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学-清代皖北地区洪涝灾害初步研究 ——兼及历史洪涝灾害等级划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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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皖北地区洪涝灾害初步研究 ——兼及历史洪涝灾害等级划分的问题


清代皖北地区洪涝灾害初步研究
——兼及历史洪涝灾害等级划分的问题
陈业新【原文出处】《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9年2期。
【作者简介】陈业新,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历史学博士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档案关于1736-1911年洪涝灾害史料的记载,以州县为空间单元,对清代淮河中游皖北地区的洪涝灾害进行初步的研究。首先,从灾害学研究的角度,针对淮河流域洪涝灾害发生的特征,根据研究的需要,突破以往学术界关于水旱灾害气象学的等级划分模式,建立了一个洪涝灾害的灾害学等级划分体系,并对皖北地区洪涝灾害进行了逐年等级划分。以此为基础的系统分析结果表明:此间皖北洪涝灾害频繁,其发生具有普遍、连年和集中的特征;灾害的年际、年内持续时间起伏较大;除广泛性外,灾害空间分布还有明显的区际间不平衡性;其洪涝灾害的类型以涝、偏涝为主,大涝次之,特大涝约30余年一遇。上述洪涝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形,说明皖北地区属于典型的“积歉之区”。连年范围广大的洪涝灾害,对皖北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关 键 词】灾害学研究 洪涝 淮河流域 皖北地区一 问题的提出
洪涝灾害是清代淮河中游即安徽省北部地区发生最为频繁的自然灾害。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对清代皖北地区的洪涝灾害灾况、原因、后果和影响等有程度不一的涉及①,是深入研究清代皖北地区洪涝灾害不可或缺的学术基础。但经对诸成果的细加研究,发现:其一,很少有专门对历史灾害进行灾害学的研究,多将灾害作为社会反应的背景而稍加铺陈;其二,在具体灾情的把握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一是对洪涝灾害没有进行有效的等级划分,而只是简单地罗列文献记载,或蜻蜓点水式地概括。清代以降时期的灾害研究,由于文献条件已经具备,必须要进行分级研究。二是少数成果虽对历史灾害进行了分级,但因直接援用气象学的水旱分级划定方法②,而这种水旱等级的划分方法不适于历史灾害研究。因此,其灾害等级划分的结果不够准确,颇值商榷。有鉴于此,本文以《清代淮河流域洪涝档案史料》记载为主要根据③,突破以往关于灾害研究单纯条列史实之限囿,有针对地采用适于区域范围洪涝灾害等级划分的方法,逐年重建清朝1736-1911年间皖北地区洪涝灾害等级,并以此为基础,对此间皖北洪涝灾害进行初步的探讨。
二 “洪涝”的界定与洪涝灾害的等级划分
1.“洪涝”的灾害学与气象学之界定
作为与“干旱”相对应的概念,“洪涝”在气象学与灾害学中被广泛地使用。但灾害学意义上的“洪涝”与气象学意义上的“洪涝”有所不同。
灾害学上的“洪涝”即水灾,主要是指暴雨、洪水和内涝等对人类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和破坏的自然灾害。从成灾机制上说,洪涝灾害一般分为洪灾与涝灾两大类。洪灾是由于水量的增加,水的机械力对社会经济造成影响和损失者。从成因上看,水灾又可进一步分为降水型水灾和人为型水灾,前者乃大气长时间连续降水或短时间暴雨所引发的水灾,后者则为河流漫溢或堤防溃决(通常是人为所致)对洪水经过地区造成的灾害;而涝灾则指积水过多过久而不能排除所导致的灾害。根据涝灾水源的不同,涝灾可分为雨水型和洪水型两类。前者主要是由大气长期降雨所引起,而后者则由自然、人为等众要素一并发生作用而共同导致的灾害④。所以,灾害学上的洪涝,既是一种自然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现象。一则从原因方面看,洪涝灾害在根本上多为自然降水的产物,但人为因素于其间也起着不可忽略的负面作用,如人类的不当垦殖、水利工程的失修和人为决堤等等;二则从洪涝灾害产生的直接结果或影响看,任何洪涝都会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造成一定损失,而社会影响至为重要。因为灾害是指不利的自然现象对人类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它必须伴随人类社会才能存在⑤。在某种程度上说,灾害就是专门针对人类社会而言的,离开社会,所谓的“灾害”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衡量洪涝灾害的大小,通常指标有二,即洪涝灾害本身规模(如持续时间长短、空间范围大小)和洪涝灾害的成灾规模(如农作物收获成数、人员的死伤等)。灾害学上的洪涝研究,既要对作为自然现象的洪涝本身进行技术层面的研究,以把握灾害发生及其变化的规律;同时又要注重洪涝灾害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和人类对灾害发生所做出的反应,以及人类社会对灾害发生、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研究。两方面内容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气象学上的专业术语“旱涝”的含义是针对雨量多寡而言的。因为从机制上来看,旱涝主要由降水多寡决定的。降水偏少形成旱灾,而降水量的偏多又导致涝灾⑥。因此,无论是洪涝,还是干旱,都是自然界的异常现象。气象学界往往把一地的多年平均降雨状况视为正常现象,当降水超过多年平均的正常情况时,即为洪涝;而低于平均值则为干旱⑦。但有关文献记载的洪涝灾害,有时并非尽为受灾地区雨情的真实反映。因为在形成和发生机制上,除了成灾地区本地大气降雨外,洪涝灾害还可能与过境客水造成的灾害有关。不过,由于气象学的研究重点在于考察气候干湿状况的变化,而非探讨灾害发生规律等,因此,气象学界在对洪涝进行研究时,只考虑大气降水的多寡情况,而将来自大气降水以外的“客水”过境等酿成的洪涝灾害排斥在考察和评价旱涝灾害之外⑧。
2.“洪涝”灾害等级的划分
研究历史灾害及其影响和社会应对,首先的工作就是对灾害资料进行量化处理。灾害研究内容通常包括灾害次数、受灾范围和成灾程度等,灾害资料的量化因此也多从此着手进行。
(1)灾次的量化
灾次的量化也就是对研究地区的灾害次数加以统计、分析。竺可桢对历史时期水旱灾的分省统计,邓拓关于水旱蝗等灾害的世纪、朝代分布统计,陈高佣的自然灾害朝代分布统计等等⑨,都属于此一方面的量化。在具体统计中,统计者标准不一,或以年次为单位。对此,邓拓指出:“凡见于记载之各种灾害,不论其灾情之轻重及灾区之广狭,亦不论其是否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但在一年中所发生者,皆作为一次计算”⑩;有的则不然,而是把同时异地的灾害分记,各以其地域单独统计次数。
