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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前期阿拉善蒙古盐务述论
蒙古盐区是清代十三大盐区之一,(注:参见《清史稿》卷123《食货四》。)探讨该盐区内部的盐务状况,对研究清代蒙古族的经济状况、与他民族的关系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学界对内地各盐区盐务问题关注颇多,着述甚丰,但对地处边疆的蒙古盐区关怀力度则明显不足。目前仅见的着作有牧寒的《内蒙古盐业史》,(注: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对蒙古地区盐业进行了梳理;邢亦尘《清代内蒙古的盐政》(注:载《内蒙古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一文,对内蒙古几大盐池的生产经营状况及相关盐法等问题做过考察。此外,《中国盐业史(地方编)》(注:唐仁粤主编:《中国盐业史(地方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对蒙古盐区也有述及,但内容略嫌单薄。
立足上述研究成果,笔者查阅了大量清代阿拉善蒙古盐务档案,发现阿拉善蒙古盐务问题在清代蒙古盐区中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首先表现为盐源的丰富性,该旗境内盐湖众多,且拥有西北地区最为着名的吉兰泰盐池,其面积之大、产量之多、质量之优,令西北蒙古诸盐池望尘莫及;其次表现为其与内地相关盐区的关系方面,其对内地盐区影响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历时之久,更为其他蒙古盐区所不及。因此,对阿拉善蒙古盐务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清代蒙盐的发展等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清前期特别是乾嘉时期近百年的时间,是阿拉善蒙盐(以下简称“阿盐”)发展的重要时期,本文以阿拉善左旗档案馆馆藏清代档案为主要资料,结合同时代其他历史资料,理清清前期阿盐发展的轨迹,通过对阿盐不同发展时期以及若干发展阶段的分析,以探讨阿盐对内地相关盐区的影响,并进而剖析清政府对待阿盐的态度及政策的转变等相关问题。
一、阿盐进入内地之前的发展状况
阿盐进入内地之前的发展时期,也可以称为阿盐被边缘化的时期。“边缘化”在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从地缘上来讲,阿盐的产区位于边疆地区。因其地处偏僻,阿盐由所在阿拉善旗王府管理,清政府并未对其立成文引课(注:“引”,指政府发给纳过税的行盐商人的运销凭证。)和征榷章程,允许民间自制自用,久之相沿成习。其二,相对内地各盐区来讲,阿盐处于被排斥、被禁止的地位,长期被官府拒绝运入内地行销,只能在边界地带不定期而且小规模地与沿边民人交易。
阿旗境内以吉兰泰盐池产量最丰,在某些阶段几乎成为阿盐的代名词;此外,在与内地边界相近之处,尚有大小盐池多处,产盐亦厚。丰厚的食盐产量相对该处蒙古民众而言实属过剩,必然要向周边地区流动。阿旗之东部、西部与北部,均为其他蒙古部落,这些蒙古部落要么各有盐池,足敷自给,要么人丁稀少,购买力有限;而阿旗南部则是广阔的内地辖区,与甘肃、陕西、山西等省邻近或接壤。内地人口众多,食盐需求量大,成为阿盐向外行销的首选地区。然而,清代内地盐法沿自明代旧轨,划分盐区,实行销盐地界制度,“各省行销官盐,分疆划界,各销各地”,(注:嘉庆《两淮盐法志》卷6,扬州书局同治九年版。)以杜绝偷漏引课、越境私贩之弊。为确保内地盐课,清政府对蒙古盐区所产之盐订有禁例,不许其运入内地行销,以免侵碍内地划分的各行盐区域。在这种情况下,阿盐向内地的发展步履维艰。
