有意思的是,在使用“漏刻”或“漏”的同时,还伴有 “立表”。在兵书中的例子,如:
明告战日,漏刻有时。大将设营而陈,立表辕门,清道而待诸将吏。至者校其先后,先期至者赏,后期至者斩。(《六韬·犬韬》)[71]
《六韬》是先秦兵书。“辕门”,军营大门。在营门立表,其目的应是校准“漏刻”,以检查诸将吏是否按时到营。在“辕门”设表,亦见《尉缭子·将令第十九》:“出国门之外,期日中设营。表置辕门期之,如过时,则坐法。”[72]这是又一个用表测定“日中”的例子。在正史中,更有以“立表下漏”之法测定“日中”的明确记载,如:
(司马穰苴)与庄贾约曰:“旦日日中会于军门。”穰苴先驰至军,立表下漏待贾。贾素骄贵,以为将己之军而己为监,不甚急;亲戚左右送之,留饮。日中而贾不至。穰苴则仆表决漏。【索隐按:“立表谓立木为表以视日景,下漏谓下漏水以知刻数也。”“仆者,卧其表也。决漏谓决去壸中漏水。以贾失期,过日中故也。”】(《史记》卷六十四《司马穰苴列传》)
(孙)权使潘璋邀其径路,觇候者还,白羽已去。范曰:“虽去不免。”问其期,曰:“明日日中。”权立表下漏以待之。及中不至,权问其故,范曰:“时尚未正中也。”顷之,有风动帷,范拊手曰:“羽至矣。”须臾,外称万岁,传言得羽。(《三国志》卷六十三《吴书·吴范传》)
前一条出自《司马穰苴列传》,司马穰苴是春秋时齐国大夫。“军门”即“辕门”。“立表下漏”以待“日中”,不仅显示了“表”与“漏”在使用中的联合与相属,也显示了“表”在正午校“漏”的作用。[73]后一条出自《吴范传》,吴范是三国时孙权僚属。此亦“立表下漏”以待“日中”的例子,前后两条极似。
军中以“立表下漏”之法计时的制度一直沿用到后世。宋代的有关记载,如:
绍兴乙卯,岳武穆公受命讨杨幺……乃谓钦曰:“宣抚与太守监司待于城上,立表下漏,以俟公来,过期即进兵,董统制已列强弩火箭以俟命。”(岳珂《百氏昭忠录》)[74]
明代的有关记载,如:
梁公之煦育吾曹殆婴儿,然至出军令,立表下漏,军正左右视,士立骈植,毋敢以毫髪忤者。(王世贞《苏松叅将梁公徳政记》)[75]
以上数例皆记军中之事,又前引《周礼》所载“挈壶氏”亦军事将领司马的属官,可知在中国古代的军事活动中,用“表”、“漏”计时的制度曾延续两千年以上。这当与军事活动对计时的准确划一要求严格有关。这也是军事系统中使用刻漏,以及表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校准刻漏的确切的证据。
刻漏并不都是贵重之物。农家使用的田漏就是一种粗制刻漏,其历史相当悠久。1981年,云南省大理大展屯二号汉墓出土了一批陶质明器,包括楼、仓、农田模型等。其中,有一件筒形器“仅残存下半部,泥质灰陶,腹壁近底处有一圆孔,孔径2.6厘米,残高11.5、底径13厘米”。[76]该筒形器与粮仓、农田模型等放在一起,研究者认为这可能是“田漏”的模型。[77]
宋人留下了一些吟咏“田漏”的诗文:
瓦罂贮溪流,滴作耘田漏。不为阴晴惑,用识早暮候。辛勤无侵星,简易在白昼。同功以为准,一决不可又。(梅尧臣《田漏》诗)[78]
占星昏晩中,寒暑已不疑。田家更置漏,寸晷亦欲知。汗与水俱滴,身随阴屡移。谁当哀此劳,往往夺其时。(王安石《田漏》诗)[79]
可知当时农家除了通过昏晚占星来推算寒暑季节外,还通过“置漏”来测度时间,而这种“耘田漏”是用“瓦罂”制作的。李壁注王安石《田漏》诗曰:
《东坡远景楼记》:“四月初吉,榖稚而草壮,耘者毕出,立表下漏,鸣鼓以致众。择其徒为众所畏信者二人,一人掌鼓,一人掌漏,进退作止,惟二人之聴。七月既望,榖艾而草衰,则仆鼓决漏,买羊豕酒醴,以祀田祖。”观此诗,则田之有漏,江西、蜀中皆然。[80]
是宋代乡村在农忙期间也用“立表下漏”的方法计时,并以鼓为号。[81]
元代王祯在《农书》中记载了田漏的制作与校准方法:
田漏,田家测景水器也。凡寒暑昏晓,已验于星;若占候时刻,惟漏可知。古今刻漏有二:曰称漏,曰浮漏。夫称漏以权衡作之,殆不如浮漏之简要。今田漏概取其制,置箭壶内,刻以为节,既壶水下注,则水起箭浮,时刻渐露。自巳初下漏而测景焉,至申初为三辰,得二十五刻;倍为六辰,得五十刻。画之于箭,视其下,尚可增十余刻也。乃于卯、酉之时,上水以试之,今日午至来日午,而漏与景合,且数日皆然,则箭可用矣。如或有差,当随所差而损益之,改画辰刻,又试如初,必待其合也。农家置此,以揆时计工,不可缺者。[82]
