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祯-明代灾荒时期之民生——以长江中下游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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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代灾荒时期之民生——以长江中下游为中心


明代灾荒时期之民生——以长江中下游为中心
罗丽馨
【原文出处】《史学集刊》(长春)2000年01期第37~48页。
【作者简介】罗丽馨(1951—),女,台湾省宜兰县人,中兴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兴大学历史系,台湾台中 402
【内容提要】明代灾荒频繁,影响民生。尤其米麦价格较一般平均价格多则高达10倍以上,平均则高3—4倍之间。此外,棉花、盐、柴薪、水等民生日用品的供应,也直接或间接受影响。灾荒时,百姓通常只能以草叶、葛蕨、竹米、各类树皮等维生,或以糠秕杂菱、藻、豆饼为食,或掘食“观音粉”等。官府对灾民虽有漕米改折、截留漕粮、行平籴法、煮粥赈饥、转运米粮等救济措施,但这些救济策有其局限性和弊端。因此,饥民煮食子女、鬻妻女、流亡、行抢、杀人等社会问题亦出现。
【关 键 词】明代 长江 中下游灾荒米麦价格 生活 治安 救济
一、前言
中国自古以来,即灾害不断,究其原因,与地理气候条件复杂,自然变异强烈有关。此外,人为的政治、社会、经济因素,如战争、流民、水利等问题,也有相当影响。[1]明代灾荒频繁,以水灾而言, 平均一年四个月有1次,旱灾平均约一年六个月1次。其他蝗灾、疫灾、雹灾、霜雪、地震、饥歉等,亦屡屡发生。目前明代灾荒方面的研究,多着重在备荒措施,及各种自然灾害的统计。对于灾荒时期的物价、米谷流通、社会问题等,尚未有系统的整理。本文以灾荒时期的民生作为探讨重点,即为补此不足。
明清时期曾多次修志,至今仍有相当数量旧方志保存下来。方志篇目中,有“灾祥”、“祥异”、“祥”、“祥祲”、“杂记”一项,专记载当地的祥瑞与灾异[2]。方志对灾区范围及灾情, 记述较明确、详细,本文即是运用此类记载,尝试描绘灾民生活实态。由于资料收集所限,仅能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范围,先作研究。
本文分灾区之分布、米麦之价格、灾民之生活、治安之恶化、灾民之救济等五个主题,希望对灾民的生活略作初步性考察。
二、灾区之分布
有明一朝灾荒之次数,据邓云特先生统计,有1011 次。 其中水灾196次、旱灾174次、蝗灾94次、雹灾112次、风灾97次、疫灾64次、 地震165次、霜雪16次、歉饥93次[3]。又,据竺可桢先生的研究,发生在长江中、下游诸省的水灾,江苏有4次、浙江11次、江西4次、湖南3次、湖北2次、四川4次,总计28次[4]。旱灾,江苏有9次、浙江46次、安徽6次、江西12次、湖南14次、湖北44次、四川4次[4],总计135次。明代近77.6%的旱灾发生在这个区域。各省中,水旱灾最频繁的是浙江,有57次。其次是湖北46次,再次是湖南17次、江西16次、江苏13次、四川8次,安徽有6次最少。当然此一区域还有潮溢、地震、虫灾、疫灾、歉饥、飓风、雹灾等。以浙江为例,成化二年桐乡有海溢[5]。嘉靖三年二月山阴地震、大歉[6]。 嘉靖二十年严州府属六县大旱蝗[7]。万历十六年孝丰县旱蝗且大疫[8],山阴县疫疠交作大饥[6],钱塘县六月有瘟疫[9]。崇祯十四年,桐乡、诸暨两县有蝗灾, 萧山县有疫疠[10]。上海在万历十五年七月有异雷飓风[11]。江西建昌、永丰两县万历十六年有大雹[12]。笔者根据成文出版社出版的方志及《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整理出7个表(参阅附表)。 表中所列之灾荒次数与竺可桢先生的统计数字不符,尤其是浙江和湖北的旱灾数有极大出入,此主要是笔者仅录有物价记载的灾年。若由目前整理出的7个表作分析, 各省各时期的灾荒数如
表1 时期  永乐 宜德 正统 景泰 天顺 成化 弘治 正德 嘉靖省份江苏         1   2   1   5      1   8浙江      1      2      2      4  16安徽                  1      1  13江西   2         1      1   1   1   5湖南                           1湖北                        1   1四川                           2时期  隆庆 万历 天启 崇祯省份江苏      8   3   8浙江     11   1   6安徽      6      4江西      8   1   6湖南      4   3   3湖北   3   2   1   1四川即嘉靖、万历、崇祯是各省灾荒较频发的时期。又,各省受灾超过三府以上的年份如表2
