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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导言
在中华帝国漫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主要是靠向农民征收地租和赋税来维持的。仰赖于地主和佃户、国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有序关系,这一体制才得以延续。在20世纪中叶的变革中,地租被消灭了,政治经济结构转而建立在完全不同的原则之上。这种转变是如何发生的呢?是否像正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主张的那样,这是受压迫的农民阶级在负有历史使命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采取革命行动的结果?抑或如他们的贬损者所说的那样,是缺乏广大农民支持的一小撮阴谋家操纵的产物?
本书以商业发达的长江下游地区为讨论的焦点,得出如下结论:地租的消灭,与其说是农民群众或共产主义革命行动的结果,不如说是长期变化过程所致;这个变化过程早在中国共产党获得政权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它使得地主这一精英阶层在结构性崩溃的边缘摇摇欲坠。
当前的研究方法
对中国共产革命起因问题观点不同的三大学派,本书的研究采取有“扬”有“弃”的办法。这三大学派的研究方法是:正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道义经济的研究方法和所谓的市场经济的研究方法。正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将革命归因于在商业化和帝国主义的冲击下农民生活状况的恶化。简而言之,这种观点认为,始于明代后期的商品经济的扩张,伴随着19世纪帝国主义的入侵,导致农业人口明显分化为少数的地主和富农以及大量的贫农和无地的雇农。分化必然造成绝大部分农民贫困的加剧。一方面,他们得忍受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非人格化的市场力量的支配;另一方面,他们还得忍受不断攀升的地主的苛敛。结果,地主和佃户之间的关系恶化了,公开的阶级冲突升级了。因此,农民当然表现出非常乐意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的不满来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根据这种解释,共产革命是农村阶级冲突激化不可避免的结果。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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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例如,胡绳就这么认为。这个体系也是李文治(卷1)、章有义(卷2、3)编辑的洋洋大观的三卷本原始资料汇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1957)的编撰原则。
像正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那样,道义经济的视角十分强调在不断扩张的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农民生活日益不稳定。但是,在此动力之外,它还强调国家的作用,尤其是在帝国主义庇护下向近代化迈进中的国家的作用。按照这种观点,农耕社会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并轨,以及国家干预的扩张,都严重威胁着农民在勉强糊口的水平上维持自身生存的能力。第一个进程迫使他们与变幻莫测的市场力量联系在一起,第二个进程则加重了他们的赋税负担。与此同时,这两个进程还导致了乡村再分配机制的解体。在过去,这种再分配机制减缓了生存危机对社会中赤贫一族的冲击力。纯粹的市场考量取代了传统的道义责任。现在,因为失去了以往社会曾经提供的保护,农民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市场波动和不断上升的苛捐杂税的影响。就此而论,农民的集体行动基本上是一种防卫性的努力。农民在诸如中国共产党此类的革命纲领中所看到的是一个恢复道德社会和保障自己生计的机会,而非创造新社会的可能。①
与马克思主义者和道义经济学家不同,市场经济学家坚决主张,商业化和与世界经济的并轨显然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生计,并从而提高了农村生活水准。在他们眼里,革命的爆发并不是因为只有通过彻底的社会变革才能治愈的任何深层的结构弊病,而是因为一个或更多的直接政治因素的影响。蒋介石的国民党无法建立有效统治,中国共产党超乎寻常的组织能力,日本人在1937—1945年间的入侵和占领,都对革命的爆发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②
上述每一种视角都有助于解释这里提出的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本书注意到了阶级关系和地租问题;根据道义经济的研究方法,本书强调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田赋问题;根据市场经济的研究方法,本书注意到了市场关系,特别是运用物价资料来评估地租和赋税所造成的实际负担。
