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12至14世纪中国城市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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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12至14世纪中国城市的发展


【数据库】1997年
【文献号】3129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199604
【原刊页号】3-15
【分类号】K23
【分类名】宋辽金元史
【作者】韩光辉
【复印期号】199701
【标题】12至14世纪中国城市的发展
【正文】
12世纪至14世纪中叶的二百多年间,在中国史上是宋金对峙和元朝统一中国,实行有效封建统治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城市飞跃发展并广泛出现城市市政建制,对城市实行专门化行政管理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都市警巡院和总管府及路治城市录事司的创立。这种城市在当时已达到100余个,分布于蒙古草原的南缘至珠江三角洲这一广大地域。建制城市的兴起标志了当时中国城市发展与管理的高水平和领先地位,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城市发展史上均系极其辉煌的一页,值得重视与探索[1]。
一、城市警巡院与录事司的创立和发展
12至14世纪中国城市警巡院和录事司作为古代城市行政建制是顺应当时城市社会发展、经济增长和规模扩大的客观要求产生并日渐完善发展起来的。
⒈都市警巡院的创立与发展
都市警巡院创始于辽代。据《辽史·百官志》,辽五京均设有警巡院,置有警巡使、警巡副使。其职能是治刑狱、理治安、检括城市户口[2]。辽五京包括南京即燕京在内。但当时的警巡院还属于过渡性质的市政建制。
金代,完颜亮拓广燕京城池,改燕京为中都,并建都于中都,即恢复了城市警巡院制度。至金世宗大定八年(公元1168年),中都城市警巡院已增置为左、右两个[3]。按《金史·百官志》,中都之外,南京开封府、东京辽阳府、西京大同府、上京会宁府、北京大定府亦均置有警巡院。据考证,金代诸京警巡院已成为独立的城市行政建制,专门治理城市民事及各项行政事务[4]。
成吉思汗十年(金贞yòu@①三年,公元1215年),蒙古骑兵攻占中都,仍改中都为燕京。燕京在蒙古国统治下被冷落了将近半个世纪。元世祖至元元年(公元1264年),改燕京为中都;四年(公元1267年),迁都中都并创筑新城于东北郊外;六年(公元1269年),在中都城市恢复了左、右警巡院,文献首次明确了警巡院“领民事及供需”[5]的行政职能;九年(公元1272年),改中都为大都。在大都新城修建过程中及竣工之后,即不断有贵族、官僚、军户、匠役及富商巨贾迁居新城,推动了大都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城市警巡院亦随之不断增设。至至元十二年(公元1275年),置大都(按指新城)警巡院,“领京师坊事”[6]。这时的大都新旧二城共置有三个警巡院。到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省并其一,止设左、右二院,“分领坊市民事”[7],或谓“分领京师城市民事”[8]。《元史·地理志》所谓大都路“领院二、县六、州十。州领十六县”中的二院,即指这时的左、右二院而言。成宗大德九年(公元1305年),置大都南警巡院,“以治都城之南”[9]。实际上是指在大都南城即中都旧城置警巡院以专门治理南城。再至武宗至大三年(公元1310年),又“增大都警巡院二,分治四隅”[10]。至此,大都新旧二城已置有五个警巡院,均隶属于大都路总管府[11]。
忽必烈管理“漠南汉地军国庶事”所置开平府,到中统四年(公元1263年)升号上都[12],并置上都城市警巡院,与开平等州县同隶于上都路总管府[13]。
