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摘 要:从里耶秦简等资料看,秦代正式县令或无“守”这一称谓。县令、官啬夫、乡啬夫所加“守”字爲代理之义。秦及汉初,“守丞”是县丞在职、因故不在署时的一种权宜设置,丞归即罢,不具有试守性质。“守丞”之屡见,反映了当时地方行政运作的某些特徵。
关键字:里耶秦简 守 守丞
湘西里耶秦简的发现,爲史料有限的秦史研究提供了广阔前景。虽目前仅公布了数十枚简牍,[1]但已在相当程度上加深了我们对秦史许多方面的认识,并引起了学界的热烈讨论。其中所涉及的有关秦代“守”、“守丞”的材料,就很值得注意。
《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将“守”解释爲“试守”,“守丞”爲“代理县丞”,但同时又表示“‘守丞’之‘守’也不一定如我们理解的是‘试’或‘代理’之意”。李学勤在谈到J1(16)9中“都乡守嘉”与“迁陵守丞敦狐”时,曾提及“守”指“代理”。[2]之后,《里耶秦简选校》出注提到:“‘守丞’,或即代理县丞。‘守’,官制用语,官吏试职。汉代官吏有试守之制,期满后转正,始得食全俸。”[3]《里耶发掘报告》说法与其接近:“也许守丞是令的助手,协助令署理县府之事务。守,试守。”陈治国更做了专题研究,指出“守”、“丞”和“守丞”含义不同,它们分别爲代理县令、县丞和代理县丞。[4]
另一些学者则表示了不同意见。范毓周将里耶秦简中的“迁陵守丞”等,看作是郡守丞。[5]陈伟提到,“在秦代郡县二级官职中,均有守、尉之名”。[6]李昭君说里耶秦简中,“县级有守、丞等,从目前公布的情况看,未见有令、长资料”,“里耶秦简又有‘乡守’之职,如此则郡、县、乡皆有守,似乎构成爲一规整之组织系列”。[7]杨宗兵认爲“守”、“丞”、“守丞”三者含义相同,都指“长官”,即县令长。[8]邹水杰倾向“守”是令、啬夫之外县行政主官的第三种称谓。[9]由上,则关于里耶秦简中“守”、“守丞”这一问题还需进一步讨论。
一
首先来看秦代县行政主官的称谓。此前,研究者一般认爲仅存在“令”和“啬夫”两种。阎步克就曾指出:“秦国所见最早称‘令’之官,应该就是县令。并且从数量上看,战国的称‘令’者中县令确实也特别显眼。在韩国、赵国、魏国、齐国、楚国和卫国,能看到很多的县令。”[10]李昭君通过对秦及汉初史料梳理后推测:“县在其产生之初皆设令,而县分令、长时间相当晚。”[11]从制度上讲,秦代县级长官只称“令”,《史记》卷五《秦本纪》、卷六八《商君列传》、卷一五《六国年表》均有明确记载。而李昭君的发现则说明,秦代在实际操作中同样对此有较好的遵循。而《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县令、长,皆秦官”的说法或有问题。李文注意到的所谓“秦县制不甚遵循万户以上设令之制”,及武功县在秦汉两代一称“令”,一称“长”的情况,实正与上论相合。[12]而睡虎地秦简所见“县啬夫”,学者很早即指出乃县令。[13]故里耶秦简发现前,很少有以“守”爲县令正式称谓的看法。
陈治国文就杨宗兵“守”与“守丞”是“互见、无别”的观点指出,“在公布的简牍中,敦狐并没有被称爲‘守’。在涉及敦狐的三支简中,他的称谓全部都是‘守丞’”,可从。陈文还指出“庆(人名)确实曾被称爲‘守丞’和‘守’,但却不是在同一天,而分别是在始皇卅四年六月初九(六月甲午朔壬寅)和六月二十五日(六月甲午朔戊午)”。这裏需指出,其所言“庆”爲“守丞”的简,编号爲J1(9)10 B,简文纪年实爲“卅四年六月甲午朔壬戌”,换算当爲始皇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其比简J1(9)1 B提到的“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阳陵守庆”的年代实际要晚。陈文在列表时对“庆”注释到:“如排除笔误的可能,我认爲,庆在担任守丞一段时间后,很可能又被任命爲守。”[14]然而,这一说法值得怀疑。
第一,目前公布的所有涉及县令的里耶秦简,有“迁陵拔(?)”(J1(12)10A),“迁陵拔”(J1(9)984 A),“阳陵遬”(J1(9)11 A、J1(9)2 A、J1(9)3 B、J1(9)9 B、J1(9)5 A、J1(9)8 A、J1(9)12 B、J1(9)6 A、J1(9)7 B),共11例。如上所列,其均爲县名加人名而省略职名[15],而无一称“守”者。所以,似不能将“阳陵守庆”(J1(9)1B)简单看作是庆“守”阳陵令。第二,据上面的年代订正,“庆”在始皇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爲“阳陵守”,如果其确代理县令之职,则怎么可能在始皇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即四天之后又变成了地位明显低于县守令的“阳陵守丞”了呢?第三,涉及“庆”的这两支简(J1(9)1 B、J1(9)10 B)和其他一些简年代接近,内容格式相同,马怡依年代列爲第六组。在这两支简中,“庆”出现的位置完全相同,一作“阳陵守庆敢言之:未报,谒追”,一作“阳陵守丞庆敢言之:未报,谒追”。而同一位置后来又出现有“阳陵遬”,“阳陵守丞”(始皇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八月初一、初二)。“阳陵守丞”的出现表明,此工作可由“守丞”行使,并非一定需要县令。又,“阳陵遬”和“阳陵守丞”后作“至今未报,谒追”,看来至七八月交,迁陵县向洞庭郡追索“赀钱”仍然没有下落,于是在文书中加重了要求给予回复的语气。综上,“庆在担任守丞一段时间后,很可能又被任命爲守”的看法恐难成立,前引书有“阳陵守庆”的简J1(9)1很可能是在抄写中不慎漏掉了“丞”字,文字实应作“阳陵守[丞]庆”。换言之,“庆”的两次出现,实际身份应当均爲“阳陵守丞”。
