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宋朝赋税制度历史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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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宋朝赋税制度历史介绍

宋朝税收制度特点是赋重役轻。

首先,兵役基本消失。唐中叶以后,均田制破坏,府兵制解体,兵农分离的募兵制逐渐取代兵农合一的调兵制。南宋人王栐说:北宋“兵农既分,军制大异于古。”募兵制已占居主导地位。兵源既不像唐代前期那样调集世袭军户,也不像南唐那样差调全国农民,[参 104]而主要是来自招募和雇佣的普通老百姓,特别是饥民。府兵制虽有残留,诸如存在于某些特定地区的弓箭手之类的乡兵,但也不是全国各地的普遍现象。北宋的基本状况是:职业士兵“以起军旅”,普通农民“无预征役”。[参 105]政府一般不再“籍农民之身以为兵”,转而“赋敛农民之粟帛以赡正军”。北宋人韩琦在比较汉唐调兵和北宋养兵的优劣时说:“杜甫诗中《石壕吏》一首,读之殆可悲泣,调兵之害乃至此”,进而得出养兵“自有利民处不少”的结论。苏辙也曾将北宋兵制同前代兵制作对照,称:“古者兵出于民”,“民之于兵,可谓劳矣”;“近世兵民既分”,“民可谓逸,而兵可谓习矣。”从当时人这些前后对比和劳逸、利害之论,都是北宋农民大体摆脱兵役负担的确证。其次,厢军分担夫役。北宋农民的主要徭役负担是包括春夫和急夫在内的夫役。第三,夫役雇法推行。人们通常所称王安石的免役法或雇役法,指的是差役即职役雇法。


宋朝-宋朝赋税制度历史介绍

宋代的杂税名目众多,“经制、折帛钱为诸州之害,板帐、月桩为诸县之害”[参 106],此外还有二税盐钱、蚕盐钱、丁绢、丁盐钱、僧道免丁钱、秤提钱、市例钱、折估钱、折布钱、布估钱、畸零绢估钱等,“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参 107]其征敛赋税的手段,诚如朱熹所说:“古者刻剥之法,本朝俱备。”[参 108]宋人的类似说法颇多,诸如:“正税之外,杂赋至繁,诡制异科,丑名暴敛”;[参 109]“其色不一,其名不同。”以致世人“不能尽举”;“当官者不能悉其详”[参 110]。蔡戡又言:“其赋敛繁重,可谓数倍于古矣。”各人的具体说法虽然不尽一致,但共同之处是肯定赋税的名目繁多。赋税倍增的结果是:“民间苦赋重。”[参 111]

政府又通过将税收大量投入到军队里,利用灾年招募流民、饥民当兵的政策[注 24]辅以一系列常设的社会救济政策(特别是对老人和儿童[参 112]),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所以两宋时期没有爆发过如黄巢起义,元末民变那样的大规模民变。

宋代的农才赋役制度,名称和中唐之后的两税法一样,但内容不同,宋两税是单纯以土地为征收对象的土地税,标准是按各户所占有田地的数量和质量收取。而唐两税却是要综合每户的人丁和资产包括土地、桑、居宅、牲畜和钱财等定户等再以户等计算本户之两税。可知唐两税的范围远较宋两税为广,唐两税包括田亩税、户税、力役,而宋两税只是纯田亩税而不包括户税、力役。在宋,户税、力役是另算的,按各户人丁收的税称丁税,也就是户税,按户等财产分级别收的税称役钱,也就是力役的内容。也就是说,宋的两税加丁税再加役钱才约等于唐的两税。[参 113]宋朝的税制是“以贫富为差”的“两税法”,根据居民有无不动产,划分户别,再以家庭财产之多寡,划为不同户等,按户等财产分级,高资产户纳税多,低资产户纳税少,没有田产,则不用缴税。役钱则是宋制规定,凡应服劳役者可输钱免役,也就是付朝廷募兵制的费用。

宋商税主要有住税和过税。住税即买卖交易税,税率3%,过税即商品流通税,税率2%。宋公布商税则例,把应纳税的商品名目颁布于税务、官署、交通要道,使商人了然。税务按照则例收税,商旅按照则例纳税,非则例所载(即假如税务私增收税条目),商旅可以拒纳并越级上诉。[参 114]另一项税收是海关税。主要对商品进出口和流通收税。外船来经商先经市舶检查,抽取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二的税。宋朝鼓励海上贸易,将制造的产品销往外地,市舶司甚至设在马六甲海峡,设到安南,赚取大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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