在甘肃、陕西等地,阿盐最初只是“零星售贩”,蒙古人将盐驮运至边界地带与内地民人“易换粮食”,(注:阿拉善左旗档案馆馆藏档案(以下简称“阿旗档”):101-4-78,第11页。)行销规模有限。阿盐在山西的行销区域稍为广泛,最初行销于晋北大同、朔平两府及口外各厅,因该区域远离河东盐池,既无官盐可食,又无土盐出产,阿盐成为其民人食盐的重要来源。对此,清政府持默许态度。此外,晋省太原、汾州二府属以及辽、沁等43州县为食用土盐地区,土盐“为碱地所产”,“味苦质劣”,(注:曾仰丰:《中国盐政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56页。)且产量不多,无法满足当地人民的需求,从而为阿盐的渗透提供了契机。土盐一旦缺产,阿盐即乘隙而入,由口外就近向各州府县运销。然而,因该地区与河东官盐引地(注:“引地”,亦称“引岸”、“销岸”,是指政府指定的引盐行销地区。)相连,清政府对阿盐的介入颇为警惕,阿盐只能暗暗行销。
乾隆元年(1736),清政府议准蒙盐经杀虎口进入内地行销,每驮120斤征税银4分5厘。从此,蒙盐在各税卡纳税后,“即听其散往各处售卖”。(注:《清朝文献通考》卷29《征榷四》。)这是阿盐进军内地的一个转机,暂时得以合法地运销内地。即便如此,阿盐的行销范围仍有严格限制,只有食用土盐的岢岚等11州县允许陆运阿盐以资接济,(注:参见阿旗档:101-3-40,第111页。)其余地区对阿盐而言仍是“禁区”。
乾隆二十二年、二十五年,河东盐区解池(今山西运城境内)被水淹没,盐产大减,有碍民食,廷议借买阿盐以度盐荒,曾先后购买阿盐37名(合1,065,600斤)、9名(合259,200斤)。(注:参见阿旗档:101-3-40,第125页。)这两次“借买”,使一直在沿边地带零星售贩的阿盐堂而皇之地深入到晋省腹地行销,并为此后在内地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乾隆二十八年,经山西巡抚明德奏准,岢岚等11州县的盐商可持引前往口外采买阿盐,以缓解该处盐斤不敷民食的问题,责成归绥道就近稽查册报。(注:参见阿旗档:101-4-79,第54页。)是为前两次借买阿盐之余绪。
清政府借买阿盐,只是由于内地食盐紧张而实行的权宜之计,由于阿盐入口威胁到河东官盐引课,清政府于乾隆四十五年对阿盐颁行禁令,规定阿盐“不许贩入内地,除专食口盐(即阿盐)之大同、朔平等处仍准其赴口贩运外,其余州县概行禁止”。(注:阿旗档:101-4-79,第14页。)阿盐通往内地的大门再次被关闭。
以上可以看出,这一时期阿盐与内地盐区的关系尚处于疏远状态,虽然阿盐曾一度借机进入内地运销,但这种局面非常短暂。在大多数时间内,其发展空间仅被局限于甘、陕、晋等省的沿边地带。
二、阿盐进入内地发展的四个阶段
从乾隆四十七年开始,阿盐开始了正式进入内地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对阿盐而言至关重要,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拓展阶段,全盛阶段,充公阶段,衰退阶段。
1.乾隆四十七年至五十六年,是阿盐在内地的拓展阶段,在这十年时间里,阿盐在行盐范围、行盐途径以及行盐数量等方面均处于“全面拓展”状态。