不过,里耶秦简中在提到太守府,如“当坐者言名夬泰守府”(J1(16)6 A、J1(16)5 A)、“洞庭泰守府”(J1(16)1)之外,也出现有“守府”,如“守府快行”(J1(8)157 B)、“守府快行少内”(J1(8)156)“守府快行旁”(J1(8)158 B)、“守府快以来”(J1(16)1)。依文义似与太守府相对。《选校》一处注“守府”认爲“这裏应指迁陵丞昌所在之衙署”。又,陈治国认爲县令的官署称“府”,守令的官府则被称爲“守府”。[16]按:居延汉简有书有如下文字的封检:
张掖都尉章
肩水候以邮行
九月庚午府卒孙意以来 (74·4)[17]
第二行“肩水候”爲收文单位,“以邮行”是传递方式。“守府快行”如与其对照,似显示“守府”爲机构名,“快行”爲一种专递方式。但实际上,里耶秦简有自己一定的表述习惯。上面“守府快行”外,尚有“守府快行少内”。对照原文书内容,显然“行”字之后的“少内”是收文单位。而将上引“守府快以来”与居延汉简第三行“府卒孙意以来”对照,则“快”字恐是人名;且对应“守府”的位置是“府卒”。再将“守府快行”与同出里耶秦简“令史犯行”(J1(16)6B),“邮人得行”(J1(9)11A);“守府快行少内”与“即令佐午行司空”(J1(8)134A)放在一起综合来看,则对应“守府”的位置处多是传递文书者的职务或身份称呼,而非机构名。且秦汉时期,县衙署多称“廷”而不称“府”。之前有学者“疑秦郡之守府也是守府库一类的吏”,[18]这一看法目前来看或更可取。[19]
里耶秦简中“泰守府”之长官均称某郡守,如提到“泰守府”的简J1(16)6 A即作“洞庭守礼”。睡虎地秦简及张家山汉简中,凡言某郡长官时也皆作“某某(郡名)守+人名”,无有言作“太守”者,与里耶秦简同,例证很多。秦代郡长官的正式职名确爲“太守”,但在秦封泥中所见就并不严格,有作“某某太守”,有作“某某守印”,而县级出现职名时则只见有“令”。[20]上举在一般公文中郡太守均省称爲“守”的表述习惯似乎暗示,县的长官是不称“守”的,不然很容易造成混乱。《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记陈胜、吴广起义,“攻陈,陈守令皆不在,独守丞与战谯门中。弗胜,守丞死,乃入据陈”。按:秦代有陈郡,其郡治爲陈县,故这裏所言“陈”,既属郡治又属县治。所言“守令”,应即(陈)守、(陈)令。而后面在署的所谓“守丞”,应是郡守丞,即郡太守之丞。[21]因爲郡守、县令皆有丞,这裏“丞”前有“守”字正便于表明其身份。如秦县令亦称“守”,上述表述就很让人费解了。我们也看到在秦汉一些简牍中,县长官多书作“某某(县名)+人名”的形式。而乡吏则爲“某某乡+人名”,较县直书地名要多一“乡”字。如此,则郡、县、乡三级长官的表述虽均有省略,却容易区分。前揭李昭君文以爲“从里耶秦简的情况看,县级有守、丞等,……即便有县令,也仍处于守、长混用的阶段,说明秦初县制在官制上尚未完全整合”,这一认识还可进一步讨论。
二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有一则涉及秦代利乡反叛的案例,时间在始皇二十七年(前220)。其中提到“苍梧守竈、尉徒唯”(一二九),“脩(攸)守媱、丞魁”(一三四、一三五)等官吏。[22]整理小组注:“守竈,守令竈之省,与下文‘攸守媱’及与江西遂川出土秦戈的‘临汾守曋’同例。”[23]该案例中还见有“
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曰:初视事”(一二九),“
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爲攸令”(一四三),可见“
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爲新到任的正式县官,称“攸令”。而前面出现的“脩(攸)守媱”应当就是之前的攸守令。有学者认爲“‘攸守’是攸县的最高长官,‘守’在此等同于表示县长官的‘令’或啬夫”。从我们前面对里耶秦简“守”的讨论知,秦县长官以“令”爲正称,且有称“县啬夫”和单列县名人名而省去职名的情况,但不以“守”作正称。需提到,汉代文献中守令的表述多见是“守某县令(长)”,即“守”字在县名之前,如《后汉书》卷二二《王梁传》“爲郡吏,太守彭宠以梁守狐奴令”,《后汉书》卷三九《刘平传》“王莽时爲郡吏,守菑丘长”等。但这并不绝对。《汉书》卷九二《游侠传》提到有“茂陵守令尹公”,甘肃甘谷汉简还出现有“钜鹿
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守长张建、广宗长□”。[24]《说文·邑部》:“
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地名。”徐锴《繫传》:“
