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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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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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字之义,学者们至今未达成共识。过去许多学者将“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字释爲“等”,陈伟先生根据郭店简中的有关字形,将此字读爲“志”,意爲记录或文书,李守奎、朱晓雪等先生讚同将此字读爲志[ii],我们认爲这确是很正确的观点,我们曾在“读《周驯》札记一则”一文中进一步认爲,“志”在这里是作爲“司法文书”的专有名词的[iii]。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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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将包山简133号简录于下: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僕)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以)诰告子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宛)公,子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宛)公命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右司马彭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怿)爲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僕)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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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侯)之庆(卿)李(理)百宜君,命爲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僕)搏(捕)之。
整理者云: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读爲券等。《说文》:“券,契也”。《释名·释书契》:“券,绻也。想约束缱绻意爲限”。券等似指文书[iv]。
何琳仪先生亦读爲“券等”[v]
史杰鹏先生认爲:
此简以“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与“等”连言,当是一个複合词,其义也应该指竹简文书[vi]。
显然,史先生将其作爲名词.李守奎先生也有相类似的意见。他说: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是限定“志”的,“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是“志”中的一类,是小名限定大名。“爲僕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志”是双宾语结构。[vii]
但李先生又说:
“爲僕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志”意思是“爲僕爲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志”。[viii]
此又将“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志”名词作动词。显然,这和他上述说法是矛盾的。
刘信芳师曾将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看做是动词,他说:
所谓“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等”读如“誊等”,即《说文》所谓“迻书”,该简谓舒庆告状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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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以舒庆之诉状转录成官方文书[ix]。
后来刘师进一步说:
据文意应是将诉状“诘”转录爲官方文书。以移送阴之地方官。“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等”之性质类似于秦汉“爰书”。[x]
《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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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可读爲“关”,通的意思。[xi]
我们认爲,将“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做动词是有道理的。诸家多以“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爲“券”做解。实则,“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当是“筦”或“管”的通假字,二者音理上很近,例可通假,如望山简二48: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缨),二红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之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缝),霝光之纯。一大监(鉴),红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之室,组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二苇囩(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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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二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策)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莞),霝光之纯,丹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之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二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莞)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筵),霝光之纯,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丹)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之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一匡□□。五鲁白之□。二竹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笥)。七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巫)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剑),一耑戈,七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剑)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带)。【48】
其中之“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就读爲“筦”,《季康子问于孔子》简4云: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且)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管)中(仲)又(有)言曰 :“君子龏(恭)则述(遂),乔(骄)则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侮)。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备)言多难。”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中”,经史多作“管仲”,有的古书写作筦仲。筦钥又写作管钥,由于“管”有钥匙之义,“筦”或“管”字皆有主理、分管、掌握等延伸义。以下试举几例:
《史记·秦始皇本纪》:
高素小贱,陛下幸称举,令在上位,管中事,大臣鞅鞅,特以貎从臣,其心实不服。
《史记·平準书》:
大农上盐铁丞孔仅、咸阳言:“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货以致富。
又:
桑弘羊爲大农丞,筦诸㑹计事,稍稍置均输以通货物矣。
又:
桑弘羊爲治粟都尉……筦天下盐铁。
《史记·范雎蔡泽列传》:
崔杼淖齿管齐,射王股、擢王筋,县之于庙梁,宿昔而死;李兑管赵,囚主父于沙邱,百日而饿死。
我们认爲“子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宛)公命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右司马彭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怿)爲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僕)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券)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的意思当爲子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宛)公命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右司马彭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怿)爲舒庆主理(受理)诉讼(告诉)文书,所以才有下文将案件交付阴地官员。案件是由子
中国古代史-杜新宇:包山楚简“筦志”小议(宛)公官府受理而非阴地官员,阴地官员具体只是执行这件案子的审理。



陈伟《包山楚司法简131—139号补释》简帛网2005年11月2日
[ii] 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纪念谭朴森先生逝世两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朱晓雪《包山楚简集释》449页
[iii] 杜新宇《读<周驯>札记一则》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5年11月22日
[iv] 湖北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
[v] 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中华书局1998
[vi] 史杰鹏《读包山司法文书简劄记三则》《简帛研究2001》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
[vii] 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纪念谭朴森先生逝世两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viii] 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纪念谭朴森先生逝世两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ix] 刘信芳《包山楚简近似之字辨析》《考古与文物》1996第二期
[x] 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艺文印书馆2003
[xi] 陈伟主编《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中华书局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