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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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汉代诏书之三品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要:在汉代,“诏书”这一名称有广义、狭义两种用法。广义之诏书,除诏书外,还包括策书、制书和诫敕(戒书)等多种御用文书;狭义之诏书,是指告谕性质的御用文书,此即蔡邕在《独断》中所说可分为“三品”的诏书,包括皇帝对官员的指示、对奏书的“制可”,以及由中央颁发的各种行政命令和文告等。汉代诏书之“三品”的划分,是由诏书的形成过程来决定的。一件诏书,它与皇帝本人的关係越直接、密切,它的“品”也就越高。
关键字: 汉代 诏书分类 《独断》 汉简 汉碑

在现存的汉代文献中,皇帝的命令文书数量不少,其种类不一,内容重要。但是,由于这些命令文书往往是节录,加之年代久远,制度湮没,致使其面目显得含糊,给準确辨识带来了困难。应当如何对它们进行分类,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今日所见的汉代皇帝的命令文书係经过转写,已非原形,故不宜以文体形式来分类,而只能以“制诏内容”来分类。[1]另一种意见认为,皇帝所下的文书有策书、制书、诏书、诫敕等四种,但其中诏书和制书的区别不明显,两者在实际使用中并无严格的划分。[2]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汉代的皇室文书泛称诏书,细分则有策书、制书、诏书、诫敕之别。[3]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嫌疏略。因为这些御用文书的样式(包括文体)并非全然不可分辨,且样式与内容有密切的关联,研究前者有助于对后者的探讨。第二种意见认为诏书与制书的区别不明显,亦欠準确。因为广义之诏书已包括了制书;狭义之诏书同制书相比,两者在文书等级方面与功能方面皆有差异。第三种意见较为稳妥,但缺少相应的申说,也没有对如何分类作进一步的讨论。笔者认为,在汉代,“诏书”这一名称有广义、狭义两种用法。广义之诏书,可泛指一切御用文书,包括皇帝的策书、制书、诏书和诫敕(戒书)等;狭义之诏书,则指皇帝的告谕性质的文书,此即蔡邕在《独断》中所说可分为“三品”的诏书,包括皇帝对官员的指示、对奏书的“制可”,以及由中央颁发的各种行政命令和文告等。本文拟就汉代诏书之“三品”进行辨析,着重探讨这三种不同等级的诏书的特徵与功能。
胡广的《汉制度》和蔡邕的《独断》是研究汉代皇帝的命令文书及其分类的最基本的文献。胡广,东汉人,历东汉安帝至灵帝六朝,曾任尚书郎、尚书僕射,典掌枢机多年,后官至太傅。《后汉书》本传称其“达练事体,明解朝章”。除撰写《汉制度》外,[4]他还曾为《汉官解诂》作注。[5]蔡邕,亦东汉人,其叔父蔡质是《汉官典职仪式选用》的作者。[6]蔡邕曾师事胡广,灵帝时召拜郎中,校书东观。[7]《续汉书·礼仪志》刘昭注引《谢沈书》曰:“太傅胡广博综旧仪,立汉制度,蔡邕依以为志。”[8]胡广和蔡邕都熟悉汉朝的典章制度,又有依承的关係,他们的记述应当是可信的。如果说《汉制度》与《独断》未必能总括两汉制度的全貌,则其至少也应是东汉制度的反映。
兹将《汉制度》与《独断》中有关皇帝命令文书及其分类的记述迻录如下。《汉制度》曰:
帝之下书有四: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诫敕。策书者,编简也,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篆书,起年、月、日,称皇帝,以命诸侯王。三公以罪免亦赐策,而以隶书,用尺一木两行,唯此为异也。制书者,帝者制度之命,其文曰“制诏三公”,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露布州郡也。诏书者,诏,告也,其文曰“告某官云[云]”,如故事。诫敕者,谓敕刺史、太守,其文曰“有诏敕某官”。它皆仿此。[9]
《独断》曰:
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乗舆”,所在曰“行在所”,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
策书,策者简也。礼曰:不满百文,不书于策。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长一短。两编,下附篆书,起年、月、日,称“皇帝曰”,以命诸侯王、三公。其诸侯王、三公之薨于位者,亦以策书诔谥其行而赐之,如诸侯之策。三公以罪免,亦赐策,文体如上策而隶书,以一尺木两行,唯此为异者也。
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三公”,赦令、赎令之属是也。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土迁书,文亦如之。其征为九卿,若迁京师近官,则言官,具言姓名;其免若得罪,无姓。凡制书,有印、使符,下逺近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唯赦令、赎令,召三公诣朝堂受制书,司徒印封,露布下州郡。
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官”[10],如故事,是为诏书;羣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诏书;羣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亦曰诏。
戒书,戒勅。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被勅,文曰“有诏勅某官”,是为戒勅也。世皆名此为策书,失之逺矣。[11]
将《汉制度》与《独断》两相比对,见可印合处颇多,但前者简略,后者稍详。它们都将皇帝所下文书分为策书、制书、诏书、诫敕(或戒书)等四种。但《独断》称诏书“有三品”,并分述其式,这是《汉制度》中所未见的。
诏书,据《汉制度》、《独断》记载,“诏,告也”;“诏书者,诏诰也”。《说文·言部》:“诰,告也。”徐锴繋传:“诰,以文言告晓之也。”[12]《释名·释典艺》:“诏书,诏,照也。人暗不见事宜则有所犯,以此照示之,使昭然知所由也。”[13]是诏书为告谕文书。“诏”字始见于秦。《说文通训定声》:“诰,告也。……至秦又造‘诏’字以当之。徐铉补‘诏’入《说文》。”[14]《史记·秦始皇本纪》:“命为‘制’,令为‘诏’。”[15]里耶秦简8-461:“王谴曰制谴。以王令曰以皇帝诏。承令曰承制。”[16]又,《汉书·高帝纪》五年条颜师古注引如淳曰:“诏,告也,自秦汉以下,唯天子独称之。”[17]是自秦汉起,唯有皇帝的告谕文书称作诏书。