(2)受灾范围的量化
即根据灾区范围的大小而定灾害等级。如在龚高法等研究中,受灾范围被视为划分旱涝灾害的标准之一。规定受灾范围在10%及以下为正常年,10.1%—20%为局地灾年,20.1%—30%、30.1%—50%和50.1%以上分别为中等、大灾和特大灾年(11)。此法为一些研究者所采用(12)。郑景云等认为,旱涝县次的多少反映了该地区所受旱涝灾区域范围的大小,旱涝县次的逐年变化间接反映其降水变化状况。某年旱涝县次大于或小于其多年旱涝灾县次均值,则表明该地该年降水偏离了其均值,产生了旱涝灾害(13)。王静爱等人的研究与之极为相似(14)。
目前,仅有少数以小区域为研究对象者,才将区域内所有行政单位(州县)都纳入灾害等级确定的对象;一些以省级以上区域为研究对象者,基本上没有将行政区划内所有受灾州县都纳入灾害等级确定的视域,而是以点带面,确定该点所代表区域的灾害等级。
(3)灾情的量化
如果说灾次和灾害范围的量化属于单项量化的话,那么,根据灾情的量化则是综合性的工作。因为灾情是一个高度综合的概念,灾害发生的具体时间及持续时间的长短、次数、地点和成灾范围、成因、受灾(如水灾淹深等)和损失程度(如受灾和死伤人数、倒塌房屋)等,都包括在灾情范围以内。同时,灾情大小除通过灾害本身来度量外,还可由社会反应(如减灾具体措施及其频度、力度等)来映射。经由对诸如规模、程度等灾情的量化,人们能较准确地把握灾害的大小。如灾况大小不同,所造成的损失也各异。人们可根据文献中如“伤禾稼”、“田禾尽毁”、“无麦”、“无秋”、“无年”等确定灾之大小。
目前,史学界有关灾害的量化处理,所见最多者仍是灾次的量化,且标准不一。灾次的量化虽为必要,而如果以此为唯一的量化内容,未免过于简单;同时,这种量化方法存在如忽略灾情轻重等诸多不足。因此,史学研究中灾害的量化内容和处理方法必须有所突破。
3.《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确定旱涝等级的方法及其存在的缺憾
到目前为止,国内对历史水旱灾害进行等级划分最权威者,乃中央气象局20世纪七八十年代组织专家确定的5等级法。据其说明,各地历史时期旱涝级值主要根据有关文献记载而评定的。5等级中的1、2级分别表示洪涝灾害中涝与偏涝的情形,3级为正常。同时,编着者又特别强调具体定级过程中所秉持的几个基本原则或做法:
第一,编制目的方面,采用5等级主要是为了“表示各地的降水情况”,等级的大小分别表示由降水多寡所引起的干湿程度状况。非降雨引发的洪涝,如河网低洼地带的“河决”,以及客水过境造成的水害,《图集》“一般不加考虑”。
第二,旱涝发生时间方面,主要考虑春、夏、秋3个季节旱、雨情的出现时间、范围和严重程度。并规定凡一年份内旱涝先后出现者,如春旱夏涝、夏旱秋涝,则以夏季情况为主。
第三,一个地区洪涝等级的确定,并非为该地所有行政区划中最小行政单位(历史时期为州县)洪涝等级综合的产物,限于人、物力,编者只是在区域内选择1—2个站点,“每一个站点代表现在行政区划的1—2个地区(或历史时期1—2个府)的范围”。并规定:当一个站点所代表地区的范围内既有旱又有涝时,以多数县份的情况处理。
第四,对各地旱涝等级出现频率的限定。规定1级(涝)、5级(旱)各约占总年数的10%,2、4级(偏涝、偏旱)各约占20%—30%,3级(正常)约占30%—40%。并声言:“由于各地气候特点不一,各站点旱涝等级频率分配不强求一致”(15)。
按照上述做法,组织和编撰者绘制、出版了《图集》。它不仅是国内目前规模最大、最权威的历史旱涝分布图集,而且其确定的旱涝等级划分方法被人认为“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处理定性描述记载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法”,纷纷为一些研究者所采用,以研究某些地区的历史旱涝。如林振杰、钟兆站等人利用是法,分别建立了山东各地区、河南省淮河流域明代以来的旱涝等级序列等等(16)。而且,《图集》所确定的全国120个站500余年的旱涝等级序列还被学界作为基本代用资料而广为征引(17),进一步研究历史时期的自然和社会问题(18)。然而,援用《图集》者忽略了以下问题:
首先,《图集》的编撰及其确定的旱涝5等级,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了考察历史时期的气候变化(19)。如上所云,气象学意义上的旱涝与灾害学所讲的旱涝并非完全同一概念,其考察重点和目的各不相同。气象学研究旱涝,侧重点是大气降水及其引起的干湿状况变动,至于其他因素,如河网低洼地带的“河决”、“客水”过境等导致的洪涝灾害则不在其考察的范畴;而灾害学研究水旱灾害时却不能如此,因为灾害与社会总是紧密相连,灾害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相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的。研究历史时期的水灾,如果因袭上述气象学旱涝等级划分时舍弃“河决”等非降雨因素对洪涝灾害发生的影响作用的做法,对非降雨因素导致的灾害视而不见,以致不少非降水因素引发的洪涝灾害被疏漏,不仅无助于研究弄清事实的基本目的,而且据此得出的研究结论也和实际情况南辕北辙,既不利于人们对历史灾害发生情状的认识和规律的把握,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由于气象学和灾害学在旱涝概念界定及研究目的上存在一定差异,所以,二者在洪涝等级的划分上也应有所不同。而一些旨在探讨历史灾害的研究者不顾彼此差异,盲目套用《图集》气象学上的旱涝5等级划分方法,对历史旱涝灾害进行等级划分,其做法显然有失于妥。
其次,即使《图集》采用的等级确定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参考价值,但其一些规定和做法也未必妥善,存有缺憾:
一是区域站点的选择上存在问题,有些站点在区域范围内未必具有代表性。如安徽北部选择阜阳、蚌埠2个站点,代表皖北清时期颍州、凤阳和泗州3州府。其中蚌埠站点的选择,值得商榷。因为近代以前,蚌埠为凤阳县一集镇,其本身并无完整的文献记载,而凤阳县的有关旱涝灾害记载又不能简单地归之于蚌埠。此其一;其二,皖北站点设置相对较少,尤其是水旱灾害频发地区——东北部宿州等地——缺少站点。
二是等级划分法不一定完全科学,因为它忽略了一些诸如发生机制、灾荒的累积性等基本特点。有学者对此已有所阐述,可参阅(20)。
三是该法在评定历年灾害的等级时,还兼顾各级灾害出现的频率,规定了正常年份和旱、涝各等级分别占总年数的一定百分比。这一人为规定频率的划分,带有极强的主观性,结果评定后的正常年份过多,与各地的实际气候情况有一定的差距;同时一些特大旱、涝没有涉及,也与一些地方的实际灾情有一定的差距(21)。
另外,《图集》在相关资料查阅和利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遗漏,有关学者对此一相关问题有所统计和阐述,可参见(22)。
4.学术界关于旱涝等级划分的尝试
