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迁移-从档案资料看18世纪中国人口的迁移流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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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从档案资料看18世纪中国人口的迁移流动(上)


王跃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100732)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3期
内容提要:18世纪中后期是中国人口迁移流动的活跃时期。这不仅表现在迁移流动数量和规模较大,而且迁移流动者的身份类型比较庞杂;既有近距离的流动,又有远距离的迁移;既有临时流往它乡的糊口之举,又有开辟新的生存空间的永久迁移。人口的迅速增长是人口迁移流动行为活跃的主要动力。同时也应看到,18世纪中后期的中国人口迁移流动虽有量的增加,却无质的变化。它既表现出中国传统社会发展的迟滞,又说明在18世纪中后期,中国经济水平的提升虽有很大的困难,却还有一定的扩张能力。
关键词:18世纪 人口迁移 人口流动
18世纪是中国人口增长较快的历史时期。在这种背景之下,人口稠密地区的人口压力开始显现出来。为了谋求生存,人口的迁移流动空前地活跃。我们在官方典籍(实录、方志等文献中)见到不少类似迁移政策和移民活动的记载。不过,对当时迁移流动人口的内部状况我们并不十分清楚。这客观上是由于资料的缺陷限制了这方面的研究。如何发掘新的资料来更深刻、全面地认识18世纪中国人口的迁移流动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试图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清乾隆朝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乾隆四十六年至乾隆五十六年(1781—1791年)档案资料对18世纪中后期的人口迁移流动行为作一探讨。
一、资料的一般认识
为了对18世纪中国人口的迁移流动与非迁移流动行为有一个基本认识,我们把个案当事人中有无迁移流动行为者均作了统计,获得2225个当事人的信息。大体来讲,个案中非迁移流动者有1294个,占总数的58.16%;迁移流动者931个,占总数的41.84%。从绝对量上看,有迁移流动行为者所占比例很高。当然,这不可能是当时社会有迁移流动行为者在人口总数中所能达到的实际比例。因为迁移流动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个人之举,而非家庭集体行为。同时,由于难于对迁出地和迁入地的人口基数有具体的掌握(当然有大致的了解,而这是很不够的),不能由此计算出迁移率。另外,由于我们所作的是个案汇总分析,而非抽样调查研究,所以,不可能用个案中的人口迁移流动数去推算整个人口的迁移流动数。因而,迁入率和迁出率的计算也不能进行。
即使如此,我们认为,进行个案分析也是很有意义的。它为人们提供了认识该时期成年人迁移流动行为的重要资料。尽管我们不能由此断定如此高的成年当事人迁移流动比例是否能代表当时社会成年人口的实际迁移流动状况,但却可以就此看出此阶段人口流迁具有一定普遍性。或许,迁移流动个案资料是当时人口迁移流动大势的一个缩影。
按照人口学对迁移流动行为的定义:迁移是指离开常住地一年以上的行为,流动则是离开常住地一年以下者。或者说,迁移粗分为迁移和流动两种。然而,在个案当事者中有一部分人对其离开原住地时间有所说明,不过也有相当部分没有这种说明,只交代了其从何处到案发地谋生。所以完全以时间长短来区分迁移和流动则有一些困难。为了既能反映当时人口迁移流动的实际状况,又避免与人口学的迁移定义有太大差距,我们将该时期的迁移流动行为分为三种类型:1.土着但出外谋生者。它主要是指个人迁移行为,即父母妻小仍在原籍,自己出外或佃耕、或佣作,其中既有短距离谋生者,如在本县或本乡其他村庄作佣工;又有长距离流动者,如赴外地经商等。2.迁移。是指携带全家出外谋生,并且在迁入地有相对固定的居址。3.流动。这类行为主要是指没有固定职业、居址的流动者。乞丐即属于这一类。需要说明,这里对迁移的考察主要是从迁入地角度进行的(下面还要从迁出角度进行分析)。由于角度不同,同一省份的数量比例也是不同的。