表2 省份      江苏              浙江年份嘉靖2年  镇江府 淮安府 苏州府 扬州府嘉靖3年              绍兴府 湖州府 衢州府 嘉兴府 杭州府嘉靖19年嘉靖23年 镇江府 苏州府 松江府 嘉兴府 绍兴府 杭州府嘉靖24年 松江府 苏州府 常州府 宁波府 台州府 绍兴府 湖州府 杭州府 温州府万 历  扬州府 苏州府     嘉兴府 衢州府 绍兴府 杭州府 湖州府16年   松江府 徐州      宁波府 严州府 金华府万历17年 镇江府 苏州府 常州府 扬州府万历18年崇祯9年              金华府 处州府 台州府崇祯13年 应天府 徐州 常州府  绍兴府 嘉兴府 湖州府 苏州府 扬州府 淮安府 杭州府崇祯14年 苏州府 常州府 松江府 扬州府         绍兴府 严州府 嘉兴府崇祯15年 松江府 苏州府 常州府崇祯16年             湖州府 嘉兴府 绍兴府省份        安徽          江西年份嘉靖2年  庐州府 徽州府 和州嘉靖3年嘉靖19年             南昌府 抚州府 袁州府嘉靖23年嘉靖24年             饶州府 南安府 赣州府 九江府 南昌府 临安府万 历              饶州府 抚州府16年               南康府 九江府万历17年 卢州府 凤阳府 安庆府 抚州府 南康府 广信府 徽州府万历18年             袁州府 饶州府 南康府崇祯9年              广信府 饶州府 袁州府 抚州府崇祯13年崇祯14年 徽州府 滁州 安庆府 宁国府崇祯15年崇祯16年由上表知嘉靖二十四年、万历十六、十七年、崇祯十三、十四年受灾区较广。主要是水灾和旱灾,加上部份蝗灾和大疫。但所列各府,并非每一府中的每一县全是灾区,如万历十六年,杭州府仅昌化、钱塘两县,宁波府仅象山县,金华府仅金华县有灾情。
灾荒的发生虽以嘉靖之后较多,但因各地地理条件不一,出现“有年”、“大稔”、“大熟”的地区亦存在(参阅表3)。
表3 省份       江苏              浙江年份隆庆元年 苏州府 吴江县 扬州府 东台县万历元年万历7年  应天府 溧水县万历10年 扬州府 通州万历11年 扬州府 通州万历12年 苏州府 吴江县 吴县       杭州府 余杭万历13年 苏州府 吴江县 吴县       杭州府 临安万历14年 苏州府 吴江县 吴县万历20年万历27年 苏州府 (棉花) 宝山县 嘉定县万历31年 苏州府 (棉花) 宝山县 嘉定县万历41年 徐州 沛县 (麦)万历42年 应天府 溧水县万历46年省份         安徽          湖南年份隆庆元年万历元年                  常德府 龙阳县万历7年万历10年万历11年万历12年万历13年万历14年万历20年      庐州府 舒城县万历27年      池州府 建德县万历31年万历41年万历42年万历46年      滁州若对照表2和表3,苏州府灾荒虽多,但万历年间却出现不少“有年”。此外,同一年在同省不同地区也可能出现大旱和大有,如万历二十七年安徽宁国府太平县大旱,池州府建德县却是大有年。
三、米麦之价格
灾荒影响民生最大的是物价,尤其是米价。以江苏省而言,万历十七年升米200钱,即斗米200文最贵,原因是灾期长,大旱外,加上前后三年大疫之故。正统五年、嘉靖二十四年、万历十五年、崇祯十三年、崇祯十五年,斗米高达1000文。其他斗米400文、320文、200文、170文、150文、100余文者也有,但以百文较多,稍低是80文。以银而言,每斗有5钱、4钱、3钱(或3钱9分、6分、3分、2分)、2钱(或2钱3分)、1钱(或1钱8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嘉靖三年, 嘉定县当时银1钱是70文,万历十六年常熟、昭文两县银1钱200文,崇祯十五年南汇县银1钱278文,崇祯十六年南汇、上海地区银1钱300文。以崇祯十三年银1钱等于通行铜钱220文计(参阅表4), 崇祯十四年东台县米石5两、崇祯十五年宝山县亦米石5两,换算铜钱斗米是1100文。此可说明至崇祯末,斗米1000文大约是一般灾荒时期最高的米价。又,由附表1知崇祯年间,斗米多在2钱以上,而以3钱或4 钱较多, 换算铜钱是440文、660文、或880文,较之天启以前斗米100文,少则多4倍, 高则多近9倍。麦价除崇祯十三年沛县每斗1000文外,有100文、9分、1钱、1钱8分、2钱、2钱3分等,比米价低。同一年灾荒,各地米麦价格并不一致。由受灾区较广的崇祯十三年,可以清楚看出此种差异,此应与受灾程度有关,如崇祯十四年东台县旱蝗且疫,但“有麦无禾”。
表4:银钱比价表 时间     银(钱) 铜钱(文) 备 注洪 武      1   100成 化      1    80   16年伪钱盛行1钱=130文弘治初      1    70正 德      1    70嘉 靖      1    70   市价好钱时1钱=30文隆 庆      1    80万历13年   1(金背)  80   时有变动,或1钱50文.39年时,市价银1钱=66文天启元年以后   1    55崇祯初      1    65   崇祯13年,1钱=苏州净钱200文.通行的钱200文,更差者500或600文.资料来源:彭信威《中国货币史》,页677、683、693、694、711。