此外,忽必烈即位之初还在沿用金代诸京称号的路府治所建置了警巡院[14]。但到至元二年(公元1265年)改并诸路州府,诏命“其户不满千者,可并则并之。各投下者,并入所隶州城。其散府州郡户少者,不须更设录事司及司候司”[15]后,又兼两京制确立,蒙古国时期沿用之金代东西南北四京地位衰落,各警巡院即先后降置为录事司或废入倚郭县(表一)。由此可见,元代前后有六个都市置有警巡院,其中仅大都与上都警巡院终元一代不废。
⒉城市录事司的创立与发展
金代,在诸京建置警巡院的同时,于诸府节镇建置录事司;设录事、判官,“掌同警巡使”[16]。此外,录事司均置有用以验实户口的司吏:“户万以上设六人,以下为率减之。凡府镇二千户以上则依此置,以下则止设录事一员,不及百户者并省”[17]。可见金代录事司系于诸京之外的诸府节镇城市建置的市政机构,与诸京警巡院职能相一致[18]。但仍须指出的是,金代建置的城市录事司一如警巡院,在《金史·地理志》中亦未明确地位。这显然与“《金史》在叙事方面,也存在不少缺略和错误”有关。
元代,建置城市录事司始于忽必烈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是年升成吉思汗十年改置之兴平府(唐平州、辽卢龙军、金兴平军)为平滦路,置总管府,设录事司[19]。至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平滦路因水患改称永平路。录事司与其它七州县平行隶于路。同年,升卫辉路为总管府,设录事司;该录事司与其它六州县平行隶于路[20]。
据《元史·百官志》,录事司设于诸路总管府或路治城市,诸州散府则不置。按规定,“各路录事司与路所亲领之县与府、州之隶路者,低于路一字”[21]。即录事司与路属府、州、县均平行隶于路,为独立行政建制。唯其品秩为正八品,低于府、州与县。录事司的建置原则是,“凡路府(按指诸路总管府,而非散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在两京,则为警巡院”[22]。
按《元史·地理志》,元代先后建置录事司的城市达123个,亦即有123个建制城市。其建置时间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之初,亦即中统元年至至元初年。这时所置录事司和警巡院均集中在北方、原金朝入元(时为蒙古国)的版图上。二、元世祖至元十二年(公元1275年)至十六年(公元1279年),征服南宋之初。因而所置录事司主要集中在江淮以南地区(表一)。
在123个城市的录事司中有三种类型:一、由警巡院降置为录事司的有3处;二、录事司建置后地位稳定的100处;三、录事司建置后因城市户口少而废入倚郭县、成为一般城镇的23处。这第三种类型的录事司主要建置在散府和州治城市。废置的时间主要集中在至元二年诏令省并江北州县路府之后,及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定路与州县等级和“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之后。可见城市人口少是录事司被省并入倚郭县的主要原因。
(附图  )
△ 省警巡院与录事司入倚郭州县的城市;①城址发生了转移;②济宁路总管府录事司于至正中移至济州任城,任城为倚郭县,今为济宁市。
资料来源:《元史·地理志》,《元一统志》。
(附图  )
(附图  )
二、警巡院与录事司机构组成与职能
市政建制的机构组成或称建官制度及其履行的职责范围是市政职能的核心标志。因此有必要对12至14世纪中叶,其中主要对后一百年间市政建制的机构组成及其职能作系统考察。
⒈都市警巡院的机构组成与职能
辽代,南京等五京城市警巡院除置有警巡使及警巡副使外,其余官吏组成因史料失载不详。金代,中都城市左、右警巡院和南京警巡院置有警巡使、副使;其余四京均仅置警巡使;此外,诸京警巡院均置判官二员,司吏若干人[23]。