“既壶水下注,则水起箭浮”,说明该田漏属浮箭漏。其箭尺是这样刻画的:在正午之前“巳初下漏”,同时“测景”,即测日影;3辰得25刻,倍为50刻,刻画在浮箭上,50刻之下再增画10余刻;然后在日出、日入(卯、酉之时)两次上水试验(测昼漏与夜漏),“今日午至来日午,而漏与景(影)合,且数日皆然,则箭可用矣”。则其制作与校准亦依赖正午时对日影的观测。在《农书》的“田漏”图中,“田漏”放置在田边,由一供水的木制大桶、一受水的大瓮两容器组成;桶的安放位置比瓮高,注满水,其下部有流管(或泄孔),桶中水由此漏出,经瓮口流入大瓮;瓮口有一根条状物竖直露出,应即浮箭。箭尺依据在一定时间内的实测来刻画,制作并不繁难。不过,《农书》“田漏”图中的田漏体量相当大(供水桶的高度超过成年男子,受水瓮亦齐肩高,二器的直径似皆在半米以上),不一定适合军用。其浮箭又没有细密的刻度,不能计量小于“刻”的时间单位(从图上看,其计时单位似乎只是“时辰”),这一点也与汉简资料中的有关记载不合。那么,汉代边燧有否可能使用一种与田漏简易程度相似,但计时较为精细且又轻便的的小型刻漏?
刻漏在汉代有一个演进的过程。据研究,在汉武帝以前,人们所使用的刻漏是沉箭漏;约在汉武帝时,发明了浮箭漏;至迟在东汉初,发明了二级补偿式浮箭漏。[83]前者为单壶,后两者为复壶。不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同类型的漏刻是并存的。例如,尽管沉箭漏的发明早于浮箭漏,但沉箭漏“干章铜漏”的年代却晚于浮箭漏“巨野铜漏”。从“干章铜漏”壶身的铭文“河平二年”(前27)来判断,该漏壶制作于汉成帝时,属西汉晚期之物。而“巨野铜漏”所出墓葬的墓主可能是汉武帝子昌邑哀王刘髆。《汉书》卷六十三《武五子传》:“昌邑哀王髆,天汉四年立,十一年薨。” 天汉四年即前97年,刘髆在位11年,当死于汉武帝后元二年,即前87年。据此,“巨野铜漏”的制作时间约在西汉中期,而“干章铜漏”至少要比它晚60年。不同类型漏刻的并存,说明计时器的更改是不大可能在短期内普遍实现的。
不同类型的漏刻并存的另一原因,是它们各有其用。其实,像“干章铜漏”这样的单壶刻漏也自有其解决问题的办法。使用此类小型刻漏“一刻之漏”或数刻之漏的时候,当壶内的水位降低到一定程度,只要再次补水至满(或以另一注满水的漏壶替之),重复地接续计时,就可以满足测度长时段(如“昼漏”、“夜漏”)的需要。据对“干章铜漏”的实验研究,“一刻之漏”的日误差不过1刻左右,甚至更小。[84]从目前所见资料看,沉箭漏的容水量大概都不大,多属“一刻之漏”或数刻之漏,形制大致与“干章铜漏”相仿,壶中箭尺无法连续测度稍长的时段,更遑论百刻。但是,只要恰当地划分刻度,其箭尺却可以计量小于“刻”的时间单位。通常说来,单壶刻漏的整支箭尺所测度的时间是1刻(或数刻),而复壶刻漏由于实现了连续无间断计时,其整支箭尺所测度的时间要长于前者。故单壶刻漏往往更便于计量较小的时间单位。而且,在长时段的计时过程中,由于单壶刻漏是接续工作的,需要频繁补水或更换漏壶,故易于防止流管的淤塞,对水质、气温和环境等均要求不高。
而复壶刻漏的情况则不同。由于复壶刻漏的准确度取决于流量的稳定性,故其供水壶必须有较大的内径,[85]这就导致复壶刻漏的整体尺寸较大,从而又导致其重量较大。例如,“巨野铜漏”就重达74公斤,而这仅是一具单级浮箭漏的供水壶(漏壶)的重量,其箭壶、箭尺及容水的重量尚未计入。此外,复壶刻漏对水质、气温和环境亦有较高要求,如需要使用井水,需要控制温度,需要置于密闭的建筑内,等等。对其守护稍有不周,就会影响水的流量。[86]两相对比,单壶刻漏的体量与重量较小,搬动和携带较便,使用条件也不很严格,似乎更适合军中配备。当然,小型漏壶有其明显的缺陷,即补水的时间间隔短,需要人来值守。不过,对于处在警戒状态的军事防御组织来说,值守一般不成问题,故弥补此缺陷并不困难。
