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帝-论汉代副词“颇”的表示限定语义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武帝-论汉代副词“颇”的表示限定语义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论汉代副词“颇”的表示限定语义
(杭州师範大学钱江学院文法分院)
摘 要:通过考察《史记》《汉书》《风俗通义》中若干语例,本文提出汉代副词“颇”具有表示限定语义的观点,发千余年之覆,对正确理解相关汉代文献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汉代;副词;颇;语义
在研读汉代文献过程中,我们意外发现其中出现、使用的副词“颇”语义或表示相反或不同,或表示限定,不是我国古今学者以往所说的表示程度、範围等。由于先前我们已撰文讨论汉代副词“颇”的表示相反或不同语义,因此,这裏剩下来我们讨论汉代副词“颇”的表示限定语义。
先对汉代副词“颇”的表示限定语义作一描写,即:当施事者于两事或众事中施一事而排除另一事或其余事时,说话人用“颇”限定施事者所施之事。如果我们把施事者所施之事记为A,排除之另一事或其余事记为B,那么“颇”表示:仅/单/独A,不/弗/未/无B。
为什么汉代副词“颇”能有表示限定的语义?这也可以从其词义特点上找到答案。由于“颇”的意义为“偏”,而“偏”又表现为两边之中偏向一边,仅偏向一边而排除另一边,“偏”于是产生一种限定语义。
下面我们举《史记》《汉书》《风俗通义》等汉代文献中语例,根据其文本上下文文面上施事者排除之事是否出现及出现的隐显不同分三类展开论证。而为加强说服力,我们在证明自己意见成立的同时,继续做一些辨误工作。
第一类 排除事在文上类
所谓“排除事在文上”,是指说话人对于施事者所施之事、排除之事,不仅明白说出所施之事,也明白说出排除之事,排除之事显露在文本文字表面。举5例以明之:
1.《史记·孝武本纪》:“丙辰,禅泰山下址东北肃然山,如祭后土礼。天子皆亲拜见,衣上黄而尽用乐焉。江淮间一茅三脊为神藉,五色土益杂封。纵远方奇兽蜚(飞)禽及白雉诸物,颇以加祠,兕牛犀象之属弗用。皆至泰山祭后土。”
按:“颇以加祠”的“以”后承上省略了宾语“远方奇兽飞禽及白雉诸物”。以,用。又“兕牛犀象之属弗用”句为“弗用兕牛犀象之属”倒装。
“纵远方奇兽蜚禽及白雉诸物,颇以加祠,兕牛犀象之属弗用”:太史公说,天子封禅时,放走了远方贡献的奇兽蜚禽及白雉诸物,天子仅用这些远方贡献的珍奇之物作为增加的供品,而不用兕牛犀象等。[1]
试写出这裏施事者汉天子封禅肃然山加祠所施之事:用远方奇兽蜚禽及白雉诸物;排除之事:用兕牛犀象之属。
2.《史记·卫将军列传》:“单于视汉兵多而士马尚强,战而匈奴不利,薄暮,单于遂乘六骒,壮骑可数百,直冒汉围西北驰去。……汉军因发轻骑夜追之,大将军军因随其后。匈奴兵亦散走。迟明,行二百余裏,不得单于,颇捕斩首虏万余级,遂至填颜山赵信城,得匈奴积粟食军。”[1]3530
按:“不得单于,颇捕斩首虏万余级”:太史公说,汉军夜追匈奴军队,不得单于本人,仅得其万余部下。捕斩首虏万余级,以今语言之,即得单于万余部下。
“捕斩”,太史公从消灭敌人的方式上说“得”。《平准书》:“明年,大将军将六将军
仍再出击胡,得首虏万九千级。捕斩首虏之士受赐黄金二十余万斤”。太史公一曰“得首虏”,一曰“捕斩首虏”,显然,“得”即“捕斩”,“捕斩”即“得”,“捕斩”为“得”之方式,“得”为“捕斩”之实质。