元代,大都城市诸警巡院的机构组成较金代复杂。其中左、右警巡院各置达鲁花赤一员,警巡使一员,副使、判官、典史均三员,司吏二十五名;两院设置官吏均为三十六员名。大都南警巡院,设达鲁花赤一员,警巡使一员,副使、判官、典史均二员,司吏二十名[24],合计置设官吏二十八员名。至大三年所置二院官吏设置情形因史料无载不详。但据上述三警巡院的建官制度推断,亦应置有达鲁花赤、警巡使、副使、判官、典史与司吏等,形成一个完整的行政机构。至正十八年(公元1358年),“于大都在城四隅,各立警巡分院,官吏视本院减半”[25],但同样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行政机构。此外,大德五年(公元1301年)元大都左、右警巡院下还分置有供需院,以副使、判官、典史各一名主之[26]。这是一个职专官府衙门物资供需的机构。
上都警巡院,置达鲁花赤一员,警巡使一员,副使、判官各二员,司吏八人[27],合计设置官吏十四员名。由是观之,诸警巡院官吏设置与附郭之赤县相类似(表二)。
大都与上都诸警巡院之秩均为正六品,与各附郭之赤县(大兴、宛平、开平)同秩。惟至元末,为加强对大都城市社会生活的管理,除在大都城市四隅各立警巡分院外,升左、右两警巡为正五品[28]。
同时,元代于大都南、北二城及上都均置有兵马都指挥使司,秩正四品,分别置都指挥使、副指挥使、知事、提控案牍、吏等若干员名,专掌京城盗贼奸伪鞠捕之事[29],以维护城市社会治安。
总之,金元时期都市警巡院专“领京师坊事”[30],“领民事及供需”[31],“分领京师城市民事”[32],已上升为独立的城市行政实体和市政建制。
⒉城市录事司的机构组成和职能
金代于诸府节镇城市所置录事司,设“录事一员,正八品;判官一员,正九品”[33];同时还置有用以验实户口的司吏若干名。金代城市录事司机构由录事、判官和司吏等组成。
元初,凡路府治所所置录事司,领属居民“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二千户以下,省判官不置。至元二十年,置达鲁花赤一员,省司候,以判官兼捕盗之事,典史一员”[34]。由此可见,至元二十年之后,城市录事司机构由达鲁花赤、录事、判官、典史和司吏[35]组成,与附郭县相一致(表二)。惟其秩为正八品,低于附郭县。
表二 元代城市警巡院与录事司和附郭县置设官吏之比较
(附图  )
资料来源:《元史·百官志》
按《元史·百官志》,“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的录事司建置原则,及录事司达鲁花赤、录事与路总管、州尹、县尹一样均为亲民官[36]的官制和《元史·地理志》割在城坊厢置录事司的大量记载,如杭州在城九厢,“元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分为四隅录事司;泰定二年(公元1325年),并为左、右二录事司”;至元十五年(公元1278年),福州路“于在城十二厢分四隅,置录事司。十六年(公元1279年)并其二,置东、西司;二十年(公元1283年)复并为一”;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兴化路“割(在城)左右二厢属录事司,县如故”;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置广州录事司,“以州治东城、西城、子城并番禺、南海在城民户隶之”;《元一统志》,“析府城地设录事司,领在城民事”等,均说明,举凡录事司皆建置于诸路总管府和路治城市,专以管理在城户民之事。若城市居民寡少则不置司,如诸州散府最初虽然置司,但终因城市居民不及标准而废入倚郭州县(详见表一)。若城市居民繁凑,则可并置数司。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城市录事司的置废实乃城市人口规模的重要标志。
关于录事司的机构组成和社会职能,在现存元代若干地方志中亦有甚为明确的记载。
至大《金陵新志·官守志》:建康府,“至元十二年(公元1275年)归附,次年置司,正八品,有印,管治城内,设达鲁花齐(按即赤)一员、录事一员、录判一员、兼管捕盗、典史一名”。
