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分析-论汉代副词“颇”的表示相反或不同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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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汉代副词“颇”的表示相反或不同语义


(杭州师範大学钱江学院文法分院)

摘 要 本文从法理、事理、史实、文法、语用等多个角度分析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
《史记》、《汉书》、《论衡》、《汉乐府》及《风俗通义》等汉代文献中若干语例,提出汉代副词“颇”具有表示相反或不同语义的观点,发千余年之覆,对正确理解相关汉代文献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汉代;副词;颇;语义
在研读汉代文献过程中,我们意外发现其中出现、使用的副词“颇”语义或表示相反或不同,或表示限定,不是我国古今学者以往所说的表示程度、範围等。兹事非小,关係到我们今天能否正确理解相关汉代文献。为此,我们这裏不避鄙陋,予以揭示。
为论题集中,本文仅讨论汉代副词“颇”的表示相反或不同语义。
先对汉代副词“颇”的表示相反或不同语义作一描写,即:说话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用“颇”表示一事状况偏离另一事状况发生违背、改变,与另一事状况性质相反或不同。如果我们把另一事状况记为A,那么一事状况即为–A/B,而其间“颇”表示:不A,而–A/而B。
为什么汉代副词“颇”具有表示相反或不同语义?这与其词义特点密切相关。《说文解字·页部》:“颇,头偏也。”“颇”的本义特指“头偏”,由特指的“头偏”可引申出泛指的“偏”义。段玉裁注:“引申为凡偏之称。……人部曰:‘偏者,颇也。’以‘颇’引申之义释‘偏’也,俗语曰颇多、颇久、颇有,犹言偏多、偏久、偏有也。”而我们又知道,“偏”与“正”相对,如果以“正”为参照观察“偏”,“偏”偏离“正”发生违背、改变,是与“正”性质相反或不同的状况。
下面我们举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史记》、《汉书》、《论衡》、《汉乐府》及《风俗通
义》等七种出土和传世汉代文献中语例,根据其文本文面上说话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时,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是否出现及出现的隐显不同分三类展开论证。而为加强说服力,我们在证明自己意见成立的同时,还根据需要做一些辨误工作。
第一类 另一事在文上类
所谓“另一事在文上”,是指说话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时,把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明白说出,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显露在文本文字表面。例不十,法不立,举10例以明之:
1.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简201:“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
按:“或颇告”:比于“不告”盗铸钱及佐者犯罪人的状况,立法者假设同居、正典、田典及伍人们改变,“告”犯罪人。
这裏“不告”或“告”犯罪人的行为人是同一主体,其“颇告”犯罪人的行为可表述为:不A,而-A。A,不告犯罪人;-A,告犯罪人。
又此副词“颇”,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少部分。《广雅·释诂》:‘颇,少也。’”[1]刘钊:“比较多,相当多,大量地。”[2]
驳:法律乃国家用以控制、管理社会的实用文字,其语言表达十分讲求意思明确,以便现实应用,两家所解都为模糊语,现实中法律如何应用?且客观上如果盗铸钱者是一人单独犯罪,这时行为人“颇告”,以两家所释,都无从谈起。
又特别强调,国家法律向全民颁布,法律文件所用语言必具全民性,汉《二年律令》这裏使用副词“颇”,借此一事,已足疑我国古今学者以往关于汉代副词“颇”语义表示程度、範围的认识不能成立,汉立法者不可能立出意义模糊笼统、抑或能作矛盾两可理解的明显不便于现实应用的法律。
2.《史记·三代世表》:“自殷以前诸侯不可得而谱,周以来乃颇可着。孔子因史文次《春秋》,纪元年,正时日月,盖(何)其详哉。至于序《尚书》,则略无年月,或颇有,然多阙,不可录。”
按:1“周以来乃颇可着”:比于殷以前诸侯“不可得而谱”的状况,太史公说周以来诸侯不同,“可着”。可着,太史公换文说“可得而谱”也。2“或颇有”:比于总体记事“略无年月”的状况,太史公说也有地方记事不同,“有(年月)”。
又第1例副词“颇”,刘淇:“略也,少也。”[3]
驳:第1例“颇”若为“略也,少也”,则第2例“颇”也为“略也,少也”。显而易见,两者所在语境类似。而我们看到第2例“颇”,其根本不可能从“略”“少”义上理解。因为,“或颇有”与下文“然多阙”文义上具有转折关係,如“颇”为“略”“少”义,两句话之间即变得不能转折。“或略有”,“或少有”,意义都归于消极,“多阙”意义亦归于消极,上下两句都为消极之意义,文义是不能转折的。合格的转折关係,必须是两句话中,一句意义积极,一句意义消极,不得都为消极或积极之意义。比如说:“他稍微有钱,但不多。”上下两句意义都属消极,文义即不能转折。试改成:“他有钱,但不多。”转折就不再存在问题。
第2例“颇”不是“略也,少也”,第1例“颇”相应也不是。
把“至于序《尚书》,则略无年月,或颇有,然多阙”四句话的意思疏解一下:至于编次《尚书》,则基本不记年月,或有不同记了年月,然也大多缺失。