然而,这些研究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单独用来解释19—20世纪江南事态的发展。*按理说,长江下游地区从一开始就应该成为革命运动的最前线。毕竟,它具备了正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和道义经济学家所描绘的革命的一切必要因素:农村经济高度商业化,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农村社会高度分化。而且,由于长江下游地区经济上政治上的中心地位,帝国主义、近代国家机器的形成对此处的冲击更是要比国内其他地区大得多。然而,尽管这里具备了这些想来有利于革命的条件,20世纪20年代的共产主义组织者在江南地区却几乎没有取得什么进展,最后不得不放弃这种努力,转而把力量集中于穷乡僻壤。1949年,当革命最终波及这个地区时,革命的到来不是以来自底层的群众夺取政权的形式出现,而是以来自上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力征服的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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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种研究方法在斯科特(Scott)《小农的道义经济:东南亚的叛乱和生计维持》一书中表述得最为清晰。作为该研究方法应用在中国历史研究中的例子,参见马克斯(Marks):《华南的农村革命:农民与海陆丰历史创造,1570~1930》和撒克斯顿(Thaxton):《中国向右转:农民世界里革命的合法》。
②认为中国商业化和与世界经济的并轨基本上属于有利影响的论据,可以参见马若孟(Myers):《中国农民经济》、科大卫(Faure):《中国解放前的农村经济》、布兰德(Brandt):《华中与华东地区的商业化与农业发展,1870—1937》。关于国民党无法建立有效统治、中国共产党组织能力的重要,以及日本人占领的作用,分别参见伊斯门(Eastman):《流产的革命:1927—1937年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霍夫海因茨(Hofheinz):《截断了的海浪:中国的共产主义农民运动,1922—1928))、约翰逊(Johnson):《农民民族主义和共产主义势力的关系:革命中国的兴起,1937—1945》。
*清代,“江南”(江之南)一词指的是江苏南部的常州、苏州、松江三府和太仓州,以及浙江北部的嘉兴、湖州、杭州三府。
江南的历史在其他方面也同样背离了正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和道义经济观点的主要原则。例如,诚如正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所预言的那样,民国时期(1912~1949)确实可以看到地主与佃户之间冲突的加剧,但这不是地租负担不断加重或农民生活水准逐渐下降的结果。相反,那些年头,地租保持稳定,甚至还有所下降。佃户集体行动的逐步升级,更多的是由于政治形势而非经济形势的变动。同样,诚如道义经济的研究方法所预示的那样,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确实以更大的力度干预农村社会,但这未必一定导致苛捐杂税的增加和反对田赋的民众骚乱。相反,在民国时期的大部分时间里,江南农民的赋税负担要比晚清时期更轻,民众对田赋的抗议活动也明显减少。但是,尽管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国家对地方社会干预的加强,的确带来了民众抗租活动的升级。
在捕捉江南的演变模式时,市场经济的研究方法与其他研究方法一样,均无功而返。总的来说,市场经济的观点受到了其意识形态对手——正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过于简单化、摩尼教式的看法的过多影响。马克思主义者看到农民日益贫困的地方,市场经济学家就坚持认为农民日益富足。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正确的:不断加强的商业化和与世界经济的并轨给长江下游地区的农村带来了相对繁荣的时期,这一点也不假,但是同时也给这一地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混乱。市场经济学家往往对那些经济混乱时期不加以考虑,认为它们是非常态的,对农村社会不会造成持续影响。下面我们将证明这些经济混乱时期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影响,它们确实决定性地重新界定了国家、精英、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此外,市场经济的观点还认为,长期的经济增长产生了足够的剩余产品来满足所有三方的需求。而实际上,在晚清和民国时期,三方对于农产品的竞争可谓愈演愈烈。
方法论
本书的方法论也有别于以前的研究成果。过去,地租、赋税经常被当作常量来研究,而这样并不足以使我们明了有关各方之间变化的关系。例如,地租涉及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双向关系,即使地租率保持不变,任何一方的变化均可引起这一关系的重新界定。地主从村庄迁往市镇,将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关系的性质;佃户愈来愈密切地参与商品经济,也会带来同样的后果;然而,没有一种变化必然地意味着地租量的变化。仅仅把地租、赋税看作简单的数量是不够的,必须把它们置于发展的社会关系的背景中加以研究。