在西北边地汉简中,有依据刻漏纪时的零星记载。较为明确的,是以下两条:
[简5]□□平明里大女子计时器-汉代的计时器及相关问题(连载二)
计时器-汉代的计时器及相关问题(连载二)上书一封。居延丞印。上公车司马。建平五年二月辛未,夜漏上水十刻起。(《居延汉简释文合校》506.5)[87]
[简6]东第一封橐一,驿马行。西界封书张史印。十二月廿七日甲子,昼漏上水十五刻起,徒商名。永初元年十二月廿七日,夜参下餔分尽时,縣泉驿徒吾就付万年驿。(《敦煌悬泉汉简释粹》ⅥF13C②:10)[88]
[简5]中的文书,有“居延丞印”,当“起”自居延县府;[简6]中的文书,有“西界封书张史印”,以驿马传送,当“起”自“西界”之官署;可知二简所记录的时间皆系依据官署内的刻漏,其计时单位为“刻”。“夜漏上水”、“昼漏上水”,说明所用的刻漏为浮箭漏。[89][简5]出自居延,[简6]出自敦煌,是两边郡所用时制相同。按此,该地区内的各边燧亦当使用与此相同或相似的时制,拥有相应的水钟。
然而,在那些记录和反映边燧活动的汉简中,却使用了与[简5]、[简6]不同的纪时方式,如:
[简7]鸡后鸣九分。(《居延新简》EPT51:6)[90]
[简8]人定桼分半分。(《居延新简》EPT27:51)[91]
[简9]诣居延都尉府。五月壬戌下餔,临木卒护受卅井城计时器-汉代的计时器及相关问题(连载二)
计时器-汉代的计时器及相关问题(连载二)北𤎩卒则。癸亥蚤食五分,当曲卒汤付□□卒□。执胡□□收降卒□□。定行九时五分,中程。(《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29.4)[92]
[简10]南书一封,居延都尉章,诣张掖大守府。十一月甲子夜大半,当曲卒昌受收降卒辅。辛丑蚤食一分,临木卒□付卅井卒弘。界中廿八里,定行计时器-汉代的计时器及相关问题(连载二)
计时器-汉代的计时器及相关问题(连载二)□程二时二分。(《居延汉简释文合校》317.27)[93]
[简11]计时器-汉代的计时器及相关问题(连载二)
计时器-汉代的计时器及相关问题(连载二)月十二日庚辰夜大晨一分尽时,万岁扬威隧长许玄受宜禾临介徒张均。
(《敦煌汉简释文》2189)[94]
在这五简中,[简9]、[简10]即本文开始时提到的“邮书课”。“临木”、“城计时器-汉代的计时器及相关问题(连载二)
计时器-汉代的计时器及相关问题(连载二)北”、“当曲”、“执胡”、“收降”、“扬威”、“临介”等皆燧名。由以上诸简可知:汉代西北边燧用“时”与“分”纪时;“时”的名称有“鸡后鸣”、“人定”、“下餔”、“蚤食”、“夜大半”、“夜大晨”等;纪“时”不用数字,“分”用数字;1“时”等于10“分”,精细度可达“半分”。需要注意的是,一日百刻的“刻”之下亦有“分”,[95]而此处简文中出现的“分”乃是“时”之下的“分”。二者虽然皆称作“分”,但其实是不相等的时间单位。关于汉简所见汉代的“时”“分”、时称和时段的划分等问题,笔者将另作专文探讨,兹亦不赘。
不同的纪时方式,应是由所依据的水钟类型不同所致。[96]对于汉代的时制,目前学界尚无定论。较为流行的,有一日分为十二时、十六时、十八时等三说。[97]但无论取哪一说,由于1日等于100刻,故1“时”必大于1刻;又由于1“时”等于10“分”,故此处简文中的1“分”必小于1刻。由此,可以推知边燧所用水钟当能够计量较小的时间单位。在汉代,边燧的自然环境和工作条件都相当恶劣,然而因其职责的性质,在计时方面却要求较高。通过对汉代计时器的发展、种类和使用情况的分析,以及从边燧汉简所显示的精细度颇高的纪时方式来看,当时边燧所使用的记时器应当是表和一种小型刻漏。这种小型刻漏或即沉箭漏,但并非“一刻之漏”,而大约是相当于数刻之漏的“一时之漏”,或数时之漏。
前文所引“守御器簿”中,[简1]、[简2]、[简3]都在其所记录的众多的物品中包括了两种水器:
[简1]:“汲器二,储水罂二。”
[简2]:“储水婴二,汲落二。”
[简3]:“诸水婴少二□,汲桐少一。”
