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清代长江流域的农业开发与环保问题

雍正-清代长江流域的农业开发与环保问题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雍正-清代长江流域的农业开发与环保问题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清代长江流域的农业开发与环保问题


吴敌
清代农业生产,就粮食产量而言,虽较宋明时期有明显增加,但就小农经济传统经营方式而言,并没有根本改变,而清代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则比宋明时期更加严峻,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人口大增给粮食供应带来的压力。清代统治者虽然采取了一些解决办法,收到一定效果,但付出的代价却是巨大的。长江流域,作为清代重要财富之区,在农业生产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程度十分严重,在中国农业发展史上,具有典型性。本文欲在分析长江流域农业开发问题的基础上,试对清代农业开发与环境保护问题,做一点探讨。
清初,由于长期战乱影响,土地大量荒芜,人口稀少。长江流域,经济遭破坏程度很深。就人口与耕地来说,顺治十八年,长江流域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诸省,官方能统计到的仅九百零二万丁口(如按每丁折五口计算,约四千余万口)[1],耕地也只有二百七十余万顷[2]。在农业生产水平不高的社会里,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劳动力投入的多少与可耕地面积的大小。耕地和劳动力太少,严重制约着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从顺治元年起,清政府就颁布了一系列鼓励和发展生产的政策,其中较有成效者,便是招抚流亡和鼓励垦荒。清政府要求地方官务必广招流亡,垦荒拓地,并宣称对无资垦荒的贫民予以资助[3];且颁布了地方官劝垦考成法,将地方官的招垦成绩作为其迁降考核标准。在这些政策的促进下,通过广大劳动人民的辛勤劳动,清代农村经济逐步得到恢复。据统计,从顺治初到康熙末,全国主要省区(不包括边疆地区)共垦荒地四十三万八千余顷,其中属长江流域的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七省,垦荒约二十七万二千余顷,占全国总额的62.3%。由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长期 于战争,农村经济破坏严重,直到三藩之乱平定后,长江流域经济才转入全面恢复发展轨道。安徽合肥县,从顺治初即开始逐步垦复抛荒田地,至康熙三十二年,才将“原额荒田俱经垦足”;四川地区,康熙三十一年以前,几乎没有垦荒地亩上报。据郭松义先生依据实录统计,康熙年间四川共垦荒地十万七千三百五十余顷,皆为康熙三十一年以后陆续垦复清理升科的。从康熙三十一年至雍正二年,长江流域九省区耕地增加了近百万顷;同期,人丁增加了约五十五万丁[4]。人口增长,耕地增加,为增加农业劳动力投入和扩大粮食种植面积提供了保证,促进了清前期经济的繁荣。但是,人口增加,耕地扩大,不是经济发展的唯一前提。人口与耕地是否可能同步增长?如果人口与耕地比例失调,会带来怎样的社会问题?虽然顺康雍时期,清政府无男妇统计,只有人丁统计,但我们仍可推算这段时期人丁与耕地增长状况。我们发现,到康熙中后期,人丁增长的速度已现出大于耕地增长速度的端倪。在康熙四十九年,玄烨已感到人口压力。他曾说:历年来,外无兵革师旅饷馈之烦,内无工役兴作之费,但百姓生活却“未尽殷阜者,良由承平既久,户口日蕃;地不加增,产不加益。食用不给,理有必然”[5]。但他并没有采取措施控制人口增长。五十一年颁布了“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谕令;雍正时又实行“摊丁入亩”。