3.《史记·韩长儒列传》:“上曰:‘首为马邑事者,恢也,故发天下兵数十万,从其言,为此。且纵单于不可得,恢所部击其辎重,犹颇可得,以慰士大夫心。今不诛恢,无以谢天下。’”
按:“且纵单于不可得,恢所部击其辎重,犹颇可得”:比于单于其人“不可得”的状况,武帝说单于的辎重不同,“可得”。
又此副词“颇”,杨树达:“略也,少也。”[4]
驳:在抓获单于与缴获单于辎重的取捨关係上,人情事理应是:不能抓获单于,退而求其次,缴获单于辎重;不能把单于辎重全部缴获或缴获很多,退而求其次,缴获部分或“略”“少”缴获。依杨氏所言,汉军是“略”“少”缴获单于辎重,此应与不能把单于辎重全部缴获或缴获很多对应,而不是与不能抓获单于对应。
4.《史记·儒林列传》:“鲁徐生善为容。徐生以容为礼官大夫,传子至孙徐延、
徐襄。襄,其天姿善为容,不能通《礼经》;延颇能,未善也。襄以容为汉礼官大夫,至广陵内史;延及徐氏弟子公户满意、桓生、单次,皆尝为汉礼官大夫。”
按:“延颇能,未善也”:比于徐襄“不能通《礼经》”的状况,太史公说徐延相反,“能(通《礼经》)”;比于徐襄“善为容”的状况,太史公说徐延相反,“未善(为容)”。
又此副词“颇”,杨树达:“略也,少也。”[5]
驳:此节文字表达两个话题先起后应、后起先应。[6]即:“徐延”先起,“延颇能,未善也”后应;“徐襄”后起,“襄,其天姿善为容,不能通《礼经》”先应。“善为容”先起,“未善(为容)也”后应;“不能通《礼经》”后起,“颇能(通《礼经》)”先应。“延颇能(通《礼经》)”先起,“延……为汉礼官大夫”后应;“未善(为容)也”后起,“襄以容为汉礼官大夫”先应。按照一般先起先应、后起后应表达习惯,其为:“传子至孙徐延、徐襄。(徐)延……,(徐)襄……。(徐)延……,(徐)襄……。”
“能”与“不能”相反,“未善”与“善”相反,如以“颇”表示程度,“颇能”对应“不能”与“未善”对应“善”不侔。
又下文太史公说徐延曾任汉朝廷礼官大夫,揆诸事理,其决不会只低程度地通《礼经》。
又查明,太史公称人“通”书“通”事,习惯单说“通”,不作程度修饰。如,《孔子世家》:“身通六艺者,七十有七人。”又《外戚世家》:“孔子罕称命,盖难言之也。非通幽明之变,恶能识乎性命哉?”又《蒙恬列传》:“秦王闻高强力,通于狱法,举以为中车府令。”又《儒林列传》:“(博士弟子)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等等。
又补充说明汉代人们说话行文表达两个话题每有先起后应、后起先应现象。再举两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简183:“捕罪人及以县官事徵召人,所徵召、捕越邑、裏、官、市院垣,追捕、征者得随迹出入。”律中“捕罪人”先起,“所捕越邑、裏、官、市院垣”后应;“徵召人”后起,“所徵召越邑、裏、官、市院垣”先应;“所徵召越邑、裏、官、市院垣”先起,“征者得随迹出入”后应;“所捕越邑、裏、官、市院垣”后起,“追捕者得随迹出入”先应。又《汉书·平帝纪》:“郡国曰学,县、道、邑、侯国曰校。校、学置经师一人。乡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经》师一人。”上文先“学”后“校”,下文先“校”后“学”;上文先“庠”后“序”,下文先“序”后“庠”。等等。
5.《汉书·武帝纪》:“元封元年冬十月,诏曰:‘南越、东瓯咸伏其辜,西蛮、北夷颇未辑睦。朕将巡边垂,择兵振旅,躬秉武节,置十二部将军,亲帅师焉。’”
按,“南越、东瓯咸伏其辜,西蛮、北夷颇未辑睦”:比于南越、东瓯“咸伏其辜”的状况,诏书说西蛮、北夷不同,“未辑睦”。“伏其辜”,“未辑睦”,诏书换文陈述事物不同状况。
6.《汉书·地理志》:“其田民饮食以笾豆,都邑颇仿效吏及内郡贾人,往往以杯器食。”
按:“都邑颇仿效吏及内郡贾人,往往以杯器食”:比于田民饮食使用餐具“以笾豆”的状况,孟坚说都邑之民饮食使用餐具不同,“仿效吏及内郡贾人,往往以杯器食”。
7.《汉书·扬雄传·解嘲》:“夫上世之士,或解缚而相,或释褐而傅;或倚夷门而笑,或横江潭而渔;或七十说而不遇,或立谈间而封侯;或枉千乘于陋巷,或拥帚彗而先驱。是以士颇得信其舌而奋其笔,窒隙蹈瑕而无所诎也。当今县令不请士,郡守不迎师,群卿不揖客,将相不俯眉;言奇者见疑,行殊者得辟,是以欲谈者宛舌而固声,欲行者拟足而投迹。向使上世之士处乎今,策非甲科,行非孝廉,举非方正,独可抗疏,时道是非,高得待诏,下触闻罢,又安得青紫?”
按:“上世之士……颇得信其舌而奋其笔,窒隙蹈瑕而无所诎也”:比于当今之士言行受限“宛舌而固声”“拟足而投迹”的状况,子云说上世之士不同,他们言行自由,“得信其舌而奋其笔,窒隙蹈瑕而无所诎也。”信:伸。瑕:罅。诎:屈。辟:罪。
“言奇者见疑,行殊者得辟”,当今之士言行不自由,受限。
又《文选》着录此文,李周翰:“颇,少也。”[7]
驳:果如李氏所言,试问,“少得信其舌而奋其笔”“少得窒隙蹈瑕”比于“宛舌而固声”“拟足而投迹”,不过五十步笑百步,子云对比有何意义?又“少得窒隙蹈瑕”岂得通于“无所诎”?
又特别指出,子云这裏先说一事,再说另一事,所作比较是视角从前往后发生回转的反
向比较。下文凡先说一事,再说另一事者,均为这种比较。
8.《汉书·王莽传》:“五月,莽下吏禄制度,曰:‘予遭阳九之厄,百六之会,国用不足,民人骚动,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禄十繌布二匹,或帛一匹。予每念之,未尝不戚焉。今厄会已度,府帑虽未能充,略颇稍给,其以六月朔庚寅始,赋吏禄皆如制度。’四辅公、卿、大夫、士,下至舆僚,凡十五等。僚禄一岁六十六斛,稍以差增,上至四辅而为万斛云。”
按:“今厄会已度,府帑虽未能充,略颇稍给”:比于先前国用因“遭阳九之厄,百六之会”而“不足”的状况,王莽说当今厄会已度后国用改变,“稍给”。
略:大抵。稍:逐渐,渐渐。给:供得上,丰足。
把“今厄会已度,府帑虽未能充,略颇稍给”三句话的意思疏解一下:现在艰难时期已经过去,国库虽未充盈,但大抵逐渐好转。
又此副词“颇”,刘淇:“略即颇也,颇即稍也。此以三字为重言者也。”[8]
驳:刘氏何其不顾上下文文理,“略颇稍”三字若是“重言者”,则三字字义均消极不足,
此岂能与上文“厄会已度”、下文“赋吏禄皆如制度”及“稍以差增”积极的文义相安?又如何与上文“虽未能充”文义形成转折?