试写出这裏施事者汉军夜追匈奴军队所施之事:得单于万余部下;排除之事:得单于。
又此副词“颇”,《汉语大词典》:“既,已。”[2]
驳:以“颇”为“既,已,词典编写者大抵采刘淇之说。《汉书·贾谊传》:“诸侯之地其削颇入汉者,为复(原为徙,形近而讹)其侯国及封其子孙也”。[3]2237刘氏云:“其削颇入汉之颇,乃既已之辞。”[4]162然经我们考察,刘氏所言不能成立,此“颇”也表示限定。贾谊两句话的意思是,诸侯王被削土地没有转封他人,仅收归朝廷的,朝廷归还其土地并加以分割封其子孙。复,恢复。这裏指归还。
3.《史记·货殖列传》:“邹、鲁滨洙、泗,犹有周公遗风,俗好儒,备于礼,故其民龊龊。颇有桑麻之业,无林泽之饶。”
按:“颇有桑麻之业,无林泽之饶”:邹、鲁两地仅有桑麻之业,而无林泽之饶。
试写出这裏施事者邹、鲁经济地理所施之事:有桑麻之业;排除之事:有林泽之饶。
4.《汉书·艺文志》:“汉兴,制氏以雅乐声律世在乐官,颇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义。”
按:“颇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义”:孟坚说,制氏于雅乐仅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意义。
试写出这裏施事者制氏于雅乐所施之事:能纪其铿锵鼓舞;排除之事:能言其意义。
又,《礼乐志》记此事作:“汉兴,乐家有制氏,以雅乐声律世世在大乐官,但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义。”比较两处文字,一“颇”一“但”,“颇”表示限定可谓再清楚不过。
《礼乐志》又:“至成帝时,谒者常山王禹世受河间乐,能说其义,其弟子宋晔等上书言之,下大夫博士平当等考试。当以为:‘汉承秦灭道之后,赖先帝圣德,博受兼听,修废官,立大学,河间献王聘求幽隐,修兴雅乐以助化。时,大儒公孙弘、董仲舒等皆以为音中正雅,立之大乐。春秋乡射,作于学官,希阔不讲。故自公卿大夫观听者,但闻铿锵,不晓其意,而欲以风谕众庶,其道无由。’”文中“但闻铿锵,不晓其意”,亦“颇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义”语意。
又此一 “颇”一 “但”,葛佳才:“‘颇’‘但’义近,皆言程度不高。”[3]
驳:副词“但”除了表示限定外,并无表示程度语义。[4]
5.《汉书·匈奴传下》:“(董)仲舒亲见四世之事,犹复欲守旧文,颇增其约。以为‘义动君子,利动贪人,如匈奴者,非可以仁义说也,独可说(悦)以厚利,结之于天耳。故与之厚利没其意,与盟于天以坚其约,质其爱子以累其心,匈奴虽欲辗转,奈失重利何,奈欺上天何,奈杀爱子何。夫赋敛行赂不足以当三军之费,城郭之固无以异于贞士之约,而使边城守境之民父兄缓带,稚子咽哺,胡马不窥于长城,而羽檄不行于中国,不亦便于天下乎!’察仲舒之论,考诸行事,乃知其未合于当时,而有阙于后世也。当孝武时,虽征伐克获,而士马物故亦略相当;虽开河南之野,建朔方之郡,亦弃造阳之北九百余里。匈奴人民每来降汉,单于亦辄拘留汉使以相报复,其桀骜尚如斯,安肯以爱子而为质乎?此不合当时之言也。若不置质,空约和亲,是袭孝文既往之悔,而长匈奴无已之诈也。夫边城不选守境武略之臣,修障隧备塞之具,厉长戟劲弩之械,恃吾所以待边寇。而务赋敛于民,远行货赂,割剥百姓,以奉寇仇。信甘言,守空约,而几胡马之不窥,不已过乎!”