正因为《图集》在确定旱涝等级方面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从《图集》公之于众那天开始,就有不少学者尤其是那些从事区域水旱灾害研究者,并非全然援用其法,而是顺其思路,将研究区域的情况分得更细。如王邨等在研究河南历史灾害时,建立了7级旱涝等级,其中涝者有特大水(1级)、大水(2级)、水(3级)3级;陈家其的研究在《图集》历史旱涝5级分类基础之上,把太湖流域的旱涝进一步细分为特大涝(1级)、大涝(2级)、涝(3级)、偏涝(4级)、正常(5级)、偏旱(6级)、旱(7级)、大旱(8级)、特大旱(9级)9个等级;杨志荣等在研究湖南省近500年洪涝灾害的时空分布时,也不是简单地采用所谓的涝与偏涝的分法,而是以其旱涝等级标准为依据,对之加以适当的调整,将洪涝灾害分为无涝(1级)、偏涝(2级)、涝(3级)和大涝(4级)4级。上述分法,均比《图集》5等级制要详细,并被一些学者所采用。如张秉伦等关于1300-1980年淮河、长江中下游地区旱涝灾害等级的界定,就是参照陈家其对太湖流域旱涝研究时确定的等级判定法。而另外一些学者则另辟蹊径,尝试寻求新的等级制方法,如郑景云、王静爱、满志敏等根据灾区范围的大小来确定灾害等级的办法等等(23)。不过,以上各种分法,由于多为气象学上的旱涝研究,在等级界定的成灾机制方面,除少数外,绝大多数仍以大气降水为宗,有意无意地回避或忽略河流决溢、客水等在洪涝灾害发生方面的作用,没有明确地将此一情况纳入洪涝等级确定的范畴。
三 皖北地区1736-1911年洪涝灾害研究
本文中的皖北,是一个自然区划和历史行政区划的统一体。自然区划意义上的皖北,主要指安徽境内的淮河流域,即淮河中游地区;而作为历史行政区划概念的皖北,乃清代凤阳府、颍州府和泗州直隶州所辖地区。从区域水系的角度看,清代皖北包括位于淮河干流的寿州、凤台(雍正时析寿州置)、怀远、凤阳、临淮(乾隆时裁省入凤阳县)、五河、盱眙;淮南水系之沣河地区的霍邱,池河地区的定远、天长;淮北水系之沙河、颍河地区的太和、阜阳、颍上,涡河地区的亳州、蒙城、涡阳(同治时各析亳州、阜阳、蒙城、宿州一部分置),以及浍河、濉河地区的宿州、灵璧和泗州等近20个州县(见图1)。
1.1736-1911年皖北地区洪涝灾害等级
史学界关于历史灾害的研究绝大多数都没有进行灾害等级划分,而仅罗列史料对灾情加以平铺直叙。由此得出的所谓“灾害频率高”、“灾区面积广”、“灾害程度严重”等基本结论不仅笼统、片面和模糊,很难让人知晓其具体程度如何,使得以此为基础展开的如赈恤等有关社会反应研究结论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只有极其小部分经过一定专门训练的研究者在水旱灾害等级划分方面有所作为(24),但不少在方法上多因袭《图集》陈法。
(1)洪涝灾害等级确定的基本原则
首先,本文中的洪涝是一个灾害学概念,即为洪涝灾害。作为灾害,它通常包括灾害爆发和持续的时间、空间地域的幅度,以及在特定时空下的灾情等基本要素。灾情具体又包括灾民的规模及死亡人数的多少、农业收成的高低、房屋倒塌的规模和程度、河堤溃决规模等等,涉及自然和社会诸多方面。这些因素,既是灾害发生的表征,又是灾害引发的后果,人们可以根据上述一个或多个内容对洪涝灾害做出相应的等级判断。
其次,针对皖北地区特殊性,在洪涝灾害等级确定时,在成灾机制方面,不论是大气降水,还是河决或客水等引发的洪涝灾害情况,均以其实际产生的后果或影响而定。《图集》将河决、客水引发的洪涝排斥在统计范围之外的做法,系气象学的方法,既不适用于灾害学的研究,也不适应于皖北地区。因为皖北洪涝的发生,不完全是降雨的结果,其中不少为客水尤其是黄河南泛所致。考察皖北乃至整个淮河流域的洪涝灾害,必须将非大气降雨引起的灾害考虑在内,以其实际产生的灾情为准。该原则也是历史灾害研究时必须秉持的基本方面。
再次,旱涝灾害分项别类单独统计。《图集》将旱涝合类统计,规定同年内同一站点代表的范围内旱涝并发时,则以多数县为主,只记旱或涝;而其他发生涝或旱灾的州县,不论其数量多寡,也不论其灾情轻重,只因州县个数不占优势,其范围内发生的甚或严重的涝灾或旱灾概被忽略。此种对既已发生的灾情充耳不闻的做法,不宜为历史灾害研究所借鉴。
最后,在考察范围方面,本文为区域性灾害研究,为保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研究舍弃既往区域范围内选择代表站点的做法,而是将皖北地区每一州县分别作为一独立站点。

灾害学-清代皖北地区洪涝灾害初步研究 ——兼及历史洪涝灾害等级划分的问题(2)基本思路
首先,本研究所依文献,主要为水利部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整编的《清代淮河流域洪涝档案史料》,另外尚有地方志书。《史料》所载,主要源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1736-1911年间的部分“宫中”、“朱批”和“军机处录副”档,也就是清代地方各级官员,根据其所属州县等所禀报的各项内容分别汇总奏呈皇帝的奏折。整编者将上述奏折中有关洪涝灾情、河道变迁及治理、工程技术等史料分别摘录,最终整编成书。《史料》内容涉及雨情、水情、灾情、河道情况和河湖水位等等,凡是考察洪涝灾害必需的要件基本具备;所载内容也完全符合灾害学上对洪涝的研究。如在“灾情”方面,所录史料,既包括直接反映由雨情、水情(含相邻流域客水侵入)所造成的灾害深度和广度,更包括间接反映洪涝灾情的记载。前者如农作物受损后的收成,当年积水消退的迟早及其对该年农作物播种的影响,对诸如城垣、房屋、桥梁等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以及受灾人口、人畜伤亡、被灾州县村庄数目多寡等等;后者如灾后赈济、赋税蠲免及缓征等等(25)。这些内容不仅具体、全面,而且有较好的连续性,是研究清代洪涝灾害不可多得的第一手珍贵档案资料。不少研究者据此对清时期的洪涝灾害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鉴于此,本研究所据材料以之为主。对于《史料》之缺录,而地方志所载部分明显有洪涝灾害的年份,笔者根据方志,予以适当补入。如同治五年(1866年),淮河流域发生了特大水灾,皖北各地方志书等对之均有较多的记述,《史料》中对淮河流域上游河南、下游江苏的灾情也都有具体载记,唯不见皖北有水灾的奏疏。对于此类明显缺录且灾情并非一般的情事,笔者通常据情而定,适当补录。
其次,根据皖北地区洪涝灾害的特点,综合、借鉴有关研究中洪涝灾害等级划分的方法,确定皖北洪涝灾害等级划分的标准。笔者所见有关成果中,不少在进行旱涝等级界定时,所据文献的描述多限于自然方面,如大气降水、水潦深度等等。而在林振杰、钟兆站等研究中,虽然其简单利用《图集》旱涝等级5分法的做法不足取法,但其研究在旱涝等级确定时,明确地将灾害的社会方面影响纳入考量范畴的方法颇值得借鉴;另外,王邨、杨志荣等研究在区域洪涝灾害等级界定方面的4等级分法也很有特色。综合并借鉴上述研究的做法和规定,本研究对皖北洪涝灾害等级确定依据做出了具体界定(见表1)。
灾害学-清代皖北地区洪涝灾害初步研究 ——兼及历史洪涝灾害等级划分的问题
最后,根据《史料》记载,结合上述等级划分标准,逐年划定皖北各州县洪涝等级。然后,综合各州县级值,计算出1736-1911年间皖北地区历年洪涝灾害的平均级值。在计算区域洪涝灾害平均级值时,本研究采用杨志荣等提出的计算公式(26):
I=[4A+3B+2C+(N-A-B-C)]/N
式中A、B、C分别表示区域内某年出现4级、3级、2级洪涝灾害的州县数,N为区域内州县总数,I为区域内某一年份洪涝灾害的平均级值。I值的高低,是区域内受灾州县范围及其灾情的综合产物,较好地反映了区域内该年洪涝灾害的范围和程度。根据I值的定义和计算结果,规定:
当I≤1时,为区域无洪涝灾害;
当1<I≤1.5时,为区域偏涝,其中1/2左右的州县偏涝,或1/5的州县涝,或一州县大涝;