这些政策虽在削弱农民、工匠等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减轻人民负担方面有进步作用,但它刺激人口增长的消极作用亦不可忽视。安徽《无为州志》即称:该州“自续生之赋罢,丁有定数,征乃可摊;均摊之例行,丁有定税,审亦可息。民咸乐生,户口所以日蕃”[6]。雍正帝自己也曾讲到:“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殷繁。土地所出仅可赡给,倘遇荒欠,民食维艰。将来户口日增,何以为业?”那么,该如何来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呢?在雍正帝看来,最好的办法就是垦荒。雍正五年,“准云南、贵州二省广行开垦。凡地方招募开垦及官生捐垦者,按户数多寡议叙”;同时,再定各地人民前往四川垦荒之例,准其入籍、考试。雍正年间,长江流域九省共垦荒约数百万亩。清代农业,到乾隆中叶以后,已呈下降趋势,人民生活越来越艰难。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口增长太快。如:乾隆十八年,长江流域九省人口约九千四、五百万口,到乾隆三十年前后,该地区人口已突破一亿;到乾隆五十一至五十六年,人口达到一亿五千六百余万口;嘉庆十七年达到二亿,道光二十至三十年间,人口更猛增至二亿四千余万口。百年之间,人口增加2.5倍以上,同期,该地区耕地则只增加了大约三十分之一[7]。如此悬殊的增长比例,使得长江流域人均耕地占有量从乾隆十八年的3.6亩,下降到道光三十年左右的1.5亩按照当时生产力水平而论,南方地区五口之家,至少需要五、六亩耕地,并“佐以杂作”方可免除凶岁之饥。前述长江流域人均耕地占有量,即便是道光末期,似乎也基本合符这一标准。但这只是就平均数而言,没有考虑各地人口密度不同,以及地主官僚对土地兼并等情况。清初,承战乱之后,人口稀少,不少农民成为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清中叶以后,自耕农大批失去土地,他们或为佃户,或为庸工,有的只好流落他乡,生活日益艰难。乾隆中叶时,江南佃户辛苦一年,“尽所有以供富民之租,犹不能足”,生活十分清苦。乾隆初,湖广地区已是“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8]。土地兼并,加剧了人多地少的矛盾。人多地少,农村生活困难,一部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便流入市镇。富余农业劳动力部分流入市镇,从事工商业经营并不就是坏事,从市镇经济方面看,大批农业剩余劳动力投入工商业经营,可以促进以工商业为主的市镇经济的发展,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如湖南巴陵县(今岳阳县),乾隆年间“十分其民工商居其四;十分其农而佃种居其六;十分其力而佣力居其五”。四川嘉陵江沿岸,乾隆末以佣力为生,充当工夫水手者不下数万人。湖北汉口镇,地处东西交通要冲,南北交汇枢纽,来此开栈设铺,以庸力为生者颇多。据民国《湖北通志》载:鸦片战争前夕,该镇“居奇贸化之贾,比廛而居,输转搬运者,肩相摩踵”。晏斯盛《清设商社疏》中亦称:“楚北汉口一镇,……(乾隆十年时)户口二十余万。五方杂处,百艺俱全,人类不一。日消米谷不下数千〔石〕”[9]。江苏吴江县盛泽镇,因“地产绸绫,商贩云集,五方杂处,民户繁多”,乾隆初不得不将吴江县迁至此镇,专司安全管理等事务。一部分农民流入城市,促进市镇经济的发展,这是合符历史发展趋势的。但在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解决人口大量增加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却是有限的。在耕地不足,生活日益困难的压力面前,更多的穷民则涌入山区。他们在那里开荒种地,采矿伐木,摘茶种烟。