至元《嘉禾志·沿革》:嘉兴府,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改为嘉兴路总管府,领府一县三司一。录事司,城以内隶焉。宋置南、北、西三厢,圣朝(按指元朝)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废,遂置兵马司,至元十四年改为录事司”。
至顺《镇江志·宰@②》:“自元混一,三邑(按指丹徒、丹阳、金坛三县)皆为中县,省丞职而不置。达鲁花赤、县尹皆以劝农署衔,簿尉之员则仍旧制焉。城中民旧隶丹徒,今置录事司以统之。录事之上亦设达鲁花赤,而佐以判官,列曹庶务,一与县等;非若古录事参军,惟勾稽簿书,纠弹郡事而已”。
于钦《齐乘·郡邑》:录事司“司府城内户役”。
综上所述,元代城市录事司与诸县相类似,均拥有一套完整的行政机构,惟其管辖治理城市居民户役事务,与州县管辖治理城外广大乡村劝课农桑不同。南方城市录事司一般源于宋代城厢,又不同于宋代城厢和古代录事参军。录事司与警巡院一样,系独立的城市市政建制。因此,举凡置有警巡院和录事司的城市实质上就是当时中国的建制城市。
三、12至14世纪中国建制城市的规模
一般认为,封建时代中国城市是地方行政建制的产物,不同等级的地方行政建制治所,因辐射与吸引范围的制约,实质上就是不同等级规模的城市。但从元代建制城市的规模来看,当时城市的规模已不完全取决于地方行政建制的等级,还受制于城市腹地人口、经济、社会及交通条件和地理区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前述根据城市职能已将当时的建制城市划分为城市和都市两类,为深入探讨城市的规模提供了方便条件。但在这两种类型的城市中,均存在市政建制不稳定的城市。其中建置警巡院的都市由六个减少到两个(表一)。这是元帝国实行两都制之后,原继承沿用金代多都制而建置有警巡院的其它四个都市,因陪都地位丧失和城市职能改变而迅速地衰落了;或改置录事司成为一般建制城市,或完全废弃市政建制,归并入倚郭县,成为散府及州县治所的一般城镇。而建置有录事司的城市则由123个减少到100个,取消录事司建制的23个城市一般均是散府及州治所,因其行政建制等级低,城市本身吸引与辐射范围较小,不具备建置录事司应该具备的起码的人口规模。这些城市被取消录事司建制之后即成为散府及州县治所的一般城镇。因此,这类城市的规模已超出本文研究的范围,姑置不论。现依据仅有资料,以若干置有警巡院和录事司的建制城市为例,从衡量城市规模的占地面积和人口数量两个主要指标入手,探讨当时建制城市的规模。
⒈警巡院城市规模
①金中都和元大都城市规模
金主完颜亮拓广燕京城池,并于贞元元年(天德五年,公元1153年)迁都燕京,改号中都,金代中都城周长37里[37],面积21.5平方公里;当时还按照中国古代城市社区管理的传统办法,将城区划分为62坊。这62坊即分属于中都城市左、右警巡院,而不是附郭之析津、宛平二县。按警巡院下所置用以验实户口的司吏(两院共三十六名)及城镇居民万户以上置司吏六人的比例,金章宗泰和末年中都城拥有居民六万户以上,总人口约40万人。中都显然是金朝版图内的首位城市,仅次于南宋都城临安。
金中都被蒙古骑兵攻占之后,宫殿区虽已焚毁,变为一片瓦砾,城内居民区也已失去往日的繁华,但城市生活还在运转中。自忽必烈至元初迁都中都、并于东北郊外创筑新城,城市生活又形活跃,户口繁凑。新城周长达60里,面积约50平方公里。伴随新城居民不断增加,到元世祖至元后期,大都新城已划分出50坊,大德中又增置26坊。终元一代,大都新城共设置76坊,连同旧城共置有138坊。
坊是中国古代城市居民分区聚居和政府对城市居民实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社区单位。城市坊数的增加标志着规模的扩大和发展。只是因缺乏元代大都城市每坊居民数量的资料,难于依据坊数推断城市户口规模。但从元大都新旧二城总周长97里,总面积71.5平方公里,城内划分为138坊已可推断,大都城市在当时中国乃至世界上均是规模最大的城市。