作为告谕文书的诏书,即狭义之诏书,其等级不及制书。前引《秦始皇本纪》曰“命为‘制’,令为‘诏’”;《汉制度》与《独断》皆曰“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独断》又曰:“奉而行之名曰令。”是“命”、“令”有别,“制”、“诏”亦有别。《汉礼仪》:“天子称尊号曰皇帝,言曰制,补制言曰诏。”[18]《增韵》:“大曰命,小曰令。上出爲命,下稟爲令。”[19]制度乃国家大纲,故以最高级的命令形式“制”来行之;而不属于制度的“令”,则往往以“诏”来行之。[20]
从《独断》的记述看,要分辨汉代诏书的种类,应以“其文”(即诏书的用语)作为依据。如此理解虽有道理,但具体操作却相当困难。因为现存的史料显示,汉代诏书的用语及相关的分类情况,似乎不能够与《独断》的记述一一相合。实际上,用语只是诏书的局部表徵,在今日难得见到完整诏书的状况之下,恐不宜将此作为唯一的依据。我们或许应换个角度来看待《独断》的记述。《独断》曰“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似是分类,实指等级。在汉代文献中,以“品”来表示等级的例子甚多。如《汉书·食货志》:“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椭之,其文龟,直三百。”又《后汉书·循吏列传》:“亲度顷亩,分别肥塉,差为三品。”[21]故《独断》所谓诏书“三品”之“品”,当正如《汉书·匈奴传》“给缯絮食物有品”条颜师古注:“品,谓等差也。”[22]
汉代诏书等级的划分,应是由诏书的形成过程来决定的。换言之,一件诏书,它与皇帝本人的关係越直接、密切,它的“品”也就越高。对于狭义之诏书的“三品”,或许应这样理解:第一品,皇帝直接下书给某官(即《独断》所谓“其文曰‘告某官官’”。按:疑此即《汉制度》之“告某官云云”);第二品,臣子奏请,皇帝批覆(即《独断》所谓“羣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第三品,臣子奏请,无皇帝批覆而答曰“已奏,如书”,由有关官员下转到相应的部门(即《独断》所谓“羣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总之,告谕性质的诏书共分三个等级:由皇帝亲下,经皇帝批覆而下,奏闻皇帝而下。
(一)
由皇帝亲下某官的诏书为第一品。据《独断》记载,“其文曰‘告某官官’(告某官云云),如故事”。然而在今存的汉代史料中,使用此文例的皇帝命令文书数量甚少,偶能见之。如:
章帝下诏曰:告平陵令、丞:县人故云阳令朱勃,建武中以伏波将军爵土不传,上书陈状,不顾罪戾,怀旌善之志,有烈士之风.诗云:“无言不雠,无德不报。”其以县见穀二千斛赐勃子若孙,勿令远诣阙谢。(《东观记》)[23]
告豫州刺史冯焕:今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常为效用,边将统御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内以恩威抚喻,杜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去年鲜卑连犯鄣塞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中略)
元初六年十二月(《赐豫州刺史冯焕诏》)[24]
以上,第一条是汉章帝的诏书,其对象是平陵令、丞,文例为“告某官”,同《汉制度》所述;第二条是汉安帝元初六年(119年)的诏书,其对象是豫州刺史冯焕,文例为“告某官某”,同《独断》所述。
依理推想,儘管现存的完整的汉代诏书不多、辨识困难,第一品诏书的数量似乎也不应如此之少。疑“告某官”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它可能涵盖了几种类似的文例,如“制诏某官”和“皇帝问某官”。
先看“制诏某官”。有不少学者将起首为“制曰”、“制诏”、“制诏某官”等带有“制”字的皇帝的命令文书一律视作制书。[25]这种观点或不够妥当。诚然,在皇帝命令文书中,起首为“制曰”的,必是制书;起首为“制诏三公”(包括“制诏御史”)的,大约也都是制书。但在此之外,其它起首为“制诏某官”的皇帝命令文书就未必如此了。例如:
陈遵字孟公,杜陵人也。祖父遂,字长子,宣帝微时与有故,相随博弈,数负进。及宣帝即位,用遂,稍迁至太原太守,乃赐遂玺书曰:“制诏太原太守:官尊禄厚,可以偿博进矣。妻君宁时在旁,知状。”(《汉书·游侠传·陈遵》)[26]
元康二年,遣使者赐山阳太守张敞玺书曰:“制诏山阳太守:其谨备盗贼,察往来过客。毋下所赐书。”(《汉书·武五子传·昌邑哀王刘髆》)[27]
制诏酒泉大(太)守:敦煌郡到戍卒二千人茭酒泉郡,其假□如品,司马以下与将卒长吏将屯要害处,属大守察地刑(形),依阻险,坚辟(壁)垒,远候望。(《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242)[28]
以上,第一条是汉宣帝赐给太原太守陈遂的玺书,从内容看,是私信性质的诏书;第二条是汉宣帝赐给山阳太守张敞的玺书,是密令性质的诏书;第三条是汉宣帝下酒泉太守的诏书的片段,是军事指令。[29]它们皆无关制度,不应是制书,而应属狭义之诏书的第一品。
这裏要指出,制书之“制”,是指制度,如《独断》所谓“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而“制诏”之“制”,是指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和裁断,义同“称制”之“制”。《说文·刀部》:“制,裁也。”《吕氏春秋·禁塞》:“以告制兵者。”高诱注:“制者,主也。”[30]《汉书·高后纪》:“惠帝崩,太子立为皇帝,年幼,太后临朝称制。”《汉书·陆贾传》:“丞相平乃言贾为太中大夫,往使尉佗,去黄屋称制,令比诸侯。”颜师古注:“黄屋及称制,皆天子之仪。”[31]故皇帝裁可臣子的建议时,称“制曰可”;[32]使者奉皇帝旨意诏谕臣子时,称“承制诏某官”;[33]皇帝直接向臣子下诏时,则可称“制诏某官”。其实,《独断》中已有“汉天子正号曰‘皇帝’……其言曰‘制诏’”的说法。是皇帝之言皆可曰“制诏”。则“制诏某官”(不包括“制诏三公”、“制诏御史”)或与“告某官”类同。
此外,还有“皇帝问某官”。例如:
文帝嘉之,乃赐错玺书宠答焉,曰:“皇帝问太子家令:上书言兵体三章,闻之。书言‘狂夫之言,而明主择焉’。今则不然。言者不狂,而择者不明,国之大患,故在于此。使夫不明择于不狂,是以万听而万不当也。”(《汉书·晁错传》)[34]
(宣帝)以书敕让充国曰:“皇帝问后将军:甚苦暴露。……将军急装,因天时,诛不义,万下必全,勿复有疑。”(《汉书·赵充国传》)[35]
上于是报充国曰:“皇帝问后将军:上书言羌虏可胜之道,今听将军,将军计善。其上留屯田及当罢者人马数。将军强食,慎兵事,自爱!”(《汉书·赵充国传》)[36]