雍正初,江西、浙江、福建等地,已有大批穷民涌向山区,他们在那里搭棚居住,以种麻、种靛、开矿炼铁、造纸、种烟等维持生计,被称为棚民。川、楚、陕三省交界之地,处于长江中上游,重山峻岭,地形险要,有所谓南山、巴山老林等地,历来是贫苦农民反抗封建统治者的据点。清初曾下令禁止百姓入此山区。乾隆年间,人口猛增,大批失去耕地的穷民,纷纷“襁负而至,佃山结屋,垦土开荒”。平利、洵阳、白河、紫阳、石泉、汉阳六县,“俱是荒山僻壤,土着无多”,自乾隆三十七、八年至嘉庆初,川楚两省“穷民就食前来”者颇多;河南、江西、安徽等省“贫民亦多携带家室,来此认地开荒,络绎不绝”,致使当地户口“骤增至十数余万”[10]。据《东华续录》(卷九六)载,乾隆四十七年九月,陕甘总督李侍尧奏称:“陕省兴安州地形险要,户口较前增至数十倍”,其中大部分是由外地迁来的。尽管清政府一再禁令百姓进入山区,但“各省生齿日盛,浸有人满之虞,无业穷民势难禁其入山”。为获得更多而又廉价的土地,以满足人们生计需要,内地平原,则出现了毁塘、填沟、截河、围陂的拓地潮流,有的甚至垦种江海沙滩地。长江中游地区地势平坦,湖泊众多,明代以来,人们便大规模围湖造田,清代则更甚于明。仅乾隆初的十一年间,湖广地区就围垦洞庭湖达十万零七千余亩。湖南龙阳一县,乾隆初即先后围垦“滨湖积水荒地”共五万三千七百七十五亩。乾隆五年,清政府颁布准许人们开垦零星边角地政策之后,湖广地区遂有“傍湖居民,招徕四方认垦之人,复以湖滨各处筑堤垦田,号曰‘民围’。数十年来,民围之多,视官围不止加倍。约计公私报册堤塍,不下九万余丈,积八十万步,当千里稍赢。往时受水之区,多为今日筑围之所”[11]。乾隆十年,湖南巡抚杨锡绂在《清严池塘改田之禁疏》中云:由于政府采取休养生息政策,“乃自滋生日繁,荒土尽辟。愚民昧于远计,往往废水利而图田工。不独大江太湖之滨,及数里数顷之湖荡,日渐筑垦,尽失旧迹,即自己输粮管业数亩之塘,亦培土改田。一清之涧,亦裁流种稻”。乾隆十四年,曾下令“官地民业,凡有关水道之蓄泄者,一概不许报垦。倘有自恃己业,私将塘池波泽改垦为田,有碍他处民田者,察出重惩”。无奈人口太多,人们需要更多的耕地来养活自己,因此这道命令未能阻止人们向江湖要地。乾隆十七年,湖南龙阳县又续垦湖田二万三千九十亩有奇。乾隆二十九年,江西巡抚明德上报该省垦得“官山、田地、洲塘共一千二百九十四顷五十九亩有奇”。安徽合肥县,“高田为多,最须防旱,地既不近大江,全赖陂塘以资蓄泄”,然而嘉庆时却有清明塘、小官塘、大丰塘等近十处塘陂被改造成田。清人汪士铎曾这样讲道:“人多之害,山顶已殖黍稷,江中已有洲田,川中已辟老林,苗洞已开深菁,犹不足养。天地之力穷矣!”。这虽然有些悲观,却也道出了清代社会问题的严重性。
人与自然争地,带来的必然后果,就是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如川、楚、陕边界地区,乾隆中叶以前,这里山高水秀,古木参天,遮天蔽日,一片原始森林。自从大批穷民涌入该地区后,他们大规模地砍伐森林,刀耕火种,原始森林大面积被毁。严如 《三省山内风土杂识》载:涌入这里的穷民,开垦新地,必先伐木,“数十人通力合作,树巅缚长 ,下缱千钧巨石,就根斧据并施。树既放倒,本干听其霉坏,砍旁干作薪,叶枝晒干,纵火焚之成灰”,借作施肥。由宝鸡经草凉驿、黄牛堡,过凤县、古陈仓、留坝厅至褒城县一带五百里山路中,乾隆初仍“古木丛篁,遮蔽天日”,然至乾隆末嘉庆初,“为川楚棚民开垦,路虽崎岖而树木已稀,惟柴关一处,尚有古木数千章”。长江流域山区的森林,就这样一片一片地被砍伐,变成了耕地或童山!有学者认为:“人类生态系统实际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__经济__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如按此见解,则要求人类必须保持与社会、经济、自然的有机统一,即保持这个复合生态系统的内部平衡,如果平衡一旦破坏,人类就必然逃脱不了社会与自然所降临的灾难。清代中后期人口过快地增长,本身就已破坏了这一平衡。