浙江省灾荒时期米价,基本上和江苏省类似,即斗米最高钱1000文,除天启二年西安县斗米银8钱外,崇祯年间多半是3钱或4钱,最高5钱。麦价以嘉靖二十四年台州府每斗3钱最高,万历十六年嵊县小麦每斗9分,大麦6分,崇祯十四年萧山县大麦每斗1钱5分。安徽斗米最高1000文, 灾荒时期米价仍以崇祯年间较高,斗米达银6钱、5钱、4钱、3钱不等。麦价通常低于米价,但嘉靖十三年含山县斗麦和斗米同样是1钱, 崇祯十五年春霍山县斗麦高达1400文。江西省除崇祯8年万年县斗米2000 文外,最高亦是1000文,但江西灾荒时米价,嘉靖时期大致高于崇祯时期。如嘉靖时期斗米有银7钱、5钱、4钱、3钱者,而崇祯时期,除崇祯八年浮梁县斗米3钱6分外,大致在3钱以下,低者8 分。 崇祯时虽斗米有钱500文、300文、200文,但此时钱值低,因此折银算之, 亦低于嘉靖时期。麦价,嘉靖二十三年浮梁县斗麦1钱5分。湖南以万历二十三年耒阳县斗米1两5钱最高,天启以后,斗米9钱~5钱不等。湖北以崇祯十五年宜城县斗米10金(10两)最高,正德三年孝感县斗米8000钱次之,此二价格是明代长江流域各省灾荒时期仅见的高额米价。
明代各时期米的平均价格如表5所列,对照灾荒时期,知差距少则1倍,多则10倍以上,崇祯年间多半在3、4倍以上。
表5 时   期 米价 公石/银  时  期  米价 公石/银洪武      约4钱6分  正德年间   约4钱7分5厘永乐年间   约2钱8、9分  嘉靖年间   约5钱8分多宣德年间    约2钱9分  隆庆年间    约5钱9分正统~天顺   约2钱9分  万历年间   约6钱3、4分成化年间    约4钱4分  天启年间   约9钱2分7厘弘治年间   约5钱1分8厘  崇祯年间     1两以上资料来源:彭信威《中国货币史》,页703~704。(明代一石=1.0737公石)
麦价一般相当于米价的8成,贵时或者与米同价。表6是平时的麦价。由表6知,灾荒时期,麦价最高仍为平时的10倍以上,通常亦在3~4倍之间。
表6 时  期    麦价石/银  时  期    麦价石/银正德4年      3钱    万历28年      4钱正德10年     3钱    万历38年      3钱嘉靖21年    4钱5分   崇祯16年     2钱1分资料来源:彭信威《中国货币史》,页701。
四、灾民之生活
灾荒时,米麦不收,物价高腾,百姓通常以不易受灾害影响的自然植物维生,根据表7百姓采食的植物,包括草叶、薇、葛蕨、乌蒜、 芦心、草根、蕨根、猪巴子、蓼根、灰苋、各草子、竹米,及榆、榉、楢等树皮,并以糠秕杂菱、荬、荇、藻,或杂菽、豆饼。此外,掘食“观音粉”,以生葱、柴菌、干蝗蝻、干牛皮疗饥者,亦有之。甚至煮食子女,或食瘗胔。李濂序重刻《救荒本草》曰:
是书有图有说,图以肖其形,说以着其用。首言产生之壤,同异之名,次言寒热之性,甘苦之味,终言淘浸烹煮蒸晒调和之法。草木野菜,凡四百一十四种。……或遇荒岁,按图而求之,随地皆有,无艰得者。苟如法采食,可以活命。……[13]
即由《救荒本草》一书,知救饥草木野菜有414种,而且随地都有。前述饥民所采食者,不过是其中一小部份。这类草木野菜,叶可食者,用生食、晒干炸食,或油盐调食。根可食者,用煮、蒸、晒干炒熟。实可食者,蒸食、作饼,或去皮捣磨为面,仁则煮粥。豆类,用煮、炒、蒸、磨面或打饼。竹米,是竹穗生实,味似麦(注:同治《嵊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卷26,杂志,页8载:“竹米者,丛竹中所生也。状粳糯差小,色微红,味甘。”、“竹六十年一易根,根易必花结实而枯,实落复生。”)。各类树皮则舂磨作饼。观音粉者,即禹贡所谓厥土白壤之类[14],其土色白味平,性微热。先用水浸,次以粗布去其渣滓,一分土和以二分米、荞麦粉亦可[15]。同治《饶州府志》载,观音土“初挖出似石,见风后软如米粉,味甘可食”[16]。其味似亦“甘”。又,同治《龙泉县志》载“邑东北蛇长岭有土,色淡红腻如面,俗名观音粉”、“及秋熟,则土不可复食”[17]。即其色淡红,且秋成便还其故质,不可食。由此推测,各地所出观音粉,虽不尽相同,但可食用应无疑问。此物虽可疗饥,“惟多食者,生胀病”[17]。如前所述,观音粉是以一与二之比掺和米、麦而食,但灾荒缺粮,通常观音粉多于米麦,甚至专食观音粉,以致有肠塞、腹胀饱死者[18]。又,长久食用观音粉,会导致四肢无力,且便闭,因此也有“以桃花叶煮水饮之,得解”[19]的传闻。
大水虽淹没田禾,倾毁庐舍,以至舟行陆地,但鱼虾满沟或游入市里,房舍之中甚至可捕鱼。道光《巢县志》载:“(万历三十六年)六月水入巢县城,鱼、虾满沟浍,圩民赖以取食。”[20]乾隆《震泽县志》亦载:“(万历三十六年)大水,高田皆淹没,城中居民皆驾阁以处,鱼、虾、蠃、蚌满屋,卧榻之下,可俯而探。”[21]知大水带来大量鱼、虾、蚌,民赖以取食。光绪《华亭县志》载:“(嘉靖四十年)秋大水,饿殍浮水者甚多,鱼虾至肥,分文可得巨鱼五、六斤。”[22]即巨鱼五、六斤不过分文。鱼多,是否钱价就便宜?康熙十一年高邮州大水“河鱼忽涌起,任人网取,市中鱼一斤钱一文,七日而鱼尽。”[23]嘉庆十一年春东台县民饥,“河鱼涌出,人争取之,每斤直数文。”[24]此虽是清代史料,但可以看出鱼价高低不等,而且很快就网尽。海潮也有将海鱼冲至沙滩者,《宁志余闻》载:“(崇祯十五年)十二月潮涌,一鱼至沙滩,无鳞甲,具四足,人以利刃脔割之,肥不可食,只用以燃炬。其骨节可畜水。养鱼识者,曰此海象也。”[25]这种叫海象的鱼,肉肥不可食,但可熬油燃灯。至于旱灾,海鱼搁浅沙滩者亦有之。万历《钱塘县志》载:“(万历三十三年)六月旱,钱塘江沙上有海鳅百条,重数百斤,民取肉熬油。”(注:万历《钱塘县志》,纪事,灾祥,页6,万历三十三年条割注。光绪《杭州府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4年),卷84,祥异3,页26作“海。)即海鳅也是只能熬油。