首先,乾隆四十七年,阿拉善亲王罗卜藏多尔济上书请求将阿盐解禁;同时,由于阿盐被禁,“以致晋省专食土盐之处,土盐价值增昂”,“农民等纷纷吁恳请开旧禁,以便民食”,因此山西巡抚农起也建议将阿盐驰禁,允许民人自行赴口贩运阿盐。“以蒙古盐斤之有余,补内地土盐之不足,源源接济,委属两有裨益。”(注:阿旗档:101-3-40,第119页。)廷议准行。阿盐重新以合法的身份在内地行销,而且,此次开禁规定晋北所有食用土盐之处均可兼食阿盐,较之此前规定的行销范围扩大了数倍。经过此番调整,阿盐在晋省的行销区域包括两部分:一是地处沿边的大同、朔平两府和口外各厅;一是地处晋北刮食土盐的太原府、汾州府、宁武府及保德州、忻州、代州、平定州、隰州、辽州和沁州。除去归绥道所辖口外六厅,晋省共辖9府10州,其中阿盐的行运区域即占5府7州,行销范围已相当广泛。
其次,出于保护河东官引的目的,清政府曾禁止阿盐在内地水运。乾隆五十一年,阿拉善亲王旺沁班巴尔因陆运盐斤所销无几,“对蒙古人等生理渐至有碍”,恳请开辟黄河水运,将阿盐由水路直行运进内地销售。(注:参见阿旗档:101-3-45,第118页。)清政府顾及到晋北民人的食盐需求,予以应允,但对水运路线加以限制,规定以晋省临县碛口镇为界,准阿盐水运至此堆贮销卖,不得越界载至下游州县。自此,阿盐由磴口运至托克托城之后,“陆运水运悉从民便”。(注:阿旗档:101-3-45,第12页。)
行盐区域与行盐途径的拓展,直接导致阿盐的运销额度大幅增长。乾隆五十一年之前,阿盐只能在磴口至托克托城之间由黄河水运,每年打造盐船50只,计运盐140余万斤;自乾隆五十一年之后,内地水运亦开通,则每年添造盐船多达600只,计运盐1680余万斤。(注:参见阿旗档:101-3-51,第201页。)运销额度增长了十几倍。
2.乾隆五十七年至嘉庆十年,阿盐在内地的发展进入全盛阶段。随着阿盐在内地行销日久,清政府对阿盐的发展渐渐失去控制,致使河东、两淮及陕甘盐区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阿盐的冲击。
与河东池盐相比,阿盐成本不高,贩盐又无须完纳盐课,盐价偏低;经营方式较为灵活,民运民销,且随运随销;此外,阿盐尤其是吉兰泰盐池所产之盐质地洁白,味道极佳,其质量与河东池盐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三个方面相互作用,导致阿盐在价格、质量以及获取方式上占据优势。“吉盐畅销,不计其数。”(注:(清)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5页。)尤其是乾隆五十七年河东盐法进行改制,实行“课归地丁制”之后,盐课摊于地丁税,盐官和衙署亦被取消,从此河东盐区行盐无监掣之官,阿盐“水运地界无人稽查,日久亦俱废弛”。(注:阿旗档:101-4-76,第73页。)这一盐政上权力真空的存在,客观上为阿盐在内地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使阿盐成为直接的受惠者,得以顺流而下涌入晋南河东池盐原行引地,一路畅行无阻,占据了大量河东池盐销售地盘。
阿盐在晋省漫无限制地行销,使两淮盐区也大受影响。首先,阿盐的畅销使得河东池盐滞销,进而导致河东池盐向周边地区渗透,越界侵销豫、楚两省,侵犯淮盐行销地界,形成“口盐(阿盐)侵越晋地,潞盐侵越淮纲”(注: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4《征榷六》。)的局面,“两淮官引历年每有积滞”。(注:阿旗档:101-4-76,第73页。)其次,阿盐“不特于晋省地方任意行销,甚至河南、湖北等处口岸,亦均有侵界私销之事,以致淮北官引转有滞销堕运”,(注:《清仁宗实录》卷128,嘉庆九年四月癸未。)即阿盐利用质优价廉的优势直接侵入两淮盐区。阿盐私行两淮盐区的路线有两条:一是由水路运至晋省,再转运至豫、楚等处行销;一是由陆路经狄道、巩昌、秦州出甘肃境,入陕西陇州、沔县,再由汉江到达湖北郧阳府一带发卖。(注:参见阿旗档:101-4-77,第84页。)如此辗转接贩,盈千累万地运入两淮引地,致使官盐行销受阻,两淮盐务因而颇受牵连。