按,“颇增其约”:孟坚说,董仲舒对待匈奴仅主张与其订约修好,而不同时注意修武备以防不虞。
上文孟坚云:“久矣,夷狄之为患也。故自汉兴,忠言嘉谋之臣曷(何)尝不运筹策相与争于庙堂之上乎?高祖时则刘敬,吕后时樊哙、季布,孝文时贾谊、朝错,孝武时王恢、韩安国、朱买臣、公孙弘、董仲舒,人持所见,各有同异,然总其要,归两科而已。缙绅之儒则守和亲,介胄之士则言征伐,皆偏见一时之利害,而未究匈奴之终始也。”据此可知,面对匈奴侵犯,西汉统治者分两派意见:缙绅之儒主张修约议和,介胄之士主张修武征伐。
试写出这裏施事者董仲舒对待匈奴主张所施之事:增其约;排除之事:修武备。
第二类 排除事在文下类
所谓“排除事在文下”,是指说话人对于施事者所施之事、排除之事,仅明白说出所施之事,不明白说出排除之事,排除之事不显露在文本文字表面,而隐藏在文本文字底层。也举5例:
6.《史记·封禅书》“自得宝鼎,上与公卿诸生议封禅。封禅用希旷绝,莫知其仪礼,而群儒采封禅尚书、周官、王制之望祀射牛事。齐人丁公年九十余,曰:‘封禅者,合不死之名也。秦皇帝不得上封,陛下必欲上,稍上即无风雨,遂上封矣。’上于是乃令诸儒习射牛,草封禅仪。数年,至且行。天子既闻公孙卿及方士之言黄帝以上封禅,皆致怪物与神通,欲放(仿)黄帝以上接神仙人蓬莱士,高世比德于九皇,而颇采儒术以文之。群儒既已不能辨明封禅事,又牵拘于诗书古文而不能骋。上为封禅祠器示群儒,群儒或曰‘不与古同’,徐偃又曰‘太常诸生行礼不如鲁善’,周霸属图封禅事,于是上绌偃、霸,而尽罢诸儒不用。”
按:“天子既闻公孙卿及方士之言黄帝以上封禅,……欲放黄帝以上接神仙人蓬莱士,高世比德于九皇,而颇采儒术以文之”:太史公说,在听了公孙卿及方士所说的黄帝封禅的事情后,天子改变了先前利用儒生所草封禅仪封禅的计画,打算以公孙卿及方士所言黄帝封禅仪替代,而仅采儒术作文饰之用。
据上文“群儒采封禅尚书、周官、王制之望祀射牛事”、“上于是乃令诸儒习射牛,草封禅仪”可知,汉天子先前打算使用儒生所草封禅仪封禅。
上文“天子既闻公孙卿及方士之言黄帝以上封禅,皆致怪物与神通,欲放黄帝以上接神仙人蓬莱士,高世比德于九皇”文面之下,太史公告诉我们,天子受公孙卿及方士影响,改变了先前利用儒生所草封禅仪封禅的计画,打算以公孙卿及方士所言黄帝封禅仪替代。
试写出这裏施事者汉天子封禅计画所施之事:采儒术文饰公孙卿及方士所言黄帝封禅仪;排除之事:以儒术封禅。
同时指出,《汉书·儿宽传》记此“颇采儒术以文之”作“采儒术以文焉”,“采”前无“颇”,据此可知,“颇”不表示程度。
附带说明,武帝后来封禅,“念诸儒及方士言封禅人人殊,不经,难施行。”于是“封泰山下东方,如郊祠太一之礼。”“禅泰山下址东北肃然山,如祭后土礼。”方士、儒生所言封禅仪最后都被武帝抛弃。
7.《史记·黥布列传》:“于是乃使人入九江,楚已使项伯收九江兵,尽杀布妻子,布使者颇得故人幸臣,将众数千人归汉。”
按:“尽杀布妻子,布使者颇得故人幸臣”:太史公说,黥布使者到九江后,不得黥布妻子儿女,仅得其故人幸臣。
上文“尽杀布妻子”文面之下,太史公告诉我们黥布使者不得黥布妻子儿女。
显然,黥布使者前往九江,是有接回黥布妻子儿女的目的的。
试写出这裏施事者黥布使者入九江所施之事:得黥布故人幸臣;排除之事:得黥布妻子。