上不忍致法,遣谏大夫王骏赐钦玺书曰:“皇帝问淮阳王:有司奏王,王舅张博数遗王书,非毁政治,谤讪天子,襃举诸侯,称引周﹑汤。以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惑王,所言尤恶,悖逆无道。王不举奏而多与金钱报以好言,辠至不赦,朕恻焉不忍闻,为王伤之。……已诏有司勿治王事,遣谏大夫骏申谕朕意。诗不云乎?‘靖恭尔位,正直是与。’王其勉之!”(《汉书·宣元六王传·淮阳宪王刘钦)[37]
以上,第一条是汉文帝赐给太子家令晁错的玺书,是对其上言兵事的“宠答”;第二条是汉宣帝致后将军赵充国的“敕让”之书;第三条是汉宣帝对赵充国奏书的回覆;第四条是汉元帝赐给淮阳王刘钦的玺书,表示宽大和训诫。这四条“皇帝问某官(包括诸侯王)”之例,都是皇帝亲下的诏书,亦当属狭义之诏书的第一品。将用语“皇帝问某官”、“制诏某官(不包括三公、御史)”、“告某官”三者作比较,可见“皇帝问某官”略似书信,有尊重或荣宠的意味;“制诏某官”较为正式;而“告某官”在规格上或不及前两者。
在以上所讨论的九件第一品诏书中,至少有六件可确知是“玺书”(包括汉文帝赐给晁错的玺书,汉宣帝赐给陈遂、张敞、赵充国的玺书,[38]汉元帝赐给刘钦的玺书等)。玺书,即钤盖了皇帝的印玺,或以皇帝的印玺封缄的文书。有学者认为玺书即制书,[39]此观点或可商榷。诚然,据《独断》所述,除颁布赦、赎令的制书外,皇帝所下的制书通常皆“玺封”,[40]但“玺封”并非制书所独专,上引六件属于“玺书”的第一品诏书即为其例。《汉官旧仪》曰:“皇帝六玺,皆白玉螭虎纽,文曰‘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之玺’、‘天子信玺’,凡六玺。皇帝行玺,凡封(命用之;皇帝)之玺,赐诸侯王书;(皇帝)信玺,发兵;其徵大臣,以天子行玺;策拜外国事,以天子之玺;事天地鬼神,以天子信玺。”[41]是皇帝有六玺,其用法有别。按此,可推知“玺书”当有多种,其功能与对象不同,所用印玺也不同。大约以皇帝本人名义而作,用皇帝印玺直接颁下,有专达对象的文书,皆为“玺书”。因此,第一品诏书有可能皆为“玺书”。
有研究者根据《独断》所谓“其文曰‘告某官官’,如故事”,认为“如故事”是此类诏书的结束语。[42]但实际情况未必如此。上文所举诸条,无论是“告某官”、“制诏某官(不包括三公、御史)”,还是“皇帝问某官”之例,皆未出现“如故事”。而且从内容看,这些诏书中的大多数,即便全文俱存,也不大可能见其使用“如故事”之语。疑“如故事”在此恐非诏书用语,而是《独断》的作者对前一句“告某官”所做的说明,意思是“告某官”这种格式就如同以往的旧例。
(二)
经皇帝批覆而下的诏书为第二品。此类诏书由两部分组成:前为臣子的奏书,后为皇帝的批覆。批覆通常作“制曰:可”,表示准许;或作“下……(某官)”,表示批转某官。此类诏书的特徵明显,容易识别,屡见于文献和考古资料。文献中的例子,如:
丞相臣嘉等言:“陛下永思孝道……郡国诸侯宜各为孝文皇帝立太宗之庙。诸侯王列侯使者侍祠天子,岁献祖宗之庙。请着之竹帛,宣布天下。”制曰:“可。”(《史记·孝文本纪》)[43]
有司上奏:“孝章皇帝崇弘鸿业,德化普洽,垂意黎民,留念稼穑。文加殊俗,武畅方表,界惟人面,无思不服。巍巍蕩蕩,莫与比灵斯。周颂曰:‘于穆清庙,肃雝显相。’请上尊庙曰肃宗,共进武德之舞。”制曰:“可。”(《后汉书·和帝纪》)[44]
“大司马臣去病昧死再拜上疏皇帝陛下:……臣窃不胜犬马心,昧死愿陛下诏有司,因盛夏吉时定皇子位。唯陛下幸察。臣去病昧死再拜以闻皇帝陛下。”三月乙亥,御史臣光守尚书令奏未央宫。制曰:“下御史。”……“丞相臣青翟、太僕臣贺、行御史大夫事太常臣充、太子少傅臣安行宗正事昧死言:臣青翟等前奏大司马臣去病上疏言,皇子未有号位,臣谨与御史大夫臣汤、中二千石、二千石、谏大夫、博士臣庆等昧死请立皇子臣闳等为诸侯王……陛下固辞弗许,家皇子为列侯。臣青翟等窃与列侯臣寿成等二十七人议,皆曰以为尊卑失序。……臣请令史官择吉日,具礼仪上,御史奏舆地图,他皆如前故事。”制曰:“可。”(《史记·三王世家》)[45]
(左将军彭)宣等劾奏:“博宰相,玄上卿,晏以外亲封位特进,股肱大臣,上所信任,不思竭诚奉公……博执左道,亏损上恩,以结信贵戚,背君乡臣,倾乱政治,奸人之雄,附下罔上,为臣不忠不道;玄知博所言非法,枉义附从,大不敬;晏与博议免喜,失礼不敬。臣请诏谒者召博、玄、晏诣廷尉诏狱。”制曰:“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汉书·朱博传》)[46]
以上,第一条、第二条是臣子奏请、皇帝“制曰可”之例;第三条包括了两件诏书,前者是臣子奏请、皇帝批转“下某官”之例(此处为“制曰:下御史”),后者是“制曰可”之例;第四条也是臣子奏请、皇帝批转“下某官”之例(此处为“制曰: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它们皆与《独断》所述相合。
传世文献中的此类诏书,其奏书部分往往是节录,罕能见其全貌。而在考古资料中却有一些格式、内容较为完整的例子,如居延汉简“元康五年诏书”:[47]
[简1]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太)常昌书言:大(太)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日夏至,宜寝兵,大(太)官抒井,更水、火,进鸣鸡。谒以闻,布当用者。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臣谨案:比原泉御者,水衡抒大(太)官御井,中二千石、[二千石]令官各抒。别火(居延汉简10.27)
[简2]官先夏至一日,以除(?)隧(燧)取火,[48]授中二千石、[二千石]官在长安、云阳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寝兵不听事,尽甲寅五日。臣请布。臣昧死以闻。(居延汉简5.10)
[简3]制曰:可。(居延汉简332.26)
“元康”,汉宣帝年号;“元康五年”,公元前61年。这是一件向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员通告夏至“更水、火”和“寝兵”等事项的诏书。[简1]—[简2]为御史大夫丙吉的奏书,[49]以“昧死言”开始,以“昧死以闻”结束。[简3]为汉宣帝的“制可”,提行顶格书写。
又如出土于肩水金关遗址的“永始三年诏书”(74.EJF1—8):[50]
[简1]丞相臣方进、御史臣光昧死言:
