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洪水-六朝时期的水灾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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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六朝时期的水灾及救助


六朝时期的水灾及救助
薛瑞泽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河南 洛阳 471003)
摘要:六朝时期是水灾多发期,水灾多集中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给社会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六朝统治者采取了发放救济物资、减免赋税、平抑物价、修建排水工程等措施以救助百姓。
关键词:六朝;水灾;救助
中图分类号:D691。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932(2003)03-0001-04
六朝时期江南地区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奠定了中国经济重心南移的基础。而江南地区特殊的自然环境,导致水灾频繁发生,又制约了经济发展的步伐。研究六朝时期水灾发生状况及其规律,总结救助水灾的经验,对于我们全面认识江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水灾的状况
六朝所在的长江中下游地区,自然环境是发生水灾的重要原因,平坦的地势,纵横交错的河流湖泊,使河流常常泛滥成灾。从东吴建国到陈朝灭亡的360余年间,六朝地域社会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的发展是在战胜水灾的基础上实现的。
孙吴的50余年间,大的水灾有6次,其中3次是孙权时发生的。赤乌八年(245年)夏,“茶陵县鸿水溢出,流漂居民二百余家”。茶陵县位于湘江上游地区,洪水在冲毁民居时,对下游的洞庭湖也构成威胁。因为长江流经洞庭湖,地势低凹,水流不畅,所以经常发生水灾。长江下游的水灾危害同样令人触目惊心。赤乌十三年(250年)八月,“丹杨、句容及故鄣、宁国诸山崩,鸿水溢”。[1](《三国志·吴书·吴主传》)丹阳、句容、故鄣、宁国都在丹阳郡内,特别是丹阳、句容紧临都城建业,农历八月江南丰沛的雨水导致山体崩塌和洪水,引起孙权的高度重视。沿海地区江海涌溢造成的水灾危害更大。太元元年(251年)八月,“大风,江海涌溢,平地水深八尺,拔高陵树二千株,石碑蹉动,吴城两门飞落”。[2](《晋书·五行志下》)大风引起长江、东海的水上涌使地面水深八尺,并毁掉了孙坚陵墓上的二千余株树木。五凤元年(254年)夏,孙吴全境大水。永安四年五月和次年八月,因大雨,“水泉涌溢”。[1](《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宝鼎二年,华覈上书指出:“今虽颇种殖,间者大水沉没,其余存者当须耘获,而长吏怖期,上方诸郡,身涉山林,尽力伐材,废农弃务,士民妻孥羸小,垦殖又薄,若有水旱则永无所获。”[1](《三国志·吴书·华覈传》)这是江南地区遭受水灾后的真实写照。水灾冲毁了农作物,官员又不体恤民众,结果地势高亢处的居民滥砍树木,导致一遇水旱之灾,则农业无所收获。