与此同时,阿盐对陕甘盐区的侵夺亦呈愈演愈烈之势。至嘉庆初期,阿盐在陕甘盐区的行销早已不是清初之时“零星售贩”的规模。嘉庆五年,据甘肃按察使姜开阳奏:“大约甘肃全省,食花马小池盐者仅十分之三;食各县私池盐者,十分之一;食阿拉善盐者,十分之六。陕西一省,亦居其三。”受利之所趋,私贩阿盐者络绎不绝,“骆驼、牛、骡十百成群,持梃格斗,吏役不敢呵止,官引壅滞”。(注:(清)姜开阳:《甘盐请改收税疏》,收入《清经世文编》卷49《户政二四》,中华书局1992年版。)
在这一阶段,阿盐越过清政府为其设定的内地行盐界限,充斥河东盐区,阻碍两淮盐区,侵占陕甘盐区,可谓盛极一时。
3.嘉庆十一年至十六年,是阿盐的充公阶段,这里主要指将阿盐最重要的产区——吉兰泰盐池——“奉公归官”。
阿盐对内地相关盐区的侵夺,引起清政府的高度重视。为遏制阿盐的发展,清政府对阿盐的运销开始进行深度介入和强烈干预,一面对刚袭爵的阿拉善亲王玛哈巴拉施加压力,力图使其将阿盐“自愿改归陆运”;(注:《清仁宗实录》卷129,嘉庆九年五月丙申。)一面对阿旗境内经营盐业的内地商民进行严厉打击,并严禁边民出口。清廷的意图在于:“该蒙古五指道之人,一切不禁自绝矣。”(注:《清仁宗实录》卷138,嘉庆九年十二月壬午。)在清政府的压力下,阿拉善亲王玛哈巴拉被迫将其私有产业吉兰泰盐池“请归国赋,充内地公用”。(注:阿旗档:101-4-79,第105页。)自嘉庆十一年开始,吉盐被纳入内地行盐体系,池归国有,盐归官办。因时值河东盐务取消“课归地丁制”,恢复商运,吉盐亦设岸招商产销,并制定了相关规定。
其一,勘定盐池界址:东至插汉托罗郭依,南至哈尔噶那扎哈,西至三音托里大沙土梁,北至珠勒扎嘎,东南至窝铺布陇,西南至波罗乌珠古尔,西北至托克托哈,东北至贺锥。并派驻官兵稽查弹压。(注:参见阿旗档:101-4-80,第175页。)
其二,设置盐政官员:将盐池划为主管河东盐政的山西巡抚管辖,添设宁夏盐运使一员;吉池、磴口各设盐大使一员、武职一员;磴口另设运判一员;山西河口镇为吉盐入境要地,特设批验大使一员;改宁夏兵备道兼盐法道事宜。(注:参见阿旗档:101-4-79,第102页。)
其三,设定吉盐引地和引课数目:吉盐引地包括山西口外各厅及大同、朔平两府属并阳曲等43州县,另有陕西府谷、神木等8州县。(注:参见阿旗档:101-4-79,第102页。)吉盐每年行销额定数为30,000石,每石700斤,销盐2100万斤。每引240斤,共计引额87,000道,每引纳课银3钱9分8厘,合计正杂课银并公务官钱等项,岁征银63,588两,归吉池运商在宁夏盐法道完纳。(注:参见阿旗档:101-4-80,第14页。)
其四,招商办运吉盐:承办吉盐之盐商分为坐商和运商两种,坐商负责捞盐,运商负责将盐运至吉盐引地行销。因坐商必须“熟习地利”,在甘肃就近募充。(注:参见阿旗档:101-4-79,第105页。)运商最初拟由河东运商一并承办,但吉池与河东盐池相距三千余里,路远费重;河东运商到此人地生疏,必多窒碍;再者,河东盐引课较多,获利自厚,而吉盐引课有限,获利菲薄,基于此,河东运商皆不愿承办吉盐。(注:参见阿旗档:101-4-80,第14页。)经议准两地分别招商,各办引地。
由于吉盐量多质优,在整个阿盐体系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吉盐的充公,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阿盐的充公。在清政府看来,阿盐归官招商办理,改私盐为官盐,克服了其大肆侵灌内地盐区等问题。