元大都城市居民五方杂处,户籍类型复杂,人口众多,但没有直接的户口统计结果。据《元史·兵志》,元代,郡县城乡均置巡军弓手以防盗。定制,“验民数多寡定立额数”,且“不以是何投下当差户计,及军站人匠,打捕鹰房、斡脱、窑冶诸色人等户内,每一百户内取中户一名充役,与免本户合着差发。其当户推到合该差发数目,却与九十九户内均摊”。到元顺帝至正九年(公元1349年),任大都路都总管的苏天爵亦曾追记元代弓手设置的过程及不同时期大都城市设置弓手的数额:“中统五年(公元1264年),验郡邑民户众寡,置马步弓手,夜游逻……皆以防盗”,“每百户取中产者一人以充”[38]。苏氏不仅指出了设置弓手的目的、弓手的职责,而且交待了选拔弓手的原则,即每百户各类居民设弓手一名。中统五年,中都城市置弓手四百名,至元十八年(公元1281年),大都南城(即旧中都城)置弓手一千四百名;大都北城(即新城)置弓手七百九十五名;而至正九年(公元1349年)定制,南、北二城均置弓手一千名[39]。其实,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曾有诸路“弓手数少者,亦宜增置”的指令,再到至元十八年又增大都弓手一千名[40],遂使大都城市弓手总数增加到二千一百九十五人。据此推断,至元十八年前,大都城市已置弓手一千一百九十五名,除中统五年初置之四百名外,至元八年所置弓手当为七百九十五名。故至元八年大都城市(实即中都旧城)已拥有弓手一千一百九十五名。
依前述弓手设置原则,各年份大都城市居民总户数分别为:中统五年四万户,至元八年十一万九千五百户,至元十八年南城十四万户,北城七万九千五百户,合计二十一万九千五百户,至正九年南北二城均为十万户,合计二十万户。在元世祖迁都并创筑大都新城前后,大都城市户口因移民实京师政策的推行增长迅速,完全符合当时的历史事实。根据各时期的户量计算,各该年份大都城市人口分别为十二万人,四十二万人,八十八万人和八十三万余人[41]。极盛时期大都城市人口可超过90万人。而法国巴黎,十二世纪末仅约十万居民,十三世纪末也只有二十四万人左右,再到十八世纪末,也才增长到约六十七万人。十二世纪的伦敦才有居民二万五千人,十五世纪增加到四万人,十八世纪末才达到八十六万人。当今世界其它一些着名城市如莫斯科、维也纳、圣彼得堡直到十八世纪时城市人口才超过二十万;而华沙、柏林、哥本哈根等才越过10万人口大关。至十七世纪初,日本江户(即东京)、京都及大阪三大城市的居民才分别达到五十万、四十万和三十万人[42]。由此可见,十三至十四世纪之际的大都不仅是中国而且也是世界上人口规模最大的城市。
从元代沿用金代都市警巡院制度及管理手段考察,元大都城市户口规模还可从各警巡院下所设用以验实户口的司吏人数予以佐证。如前所述,大都城市左右二院共设司吏五十人,南警巡院设司吏二十人。至大三年所置分治四隅的二警巡院亦按每院设司吏二十至二十五人计,共置司吏四十至五十人,则大都城市各警巡院下共设司吏一百一十至一百二十人。按金代每万户以上城镇居民置司吏六名的规定,元代中后期大都城市居民亦应在二十万户,与利用弓手数目推定的户数相一致。这足以说明,本文用以确定大都城市居民户的两种方法均是可靠的,结果应该可信。
②上都城市规模
上都城始建于蒙古宪宗六年(公元1256年),位于“桓州东,滦水北之龙冈”(今内蒙古正兰旗东,滦河上游支流闪电河北岸)。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名开平府,为一巨镇。五年,“因阙庭所在,加号上都”[43]。上都由宫城、内城和外城组成。外城呈正方形,边长4.4里,周长17.6里,面积近5平方公里。外城和城外关厢均是城市居民的居住社区。
据《元史·地理志》,上都路二十个州县级单位共四万一千零六十二户,十一万八千一百九十一人[44]。《元史·百官志》记载,上都警巡院置有用以验实户口的司吏八名。依上述以司吏数推算大都城市户口的实例,元初上都城市居民约一万四千户,五万余人;元代中后期约二万户,八万口。
⒉录事司城市规模
依据文献资料,以杭州、集庆(今南京)、广州、镇江、嘉兴为例探讨之。