东晋偏安江南的百余年间,大的水灾有41次,平均2.5年一次。史书记载的水灾有三种类型。其一,是波及全境的水灾,史书常以“大水”记述。如晋成帝咸和元年、二年、七年的五月,晋穆帝永和四年、五年、六年、七年和升平二年、四年、五年的五月,晋孝武帝太元三年、五年、十年、十一年、十三年、二十一年的五六月份,晋安帝的隆安五年、义熙元年、三年、六年、九年、十年、十一年都先后发生全境范围的水灾,只是史书没有记述其危害。其二,是局部地区发生的水灾,且有明显危害程度的记载。晋元帝太兴三年六月和次年七月,江南地区连续两次洪水为灾。郭璞在永昌元年(322年)上书说:“去秋以来,诸郡并有暴雨,水皆洪潦,岁用无年。”[2](《晋书·郭璞传》)暴雨引发洪水,造成农作物减产绝收。晋明帝太宁元年(323年)五月,“丹杨、宣城、吴兴、寿春大水”。[2](《晋书·五行志上》)这4郡是长江流域和太湖沿岸最为富庶的地区,水灾对农业经济的影响非常大。到晋成帝咸和四年(329年)七月,“会稽、吴兴、宣城、丹杨大水”。咸和六年以后,“频年水灾旱蝗,田收不至”。[2](《晋书·食货志》)咸康元年(335年)八月,“荆州之长沙攸、醴陵,武陵之龙阳,三县雨水”,造成“浮漂屋室,杀人,损秋稼”等方面的损失。[2](《晋书·五行志上》)晋海西公太和六年六月,“丹杨、晋陵、吴郡、吴兴、临海五郡又大水”,使农作物严重受损,“稻稼荡没,黎庶饥馑”。[2](《晋书·五行志上》)晋孝武帝时,局部地区水灾发生的频率依然较高。太元八年(383年)三月和太元十八年六月,“始兴、南康、庐陵大水,平地五丈”。这3个郡自上而下位于赣江流域,在春夏季节连续暴发洪水。长江也是水警不断。太元六年六月十五日,“扬、荆、江三州大水”。太元十九年、二十年的六七月份,“荆、徐二州大水,伤秋稼”,造成“连岁水旱,三方动,众人饥”[2](《晋书·天文志下》)的惨象。水灾对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不利影响。其三,是集中在长江下游地区和濒海地区的水灾,以冲毁城市和淹死民众为特征。晋穆帝永和七年七月“涛水入石头,溺死者数百人”。[2](《晋书·五行志上》)太和六年(371年)六月,“京师大水,平地数尺,浸及太庙”,并引起“朱雀大航缆断,三艘流入大江”。同年即简文帝咸安元年(371年)十二月,也发生“涛水入石头”之事,但未见损失记载。[2](《晋书·五行志上》)晋孝武帝时江水冲入石头城的危害较为明显。太元十三年十二月,“涛水入石头,毁大桁,杀人”。太元十七年六月,再次发生类似事件。而在扬州永嘉郡(今温州市),因濒海“潮水涌起,近海四县人多死者”,[2](《晋书·孝武帝纪》)与之同时,京口(今镇江市)西浦“亦涛入杀人”。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晋安帝隆安三年(404年)五月长江“涛水入石头,漂杀人户”事件。[2](《晋书·安帝纪》)史称“商旅方舟万计,漂败流断,骸胔相望。江左虽频有涛变,未有若斯之甚”。[2](《晋书·五行志上》)足见此次损失之大。是后,义熙元年、二年、四年都曾有“涛水入石头”现象。沿江海地区因水上涌损毁城镇、淹死居民是这一地区水灾的特殊表现形式。
