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书院藏秦简《亡律》零拾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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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书院藏秦简《亡律》零拾之二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典、老占□小男子年未盈十八岁及011/2037女子,县、道啬夫谇,乡部吏赀一盾,占者赀二甲,莫占吏数者,赀二甲。012/2090
简文有“典、老占□”,其中“占”下一字,原释文作“数”,[1]该字形作“岳麓书院藏秦简《亡律》零拾之二
岳麓书院藏秦简《亡律》零拾之二”,其左半残缺,但观其右半,疑非“数”字,应存疑。


亡日钱数过六百六十而能以钱数捕告019/0169者,购金二两,其不审,如告不审律。六百六十钱以下及不能审钱数而告以爲亡,购020/0180金一两,其不审,完爲城旦舂到耐罪,赀二甲;赀罪,赀一甲。021/2036
“捕告”之“捕”,原释文作“物”。[2]其字形作:岳麓书院藏秦简《亡律》零拾之二
岳麓书院藏秦简《亡律》零拾之二,当改释作“捕”。本律下文云“不能审钱数”,也可证明该字释“物”存在疑问。捕告,秦汉出土法律文献中习见。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36号简记:“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中〈甲〉尽捕告之,问甲当购〇几可(何)?人购二两。”整理者注云:“捕告,逮捕告官”。[3]


廿五年五月戊戌以来,匿亡人及将阳者其室、主匿赎死罪以下,皆与同罪。045/2088
其室,原释文属下读,[4]今改属上读,并将逗号改爲顿号。岳麓秦简《亡律》6号简云:“父母、子、同産、夫妻或有罪而舍匿之其室及敝(蔽)匿之于外,皆以舍匿罪人律论之。”可参看。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3月29日19:23。)
[1]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42页。
[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45页。
[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25页。
[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53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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