灾荒对盐、水、柴薪等民生日用品的供应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康熙《松江府志》载:“(洪武)二十三年庚午,海溢松江海盐,溺水灶丁二万余人。”[26]嘉庆《东台县志》载:“成化八年七月大雨,海涨,浸没盐仓及民灶田产。”[24]知海溢浸没海盐、盐仓、民灶出产,甚至溺死灶丁。据康熙《绍兴府志》载,成化十二年七月,诸暨、余姚大雨,余姚“水陷没石堰场官盐数十万引”(注:康熙《绍兴府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卷13,灾祥志,页35下。嘉靖《临山卫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卷2,纪异,页51上下,作“数千万引”。)。又,万历十五年,山阴、会稽、萧山、余姚、上虞,白秋雨至冬至,“盐价腾十倍”。[27]表8万历四十六年汉阳盐贵,是因蝗害。 天启元年正月,长沙淮盐骤涨是因大暴雨。九月桑植盐踊贵,则是大雪,河水舟楫不通之故。明代后期,湖广一带淮盐官价,1斤银1分左右,私盐1厘5毫左右[28]。长沙、蒲圻是淮盐贩卖区,天启元年长沙淮盐每斤2钱,比官价贵20倍。蒲圻盐每包7钱,净盐60斤为1包,[29]1斤约1分1厘7毫。桑植盐每包1两2钱,每斤2分,均高于官价。前述救荒草木野菜,不少是用油盐调食,盐价高腾,只能淡食。柴薪取自山陵林麓、海边草荡、水滨萑苇,或作物草秆。沿海地区少山陵林麓,加上煮海为盐亦需燃料,这些地区的柴薪通常较贵。《阅世编》载,上海地区,柴百斤约银6、7、8分或1钱内外[30]。正德十年太仓州薪百斤钱50文,以当时银1分钱7文计算,亦7分多。[31]表8嘉靖十五年宿州束薪钱1000文,约银1两4钱3分。灾荒时“民间拆屋材为薪”[32],“锅无粒粟、灶无薪,只有松楸可济贫。半卖半烧俱伐尽,可怜流毒到亡人。”[33]是无薪或薪贵难炊爨的写照。旱灾水荒,史料亦可见水贵之记载,嘉靖二十一年江苏靖江县旱蝗,刘甫学诗云:“五斗糠秕三尺布,一挑河水五文钱。”[34]表8万历十七年霍邱县“担水千钱”。水贵时较之米、麦、盐、薪更甚。崇祯十七年夏,上海亢旱水竭,知县彭长宜有“米价贵,水价倍贵。饥欲死,渴更欲死”[35]数语。因此,“贩夫担河水,贸钱供爨”[33]、“人争汲水,致毙”[36]是水荒时的另一景况。
表7    时间         原因洪武18年~20年      水旱无收永乐2年         5月大雨低田尽没宣德9年         夏旱宣德9年         自春至秋大旱天顺3年         湖南大旱5~9月始小雨成化20年         大荒成化21年         春夏之交乡民适艰食弘治17年         淮扬卢凤洊饥正德4年         春夏大饥嘉靖元年         太平大饥嘉靖19年         春大饥嘉靖19年         夏大饥嘉靖23年         大旱嘉靖24年         大饥嘉靖24年         亢旱大饥嘉靖24年         大饥嘉靖24年         2~6月不雨嘉靖28年         大旱万历3年         6月霖雨水止,河堆涨万历8、9年        连年水灾万历16年         民大饥万历17年         夏大旱万历17、18年       旱蝗相仍万历26年         5~7月不雨,各邑民饥万历27年         大水继大旱万历35年         饥馑天启5年         大饥天启6年         春夏雨6月大旱蝗机7月大风雨冬不雨天启7年         大饥崇祯4年         大水崇祯5年崇祯7年         饥崇祯9年         大旱崇祯9年         夏大旱崇祯10年         丽水大饥崇祯13年         秋蝗崇祯13年         大旱飞蝗崇祯13年         三吴皆饥崇祯13年         大旱崇祯13、14年       旱蝗民饥崇祯14年         春夏大饥崇祯14年         夏大旱、大疫、秋蝗崇祯14年         各邑饥 灾民生活               出处饥民至煮子女为食           光绪《松江府续志》,卷39壮者相率借糠,杂菱、荬、荇、藻食之,老幼入城行乞,不得多投于河             乾隆《震泽县志》,卷27民饥采草叶,屑榆皮、杂豆饼食之                光绪《无锡金匮县志》,卷31二季不收,民无粒食,相剥榆皮为面以食             嘉靖《重修太平府志》,卷12白之以易食               乾隆《长沙府志》,卷37采薇充饥               乾隆《永宁县志》,卷1四山箬竹生米,采可疗饥.