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浩-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李家浩-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
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
(首发)
李守奎
吉林大学
包山120-123记载的是一起窃马、杀人案的诉讼、审理和办案的过程。我们先将释文释写如下,爲了便于阅读,凡本文不讨论的文字,直接用通行文字转写。[1]本文讨论之处用黑体字标明,主要讨论“(廄)(执)事人”、“爲𥅝(孑)以传之”、“命停(亭)邞解句(拘)传邞”和“
李家浩-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鹰/应)氏”四个问题,其余个别字的释读在注脚中略陈己见。
□客监跖楚之岁,享月乙卯之日,下蔡鄩里人余猬告下蔡(廄)(执)事人 阳城公睪。猬言谓:“邞窃马于下蔡而儥之于阳城,又杀下蔡人余睪,小人爲𥅝(孑)以传之。”阳成公睪命停(亭)邞解句传邞 ,得之。(120)
享月丁巳之日,下蔡山阳里人邞言于阳成公睪、大尹屈达、郫阳莫敖臧献、[2]余。言谓:“小人不信窃马。小人信辩下蔡关里人
李家浩-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鹰/应)女返、东邗里人场贾、里人竞不害佥杀余睪于竞不害之馆,而相播弃于大路。”
竞不害不至 (121)□安(焉)。[3]孑()(执)场贾,里公邞眚 [4]、士尹紬慎返孑(),言谓:“场贾旣走于前,孑()弗及。”孑()(执)
李家浩-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鹰/应)女返,加公臧申、里公利臤返孑() ,言谓:“女返旣走于前,孑()弗及。”孑()(执)竞不害,里公吴、亚□乘返孑(),言谓:“不害旣走于前,孑()弗及。”孑()收邞之奴,加公範戌、里公余 (122) □返孑(),言谓:“邞之奴旣走于前,孑()弗及。”邞未至断,有疾,死于(拘)。
李家浩-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与其客百宜君、大史连中、左关尹黄惕、佐蔡惑、坪射公蔡冒、大史尹连、(138)大厨尹公宿必与三十。(139)
138-139号简是舒从拘押处逃跑后,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的上诉请求。“(命)”是被告向司法机关提出来的,陈旦等41人是舒提出来的证人,“”的后面省略了兼语。
二 左尹以王命告子 宛公,命上之识狱爲人舒盟其所(命)于此书之中以爲证。(139反)
139反面简是左尹对138-139号简所记诉状的批示,要求子宛公按原告的要求举行盟证。“命”与“”同现一简,“命”是上级命令下级(职狱),“”是原告向法庭提出的要求。“此书之中”的“书”即138-139这组文书。“其所于此书之中”指的是原告提出的陈旦等41个证人。[12]
120号简中“”与“命”的用法与 138-139号简中的情况完全相同。“小人(命)爲 𥅝以传之”是指原告向阳成公提出的司法请求 ——爲𥅝以传之。
“”后的兼语之所以省略,是因爲所命爲司法机关,省略兼语语气委婉一些。“”的这种语法应当是从“命”分化出来的,这种用法后来逐渐消失了。
“𥅝”字从刘钊先生释,字见《说文》。[13]陈伟先生指出:“简80提到‘发’,简120-123提到‘爲𥅝’,简132-135提到‘
李家浩-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等不同隶定和释读,本文从汤余惠先生之说。[16]该字屡见于包山简,李零以为是传票或逮捕证之类的东西。[17]在司法简中,这个推断应该是对的。至于其音读,当以史杰鹏先生读为“契”为最有说服力。[18]考虑到“”在司法简中是个术语,与文献中的“契”未必同指,所以本文仅作隶定。“”在122至123号简中作“孑”。[19]这种上面书写着拘传令的短简由司法机关发给执行拘捕 之职的官吏,如果没有捕得疑犯,须要向上司 “复”,即归还并复命。“复”在122至123号简中称爲“返孑”。[20]
在“孑执场贾,里公邞眚、士尹紬慎返孑,言谓:场贾旣走于前,孑弗及”中,“孑执场贾”是凭孑以执场贾的意思,“孑”是名词作状语,是动词 “执”的凭据;“返孑”是因爲没有捕得疑犯,交还“孑”并向上司复命,下文紧接着所“言谓”的,就是复命的具体内容;“孑弗及”中的“孑”是一种简略说法,意思是持逮捕令“孑”去逮捕,没有能赶得上。
所谓“爲𥅝以传之”,可能就是“爲𥅝(孑)”以拘传被告。如何“爲孑”133号简中似有一些痕迹:
子宛公命魏右司马彭怿爲僕
李家浩-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爲“亭”。[30]简文
李家浩-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天卜)[44]
应
李家浩-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新蔡乙四79) 应会(包山 201,204作“
李家浩-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210作 “合”)
应氏后人多流于卜筮算卦。
“
李家浩-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等。本文的释文广採衆家之说,凡不讨论之处,皆不出注释。
[6] 李家浩 《战国官印考释两篇》,载《于省吾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第168-169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
[7] 朱德熙《战国文字中所见有关廄的资料》,载《朱德熙古文字论集》第164页,中华书局,1995。“”字又见于包山155号简“鄢少司城龚颉爲”、“鄢左司马竸庆爲大司城客”。
[8] 刘彬徽、彭浩、胡雅丽、刘祖信《包山二号楚墓简牍释文》,载《包山楚简》第25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
[9] 丁度等《集韵·曷韵》第688-68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0] 裘锡圭、李家浩 《曾侯乙墓竹简释文与考释》,载《曾侯乙墓》上册第501页考释(6),文物出版社,1989年7月。
[11]朱晓雪在读过本文后告知,包山161号简也是 “”与“命”同出。
仿司马娄臣、仿史娄佗、
李家浩-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0464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11514.html
以上是关于李家浩-李守奎:包山楚简120——123号简补释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