4.嘉庆十七年以后,阿盐的发展遇到很大阻力,日渐衰退。
吉盐归官虽在初期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此后吉盐连年亏课误运、壅滞难销,相关的章程则旋议旋改,屡经更张,“官民商夷交困”,(注:张穆:《蒙古游牧记》卷11《阿拉善额鲁特蒙古游牧所在》,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日渐成为河东盐政的负担。嘉庆十七年,清政府只得停办吉盐,将吉兰泰盐池归还阿拉善亲王。
清政府将吉盐归还阿拉善亲王之后,为避免重蹈此前阿盐侵犯内地盐区之覆辙,对其运销做出严格规定:只准车载骡驮由陆路运贩,不准水运;(注:参见阿旗档:101-4-85,第148页。)只准阿旗境内蒙古人自行捞盐贩运,不许阿拉善亲王组织人员行运销售。(注:参见阿旗档:101-4-89,第69页。)乾隆五十一年之前,清政府虽然对阿盐的水运也进行过封禁,但对阿盐从磴口到托克托城之间的水运尚不曾禁止,而此次的水运禁令则更为苛刻,明确所谓“不准水运”是指“自磴口以下一概不准水运”。(注:阿旗档:101-4-86,第129页。)可见清政府对阿盐防范之严。这些规定严重束缚了阿盐的发展。与此同时,阿盐还受到了其他蒙盐的冲击。晋北地区原本主要是阿盐的控制范围,但是自从阿盐奉官归商办理之后,鄂尔多斯盐和苏尼特盐等其他蒙盐即趁机进入晋北行销,逐步分割了阿盐曾经控制的地盘。阿盐在与鄂盐等其他蒙盐的竞争中逐渐失去了其急先锋的角色及诸相关优势,已无力对失去的地盘一一收复。
以上几个因素导致此后阿盐的营运状况呈现一副消极冷落的景象,由极盛转为衰退,每年的行销数量“不过三千石上下,较比昔年水运十不及一”,(注:阿旗档:101-5-186,第28页。)始终未能重现昔日的辉煌。虽然在此期间,阿盐私自水运以及私改行运路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毕竟只是间歇性行为或短期行为,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其行运维艰的状况。
三、阿盐对内地相关盐区的影响
阿盐在内地逐步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其对内地相关盐区不断产生影响的过程。由于阿盐在各盐区发展的模式不尽相同,对各盐区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1.阿盐对陕甘盐区的影响从时间上来讲是长期的,从程度上来讲相对平和。甘省产盐地方不多,食盐不足,沿边地区向来听民买食蒙盐,积久遵行。阿旗南部与甘省之镇番(今民勤)、中卫、古浪等处接壤,这些地方均有阿盐“运入边界易换粮食,由来已久”。(注:阿旗档:101-4-78,第11页。)阿盐在甘省行销可以弥补这些地方食盐不足的状况,同时阿拉善蒙古人也藉此换取了粮食等必需品,双方均有裨益。另外,甘省贩运阿盐之人“多系回民,每年从九月起,至次年五月止,辘轳辗运,人数甚众”,地方官员担心“倘查办过严,此项谋食贫民一旦失业,恐致激成事端”。(注:阿旗档:101-4-77,第84页。)因此,清政府对阿盐在该地区的运销未行禁阻,即便在嘉庆初期阿盐对陕甘盐区的侵夺加剧,清政府也只是采取在沿边州县设局收税的政策进行有限的控制,惟恐封禁生乱。当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陕甘盐区的盐课在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有限,阿盐在此行销不会撼动清政府的利益。