独宣山为甚,至千余石         乾隆《宣平县志》,卷19人相食,且发瘗胔食之        光绪《盱眙县志稿》,卷14民采榉树皮舂磨作饼食之,多死                 光绪《龙泉县志》,卷11黄山竹生米,人争采食之        乾隆《宁国府志》,卷3杂草牙木皮为食            康熙《嘉兴府志》,卷2民采菌以为食             光绪《抚州府志》,卷84富者亦食半菽             万历《钱塘县志》,纪事民食野藟,多饥死          同治《义宁州志》,卷39民食葛蕨既尽,既以乌蒜树皮                  康熙《休宁县志》,卷8黄源出玉,曰仙米,饥民锄食之,多病              嘉靖《丰乘县志》,卷1黄岩县西苦竹村有竹数亩,皆生米,居民蒸以为食,味似麦。远近争取之,人得数斗                  民国《台州府志》,卷133有一人夺生葱疗饥,未及尝复一人夺去              康熙《太平府志》,卷3居民结筏浮箔,采芦心,草根以食                光绪《淮安县志》,卷40四乡生圣稻数百亩,生民赖此得食                康熙《蒙城县志》,卷2食糠秕,继以草根木叶         嘉庆《松江府志》,卷80民从远方市绿豆、小麦、黑豆、荞麦
崇祯-明代灾荒时期之民生——以长江中下游为中心)其口。咽糟糠、茹树皮             光绪《石门县志》,卷11兴化柴场中,忽生菌,民多取以为食               康熙《兴化县志》,卷1至采竹米以食             民国《新昌新志》,卷18山竹生米可食             民国《建德县志》,卷1昌化县箭竹开花结实如麦,合邑赖之               光绪《杭州府志》,卷84人采楢树皮食之          光绪《丹徒县志》,卷58民采食
崇祯-明代灾荒时期之民生——以长江中下游为中心山乳石          道光《江阴县志》,卷8有道人取石,手捻为粉作饼,示饥者,人因争取食之,名观音粉               光绪《丹徒县志》,卷58冬,有民见春初所下谷种结实水中,争取食            康熙《兴化县志》,卷1冬12月,天雨谷、黑色,遍地可食,人拾之,有至数斗者                  同治《袁州府志》,卷1~1民取南山白泥以食,竞传曰:观音粉              光绪《慈溪县志》,卷55民食上,名观音粉           嘉庆《义乌县志》,卷19有山上如粉,取以杂米,研为粿,谓之仟粉          同治《广丰县志》,卷10民食蕨根,蒸白墡泥食之,名曰:观音粉。青田同     光绪《处州府志》,卷25东湖涸,生茅草,又有形如荸荠而甚坚者,俗名猪巴子,人争噉之。干蝗蝻及蓼根、灰苋、干牛皮之属,皆搜食无遗               嘉庆《萧县志》,卷18江仪民掘蜀冈下黄白土食之,高邮民亦于土山据石屑食之,名曰观音粉           嘉庆《扬州府志》,卷70树皮食尽,至发瘗胔以食       光绪《丹徒县志》卷58民掘食粉食之,粉出陶王山,马王山各处亦出          同治《彭泽县志》,卷18乡民于上山掘石屑食之,曰观音粉,多胀死            嘉庆《高邮州志》,卷12先食树木皮及各草子,渐至食人                 乾隆《砀山县志》,卷1民屑榆皮为食             光绪《昆新两县修合志》,   卷51或采竹米以疗             乾隆《绍兴府志》,卷80表8   时间          原因嘉靖9年万历46年          蝗天启元年        大饥,正月大凌。9月大雪、河水舟不通、盐踊贵。12月盐价胜通正德10年        大无麦嘉靖15年        6-7月霪雨    12月-16年2月雨雪万历17年        霍邱县旱淮竭井枯   盐、柴薪、水          出处一斗银一钱            民国《象山县志》,卷30盐贵至6钱            乾隆《汉阳县志》,卷4淮盐每斤2钱,盐每包1两      嘉庆《长沙县志》,卷262钱               同治《桑植县志》,卷8盐每包7钱            道光《蒲圻县志》,卷1薪百斤钱50            民国《太仓州志》,卷26束薪千钱             光绪《宿州志》,卷36担水千钱             乾隆《霍邱县志》,卷12五、治安之恶化
饥馑缺粮,民不堪饥,煮食子女、鬻妻女、流亡、行抢、杀人等,成为无可避免的社会问题。煮食子女、鬻母或妻、子者,如洪武十八~二十年松江府水旱,“饥民至煮子女为食”[37]。成化二十年通州大旱,有“斗粟易子女”。(注:光绪《通州直隶州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卷末,杂纪,祥异,页3。嘉庆《东台县志》,卷7,祥异,页5载:“斗粟易男女一人”。)嘉靖二年南畿诸郡大饥,“百户王臣、姚堂以子鬻母”[38]。十六年德安大疫, 流亡者“鬻一少女仅斗金”[39]。十九年嘉兴府大饥,“妇女多鬻于外境”[40]。三十八年盱眙县大祲,“四乡鬻男女者,万余人”[41]。同年天长县大饥,“民间子女多鬻他郡”[42]。天启六年春东台县民不聊生,“插草鬻子女者盈衢市”[42]。崇祯十三年江苏丰县大旱,所在流亡,“或以妇子易钱百文,饭一餐去不复顾”[43]。但鬻妻女,而“妻女以口食贵不售”[44],或“以妇子易米三升,无复受者”[45],甚至“不论价”(注:康熙《德清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卷10,杂志,灾祥,页624载:“(崇祯十五年)旱蝗…鬻妻女者,亦不论价。”)亦有之。陈其德灾荒记曰:
食物倍长于去年(崇祯十四年),大鸡二足得钱一千,即小而初能鸣者,亦五百、六百,汤猪一口动辄自五两至六、七两,即乳猪一口亦一两五、六钱至一两七、八钱。若小厮、妇女反不过钱一千、二千文。又安见人贵而畜贱耶。[5]
即灾荒物价高涨,已非“人贵畜贱”,同时也有得人不如得畜的意味。此外,由“有怀百金、田券不得售而死者”[46]、“妇女有披华服带簪饰而饿死者”[27],亦说明钱财、田产不得易一餐的饥困窘况。又,饥民“流移外境”[47]、“弃孩遍野”[48]都是消极的求生方式,其可能导致的结果是“村落为墟”[49]。
灾荒时期,深刻影响社会治安的是抢劫、杀人、逼官等。所谓“凶年民之不肯就死者,必起而为盗。”[50]因此饥荒时,盗患频仍,如正德四年江西高安县谷贵,“饥民白昼攘夺于市”[51]。嘉靖二十三、二十四年绍兴府嵊县大旱,“乡人有携麦半升夜归,辄被劫杀于道”[52]。崇祯六年湖北潜江县大饥,“村民周肖河等聚众抢夺”[53]。崇祯十五年春,安徽东流县大饥,“有携食于道者,则争夺之”[54]。饥民四出抢掠,多以有米之家——即富户为对象。同治《上海县志》载:
(万历十六年大饥)人啖糟糠屑豆饼作粥,继以草根木叶,饥民相枕藉。桀黠者煽众环富室告贷,寻间入室中,尽夺其所有,报复杀伤其众。盐司忧祸且不测,亟上其事,诏用重典,歼其渠魁,人心乃定,此为一大变云。[55]
即万历十六年大饥,桀黠者煽众向富室告贷,或入其室抢夺。后杀其为首者,人心乃定。乾隆《吴江县志》,叶志曰:
是年(崇祯十三年)米价腾涌(大旱蝗大饥之故),富家多闭籴,乱民朱和尚等,率饥民百余人,强巨室出粜,不应则碎其家,名曰:打米。各村镇皆然,有藉以修怨贾利者,一邑骚动。署篆杜同知劝富家减价平粜,巡抚黄希宪取朱和尚正法,此风稍息。[56]
即崇祯十三年,吴江县大旱蝗、大饥,米贵,但富家闭籴,以致乱民朱和尚等率百余饥民强迫富家出粜。不出则碎其家,名曰:打米。惟藉此报仇取利者亦有之。最后因官吏劝富家平粜,及将朱和尚正法,才稍平息。由上所引,知饥荒时,除官府外,富室也是饥民得以仰赖的对象。但富室拥米不出,坐索高价,饥民入抢富家米谷,似乎是唯一救急的办法(注:参阅康熙《绍兴府志》,卷13,灾祥志,页43下载:“崇祯十四年春,各邑贫民聚众入富家抢米谷。”光绪《平湖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卷25,外志,祥异,页4 下载:“崇祯十六年夏大旱,民不堪饥,相率而掠有米之家,逼粜官米。”康熙《万载县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26册,北京:中国书店,1992年),卷12,灾祥,页3载:“成化十三年夏大旱民饥,……富者闭籴, 贫者攘夺。……”民国《宁国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杂志,灾异,页3下载:“崇祯十四年辛已蝗虫来宁,……冬月,饥民成群发富家仓禀,几欲为乱。……”。)。抢劫的平息,一方面是富家减价出粜,更重要的是将倡首者“正法”。(注:同治《上海县志》,卷30,杂记1,祥异,页9下载:“(崇祯十四年辛巳夏大旱蝗)有薛得倡首烧劫,白画抢夺。知县章光岳捕至,立杖死。”乾隆《广信府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89年),卷1,天文,祥异,页7下载:“按通志载,成化中岁饥,上饶饥民抢夺郡,以行劫报参政,李蕙议止,戮其渠,乱随定。”)。对于这些为首者,则多以“乱民”、“桀黠者”呼之。《崇祯长编》载,崇祯五年,淮安灾荒,“高、宝、射阳湖等处饥民变为草寇,一遇商贾,货物被劫八、九,南来北往,几于断绝。穷民不为盗贼,即为饿鬼耳。……”[57]即在交通要道,饥民为生存不得不沦为草寇,抢劫商贾。此外,有杀生人以疗饥者,如嘉靖二年南畿诸郡大饥,“婺妇刘氏食四岁小儿”、“军余曹洪以弟杀兄,王明以子杀父”。[58]崇祯十四年春,上海县大饥,“卖婆某氏,盗人子女杀之,邻人闻所烹肉甚香,启釜视之,手足宛然,鸣官立毙。”[55]同年,萧山县下乡人许三,“杀子而食,官立毙之”[27],太湖县蝗灾,饥疫,“人相残食,日晡不敢独行”[59]。崇祯十五年,崇明县大饥,“堡城一妪,杀邻稚以食。沈安状黄姓者,食己子。事觉,妪为众穉殛死,黄毙狱。”[49]亦有“割死尸”[60]而食者、“殴杀税使”[61]、“逼粜官米”者[62]。
六、灾民之救济