简文中的“汲器”、“汲落”、“汲桐”,应为同一种水器。“汲”,取水。“汲器”,取水之器。“汲落”的功用当同“汲器”。“桐”读为“桶”,“汲桐”即“汲桶”,也是取水之器。而“储水罂”、“储水婴”、“诸水婴”则同为另一种水器。“婴”读为“罂”,“诸”读为“储”。罂是大腹小口的陶器。《说文解字》缶部:“罂,缶也,从缶賏声。”罂为大缶,可用来储水。应指出,在[简1]、[简2]、[简3]中,取水之器和储水罂都是并列出现的。除记录缺损器物的[简3],在[简1]和[简2]中,“汲器”或“汲落”不仅与“储水罂(婴)”列在一起,而且数量相同,都是两件。这表明它们可能是配伍使用的。
当然,汉简“守御器簿”中所记载的“汲落”与“储水罂”等可能只是单纯用于取水、储水的器具。但值得注意的是,[简2]所记录的取水器的名称是“汲落”。[98]“落”字有“漏”的含义。《慧琳音义》卷六十六“漏泄”条注引《考声》云:“漏,落也。”《希麟音义》卷三“渗漏”条注引《字书》亦云:“漏,落也。”[99]故“汲落”颇像是水钟所用水器的名称,而“汲落”和“储水罂”的配伍关系也恰与漏壶和储水器的关系相似。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沉箭漏还是浮箭漏,当工作时,漏壶先要汲水,把壶装满,然后再不断地将水漏落到另一个储水的容器中。因此,对于“守御器簿”所记载的成对的水器“汲落”与“储水罂”,或许可以猜想:它们既有可能是取水和储水之器,也有可能是水钟。或二者兼之。
据上文所引《农书》等文献记载,像田漏之类简易的刻漏,实际上对所用水器的要求并不严格,木桶和瓦罂、陶瓮等都可以做供水、储水之壶。其计时的准确与否,是由箭尺的制作和校验来决定的。而箭尺的前身大约是军中使用的箭杆,或竹或木,质轻而价微。加之箭尺只是刻漏的一个部件,不能独自成器,此或即“守御器簿”等对其忽略不载的原因。
在考古调查中,居延遗址的一些地点,如肩水金关的F9,甲渠候官的F1、F16、F20、F23等房屋遗址内,曾发现了一种“灰陶瓮”。[100]它们“敛口、卷唇、大腹,可容水30公斤左右”,“被半埋在地面以下,有的位于房屋一角,有的临近灶台”。[101]这些陶瓮的容量不算很小,但未知其高度、内径等详情。它们被半埋到地面以下,其用意应是为了避免碎裂,也使之更加安稳。若将这些陶瓮用为水钟的受水壶(或储水器),则可与地面以上位置较高的漏壶形成落差。但它们是否即[简1]、 [简2] 、[简3]所记载的“储水罂”,以及它们是否被用作水钟,尚待研究。
在本文所讨论的几种计时器之外,中国历史上还先后出现过由晋代僧人惠远发明的“莲花漏”,[102]北魏道士李兰发明的秤漏和“马上奔驰”漏,[103]北宋燕肃发明的“莲花漏”,[104]南宋的“漏盂”和“香篆”钟,[105]以及元代的“灯漏”和“沙漏”等。[106]根据有关资料判断,这些计时器的产生年代均较晚,与汉代无涉,故置而不论。
综上述,中国古人的时间观念和计时方法,主要起源于对太阳的观察。汉代大致使用日钟和水钟两类计时器;前者包括土圭、日晷和表,后者包括沉箭漏、浮箭漏和简易的田漏等。汉代西北边燧所使用的计时器应当是表和刻漏,这种刻漏可能是一种简易的小型沉箭漏。由于水钟计时较细且不受阴天、黑夜的影响,故汉代采用以刻漏为主的计时体系。但水钟必须依赖日钟校正,要由日钟测定“日中”作为时间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日钟是通过在白昼观测日影来计时的,而白昼会因季节更替而出现消长的变化,这就导致了古人对于测定白昼之起点与长度的重视。以上这些认识,应当作为了解汉代时制的基础和钥匙。  
(本文发表于《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3期)
(编者按:[70]见宋会群、李振宏:《秦汉时制研究》,《历史研究》1993年第6期。刘復也有类似的观点,认为漏壶制造复杂,价值昂贵,决非平常人所能备,是国家测天文的机关、官府及贵族的专有品。见刘復:《西汉时代的日晷》,国立北京大学《国学季刊》第三卷第四期(1932年),第580页。
[71]《六韬》,《诸子百家丛书》,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90年版,第23页。