9.《论衡·别通篇》:“涉浅水者见虾,其颇深者察鱼鳖,其尤甚者观蛟龙,足行迹殊,故所见之物异也。”
按:“涉浅水者见虾,其颇深者察鱼鳖”:比于涉浅水人们看到虾的状况,仲任说相反的,人们涉深水则可以看到鱼鳖。
又此副词“颇”,北京大学历史系《论衡》注释小组(以下简称《论衡》注释小组):“稍微。”[9]
驳:仲任习惯以“渊”配“鱼鳖”“鱼”。《龙虚篇》:“在渊水之中,则鱼鳖之类。”又《答佞篇》:“鱼鳖匿渊”。又《物势篇》:“人生于天地也,犹鱼之生于渊”。又《感虚篇》:“瓠芭皷瑟,渊鱼出听。”又《效力篇》:“渊中之鱼”。又《自然篇》:“不驱鱼令上陵,不逐兽令入渊”。渊,《文选·班固〈典引〉》:“与之斟酌道德之渊源。”蔡邕注:“水深曰渊。”[10]据上可知,“颇”不得为“稍微”。
10.《汉乐府·陌上桑》:“二十尚不足,十五颇有余。”
按:“十五颇有余”:比于罗敷年龄与二十相比“不足”的状况,说话人说罗敷年龄与十五相比相反,“有余”。
这裏罗敷年龄的比较关係亦即:罗敷年龄比于二十,A;比于十五,-A。A,不足;-A,有余。
同时指出,人们不要以为此“颇”表示程度。道理很简单,这裏上下句“不足”“有余”具有严格的相反对应关係,如以“颇”表示程度,这种关係即被打破。
第二类 另一事在文下类
所谓“另一事在文下”,是指说话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时,不把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明白说出,用以相比的另一事不显露在文本文字表面,而隐藏在文本文字底层。也举10例:
11.《史记·河渠书》:“是时郑当时为大农,言曰:‘异时关东漕粟从渭中上,度六月而罢,而漕水道九百余裏,时有难处。引渭穿渠,起长安,并南山下,至河三百余裏,径,易漕,度可令三月罢;而渠下民田万余顷,又可得以溉田:此损漕省卒,而益肥关中之地,得穀。’天子以为然,令齐人水工徐伯表,悉发卒数万人穿漕渠,三岁而通。通,以漕,大便利。其后漕稍多,而渠下之民颇得以溉田矣。”
按:引文中“而渠下民田万余顷,又可得以溉田”文字,《汉书·沟洫志》作“罢而渠下民田万余顷又可得以溉”,据“罢”字可知,当时利用漕渠水灌溉农田是在漕运结束之后。[11]
“其后漕稍多,而渠下之民颇得以溉田矣”:比于早先漕渠仅提供水运、两岸民众不得溉田的状况,太史公说在后来水运渐渐多起来后情况发生改变,两岸民众“得以溉田”。
上文“通,以漕,大便利”文面之下,太史公告诉我们早先漕渠仅提供水运,两岸民众不得溉田。
“以漕”之“漕”,指水运粮食等;而溉,指灌溉农田。漕、溉各为一事,两者不同。
把“漕稍多”与“而渠下之民颇得以溉田”之间的关係说明一下:漕运增加意味着漕运时间缩短,漕运时间缩短亦即漕运结束提前,漕运结束提前,剩下时间漕渠水自然可以让两岸民众作灌溉之用了。
又此副词“颇”,杨伯峻、何乐士:“表示程度之甚。”[12]洪成玉:“稍稍。”[13]
驳:漕运时,漕渠水用于漕运;漕运结束后,漕渠水用于灌溉农田。漕渠水用于灌溉农田时,强调两种引水程度有何意义?
12.《史记·六国年表》:“秦既得意,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尤甚,为其有所刺讥也。诗书所以複见者,多藏人家,而史记独藏周室,以故灭。惜哉,惜哉!独有《秦记》,又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然战国之权变亦有可颇采者,何必上古?秦取天下多暴,然世异变,成功大。传曰‘法后王’,何也?以其近己而俗变相类,议卑而易行也。学者牵于所闻,见秦在帝位日浅,不察其终始,因举而笑之,不敢道,此与以耳食无异。悲夫!”
按:“战国之权变亦有可颇采者”:比于其他学者认为《秦记》所载不值得採录的状况,太史公说自己不同,《秦记》所载战国权变谋略也有值得採录者。
下文“学者牵于所闻,见秦在帝位日浅,不察其终始,因举而笑之,不敢道”文面之下,太史公告诉我们其他学者认为《秦记》所载不值得採录。
又此副词“颇”,杨树达:“略也,少也。”[14]
驳:从太史公为苏秦、张仪、甘茂、甘罗、范雎、蔡泽及鲁仲连等众多战国策士作传可知,太史公十分看重战国时期的权变谋略。准此,如果《秦记》记载战国权变谋略,太史公怎会认为其只值得“略”“少”採录?又太史公如果认为《秦记》所载战国权变谋略只值得“略”“少”採录,那么“不敢道”的其他学者所失并不多。所失既不多,太史公怎好以“与以耳食无异”相讥?