南直隶府州(徽州府与滁、和二州除外)、浙江、江西、湖广是漕粮的解运区[63],这些地区若发生严重灾害,官府的救济策之一是将漕米改折,以减轻灾民负担,或截留漕粮以赈饥。如弘治初,苏、松诸府连岁荒歉,四年苏州府改折漕粮50万石,每石银1两[64]。江阴县万历六年虫害、大雪,二十一、二十四年水灾,漕粮每石折银5钱, 二十三年水灾每石折银连耗7钱,二十九年大水,每石折银3钱5分7厘[65] 。折价的高低视灾情轻重而定。弘治五年户部尚书叶淇言:“……今请推行于诸府,而稍差其直。稍重者,石七钱,稍轻者,石仍一两。”[64]截留漕粮者,如景泰四年凤阳府水灾,从王竑请于淮安常盈仓支粮15万石,雇船运赴赈济[66]。成化二年凤阳、淮安等府饥荒,发淮安府常盈仓粮20万石赈济凤阳及淮安所属州县,发徐州水次仓粮20万石赈济徐州属县[67]。万历十六年江西德化县大旱,十七、十八年大饥,知县谢廷训“截船籴谷”[68]。
官府对灾区亦以平粜法救济。《救荒事宜》载:“平粜之议,所以舒民财也,使与市粜之价减毫末,犹市粜也。”[69]明代立预备仓、官仓、常平仓等,皆具有调解粮价的功能[1],尤其常平仓, 贵籴贱粜,更具调解意义,如《救荒全书》载:
常平之法专为凶荒赈粜。谷贱则增价而籴,使不伤农。谷贵则减价而粜,使不病民,谓之常平者此也。[50]
平籴办法,依万历十六年浙江萧山县之例,米每斗由1钱 7分减为1钱3分。每人约2斗5升,则1人可以受1钱之惠[70]。平籴对象,主要是次贫不食粥者。《救荒事宜》载:“平籴只可及中户, 而不及赤贫”[69]。
煮粥是对极贫者最直接的救济方法,《吕公实政录》言:
为赈济饥民,以延残喘,事除官社两仓放赈,……至于煮粥一节,虽系祮槔之仁,须有处置之法。盖放赈以救体面之民,煮粥以缓须臾之死。[71]
即放赈在救“体面之民”,煮粥可缓“须臾之死”。不过煮粥也有弊端,如煮粥有定处,饥民不胜奔疲;煮粥之人,多委阴医老人,结果强者多,暴者先,惠而不均;尤其久饿之人,乍饱易死[71]。对此,吕坤提出广煮粥之地,选煮粥之人,酌给粥之节等办法[71]。陈继儒于“煮粥条议”中,对施粥之法,亦有详细说明。他认为主事者宜敦请缙绅贤士,为地方信服者任之;煮粥,宜于寺院之中较便益;给粥,老人先于童壮,妇人先于男子;丐流另设粥场;学究、医生之类有体面之人,给竹筹,烙铁印记,可托人代领;粥之生熟、厚薄,有无搀和,监视者当亲看亲尝等[72]。
各乡村煮粥,于社仓支谷外,亦由丰足之家捐米,如万历三十七年华亭、青浦等地饥荒,佘山(青浦县东南)地区,俞廷谔独捐米300 石,于宣妙寺煮粥[72]。明于灾荒时,劝富户助赈是常采行的办法,《荒政考》载:
四日,劝富户之赈以广相生。……而富者虽有所积,未关躯命。饥者稍得所济,实延余生。以吾未关躯命之粮,而为彼实延余生之助,官府敬之,百姓感之,而又有阴德,何苦不为。以此相劝,有良心者必动。……[73]
即以受官府敬重,受百姓感念,亦可积阴德,劝富户捐粮。《吕公实政录》亦载:
一行劝义之令,……掌印官执一簿籍,少带人数,各便襄
崇祯-明代灾荒时期之民生——以长江中下游为中心)粮遍到乡村,看得衣食丰足、房舍齐整之家,便入其门,亲与讲说,或愿舍米粮若干石,或愿煮粥若干日,饲养若干人,务尽激劝之言,无定难从之数。……[71]
即由掌印官亲率数人到乡村衣食丰足之家劝说,或舍米,或煮粥。对舍米、或煮粥之家,官府则给与官爵或旌表。《救荒活民书》即将鬻爵列为救荒法之一,书曰:“名器固不可滥,然饥荒之年,假此以活百姓之命,权以济事,又何患焉。”[74]吕坤对此则建议:
舍粥之家,费米五石以上者,纪大善一次。十石以上者,纪大善二次。二十石者,给与免贴一张,犯笞杖罪名应的决者,免决,应纳赎者,免赎。三十石以上者,州县呈该道送牌,仍给免贴一张。五十石以上者,州县呈本院给与冠带,本院送扁,仍各给免贴二张。[71]
即舍米依多寡,记大善,给免贴,送牌、给冠带、送匾等。有免贴,犯笞杖罪可免决,应纳赎者,可免赎。此类事例,方志人物传中屡有所见,如山阴人高宗浙于正统年间多次助赈,“有司上其事,诏旌之”。上虞人倪述初于景泰中输粟三千石赈饥,后又助白金30两筑城,“朝廷义之,赐玺书、束帛,授征仕郎”。萧山人张绂,成化间出银300 两及粟600石、1000石不等助赈,“题授宣义郎,表其闾曰:义门”。 山阴人施守业,万历年间二次捐粟,前后观察使优礼之,“例予冠带”[75]。奉化人袁文信、袁文仁兄弟,万历十六、四十四年两次输谷,郡守、邑令“皆给扁奖之”[76]。
由邻县、邻省搬运米粮,以平抑物价,亦为赈济之策。如前所述,此地灾荒,彼地或许是丰年,如嘉靖二十四年温州府五县中,永嘉、乐清、瑞安、平阳四县大饥,泰顺一县则稍稔。惟当时泰顺似无余米可运其他四县,仅知荒民往之就食而已[77]。但弘治三年温州府五县大饥时,“民籴米于杭”[78]。崇祯九年三月婺源县大饥,“民转籴于休(宁)”[79]。温州府距杭州府较远,所以有“不胜其苦”[78]之叹。婺源、休宁同属徽州府,且是邻县,较为利便。婺源逢饥荒,似多“乞籴于休”。如顺治四年亦是如此(注:光绪《婺源县志》,卷63,通考5,祥异,页5。同书同卷同页又载:“盐给于衢”。)。又, 由万历十六年浙江海盐饥旱,“已而四方商运踵至”[80],及万历十七年浙江石门大旱,“民从远方市绿豆、小麦、黑豆、荞麦,糊其口”[81],也可推测这种转籴。有关长江流域各省遇灾荒米贵时,转籴他省的记载,以清代为多,如江西米贵,多乞籴于川、湖(注:同治《九江府志》(台北:成文出版社,无出版年),卷53,祥异,页10载:“雍正五年三月大雪,秧种俱壤,谷价涌贵。巡道刘均乞籴川湖,减价出籴,存活甚众。”、“乾隆八年正月苦雨,谷价昂贵。