在上表中,迁移流动者所占比例超过一半的省份有陕西、山西、贵州和东北。进一步看,陕西、东北的迁移流动人口中,迁移者所占比例明显较高。陕西的迁移流动类为66件,占有迁移流动行为(81件)的81.48%;东北为37件,占迁移流动数(43件)的86.05%。这些迁移流动者主要为外省迁入者。贵州迁移流动者中迁移比例较低,有10件,占迁移流动总数(32件)的31.25%。
迁移流动数占总数的比例达到和接近40%的省份有直隶、山东、甘肃、江西、江苏、福建、湖北、湖南。除甘肃之外,上述省份都是人口规模较大、人口密度较高的地区。在这些省份中,北方迁移者比例较高的为河北,有39件,在迁移流动总数(75件)中占52%;山西38件,占总数(77件)的49.35%;甘肃11件,所占比例为50%。山东比例虽低,但该省出外谋生的比例很高(39件),占60%。从个案中可以看出,他们绝大多数是赴口外、东北垦荒、佣佃之人。在南方地区,福建迁移者16件,占59.26%;湖北52件,占65%;四川42件,占50%;云南14件,占73.68%。
其它省份的迁移流动个案除广东所占比例最低(25.35%)外,均在33%之上。它意味着即使是迁移流动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流迁者所占比例也在三分之一以上。由此可见当时民众迁移流动行为的活跃程度。
二、人口迁移的范围及方向
对人口迁移范围和方向加以分析有助于认识人口迁移的原因和各个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18世纪中后期的中国,社会总体上处于平稳发展状态。观察这一时期人口迁移的范围和方向将更具有典型意义。
(一)从迁入地看迁移范围
刑科题本的上报方式一般以省为单位(东北地区的奉天、吉林除外,当时尚未设省)。所以在搜集、汇总这些个案时,我们也以此作为认识迁移者隶属地区的基础。个案汇总数据所反映的主要是当事人在迁入地的状况,即由此来确定案件当事人是本地土着居民,还是来自外地的移民。因而它对当事人迁出地的反映有缺陷。不过,在省际迁移流动分析中,这一缺陷会有所弥补。
在表2中,从迁入地来看,县际和省际的迁移者占较大的比例,二者合计有580件,占总数的62.23%;村际和乡际的流动者为352件,占总数的37.77%。若分地区来看,直隶、陕西、甘肃、福建、湖南、湖北、福建、云南、贵州、奉天、吉林和京师的中长途移入者均在平均水平以上。
中长途移居者占绝大多数既表明18世纪中国民众谋生活动范围的扩大,同时也说明迁移流动者在原籍生存压力增大。它至少告诉人们,当时不少民众在原居地不易找到合适的谋生机会,不得不远离家乡。在中国近代之前农耕社会中的大部分时期,除了战乱、严重的自然灾害和苛政的驱迫外,人们的迁移流动范围一般不会很大。由个案当事人的具体活动背景来看,他们的行为基本上不属于这三种情形(战争、灾害和苛政)的作用,而是相对比较自由的迁移流动,并且多是谋生型的个人行为,而不是逃难型的家族集体迁徙之举。
(二)从省际迁移看18世纪中后期民众流动的方向
通过对省际迁移的观察可以弥补我们上面着眼于迁入地统计的不足。
我们认为,省际迁移是一种比较有意义的迁移行为。它可以反映人们远距离的迁移意向,揭示18世纪人口迁移的特征。
为了更全面的认识当时迁移的地域差异,我们将口外地区和台湾单独列出。因为当事者前往这两个地区不同于一般的县际迁移。对直隶和山东的百姓来说,去口外谋生实际上具有到边远地区拓荒的性质;而福建和广东民众跨海赴台也非一般的县际迁移,在清代中期人口迁移史上具有独特地位。只有将这两处单独列出,才能反映该时期民众向边疆地区地迁移和对边疆开发的力度。
在表3中,地区一栏,纵表是迁出地,横表为迁入地。从迁出地看,在311件个案中,山东有52件,居第一位,占总数16.72%;山西有40件,湖南也有40件,各占12.86%;河北有32件,占10.29%;湖北有27件,占8.68%。若从迁入地看,接纳移入者最多的是陕西,有70件,占总数的22.51%;其次为口外地区,有49件,占15.76%;东北(包括奉天和吉林)有40件,占总数的12.86%;四川为24件,湖北为23件,分别占7.72%和7.40%。
1.从迁出地看省际迁移的特点。由人口稠密省份向人口稀少地区迁移是18世纪中后期人口迁移的重要特征。这意味着当时的离乡者仍试图在土地垦殖(包括开荒和受雇于人耕作和佃人土地等形式)活动中获得谋生的机会。