13.《史记·齐太公世家》:“三十五年夏,会诸侯于葵丘。周襄王使宰孔赐桓公文、武胙、彤弓矢、大路,命无拜。桓公欲许之,管仲曰‘不可’,乃下拜受赐。秋,复会诸侯于葵丘,益有骄色,周使宰孔会,诸侯颇有叛者。晋侯病,后,遇宰孔。宰孔曰‘齐侯骄矣,弟无行。’”
按:借助《管子·小匡》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窥知上文关于三十五年夏桓公葵丘会诸侯记述中,太史公文下存在用以相比的当时诸侯称顺桓公的另一事:
葵丘之会,天子使大夫宰孔致胙于桓公,曰:“余一人之命有事于文武。使宰孔致
胙。”且有后命曰:“以尔自卑劳,实谓尔伯舅毋下拜。”桓公召管仲而谋,管仲对曰:
“为君不君,为臣不臣,乱之本也。”桓公曰:“余乘车之会三,兵车之会六,九合诸
侯,一匡天下。北至于孤竹、山戎、秽貉,拘秦夏;西至流沙、西虞;南至吴、越、巴、
牂柯、瓞、不庾、雕题、黑齿。荆夷之国,莫违寡人之命,而中国卑我,昔三代之受命
者,其异于此乎?”管子对曰:“夫凤凰鸾鸟不降,而鹰隼鸱枭丰,庶神不格,守龟不
兆,握粟而筮者屡中。时雨甘露不降,飘风暴雨数臻。五穀不蕃,六畜不育,而蓬蒿藜
藋并兴。夫凤凰之文,前德义,后日昌,昔人之受命者,龙龟假,河出图,洛出书,地
出乘黄。今三祥未见有者,虽曰受命,无乃失诸乎?”桓公惧,出见客曰:“天威不违
颜咫尺,小白承天子之命而毋下拜,恐颠蹶于下,以为天子羞。”遂下拜,登受赏服、
大路、龙旗九游、渠门赤旗。天子致胙于桓公而不受,天下诸侯称顺焉。
补充上引材料后,“诸侯颇有叛者”的意思变得很清楚:比于上次夏季会盟时诸侯都称顺桓公的状况,太史公说这次秋季会盟时诸侯不同,有人反叛桓公。
14.《史记·贾谊列传》:“孝文皇帝初立,闻河南守吴公治平为天下第一,故与李斯同邑而尝学事焉,乃征为廷尉。廷尉乃言贾生年少,颇通诸子百家之书。文帝召以为博士。”
按:“廷尉乃言贾生年少,颇通诸子百家之书”:比于自己仅通法家学说的状况,廷尉说
年少的贾谊不同,其通晓诸子百家着作。
李斯:曾任秦丞相,着名法家人物。廷尉:秦汉中央九卿之一,主管全国刑狱。
秦燔《诗》《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吴公“故与李斯同邑而尝学事焉”文面之下,太史公告诉我们吴公仅通法家学说。
又此副词“颇”,洪成玉:“稍。”[15]
驳:下文太史公称贾谊:“每诏令议下,诸老先生不能言,贾生尽为之对,人人各如其意所欲出。诸生于是乃以为能,不及也。”据此,“颇”岂是“稍”?又太史公称人“通”书“通”事,习惯单说“通”,不作程度修饰。
15.《史记·袁盎列传》:“及绛侯免相之国,国人上书告以为反,征系清室,宗室诸公莫敢为言,唯袁盎明绛无罪。绛侯得释,盎颇有力,绛侯乃大与盎结交。”
按:“绛侯得释,盎颇有力”:比于宗室诸公于绛侯得释无力的状况,太史公说袁盎相反,“有力”。
上文“宗室诸公莫敢为言”文面之下,太史公告诉我们宗室诸公于绛侯得释无力。
又此副词“颇”,杨树达:“略也,少也。”[16]裴学海:“甚也。”[17]
驳:1果如杨氏所言,试问,袁盎“略”“少”有力与下文“绛侯乃大与盎结交”情理如何相安?2果如裴氏所言,通于此而不通于彼。经查,“颇有力”一语又见于《陆贾列传》。太史公说陆贾:“及诛诸吕,立孝文帝,陆生颇有力焉。”而我们了解到,陆贾参与诛诸吕、立文帝活动,其所起作用并不很大。第一,间接参与。吕后去世后,太尉周勃、丞相陈平等发动政变,诛灭吕氏家族,拥立文帝,陆贾是间接参与其事,即,在诛诸吕之前,为陈平出谋划策,让陈平和周勃联手防备诸吕。间接参与比于直接参与,显然不可相提并论。第二,不蒙封赏。文帝后来封赏诛灭诸吕、拥立自己者,周勃、陈平等赫然在列,而陆贾无与。试想,如果陆贾当初的参与是“甚”有力,文帝哪能不加封赏?
同一说法,“陆生颇有力”“颇”不是“甚”,相应地,“盎颇有力”“颇”也不是。
当然,“陆生颇有力”也是“陆生偏有力”,即陆贾参与诛诸吕、立文帝活动,出过力,不是未出力。
16.《史记·儒林列传》:“孝惠、吕后时,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孝文时颇徵用,
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
按:“孝文时颇徵用”:比于惠帝、吕后纯用武夫而不用儒生的状况,太史公说文帝改变,徵用儒生。“徵用”的宾语被省略,从篇题可知是儒生。
上文“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文面之下,太史公说惠帝、吕后纯用武夫,不用儒生。
又,张守节《史记正义》:“颇徵用,言孝文稍用文学之士居位。”
驳:“孝文时颇徵用”与下文“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文义具有转折关係,果如张氏所言,上下文之间不能转折。
把引文意思疏解一下:孝惠、吕后时朝廷公卿任用的都是介胄武夫,不徵用儒生,孝文时改变,徵用儒生,不过,孝文帝本是喜好刑名之学的。
17.《史记·酷吏列传》:“是时,郡守、尉、诸侯相二千石欲为治者,大抵尽效王温舒等,而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南阳有梅免、伯政,楚有段中、杜少,齐有徐勃,燕、赵之间有坚卢、範主之属。大群至数千人,擅自号,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守、都尉,杀二千石,为檄告县趋具食;小群以百数,掠卤(掳)乡里者不可称数。于是上始使御史中丞、丞相长史使督之,犹弗能禁,乃使光禄大夫范昆、诸部都尉及故九卿张德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及以法诛通行饮食,坐相连郡,甚者数千人。数岁,乃颇得其渠率。散卒失亡,複聚党阻山川,往往而群,无可奈何。”