作为清统治者,本应从发展生产的角度,一方面控制人口增长,另一方面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但是,他们没有也不可能去这样做,结果造成人们滥垦滥伐,进而破坏生态环境,使已不平衡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灾难便不可避免。森林被毁,土松易失,大量泥沙被雨水冲入江中,造成水土流失,增大灾害程度。汉水即是有名的“跑沙”河,“当夏秋涨发,(江)中有跑沙突起洪涛之中,出没无常,舟人步步留心。……如不能避,则沙壅船头,顷刻之间,人舟均无踪矣”。江西九江等地,乾隆时期亦聚集了大量棚民,开荒种地,种植薯、麦、菽、粟、高粱等杂粮,至使“林残石出。……因而土壤松浮,山多赤露。每逢一雨,沙土兼流。甚则冲塌奔腾,悬崖立溃,溪港淤滞,则溢上高田。浊流入江,而沙洲暴长”[12]。四川巫山县,仅县城所依之阳台山,历年垦辟,至使水土严重流失,“每因骤雨遂至,水石并行,填街塞巷,有时城门不可启闭”。严重的水土流失,不仅使长江逐步变成“黄河”,而且沙石随水而下,在中下游地区淤积成洲,垫高河床,从而增加了中下游地区洪灾的破坏程度。清人阮元指出:长江每年“夏秋间,挟泥载沙浑流而下,几与黄河无异”;王柏心亦称:“夫江自岷蜀西塞,吞名山数十,所纳山谷溪涧不可胜数。重崖沓嶂,风雨之所摧裂、耕氓之所垦治,沙石杂下,挟涨以行五千里,自彝陵始趋平地”,“十数年来,江心骤高,沙壅为洲,枝分岐出,不可胜数”。同治《枝江县志》(卷三)“堤防”亦载:“上游秦蜀各处垦山民人日众,土石掘松,山水冲御,淄挟沙行”,淤于江河之中,在枝江、石首、监利等地形成众多的洲滩。长江中下游地区,地势相对平坦,地形比较低湿,沿江湖各州县,几乎无县不设堤塍护城捍田,圩田大量存在。安徽无为州,四境之内“圩居强半焉”,仅靠奥龙河及西门附郭圩田即达二千余顷。长江中游之湖广地区则更多。湖南龙阳县,至少有滨湖围田七万六千八百八十五亩;湖北监利县,咸丰九年清丈时,有圩田共四百九十一处,其中“上田三千八百七十一顷三十七亩”有奇。同治时,“南堤之内,有田数千顷,俱作堤塍御水”[13]。这些圩田,一方面需要江水灌田,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洪水溃堤造成破坏。围湖垦田,使湖面缩小,湖泊的抗洪能力减弱;滥伐森林,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泥沙俱下,淤于江湖之中,使河床抬高,江面变窄,水流增激。加上大面积森林被毁,气候环境日益恶劣,雨晴不常,暴雨成灾,从而给长江中下游人民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灾难。自宋至清,长江流域出现过四次特大洪灾,清代就占三次,其时间分别是:乾隆五十三年(1788);咸丰十年(1860);同治九年(1870)。每次洪灾都给沿江人民带来巨大灾难。以乾隆五十三年洪水为例,湖北被淹三十六县,鄂西长阳一带“平地水深八、九尺至丈余不等”;江陵因万城堤溃,城垣倒塌无数,水深一丈七、八尺,城厢内外淹死者达一千七百多人,房屋倒塌四万多间57;武昌“学官水深两丈,二月不退”;“汉川”舟辑入市,民漂溺无数。据《湖北省自然灾害历史资料》、《湖北省近五百年气候历史资料》统计,清代江汉平原出现水灾203个年次,旱灾98个年次。其中危害较大者,水灾117个年次,旱灾17个年次。除有一年水旱并存外(康熙五十三年),清代268年间,江汉平原有133年遭灾,平均两年一次。在这些灾害中,水患所占比重明显高于旱灾,占87%,平均2.2年一次。又据雍正《湖广通志》、民国《湖北通志》、《清实录》、《清史稿》等记载,仅武昌、公安、石首、房县、谷城、崇阳、沔阳、荆州、竹溪、枝江、宜城、巴东、通山、黄冈、潜江、麻城、建德、天门、罗田、汉川、京山、钟祥、监利、均州、黄州、松滋等沿长江汉水及其支流沿岸二十七个府、州、县城的粗略统计,顺治至光绪年间,大水入城、城垣被淹或崩坏者,约有五十九次(未入城之大水在外),其中顺治一次、康熙六次、雍正七次,乾隆七次,光绪一次。可见,江汉沿岸,水灾愈来愈多,对农村经济的破坏也愈来愈大。