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摘:2011年2月

网摘:2011年2月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网摘:2011年2月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网摘:2011年2月



崔莎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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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清华简《尹至》《尹诰》中的“衆”和“民”


本节为王宁《清华简<尹至>、<尹诰>中的“衆”和“民”》(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1年2月4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396)的文后评论。

1.补充材料


陶金(2月5日):《吴子·图国》:武侯尝谋事,群臣莫能及,罢朝而有喜色。起进曰:“昔楚庄王尝谋事,群臣莫能及,罢朝而有忧色。申公问曰:‘君有忧色,何也?’曰:‘寡人闻之,世不绝圣,国不乏贤,能得其师者王,能得其友者霸。今寡人不才,而群臣莫及者,楚国其殆矣。’此楚庄王之所忧,而君说之,臣窃惧矣。”于是武侯有惭色。其中有“能得其师者王,能得其友者霸”一句。相应故事也出现在《荀子》和《吕氏春秋》中。
《荀子·尧问》:魏武侯谋事而当,群臣莫能逮,退朝而有喜色。吴起进曰:“亦尝有以楚庄王之语,闻于左右者乎?”武侯曰:“楚庄王之语何如?”吴起对曰:“楚庄王谋事而当,群臣莫能逮,退朝有忧色。申公巫臣进问曰:‘王朝而有忧色,何也?’庄王曰:‘不穀谋事而当,群臣莫能逮,是以忧也。其在中蘬之言也,曰:“诸侯自为得师者王,得友者霸,得疑者存,自为谋而莫己若者亡。”今以不穀之不肖,而群臣莫能逮,吾国几于亡乎!是以忧也。’楚庄王以忧,而君以喜。”武侯逡巡再拜曰:“天使夫子振寡人之过也。”
《吕氏春秋·恃君览》:魏武侯谋事而当,攘臂疾言于庭曰:“大夫之虑,莫如寡人矣!”立有间,再三言。李悝趋进曰:“昔者楚庄王谋事而当,有大功,退朝而有忧色。左右曰:‘王有大功,退朝而有忧色,敢问其说?’王曰:‘仲虺有言,不穀说之。曰:“诸侯之德,能自为取师者王,能自取友者存,其所择而莫如己者亡。”今以不穀之不肖也,群臣之谋又莫吾及也,我其亡乎!’”曰:“此霸王之所忧也,而君独伐之,其可乎!”武侯曰:“善。”
其中《荀子》引作“其在中蘬之言也,曰:‘诸侯自为得师者王,得友者霸,得疑者存,自为谋而莫己若者亡。’”《吕氏春秋》引作“仲虺有言……诸侯之德,能自为取师者王,能自取友者存,其所择而莫如己者亡。”
中蘬即仲虺,那么相应之句当是古本《仲虺之诰》之文,只因辗转传抄产生歧异。伪古文尚书《仲虺之诰》借古书所引而修饰为:“能自得师者王,谓人莫已若者亡。”“自为谋而莫己若者亡。”大概就是针对夏桀“自贤”的批评之语。或可作为《尹诰》相应文字的注脚。

陈剑:清华简《皇门》“
网摘:2011年2月(《玺彙》2619)释为“
网摘:2011年2月(役)”有道理,底下几个从殳旁的字显然跟上二形有关係,彼此有勾廓与否的关係。
网摘:2011年2月
网摘:2011年2月(殷,《珍秦斋吴越三晋》164页)网摘:2011年2月
网摘:2011年2月(《集成》11676)网摘:2011年2月
网摘:2011年2月(《玺彙》2619)网摘:2011年2月
网摘:2011年2月(役/月,《玺彙》1282)、网摘:2011年2月
网摘:2011年2月(役/月,《玺彙》2623)、网摘:2011年2月
网摘:2011年2月(肩,《玺彙》1411)
刘洪涛:苏先生所举的例子,我在收集资料时都看到了。这几个字的笔画我认爲与《民之父母》9号的“败”字相同。《民之父母》弯笔右侧的一横,就是上举例子下部的一横。关于这一横,我说:
可能是附加的羡笔,也可能是从所从弯笔上断开的笔划。
所谓断开的笔画,就是从上举几例子出发判断的。
我觉得最直接的例子就是《中国历史文物》2004年第5期第34页的“盘”字,只可惜这个省掉了一横,用起来有点麻烦。
网摘:2011年2月
网摘: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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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会:读《岳麓书院藏秦简(壹)》


本节为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读书会《读<岳麓书院藏秦简(壹)>》(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1年2月28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416)的文后评论。

1.