按:“数岁,乃颇得其渠率”:比于早先朝廷打击盗贼仅得盗贼普通成员的状况,太史公说数年后这一状况才发生改变,得盗贼的渠率。渠率,也作“渠帅”,首领,头目。
上文太史公介绍朝廷打击盗贼情况“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而不言渠率被斩首,文面之下,太史公告诉我们被斩首者乃盗贼的普通成员。
同时指出,人们不要以为此“颇”表示範围。如果表示部分範围,那么与下文不合。下文“散卒失亡”告诉我们失亡的只有卒,没有渠率。如果表示全部範围,那么与上文不合。上文太史公并未交代先前“得”过部分渠率。
18.《汉书·陈汤传》:“后数岁,西域都护段会宗为乌孙兵所围,驿骑上书,愿发城郭敦煌兵以自救。丞相王商、大将军王凤及百僚议数日不决。凤言:‘汤多筹策,习外国事,可问。’上召汤见宣室。……汤入见,有诏毋拜,示以会宗奏。汤辞谢,曰:‘将相九卿皆贤材通明,小臣罢(疲)癃,不足以策大事。’上曰:‘国家有急,君其毋让。’对曰:‘臣以为此必无可忧也。’上曰:‘何以言之?’汤曰:‘夫胡兵五而当汉兵一,何者?兵刃朴钝,弓弩不利。今闻颇得汉巧,然犹三而当一。’”
按:“今闻颇得汉巧”:比于胡兵以往“兵刃朴钝,弓弩不利”武器製作不得汉巧的状况,陈汤说,现在听说情况改变,胡兵武器製作“得汉巧”。得:掌握。巧:技术,工艺。
上文“兵刃朴钝,弓弩不利”文面之下,陈汤说胡兵以往武器製作不得汉巧。
同时指出,人们不要以为此“颇”表示程度。如果表示程度低,那么与下文不合。“少得汉巧”与下文“然犹三而当一”文义不能构成转折。如果表示程度高,那么与上文不合。上文陈汤并未交代胡兵先前“少得汉巧”能当汉兵的情况。
19.《论衡·效力篇》:“诸生能传百万言,不能览古今,守信师法,虽辞说多,终不为博。殷、周以前,颇载六经,儒生所不能说也。”
按:“殷、周以前,颇载六经”:比于儒生“不能览古今,守信师法”仅学习一种儒家经书的状况,仲任说殷周以前之事不是仅记载在一种经书之上,而是记载在全部六种经书之上。
传百万言:指儒生解说一种儒家经书多达百万字。
守信师法:秦燔《诗》《书》,灰炭之余,汉代经师教授弟子每仅一经,弟子从师学习,不越畛域,不违师训,信从并固守经师所传一经之学,即为“守信师法”。上文:“说一经之儒”。又《程材篇》:“说一经之生”。又《谢短篇》:“儒生能说一经”。又《超奇篇》:“能说一经者为儒生”。等等。
《宣汉篇》:“唐、虞、夏、殷,同载在二尺四寸。”二尺四寸:汉代儒家经书採用二尺四寸长的竹简书写。这裏代指儒家《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种经书。
上文“不能览古今,守信师法,虽辞说多,终不为博”文面之下,仲任告诉我们儒生仅学习一种儒家经书。
儒生所学是A,殷周以前之事记载在B,人不能不学而知,儒生不学习B,自然不能讲说殷周以前之事了。A,儒家一种经书;B,儒家全部六种经书。
又此副词“颇”,《论衡》注释小组:“略。”[18]
驳:儒生“不能览古今,守信师法”仅学习一种儒家经书,殷周以前之事六经“略”载,两个话题各说各事,下文“儒生所不能说也”如何牵合文义?
20.《论衡·明雩篇》:“变复之家,以久雨为湛,久旸为旱,旱应亢阳,湛应沉溺。或难曰:‘夫一岁之中,十日者一雨,五日者一风。雨颇留,湛之兆也;旸颇久,旱之渐也。湛之时,人君未必沉溺也;旱之时,未必亢阳也。’”
按:“雨颇留,湛之兆也;旸颇久,旱之渐也”:已过正常时间,天仍雨而不晴,这是发生水灾的徵兆;已过正常时间,天仍晴而不雨,这是发生旱灾的徵兆。旸,《说文解字·日部》:“日出也。”即天晴。
上文“十日者一雨,五日者一风”文面之下,说话人说这是正常晴、雨时间。
说话人这裏以实然晴雨时间相比应然正常晴雨时间。
又此两例“颇”,《论衡》注释小组:“稍微。”[19]《汉语大字典》:“很,甚。”[20]
驳:1依前说,雨“稍微”留,旸“稍微”久,程度既已停留在“稍微”上,那么后面就不可能再发展为水旱灾害。2依后说,雨“甚/很”留,旸“甚/很”久,据上文“久雨为湛,久旸为旱”说法,此时水旱灾害已然发生,岂得再谓“湛之兆”“旱之渐”?
第三类 另一事在文外类

所谓“另一事在文外”,是指说话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时,不把用以相比的另一事说出,用以相比的另一事完全不在文本上出现——既不显露在文本文字表面,也不隐藏在文本文字底层,它存在于文本文字之外。仍举10例:
21.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简206-207:“盗铸钱及佐者,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而能颇相捕,若先自告、告其与,吏捕颇得之,除捕告者罪。”
按:凡立法,立法者希望某种事实、状况发生、出现或不发生、出现,总是相反预设该事实、状况不发生、出现或发生、出现,如立法者希望犯罪人自首,便相反预设犯罪人不自首。这种相反预设,即立法者立法文本外存在的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据此可知:“颇相捕”即“相捕”,为相反预设“不相捕”之反;“颇得之”即“得之”,为相反预设“不得之”之反。
同时指出,人们不要以为此两例“颇”表示範围。《钱律》简204—205:“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以为庶人。”
法律规则相互联繫,相互配套,这裏明确规定捕获盗铸钱及佐者“一人”即可免罪,彻底排除了我们从範围上解读“颇”的意义的可能性,“颇”根本与範围无关。