南朝水灾仍然以长江下游地区为甚。宋文帝在位30年,除元嘉五年(428年)六月京师大水外,其余是在元嘉十一年之后,共10次,平均2年一次。元嘉十二年六月,“丹阳、淮南、吴兴、义兴大水”,京师居民需乘船而行。[3](《宋书·文帝纪》)因“民人饥馑”,引起粮价上涨,“吴义兴及吴郡之钱唐,升米三百”。[3](《宋书·沈演之传》)因而又有“东土潦浸,民命棘矣”之说。[3](《宋书·沈昙庆传》)《宋书·五行志四》云:“元嘉十九年、二十年,东诸郡大水。”中华书局校勘记云:“按东诸郡,谓会稽、东阳、临海、新安等郡。”并因水灾引起了“民大饥”。宋孝武帝孝建元年(454年)八月,“会稽大水,平地八尺”。大明元年(457年)五月,“吴兴、义兴大水”。四年“南徐、南兖州大水”。[3](《宋书·五行志四》)昇明三年四月,“吴郡桐庐县暴风雷电,扬砂折木,水平地二丈,流漂居民”。[3](《宋书·五行志一》)南齐长江下游地区的水灾状况,《南齐书·五行志》云:“建元二年,吴、吴兴、义兴三郡大水。二年夏,丹阳、吴二郡大水。四年,大水。永明五年夏,吴兴、义兴水雨伤稼。六年,吴兴、义兴二郡大水。建武二年冬,吴、晋陵二郡水雨伤稼。”这里对南齐遭受水灾的记述很全面,共有6次,平均3年一次。如建元四年(482年)五月因“顷水雨频降,潮流荐满,二岸居民,多所淹渍”。永明五年六月,“霖雨过度,水潦洊溢,京师居民,多离其弊”。
长江中游地区水灾是长江支流的洪水引起的。元嘉十八年五月,长江支流“沔水泛溢”。[3](《宋书·文帝纪》)大明二年九月,“襄阳大水”。四年八月,“雍州大水”。[3](《宋书·孝武帝纪》)元徽末,“襄阳大水,平地数丈,百姓资财皆漂没,襄阳虚耗”。[4](《南齐书·张敬儿传》)顺帝昇明元年(477年)七月,“雍州大水,甚于关羽樊城时”。只是这些水灾的危害史书记载甚少。
京城建康因濒临长江也是水灾不断。见诸记载的有元嘉五年六月、十一年五月,十九年五月闰月、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九年五月,宋孝武帝大明元年正月、五年七月、八年八月,宋明帝太始二年六月,齐东昏侯永元元年七月和梁武帝天监六年八月、七年五月、十二年四月及中大通五年五月等年份的洪水灾害。有时水灾的危害还相当大,如南齐永元元年七月的洪水,“涛入石头,漂杀缘淮居民”。中大通五年(533年)五月的洪水使建康城内“御道通船”。洪水已经威胁到城市的公共交通和居民的安全。
综观六朝水灾状况,可以总结出以下特点:其一,水灾发生的时间,大多集中在每年的五至八月份长江流域的多雨季节,因天降暴雨,河流排水不畅,导致洪涝灾害。其二,水灾发生的地区以长江中下游和濒海地区为主。因地势平坦,河网密布而水流减缓,引发洪水,最为严重的是长江下游地区。如吴兴郡,“衿带重山,地多污泽,泉流归集,疏决迟壅,时雨未过,已至漂没。或方春辍耕,或开秋沉稼,田家徒苦,防遏无方。彼邦奥区,地沃民阜,一岁称稔,则穰被京城,时或水潦,则数郡为灾”。[3](《宋书·二凶传》)充分道出了水灾的原因。其三,水灾危害大,洪水或冲毁民居,或卷走庄稼,甚而造成人员伤亡,从而引发社会的动荡。其四,水灾发生的频率呈现出前后低,中间密的现象。孙吴的50年间共发生洪水6次,平均8年一次;东晋是2.5年一次;宋和南齐平均3年一次,梁是平均6年一次。
二、灾后救助
水灾给六朝社会经济带来了极大损失,统治阶级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解除水灾的危害,具体的措施有以下几种。