当1.5<I≤2.0时,为区域涝,其中1/2以上州县普遍偏涝,或1/2左右的州县涝,或1/4州县大涝;
当2.0<I<3.0时,为区域大涝,其中全区1/2以上州县涝,或1/3以上州县大涝;
当I≥3时,为区域特大涝,其中全区或所有州县均涝,或2/3以上州县大涝等。
这种等级的界定和级值的计算方法,既照顾到区域州县的范围广度,又兼顾到各个州县灾情轻重程度,比在区域内选取几个有限站点作为全区代表来确定洪涝灾害等级的办法更为全面、合理和科学。
(3)1736-1911年间皖北地区逐年洪涝灾害等级
根据前文洪涝等级的界定和计算办法,计算并列出1736-1911年间皖北地区历年洪涝灾害等级(见表2)。
将表2中历年洪涝灾害等级与《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所列皖北阜阳、蚌埠两站点的历年旱涝等级相比较(见图2、图3)(27),我们发现图2与图3之间在洪涝灾害时序分布方面具有相当的一致性:①在洪涝集中发生方面,都大体存在3个洪涝高发阶段,即18世纪30至50年代前后、19世纪20至40年代前后、19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这种一致性在图2和图3中的阜阳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图3中的蚌埠情况与阜阳、图2在一致方面表现得不是十分突出,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图集》编制蚌埠站等级时所据清代文献存在一定问题。②有限的大涝年份均分布在3个洪涝灾多发期内。

灾害学-清代皖北地区洪涝灾害初步研究 ——兼及历史洪涝灾害等级划分的问题
但同时,三者洪涝灾害发生年次又存在显着差别。表2、图2显示,1736-1911年间,皖北仅16个年份无洪涝灾。这些年份,或确实无洪涝发生,或发生在局部地区,且未造成损伤,档案故不载。如乾隆四十年(1775年),宿州黄水漫溢,但没造成损失(28)。既不成灾,地方就没有将此情上报,档案因此而缺录。但图3则不然,阜阳、蚌埠二站各有106个年份(1736-1760年8年份、1761-1790年16年份、1791-1820年25年份、1821-1850年19年份、1851-1870年16年份、1871-1900年17年份、1901-1911年5年份)和98个年份(1736-1760年10年份、1761-1790年16年份、1791-1820年17年份、1821-1850年16年份、1851-1870年13年份、1871-1900年19年份、1901-1911年7年份)无洪涝灾害发生(指正常年份或旱灾)。如果仅就图2、3反映的情况,人们极易得出大相径庭的认识。但实情并非如此,《图集》在对历史水旱等级界定时的规定,是导致图3洪涝灾次较少的根本原因。按照《图集》规定,一则河决、客水过境造成的水潦被排斥在统计之外;二则在旱涝灾同发年份,由于洪灾没有旱灾程度重,《图集》定级时只考虑旱灾。因此,《图集》的规定,对于从灾害学的角度考察一个地区的旱或涝灾害真相,具有一定的干扰作用。
2.1736-1911年间皖北洪涝灾害的系统分析
(1)洪涝灾害次数
关于淮河流域或安徽洪涝灾害的统计有很多,结果因标准不一而差距甚大。如王祖烈《淮河流域治理综述》统计,清时期淮河流域洪涝灾总数为38年次,灾害百年频率为14.2,元、明时期百年频率各为64.8和12.4,民国时期为25。38年次水涝中,淮河自身水灾、黄河与淮河均发洪灾的有23年次,其余15次为黄河南泛引起;夏韵根据《图集》,选取淮河流域阜阳、蚌埠等8站点1470-1979年的旱涝等级资料,逐年算出流域旱涝等级均值。结果清代仅有1739年等20年次涝灾,并无大的洪涝灾;荀德麟关于1400-1900年间淮河流域的水灾统计结果则表明,此间流域仅较大水灾就有350次;而据周寅康等统计,淮河流域1700-1899年间,流域性洪涝的频次为:1级(洪涝)11年次、2级(偏涝)16年次,总计27年次,远较荀氏统计为少;张秉伦等统计的结果是:1736-1911年,淮河中下游地区偏涝以上的洪涝灾害计87年次,其中1级(特大涝)2年次、2级(大涝)3年次、3级(涝)46年次、4级(偏涝)36年次。而专门就清代皖北洪涝灾害年次统计者甚廖。就笔者所见,与之相关者主要有:一是《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关于阜阳、蚌埠的洪涝灾害统计;二是赵德宏的统计,其统计结果为:1450-1949年间,安徽省淮河流域洪涝灾害有248次,其中.1级(大水)107次、2级(水)141次;三是施和金的统计。作者按受灾区域大小,把淮河流域洪涝灾害划为灾、大水灾两类。其中受灾州县6—10县者,算流域受灾1年次。10州县以上者,作大灾1年次。结果在1736-1911年间,皖省淮河流域一般水灾有13年次、大水灾为10年次(29)。
由于划分标准不同,加之以大多承袭《图集》将“河决”和客水过境引发的洪涝灾害排斥在统计之外的做法,上述统计结果和实际发生的洪涝灾害间存在不小差距。笔者以年为统计时间单位,无论是大气降水,还是河决或客水过境,凡引发对社会造成一定实际负面影响的洪水或内涝,均视作洪涝灾害事件。按此标准,根据《清代淮河流域洪涝档案史料》和方志统计,1736-1911年176年间,皖北有160年发生了洪涝灾。其余无洪涝记载的16年份,或确无水旱灾存在,无论《史料》还是方志,对此均无记载,如1769年、1827年、1853年、1872年等,其中1863年、1864年、1865年、1871年等年份还是丰稔之年;或皖北发生了旱灾,如1752年、1783年、1858年、1876年等,其中有些年份的旱灾还比较大,如1785年的特大旱和1856年的大旱等;或虽有雨情、水情,但不至成灾,如1775年、1777年等。再则,如果按照受灾范围大于州县总数的20%为灾年标准统计(30),那么,剔除洪涝灾害面积在4州县以下的24年次,1736-1911年间,皖北地区共有洪涝之灾136年次。
(2)洪涝灾害的时间分布特征
其一,在时间分布上具有普遍发生和集中发生的特征。除上述1752年等16个年份无洪涝灾害外,其余160年份是年年有灾,说明皖北洪涝灾害在时间分布上具有十分明显的普遍性特征。同时,160年次的洪涝灾害又有3个相对较为集中的发生时期。它们是:1736-1768年,33年只有1年无灾;1786-1852年,67年间也只有1年无灾;而1877-1911年的35年间则年年有灾。上述3个时段共计135年,约占全部年份的78%;有灾133年次,约占全部灾年次的83%。皖北这种洪涝灾害集中发生的态势与王静爱等相关研究结论大体一致。王静爱等研究结果显示,1736-1911年间,从长时段的角度看,全国大部分流域水灾受灾比普遍存在着1745-1765年、1825-1845年、1885-1905年3个基本峰值。这一洪涝灾害集中发生的情况,在同期的太湖流域也存在,只是集中发生时段被分割为4(1741-1776年、1789-1808年、1833-1882年、1901-1911年),且每个多发时期的洪涝灾害次数较为稀疏,某些阶段持续的时间因此相对较短(见图4)(31)。但在皖北,随着洪涝灾害发生区域的扩大,集中发生的情况也越来越不明显,具有一定分散性。如图5所示,发生范围在4州县以上、8州县以上的洪涝灾,其3个集中发生时段较清晰;随着灾害区域扩大到12州县以上时,集中发生的情况虽可见,但开始不明显;当区域扩至15州县以上时,3个集中发生时段基本消失,呈现出与其上游河南地区此间洪涝灾害发生时序分布相似的情形(见图5)(32)。