22.居延汉简《功劳墨将名籍》:“肩水候官并山隧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肩水候官始安隧长公乘许宗,中功一,劳一岁十五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张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士吏公乘段尊,中劳一岁八月廿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21]
按:汉代佐君治民官吏,主要分文吏、儒生两类。文吏知法令文书,儒生知礼义教化,各以其术治民。《论衡·程材篇》:“文吏能破坚理烦,……儒生长于匡救,……世之将相,各有所取。取儒生者,必轨德立化者也;取文吏者,必优事理乱者也。……儒生所学者,道也;文吏所学者,事也。”又《量知篇》:“文吏、儒生……俱有才能,并用笔墨,而儒生奇有先王之道。……文吏笔劄之能,而治定簿书,考理烦事,虽无道学,筋力才能,尽于朝廷,此亦报上之效验也。”又《汉书·倪宽传》:“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而宽以儒生在其间,见谓不习事,不署曹,除为从史。”又《何武传》:“(武)疾朋党,问文吏必于儒者,问儒者必于文吏,以相参验。”等等。据上材料,我们可以看到汉代社会的两类官吏及他们的治民之术。道学:即先王之道,提倡礼义教化的儒家学说。
上引简文说所记之人“能书会计”“颇(偏)知律令”,正与文吏的形象相合。
据此进一步思考可知,简文所记“颇知律令”者乃是,不同于儒生知道学,其人“知律令”;或者,其人不知道学,而“知律令”。
借助《论衡》《汉书》指引,我们看到了这裏文书製作者文外存在的用以相比的另一事。
23.《史记·陈丞相世家》:“凡六出奇计,辄益邑,凡六益封。奇计或颇秘,世莫能闻也。”
按:“奇计或颇秘”:比于有的奇计已外传的状况,太史公说有的奇计不同,没有外传。或:有的。秘:隐藏,不外传。
从“或”字,我们可以推知这裏太史公文外存在用以相比的另一事:陈平所出奇计有的已外传。
同时指出,太史公称事物隐秘不为外人知晓,习惯单说“秘”,人们不要以为此“颇”表示程度。以下是同类表述:上文记高祖平城之围事:“至平城,为匈奴所围,七日不得食。高帝用陈平奇计,使单于阏氏,围以得开。高帝既出,其计秘,世莫得闻。”又《孝武本纪》记武帝礼神君事:“神君所言,上使人受书其言,命之曰‘画法’。其所语,世俗之所知也,毋绝殊者,而天子独喜。其事秘,世莫知也。”又《梁孝王世家》记袁盎等大臣反对以孝王为景帝继承人事:“十一月,上废栗太子,窦太后心欲以孝王为所嗣。大臣及袁盎等有所关说于景帝,窦太后义格,亦遂不复言以梁王为嗣事由此。以事秘,世莫知。”“其计秘”,“其事秘”,“以事秘”,“秘”前皆不作程度修饰。
24.《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乃进冯谖而请之曰:‘宾客不知文不肖,幸临文者三千余人,邑入不足以奉宾客,故出息钱与薛。薛岁不入,民颇不与其息。今客食恐不给,愿先生责之。’”
按,“薛岁不入,民颇不与其息”:比于以往正常年景民众偿付利息的状况,孟尝君推测今年年成不好民众可能不同,不偿付利息。不与息:欠息不偿。
揆诸事理,这裏孟尝君言外存在用以相比的另一事:以往正常年景民众偿付利息。试想,如果年成好,而民众不与其息,孟尝君会放债取息?
又此副词“颇”,《汉语大词典》:“皆;悉。”[22]
驳:孟尝君这裏是推测薛地民众因年成不好可能欠息不偿,以“皆,悉”为解,显得孟尝君过于主观、武断。
同时指出,引文下文中孟尝君的另一段话与上引一段话相应:
“文食客三千人,故贷钱于薛。文奉邑少,而民尚多不以时与其息,客食恐不足,故请先生收责之。”
“颇不与其息”“多不以时与其息”,“颇”与“多”是不是同义词?我们认为不是同义词,这只要我们把“颇”换成“偏”,其间差异即可一目了然。
25.《史记·卢绾列传》:“陈豨,梁人,其少时数称慕魏公子;及将军守边,招致
宾客而下士,名声过实。周昌疑之,疵瑕颇起,惧祸及身,邪人进说,遂陷无道。”
按:上文太史公云高祖“封豨为列侯,以赵(应为代)相国将监赵、代边兵,边兵皆属焉。”又《高祖本纪》记此:“上曰:‘豨尝为吾使,甚有信。代地吾所急也,故封豨为列侯,以相国守代’。”又《淮阴侯列传》记韩信称陈豨“公,陛下之信幸臣也。”据上可知,陈豨本为高祖亲信。然而,赵国相国周昌无端猜疑陈豨因仰慕信陵君而喜结宾客、礼贤下士的行为:“豨常(尝)告归过赵,赵相国周昌见豨宾客随之者千余乘,邯郸官舍皆满。豨所以待宾客布衣交,皆出客下。豨还之代,周昌乃求入见。见上,具言豨宾客盛甚,擅兵于外数岁,恐有变。”听了周昌的话,高祖开始对陈豨不放心,“乃令人覆按豨客居代者财物诸不法事,多连引豨。”高祖从覆按陈豨宾客的不法事入手调查陈豨,怀疑陈豨有异心。告归:休假。
“周昌疑之,疵瑕颇起”:比于高祖先前信任陈豨的状况,太史公说在周昌无端猜疑陈
豨广接宾客的动机向高祖报告后,高祖改变了态度,不再信任陈豨,怀疑陈豨有异心。
疵瑕:毛病,缺点。这裏指高祖与陈豨的君臣关係出现裂痕,高祖猜疑陈豨怀有异心。
结合先前高祖封陈豨为列侯、安排陈豨率军守卫赵、代边防的背景,可以推知太史公这裏言外存在用以相比的另一事:高祖先前信任陈豨。
26.《汉书·五行志中》:“后帝(成帝)使中常侍晁闳诏音(王音)曰:‘闻捕得雉,毛羽颇摧折,类拘执者,得无人为之?’”
按:“闻捕得雉,毛羽颇摧折,类拘执者”:比于应然正常状态下野雉羽毛完好的状况,成帝说宫中捕获的野雉羽毛异常,存在折断、损伤,好像被人抓住捆绑过。摧折:折断,损伤。
成帝这裏以野雉实然羽毛状况相比野雉应然正常羽毛状况,野雉应然正常羽毛状况在成帝言外。
同时指出,人们不要以为此“颇”表示程度。如果表示程度高,那么试问,野雉羽毛受伤程度低就一定不是人为?如果表示程度低,那么试问,野雉羽毛受伤程度高一定不是人为?