陈剑(3月1日)简68“网摘:2011年2月
网摘:2011年2月(祸)所道来毋云莫智(知)之”,按“网摘:2011年2月
网摘:2011年2月”显为“思过(祸)”二字,前头大家已经说过了。此盖因分栏书写位置有限而此条文字特多,预计至简末已容不下(现末字“之”确已至简末、字特小勉强挤下),故首二字即作分两列抄写,看起来像合文。同样情况又见于周家台秦简秦始皇三十四年《曆谱》(即所谓“质日”)简19、20第贰栏。
原整理者将(简65/1584)“韱”读爲“贤”,这恐怕是有问题的。我们怀疑此字有可能读爲“戚”,但也不很确定,因此在其后加了问号。此字构形不明,也不能排除就是“戚”的误写的可能。此又未免过于谨慎。此及简48/1550原释为“毋弃亲韱(贤)”之所谓“韱”字,皆可定为从“人”从戚钺之“戚”之象形初文那类写法的亲戚之“戚”字之写讹,完全不会有什么问题(辞例、字形两方面的限制已经足够),这也是前头大家已经说过了的。
简41与35第二栏“唯(虽?)怒必顾,丑言出恶。”按所谓“丑”字红外照片作网摘:2011年2月
网摘:2011年2月,当改释为“聭”读为“耻”。秦汉简帛文字“聭”字用为“饵”或“耻”,乃从“耳”声之字,与古书用为“愧”、从“鬼”声者不同。参《银雀山汉墓竹简[壹]》第71页注[二五]。
《爲吏》简59第一栏“水渎不通”,从原简图版看,“不”上之字右半残泐,不能确释。将其逕释爲“渎”也略显草率。颇疑此字当即“潦”之写讹。
“桥陷弗爲”改释读为所谓“矫诏弗爲”这样明显“极为荒谬”的说法,以前已经被否定过了。
另外“卢(虑)之弗爲与己钧(均)也”之“己”为“已”之误;“祸与畐(福)临”之“临”为“邻”之误。

2.