明诏哀安元[元],臣方进、御史臣光:往秋郡被霜,冬无大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不利宿麦,恐民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简2]调有余结(给)不足,不民所疾苦也。可以便安百姓者,问计长吏,守丞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臣光奉职无状,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臣方进、臣光前对问上计,弘农太守丞立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简3]郡国九毂(榖)最少,可豫稍为调给。立辅既言民所疾苦,可以便安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弘农太守丞立、山阳行太守事湖陵□□上□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简4]令堪对曰:富民多蓄田,出贷□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移□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治民之道,宜务与本,广农桑□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简5]来出贷,或取以贾贩。愚者苛□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简6]来去城部流亡,离本逐末,浮食者□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与县官并税,以成家致富,开兼併之路。□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简7]言既可许,臣请除贷钱它物律。诏书到,县、道官得取□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县官还息与贷者,它不可许。它别奏。臣方进、臣光愚戆,顿首[顿首]死罪[死罪]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简8]制:可。
“永始”,汉成帝年号;“永始三年”,公元前14年。这是一件关于灾后政策的诏书。[简1]—[简7]为丞相翟方进、御史大夫孔光的奏书,[51]以“昧死言”开始,以“愚戆,顿首顿首死罪死罪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结束。“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表示残断,此处或当补“昧死请”或“昧死以闻”等字。[简8]为汉成帝的“制可”,提行顶格书写。
碑刻中的例子,如《孔庙置守庙百石孔龢碑》:[52]
司徒臣雄、司空臣戒稽首言:鲁前相瑛书言:诏书崇圣道,勉□艺。孔子作《春秋》,制《孝经》,□□五经,演《易繋辞》,经纬天地,幽赞神明,故特立庙。褒成四时来祠,事已即去,庙有礼器,无常人掌领,请置百石□□一人,典主守庙,春秋飨礼,财出王家钱,给犬酒直。须报……臣请鲁相为孔子庙置百石卒史一人,掌领礼器,出王家钱给大(犬)酒直,他如故事。臣雄、臣戒愚戆,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臣稽首以闻。
制曰:可。
元嘉三年三月廿七日壬寅奏雒阳宫
司徒公河南原武吴□字季高
司空公蜀郡成都赵戒字意伯
此诏书的格式完整。“元嘉”,东汉桓帝年号;“元嘉三年”,公元153年。这是为孔庙置百石卒史以掌主礼器的诏书。前为司徒吴雄、司空赵戒的奏书,[53]以“稽首言”开始,以“愚戆,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稽首以闻”结束。后为汉桓帝的“制可”,提行顶格书写。文末有年、月、日及该日干支,写明“奏雒阳宫”,可知该奏书在雒阳宫上呈皇帝。
又如《无极山碑》:[54]
光和四年□[七]月辛卯朔廿二日壬子,[55]大(太)常臣耽、丞敏顿首上
尚书:谨案文书:男子常山盖高、上党范迁诣□□□为元氏三公神□,本初元年二月癸酉、光和二年二月戊子诏书出其县钱,给四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时)祠具。去年五月,常山相巡遣吏王勋、三□[老?]弘褒诣三公山请雨。山神即使高传言,令勋、褒归,□雨可得。三公山即与龙灵山、无极山共兴云交雨。……臣愚以为如巡言,为民来福,以祠祀为本。请少府给珪璧本市祠具,如癸酉、戊子诏书故事。报。臣耽愚戆,顿首顿首,上
尚书。
制曰:可。
“光和”,东汉灵帝年号;“光和四年”,公元181年。这是为无极山神建庙的诏书。前为太常陈耽、[56]丞敏的奏书。奏书以“顿首上尚书”开始,以“愚戆,顿首顿首,上尚书”结束,可知该奏书呈递尚书。“尚书”提行定格书写。后为汉灵帝的“制可”,亦提行顶格书写。
以上几件见于考古资料的诏书,其基本结构一致,但奏书部分所用的敬辞却有差异。这些差异与时代和奏书的上呈方式相关。西汉时,敬辞用“昧死”,后来又加“愚戆”、“顿首顿首死罪死罪”;东汉时,敬辞则用“稽首”和“愚戆”、“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此与《独断》的记述大致相合:“汉承秦法,群臣上书皆言‘昧死言’。王莽盗位,慕古法,去‘昧死’,曰‘稽首’。光武因而不改,朝臣曰‘稽首顿首’。”《独断》说的是上呈皇帝的奏书中的敬辞。而在呈递尚书的奏书中,“稽首”则改为“顿首”,并省减部分敬辞。在后文中,见于奏书的敬辞之例还有不少,其用法大抵如此。
此类诏书虽为第二品,但其内容却往往很重要,甚至会关係到制度。例如,前引《史记》中《孝文本纪》所载汉景帝“制可”丞相等奏请允许郡国诸侯为文帝立庙的诏书、《三王世家》所载汉武帝“制可”众朝臣奏请立皇子为诸侯王的诏书等。而臣子们的奏请,亦往往是奉皇帝命令进行讨论后提出的建议。[57]有些第二品诏书最终成为律令。例如:
御史请诸出入津关者,诣入传□□吏(?)里□长物色□瑕见外者及马职(识)物关舍人占者,津关谨阅,出入之。县官马勿职(识)物者,与出同罪。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制曰: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简498—499)[58]
相国上中大夫书,请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得私置马关中。有县官致上中大夫、郎中,中大夫、郎中为书告津关,来,复传,津关谨阅出入。马当复入不入,以令论。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相国、御史以闻。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制曰: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简504—505)[59]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令丙苐(第)九
丞相言:请令西成、[成]固、南郑献枇杷各十至。不足,令相备不足,尽所得。先 告过所县用人数,以邮、亭次传。人少者,财助献。起所为檄,及界,邮吏皆各署起、过日时。日夜走,诣行在所司马门。[司马门]更诣(?)大(太)官,[大(太)官]上檄御史,[御史]课县留穉(迟)者。御史奏请许。
