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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一则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岳麓秦简(肆)简0652/361正有如下内容:[1]
●为徒隶员,黔首居赀续<赎>责(债)者,勿以为员。铁椎(锥)鑯
文化-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一则(锋)不可久劾,勿久劾。
其中的“
文化-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一则”字作
文化-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一则”读为“锋”。按,此说有误,我们注意到秦简牍文字中的“俊”常作“
文化-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一则”进行标记的。但如果这些铁器由官府卖给百姓的话,就不需要“久刻”。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3月27日06:22。)
[1]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释文及图版见第214页。
[2]方勇编着:《秦简牍文字编》,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40页。
[3]同上注,第322页.
[4]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08页。
[5]俞伟超:《秦汉的“亭”、“市”陶文》引李家浩意见,《先秦两汉考古学论集》,第140-141页,文物出版社,1985年。
[6]陈英杰:《读<睡虎地秦墓竹简>劄记》,《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四辑,第427-428页,中华书局,2002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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