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今作歙县也。”汉代,歙属丹扬郡,而这裏的“
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与“广宗”在东汉属钜鹿郡,则“
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不当作“歙”。其也是“守”字在县名之后。
里耶秦简中还见有另外一种“守”,即县内一些部门官吏及乡吏在职名或乡名后加“守”字者。如“少内守是”(J1(8)152 A),“司空守樛”(J1(8)134 A),“田官守敬”(J1(9)981 A),“都乡守嘉”(J1(16)9 A)及“平邑故乡守”(JI(16)2)。前揭陈文指出这裏的诸“守”,应当是少内守啬夫、司空守啬夫、田守啬夫和都乡守啬夫等的省称。可从。县一级的少内、司空、田诸部门的长官称啬夫,前揭裘锡圭文已有详细论证。而代理称“守”,代理啬夫称“守啬夫”,陈治国举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除吏律》、《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内史杂》中“有兴,除守啬夫、假佐居守者”,“官啬夫即不存,令君子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苑啬夫不存,县爲置守”等,也是很好的证明。此外,汉代材料也可提供我们一些启示。居延汉简出现有“掾宗守啬夫延年佐就”(57·10B),[25]悬泉汉简有“守啬夫富昌”(B)(Ⅱ0114③:468),[26]而在汉代铜器铭文中“守啬夫”更是较爲常见。[27]年代西汉文帝的阜阳汝阴侯墓所出唾壶及铜鼎铭文有“女阴库守?”,裘锡圭就曾指出“应是‘女阴库守啬夫?’”。[28]至于乡吏,居延汉简中则有三则材料值得注意:
荧 东利里父老夏圣等教数
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秋赋钱五千 西乡守有秩志臣佐顺临
阳 □□亲具 (45·1A)[29]
河平四年七月辛亥朔庚午西乡有秩啬夫谊守斗食佐辅敢言之中安男子杨谭自言欲取偃检与家属俱客田居延界中谨案谭等年如牒书皆非亡人命者当得取偃检父老孙都证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七月癸酉长安令 右丞万移居延如律令(73EJT37:527)[30]
居延守游徼徐成
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 (299·21)[31]
汉代乡吏有乡有秩、乡啬夫和乡佐。乡有秩、乡啬夫虽爲有秩啬夫与斗食啬夫之省称。但正史与出土材料中多爲前种表述,已成固定习惯。上引居延汉简“西乡守有秩”之“守”字并非可有可无,而是有代理之意,与正式的“乡有秩”正相区别。第二则材料出现“守斗食佐”,则对应秩级爲斗食的乡佐。又,汉代县乡有游徼,最后一则所谓“守游徼”则与游徼对应。如此,里耶秦简这裏出现的“都乡守”、“平邑故乡守”,也当视作“都乡守啬夫”及“平邑故乡守啬夫”的省称。[32]
三
在讨论了秦代县令称谓及某县守、某官守、某乡守的含义后,我们再来看“守丞”。里耶秦简中出现了很多“守丞”和“丞”。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有两则涉及“守丞”的材料:
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
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谳)。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爲守丞,皆得断狱、
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谳)狱。(一〇二)
事当治论者,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县道界也,及诸都官令、长、丞行离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县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断治论及存者之罪。唯谒属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一〇四、一〇五、一〇六)[33]