8.《汉书·律曆志上》:“故自殷、周,皆创业改制,咸正曆纪,服色从之,顺其时气,以应天道。三代既没,五伯之末,史官丧纪,畴人子弟分散,或在夷狄,故其所记,有《黄帝》、《颛顼》、《夏》、《殷》、《周》及《鲁曆》。战国扰攘,秦兼天下,未遑暇也,亦颇推五胜,而自以获水德,乃以十月为正,色上黑。”
按:“秦兼天下,未遑暇也,亦颇推五胜”:孟坚说,秦王朝建立后因事务众多,在曆法上亦仅采“五胜”之说为己所用,而顾不上象前代一样“正曆纪”。正曆纪,修订曆法。
据上文“故自殷、周,皆创业改制,咸正曆纪”之说,可知“秦兼天下,未遑暇也”文面之下,孟坚说秦王朝建立后,因事务众多而顾不上象前代一样“正曆纪”。
“推五胜”,指始皇採用“五胜”说推算自己建立的秦王朝获得何“德”。下文“自以获水德”即始皇“推五胜”结果。“五胜”,亦称“五德”、“终始五德”,我国战国、秦汉间流行的一种夹杂以所谓木火土金水“五德”相生相胜解释历史人事变迁内容的曆法学说。
试写出这裏施事者始皇称帝后于曆法所施之事:推“五胜”;排除之事:正曆纪。
又此“秦兼天下,未遑暇也,亦颇推五胜”事,《郊祀志》记作:“秦始皇帝既即位,或曰:‘黄帝得土德,黄龙地螾见。夏得木德,青龙止于郊,草木畅茂。殷得金德,银自山溢。周得火德,有赤乌之符。今秦变周,水德之时。昔文公出猎,获黑龙,此其水德之瑞。’于是秦更命河曰‘德水’,以冬十月为年首,色上黑”。又云:“自齐威、宣之时,驺子之徒论着终始五德之运,及秦帝而齐人奏之,故始皇採用之。”等等。以上材料,显然也有助于我们理解“推五胜”意义。
9. 《汉书·严助传》:“其尤亲幸者,东方朔、枚皋、严助、吾丘寿王、司马相如。……朔、皋不根持论,上颇俳优蓄之,唯助与寿王见任用,而助最先进。”
按:“朔、皋不根持论,上颇俳优蓄之”:孟坚说,由于东方朔、枚皋讲话不能持正,往往是无根之谈,因此武帝仅把他们同俳优一样对待,而不授予官职加以重用。上,指汉武帝。
下文“唯助与寿王见任用”文面之下,孟坚告诉我们武帝未授予朔、皋官职加以重用。
试写出这裏施事者汉武帝于朔、皋待遇所施之事:俳优蓄之;排除之事:授官重用。
同时指出,《风俗通义》记此“上颇俳优蓄之”事作“倡优蓄之,不豫国政”,“倡优”前无“颇”,据此可知,“颇”不表示程度。
10.《风俗通义》:“丞相邴吉以为道路死伤,既往之事,京兆长安职所穷逐,而住车问牛喘吐舌者,岂轻人而贵畜哉?颇念阴阳不和,必有所害。”
按,仲远所言上述邴吉事采自《汉书·邴吉传》:
吉又尝出,逢清道群斗者,死伤横道,吉过之不问,掾史独怪之。吉前行,逢人逐牛,牛喘吐舌。吉止驻,使骑吏问:“逐牛行几裏矣?”掾史独谓丞相前后失问,或以讥吉,吉曰:“民斗相杀伤,长安令、京兆尹职所当禁备逐捕,岁竟奏行赏罚而已。宰相不亲小事,非所当于道路问也。方春未可大热,恐牛近行用暑故喘,此时气失节,恐有所伤害也。三公典调和阴阳,职(所)当忧,是以问之。”
据上材料可知,仲远所谓“颇念阴阳不和”,乃是上文邴吉“住车问牛喘吐舌”,而“京兆长安职所穷逐”云云,乃是邴吉不问道路民斗死伤。
进一步思考可知,“京兆长安职所穷逐”文面之下,仲远说邴吉不念民斗死伤。
试写出这裏施事者邴吉于人、畜遭遇所施之事:念阴阳不和(问牛喘吐舌);排除之事:念民斗死伤(问民斗死伤)。
又此副词“颇”,刘淇:“甚也。”[5]
驳:刘氏不察邴吉本事,吉本事中,何处反映了其是“甚”念阴阳不和?