制曰:可。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松柏一号汉墓简牍)[60]
长安敬上里公乘臣广昧死上书
皇帝陛下:臣广知陛下神零,覆盖万民,哀怜老小,受王杖承诏。臣广未常有罪,耐司寇以上……臣广愿归王杖,没入为官奴。臣广昧死再拜以闻
皇帝陛下
制曰:问何乡吏?论弃市,毋须时。广受王杖如故。
元延三年正月壬申下。(《散见简牍合辑》简153—160,《王杖诏书令册》)[61]:
大(太)皇大(太)后诏曰:往者阴阳不调,风雨不时,降农自安,不堇作[劳],是以数被灾害,恻然伤之……故建羲和,立四子,……时以成岁,……其宜囗岁分行所部各郡。
诏条
(中略)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敬授民时,曰:扬谷,咸趋南亩。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禁止伐木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令落,乃得伐其当伐者。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毋擿剿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谓剿空实皆不得擿也。空剿尽夏,实者四时常禁。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毋杀幼虫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谓幼少之虫、不为人害者也,尽九[月]。
(中略)
·羲和臣秀、和叔[臣]晏等对曰:尽力奉行。
安汉公□□□太傅大司马□昧死言:臣闻帝岁□□□□曆象日月……皇太后圣德高明权……臣谨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羲和四子所部京师、郡国、州县,至……岁竟行所不到者,文对……牒囗。臣昧死请。
大(太)皇大(太)后[制曰]:可。(敦煌悬泉《四时月令诏条》)[62]
以上五条,从它们的内容和结构看,都是由臣子的奏书和皇帝(或太皇太后)的“制可”组成的第二品诏书。文中的“制曰”、“皇帝陛下”、“大皇大后”等皆提行顶格书写。[63]第一条、第二条出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津关令》,该《津关令》包含了十余件与此类似的诏书。第三条出自湖北荆州纪南镇松柏村1号西汉墓,此係汉令之“令丙苐(第)九”的抄件。第四条出自甘肃武威磨咀子东汉墓《王杖诏书令》册。该册共收录五件诏书,此係其中之一。其末简署“右王杖诏书令”,可知这些诏书具有“令”的性质。第五条是在敦煌悬泉置遗址发现的《四时月令诏条》。这是一组文书:前半部分是大(太)皇大(太)后的诏书,从内容看,其性质当属制书;后半部分包括月令五十条、“安汉公□□□太傅大司马”王莽关于派遣羲和四子督察各地奉行诏书的奏书和大(太)皇大(太)后的“制可”,其性质当属狭义之诏书的第二品。前后两件诏书构成了具有制度与法令意味的“使者和中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此即本组文书的题署。《史记·酷吏列传》载杜周曰:“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64]以上几例,或可与杜周之说相证。
附带谈到,在文献中,有关于臣子上呈奏书而“报闻”的记载。有研究者认为,皇帝对奏书“可根据情况画‘闻’”相报,“这种批示语与相应的奏书同样也合而形成一份诏书”。[65]疑此说法未安。“报闻”并不一定是皇帝的回示。《汉书·东方朔传》:“四方士多上书言得失,自衒鬻者以千数,其不足采者辄报闻罢。”颜师古注:“报云天子已闻其所上之书,而罢之令归。”[66]在一般情况下,那些未被採纳的奏书,应当是由有关部门来回覆上书者,告之已奏闻皇帝,此为“报闻”。被“报闻”的奏书,通常是不会形成诏书而颁行的。
(三)
奏闻皇帝而下的诏书为第三品。此类诏书规格最低,用于一般性行政事务,无须皇帝亲自颁旨或裁定。按《独断》所述,“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可推知此类诏书的形成过程是:臣子呈递奏书;尚书报告皇帝并批答奏书、照準所请,诏书遂成;最后由负责本项事务的官员将该诏书下发到相关部门。
尚书,官署名,亦官名,秦始置于宫中,职掌收发文书,传达、记录诏命章奏。西汉成帝以后,尚书定置五员,分曹治事,成为重要的宫廷政治机构。[67]东汉置尚书台,职掌纳奏、拟诏、出令,综理政务。其长官为尚书令,秩千石,兼有宫官、朝官双重身份,秩位不高而权重。[68]
尚书诸曹各有职司。《晋书·职官志》记载:“(汉成帝)又置尚书五人,一人为僕射,而四人分为四曹,通掌图书秘记章奏之事,各有其任。其一曰常侍曹,主丞相御史公卿事。其二曰二千石曹,主刺史郡国事。其三曰民曹,主吏民上书事。其四曰主客曹,主外国夷狄事。后成帝又置三公曹,主断狱,是为五曹。后汉光武以三公曹主岁尽考课诸州郡事,改常侍曹为吏部曹,主选举祠祀事,民曹主缮修功作盐池园苑事,客曹主护驾羌胡朝贺事,二千石曹主辞讼事,中都官曹主水火盗贼事,合为六曹。”[69]一说东汉为五曹,六人,见《通典·职官典·职官四·尚书上》:“后汉尚书五曹,六人:其三公曹尚书二人、吏曹、二千石曹、民曹、客曹。”[70]
东汉有所谓“五曹诏书”,应是指这种由尚书台批答、下发的诏书,即狭义之诏书的第三品。应劭曰:
臣累世受恩,荣祚丰衍,窃不自揆,贪少云补,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71]
又其所撰《风俗通》记载:
光武中兴以来,五曹诏书题乡亭壁,岁补正,多有阙谬。永建中,兖州刺史过翔笺撰卷别,改着板上,一劳而九逸。[72]
宣达而至乡亭的“五曹诏书”,其内容或与基层吏民有较为密切的关係。
现存的汉代文献中的狭义之诏书,多属第一、二品。这些诏书的等级相对较高,往往与大事、要政有关,因而为史籍所收录。但是,由于汉朝实行集权统治,帝国庞大,行政繁忙,各类地方事务亦统归中央控制,故奏闻皇帝而下的第三品诏书的数量实际上是很大的。今日稀见此类诏书的原因,是其未受史家关注而失载之故。儘管如此,我们仍可从各种史料中搜检到它们的蹤迹。
居延汉简中有这样的记录:
十二月三日
北书七封
其四封皆张掖大守章:诏书一封、书一封,皆十一月丙午起。诏书一封,十一月甲辰起,一封十一月戊戌起。皆诣居延都尉府。
二封河东大守章,皆诣居延都尉:一封十月甲子起,一十月丁卯起。
一封府君章,诣肩水。
十二月乙卯日入时,卒宪受不今卒恭。夜昏时,沙头卒忠付骍北卒护。(居延汉简502.9A,505.22A)[73]
十二月十二日
二封张掖大守章,一封诏书,十二月乙卯起,一封十二月丁巳起。四封皆府君章,其三封□□□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居延汉简495.2)[74]?