27.《汉书·司马迁传·报任安书》:“僕虽怯懦欲苟活,亦颇识去就之分矣,何至自沉溺缧絏之辱哉?且夫臧获婢妾犹能引决,况若僕之不得已乎!所以隐忍苟活,函粪土之中而不辞者,恨私心有所不尽,鄙没世而文采不表于后也。”
按:“僕虽怯懦欲苟活,亦颇识去就之分矣”:我虽然怯懦软弱,想苟且偷生,但面对奇耻大辱,也是懂得——并非不懂——生死取捨的。识:知道,懂。去就之分:进退取捨的分界。这裏指人面对奇耻大辱,正确取捨生死。亦即宁死不辱,不贪生怕死。
不难发现,社会生活中,面对奇耻大辱,有人识去就之分,有人不识去就之分。试以张汤为例,《张汤传》记廷尉张汤被武帝治罪:“天子果以汤怀诈面欺,使使八辈簿责汤。汤具自道无此,不服。于是上使赵禹责汤。禹至,让汤曰:‘君何不知分也。君所治夷灭者几何人矣?今人言君皆有状,天子重致君狱,欲令君自为计,何多以对簿为?’汤乃为书,谢曰:‘汤无尺寸功,起刀笔吏,陛下幸致为三公,无以塞责,然谋陷汤罪者,三长史也。’遂自杀。”武帝认为张汤欺骗自己,派了八批人治汤之罪,汤不肯认罪,每作申辩,赵禹责备张汤不能自杀而作申辩,是“不知分”的表现。张汤“不知分”,即不知去就之分,不懂面对奇耻大辱,正确取捨生死。
面对奇耻大辱,有人不识去就之分,可谓太史公这裏言外存在的用以相比的另一事。
又此副词“颇”,徐朝华:“为了自谦,用‘颇’表示程度低浅。”[23]
驳:一个人是否贪生怕死,大是大非荣辱所系是一个可以自谦的话题?太史公“隐忍苟活,函粪土之中而不辞”,这很容易被人误解为贪生怕死,太史公自谦有助于表明其不贪生怕死、消除人们的误解?又一个人是否贪生怕死,与其识去就之分程度何涉?识去就之分程度高,就不贪生怕死?识去就之分程度低,就贪生怕死?
28.《汉书·冯奉世传》:“上(元帝)曰:‘羌虏破散创艾,亡逃出塞,其罢吏士,颇留屯田,备要害处。’”
按:“其罢吏士,颇留屯田”:元帝命令奉世:部队停战后不还师,留下屯田。
揆诸事理,汉军战事结束后,如果不留下屯田,那么应该还师。部队还师,是这裏元帝言外存在的用以相比的另一事。
我们的推断可以得到宣帝时后将军赵充国平定先零羌叛乱后不还师留屯田同类事件的支持。据《赵充国传》载,宣帝神雀年间,后将军赵充国、破羌将军辛武贤及强弩将军许延寿率军平定先零羌叛乱后,宣帝“诏罢兵,独充国留屯田”。先零羌叛乱之初,是三位将军一起平叛,而战事结束后,只有充国率军留在原地屯田,毫无疑问,破羌将军、强弩将军两人是率军归还了。
又借此副词“颇”,我们还可以观察到我国学者以往关于汉代副词“颇”语义“少也”“甚也”“皆也”认识存在的巨大漏洞。
试假定上述三义存在,以此为前提,我们可以推导出,对元帝“颇留屯田”的命令,奉世可以作三种理解:第一种,率领“少部分”吏士屯田;第二种,率领“大部分”[24]吏士屯田;第三种,率领“全部”吏士屯田。据此,试问,元帝本意到底是让奉世率领什么数量的吏士屯田?或者,奉世究竟作哪种理解才是元帝的本意?
而更麻烦的事情还在后面,即,奉世执行元帝的命令,如果在理解上与元帝的本意不符,那么奉世将因为违反君命而犯罪!
是元帝下的命令不明不白,还是我们的学者并非解人?
29.《论衡·宣汉篇》:“方今无凤鸟、河图,瑞颇未至悉具,故谓未太平。”
按:“方今无凤鸟、河图,瑞颇未至悉具”:比于有凤鸟、河图出现瑞“悉具”的状况,说话人说方今无凤鸟、河图出现瑞不同,“未至悉具”。
说话人这裏以实然瑞之状况相比应然瑞之状况,应然瑞之状况在说话人言外。
又此副词“颇”,《论衡》注释小组:“略微。”[25]
驳:由于瑞略微欠齐备,而称天下未太平,说法不类。果真“颇”为“略微”,那么应说成:由于瑞略微欠齐备,因此天下未足够太平。
30.《风俗通义》:“光和中,洛阳男子夜龙,从兄阳求腊钱,龙假取繁数,颇厌患之。”[26]
按:“龙假取繁数,颇厌患之”:夜龙反复多次借钱而不还,起初不介意借钱的夜阳阳改变了态度,厌恶夜龙。厌患:厌恶。
古今人情多有相通,观察我们身边的人情世故,不难发现,民间借钱借物,习惯在亲近之间进行,而人情事理通常是:如果借取人不能归还,所借数量或次数不多,出借人一般并不介意;只是在超过一定限度,所借数量大或次数多时,出借人态度才会改变,厌恶借取人。
这裏夜龙向哥哥夜阳借钱,夜阳厌恶夜龙,更多地应在一般人情之中。
揆诸人情,起初夜阳不介意借钱给夜龙,是这裏仲远言外存在的用以相比的另一事。
又此副词“颇”,刘淇:“甚也。”[27]
驳:刘氏不得人情事理。
以上,我们从“颇”的“偏”义出发,以语义是表示相反或不同分三类分析了七种出土和传世汉代文献中若干语例,触处逢源,无往不适,全部给予了合理而统一的解释;而我国古今学者以往关于其表示程度、範围等的认识,则莫不方枘圆凿,左支右拙。对比可见,我们的观点是可靠的。
而我们还要指出,我们这裏讨论的表示相反或不同的汉代副词“颇”,其实与古汉语中说话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而表示两事类同的副词“亦”恰是一对具有相反方向语义的词,“亦”的方向可谓聚合,“颇”的方向可谓分离。略作比较:
31.《史记·吕太后本纪》:“齐王起,孝惠亦起,取卮欲俱为寿。”
32.《史记·张耳陈余列传》:“张耳者,大梁人也。……陈余者,亦大梁人也。”
例31,孝惠帝不是齐王,但在动作“起”上与齐王相同。例32,陈余不是张耳,但在是大樑人上与张耳相同。而:
33.《史记·郑世家》:“诸侯闻厉公出奔,伐郑,弗克而去;宋颇予厉公兵,自守
于栎,郑以故亦不伐栎。”
34.《史记·孔子世家》:“孔子以诗书礼乐教,弟子盖三千焉。身通六艺者,七十有七人;如颜涿邹之徒颇受业者,甚众。”
例33,宋国与其他诸侯国都帮助出奔的郑厉公,其他诸侯国採取的措施是“伐郑”,而宋国不同,“予厉公兵”。例34,如颜涿邹般的众多弟子与七十七弟子都跟随孔子学习,七十七弟子在学业上是“通六艺”,而如颜涿邹般的众多弟子不同,仅是“受业”。又:
35.《史记·佞幸列传》:“自是之后,内宠嬖臣大底外戚之家,然不足数也。卫青、霍去病亦以外戚贵幸,然颇用材能自进。”
“卫青、霍去病亦以外戚贵幸”:其他有人凭藉外戚身份获得天子宠幸,卫青、霍去病与他们相同。“然颇用材能自进”:作为外戚,卫青、霍去病不是凭藉身份,而是凭藉自身材能得到天子提拔、重用,两人与其他凭藉身份得到天子提拔、重用的外戚不同。用:以。
又进一步,“亦”表示类同,也可以根据文本文面上说话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时,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是否出现及出现的隐显不同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说话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把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明白说出,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显露在文本文字表面。如上例31、32。