第三类 排除事在文外类
所谓“排除事在文外”,是指说话人对于施事者所施之事、排除之事,只说出所施之事,不说出排除之事,排除之事完全不在文本上出现——既不显露在文本文字表面,也不隐藏在文本文字底层,它存在于文本文字之外。仍举5例:
11.《史记·周本纪》:“管叔蔡叔群弟疑周公,与武庚作乱,畔周。周公奉成王命,伐诛武庚、管叔,放蔡叔。……颇收殷余民,以封武王少弟封为卫康叔。”
按,“颇收殷余民,以封武王少弟封为卫康叔”:太史公说,周公在平定武庚、管叔和蔡叔三监的联合叛乱后,在三监所治民众中,仅收武庚所治殷余民封武王少弟,而不收管叔、蔡叔所治其他民众。
据上文,武王灭殷后,“封商纣子禄父殷之余民”,“为殷初定未集,乃使其弟管叔鲜、蔡叔度相禄父治殷。”而我们又知道,帮助武庚监督殷余民的管叔、蔡叔本身也有所治之民。《汉书·地理志》:“河内本殷之旧都,周既灭殷,分其畿内为三国,《诗·风》邶、庸、卫国是也。邶,以封纣子武庚;庸,管叔尹之;卫,蔡叔尹之:以临殷民,谓之三监。”
“管叔尹之”,“蔡叔尹之”,治民之辞也。
借助《汉书·地理志》提供的上述背景,我们得知这裏太史公言外存在施事者排除之事:收管叔、蔡叔所治之民封武王少弟。
仍旧写出这裏施事者周公封武王少弟民众所施之事:收武庚所治殷余民;排除之事:收管叔、蔡叔所治非殷民。
同时指出,《太史公自序》记此事作“收殷余民,叔封始邑。”“收”前无“颇”,据此可知,“颇”不表示程度。
12.《史记·叔孙通列传》:“汉五年,已并天下,诸侯共尊汉王为皇帝于定陶,叔孙通就其仪号。高帝悉去秦苛仪法,为简易。群臣饮酒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高帝患之。叔孙通知上益厌之也,说上曰:‘夫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臣愿征鲁诸生,与臣弟子共起朝仪。’高帝曰:‘得无难乎?’叔孙通曰:‘五帝异乐,三王不同礼。礼者,因时世人情为之节文者也。故夏、殷、周之礼所因损益可知者,谓不相复也。臣愿颇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上曰:‘可试为之,令易知,度吾所能行为之。’”
按:“臣愿颇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叔孙通说,自己不象三代“不相复”制订礼乐那样为汉创制新朝仪,打算沿袭旧制,仅採取古礼与秦仪相结合制订朝仪。复:沿袭,继承。杂:共。
五帝异乐,三王不同礼,新王朝兴起要建立自己不同于旧王朝的新的礼乐制度,借助礼乐变迁背景,我们可以推知这裏叔孙通言外存在排除为汉创立新朝仪事。
仍旧写出这裏施事者叔孙通为汉制仪计画所施之事: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排除之事:象三代“不相复”制定礼乐一样为汉创制新朝仪。
“高帝曰:‘得无难乎?’”:高祖以为叔孙通与弟子共起朝仪是创制新仪,因而产生“得无难乎”疑惑。
又此副词“颇”,刘淇:“略也,少也。”[6]
驳:果如刘氏所言,试问,叔孙通为高祖制订朝仪,为什么要特别表明自己在何种程度上採用古礼?据上下文所提供的语境:1如果考虑高祖不喜欢朝仪太複杂繁琐的情况,那么叔孙通就不应单是“略”“少”采古礼,而不“略”“少”采秦仪,毕竟秦仪也是其所要制订的朝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何况高祖还曾经“悉去秦苛仪法,为简易”?2如果撇开高祖不喜欢朝仪太複杂繁琐的情况不计,叔孙通只是认为五帝三王都有礼乐,汉王朝也应“因时世人情为之节文”而制订礼仪,那么他便无须表明自己在何种程度上採用古礼,为什么要无缘无故说自己在何种程度上採用古礼呢?3“略”“少”采古礼与秦仪杂就汉朝仪,叔孙通对五帝三王礼乐制度“不相复”问题转瞬即弃置不顾?
