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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刘钊:利用清华简(柒)校正古书一则
利用清华简(柒)校正古书一则
刘钊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柒)《子犯子余》篇有一段子犯回答秦公的问话(释文中个别文字的读法和断句根据笔者的理解略有改动):
诚如主君之言,吾主好定(正)而敬信,不秉祸利,身不忍人,故走去之,以卽中(衷)于天。主如曰疾利,焉不足?诚我主,故弗秉!
其中“不秉祸利”的“秉”字原注释训为“顺”,引《逸周书·謚法》“秉,顺也。”《国语·晋语》“吾秉君以杀大子”王引之《经义述闻》训为“吾顺君之意以杀大子。”为说。按此说甚可疑。“不秉祸利”的“秉”就应该训为秉持之“秉”,如果从所秉之事来自天之所赐出发,还可以将“秉”读为“稟”,义为“承受”。“不秉祸利”中的“祸利”不是并列关係,“祸”是修饰“利”的,“不秉祸利”就是“不持有或不承受因祸带来的利益”的意思。邬可晶先生认为“不秉祸利,身不忍人”中的“身”字应属上读,作“不秉祸利身,不忍人。”视“秉祸”和“利身”为两个动宾结构。但是如此断读,一是“秉祸”的说法不见于典籍,文义也不好讲,而“秉利”的说法则见于典籍和出土文献。《国语·吴语》载越王勾践的话说:“夫谚曰:‘狐埋之而狐搰之,是以无成功。’今天王既封植越国,以明闻于天下,而又刈亡之,是天王之无成劳也。虽四方之诸侯,则何实以事吴?敢使下臣尽辞,唯天王秉利度义焉!”清华柒《越公其事》第十一章说:“吴王乃惧,行成,曰:‘昔不穀先秉利于越,越公告孤请成,男女[服]……’”二是上引简文最后的“故弗秉”的“秉”与前文的“不秉祸利”是相呼应的,否定词“不”只对应“秉”,如果按照“不秉祸利身”断读,则“利”字就没有着落了。故笔者认为还是读为“不秉祸利,身不忍人”更为稳妥。“身不忍人”其实也并非不通,《孟子·尽心下》:“曾晳嗜羊枣,而曾子不忍食羊枣。公孙丑问曰:‘脍炙与羊枣孰美?’”赵注:“羊枣,枣名也。曾子以父嗜羊枣,父没之后,唯念其亲不复食羊枣,故身不忍食也。”赵注文中的“身不忍食”与简文的“身不忍人”句式近似,可以对比。
《越绝书》卷五“请籴内传第六”有一段说:
于是乃卑身重礼,以素忠为信,以请于吴。将与,申胥进谏曰:“不可。夫王与越也,接地邻境,道径通达,仇雠敌战之邦,三江环之,其民无所移,非吴有越,越必有吴。且夫君王兼利而弗取,输之粟与财,财去而凶来,凶来而民怨其上,是养寇而贫邦家也。
按文中“且夫君王兼利而弗取”中的“兼利”,显然应该是“秉利”之误。“秉”、“兼”字形相近,极易讹混,加之典籍多见“兼利”一辞,故“秉利”误为了“兼利”。
又《国语·越语下》有一段说:
三年,而吴人遣之。归及至于国,王问于范蠡曰:“节事奈何?”对曰:“节事者与地。唯地能包万物以为一,其事不失。生万物,容畜禽兽,然后受其名而兼其利。
文中“兼其利”的“兼”不知是否为“秉”之误,在此提出待考。
写于2017年五一劳动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