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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上博簡《詩論》“河水智”探討
(廈門大學中文系本科生)
上海博物館藏楚竹書《詩論》作為重要的簡帛文獻,自公開後一直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幾年來,學者們對其研究可謂精益求精,提出的新觀點也是層出不窮。但是,受到《詩論》簡自身所存在一些問題的制約,對於其中一些詞句,人們還不能提出一個令人普遍感到滿意的研究成果。第二十九簡“涉溱其絕,著而士,角枕婦,河水智……”中“河水智”的釋義及對應篇目就是問題之一。從《詩論》的語言特點來看,句中的“河水”指《詩經》中的某一篇目或章節,而“智”則是對該篇目或章節的主題或主人公行為的概括或評價。在今本《詩經》中,並沒有以“河水”為題的詩歌,而出現“河水”兩個字的,則有《邶風·新台》、《衛風·碩人》、《魏風·伐檀》三首詩歌。由於“河水智”後面的一段簡文殘缺不全,無法辨認,使人們不能通過這段簡文與後文的聯繫來推測其意義;而且《詩論》中的“智”字,在一些句子中通“知”,因而“河水智”也有可能是“河水知”或者“河水知……”,也給對“河水智”意義的研究增加了難度。從而導致該句一直存疑,無法定論。本文嘗試對“河水智”與三首詩歌的聯繫進行探討,希望能夠為相關的研究貢獻微薄之力。
一、不宜否定逸詩說。在談論“河水智”與《邶風·新台》、《衛風·碩人》、《魏風·伐檀》三首詩歌的聯繫之前,我們有必要先来谈谈逸詩說。“逸詩說”最先由馬承源先生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第一冊)》中提出,是對“河水智”最早的一種闡釋[1]。在此之後,隨著對《詩論》簡研究的日益深入,一些學者從多個角度對“河水智”的意義進行了有道理的推測,從而對“逸詩說”提出了質疑。但是,由於目前暫時沒有確切的證據能夠證明“河水智”中的“河水”指的是三首詩歌中的某一篇或是其他詩歌,再加之“河水智”中的“河水”與《左傳》《國語》中晉公子重耳所賦《河水》之間關係的問題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況,我們還是不宜急於否定逸詩說。
二、《伐檀》說值得商榷。廖名春先生在論文《上海博物館藏詩論簡校釋》中通過對《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及《國語·晉語四》中有關晉文公、秦穆公賦詩的敍述進行分析,提出“河水智”中的“河水“指的是《魏風·伐檀》一篇[2]。雖然在三首詩歌中,只有《伐檀》在三個章節中都出現了“河水”這個詞語。但從詩義上看,《伐檀》是最不可能與“河水智”相對應的篇目。首先,先儒對《伐檀》篇詩義的理解,有刺貪(《小序》:“《伐檀》,刺貪也。在位貪鄙,無功而受祿,君子不得進仕爾。”[3])、勤政(《孔叢子·記義》:(吾)于《伐檀》,見賢者之先事而後食也。”[4])、美君子(朱子《詩序辯說》:“此詩專美君子之不素餐。”[5])等多種,這些說法雖然能夠與“智”這個評價構成某些聯繫,卻都與前文“涉溱其絕,著而士,角枕婦”的“婚戀”主題相去甚遠。另外,黃懷信先生所著的《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詩論〉解義》注意到,《孔叢子·記義》記載孔子論詩有云:“(吾)于《伐檀》,見賢者之先事而後食也。”既然孔子已經將此詩稱為《伐檀》,其後學應該不會再稱其為“河水”[6]。所以,“河水智”之“河水”並非指《伐檀》這一篇。