①杭州 据《元史·地理志》,南宋偏安杭州又称临安,在城“设九厢。元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分为四隅录事司,泰定二年(公元1325年),并为左右二录事司”,而以钱塘、仁和二县分治郭下。杭州是元代唯一先置四司而后置二司的城市,其规模和地位显然在其它录事司城市之上。另一方面,录事司由四个省并为两个则标志了杭州城市规模因国都地位丧失而逐渐减缩的事实。据《临安志》记载,临安城周36里余,城外“南北相距三十里,人烟繁盛,各比一邑”,故于九厢外又置城南左厢与城北右厢,“分治烟火、盗贼公事”。厢下分坊,南宋末临安城厢所置的坊已增加到90个。人口约已达到八九十万人,为当时中国与世界上最宏大的城市。
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元朝统一江南。十五年(公元1278年)改临安府为杭州路总管府,领司二、县八、州一[45]。实际上,这不是元初建置,而是泰定二年并在城四录事司为左右二司之后的建置。所隶海宁州,元初为盐官县,成宗“元贞元年(公元1295年),以户口繁多,升为盐官州”,文宗即位后始改海宁州[46]。因此,元初杭州路总管府领四司九县,共十三个县司级行政单位。故《元史·地理志》所载至元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户三十六万八百五十,口一百八十三万四千七百一十,系府属十三个司县的户口总数,包含了当时杭州城市四个录事司的户口。若平均计,每县司约有二万七千七百五十户,十四万一千一百三十人;杭州城市四录事司共计约十一万一千户,五十六万四千五百人。
但当时州县以户口多寡为差,均有上、中、下之分,故平均计量十三县司户口未必恰当。据《元史·百官志》,元朝平江南后,于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定,“其地五万户之上者为上州,三万户之上者为中州,不及三万户者为下州。于是升县为州者四十有四。县户虽多,附路府者不改”。同时,“又定江淮以南,三万户之上者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中县,一万户之下者为下县”。钱塘、仁和为上县,户均在三万以上,但因系倚郭县未得升州;其余六县均为中县,户在一万至三万之间;元贞元年升盐官县为中州,户在三万至五万之间。而十二年前的至元二十年,盐官县未得升州,说明户不及三万。据此,至元二十七年时盐官县则已上升为上县;因此,是年杭州路总管府所领行政单位实际上应有三个上县、六个中县和四个录事司。每上县以四万户计,中县以二万户计,九县共有户二十四万;四录事司共有户十二万余,人口约六十一万。综上所述,元世祖至元末杭州城市户约十一万至十二万,口约五十六万至六十一万。因此,杭州在当时系我国第二大城市,在世界上也是规模最大的城市之一。到元顺帝至正初年,杭州城市居民减少到约六万户,三十万人。
②集庆(南京) 据《金陵新志·坊里》,集庆城周25里余,分置38坊。宋时城内分置四厢,每厢设厢官,职专社会治安及民讼事务。元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置录事司于城中。至元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在城录事司所属城市居民一万八千二百五户,九万四千九百九十二人(表三)。
表三 至元二十七年(公元1290年)集庆录事司户口统计
(附图  )
资料来源:《金陵新志·民俗志》。
由表三,集庆城市录事司户口有两个特点:一、以南人即土着户口为主,元朝平宋过程中迁入城市的北方户口亦占有一定比重(分别为20.5%,20%);二、军站人匠户口是独立的户籍类型,在南人中占有较大比重(分别为38.9%,32.9%)。
由“金陵之降,市不易肆,休养生息,几及百年,生齿日繁”[47]的记录推算,到元至正初年,集庆城市户口可增至二万七千余户,十四万余人。
③广州 据《元史·地理志》,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所置广州城市录事司领东、西城,子城并番禺和南海二县在城民户。东城、西城与子城合称广州三城,均筑于北宋。据考证,子城周5里,东城周4里,东西联属周长约7里;西城周13里,规模最大[48]。
