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肆校商(三)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岳麓秦简肆校商(三)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岳麓秦简肆校商(三)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九)
䌛(徭)律曰:发䌛(徭),自不更以下䌛(徭)戍,自一日以上尽券书及署于牒,将阳倍(背)事者亦署之,不从令及䌛(徭)不当1305正/253正券书券书之,赀乡啬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䌛(徭)多员少员,頽(隤)计后年。䌛(徭)戍数发,吏力足以均䌛(徭)日1355正/254正尽岁弗均,乡啬夫、吏及令史、尉史主者赀各二甲,左䙴(迁)。……1313正/255正
这裏有两点需要讨论。
其一,原释文读作:“䌛(徭)多员少员,頽(隤)计后年䌛(徭)戍数。”注释说:“穨:通‘隤’。《广雅·释诂》:‘隤,下也。’穨(隤)计后年,下推到此年计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戍有余及少者,隤后年’。”所引《二年律令·徭律》对应于秦律本条“后年”以上部分。而“䌛(徭)戍数发”连读,适足以与下文呼应。
其二,原释文读作:“发吏力足以均䌛(徭)日,尽岁弗均,……”“发”与“吏”连读不顺,应如前述属上读。岳麓肆简149-150记云:“不先悉县官车牛徒而兴黔首及其车牛,以发䌛(徭)力足以均而弗均论之。”其中“以发䌛(徭)力足以均而弗均”显然对应于本“力足以均䌛(徭)日尽岁弗均”,只是表述有省略[1]。可见原释文断读未安。
(十)
司空律曰: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县官,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0350正/257正【钱】,食县官者日居六钱,居官府食县官者男子参条(三),女子驷(四)。当居弗居者,赀官啬夫、吏各一甲,丞、令、令0993正/258正【史】各一盾。黔首及司寇、隐官、除官人居赀赎责(债)或(有)病及雨不作,不能自食者,贷食,以平贾(价)贾,令0793正/259正食(?)居作(?)。爲它县吏及冗募群戍卒有赀赎责(债)爲吏县及署所者,以令及责(债)券日问其人,能入之,0795正/260正令日入之若移居县入,弗能入者,以令及责(债)券日居之,如律。移居县,家弗能入而环(还)者,赀一甲。J57正/261正
“除官”的“除”,原释文作“榦”。此字左旁有残,右旁完好,与秦简“榦”字(如岳麓肆简330所见)不同,应是“除”字。岳麓肆简268、272有“隐除”,未知与“隐官、除官”是否有关。
“问其人”的“人”原释文作“入”。这句话对应于律文前文“以其令日问之”。当以释“人”爲好。
“能入之”的“之”,原释文作“者”。看彩色图版,“之”字笔划清晰可见,只是字形略小。
(十一)
令都吏有事县道者循行之,毋过月归(?),当缮治者辄缮治之,不【从令者赀二甲】□有不□□0327正/326正
从令、赀二甲,朱锦程先生据彩色图版补释[2]。这裏想讨论的是开头第二个字。此字左侧有残,整理者释爲“部”,其实更可能是“都”字。“都吏”秦汉简常见,里耶秦简8-461:“乘传客爲都吏。”二年律令具律简116-117记云:“气(乞)鞫者各辞在所县道,县道官令、长、丞谨听,书其气(乞)鞫,上狱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都吏所覆治,廷及郡各移旁近郡,御史、丞相所覆治移廷。”本条“都吏”循行县道,亦应是郡吏。
(十二)
……●三年制曰:0519正/344正复用。0352正/345正
“制”字欠清晰,整理者释爲“诏”。看残存笔划,实当是“制”字。
(十三)
其适(謪)辠,不得卖。0526正/359正
原释文作:“其归,辠,不得卖。”所释“归”实爲“适”,读爲“谪”。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简151:“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爲隶妾,非适(谪)辠殹(也)而欲爲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爲庶人,许之。”整理小组注释:“适,《汉书·陈胜项籍传》注:‘适,读曰讁(谪),谓罪罚而行也。’意即流放。”本律规定谪罪在就食蜀地时不得爲亲所知赎买,与《秦律十八种·司空律》简151所云具有类似点。
(十四)
六月,其女子作居县,以当戍日。或告犯令者一人以上,爲除戍故徼一岁者一人。乡啬夫谨禁,弗得,以爲不0671正/377正胜任,免之,赀丞、令、令史各一甲。0651-1正/378正
“或告”之“或”,右旁笔划残去,整理者释爲“戍”。从文意看,当是“或”。“或告”在秦律中习见。在岳麓肆中,即另有简125、148、204中三例。
(十五)
●县输从反者、收人材官,多毋(无)衣履,毋(无)以蔽。输者或不沓冬夏赋衣。议:□新输而后冬若0669正/383正夏赋衣而联寒者,冬袍裘绔履及它物可衣履者,尽四月收。其后赋夏衣者,假襌帬襦0666正/384正尽九月收。……0588-1+0588-2正/385正
材官,原释文在其前用顿号与“从反者”、“收人”幷列,无注。当是与简381“材官”视爲一事。简381注释说:“材官:正卒的一类。《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仪》:‘民年二十三爲正,一岁以爲卫士,一岁爲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简文“材官”,显然不是一种军事编制。《史记·大宛列传》云:“乃案言伐宛尤不便者邓光等,赦囚徒材官,益发恶少年及边骑,岁余而出敦煌者六万人,负私从者不与。”所说“材官”似是工官名,盖与秦简此处“材官”类似。
三处“赋”字,原释文均作“贱”,注释说:“贱通‘饯’,两字古音相同,均爲元部从母字。《玉篇·食部》:‘饯,送也。’引申爲发放。贱衣,或即发放衣服的意思。”秦简用作偏旁的“戋”、“武”形近或混淆。如果我们对岳麓秦简肆简112“赋”实即“钱”字的猜测不误[3],可与此处“赋”字写得像“贱”的判断相支持。“赋”有授与义。《庄子‧齐物论》:“狙公赋芧曰:‘朝三而暮四。’”《汉书‧哀帝纪》:“太皇太后诏外家王氏田非冢茔,皆以赋贫民。”顔注:“赋,给与也。”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06:30。)
[1] 参看小文《岳麓秦简肆校商(壹)》第四条,简帛网2016年3月2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03)。
[2] 朱锦程:《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一)》,简帛网2016年3月2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495)。
[3] 参看小文《岳麓秦简肆校商(壹)》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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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92.html
以上是关于岳麓秦简肆校商(三)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