2.阿盐对两淮盐区的影响,时间虽然短暂,力度却比较大,清政府对此的反应也极为强烈。嘉庆初期,阿盐一方面间接导致河东池盐对两淮官盐的侵灌,一方面则直接侵入两淮盐区四处行销,使两淮盐务大受冲击。两淮盐政佶山为此忧心忡忡,强烈要求将阿盐“禁止水运”,以阻止阿盐侵灌淮纲之势。(注:参见阿旗档:101-4-76,第83页。)嘉庆帝对此多次指出,阿盐偷越淮界行销,“于国计民生大有关系”。(注:《清仁宗实录》卷129,嘉庆九年五月丙申。)他要求地方官员严行查禁,一面将阿盐“清其源”,严格规定每年运盐船数,不许逾额;一面“截其流”,在内地与蒙古交界处多方设卡,层层稽查。(注:参见阿旗档:101-4-76,第171页。)终于遏制了阿盐充斥淮纲的局面。清政府之所以对阿盐侵犯两淮盐区的情形大为紧张,与两淮盐区的特殊地位有关。两淮盐区是清代最大的盐区,承担着大部分盐课,所谓“两淮课甲天下,国计所关”,(注: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4《征榷六》。)历来为清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阿盐的侵犯致使两淮官引历年滞销堕运,影响了清政府的盐课收入,自然受到清统治者的特别关注。
3.阿盐对河东盐区的影响不仅持续的时间久,而且在不同的阶段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具有复杂性。
河东引盐全恃解池所产,其产量易受天气影响,天晴可得旺产丰收,雨多即遭出产歉薄,从乾隆朝早期到嘉庆朝,解池缺盐情况反复发作,从而为阿盐的介入提供了可能的空间;而阿旗与山西经由黄河一水相通,又使阿盐向该盐区的行运具备了切实的可行性。
阿盐最初在晋北地区行销,对河东盐区而言,起到了补充其盐产不足的作用。由于该地区远离解池,“类皆崇山峻岭,路径崎岖,舟楫既不能通,车行又多险阻”,(注:阿旗档:101-3-40,第117页。)河东官盐难以在此行销,阿盐的介入从某种程度上说减轻了河东官盐的压力。这也是清政府几经反复之后不得不认可阿盐在晋北行销的原因。
随着阿盐行销规模日益扩大,其与河东官盐的冲突也日益凸显,渐至成为河东肘腋之患,并且促使河东盐区的盐法多次进行调整。前文述及的乾隆五十七年河东盐区改行“课归地丁制”,虽有诸多原因,但河东官盐屡遭阿盐侵犯、无法维持盐课收入是其重要原因之一。清政府试图以此来挽救受阿盐侵犯的河东盐政,结果却对阿盐失去控制,使其侵犯内地盐区的局面越发严重。为此,嘉庆帝在逾令中反复强调:“如能将晋省盐务,仍归官办,按照旧章,使口盐(阿盐)无从侵越,最为妥善。”(注:《清仁宗实录》卷128,嘉庆九年四月癸未。)“若不将池盐仍归商运,终不足以杜私贩之源。”(注:阿旗档:101-4-79,第42页。)嘉庆十二年,河东盐法再行变动,停止“课归地丁”,恢复商运。可见清前期河东盐政的几番调整均与阿盐对其冲击有密切关联。
阿盐对河东盐区的另一影响体现在阿盐归官办运的过程中。嘉庆十一年,清政府将吉兰泰盐池划为主管河东盐政的山西巡抚管辖,使其成为河东盐区的一个组成部分。清政府希望达到“以吉盐之有余补潞商之不足,彼此调剂”的目的,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阿盐与河东引盐之间仍摩擦不断。嘉庆十七年,河东众商奏请停止阿盐水运,理由是阿盐“顺流南下,必侵晋南,不数年间,潞引滞销,商力必致疲乏”。(注:以上均见阿旗档:101-5-193,第70页。)事实上,吉盐自招商承办以来,“每遇引地不能畅销,往往越境走私,侵灌潞纲,势所不免”。(注:(清)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216页。)同年,清政府停办吉盐,本应停征引课,却将盐税加给河东运商承担,(注:参见阿旗档:101-5-193,第70页。)从而加重了河东运商的负担。