历经长期发展,自隋唐迄北宋广州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外贸港市;南宋时,广州仍然与明州、泉州齐名,是三大港市之一;故至元代,“广州为岭南一都会,户口视他郡为最”,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城市录事司属户一万一十三户,其中南人九千六百四十一户,占96.3%;北人仅三百七十二户,占3.7%[49]。依广州路户口的平均户量六计,录事司总人口达六万余口,其中南人约五万八千口。据元代中期广州城市“比年官府肃清,盗贼宁息,人皆安生乐业,故广之生齿日蕃,户计日增”[50],及至元二十七年到大德八年广州路户增长率3.5‰推算,到元顺帝至正中,广州城市录事司约达一万三千户,六万五千人。
④镇江 按至顺《镇江志·地理·城池》,镇江城周长26里余,子城及东西夹城共12里余。城内古无录事司,城市隶属于倚郭之丹徒县。“宋代分为左右厢官,以任郡事”。入元置录事司,划分城市为七隅、二十七坊、七街、八十二巷,并置五市。至顺元年(公元1330年),镇江城市录事司属户一万五千六百五十四,口六万五千七百六十七(表四)。
表四 至顺元年(公元1330年)镇江录事司户口统计
(附图  )
资料来源:至顺《镇江志·户口》。
由表四在镇江城市录事司户口中,仍以土着户口为主(各占69.4%,79.6%),但侨寓和客户所占比重较上述集庆、尤其广州高。根据当时户口增长的一般情形,到元顺帝至正初年,镇江城市录事司户可达一万六千户,七万五千人。
⑤嘉兴 按《元史·地理志》,宋代于嘉兴城置有厢官,元初改置兵马司,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置录事司;并改嘉兴府为路,领州县司四个。据《嘉禾志·城社》,嘉兴城周12里,城内分置七十坊,均隶于录事司;同时录事司还领有城郊五乡17里;至元二十七年在城录事司所属共有六千五百八十一户,约三万四千人。至至正初,嘉兴城市户可增至九千一百余,口可增至四万八千。
综上所述的七个城市的规模代表了当时不同类型的城市。其中极盛时期大都城市人口九十余万代表了中国一统封建王朝国都城市的人口规模;金中都极盛时人口达四十万及刚刚丧失国都地位的杭州城市人口仍达五十至六十万人,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当时南北割据政权都城的人口规模;上都城市人口至元代中后期达八万余人,则代表了位于农牧交错地带的陪都城市人口规模;城市人口在六万至十万以上的集庆、广州、镇江则代表了行省、行御史台、宣慰使司驻节地及大区域物资集散和商业贸易中心的录事司城市的人口规模;城市人口在四万至六万之间的嘉兴等则代表了位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总管府和路治、兼区域性物资集散和商易中心及交通枢纽的录事司城市的人口规模。北方总管府及路治、兼区域物资集散和商易中心的录事司城市、位于南方一般发达区的总管府及路治录事司城市人口一般在一至三万人左右。由此可见,十二至十四世纪中国城市的确获得了明显的发展。而在本文讨论之外未置录事司的诸路散州治所城市人口规模一般在三千至一万人上下。
12至14世纪中国建制城市的经济文化职能及城市户口特征,与古代早期城市相对比,均发生了较为明显变化,且益形突出,同样值得重视和探讨[51]。
四、余论
由表一,十二至十四世纪中国先后出现的126个建制城市拥有两个值得重视的历史地理特点。
⒈空间结构的极大不平衡。这些城市较为集中地分布于华北和长江中下游两大区域,而尤以后一地区分布密度大。按当时区划,中书省32个,其中11个被废并;江浙行省30个;河南江北行省19个,其中8个被废并;湖广行省16个;江西行省14个,其中1个被废并;四川行省8个,其中3个被废并;辽阳行省3个,其中2个被废并;陕西与云南行省各2个。按当今区划,江西13个,废1;浙江、湖南均11个;河北11个,废2;安徽11个,废3;江苏10个,废4;福建8个;四川8个,废3;山西8个,废5;山东7个,废1;湖北6个;河南5个,废1;内蒙5个,废2;广东、广西均3个;云南2个;辽宁2个,废1;陕西、甘肃均1个。