上述已有学者加以引用,但展开论证者不多。关于《二年律令》的年代,学界多从吕后二年之说;且汉初律令基本承袭秦律,故其内容可以帮助我们分析相关问题。这裏先看第二则,简文提到有“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不存,及病”。其中的“不存”,文献中一般作没有存在、没有留存讲。如《后汉书》卷二六《赵憙传》“自王莽篡乱,旧典不存”,同书卷六〇下《蔡邕传》“适作《灵纪》及十意,又补诸列传四十二篇,因李傕之乱,湮没多不存”等,然此处恐非是。简文后接有“而非出县道界也”。至于与县令、长、丞对应的“诸都官令、长、丞”,简文下面又说“行离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县道界也”。两相对照可知,“不存”不是指县令、长、丞缺任,而是指离署,即其因“行乡官”,或在县内“视它事”,而无法在县廷处理公务。“不存”的这种使用,我们可以在其它出土资料中找到例证。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就提到:“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九八)所谓“不存”,即是指典、老事发时外出而不在居住地,同样非指缺任。简文随后提到“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这裏出现了“守丞”,后面正式县丞爲与其区别而特加“真”字,作“真丞”。这个“守丞”虽与“真丞”相对,但因简文“真丞”之后尚有“存者”一语,则表明这裏的“守丞”并非是县丞空缺时的代理县丞,而是县丞与令、长一样离署外出办事时的代理者。简文指出,如果“守丞”及守令、守长或县丞在署者单独治狱断案有不当者,正式的县令、长,县丞不在署及因病离署者需负连带责任,“皆共坐之”。从简文所反映的“守丞”之特点可以获知,秦及西汉初的守官制度具有其自身特点,即于制度规定上较爲严格,在任长官即便因事因病短时离署,均需安排有守官。这裏的“守丞”之“守”,尚无西汉后来发展形成的“试守”之含义。《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始皇出游。左丞相斯从,右丞相去疾守”的记述,或可增进对此的认识。
关于“守丞”的选用,其它一些守官资料可以爲我们提供参考。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提到“苑啬夫不存,县爲置守,如廐律”(一九〇);而《秦律十八种·置吏律》针对官啬夫的规定更爲具体:“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无领官佐、史守”(一六一)。据稍晚之尹湾汉简,郡所辖都官系统内的令史与官啬夫地位接近,而高于官佐。[34]这显示临时不在署时安排的守官仍多由秩次接近的官吏来担任。至于守官的权限,或 与正式者略有不同,具体到守丞,上引第一则材料提到:“县道官守丞毋得断狱及
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谳),相国、御史及二千石官所置守、叚(假)吏,若丞缺,令一尉爲守丞,皆得断狱、
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谳)狱。”简文开头即明确表示“守丞”没有权力断狱及定谳案件。下文还说如中央或郡守所置的守令、兼吏或县丞出现官缺,可暂令一县尉爲守丞“断狱、谳”。狱事重于一般文案,向来慎重,故令县尉代行。然处理狱事固非县尉本职,上述情况出现后作此安排,显示担任“守丞”官吏的权力是受到制约的。
由上言之,秦及西汉初年,县一级机构出现的所谓“守丞”,其权且代行县丞职事,并非发生在县丞出缺、上级尚未正式任命之时,而是多在县丞在职但不在署之时,丞归即罢。这类“守丞”当不具有后来发展形成的试守性质及试用期限。因此,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对“县道官守丞”处之“守”,似不宜注释作“试守”。下面我们将里耶秦简中的令、丞、守丞按年代顺序(依《选校》均换算作具体月日)分类列表,前揭陈文列表脱误者则予以订正。
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
由上两表可知,迁陵、阳陵两县尚无频繁更换县令、丞的状况。如简J1(12)10 A所释不误,则始皇二十六年六月至二十八年八月,迁陵令都是“拔”。而先后担任迁陵县丞的“欧”与“昌”,目前资料也尚不足以证明他们任职很短。至于代行职事的“守丞”,简文所呈现的人事安排也并非杂乱无章。其在一段时间内,往往固定爲某一人,如迁陵县先后爲“守丞”的“敦狐”、“色”,阳陵县的“厨”、“庆”等。至今尚未见担任“守丞”者被他人接替后,又再次出任“守丞”的。
四
关于两汉的守官制度,特别是郡县一级的状况,以往学界多有关注。[35]这裏,“守”大致可以分爲两种情况。一是试守,满岁爲真;二是代理,即中央尚未正式任命,上级派属吏代理。后种的运作结果又可分爲二:正式任命者至,属吏还任本职;及担任守官的属吏被上级正式任命。关于第二种,据前引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实际更有主官临时不在署时安排的权宜代理者。第二种“守”的意义,劳榦、严耕望等学者指出是“守相对于属县行政有绝对控制权”的体现。而联繫长官不在署即设守官的情形来看,其在反映上级官府严格控制之外,更多还是出于具体行政运作需要的考虑。
目前所见,秦代的“守”更多是代理之义,且汉代两种类型的代理在秦均已出现。前引里耶秦简“少内守是”、“司空守樛”、“田官守敬”、“都乡守嘉”、“平邑故乡守”是前一种,而诸多“守丞”正爲后一种。里耶秦简作爲秦帝国建立初年在新控制之荆楚故地的基层行政文书,其材料的特殊性要充分估计。不过,需指出,两汉时期的守官除地方行政机构外,在中央政府、工官组织、边地军事系统中也均有大量出现,[36]其在行政运作中更多体现出一种常态化特徵。而这,对于我们认识当时官僚机构的运作机制提供 了新的视角。