……巡抚陈宏谋乞籴川省,存活甚众。”);浙江米贵,往江苏买米(注:光绪《常山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卷8,祥异,页5下割注载“(康熙五十八年六月大旱),先是知县孔毓玑捐赀往江阴买米,每升减价五文。”),或由福建、台湾运米接济(注:民国《镇海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卷43,祥异,页6载:“康熙二十二年旱,岁祲,时闽、台、温米舟前后接至,价始平。”),安徽米贵,运湖南、江西米(注:光绪《霍山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4年),卷15,杂志,祥异,页7下~8载:“次年(光绪二十四年)春霪雨,坏二麦,于是岁大饥。……各乡绅民设平粜局,运湖南、江西米数百里负担,络绎不绝,民赖以生。”)。江苏则依赖安徽、江西、湖广米[82]。安徽有米多运往江南[83]。明代苏、湖地区是粮产中心,但随着经济作物区的扩大,至明末所谓“苏湖熟天下足”的谚语,已为“湖广熟天下足”所取代[84]。湖广、四川、福建、台湾的米产,基本上是到清代才发展起来,因此,清代遇灾荒时,由这些省份转籴米粮的记载也较多。明代转籴他省的情形,由于史料缺乏,无法作进一步分析。但因苏湖是米产区,他省缺米,则有于此转运者,万历《福州府志》载:
时连年荒旱(万历三十六年夏五月大饥),巡徐公学聚,给引招商,听其兴贩。于是商贾转运,鳞集江千,谷价虽腾,民鲜饥色。故江淮苏松之米浮海入闽,自徐公始也,民受其赐大矣。[85]
知福建连年荒旱,万历三十六年因巡抚徐学聚招商兴贩,江淮苏松米首次输入福建。万历四十三年四月末,海澄县米价骤涌,至五月初“浙艘到,米价乃平”[86]。由此或可推测苏湖大约是明代其他灾区主要籴米地。
转籴须赖商贾,但若遇洪水或江冻,舟楫不通(注:光绪《嘉善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卷34,杂志上,祥异,页7~8载:“天启四年甲子春,洪水骤发,商贾不通,米铺避籴。”同治《湖口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89年),卷10,杂汇志,祥异,页8 下载:“(康熙)五十四年冬,江冻舟楫不通,米价涌贵。”),米粮仍然不能至。又,即使商运踵至,也有为射利牙侩恐哧而去者[80]。尤其对于荒僻灾区而言,转籴更是不容易。
以上是灾荒时的救济策,各灾区仅依灾情轻重,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二办法作赈济。
七、结论
明代长江流域有各种灾害,其中以旱灾最多。嘉靖、万历、崇祯三朝则是灾荒较频发的时期。灾荒影响民生最大的是物价。米价与平时相较,少则贵一倍,多则贵十倍以上,崇祯年间多半贵三、四倍以上。江西情况稍异,以嘉靖时期较高。麦价通常低于米价,大麦价格又低于小麦。麦价最高仍为平时的十倍以上,通常亦在三、四倍之间。又,同年灾荒,各地米、麦价格并不一致,此应与受灾程度有关(注:一般学者研究明清米价时,将灾荒时期的价格与平时价格合并,求其指数图。笔者从收集到的灾荒时期各地区的米价,认为此无法真正反映其变动。灾荒时期的米价宜另作观察。)。
灾荒时,米麦不收,灾民通常以草叶、葛蕨、树皮等野菜草木维生,也有以糠秕、豆饼、观音粉、干蝗蝻等疗饥。水灾时,虽田禾淹没,庐舍倾毁,但却带来大量鱼、虾、蚌等,可供灾民取食。水患或海溢,亦可能浸没海盐、盐仓,造成盐价上涨。救荒野菜草木,不少是需要油盐调食,盐价高腾,只能淡食。灾荒时,柴薪亦贵。无薪时,甚至还出现拆屋为薪的窘境。旱灾水荒,水之贵较米、麦、盐、薪更甚。因此,担河水贸钱,争汲水等,成水荒时的另一特殊景况。
饥馑缺粮,民不堪饥,煮食子女、鬻妻女、流亡、行抢、杀人等,成为无可避免的社会问题。鬻妻、女,虽仅斗粟,或斗金,甚至不论价,但仍有不得售者。饥民流移外境,则可能导致“村落为墟”。所谓“饥寒起盗心”,饥荒时,常有盗患。由于富室拥米不出,坐索高价,富户遂成为饥民抢掠的对象。在交通要道,饥民为生存,也有沦为草寇,抢劫商贾者。另外,盗杀他人子女、杀父、杀子而食,或割死尸而食者,亦有之。
官府对灾民的救济,有漕米改折、截留漕粮、行平粜法、煮粥赈饥、转运米粮等措施。漕米改折及截留漕粮,仅行于漕粮解运区,改折需视灾情轻重而定。平粜的对象,主要是次贫。对极贫者,施粥是最直接的救饥办法。各乡村煮粥,于社仓支谷外,亦劝丰足之家捐米。籴米外地虽可平抑米价,但若舟楫不通,米粮仍然不能至。尤其荒僻灾区,交通不便,转籴更困难。这些救济策,通常视情况采行。
由于各地物价有高低、野菜草木相异、社会治安恶化程度不一、赈济方策各异,灾民饥困的窘况,各地差距相当大。但藉由史料的分析,仍可呈现一般灾民的生活实态。
(以下“附表1江苏灾荒时期米麦价格表”、“附表2浙江灾荒时期米麦价格表”、“附表3安徽灾荒时期米麦价格表”、“附表4江西灾荒时期米麦价格表”、“附表5湖南灾荒时期米价表”、“附表6湖北灾荒时期米价表”、“附表7四川灾荒时期米麦价格表”因版面关系省略,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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