而在两大区域之间的淮河以北至秦岭东西一线形成南北城市群体之间的明显空白隔离带。这种现象是区域开发历史、行政建置和经济运作方式尤其是战争破坏等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⒉历史发展的良好连续性。按建制城市的稳定程度,有102个建制稳定的城市,24个建制不稳定即因人口和社会经济原因警巡院和录事司建制省入倚郭县的城市。省入倚郭县的城市主要集中在秦淮一线以北,时间主要发生在元世祖至元初年。这显然与金元鼎革,北方历经战乱破坏,经济凋弊,户口流亡直接相关。但另一方面,102个建制稳定的城市,历经明清至民国近六百年的发展有72个成长为当今现代化城市,占70.6%;27个演变为当今县治城市或城镇,占26.5%,其中的部分城市目前也逐步具备了建制现代城市的条件;只有3个城市即大宁、东宁和上都因政治经济原因最终被废弃了。从而表现了中国古代建制城市历史发展的良好继承性和连续性。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12至14世纪的建制城市为后来乃至新中国城市的空间格局和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注释:
[1]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9470001)的研究成果。
[2] 《辽史》卷一○五《马人望传》。
[3] 《金史》卷九七《张大节传》。
[4] 韩光辉:《北京历史上的警巡院》,《北京档案史料》一九八九年第三期。
[5][9][24][26][27][29][31] 《元史》卷九○《百官志》。
[6][8][30][32] 《元一统志》卷一《大都路》。
[7][13][19][20][21][43] 《元史》卷五八《地理志》。
[10] 《元史》卷二三《武宗纪》。
[11][25][28] 《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又于大都在城四隅,各立警巡分院,官吏视本院减半。”四分院或即至大三年所置二院的分置,故官吏减半;以便坊市管理。
[12] 《元史》卷五《世祖纪》。按《地理志》,事在中统五年,与改燕京为中都同时,更合情理。
[14] 按金上京会宁府早在蒙古初即已废弃,故入元未置警巡院。
[15] 《元史》卷六《世祖纪》。
[16][17][23][33] 《金史》卷五七《百官志》。
[18] 按《金史·百官志》:警巡、录事均为“lí@③务官”,考课方法等项均与县令相同。
[22][34] 《元史》卷九一《百官志》。
[35] 《元史·百官志》:“司吏无定制,随事繁简以为多寡之额”。
[36] 《元典章》卷二《圣政》。
[37] 《明太祖实录》卷三四记周围为五三二八丈。实测为一七三○○余米。
[38][39] 苏天爵:《元文类》卷四一《弓手》。按在大都弓手又可以武卫军充任。
[40] 《元史》卷一一《世祖纪》。
[41] 韩光辉:《元大都城市户口与粮食供应》,《社会学与社会调查》一九九○年第四期。
[42] 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中译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一九八九年版;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中译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一九九二年版。
[44] 该户口数当系至元七年抄籍数。
[45][46] 《元史》卷六二《地理志》。
[47] 至大《金陵新志》卷八《民俗志》。
[48] 徐俊鸣:《岭南历史地理论集》,中山大学学报编辑部一九九○年版。
[49][50] 大德《南海志》卷六《户口》。
[51] 韩光辉:《元代中国建制城市研究》,《地理学报》一九九五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