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也說《容成氏》“強弱不辭讓”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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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也說《容成氏》“強弱不辭讓”句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
武漢大學“簡帛網”上范常喜先生發表《〈上博二·容成氏〉簡36“治諹”補議》一文(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02,2008年3月15日),談到《上博二·容成氏》簡36(以下采取寬式釋文):
當是時,強弱不国学-也說《容成氏》“強弱不辭讓”句
国学-也說《容成氏》“強弱不辭讓”句諹,眾寡不聽訟,天地四時之事不修。湯乃尃(博)為征籍,以征關市。民乃宜(多)怨,虐疾始生。

其中的“国学-也說《容成氏》“強弱不辭讓”句
国学-也說《容成氏》“強弱不辭讓”句諹”一詞,范先生讀為“治諹”,從陳英傑先生引《集韻·漾韻》:“諹,《字林》:讙也。”再訓“讙”為“訟”,認爲“治諹”與“聽訟”句“大意相承”。
這裡也想談談我對這句話的看法。如本文標題所示,“国学-也說《容成氏》“強弱不辭讓”句
国学-也說《容成氏》“強弱不辭讓”句諹”當讀為古書中的常見詞“辭讓”,例句如下:
1、《禮記·禮運》“故聖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義,講信修睦,尚辭讓,去爭奪,捨禮儀何以治之?”
2、《孟子·公孫丑上》“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3、《大戴禮記·保傅》“及秦不然,其俗固非貴辭讓也,所尚者告得也;固非貴禮儀也,所尚者刑罰也。”(賈誼《新書卷五》“告得”做“告訐”)
4、《荀子·強國》“夫桀紂,聖王之後子孫也……俄而天下倜然擧去桀紂而奔湯武,反然擧惡桀紂而貴湯武。是何也?夫桀紂何失而湯武何得也?曰,是無它故焉,桀紂者,善為人所惡也;而湯武者,善為人所好也。人之所惡何也?曰污漫、爭奪、貪利是也。人之所好者何也?曰:禮儀、辭讓、忠信是也。”
5、《荀子·樂論》“吾觀於鄉,……拜至,獻酬、辭讓之節繁。”(又《孔子家語卷七·觀鄉射第二十八》)
6、《荀子·正名》“辭讓之節得矣,長少之理順矣。”
7、《荀子·性惡》“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生而辭讓亡焉……故必將有師法之化,禮儀之道,然後出於辭讓,合於文理,而歸於治。……故順情性則不辭讓矣,辭讓則悖於情性矣。用此觀之,然則人之性惡明矣,其善者偽也。”
“辭讓”是禮儀之末節,這一動作關係到能力強者、弱者兩方;“訟”是爭論、訴訟,是法制的末節,訴訟的兩造也往往是勢力眾、寡不相匹敵。“強弱不辭讓”、“眾寡不聽訟”與“天地四時之事不修”三句排比,其語義關係層層遞進,大意是說:強者與弱者不互相辭讓,而尚爭奪;爭奪之後有獄訟,但官吏不聼治眾、寡兩造的訴訟;進而不修天地四時之事。即失禮儀、失刑罰、失天地之道。
一般認爲,古代禮、法相互為用,法制是對禮制的調整,刑罰是法制之末節,聽訟又是施用刑法的具體環節。《禮記·禮運》:
是故夫禮必本于大一,分而為天地,轉而為陰陽,變而為四時,列而為鬼神,其降曰命(鄭玄注:聖人象此,下之以爲教令),其官于天也(鄭玄注:官,猶法也,此聖人所以法於天也)。夫禮必本于天,動而之地,列而之事,變而從時,協于分藝,其居人也曰養,其行之以貨利、辭讓、飲食、冠昏、喪祭、射御、朝聘。
因爲禮與法都取法于天地四時,所以《容成氏》篇談到夏桀失政,三者順次皆廢。
“強弱不辭讓”與“眾寡不聽訟”兩句的句法結構不好分析。從“天地四時之事不修”句來看,可以認爲三句都是主謂結構句,“強弱”、“眾寡”、“天地四時之事”是受事主語。若將受事主語移位到動詞“辭”、“聼”、“修”之後,就是“不辭強弱之讓”、“不聽眾寡之訟”、“不修天地四時之事”。“強弱”、“眾寡”、“天地四時之事”之所以被提前,是因爲這三者是話題性對比的焦點(參看吳福祥:《再論處置式的來源》,《語言研究》2003年3期)。三個句子相排比,表示的是:無論強者或弱者之讓皆不推辭;無論勢眾或鰥寡之訟都不聼治;無論天地或四時之事全不修治——即禮儀、刑法、天道三者順次皆廢——這類非常強烈的意思。由此可見,“辭讓”可以分析為動賓結構。

2008-3-15
(编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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