其一,物资救助。对遭受水灾严重的地方政府给予物资救助,使灾民度过灾荒。众所周知,小农经济的脆弱性,使其很难抵御自然灾害,一遇水旱灾害,往往造成人员伤亡或背井离乡。因而,政府救助对于小农经济摆脱灾害威胁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政府派员给予灾民粮食,史书中常以“赈赡”、“振给”来表述。赤乌十三年八月,丹阳等地遭受水灾后,孙权“诏原逋责,给贷种食”。[1](《三国志·吴书·吴主传》)免除旧债,并给种子和粮食,使灾民度过荒年发展生产。元嘉五年六月,建康水灾后,朝廷“遣使检行赈赡”。[3](《宋书·文帝纪》)大明二年正月,诏曰:“去岁东土多经水灾。春务己及,宜加优课。粮种所须,以时贷给。”通过贷给粮种使百姓发展经济。次年六月,因京师雨水成灾,“遣殿中将军检行赐恤”。九月,因襄阳大水,“遣使巡行赈赡”。大明四年八月,雍州大水之后,“遣军部赈给”。泰豫元年(472年)六月,因京师雨水成灾,“诏赈恤二县贫民”。元徽元年六月,寿阳大水,“遣殿中将军赈恤慰劳”。建元四年五月和永明五年六月、十一年六月及永元三年六月京师被淹后,朝廷先后“遣中书舍人与两县官长优量赈恤”。[4](《南齐书·武帝纪》、《南齐书·东昏侯纪》)梁天监七年,安成王萧秀为江州刺史,“及沮水暴长,颇败民田,秀以谷二万斛赡之”。[5](《梁书·太祖五王·安成王秀传》)这里提到了“殿中将军”、“使”、“军部”、“中书舍人”及刺史、县长等,可知赈济百姓的人员大多是临时派员,其中地方官的责任重大。
其次,派遣人员调查灾情,发放救济物资。元嘉二十一年(444年)六月,宋文帝得知“霖雨弥日,水潦为患,百姓积俭,易致乏匮”的情况后。诏令“二县官长及营署部司,各随统检实,给其柴米,必使周悉”。[3](《宋书·文帝纪》)他先令官员调查灾情,然后给予受灾百姓以柴米。大明元年正月,建康雨水成灾,宋孝武帝“遣使检行,赐以樵米”。通过派遣人员检查灾情,给予百姓以粮食。五年秋七月针对“雨水猥降,街衢泛溢”的现象,孝武帝“遣使巡行”,并对“穷弊之家,赐以薪粟”。[3](《宋书·孝武帝纪》)元徽三年三月,京师大水,“遣尚书郎官长检行赈赐”。[3](《宋书·后废帝纪》)永元元年七月,京师大水,齐东昏侯“诏赐死者材器,并赈恤”。[4](《南齐书·东昏侯纪》)
再次,调集其他地区的物资救灾。元嘉十二年六月,丹阳郡等地遭受水灾,朝廷“以徐豫南兖三州、会稽宣城二郡米数百万斛赐五郡遭水民”。[3](《宋书·文帝纪》)从附近4个州郡调集粮食来救济遭水5郡的灾民,对稳定灾民情绪具有重要作用。
最后,直接开仓赈济百姓。元嘉十二年灾后,宋文帝派沈演之“巡行拯恤,许以便宜从事”,沈演之“乃开仓廪以赈饥民,民有生子者,口赐米一斗”。[3](《宋书·沈演之传》)次年,沿海地区水灾后,宋文帝再次“开仓廪以振之”。[3](《宋书·沈昙庆传》)大明元年五月,吴兴等地大水后,宋孝武帝也“遣使开仓赈恤”。齐武帝永明八年八月,诏“吴兴,义兴水潦,被水之乡,赐痼疾笃癃口二斛,老疾一斛,小口五斗”。十月,诏“吴兴水淹过度,开所在仓赈赐”。[4](《南齐书·武帝纪》)
其二,减免赋税。宁康二年(374年)四月,面对“三吴义兴、晋陵及会稽遭水之县尤甚者”,晋孝武帝的皇太后下诏“全除一年租布,其次听除半年,受振贷者即以赐之”。这是对遭受水灾者予以不同的减免赋税。太元四年正月,孝武帝又令“郡县遭水旱者减租税”。[2](《晋书·孝武帝纪》)元嘉十二年八月宋文帝令“原遭水郡诸逋负”。[3](《宋书·文帝纪》)即减免受水灾郡的赋税。大明四年, 南徐、兖二州因水灾歉收,民多困窘。次年四月,孝武帝下诏“逋租未入者,可申至秋登”。[3](《宋书·孝武帝纪》)可以缓缴租税。昇明元年七月,雍州大水,八月,宋顺帝“遣使赈恤,蠲除税调”。