从总体上看,南北地区迁出的流向各有特点。山东民众主要流向东北(25件)和口外(14件)两地,共计39件,占该省流出的75%;向其他相邻的直隶、河南、江苏、京师为12件,占总数的23.08%。可见往东北和口外迁移是山东民众迁移走向的主流。山西百姓的主要迁入地也是口外,有21件,占52.5%;其次是流向邻近的陕西,有7件,占总数的17.5%;再次为向直隶、奉天和河南迁移,各有3件。南方的湖南则主要向陕西(17件)和湖北(11件)和四川(9件)三省迁移,分别占总数的42.5%,27.5%和22.5%,三者共占92.5%。与湖南相似,湖北也以向陕西迁入为主流,有20件,占总数的74.07%。四川移往陕西者有10件,占总数的78.57%。可见,移往陕西谋生是湖南、湖北和四川百姓外迁的主流。同时湖北与陕西接壤的山区也是本省和湖南、四川等外省百姓移入的地区。在表中,湖南移往湖北的为11件,占该省接纳移民总数(23件)47.83%。他们前往的地区主要是位于湖北西北的山区。另外南方地区还有一个迁移热点为福建民众向台湾的迁移,在总数14件中,有10件是移往台湾的,占71.43%。
省际迁移的另一个特征是,相邻省份间的迁移是主流,如山西向直隶、河南,直隶向河南,山东向直隶、江苏,安徽向江苏,广东向广西。即使汇集了数省移民的热点地区,也以相邻省份所占比重为大。而跨省的迁移,除了向陕西、湖北山区和东北地区之外,一般不占主流。它说明当时百姓迁移的地理限制仍然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相邻省份的迁移流动有的表现出双向互动特征,而更多的是单向迁移流动。这当然与地区之间人口密度不一,生活压力大小不同,荒地多少不等诸因素有关。特别是内地省份百姓向相邻的边远省份的迁移很大程度上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同是内地省份,人口迁移的单向性则很可能与两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直接关系。如移往江苏者主要来自河南、山东、安徽三省,而该省移出者则很少。根据个案资料,移往江苏者主要从事佣工。其中既有农业雇工,也有工商业佣工。这或许是因为江苏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为移民提供了较多的机会。然而,有一个例外是,江南的江西人有不少人跨省前往西南的云贵地区,共有7例,占该省移出总数(18件)的38.89%。不过,他们所从事的多为商贩和工匠活动,而不是农业佣工。由此可见江西人前往西南地区经商具有一定规模。
另外,四川人的迁移情形是值得关注的。在我们的印象中,在18世纪,至少是18世纪中前期,四川是人口迁移流动的吸纳之区。雍正年间,四川尚有大量荒地,政府鼓励外省百姓迁入垦殖。而至18世纪中后期,情况则发生了变化。根据个案,四川虽然仍是移民进入较多的地区,迁入25件;而迁出也有14件,并且,主要迁往陕西地区从事农业性佣工。我们虽然不能据此认为四川已经出现相对过剩的人口,但至少可以说,该省的荒芜土地已经开垦完毕,民众的生存压力已经初步显现出来,否则不会形成一个奔赴陕西垦荒的迁移流。
2.从迁入地看省际迁移的特点。与迁出相反,能够大量接纳外来者的省份主要是人口稀少地区。
从迁入地看,陕西是南北移民的交汇地。以迁人数衡量,南方省份移往陕西高于北方。邻近陕西的湖北移入最多,有20例,占移入总数(70件)的28.57%;其次为湖南,17件,占24.29%;四川11件,占15.71%。另外还有安徽6件,占8.57%。北方省份移往陕西者主要为陕西邻近省份的山西(7件),河南(5件)和甘肃(2件),共14例。虽然数量比例明显低于南方,但却是北方居民迁入集中的地区。由此可以说,陕西南部山区已形成18世纪中后期一个重要的移民聚集地。
东北和口外地区则成为北方移民的主要聚集地。东北主要是山东、直隶民众的去处;口外则在上述二省外,又有山西百姓进入。以东北论,移入者有40件,占总数的12.86%。从文献来看,东北地区移民从康熙初年即已开始。虽然总的来看乾隆朝清政府对自由移往东北者不持鼓励态度,而违禁进入者可谓络绎不绝。
台湾是南方另一移民流向地区。流入者12件,占总数的3.85%。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所以它不可能接纳更广大地区的百姓。隔海相望的闽、粤民众是移往台湾的主体。其中尤以福建为多。
个案资料揭示出18世纪中后期中国人口迁移流动不仅数量和规模较大,而且地区分布十分广泛。其中,既有近距离的流动,又有远距离的迁移;既有临时流往它乡的糊口之举,又有开辟新的生存空间的永久迁移。而人口的迅速增长是人口迁移流动行为活跃的主要动力。特别是长距离迁移对人口增长在人口迁移流动中所起推动作用揭示得更明显:华北地区人口稠密省份民众向口外和东北地区的大规模农耕性迁移,华中、西南和西北地区人口大省百姓涌向尚处初期开发阶段的川楚陕交界地区,东南沿海省份无地者则将目光投向台湾。这些迁移流动或流向的背后都与人口增长的大环境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