其二,连年分布。灾害的连年发生常被作为衡量灾害水平和规模的一项重要指标。1736-1911年间,皖北共有11个洪涝灾害连年发生时段。具体为:1736-1751年共16年、1753-1768年共16年、1770-1774年共5年、1778-1782年共5年、1786-1826年共41年、1828-1852年共25年、1854-1855年共2年、1859-1862年共4年、1866-1870年共5年、1873-1875年共3年、1877-1911年共35年,11个时段合计157个年次,几乎此间皖北所有洪涝灾害都是以连年的形式出现的,说其洪灾连年一点都不为过。
其三,洪涝灾害的年内时间分布。这里的时间分布,主要指洪涝灾害发生的月份或季节状况。据王静爱等研究,清代中后期各流域水灾受灾年平均的月动态变化的共性是峰值区域出现在6—9月份。作者据此指出,这与中国降水季节变化基本一致,表明受灾高峰的产生是由于水灾致灾因子与成灾体的季节变化一致性所引起的。但在不同流域,高峰值的大小和出现的时间具有一定的地域差异。赵德宏通过对1450-1949年间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旱灾害历史资料的整理、统计,结果表明流域水灾年内各个时期(季节)的次数比例(%)分别为:春季3.5、春夏2.7、夏20.4、夏秋13、秋24.5、秋冬0.3、冬1.0、冬春0.2、连续三季1.4、季节不明33。主要为夏秋时节,其中夏、夏秋、秋合计占57.9%(33)。

灾害学-清代皖北地区洪涝灾害初步研究 ——兼及历史洪涝灾害等级划分的问题
图4 1736-1911年太湖流域、淮河上游河南地区历年洪涝等级分布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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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对明清以来淮河流域年内洪涝灾害发生的具体时间做出全面、准确的统计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大气降水和黄河南泛相结合,使得淮河流域水灾年内发生情况变得十分复杂。不少研究,如赵德宏文,在统计淮河流域水灾年内发生时间时,就仅考虑大气降水的情况,而“对于由于黄河夺淮引起的水患,不予考虑,作为正常情况处理”。虽然本研究不能如此而行,但为使问题简单化,本文采用截选1736-1760年这段时间为统计个案的办法(34),通过对此间25年皖北洪涝灾害年内发生时间的统计来折射1736-1911年的具体情况。从统计结果来看,此间洪涝灾害有明确时间记载者共36次(见表3),主要分布在一年的3—9月,尤以6—8月最为集中,共29次,为已知时间总次数的80%以上。该3个月中,又以7月次数为最多(14次),占全部总次数的39%左右;其次为6月(9次),再次为8月(6次)。上述6—8月大致相当于农历五—七月,也就是古代史帙上记载的夏秋季。由此我们可以推断赵德宏研究中洪涝灾害多发生于夏秋时节,可能主要也就是这几个月。
其四,洪涝灾害持续时间。洪涝灾害持续时间是衡量灾情大小的尺度之一(35)。灾害既是自然现象,又是自然过程。其过程一般由孕育期、潜伏期、爆发期、持续期、衰减期和平息期6个阶段构成(36)。这里的灾害持续时间,是指一次灾害事件除孕育期、潜伏期以外的4个阶段所经历的日数。具体计算,以其区域范围不同而有所异。本文统计,有两种方式:
一为以年度为基本单位,对1736-1755年间皖北各州县洪涝灾害总持续时间的统计(37)。在此20年的时间,皖北各州县遭受洪涝灾的总时间是6604天,年均约330天;如果将20年中8年没有洪涝灾害记载或持续时间不明确的情况除去,按照12年平均,那么皖北年均洪涝灾害持续总时间约550天。具体到每个年份,各年持续时间长短不一:1736年79天、1737年13天、1739年506天、1741年433天、1744年80天、1746年1010天、1748年252天、1749年624天、1750年486天、1753年1445天、1754年946天、1755年730天。这一年度持续时间情况表明,1736-1755年间,皖北洪涝灾害持续的时间具有相当大的起伏。总持续时间长短起伏的原因,或与受灾州县总数的多少,或与历次洪涝灾害频次及其持续时间的长短有关。如1737年,皖北5州县发生水灾,但有水灾发生时间记载的仅3州县,且水灾持续时间均较短,由此使得该年皖北洪涝灾害总持续时间只有10余天;而1753年总持续时间长达1400余天,就与受灾面积广、次数多和每次水灾持续时间长密不可分。
二为各州县在此20年间所罹洪涝灾总持续时间长度,它是各州县历年洪涝灾持续时间之和。20年间,各州县洪涝灾害总持续时间(天)分别为:凤阳415、寿州393、定远27、天长269、灵璧461、宿州369、盱眙363、怀远440、五河383、霍邱390、太和267、阜阳357、颍上370、亳州299、蒙城200、泗州357、临淮378、虹县436、凤台430。年均持续时间(含没有洪涝灾害或发生时间不明确的8年)超过20天的有灵璧等5县(见表4),15—20天的有寿州等9州县,10—15天的有亳州等4州县,定远最少(定远此间只有一次持续27天时间的洪涝灾害);如果将没有洪涝灾害或发生时间不明的8年除却,则州县年均受灾日数为:灵璧38.4、怀远36.7、虹县36.3、凤台35.8、凤阳34.6、寿州32.8、霍邱32.5、五河31.9、临淮31.5、颍上30.8、宿州30.8、盱眙30.3、阜阳29.8、泗州29.8、亳州24.9、天长22.4、太和22.3、蒙城16.7、定远2.3。超过30天和20—30天的分别有12州县和5州县。
(3)洪涝灾害的空间分布
空间分布即洪涝灾害区域内州县分布。一般研究通常只涉及灾次的地域分布,本研究除包括这一必不可少的内容外,还包含灾情等级和灾害持续时间长短的空间分布等。
首先,历年受灾州县数额。据统计,160年次洪涝灾害中,受灾州县数占全部州县6成(11州县)以上者有93年次,约为受灾年次的58%(见图6)。其中11州县18年次、12州县7年次、13州县6年次、14州县12年次、15州县20年次、16州县11年次、17州县9年次、18州县10年次;10州县及其下者有67年次,仅占约42%。其中1—5州县36年次,6—10州县31年次。6成以上州县受灾的年次占洪涝总年次的绝大多数情况表明,皖北洪涝灾害具有面积大的普遍性特征。同时,受灾面积大与程度重相关,且都基本处于3个灾害集中发生阶段内。连年大范围的灾害,无疑对皖北社会经济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其次,除广泛性外,皖北洪涝灾害还有显着的区域性特征。①在洪涝灾年次上,各州县明显分布不均。有学者曾据《淮河和长江中下游旱涝灾害年表与旱涝规律研究》一书所录,对清代中期(1781-1855年)皖北的水患年次进行了统计。其中亳州12、阜阳6、凤阳32、怀远27、定远8、凤台19、寿州21、宿州35、灵璧19、颍上11、霍邱12、涡阳3、太和7、蒙城6、泗州34、盱眙24、天长16、五河41(38)。对于这一统计,笔者以为未必准确,因为所据文献存在一定问题,已有专家对之提出了善意的批评(39);再则,笔者就1781-1855年间洪涝灾害次数的统计也大大多于其统计数。统计结果表明,1736-1911年间,皖北17州县(不含临淮、虹县、涡阳)合计发生洪涝灾害1641年次,州县平均96.5年次(见表5)。其中高于平均数者有五河、灵璧、凤阳、宿州、泗州、盱眙、怀远、凤台和寿州;而阜阳、蒙城与太和等县则相对年次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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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洪涝灾害各等级的州县分布方面,也具有明显的区域差异(见表5)。3级涝灾皖北合计有360年次,州县平均约21年次,高于均值者无一不是洪涝灾害年次较多的州县,所不同者乃各州县灾害年次多寡所处的位次发生了变化;而阜阳、蒙城与太和等县则为该等级洪涝灾发生较少者。4级涝灾皖北合计有90年次,州县平均约5年次,除盱眙外,高于5年次者大多为洪涝灾害年次较多的州县,定远等州县为该等级涝灾发生次数较少者。