以上,两条简文都是传递公文的记录。第一简记录了十二月三日收发的七件公文,其中有三件是诏书。这些诏书皆钤盖了张掖大(太)守章,发出日期分别为十一月甲辰、十一月丙午、十一月戊戌,目的地是居延都尉府。甲辰至丙午是三天,丙午至戊戌是两天,则从甲辰至戊戌的五天内,由张掖太守府发往居延都尉府的诏书计有三件。第二简记录了十二月十二日收到的公文,其中有一件(或两件)是诏书,该诏书大约也钤盖了张掖大(太)守章。通过这些简文,我们可以了解到汉代诏书在西北边地传送的一些情况:当时的公文传递颇为繁忙,诏书亦在其中;这些诏书在传递时无加急、专送等特殊处理;其数量似乎不少。由此看来,以上简文所记录的诏书有可能是“五曹诏书”,或者其中一部分是“五曹诏书”。
还有一些更具体的例子。例一,四川省昭觉县的《光和四年邛都石表》:[75]
[正面]
领方右户曹史张湛白:前换苏示有秩冯佑转为安斯有秩,庚子诏书:听转示部,为安斯乡有秩,如书;与五官掾司马蒍议请属功曹,定,入应书时簿。下督邮李仁,邛都奉行。言到日,见草。○行丞事常如掾,○主簿司马追省,府君教诺。○正月十二日乙巳,书□昌、延□(主?)。○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三日丙午,越嶲太守张勃,知丞事、大张□使者益州治所下,三年十一月六日庚子。○长常叩头死罪,敢言之:诏书听郡,则上诸、安斯二乡复除,□齐□乡及安斯有秩,诏书即日□□□劝农督邮书掾李仁,邛都奉行。勃诏□诏州郡,□□□死罪,敢言之。○□□□□□下庚子诏书,即日理判也。三月十四日丙午,诏书太守勃行于东。大官守长常叩头死罪,敢言之。○使者益州□□□□治□□□□言□。○高官□□诏书,即日始君、迁里、□□□□□□□等十四里。○将十四里丁众受诏,高米立石表。师齐,驱字彦新。
[侧面]
越嶲太守、丞、掾奉书言:□□常□都□□□□□,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三日□□□□□□」□□大官守长常□部曲、部劝农督邮书掾李仁,邛都□□□于诏书,书到,奉行务□□□□□□□诏书□」□□真□湛,书佐延主。
表文约400字,是一组文书,包括诏书和相关的下行文书、覆命文书,内容涉及更换乡有秩、调动郡吏、复除上诸、安斯二乡的赋役等。光和,东汉灵帝年号。光和四年,公元181年。“越嶲”,郡名,属益州刺史部;“苏示”、“邛都”,皆县名,属越嶲郡;[76]“上诸”、“安斯”,皆乡名,当属邛都县。“领方右户曹史”,吏名,疑属尚书五曹之户曹。[77]“领方”,掌领一方。[78]《汉官仪》曰:“户曹尚书,主人庶上书事。”又曰:“左、右曹受尚书事。”[79]“乡有秩”,吏名,掌一乡人。[80]“督邮”,郡府属吏,掌监属县,宣达教令。[81]表文所载“督邮李仁”、“劝农督邮书掾李仁”、“部劝农督邮书掾李仁”等,应为同一人,是在本郡邛都县“奉行”诏书的郡吏。
表文中的“诏书”应就是“五曹诏书”。[82]此碑未见皇帝批奏所用的“制曰”、“制可”之文;其所载“庚子诏书:听转示部,为安斯乡有秩,如书;与五官掾司马蒍议请属功曹,定,入应书时簿”等,皆公文套语;其内容属一般性行政事务,且相当琐细。由上述情况看,此“庚子诏书”可能是尚书五曹中的户曹对越嶲太守所上奏书的批答文字。而这种由本曹回覆相关奏书的处理方式,以及批答文字中所使用的“如书”一语,也与《独断》所述第三品诏书的特徵“羣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大致相合。但在此例中,谁是“本官下所当至”之“本官”?是呈递奏书、下传诏书的越嶲太守,还是批答奏书的户曹?因缺少更多的资料和证据,尚难判断。
例二,《樊毅复华下民租田口筭碑》:[83]
光和二年十二月庚午朔十三日壬午,弘农太守臣毅顿首死罪上
尚书:臣毅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谨案文书:臣以去元年十一月到官,其十二月奉祠西岳华山……县当孔道,加奉尊岳,一岁四祠,养牲百日,常当充肥,用穀槀(稾)三千余斛。或有请雨斋祷,役费兼倍。每被诏书,调发无差,山高听下,恐近庙小民不堪役赋,有饑寒之窘,违宗神之敬。乞差诸赋,复华下十里以内民租田口筭,以宠神灵,广祈多福,隆中兴之祚。臣辄听行,尽力奉宣诏书,思惟惠利,增异复上。臣毅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上
尚书。
掾臣条、属臣淮、书佐臣谋
这是弘农太守樊毅为请求免除华山下十里之内民众“租田口筭”而呈递尚书的奏书。文中,“尚书”皆提行顶格书写。光和二年,公元179年。洪适指出:“此碑全载光和二年十二月壬午奏牍,别无它词。……虽不同孔庙卒史碑并载朝廷施行语,案后碑云‘上奏复赋,克厌帝心’,则知已从其请矣。”其说是。该奏书是呈递尚书的,既刻诸碑石,显然其请求已获允准。奏书的内容无关要政,碑文中亦未见皇帝之“制可”,可知它应当是由尚书允准和批答的。尚书的批答连同奏书便形成诏书,此即“五曹诏书”。奏书称:“乞差诸赋,复华下十里以内民租田口筭,以宠神灵,广祈多福,隆中兴之祚。臣辄听行,尽力奉宣诏书。”是樊毅在提出请求之时,已表明自己要及时、尽力地奉行和宣达诏书。或因尚书的秩位不高,加之对该奏书的批答无非是套语,如《独断》所述“已奏,如书”之类,故此碑不录。但该奏书的性质却由此而发生了变化,成为诏书的组成部分,故刻诸碑石,向世人宣示。
例三,《鲁相史晨祀孔子庙奏铭》:[84]
建宁二年三月癸卯朔七日巳(己)酉,鲁相臣晨、长史臣谦顿首死罪上
尚书:臣晨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臣蒙厚恩,受任符守,得在奎娄,周孔旧寓,不能阐弘德政,恢崇壹变,夙夜忧怖,累息屏营。臣晨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臣以建甯元年到官,行秋飨,饮酒畔宫毕,复礼孔子宅,拜谒神圣,仰瞻榱桷,俯视几筵,灵所冯依,肃肃犹存,而无公出酒脯之祠。……而本国旧居,复礼之日,阙而不祀,诚
朝廷圣恩所宜特加。臣寝息耿耿,情所思惟。臣辄依社稷出王家穀,春秋行礼,以共禋祀,余□赐先生执事。臣晨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臣尽力思惟庶政,报称为效,增异辄上。臣晨诚惶诚□,顿首顿首,死罪死罪上
尚书。时副言大傅、大尉、司徒、司空、大司农府、治所部从事。
这是鲁相史晨请求为孔子庙增祀而呈递尚书的奏书。文中,“尚书”、“朝廷”皆提行顶格书写。建甯,东汉灵帝年号;建宁二年,公元169年。该奏书和上例弘农太守樊毅的奏书相似,[85]也是先呈递尚书,后刻诸碑石,这说明它也获得了允准。在碑文中,同样没有皇帝之“制可”,这表明它也是由尚书允准和批答的。尚书的批答使该奏书转化为诏书的组成部分,故向世人宣示。
例四,甘肃省甘谷县出土的《甘谷汉简》:[86]
[简1]延熹元年十二月壬申朔十三日甲申,宗正臣柜、丞臣敬顿首死罪,上尚书。臣柜顿首死罪死罪,谨案文书:永寿三年三月十六日,蜀郡大守稙书言:乙酉示章诏书:宗室、
[简2]诸侯五属内,居国界,有罪请;五属外,便以法令治。流客虽五属内,不得行复除。宗室刘槐、刘直,自讼为乡县所侵,不行复除。稙到官劝耕桑,槐、直等骆驿愬(诉)讼。当如永和六年庚午诏书,
[简3]谒以补正。
(中略)
[简18]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等令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酉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为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曹华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史许秉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上请□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鞌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钱其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吏责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简19]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诏书,宗室有属、属尽,皆勿事。乃令……勿令为吏。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诏书,发郡县士,或收宗室属尽钱,或不明……复除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简20]四月七日丙子,[87]凉州刺史超使告部汉阳从[事]史忠等:[88]移
郡国大(太)守、都尉,写移,书到检案,奉行右言。被书后五日,如宗正府书律令。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简21]鞌□□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尉吏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如为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文无旧典,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