第二类,说话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不把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明白说出,用以相比的另一事不显露在文本文字表面,而隐藏在文本文字底层。如:
36.《史记·扁鹊列传》:“(扁鹊)少时为人舍长。舍客长桑君过,扁鹊独奇之,常谨遇之。长桑君亦知扁鹊非常人也。”
37.《论衡·逢遇篇》:“伍员、帛喜,俱事夫差,帛喜尊重,伍员诛死。此异操而同主也。或操同而主异,亦有遇不遇,伊尹、箕子,是也。”
例36,太史公说长桑君知扁鹊非常人与扁鹊知长桑君非常人相同,太史公并不明说用以相比的另一事扁鹊知长桑君非常人,这一意思存在于“扁鹊独奇之,常谨遇之”文面之下。例37,仲任说操同主异者与异操同主者遇不遇相同,仲任也不明说用以相比的另一事异操同主者遇不遇,这一意思存在于“帛喜尊重,伍员诛死”文面之下。
第三类,说话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不把用以相比的另一事说出,用以相比的另一事完全不在文本上出现——既不显露在文本文字表面,也不隐藏在文本文字底层,它存在于文本文字之外。如:
38.《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王足己不问,遂过而不变。二世受之,因而不改,暴虐以重祸。子婴孤立无亲,危弱无辅。三主惑而终身不悟,亡,不亦宜乎!”
39.《汉书·宣帝纪》:“(宣帝)受《诗》于东海澓中翁,高才好学,然亦喜游侠, 斗鸡走马,具知闾裏奸邪,吏治得失。”
40.《论衡·逢遇篇》:“世俗之议曰:‘贤人可遇,不遇,亦自其咎也。’”
例38用以相比的另一“宜”事,例39用以相比的另一“喜游侠”人,例40用以相比的另一“自其咎”事,上下文文本文字表面、底层都不见说话人交代,需要我们于上下文文本之外探求、补充。
“亦者,两相须之意也。”[28]正如我们把握古汉语副词“亦”表示类同的语义,必须在两事的联繫中进行一样,我们把握汉代副词“颇”表示相反或不同的语义,也必须在两事的联繫中进行;否则,我们将永远看不清其真实面目。
说话人以一事相比另一事,用“颇”表示一事状况偏离另一事状况发生违背、改变,与另一事状况性质相反或不同,我们希望自己关于汉代副词“颇”具有表示相反或不同语义的意见能引起我国古汉语虚词研究者的重视。
最后我们也提一下,上世纪五十年代,日本汉学家太田辰夫曾提出我国上古汉语副词“颇”语义是表示偏向的观点:“‘颇’被解释为‘甚也’‘稍也’,但是同时表示强度和弱度这是不可能的。恐怕它只是单纯地表示偏向的,而和这种偏向的方法与强弱无关。”[29]对比我们的意见,显然太田只是提出了问题,而没有解决问题。
当然,太田后来重新回到了《广雅》的旧说上,“《广雅》释为‘少’义,故较早时候为‘稍稍’之意。”[30]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5年8月10日05:44。)
[1]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9页。
[2]刘钊:《论张家山汉简中的“颇”字》,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52页。
[3]刘淇:《助字辨略》,中华书局2004年,第160页。
[4]杨树达:《词诠》,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4页。
[5]《词诠》,第14页。
[6]钱锺书称这种表达两个话题的方式为“丫杈句法”。参见钱锺书《管锥编》,中华书局1994年,第66页。
[7][梁]萧统编,[唐]李善等注:《六臣注文选》,中华书局1987年,第844页。
[8]《助字辨略》,第160页。
[9]北京大学历史系《论衡》注释小组:《论衡注释》,中华书局1979年,第757页。
[10]宗福邦、陈世铙、萧海波等编:《故训汇纂》,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290页。
[11]太史公笔下“溉田”与“罢”两事关係比较隐晦,孟坚添一“罢”字,使两事关係豁然显露。
[12]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修订本),语文出版社2001年,第275页。
[13]洪成玉:《程度副词“颇”的语义特点》。参见郭锡良主编《古汉语语法论集》,语文出版社1998年,第211页。
[14]《词诠》,第14页。
[15]《程度副词“颇”的语义特点》,第205页。
[16]《词诠》,第14页。
[17]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中华书局2004年,第853页。
[18]《论衡注释》,第737页。
[19]《论衡注释》,第871页。
[20]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编:《汉语大字典》,湖北长江出版集团等2010年,第4654页。
[21]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379页。
[22]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3年,第12卷第286页。
[23]徐朝华:《汉代的副词“颇”》。参见南开大学中文系古代汉语教研室编《纪念马汉麟先生论文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6页。
[24]如果从範围上着眼,“甚”即为“大部分、多数”。
[25]《论衡注释》,第1093页。
[26][汉]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中华书局1981年,第570页。
[27]《助字辨略》,第163页。
[28]《故训汇纂》,第70页。
[29][日]太田辰夫着,蒋绍愚、徐昌华译:《中国语历史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52页。
[30][日]太田辰夫着,江蓝生、白维国译:《汉语史通考》,重庆出版社1991年,第44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100.html

以上是关于文本分析-论汉代副词“颇”的表示相反或不同语义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