《礼书》云:“今上(汉武帝)即位,招致儒术之士,令共定仪,十余年不就。或言古者太平,万民和喜,瑞应辨(遍)至,乃采风俗,定制作。上闻之,制诏御史曰:‘盖受命而王,各有所由兴,殊路而同归,谓因民而作,追俗为制也。议者咸称太古,百姓何望?汉亦一家之事,典法不传,谓子孙何?化隆者闳博,治浅者褊狭,可不勉与(欤)!’乃以太初之元改正朔,易服色,封太(泰)山,定宗庙百官之仪,以为典常,垂之于后云。”
以上所记武帝即位后“招致儒术之士,令共定仪,十余年不就”创制新仪之事,显然可证我们关于叔孙通当初为高祖制仪的意见不误。
13.《汉书·高帝纪下》:“诏曰:‘择可以为梁王、淮阳王者。’燕王绾、相国何等请立子恢为梁王,子友为淮阳王。罢东郡,颇益梁;罢颍川郡,颇益淮阳。”
按:“罢东郡,颇益梁”:撤销东郡,土地单给梁国;“罢颍川郡,颇益淮阳”:撤销颍川郡,土地单给淮阳国。
揆诸事理,说话人这裏言外存在施事者排除之事:把撤销后的两郡土地给其他国。
仍旧写出这裏施事者汉朝廷撤销东郡、颍川郡建置所施之事:把东郡、颍川两郡土地给梁国、淮阳国;排除之事:把两郡土地给其他国。
附带指出,清儒钱大昕认为这裏罢两郡是“分东郡、颍川之支县以益二国,非废此二郡也。”[7]钱氏大抵受《广雅》“颇,少也。”影响,而不知两“颇”字乃表示限定。不然,汉朝廷非得撤销两郡,方能分两郡支县以益二国?
14.《汉书·东方朔传》:“(董)偃年十三,随母出入主(馆陶公主)家。左右言其姣好,主召见,曰:‘吾为母养之。’因留第中,教书计相马御射,颇读传记,至年十八而冠,出则执辔,入则侍内。”
按:“颇读传记”:孟坚说,董偃读书仅读传记,而不读儒家经典。
在汉代,传记指儒家经典以外的其他一般着作,是与儒家经典相对的概念。《论衡·量知篇》:“夫竹生于山,木长于林,未知所入。截竹为简,破以为牒,加笔墨之迹,乃成文字,大者为经,小者为传记。”大者,指用来写儒家经典的二尺四寸长的竹简。小者,指用来写一般书籍的一尺多长的竹简。经,指儒家经典。
而汉代学子的学习内容包含儒家经典。《食货志》:“八岁入小学,学六甲、五方、书计之事,始知室家长幼之节。十五入大学,学先圣礼乐,而知朝廷君臣之礼。”先圣礼乐,指儒家经典。又《四民月令·正月》:“‘农事未起,命成童以上入大学,学五经,师法求备,勿读书传;研冻释,命幼童入小学,学篇章。’成童以上,本注:‘谓年十五以上至二十。’幼童,本注:‘谓十岁以上至十四。’篇章,本注:‘谓六甲、九九、急就、三仓之属。’”五经,指儒家《诗》《书》《礼》《易》《春秋》五种经典着作。又《后汉书·杨终传》:“礼制:人君之子年八岁,为置少傅,教之书计,以开其明;十五置太傅,教之经典,以道(导)其志。” 经典,亦指儒家经典。[8]
我们的上述解读,还可以得到下文东方朔向汉武帝指控董偃犯罪的相关内容的证实:“(陛下)方积思于六经,留神于王事,驰骛于唐虞,折节于三代,偃不遵经劝学”。董偃“颇(仅)读传记”,可谓“不遵经”的绝好注脚。
又朔本人曾学习儒家经典:“十六学《诗》《书》,诵二十二万言。”
借助《论衡》《食货志》《四民月令》《后汉书》相关内容所揭示的汉代文化教育背景,我们得知这裏孟坚言外存在施事者排除之事:读儒家经典。
仍旧写出这裏施事者董偃读书所施之事:读传记;排除之事:读儒家经典。
同时指出,人们不要以为此“颇”表示程度。如果表示程度高,那么试问,董偃“少”读传记,东方朔就不认为犯罪?如果表示程度低,那么试问,董偃“甚”读传记,东方朔就不认为犯罪?