[简22]延熹二年四月庚午朔十二日辛巳,凉州刺史陟使下郡国大守、都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各实核谁,为州集簿。……如律令,书到言。
[简23]延熹二年四月庚午朔十二(三)日壬午,汉阳大守济、长史亿下冀中西部督邮曹掾术亮、史叙、属县令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各实所部正处,书到言,如诏书律令。
这是一份请求维护宗室人员权益的文件及其下行文。“延熹”,东汉桓帝年号;“延熹元年”,公元158年。此批木简已经残断,但诸简背面皆有编号,故可确定它们属于同一简册,并可确定简序。[简1]—[简18]为呈递尚书的“宗正府书”,是宗正(刘)柜[89]等报告各地宗室人员权益受侵、要求依照以往诏书给予优待的奏书。[简19]的情况较为複杂,需稍加辨析:该简的位置在下行文之前,通常这裏是批答奏书的位置;该简的简文至少有两次提到了“诏书”,内容重要,因而有可能是批答奏书的诏文,惜已失其完貌。[简20]—[简23],皆该文件的下行文。
因木简残断而导致的文字缺损给研究这份文件带来了困难。不过,从该文件的内容和结构看,它不是由皇帝亲下的第一品诏书。该文件的前半部份是奏书,但在批答奏书的位置未见皇帝之“制曰”、“制可”,因此它也不像是由皇帝批覆的第二品诏书。该文件中的奏书是“上尚书”的,其内容较为琐细;批答文字处虽有缺损,但如前所述,见其两次提到了“诏书”;而它的两级下行文([简22]、[简23])中又都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之语,故该文件很可能是一件由“上尚书”的奏书与尚书的批答所形成的诏书,即第三品诏书。
通过对《光和四年邛都石表》、《樊毅复华下民租田口筭碑》、《鲁相史晨祀孔子庙奏铭》、《甘谷汉简》等4例所作的分析,可知这几件第三品诏书具有下述的特徵:1、诏书起始于呈递尚书的奏书(见例一、例二、例三、例四,但例一没有直接的证据);2、奏书的内容较为琐细或无关要政,所请都获得了允准(见例一、例二、例三、例四);3、诏书中没有皇帝“制曰”、“制可”之类的批覆(见例一、例二、例三、例四);4、对奏书的批答的文字简明扼要,使用公文套语(见例一,其它各例情况不详);5、它们被称作“诏书”(见例一、例二、例四)。上述几点,在相关史料稀少而零散的现况下,或可将其作为寻找和辨识此类诏书的綫索。
汉代诏书的分类是个既重要而又複杂的问题。充分利用有关的传世文献和各种考古资料,将它们结合起来,建立研究的基础;以特徵、性质不同的诏书为考察对象,着重探讨它们的形成过程;将诏书与皇帝本人的关係作为判定诏书之等级的标準,这或许是解决该问题的一个思路和办法。
附记:本文的初稿曾以《汉代诏书的分类》为题,发表于日本秦汉史学会、日本爱媛大学主办的“第20届日本秦汉史年会”(2008年,日本,松山)。2009年6月二稿。2013年1月三稿。
(收入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编《田余庆先生九十华诞颂寿论文集》,中华书局,2014年,第65—83页)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4年6月26日23:10。)
[1][日]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第三篇第一章《汉代制诏的形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65—190页。
[2]例如薛英群《汉简官文书考略》,《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59—262页;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258页。
[3]见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15页。汪桂海的说法略同,见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6页。
[4]《后汉书》卷79《儒林列传》李贤注、《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在徵引《汉制度》时,皆称“胡广《汉制度》曰”,可知胡广是《汉制度》的作者。见《后汉书》第2546页、第3630页。按本文所引《后汉书》,皆中华书局标点本。
[5]《后汉书》卷44《胡广传》:“所着诗、赋、铭、颂、箴、吊及诸解诂,凡二十二篇。”见第1511页。《隋书》卷33《经籍志》:“《汉官解诂》三篇,汉新汲令王隆撰,胡广注。”见第967页。按本文所引《隋书》,皆中华书局标点本。
[6]《后汉书》卷60《蔡邕列传》,第2001页;《隋书》卷33《经籍志》,第968页。
[7]《后汉书》卷60《蔡邕列传》,第1990页。
[8]《后汉书》志第4《礼仪上》,第3101页。
[9]《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李贤注引,第24页。
[10]“告某官官”,《唐六典》卷9“中书令”条引蔡邕《独断》作“告某官某官”。[唐]李林甫等:《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第274页。
[11][汉]蔡邕:《独断》卷上,《四库全书》子部,杂家类,杂考之属,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文渊阁本, 第850册,第76-78页。
[12][南唐]徐锴:《说文解字繋传》,中华书局,1987年,第45页。
[13][清]王先谦:《释名疏证补》卷6《释典艺》,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316-317页。
[14][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孚部,中华书局,1984年影印本,第287页。
[15]《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36页。按本文所引《史记》,皆中华书局标点本。
[1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释文第33页。
[17]《汉书》卷1《高帝纪》,第53页。按本文所引《汉书》,皆中华书局标点本。
[18][汉]应劭:《汉官仪》卷上引《汉礼仪》,[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124页。
[19][宋]毛晃:《増修互注礼部韵略》卷4《去声》。《四库全书》经部,小学类,韵书之属,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文渊阁本,第237册,第533页。
[20]徐望之认为:制与诏,惟天子乃得用之,其次皇后、太子之言始得称令,是古代之令不敌命之又一佐证。徐望之:《公牍通论》,《民国丛书》第三编44册,上海书店,1991年影印本,第50页。
[21]《汉书》卷24《食货志》,第1164页;《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秦彭》,第2467页。
[22]《汉书》卷94上《匈奴传上》,第3773页。
[23]《后汉书》卷24《马援列传》注引,第850页。
[24][宋]洪适:《隶释•隶续》卷15《赐豫州刺史冯焕诏》,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157页。
[25]如王国维《敦煌所出汉简跋一》,《观堂集林》卷17《史林九》,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521-522页;薛英群《居延汉简通论》,第170-173页;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31页;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第25页。
[26]《汉书》卷92《游侠传·陈遵》,第3709页。
[27]《汉书》卷63《武五子传·昌邑哀王刘髆》,第2767页。
[28]林梅村、李均明:《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 1984年,第47页。
[29]王国维认为,“此宣帝神爵元年所赐酒泉太守制书”。见王国维《敦煌所出汉简跋一》,《观堂集林》卷17,第521页。疑未安。
[30]《吕氏春秋》卷7《孟秋纪·禁塞》,《诸子集成》(六),中华书局,1986年,第70页。
[31]《汉书》卷3《高后纪》,第95页;卷43《陆贾传》,第2116页。
[32]“制曰可”之例,详下文。
[33]“承制诏某官”之例,如《汉书》卷78《萧望之传》,第3280页;《后汉书》卷16《寇恂传》,第620页。
[34]《汉书》卷49《晁错传》,第2283页。
[35]《汉书》卷69《赵充国传》,第2979—2981页。
[36]《汉书》卷69《赵充国传》,第2992页。
[37]《汉书》卷80《宣元六王传·淮阳宪王刘钦》,第3316页。
[38]据《汉书·赵充国传》记载,赵充国征羌时,宣帝频赐玺书,如“六月戊申奏,七月甲寅玺书报从充国计焉”,“语未卒,玺书报”。本节所引的两件,应当也是玺书。
[39]王国维认为玺书即制书,并以汉宣帝“制诏太原太守(陈遂)”的玺书为制书之例。见王国维:《敦煌所出汉简跋一》,《观堂集林》卷17,第521页。