以上可以看出,河东盐区因池盐歉产引进阿盐作为补充,阿盐却利用自身优势转而对河东池盐形成巨大的冲击,并成为河东盐区盐法改制的重要原因。虽然阿盐亦曾被纳入河东盐区体系之内,但阿盐终不能与河东池盐形成“两无相碍”的局面。正如时人王庆云所言:阿盐与河东池盐“二者无俱利之势”。(注:(清)王庆云:《石渠余记》卷5《河东盐法篇下》,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四、余论
在探讨清前期阿盐进入内地发展及其对内地相关盐区影响等问题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乾嘉两朝政府对待阿盐的态度有很大差别,而其前后态度的转变则直接影响到阿盐发展的进程。
乾隆时期,从清最高统治者乾隆帝到相关的地方官员,对阿盐在内地行销所秉持的态度相对宽松,对阿拉善蒙古人关于阿盐的几次吁请(提请解禁、恳请水运)都能给以积极的回应。乾隆帝对阿盐与内地盐务的关系所定的基调为“原期两有裨益”。(注:《清高宗实录》卷1152,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壬子。)地方官员秉承这一旨意,在处理阿盐问题时大都“通融办理,务使彼此有益、两无妨碍方为妥协”。(注:阿旗档:101-3-45,第12页。)即使当阿盐的发展与内地盐务相冲突时,清政府仍然为阿盐留有余地,未曾禁其水运,只在其行运规模等方面加以限制。
与乾隆帝相比,嘉庆帝主张对阿盐采取强硬措施,否则“必致闾阎之脂膏,渐为外藩盘剥”,(注:《清仁宗实录》卷128,嘉庆九年四月癸未。)而且一再强调“中国自然之利,若任外藩图占,此则所关非细”。(注:《清仁宗实录》卷129,嘉庆九年五月丙申。)对阿盐抢占河东食盐市场的局面则大为恼火:“与其令阿拉善侵占,何如令淮北越境畅销?”(注:阿旗档:101-4-79,第54页。)嘉庆帝的严厉态度直接影响了地方官员对阿盐的策略,如陕甘总督那彦成就阿盐问题曾提出两套解决方案:一是对阿拉善亲王及其子弟赏给京中差使,使其远离本旗,不能管理阿盐事务;一是将阿拉善地方分割,令阿拉善亲王弟兄叔伯分管,“以弱其势”。(注:《清仁宗实录》卷138,嘉庆九年十二月壬午。)这两条颇为冒失的建议虽然并未获准,但从中不难看出该官员与嘉庆帝对待阿盐态度上的一致性。应该说,此时嘉庆帝及其下属官员们对待阿盐乃至对待阿拉善蒙古,已经不像乾隆时期的统治者那样恢弘大度、措置得宜,而是存有政治歧视和民族歧视,这一态度反映到具体政策上,即是对阿盐长期实行藩篱政策,成为阿盐发展的巨大阻力。
那么,哪些因素导致了上述差别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略做解释。
其一,阿盐对内地盐务的冲击力度在乾嘉两朝有所不同。乾隆时期,阿盐带给内地盐务的压力主要集中于河东盐区,清政府对阿盐的行销尚且能够进行有效的控制;到嘉庆时期,阿盐则渐至侵销其他盐区,尤其是对两淮盐区的侵犯,超出了清政府的容忍限度。这是嘉庆朝对阿盐进行严厉打击和强行压制的主要因素。