三、《新台》說最有道理。在三首詩歌中,《邶風·新台》是研究者最為推崇的篇目。何琳儀先生[7]、黃懷信先生[8]、許全勝先生[9]等學者均認為“河水智”所評價的是這首詩歌。從內容上看,《新台》寫不美滿的婚姻,與前句“涉溱其絕,著而士,角枕婦”的“婚戀”主題有一定聯繫。若按照《小序》中“《新台》刺衛莊宣公也,納伋之妻,作新台於河上而要之。國人惡之,而作是詩也”[10]的記載,該詩表達了衛國人對衛宣公納伋之妻一事的批判。在《孟子·告子上》中,孟子曾提到“是非之心,智也”[11],這可以看作戰國時期儒家學者對“智”的一種理解。而《國語·魯語下》則記載道“公父文伯卒,其母戒其妾曰:‘吾聞之:好內,女死之;好外,士死之。今吾子夭死,吾惡其以好內聞也。二三婦之辱共先者祀,請無瘠色,無洵涕,無搯膺,無憂容,有降服,無加服。從禮而靜,是昭吾子也。’仲尼聞之曰:‘女知莫若婦,男知莫若夫。公父氏之婦智也夫!欲明其子之令德。’”[12]從這段文字可以看出,孔子對公父文伯之母要求公父文伯的妾在喪儀中“從禮以靜”,以避免公父文伯以好內聞的行為持肯定態度,並稱其曰“智”。由此可見,在孔子看來,教人不以好色犯禮隕其聞,則可以被稱為“智”。以此理推之,衛宣公納伋之妻,可謂好色而非禮,因此遭到人們的批判,影響到名譽,顯然是“不智”之舉。而作者作詩以刺之,則是明是非,知禮儀的行為,可以謂之“智”。這也與前文“著而士,角枕婦”突出婚姻關係中禮儀、道德的傾向形成一致。(兩句話釋為《著》體現“士”親迎之禮,《葛生》反映“婦”從一之德。)雖然從前面的三句話來看,“涉溱其絕”中的“絕”,側重於敍述詩中人物的行為,道德評價意義並不明顯;而“著而士,角枕婦”的“士”和“婦”則在概括詩中人物行為的同時,對這種行為的道德意義提出肯定。而該句中的“智”完全是評價性的詞語,若按照上面的思路,則評價的是詩歌作者的行為與態度,而並非是詩中人的行為態度,與前文有所不同。但是,考慮到《褰裳》、《著》、《葛生》都是以第一人稱敍述,而《新台》則是第三人稱敍述,《詩論》將其並列評價,依然合乎情理。而如果把“智”訓為“知”,則後面的佚文極有可能是表達“不可好色非禮”有關意義的詞句。
四、《碩人》值得關注。在《衛風·碩人》中,“河水”一詞僅在最末一段“河水洋洋,北流活活”句中出現一次,出現頻率為三首詩歌之最低。且從作品內容來看,《碩人》與“智”這個評價似乎並無關聯。學者對其關注也比較少,大多以類似于“衛風之‘河水’不能與‘智’或‘知’聯繫在一起”的句子一筆帶過。但是,從《碩人》詩的產生背景以及《詩經》在儒家學者眼中的作用來看,《碩人》其實也可以與“智”這個評價產生聯繫。對於《碩人》的創作背景,《左傳·隱公三年》記載道:“衛莊公娶于齊東宮得臣之妹,曰莊姜,美而無子,衛人所為賦《碩人》也。”[13]《小序》則認為:“《碩人》閔莊姜也,莊公惑於嬖妾,使驕上僭,莊姜賢而不答。終以無子,國人閔而憂之。”[14]衛莊姜賢而不答,終以無子的际遇固然值得悲憫。但是,令衛國人感到憂慮的最主要原因,還是“嫡長子”位置空缺的情況下可能出現的權力爭鬥對社會穩定所構成的威脅。從《左傳》的記載來看,由於衛莊姜未能為莊公生育嫡子,莊公寵愛嬖妾所生的幼子公子州吁,的確使衛國出現了“長幼無序”的狀況。而在衛桓公即位後,公子州吁殺害了桓公,引起大規模的社會動盪[15]。因此,衛國人對衛莊姜“美而無子”的憂慮,不僅是對衛莊姜個人際遇的關心,更是出於對國家命運的深切關注。而作詩勸諫衛莊公應該念及夫妻之情,寄希望于衛莊姜能夠為莊公生育嫡子,以避免可能出現的動亂,於國家於制度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但是,從上一段所引述的《國語》中的那段記載可以看出,在春秋時期,人們把“好內”當作一件不光彩的事情。這就要求这首詩歌的言辭一定要婉轉得體,絕不能陷入好內遠禮的誤區之中。而《碩人》這首詩歌恰恰符合這個要求。《碩人》詩分為四章,第一章先詳細交代衛莊姜的身份,突出其顯赫家世以及其作為衛莊公正室的地位;第二段生動、細緻地描寫其外貌之美;第三段則在寫衛莊姜行為符合禮儀的同時,委婉地用“大夫夙退,無使君勞”一句點明主旨;末章回到《詩經》中常見的以設網捕魚喻婚姻的結構中。整首詩言辭恰當、得體。這種說法也正可以解釋“大夫夙退,無使君勞”這句話在一大段讚美的語言中忽然出現的合理性。對於春秋戰國時期的人們來說,在交際活動中,出言恰當、得體,並且能夠在適合的場合合理地賦詩或引詩,是一種重要的語言能力。《左傳》、《國語》等歷史文獻中就不乏相關的記載。