③在洪涝灾害持续性方面,1736-1755年的20年间(40),皖北各州县遭受洪涝灾害总时间高于州县均值(约330天)者有灵璧、怀远、凤台、凤阳、寿州、霍邱、五河、颍上、宿州、盱眙、阜阳、泗州等,年均持续时间大于州县均值(约17天)者为灵璧、怀远、凤台、凤阳、寿州、霍邱、五河、颍上、宿州、盱眙、阜阳、泗州等;而亳州、天长、太和、蒙城、定远等州县,无论是总持续时间,还是年均持续时间,都较均值为低。
综合上述,我们可就皖北洪涝灾害的空间分布得出以下基本认识:
其一,就受灾区域大小或州县多少来看,洪涝灾害在空间分布上具有广泛性。
其二,具体到各州县,又有明显的区域性。综合洪涝灾害发生的总年次和3、4级大涝以上等级的洪涝灾害年次,以及灾害持续时间(州县总持续时间和年均持续时间)等项指标,五河、灵璧、凤阳、宿州、泗州、盱眙、怀远、凤台和寿州等州县,既是洪涝灾害多发地区,同时又是受灾比较严重的地区;而阜阳、太和、蒙城、定远、天长、霍邱、颍上等州县,或受灾次数相对较少,或灾情略轻。从区域地理位置看,五河、灵璧、宿州、盱眙等州县位处淮河中游下部地区,而凤台、怀远、寿州等州县则地处淮河沿岸,表明这两大地带为清代皖北洪涝灾害多发区或重灾区。而中游上部的淮北地区,如阜阳、太和、蒙城等州县一则洪涝灾害次数较少,二则其影响程度也略轻。另外,即使是在一州县范围内,洪涝灾害也表现出一定的区域性,境内各河流及其周边低洼地带,尤其是各河口地区往往为洪涝灾害多发地带,体现了“水灾一条线”的特征。因此,皖北水灾的普遍性是以上述区域性差异为基础的。
(4)洪涝灾害等级分布
前文根据域内洪涝灾害平均级值(I值),将皖北洪涝灾害分为无洪涝、偏涝、涝、大涝和特大涝5种情况,其中无洪涝不属于考察范围,所以,皖北洪涝实际等级为4种。在皖北160年次洪涝灾害中,偏涝、涝年次各约占全部洪涝灾年次的31%和43%,大涝、特大涝各约23%与3%。亦即此间皖北洪涝灾以涝、偏涝为主,二者概率各为0.386和0.284;大涝尤其特大涝,相对年次较少,概率各为0.21和0.029,各约5年一遇和34年一遇(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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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时期的灾害影响,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灾害次数相对比较稀少,但历次灾害破坏强度极大,灾区受到的打击往往较沉重;另一情形则是每次灾害的破坏强度不太大,然因频次较高,该地区因此成为文献中经常提及的“积歉之区”,灾害对之产生的影响也是非同一般。根据皖北洪涝灾害中偏涝、涝占全部洪涝灾害年次的绝大部分,结合灾害发生频度和历次受灾州县的多少等,衡之以上述两种灾害影响情形,从洪涝灾的角度而论,我们认为,皖北属于典型的“积歉之区”,明清时人的诸多言论也清楚地阐明了这一点。
四 结语
1990年代以来,历史灾害研究成果孔多(41)。但史学界既有研究对水旱灾害基本上没有实行有效的等级划分。深入研究历史上尤其是具备文献条件的清代以降灾害,以及以灾害为背景的社会历史,必须建立在严格的灾害等级划分上。近年来,有学者对灾害史研究中潜在的“非人文化倾向”提出了批评(42)。按照笔者的理解,批评者并非反对历史灾害参数化的研究,而是强调人文尤其是历史研究者应积极参与灾害史研究,并以科学的方法规范研究,发出人文学者的声音。因此,强调灾害等级的划分,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灾害研究“非人文化”。“非人文化倾向”的克服,不是不需要运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手段来研究历史灾害,而是积极地借鉴自然科学相关技术手段,丰富历史学的灾害研究内容,深化历史灾害研究。
目前,无论是自然科学界,还是人文科学领域,既有的对水旱灾害等级的划分,基本上是秉承《图集》的方法。但《图集》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而且《图集》方法一是为历史气候之干湿状况变动的研究而拟定的,二是针对全国性水旱灾害研究的,不适于区域历史灾害研究。对历史时期的水旱予以灾害学的研究,其等级的界定和划分方法必须创新。
本文在广泛借鉴和吸收学界关于洪涝灾害等级划分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淮河流域洪涝灾害发生动因的特点,并将灾害发生的最终后果纳入考察的视域,建立了一个洪涝灾害等级划分方法。这一方法并不是什么“金科玉律”,但它解决了既往学界关于灾害等级划分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学界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创新,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和解决问题的手段,以推动历史灾害研究的进步。
运用文中提出的洪涝灾害等级划定的方法,本文对淮河流域中游皖北地区1736-1911年间的洪涝灾害进行了初步的研究。
首先,以《清代淮河流域洪涝档案史料》为主,并结合地方志书关于洪涝灾害的记载,对此间各州县有关洪涝灾害的文字描述予以了逐年数字化的等级划分。然后,具体算出皖北地区各年洪涝灾害等级值,据此判断诸年之偏涝、涝、大涝和特大涝等不同情况。
其次,在逐年厘清洪涝灾害不同情形的前提下,通过对1736-1911年间皖北洪涝灾害的次数、时序(年际、年内分布和持续时间等)、空间分布、洪涝灾害的等级分布等基本概况进行了系统的考察。结果表明:此间皖北洪涝灾害发生频繁,具有普遍、连年和集中发生的特点;灾害的年际、年内持续时间起伏较大;除广泛性外,灾害空间分布还有明显的区际不平衡性特征;其洪涝灾害类型主要为涝、偏涝,大涝次之,特大涝约30余年一遇。从上述洪涝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看,皖北属于典型的“积歉之区”。这一通过参数化研究而得出的结论,不仅印证了有关文献中关于皖北洪涝灾害情形的描述,而且使“十年倒有九年荒”这一广泛流存于民间的俗传被进一步具体化,深化了我们对皖北历史灾害的认识。
再次,皖北洪涝灾害产生的原因是多重的,总的不外自然的与社会的两大方面。自然原因主要有气候状况、淮河流域“簸箕型”地形、流域南北不对称的水系结构、土壤类型及其性质、黄河南泛等;除自然原因外,国家治河保运的策略、社会尤其是地方官对灾害反应的迟缓与被动、水利废弛等社会不当行为,也是皖北洪涝灾害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43)