里耶秦简所见“守”、“守丞”爲探讨汉代相关制度产生的缘起、设计的理念背景提供了很有意义的材料。随着简牍的公布,相关研究有望进一步深入。
附记:本文承马怡、蒋非非先生及匿名评审专家审阅并提出宝贵意见,谨致谢忱。
本文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研究二〇一〇》,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12年,页66-75。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4年5月20日13:10。)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代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4-35页;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8-25页;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133-186页;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第二章第四节《出土遗物》,长沙:岳麓书社,2007,179-217页。按,下文所引录自马怡文,注明简号,不另出页码。
[2]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73-81页。
[3]按:《选校》正式刊出前曾于2005年11月14、18、24日在简帛网连载。
[4]陈治国:《里耶秦简之“守”和“守丞”释义及其它》,《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3期,55-60页;陈治国、农茜:《从出土文献再释秦汉守官》,《陕西师範大学学报》第36卷专辑,2007年9月,183-185页。
[5]范毓周:《关于湖南龙山里耶出土秦代简牍邮书检的几个问题》,简帛研究网2002年8月15日(来源: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2/fanyuzhou11.htm)。
[6]陈伟:《秦苍梧、洞庭二郡刍论》,《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168-172页。
[7]李昭君:《两汉县令、县长制度探微》,《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41-62页。
[8]杨宗兵:《里耶秦简县“守”、“丞”、“守丞”同义说》,《北方论丛》2004年第6期,11-14页;杨宗兵:《里耶秦简释义商榷》,《中国历史文物》2005年第2期,51-57页。
[9]邹水杰:《秦汉县行政主官称谓考》,《湖南师範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104-108页;邹水杰:《里耶简牍所见秦代县廷官吏设置》,《咸阳师範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8-11页。
[10]阎步克:《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90页。
[11]李昭君:《两汉县令、县长制度探微》,47页。
[12]于振波对此也有讨论,参见于振波:《说“县令”确爲秦制——读里耶秦简劄记》,《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3期,52-54页。
[13]郑实:《啬夫考——读云梦秦简劄记》,《文物》1978年第2期,55-57页;裘锡圭:《啬夫初探》,《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430-523页。
[14]陈治国:《里耶秦简之“守”和“守丞”释义及其它》,60页注8。
[15]秦汉简牍职官省称问题,参见刘乐贤:《里耶秦简和孔家坡汉简中的职官省称》,《文物》2007年第9期,93-96页。
[16]陈治国:《里耶秦简之“守”和“守丞”释义及其它》,58页。
[17]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上册,130页。
[18]邢义田《湖南龙山里耶J1(8)157和J1(9)1-12号秦牍的文书构成、笔记和原档存放形式》,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第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280页。
[19]不过需指出,其所举《国语·周语》之“守府”并非职务,作动宾短语爲“守成,保持已成的事业”解,属实义引申(《辞源》(修订本)“守府”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434页)。《新序·杂事五》之“守府”,确职国家守藏,但描述略显宽泛。又,居延汉简中作“莫府守府”者,目前仅见两例,而其他“守府”又多指太守府,则这裏尚不能排除“莫府守府”爲将军幕府与郡太守府连称的可能。