[72]《尉缭子》,《诸子百家丛书》,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90年版,第14页。
[73]据文献记载,司马穰苴在其所作《司马法》中记述了“表尺”的规制,见《隋书》卷十六《律历上》:“梁表尺……萧吉云:‘出于《司马法》。梁朝刻其度于影表,以测影。’案此即奉朝请祖暅所算造铜圭影表者也。”
[74](宋)岳珂:《百氏昭忠录》,《金佗续编》卷二十七,《四库全书》史部,传记类,名人之属,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文渊阁本,第446册,第728—730页。
[75](明)王世贞:《弇州四部稿》巻七十五《苏松叅将梁公徳政记》,《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第1280册,第261—262页。
[76]大理州文物管理所:《云南大理大展屯二号汉墓》,《考古》1988年第5期。文中附有该陶质筒形器的剖面示意图。
[77]华同旭:《中国漏刻》,第102—103页。
[78](宋)梅尧臣:《宛陵集》巻五十一,《四库全书》集部三,别集类二,第1099册,第366页。
[79](宋)王安石:《临川文集》巻十一,《四库全书》集部三,别集类二,第1105册,第79页。
[80](宋)李壁:《王荆公诗注》巻十五,《四库全书》集部三,别集类二,第1106册,第108页。
[81]华同旭认为,宋代农村使用田漏,如农具一样“极为普遍”。华同旭:《中国漏刻》,第103页。
[82]《农书》农器图谱集之十四《田漏》,缪启愉:《东鲁王氏农书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709页,第377页图215。
[83]参华同旭:《中国漏刻》,第38页。其说可从。
[84]参华同旭:《中国漏刻》,第152—153页,第24页。
[85]在出水流管相同的情况下,壶内横截面越大,在相等的时间里,水位变化就越小,流量就越稳定。参华同旭:《中国漏刻》,第35页。
[86]参华同旭:《中国漏刻》,第二章第七节。又,华同旭在实验中发现,放置漏壶的室内稍有震响(如人的脚步略重),就会影响漏水的流量。见薄树人:《中国漏刻》序,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
[87]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下),第608页。
[88]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89]西汉中期以后,官署内所用漏壶多为浮箭漏。简牍中的例子,亦见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十二月小。戊子朔。己丑,君不幸……癸巳,宿府。甲午,夜漏上六刻,失火。” 连云港市博物馆等:《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41—142页。
[90]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第171页。
[91]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第80页。
[92]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第371页。
[93]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下),第514页。
[94]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敦煌汉简释文》,第237页。
