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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季康子問於孔子》“訿”字小議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季康子問於孔子》二十號簡記孔子云:“大罪則赦之以刑,臧罪則赦之以罰,小則訿之。”整理者指出“訿”亦作“訾”,《逸周書·太子晉》:“莫有怨訾。”季旭昇、陳劍等先生讀為“貲”。[1]季先生引《說文》:“貲,小罰以材自贖也。”認為“小則貲之”的意思是“小罪則罰錢”。陳先生指出簡文這裏是講孔子主張“減輕刑罰。針對前文季康子引‘
孔子-《季康子問於孔子》“訿”字小議今’說的大辠殺、臧辠刑、小辠罰,主張皆赦免而寬降一等,變爲大辠刑、臧辠罰、小辠貲。”
按,陳劍先生所述簡文大意可從,孔子主張諸罪皆寬降處理。但如果把“訿”讀為“貲”,解釋為罰錢,其義不免與前文“罰”有所重合。睡虎地秦律常見“貲”,主要是貲甲、盾;張家山漢律有大量的“罰”,主要是罰金,總起來看,其惩罚程度或有轻重,但大都是罰交財物或涉及到財物。
《晏子春秋》內篇雜下“景公祿晏子平陰與槀邑晏子願行三言以辭第十六”載晏子亦主張“弛刑罰”,其具體措施是“若死者刑,若刑者罰,若罰者免”,由“刑”、“罰”及“免”,等級十分分明。對比可知,簡文的“大罪則赦之以刑,臧罪則赦之以罰”,相當於《晏子》的“若死者刑,若刑者罰”,但從二者“訿”、“免”的用字看,“小則訿之”卻不能與“若罰者免”完全相應。從二者文意看,簡文“訿”應該是處於“罰”和“免”之間的一種處理方式,其程度比“罰”輕,但重於“免”。
在睡虎地秦律裏,可以看到在“貲”之下,還有名之曰“誶”的處罰,“誶”罪輕於“貲”,如:
御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
徭律
數而贏、不備,值百一十錢以到二百廿錢,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貲嗇夫一盾。
效律
倉漏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到千石,貲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
效律
倉鼠穴幾何而當論及誶?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貲一盾,二以下誶。法律答問
其整理者注:“谇(音碎),申斥。”[2]
結合秦律,我懷疑簡文“訿”可能應如整理者所釋,讀為本字。“訾”有詆毀、指責義。《禮記·喪服四制》“訾之者,是不知禮之所由生也”,鄭玄注:“口毀曰訾。”《呂氏春秋·審應》“公子沓訾之曰”,高誘注:“毀也。”“訾”的這種用義,與秦律“誶”正好相應。
如果以上釋讀不誤,說明至遲春秋末期,魯國已有關於“訿”的相關法律條文。睡虎地秦律中的“誶”,應有淵源。
附記:小文寫作過程中數次向彭浩先生請教,受益良多,謹致謝忱。
(編者按:[1]季旭昇:《上博五芻議(上)》,簡帛網2006年2月18日;陳劍:《談談〈上博(五)〉的竹簡分篇、拼合和編聯問題》,簡帛網2006年2月19日。上引簡文“赦”原作“夜”,此從陳劍讀。
[2]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3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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