[20]作“太守”者有“河间太守”、“四川太守”、“济北太守”、“即墨太守”,作“守”者有“九江守印”、“潦东守印”、“太原守印”,作“令”者有“怀令之印”。周晓陆、路东之编:《秦封泥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251、260、261、268、254、258、259、289页。
[21]严耕望据郡国一级材料,曾言“凡此诸条,‘守丞’之‘守’皆当以太守之丞解,不能以居守试守爲解”。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郡邸守丞辨”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106-108页。
[2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103页。
[23]岳麓秦简有“州陵守绾、丞越敢谳之”(1219、1347),应也属上述情况。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86页。
[24]张学正:《甘谷汉简考释》,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90页。
[25]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册,100页。
[26]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112页。
[27]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研究》附录二《汉代铜器铭文彙集》,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9,211-291页。
[28]裘锡圭:《啬夫初探》,462页。
[29]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册,77页。
[30]张俊民:《简牍文书所见“长安”资料辑考》,简帛网2007年12月7日(来源: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757)。
[31]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下册,492页。
[32]卜宪群也提到“‘都乡守’只是都乡守官的简称”,把“‘都乡守”释爲一个独立的官名并不準确”。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以里耶秦简爲中心的探讨》,《南都学坛》2006年第1期,3页。
[3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23页。
[34]李解民:《〈东海郡吏员簿〉所反映的汉代官制》,李学勤、谢桂华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一),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1,上册,415页。
[35]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79-81页;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县令长”条,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364-365页;滨口重国:《汉碑所见守令、守长、守丞、守尉等官》、镰田重雄《乐浪封泥小考》,转引自大庭脩着,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426-427、432、435页;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424页;邹水杰:《两汉县行政研究》,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65-167、206-211、218-220页。
[36]工官资料参看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研究》附录二《汉代铜器铭文彙集》;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未央宫》(1980-1989年考古发掘报告)第2章第3节“骨签”部分,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91-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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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