次年二月,又“蠲雍州缘沔居民前被水灾者租布三年”。[3](《宋书·顺帝纪》)多次减免赋税可能是因为遭灾严重。南齐此类减免诏书也颇多。因“二吴、义兴三郡遭水”,建元元年九月,诏“减今年田租”。次年六月,又因“昔岁水旱,曲赦丹阳、二吴、义兴四郡遭水尤剧之县,元年以前,三调未充,虚列已毕,官长局吏应共偿备外,详所除宥”。[4](《南齐书·高帝纪下》)对于京畿地区的郡县关照有加。建元四年六月,齐武帝即位后,也因“水潦为患”,对“吴兴、义兴遭水县,蠲除租调”。永明五年八月,因夏季多雨,吴兴、义兴二郡农民受损严重,“详蠲租调”。七年正月,诏曰:“雍州频岁戎役,兼水旱为弊,原四年以前逋租。”永明十一年秋七月,因“水旱为灾,实伤农稼。江淮之间,仓廪既虚”,社会矛盾非常尖锐。齐武帝乃下诏“曲赦南兖、兖、豫、司、徐五州,南豫州之历阳、谯、临江、庐江四郡,三调众逋宿债,并同原除”。[4](《南齐书·武帝纪》)东昏侯永元元年八月“蠲京邑遇水资财漂荡者今年调税”。[4](《南齐书·东昏侯纪》)
其三,平抑物价。宋文帝时,三吴被水淹,谷贵民饥,沈亮建议“令积蓄之家,听留一年储,余皆勒使粜货,为制平价”,并转运淮河流域的粮食供给三吴,“使强壮转运,以赡老弱”。被朝廷接受并施行。沈亮还针对三吴地区遭受水灾的状况,认为“且酒有喉唇之利,而非餐饵所资,尤宜禁断,以息游费”。[3](《宋书·自序·田子子亮传》)提出了禁酒建议。永明十一年五月,“水旱成灾,谷稼伤弊”的现象非常严重,齐武帝诏“京师二县、朱方、姑熟,可权断酒”。[4](《南齐书·武帝纪》)
其四,对于防水不尽职的官员予以降职或撤免职务。晋孝武帝时,殷仲堪任荆州刺史,虽然他在任上勤俭有加,体恤百姓遭受水旱之灾的痛苦,但因长江上游水量大增,出川以后,“漂浮江陵数千家”。朝廷乃“以堤防不严,复降为宁远将军”。[2](《晋书·殷仲堪传》)晋安帝隆安年间,“荆州大水,仲堪振恤饥者,仓廪空竭”,反而被桓玄趁机袭杀。[2](《晋书·桓玄传》)
其五,修建水利设施,以便排水。元嘉十三年,钱唐令刘真道、余杭令刘道锡,在余杭大堤崩溃,洪流冲毁民居之时,“道锡躬先吏民,亲执板筑,塘既还立,县邑获全”,因此受到宋文帝的嘉奖。[3](《宋书·刘怀肃传附怀敬子真道传》)元嘉二十二年,吴兴人姚峤“从武康纻溪开漕谷湖,直出海口,一百余里”,虽曾实施,但没有成功。[3](《宋书·二凶传》)此后,“吴兴郡屡以水灾失收,有上言当漕大渎以泻浙江。中大通二年春,诏遣前交州刺史王弁假节,发吴郡、吴兴、义兴三郡民丁就役”,昭明太子上书反对,“高祖优诏以喻焉”。[5](《梁书·昭明太子传》)继续施工,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使“吴兴一境,无复水灾”。
综上可知,六朝时期水灾后的救助以物资救助为主,政府通过这一形式首先使民众解除生存危机,减免赋税也是这种形式的表现之一。平抑物价只是临时性的措施。追究治水不力的官员是为了引起官僚群体对治水的重视。最为主要的是修建排水工程,从根本上解除水灾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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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于《金陵职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