最后,连年范围广大的洪涝灾害,对皖北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笔者的另一项研究将皖北的灾害情状与其社会应对行为相结合,发现赓续不断的灾荒对其的社会生产、民众生活,以及安愚、呰窳、博饮、健讼、尚武、好斗、趁荒与匪盗等社会事象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民间上述应对灾荒的风习、行为的产生和阶段性发展特征等等,无一不留有浓郁的灾害印记(44)。注释:
①如杨达源等:《近2000年淮河流域地理环境的变化与洪灾——淮河中游的洪灾与洪泽湖的变化》,《湖泊科学》,1995年第1期,第1—7页;卞利:《论清初淮河流域的自然灾害及其治理对策》,《安徽史学》,2000年第1期,第20—27页;徐国利:《清代中叶安徽省淮河流域的自然灾害及其危害》,《安徽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20—26页;张崇旺:《明清时期江淮地区频发水旱灾害的原因探析》,《安徽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第107—113页;高升荣:《清代淮河流域旱涝灾害的人为因素分析》,《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5年第3期,第80—86页;等。
②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北京)地图出版社,1981年。
③水利电力部水管司等整编:《清代淮河流域洪涝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等编着:《中国水旱灾害》,(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7年,第8—10页。
⑤《中国水旱灾害》,第1页。
⑥满志敏:《历史旱涝灾害资料分布问题的研究》,《历史地理》第16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80—294页。
⑦张德二:《重建近五百年气候序列的方法及其可靠性》,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气象科学技术集刊(气候与旱涝)》(4),(北京)气象出版社,1983年,第17—23页;《中国水旱灾害》,第1、9页。
⑧《重建近五百年气候序列的方法及其可靠性》,《气象科学技术集刊(气候与旱涝)》(4),第17—19页。气象学界这种出于研究历史气候变化的目的,将大气降水以外因素引起的洪涝灾害排斥在统计之外的做法是无可非议的。然而,有些历史学者在研究区域气候变迁之干湿变动时,却将“客水”引发的水灾次数纳入统计范围。如《安徽历史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一文,作者企图通过对水旱灾害次数及其发生原因的探讨,来折射气候的变迁,其思路是正确的。在气象学那里,水旱灾害次数及灾情轻重程度是被作为衡量一个地区气候干湿变化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其前提是要把非降水因素引起的水灾排除在灾次统计之外。然而,该文却未将非降水因素引发的水灾排斥出灾次的统计。其研究结果,因此不能真实地反映气候的变迁。参见施和金:《安徽历史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安徽史学》,2004年第4期,第59—65页。
⑨竺可桢:《中国历史上气候之变迁》,《竺可桢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58—67页;邓拓:《中国救荒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影印本;陈高佣:《中国历代天灾人祸表》,(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影印本。参见卜风贤:《中国农业灾害史料灾度等级量化方法研究》,《中国农史》,1996年第4期,第38—46页;张建民等:《灾害历史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8—94页。
⑩《中国救荒史》,第54页。
(11)参见龚高法等:《黄淮海平原旱涝灾害的变迁》,左大康主编:《黄淮海平原农业自然条件和区域环境研究》第2集,(北京)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75页。
(12)《安徽历史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安徽史学》,2004年第4期,第60页;《清代淮河流域旱涝灾害的人为因素分析》,《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5年第3期,第80—81页。
(13)郑景云等:《利用旱涝县次建立历史时期旱涝指数序列的试验》,《地理研究》,1993年第3期,第1—9页。
(14)王静爱等:《中国清代中后期(1776-1911年)水灾受灾比动态变化及风险评估》,《自然灾害学报》,1998年第4期,第53页。
(15)《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说明》。
(16)林振杰等:《山东省各地区近500年分季旱涝指数》,吴祥定主编:《黄河流域环境演变与水沙运行规律研究文集》第2集,(北京)地质出版社,1991年,第63—71页。钟兆站等:《河南省境内淮河流域历史时期旱涝等级序列的重建》,《灾害学》,1994年第3期,第68—71页;《河南省境内淮河流域近五百年旱涝等级序列的重建》,《河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4年第4期,第58—63页。另外,经济学界如胡鞍钢等在研究自然灾害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时,对1951-1991年间灾害的等级划分,采用的也是《图集》等级化法。参见胡鞍钢等:《中国自然灾害与经济发展》,(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第122—126页。
(17)葛全胜等:《20世纪中国历史地理研究若干进展》,《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5年第1期,第7页。
(18)如王业键等利用《图集》灾害等级,将自然变迁与社会事象的变动相结合,对清代气候的冷暖变迁、自然灾害、粮食生产与粮价变动的关系进行了综合研究。方修琦等根据《图集》及其他相关数据库,逐年算出北京等17个站点1661-1680年间的区域旱涝指数,以之为背景,对此间华北水旱气候灾害和清政府的东北移民开垦政策响应链关系进行了研究等等。参见王业键等:《清代中国气候变迁、自然灾害与粮价的初步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第3—18页;方修琦等:《极端气候事件——移民开垦——政策管理的互动——1661-1680年东北移民开垦对华北水旱灾的异地响应》,《中国科学(D辑)·地球科学》,2006年第7期,第680—688页。