《論語·季氏》中提到:“鯉趨而過庭。(子)曰:‘學詩乎?’對曰:‘未也。’(子曰)‘不學詩,無以言。’鯉退而學詩。”[16]可見在孔子看來,掌握言辭的技巧,是學習《詩經》的重要目的之一。儘管孔子並不欣賞“巧言令色”之人,但是,在一個注重言辭的時代裏,孔子本人及其後學都無法否认言辭能力對於一個文化人的重要性。在上博簡《詩論》中,就有“《大田》之卒章,知言而有禮”的句子,肯定言辭的得當。因此,《詩論》以“智”這個評價來肯定《碩人》言辭的明智,也是合情合理的。這也同樣與前文“著而士,角枕婦”突出婚姻關係中禮儀、道德的傾向形成一致。如果把“智”訓為“知”,則有可能與《荀子·非十二子》中“言而當,知也”[17]所表達的意義相近,也可能與後面的佚文連在一起,表達善言而知禮的意義。
(編者按:[1]馬承源《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第一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2]廖名春《上海博物館藏詩論簡校釋》,《中國哲學史》,2002年
[3]孔穎達《毛詩正義》,阮元《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1980年,頁358。
[4]孔鮒《孔叢子》,《續修四庫全書》第932卷,上海古籍出版社,頁710。
[5]朱熹《詩序辯說》,《續修四庫全書》第56卷,上海古籍出版社,頁273。
[6]黃懷信《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詩論〉解義》,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頁146。
[7]何琳儀《滬簡詩論選釋》,《上博館藏楚竹書研究》,上海書店出版社,2002年。
[8]黃懷信《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詩論〉解義》,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頁147。
[9]許全勝《〈孔子詩論〉逸詩說難成立——與馬承源先生商榷》,文匯報 (上海) ,2002年1月12日第八版。
[10]孔穎達《毛詩正義》,阮元《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1980年,頁311。
[11]趙岐(注)、孫奭(疏)《孟子注疏》,阮元《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1980年,頁2749。
[12]《國語》,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頁211。
[13]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阮元《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1980年,頁1724。
[14]孔穎達《毛詩正義》,阮元《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1980年,頁322。
[15]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阮元《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1980年,頁1724-1725。
[16]何晏(注)、邢昺(疏)《論語注疏》,阮元《十三經注疏》本,中華書局,1980年,頁2522。
[17]王先謙《荀子集解》,中華書局,1988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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