此外,本书并非把目光只停留在赋税或地租上,而是把二者结合在一起进行分析。赋税和地租构成双轴线,国家、农民、精英三者之间的关系围绕着这两个轴旋转。它们俩相互紧密依存,其中一方发生变化就会直接影响到另一方。例如,国家增加田赋,将迫使地主提高地租,而地租收入的下降则可能引起地主逃避赋税。为了更好地了解地租和赋税,就必须将它们置于与对方的关系中来加以观察,而不能孤立地看待。
与此同时,因为各方利益迥异,在赋税和地租中纠葛不清的三方,还应该被视为各不相干的独立个体。正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倾向于“合三为二”:一边是地主和国家,另一边是佃户。与此相似,道义经济学家往往把大精英地主和小自耕农混为一谈,一并归入纳税人一类,而后使该集团与国家相对立。这么处理,两个学派都把复杂的动态因素简单化了。在地租关系中,国家和地主的利益虽有重叠,但也不是完全一致。官员决不可能只奉地主之命行事。他们有自己的职责所在,这些职责在某些时候驱使他们与地方精英密切合作,在另一些时候又导致他们与地方精英直接对抗。同样,在赋税关系中,大精英地主和小自耕农的利益也不是完全重叠的。二者承担的赋税负担不同(至少在中华帝国时期是这样的),与国家发生关系的方式也不同。忽视这些差异,就会遗漏引起变化的若干主要力量,因为正是地主和国家所关心内容的越来越趋于分歧,以及大土地所有者和小自耕农所关心内容的越来越趋于一致,在19世纪末20世纪导致了三方之间关系的转变。
最后,本书考察了清代和民国时期各种外部影响对地租和赋税关系的作用。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商业化和城市化、中国与世界经济的并轨、太平天国运动(1851—1864),以及近代国家机器的形成。为了回应某一事件或过程,地租和赋税进行了调整,重新划分其中可能允许的界线;接着,在那些新界线所组成的结构中,三方对下一轮挑战再作出回应,依此类推。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上事件和过程的影响是不断累积的。按照这种方式,外部影响与地租关系、赋税关系相互作用,引起了国家、精英、农民之间力量平衡的逐步调整。
民众的抗租抗税活动
赋税和地租关系说到底就是对农产品的竞争关系。因为每一季的收成都是固定的,三方的争夺实际上是一场有得有失的游戏,一方获利,即意味着另外两方遭受损失。小农生产的特性注定了糊口以外的剩余十分有限,因此,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只大不小。产量稍稍下降,都很容易引起针对收获物的激烈斗争。①
三方关系中固有的紧张状态,在土地所有者、佃户的抗租抗税斗争中表现得最为淋漓尽致。抗租抗税形式有二:个别的和集体的。个别的反抗活动包括种种小打小闹,通常只是旨在阻挠地主和国家征敛的偷偷摸摸的小伎俩,如拖延交纳、简单的规避、在租谷或税粮中掺杂,等等。不顺从的单个事例,本身对权力和财产关系所构成的威胁十分有限,但是诸多事例累积起来的分量却会造成巨大的冲击。②个别的抗租抗税活动促成了江南地主和政府官员的政策与实践,此中过程,恰恰就是贯穿本书的一个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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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小农生产的特征与中国农村冲突的频率、激剧程度之间的关系,参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333页。
②斯科特:《弱者的武器:农民抵抗的日常形式》对此讲行了认真讨论。
本书研究的时段内,个人抗命不从是农民比较普遍的反抗方式,但是种田人间或也会团结起来,采取集体行动,反抗地主或国家的索取。村民们可能会发动罢租或罢税,如果不减轻数额,他们就拒绝交纳钱谷;他们也可能联合起来把征税与收租之人从地界上赶跑;他们还可能举行游行,跑到地主宅第或县衙要求减租蠲税。在江南,往往只有地租和赋税关系处于极度紧张的经济政治状态之下时,这种行动才会大量发生。
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民的集体行动对于本书所作的分析意义重大。首先,它可以用作衡量地租和赋税关系的一个便利的尺度。公开冲突激烈的时候,斗争各方的不同利益也就最尖锐地对立起来,三方关系紧张之所系也就最清楚地得以揭示。其次,集体反抗行动的频率和方式的变化,往往意味着国家、精英和农民之间力量平衡的变化,也因此能够更多地揭示出三方关系的转变。最后,集体反抗行动与每天发生的平淡无奇的农民抵触行为并无二致,它当之无愧地成为变化的一个动因。在历史发展的某些关键时刻,普遍的集体行动对于重构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和赋税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商业化、城市化和世界经济
我们首先开始讨论的是清代中前期的地主、佃户和国家,当时蓬勃发展的商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极大地改变了地主和佃户之间的关系。商业机会以及城市生活的惬意吸引着大土地所有者进入市镇和城市,此时,他们与佃户之间的关系就变得越来越疏远、越来越缺乏人情味;至于佃户,当过去的带有些许感情的人格化的纽带被严格的契约关系所取代的时候,他们也逐步摆脱了地主的控制,获得了更大的独立性。地主—佃户关系的淡化,为双方因为土地及其产出而加剧冲突创造了条件。这也促使国家从总体上更多地干预乡村事务,特别是地租关系。