陈剑(3月1日)又按简序的重新安排似至少还有以下两处可以肯定。
一、在读书会已考定的62+72+71之后,应接简69/1533。其最主要的根据是第叁栏连读为:
女子之作,【72叁】纺织载(裁)綘(缝)、【73叁】补褆(䘺)治家。【69叁】
其余几栏连读亦颇顺适:
臧(藏)盍不灋,【72壹】㱙(朽)败豤(垦)靡。【73壹】赀责(债)不收,【69壹】
移徙上椯,【72贰】案户定数,【71贰】豤(垦)田少员,【69贰】
刃=之=(刃之刃之),福之𡉝(基)也;【72肆】可=伤=(何伤何伤),过(祸)之贵(隤?)也。【71肆】矰织(弋)者百智之长也,【69肆】
又简70/残1-1+残1-3残存“须臾者百事之祸也”,应即第肆栏之文,疑可接在上引简69肆之后。
二、简74+78+77+75+76+73或简74+78+77+73+75+76
整理者原将简77与78相次,最主要的根据是其第叁栏“貣穜食弗请【77叁】”、“寒者毋衣弗请【78叁】”之连读。按此两句之先后顺序本无定。整理者原将74与75相次,最主要的根据是其第肆栏“敃=之=(敃之敃之),某(谋)不可行【74肆】”与“慎=之=(慎之慎之),言不可追【75肆】”句式相类。 “敃=之=(敃之敃之),某(谋)不可行”意思实难解(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无此句)。按此“之”字下之重文号盖係误衍。简78肆“术(怵)狄(惕)之心不【可长】”,原整理者已引刘向《说苑•谈丛》“忽忽之谋,不可爲也,惕惕之心,不可长也”与简文相参,此“敃敃之谋不可行”正应与《说苑》之“忽忽之谋,不可爲也”相当。“敃”与“忽”二者之音近可通殆不烦举证。《上博(三)•彭祖》简6“[虫/心]=之𢘓(谋)不可行,述(怵)惖(惕)之心不可长”,陈斯鹏(《上海博物馆藏楚简〈彭祖〉新释》,《华学》七辑)、陈伟武(《读上博藏简第三册零劄》,《华学》七辑)、汤志彪(《上博简三〈彭祖〉篇校读琐记》,《江汉考古》2005年第3期)等先生皆引《说苑•谈丛》文以说之,释读“之”上之字(隶定作“[虫/心]”係陈斯鹏先生说)为“忽”,甚是。汤志彪先生并将“忽忽”读为“涽涽”或“惛惛”等,“敃敃”与之音更近。《彭祖》句正与此简文末字同作“行”,与“长”为韵。
《为吏之道》有关文句作(较原释文有改动):
戒=之=(戒之戒之),材(财)不可归;【33贰】谨=之=(谨之谨之),谋不可遗;【34贰】慎=之=(慎之慎之),言不可追。【35贰】綦=(綦綦)之食不可赏,【36贰】术(怵)悐(惕)之心不可长。【37贰】
可与此重加整理的简文对比:
敃=(惛惛)之{=}某(谋)不可行,【74肆】术(怵)狄(惕)之心不【可长】,【78肆】綦=(綦綦)之{=}食不可赏。【77肆】慎=之=(慎之慎之),言不可追;【75肆】谨=之=(谨之谨之),某(谋)不可遗;【76肆】【□=】之【=】(□之□之),材(财)不可归。【73肆】
73肆“之材”二字,“之”字尚存左下角残划,“材”字尚存左半“木”旁,原皆未释。当然,简73上三栏已全残,它也完全可能本应排在简75之前。对比《为吏之道》36贰可知简77肆“之”下亦误衍重文号,与“敃=之=”句同。“綦綦之食不可赏”的确切含义尚待研究。此段“行”、“长”、“赏”三字与“追”、“遗”、“归”三字分别为韵,两个韵段句式与意义重点各有不同。前引《为吏之道》虽少一句,但情况亦同。
近来白于蓝先生《睡虎地秦简〈爲吏之道〉校读札记》(《江汉考古》2010年第3期)对此所论有关文字重新有所校订。前引文句整理者原释文作“綦(忌)之綦(忌)【之】,食不可赏(偿)”,注谓“之字下原脱重文号”。又将末句释为“术(怵)悐(惕)之心不可【不】长”,注谓“可字下面的不字原脱,据文意试补”。白先生皆已指出其误(后者前引陈斯鹏、陈伟武先生文亦已指出)。又《为吏之道》简48-50作:
戒=之,言不可追;【48肆】思=之,某(谋)不可遗;【49肆】慎之,货不可归。【50肆】
白先生据之以校改前引33-37之文,认为诸句皆本係仅首字下有重文号,简33-35“之”字下的重文号係误衍,遂将诸句皆改释读为“某某之某不可某”句式。此却不可取。这三句整理者补出重文号释作“戒之戒之,言不可追;【48肆】思之思【之】,某(谋)不可遗;【49肆】慎之【慎之】,货不可归。【50肆】”(整理者以首句“之”下有重文号、白先生以末句“慎”下有重文号,皆与事实不符。綫装本照片较清楚,作:
网摘:2011年2月
网摘:2011年2月
应该还是正确的。“戒之戒之,言不可追;思之思之,谋不可遗”意思显豁明白,改为“戒戒之言不可追,思思之谋不可遗”反难解。但由此也正可见,重文号(尤其是连续出现的重文号)在抄写中确实容易出现误脱误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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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10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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