15.《汉书·陈汤传》:“(汉军)望见单于城上立五采幡帜,数百人披甲乘城,又出百余骑往来驰城下,步兵百余人夹门鱼鳞陈,讲习用兵。城上人更招汉军曰‘斗来’;百余骑驰赴营,营皆张弩持满指之,骑引却。颇遣吏士射城门骑步兵,骑步兵皆入。”
按:“颇遣吏士射城门骑步兵”:孟坚说,面对匈奴城上乘城兵、城下骑步兵两股敌人的挑战,汉军没有同时迎战,仅迎战其中城下骑步兵——“遣吏士射城门骑步兵”。
全面观察两军对垒及交战实况,不难看出,孟坚这裏言外存在施事者排除之事:同时迎战匈奴城上乘城兵。
仍旧写出这裏施事者汉军面对两股敌人挑战所施之事:遣吏士射城门骑步兵;排除之事:同时迎战匈奴城上乘城兵。
又此副词“颇”,刘淇:“犹云遂也。”[9]杨树达:“颇遣,犹云稍遣。”[10]
驳:果如刘、杨所言,试问,如何照应城上匈奴乘城兵挑衅汉军事?孟坚弃置不顾?
附带指出,刘氏“遂”说袭自《后汉书·隗嚣传》“帝知其终不为用,叵欲讨之”注:“叵,犹遂也。”又《班超传》“超欲因此叵平诸国”注:“叵,犹遂也。”刘氏于是“‘叵’‘颇’同音,则‘颇’亦得为‘遂’也。”经我们考察,“叵”通“颇”,是,然其语义乃表示相反或不同,《后汉书》注误。试把《隗嚣传》“叵欲讨之”与其上文所记先前光武帝“常称嚣长者,务欲招之”内容合观,“欲讨之”不同于“欲招之”,“叵(颇)”正表示不同。试把《班超传》“叵平诸国”与其上文所记先前班超对姑墨国的来犯仅作自卫还击内容合观,彻底拿下不肯臣服的龟兹、姑墨等国不同于仅对来犯的姑墨国进行自卫还击,“叵(颇)”亦正表示不同。[11]
例不十,法不立,以上我们从“颇”的“偏”义出发,以语义是表示限定分三类分析了《史记》《汉书》《风俗通义》中若干语例,左右逢源,无往不适,全部给予了统一而合理的解释;而我国古今学者以往关于其表示程度、範围等的认识,则每每方枘圆凿,左支右拙。对比可见,我们的意见是可靠的。
当施事者于两事或众事中施一事而排除另一事或其余事时,说话人用“颇”限定施事者所施之事,我们希望自己关于汉代副词“颇”具有表示限定语义的意见能引起我国古汉语虚词研究者的重视。
最后,我们还提一下自己对《广雅》释“颇”为“少”的怀疑,即,作者是不是误把表示限定的“颇”释为“少”了?我们注意到,与“颇”并列同释为“少”的一组词中,还有可以表示限定的“堇(仅)”“劣”两词,在我们看来,表示限定的“堇(仅)”“劣”,尤其是“堇(仅)”,很有被作者误释的嫌疑——其实,王念孙解说《广雅》“堇”的语义,从虚词(仅)角度看,例证皆表示限定。[12]——如果我们的怀疑不错的话,那么“颇”表示限定就变得更好理解了。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5年8月10日15:38。)
[1] 笔者翻检坊间众多《史记》注译着作,既未见有人发现“颇以加祠”“以”下宾语省略现象,又未见有人辨明其与下句“兕牛犀象之属弗用”之间的语义关係,诚为憾事。
[2] 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12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3年,第12卷286页。
[3] 葛佳才:《东汉副词系统研究》,岳麓书社2005年,第144页。
[4] 葛先生注意到“颇”“但”异文,而未能以此为綫索发覆“颇”之表示限定语义,亦大憾事。
[5] [清]刘淇着,章锡琛校注:《助字辨略》,中华书局2014年,第163页。
[6]《助字辨略》,第161页。
[7] [清]钱大昕着,方诗铭、周殿杰校点:《二十二史考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92页。
[8] 汉代学子学习儒家经典应系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产物,不然,我们很难想像在道家思想占主导地位的文、景时期,统治者会强调学子学习儒家经典。
[9]《助字辨略》,第161页。
[10]《助字辨略》,第163页。
[11] 其实从蔚宗的用词习惯来看,“叵”也不可能为“遂”。经查,“遂”在嚣传中出现14次,超传中出现19次,可谓触处皆是,这裏蔚宗突然舍熟就生,明显不符合其用词习惯。
[12]参见王念孙《广雅疏证》,中华书局1983年,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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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武帝-论汉代副词“颇”的表示限定语义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