随着商业化的不断发展,地租和赋税也越来越普遍地折征货币。正如我们在下文可以看到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成了江南农村社会一个主要的不稳定因素。由于需要获得现金以交租纳税,更多的农民,甚至于那些只种植粮食作物而没有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民,都被拉入了市场经济。这个过程,黄宗智称之为“剥削推动的商品化”,①它削弱了土地生产能力与地租赋税水平之问的联系。过去,地租和赋税都是以平均产量为基础的定额;现在,它们年年随着物价以及中国复本位制中银铜比价的涨落而波动。以前,威胁国家、地主和农民之间脆弱平衡的主要经济因素,是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造成的产量下跌。地租和赋税的折征货币,使得这一平衡同时还非常容易受到变动的市场力量的影响。
清末和民国时期,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的并轨,土地生产能力与地租赋税之间的联系越来越脆弱。物价和货币价值不再是仅仅对国内供求关系起反应,也对国际市场力量起反应。赋税地租关系容易受到世界市场影响的特性,在19世纪40—50年代,在清代的最后15年里,以及后来的20世纪30年代经济萧条时期,都表现得淋漓尽致;在这些时期内,物价和币值的变动普遍引发了民众针对国家和地主的反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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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102页。
市场经济的观点强调,因为世界贸易提高了对农产品的需求,从而给中国农村经济带来了好处。但它几乎没有注意到中国与国际市场的联系如何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租税负担,更没有注意到这种联系如何使得国家、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①我在前面已经说过,这种忽略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要对世界市场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影响作出任何估计,都不能不考虑到国际物价和货币波动对地租赋税关系所起的作用。
太平天国运动
太平天国运动标志着长江下游地区国家、精英和农民三方关系变动中的一个分水岭,这是本书的主要观点之一。1860—1864年太平军对江南的占领,极大程度上瓦解了农村社会秩序,以至于在战争过后清政府重新控制江南之时,势必要对地租赋税关系进行大范围的调整。
关于太平天国运动对农村社会的冲击,学者间一直争议颇多。在西方学术界中,孔飞力(Philip Kuhn)和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提出的论点最具争议性,他们两人主要依靠江南的状况来系统阐述自己对于晚清和民国时期叛乱与地方社会结构变迁之间关系的推论。②简而言之,他们认为,平叛战争不可避免地打乱了国家和精英之间的动态平衡,使得绅士有机会侵夺已被削弱的府县政府的军事行政职能,并在地方社会中扩张自己的势力。在那些太平军直接控制下的地区,绅士的力量足以迫使太平军为了保证获得对清军作战所需的收入,而放弃其重新分配土地、追求平等社会的激进纲领。既然无法根除这些现存的权力和财产关系,太平军转而选择维持原状,并利用它们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按照这种观点,在占领区内,太平军统治的主要受益人就是精英,太平军同意他们对地方社会拥有实际上无可辩驳的管辖权,以此来换取稳定的收入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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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科大卫:《中国解放前的农村经济》对此观点持部分异议。他在此书中考察了世界货币市场对江南地租和赋税的影响,但是对国家、地主和农民之间不断升级的紧张局面却近乎视而不见。
②孔飞力:《中国帝制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第189—196页。魏斐德:《叛乱与革命:中国历史上民众运动之研究》,第219—220页;《中华帝国后期地方控制的演变?导言》,第2—4页、21—25页。
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1864年平定叛乱之后,脆弱不堪的政府无法恢复已经失去的权威和控制力。因为力不从心,地方一级的军事行政权力继续掌握在精英手中。随后,在晚清和民国时期,精英通过近代化和地方自治改良巩固了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其结果造成了地方绅士不断滥用权力,他们不再受到政府的节制,逾越了对精英一农民相互作用起指导意义的那些界线,进一步发展成为民国年问的“土豪劣绅”。他们的蹂躏终究成了农民不满情绪的主要导因,助长了农民对20世纪共产革命的支持。
本书也试图探究太平天国运动与共产革命之间的联系。但是,关于这一联系的性质,本书的研究结果导出一个不同的观点。太平军在江南的统治,既没有导致太平天国思想体系中指明的那种农村社会的完全重构;也不像孔飞力和魏斐德所提出的那样,即权力的控制、财富的影响对现存机构,实际上秋毫无损。太平军在地方管理和地租赋税关系中引起的变化,虽然还不能够算得上是革命,但是比起那些精英,农民的利益还是得到了较为充分的满足。我认为,精英对农村的控制,可能已经强大得足以迫使叛乱者在意识形态方面有所让步,但是还不足以制止叛乱者强行实施不利于精英利益的措施。