其二,清政府对待阿盐的态度,也受到阿拉善蒙古亲王身份地位的影响。乾隆时期在位的阿拉善亲王是罗卜藏多尔济和旺沁班巴尔父子,他们都是清皇室的额驸,而且都曾为维护清王朝在西北的统治立下赫赫战功,(注:参见拙文:《清前期出兵西北过程中的阿拉善蒙古》,《黑龙江民族丛刊》2003年第5期。)因此受到乾隆帝的格外看重,旺沁班巴尔还曾被乾隆帝先后委以宁夏副都统、宁夏将军等地方要职。(注:参见《清高宗实录》卷1210,乾隆四十九年三月辛亥;卷1294,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甲辰。)地方官员在处理阿盐的相关事务方面,也往往因阿拉善亲王的关系而多有顾忌。山西巡抚农起对阿盐问题的处理方案,甚至引起了乾隆帝的不满:“是又为周旋罗布(卜)藏多尔济起见,若作和事老人者然”,并特别告诫他“于此事无可瞻顾回护”。(注:《清高宗实录》卷1152,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壬子。)嘉庆九年,旺沁班巴尔去世,清统治者的态度为之一变,嘉庆帝谕令山西巡抚伯麟等人:“此时阿拉善王尚未袭爵,机会正属可办。”同时叮嘱他们在处理阿盐问题时不必“畏首畏尾”。(注:《清仁宗实录》卷128,嘉庆九年四月癸未。)因旺沁班巴尔没有子嗣,由其弟玛哈巴拉袭爵。与其父兄相比,玛哈巴拉并无军功战绩可以依恃,加之刚刚袭爵,根基不深,清统治者正是趁此时机对阿盐问题进行彻底查办。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阿盐的经营者问题。阿拉善蒙古偏居西北一隅,地势偏僻,信息闭塞;加之清统治者对蒙古民众长期实行“愚民”政策,使阿拉善蒙古人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独立承担经营阿盐的全部工作。例如,语言交流即是阿拉善蒙古人营运阿盐的一大障碍,蒙古人通晓汉语者寥寥无几,至内地“语言不通,难以交易”。(注:阿旗档:101-3-45,第12页。)即便偶一为之,亦需雇用汉人充当“通事”(翻译)。(注:参见阿旗档:101-4-89,第30页。)这就导致阿盐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来的内地商民,而不是本地的阿拉善蒙古人。经营阿盐的主体人员是来自甘肃、陕西、山西等地的汉、回商民,尤其是甘肃“中卫、皋兰等县民人,多不种地,常赴盐海随便捞盐”。(注:阿旗档:101-4-77,第84页。)总体来说,包括组织捞运盐斤、购备工具口粮、采买木植、打造盐船以及行运阿盐到内地销售在内的种种工作,几乎都由内地民人进行操持。乾隆时期,盐场的工作人员多达千余名,(注:参见阿旗档:101-3-117,第79页。)其中绝大多数是内地商民。可以说,阿盐经营过程中的产、运、销,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内地商民的参与。
经营主体的外来化是阿盐发展的“软肋”,一旦失去内地商民的参与,阿盐的营运体系即陷于瘫痪。嘉庆十年,清政府严行驱逐滞留阿旗境内经营盐务的内地商民,并严禁内地民人出口,结果导致阿盐最大的产区吉兰泰盐池“竟弃置为无用”。(注:《清仁宗实录》卷128,嘉庆九年四月癸未。)由此可见阿盐的发展对内地民人的依赖程度。同时,也应该看到,内地民人长期在阿拉善地区经营盐业,一方面推动和促进了阿盐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阿拉善蒙古族与汉、回等民族间的交往渐着推进。内地汉、回民人在阿旗境内与当地蒙古人长期的共同生活、频繁接触,产生良性互动,从而促进了阿拉善蒙古人与内地汉、回等族人民在经济、文化、习俗等方面的相互影响、渗透和融和,对这一地区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也是有利的。
(资料来源:《民族研究》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