[40]应劭《汉官仪》卷上:“凡制书皆玺封,尚书令重封。惟赦赎令司徒印,露布州郡也。”
[41][汉]卫宏:《汉官旧仪》卷上,[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30—31页。
[42][日]大庭脩着、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第169页;邢义田:《从“如故事”和“便宜行事”看汉代行政中的经常与权变》,《秦汉史论稿》,(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7年,第348页;又见所着《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中华书局,2011年,第394—395页。另,汪桂海指出,“如故事”是此类诏书的结束语,但并不一定普遍使用,见所着《汉代官文书制度》,第32-33页。
[43]《史记》卷10《孝文本纪》,第436页。
[44]《后汉书》卷4《和帝纪》,第167页。
[45]《史记》卷60《三王世家》,第2105-2110页。
[46]《汉书》卷83《朱博传》,第3407页。
[47]此诏书诸简的编排,参[日]大庭脩着、徐世虹译:《汉简研究》第一篇《册书研究》,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9—20页;释文参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
[48]“除(?)燧”,陈梦家、于豪亮释作“阴燧”。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第164页。于豪亮:《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第181—183页。
[49]其时丙吉为御史大夫、苏昌为太常、魏相为丞相,见《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第803-806页。
[50]本册书的图版,见《简牍学研究》第4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释文参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02—104页。该诏书的下行文中有“永始三年七月戊申朔戊辰”之句。
[51]其时翟方进为丞相,孔光为御史大夫,见《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第835页。
[52][宋]洪适:《隶释·隶续》卷1,第17—19页。
[53]其时吴雄为司徒,赵戒为司空。见《后汉书》卷7《桓帝纪》,第297、298页。
[54][宋]洪适:《隶释·隶续》卷3,第44—45页。
[55]“七月”,据陈垣《朔闰表》补。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中华书局,1962年,第40页。
[56]其时陈耽为太常,见《后汉书》卷8《灵帝纪》,第346页。
[57]大庭脩认为,将皇帝的命令、朝臣的答申及皇帝最终的“制可”相合,是为诏书形式之一。大庭脩着、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第174—178页。
[5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07页。
[5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07-208页。
[60]荆州博物馆编:《荆州重要考古发现》,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10页。
[61]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6-17页。
[62]中国文物研究所等:《敦煌悬泉月令诏条》,中华书局,2001年,第4-8页。
[63]第一条、第二条简文中的“
三公九卿-汉代诏书之三品”的作用,相当于提行另书。
[64]《史记》卷122《酷吏列传》。《集解》《汉书音义》曰:“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也。” 第3153页。
[65]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34页。
[66]《汉书》卷65《东方朔传》,第2841页。
[67]《宋书》卷39《百官志上》:“秦世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发书,故谓之尚书。”第1233页。《晋书》卷24《职官志》:“案尚书本汉承秦置,及武帝游宴后庭,始用宦者主中书,以司马迁为之,中间遂罢其官,以为中书之职。至成帝建始四年,罢中书宦者,又置尚书五人。”第730页。按本文所引《宋书》、《晋书》,皆中华书局标点本。
[68]《后汉书》卷46《陈宠附子忠传》:“今之三公,虽当其名而无其实,选举诛赏,一由尚书,尚书见任,重于三公。”第1565页。《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光武皇帝愠数世之失权,忿强臣之窃命,矫枉过直, 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第1657页。应劭《汉官仪》卷上:“尚书令主赞奏,总典纲纪,无所不统,秩千石。……其三公、列卿、〔大夫〕、五营校尉行复道中,遇尚书〔令〕、僕射、左、右丞,皆回车豫避。”并参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1章第2节,中华书局,1993年;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第3章第2节,齐鲁书社,2007年。
[69]《晋书》卷24《职官志》,第730页。
[70][唐]杜佑:《通典》卷22《职官四·尚书上》,中华书局,1988年,第601-602页。
[71]《后汉书》卷48《应奉列传附子应劭传》,第1613页。
[72]《太平御览》卷593《文部九》引应劭《风俗通》,中华书局,1960年,第2670-2671页。
[73]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599-600页。
[74]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592页。
[75]吉木布初、关荣华:《四川昭觉县发现东汉石表和石阙残石》,《考古》,1987年第5期,第434—437页。
[76]见《汉书》卷28《地理志》,第1600页。
[77]有研究者以为此“户曹史”是郡县户曹小吏,见吉木布初、关荣华《四川昭觉县发现东汉石表和石阙残石》,第435页。疑未安。
[78]《后汉书》卷80《文苑列传》:“据守敦煌,并域属国,一郡领方。”第2600页。
[79][汉]应劭:《汉官仪》卷上,[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141页。
[80]《后汉书》志第二十八《百官五》:“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 第3624页。
[81][汉]应劭:《汉官仪》卷上:“督邮、功曹,郡之极位。”第153页。
[82]吉木布初、关荣华指出:表文中的“诏书”是以“五曹诏书”的形式颁发,由督邮下达。见吉木布初、关荣华《四川昭觉县发现东汉石表和石阙残石》,第437页。其说是。
[83][宋]洪适:《隶释·隶续》卷2,第28页。
[84][宋]洪适:《隶释•隶续》卷1,第23页。
[85]洪适认为:“此亦奏牍,乃云上尚书者,郡国异于朝廷,不敢直达帝所,因尚书以闻也。樊毅复华下民租奏,其式与此同。”[宋]洪适:《隶释•隶续》卷1,第24页。
[86]本册书的图版,见张邦彦:《甘谷汉简摹本》,《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何双全:《简牍》,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47页图9。释文见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第5-8页;并参何双全《简牍》,第46-48页。
[87]“四月七日丙子”,《散见简牍合辑》作“十月廿日丙子”;张邦彦作“十月廿日丙子”;何双全作“□月二十日丙子”。分见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第8页;张邦彦《甘谷汉简摹本》;何双全《简牍》,第48页。今据图版改。
[88]“从事史忠等”,《散见简牍合辑》原误作“从史忠等”。今据图版改。
[89]柜通矩;(刘)柜,应即刘矩。《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刘矩传》:“复为尚书令,迁宗正、太常。延熹四年,代黄琼为太尉。”参张学正:《甘谷汉简考释》,《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94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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