江南精英走过叛乱的年代,他们的力量不能说是毫发未损,更不能说是有所加强。诚然,太平天国战争过后,江南地区的精英势力确实出现了显着扩张。但是,这一进展并非如孔飞力和魏斐德认为的那样,是精英在太平军占领期间取得统治地位的一个产物,而应该是他们努力恢复在太平天国混乱时期所失去的势力的结果。而且,精英势力的扩张,也不是如孔飞力和魏斐德所竭力主张的,需要国家权力的收缩;相反,太平天国运动之后,精英和国家都在想方设法,力图重新界定自己与对方以及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二者的职能、影响也都有所膨胀。
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地租赋税关系
太平天国运动引发的危机,导致国家、地主和佃户三方之间的关系得到全面修正。首先,在晚清时期的苏州府,继而又在民国时期长江下游除苏州府外的大部分地区,官员从各个方面介入地租关系,干预的程度是前所未有的。这种介入需要更为全面、更有组织地参与地租征收,与此同时,也需要更加努力地管制地主对佃户的欲望。其次,地主,尤其是在外大地主,动用种种资源以建立私人收租代理机构和田业公会,每年与县官就地租的最高标准问题进行交涉。国家更多地介入,地主更多地动用资源,二者共同作用,为地方官员和大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增加了新的形式。
这两个过程有助于解释前面所提及的自相矛盾的现象,即民国时期的江南,一方面是地租保持稳定甚至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却是佃户反抗事件的不断发生。我将要在书中说明:即便官员和地主之间相互制约的新形式能够遏制提高地租的可能性,但是,它们也会为佃户集体行动的逐步升级创造有利条件。而且,它们还改变了行动的性质。随着国家在地租关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地方政府官员也随之取代地主成为佃户反抗活动的首要靶子。不过,强调反官方运动的高涨,并不意味着佃户和国家之间关系的完全对立。因为,国家在地租关系中的介入,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方面。官员可能千方百计地要逼迫佃户交租,但是他们也殚精竭虑地要限制加诸佃户头上的负担。反映这种双重性的是:在地租征收中,江南农民视国家为侵略者,但是,在地租调整中,却视之为自身利益的潜在保护者。
因此,20世纪20年代,当共产主义组织者试图动员江南农民的时候,他们面临的局面要比正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所描绘的明显复杂得多。国家,远不止于地主统治阶级的代理人,它已经成功地控制了地租。农民,远不止于共产主义号召的接受者,事实证明,他们强烈反对针对国家权力的激进行为,因为他们已经一次又一次成功地转向国家权力寻求帮助以抵制地主的剥削。
在本书研究的时段内,赋税关系如地租关系一样,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往这个方向迈出的第一步就是1863年着名的减赋运动,这是对江南土地所有者的一次重大让步。直至世纪之交,这次让步都极大地减轻了他们的负担。接着,中国国家近代化过程引起的货币波动以及变本加厉的苛捐杂税,抵消了改革的大部分有利成果。其结果是,在清代的最后10年中,许多江南府县的负担加重了,民众的集体抗税行动也愈加激烈。
然而,民国时期江南农民抗税行动的次数却出现了戏剧性的下降,相对于中国其他地区的趋势,这真是一个惊人的例外。那些地区与道义经济研究方法的断言相吻合:他们努力榨取更多的税收来支持近代国家机器的形成,而这种压力触发了农村抗税行动的逐步升级。下文将证明,民国时期江南的真实赋税水平(即与农产品价格相关的赋税水平)经历了两个不同的阶段:最初,在军阀统治下的1912—1927年间,赋税下降;其后,在1927年国民党控制该地区并着手实施其雄心勃勃的强国计划时,赋税急剧上升。但是,即便是处于国民党统治之下,田赋还是要比晚清时期轻得多,民众的反抗活动也就随之减少了。
我认为,造成反抗活动减少的一个同等重要的原因,是赋税事务中一种新的精英行动主义,它本身是对国家积极巩固岁入基础而作出的反应。与帝制时代不同,江南地区的民国政府要求大土地所有者按照和小自耕农一样的税率交纳赋税。税额的均等与地租压力的减轻同时出现。面对上升的赋税和下降的地租,大土地所有者有一种直接的经济上的动机,他们要游说政府蠲免赋税,并从农民手中夺回鼓动民众减税的主动权。
总的说来,在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变动中,地主是输家。国家的介入损害了地主的权威,而过去他们正是凭借权威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与佃户打交道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为佃户的利益而进行调停,佃户才能够比在过去更有力地对地主坚持自己的要求。特别是1927年之后,地主更是被上升的赋税和下降的地租这把老虎钳牢牢地夹住了。在日本占领的8年(1937—1945)里,以及紧接其后的国民党统治的最后4年(1945—1949)里,他们的窘迫境地更加恶化。1949年,中国共产党控制这一地区的时候,面对的不是一个强大的拥有土地的精英阶层,而是一个已经被日渐强势的国家侵扰以及成长中的佃户政治力量所严重削弱的精英阶层。
(来源:世纪中国 中华文史网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