生态环境破坏,自然灾害增加,给长江流域农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困难,制约了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首先,它破坏了当地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据《楚北江汉宣防备览》记载:长江、汉水自“乾隆、嘉庆间,连年溃堤,比岁不登,民困斯极”。湖北天门县,同光时期,“频年水患,不渍则溃,不溃则渍,颗粒无收”。汉川县,滨湖渚垸“苦冲决,兼苦渍涝”。监利县,“人民托命于一堤”,但由于“江身日高,不能溶水”,堤塍常溃。同治时县令徐兆英曾说:“予考监利之害,莫江水为烈矣。竭民财力起堤以御之,十岁中,少者决二、三,多者决至四、五,甚者频年决。悲夫!何斯民之不幸也?今江身日高,不能容水,……堤万万不支也。……嗟呼!可不惧哉?可不虑哉?”堤溃频仍,水患连年,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破坏。为了筑堤,几乎耗尽人民血汗。监利县“版筑之费皆派诸田亩,决与筑相循,征与修无已,民力有尽,江患无穷”。大量人力物力被投放到江防筑堤上去了,哪里还顾得上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呢?更不要说抵御水患所带来的灾害。其次,水患造成人民大量流亡,既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又造成新的社会问题。道光以前,江汉平原因水旱而逃亡的现象比较少见,雍正时曾有一例。此后,动辄外逃,“几成习惯”。道光十四年,沔阳州饥民“什佰成群”,逃往顺天府密云、三河等县;道光十五年,沔阳、汉川等洲县“逃亡甚众”[14]。道光二十年九月初一至初十日,湖北大雨,汉江涨水一丈七尺余,“以致钟祥、潜江、天门、沔阳、汉川等县晚禾被淹浸”,“被水民人,纷纷逃亡他省”,江夏等州县逃亡在外者达一万五千余户”。光绪八年,监利、沔阳“流民在外者,不下数十万人”。大量劳动力离开土地,反过来必然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第三,每次灾害之后,地方必然向清政府请赈告蠲,从而增加政府负担,加重社会矛盾。据清实录统计,江汉平原清代蠲恤共计一百一十二次,所及县份达一千二百七十四县次,总数在千万两以上。由于清初对四川经济的大力开发,使川省成为长江流域重要的粮食产区,江汉及江南地区,凡遇水旱灾害,大多自四川采办或调拨粮食赈济。雍正七年,江浙水灾,遂遣员赴川采办粮食。乾隆七年,拨川谷二十万石分运江南、湖北备赈;乾隆十八年,拨川谷十八万石于江南备赈;乾隆四十三年,湖北、江南并旱,四川碾米二、三十万石赴江南;乾隆五十年,为济湖北、江南旱灾,四川又一次碾米三十万石以待楚贩。伴随灾害频繁的是粮价不断上涨。雍正年间,湖广地区粮价尚维持在七钱至一两一石之间,乾隆十六年则涨到一两四、五钱至二两一石。尽管此后川粮大量调运该地区,但该地区粮价仍大体维持在一两二、三钱至二两一石之间。粮价上涨,老百姓生活便发生困难,一遇水旱,生活更加困难,于是清政府不得不大量提供钱粮予以赈济。湖广地区本为财富之区,清政府依之颇重,蠲赈增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为了平衡物价,赈济灾民,清政府在各省府州县设有常平仓,并规定了各府州县不同级别的贮粮数量,一般大县一万石,中县八千石,小县六千石。由于水旱时发,长江流域各府州县仓贮粮食常常不能饱和。乾隆三十五年,湖广总督吴达善、湖北巡抚梁国治曾奏称:“湖北省额设常平仓谷一百二十余万石,近来粜赈兼施,缺额谷五十余万石”。[15]此外,长江下游地区在清代受到中上游地区滥垦造成的自然灾害袭击也十分严重,使这一地区经济的发展亦遭受重大影响。圩田居其强半的安徽无为州,从明嘉靖、万历时起,便逐步长成数洲,清初沙洲迅速增大,至康熙八年止,先后在江边筑了五道长堤以护州城。康熙六十年以后,“江之南岸,洲滩日长,以致江水北扫日甚。至雍正八年,所修筑之堤,旋被江水冲激崩裂”[16]。该县人民不得不常常勒腰筑堤,农村经济受到极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