(19)高文学主编:《中国自然灾害史(总论)》,(北京)地震出版社,1997年,第27页。
(20)苏新留:《民国时期河南水旱灾害与乡村社会》,(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4年,第25—26页。
(21)高建国:《中国灾害史料定量化综述》,宋正海等主编:《历史自然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学苑出版社,1994年,第27—28页。
(22)周宏伟:《利用历史文献资料研究华南气候变化问题刍议——读〈中国热带的小冰期及其环境效应〉一文所想到的》(《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55—162页)、夏明方:《中国灾害史研究的非人文化倾向》(《史学月刊》,2004年第3期,第16—18页)。
(23)王邨:《中原地区历史旱涝气候研究与预测》,(北京)气象出版社,1992年,第3、69—70页;陈家其:《从太湖流域旱涝史料看历史气候信息处理》,《地理学报》,1987年第3期,第237页;杨志荣等:《湖南省近500年洪涝灾害时空分布规律》,《湖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1994年第4期,第78—79页;《淮河和长江中下游旱涝灾害年表与旱涝规律研究》,第9页;张丕远主编:《中国历史气候变化》,(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第237页。
(24)主要成果如冯贤亮:《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70—175页;《旱魃为虐:清代江南的灾害与社会》,《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第202—211页。苏新留:《民国时期河南水旱灾害与乡村社会》,第23—29页;《民国时期河南水旱灾害及其乡村社会》,曹树基主编:《田祖有神——明清以来的自然灾害及其社会应对机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6—93页。张小聪等:《清代江西水灾及社会应对》,《田祖有神——明清以来的自然灾害及其社会应对机制》,第118—125页。
(25)《清代淮河流域洪涝档案史料·整编说明》,第1—2页。
(26)《湖南省近500年洪涝灾害时空分布规律》,《湖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1994年第4期,第79页。
(27)《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第327—331页。
(28)光绪《宿州志》卷36《杂志类·祥异》,(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年影印本。
(29)王祖烈:《淮河流域治理综述》,(蚌埠)水利电力部治淮委员会,1987年内印本。另见杨达源等:《近2000年淮河流域地理环境的变化与洪灾——淮河中游的洪灾与洪泽湖的变化》,《湖泊科学》,1995年第1期,第3页;夏韵:《淮河流域的水旱灾害》,《灾害学》,1988年第1期,第82—83页;荀德麟:《黄河夺淮述略》,《淮阴文史资料》第10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3年,第365页;周寅康等:《中国近500年流域性洪涝初步研究》,《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1996年第2期,第311页;《淮河和长江中下游旱涝灾害年表与旱涝规律研究》,第11页;赵德宏:《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旱灾害史料整理分析》,《淮河水利史论文集》,第195页;《安徽历史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安徽史学》,2004年第4期,第60—61页。
(30)参见《黄淮海平原旱涝灾害的变迁》,《黄淮海平原农业自然条件和区域环境研究》第2集,第75页。
(31)《中国清代中后期(1776-1911年)水灾受灾比动态变化及风险评估》,《自然灾害学报》,1998年第4期,第55页;《从太湖流域旱涝史料看历史气候信息处理》,《地理学报》,1987年第3期,第240页。
(32)《1736-1911年淮河上游河南洪涝情况》,参见:《河南省境内淮河流域历史时期旱涝等级序列的重建》,《灾害学》,1994年第3期,第70页。
(33)《中国清代中后期(1776-1911年)水灾受灾比动态变化及风险评估》,《自然灾害学报》,1998年第4期,第54—55页;《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旱灾害史料整理分析》,《淮河水利史论文集》,第195—196页。
(34)《清代淮河流域洪涝档案史料》,第132—273页。
(35)周俊华等:《1736-1998年中国洪涝灾害持续时间分析》,《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年第3期,第409页。
(36)杜一等:《灾害经济学是一门经济学新学科》,杜一主编:《灾害与灾害经济》,(北京)中国城市经济出版社,1988年,第15页。
(37)《清代淮河流域洪涝档案史料》,第132—237页。
(38)《清代中叶安徽省淮河流域的自然灾害及其危害》,《安徽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20—21页。
(39)邹逸麟:《对学术必需有负责和认真的态度》,《中国图书评论》,2003年第11期,第19—22页。
(40)《清代淮河流域洪涝档案史料》,第132—237页。
(41)清代灾害研究状况,参见吴滔:《建国以来明清农业自然灾害研究综述》,《中国农史》,1992年第4期,第42—49页。余新忠:《1980年以来国内明清社会救济史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1996年第9期,第18—24页。阎永增等:《近十年来中国近代灾荒史研究综述》,《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70—74页。朱浒:《二十世纪清代灾荒史研究述评》,《清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104—119页。李文海:《进一步加深和拓展清代灾荒史研究》,《安徽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第1—5页;另见《天有凶年清代灾荒与中国社会·前言》,第1—8页。
(42)《中国灾害史研究的非人文化倾向》,《史学月刊》,2004年第3期,第16—18页。
(43)陈业新:《明至民国时期皖北地区灾害环境与社会应对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3—79、468—470页。
(44)《明至民国时期皖北地区灾害环境与社会应对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