[95]汉代将1“刻”分为10“分”,见《后汉书》志第三《律历志下·历法》:“推诸上水漏刻:以百乘其小余,满其法得一刻;不满法什之,满法得一分。”隋代将1“刻”分为60“分”,见《隋书》卷十九《天文志上·漏刻》:“开皇十七年,张冑玄用后魏浑天铁仪,测知春秋二分,日出卯酉之北,不正当中。与何承天所测颇同,皆日出卯三刻五十五分,入酉四刻二十五分。昼漏五十刻一十分,夜漏四十九刻四十分,昼夜差六十分刻之四十。”此后历代刻漏多沿用此制。
[96]又如,上引[简6]记载,西界官署发出文书的时间为“昼漏上水十五刻”,而文书在悬泉驿交接的时间为“夜参下餔分尽时”。所以会出现这两种不同的纪时方式,也是由于官署与驿置各自使用了不同类型的水钟。
[97]例如,劳榦主张十二时说,见劳榦《居延汉简考证·古代记时之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居延汉简考释之部》,1960年,第67-69页;于豪亮认为秦汉时并行十二时、十六时两种记时制度,见于豪亮《秦简〈日书〉记时记月诸问题》,中华书局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51-354页;宋会群、李振宏主张十六时说,见宋会群、李振宏《秦汉时制研究》,《历史研究》,1993年第6期;陈梦家主张十八时说,见陈梦家《汉简年历表叙》,《汉简缀述》第248-251页。
[98]“落”,从《居延汉简释文合校》释。据该书本简(506.1)注,此字《甲乙编》、《甲编》未释出,作“□”,《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作“荫”。经查看图版,此字左为“氵”,右上为“计时器-汉代的计时器及相关问题(连载二)
计时器-汉代的计时器及相关问题(连载二)”,右下与汉简中草书的“各”字形略同,应释作“落”。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上册,甲图版壹肆捌,中华书局1980年;并参陆锡兴:《汉代简牍草字编》,上海书画出版社1989年,第22页。
[99](唐)释慧琳、(辽)释希麟:《正续一切经音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二册,第2645页;第三册,第3823页。
[100]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图一三、一四,《文物》1978年第1期。
[101]见初师宾:《汉边塞守御器备考略》,《汉简研究文集》第158页。
[102](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中,《四库全书》子部十二,小说家类,杂事之属,第1035册,第433页。
[103]见(唐)徐坚等:《初学记》卷二十五《器物部·漏刻》,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96页;(宋)王应麟:《玉海》卷十一《律历·漏刻》,广陵书社2003年版,第208页。
[104]见(宋)王应麟:《玉海》卷十一《律历·漏刻》,第212页。
[105]“漏盂”,见(元)陶宗仪:《说郛》卷109下,阙名《漏刻经》,《四库全书》子部十,杂家类,杂纂之属,第882册,第338页。 “香篆”钟,见(宋)洪刍:《香谱》卷下,《四库全书》子部九,谱录类,器物之属,第844册,第231页。
[106]“灯漏”,见《元史》卷四十八《天文志一·大明殿灯漏》;“沙漏”,见《明史》卷二十五《天文志一·仪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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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计时器-汉代的计时器及相关问题(连载二)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