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读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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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读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笔记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读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1]形成了几则笔记。陈述于此,请大家指正。

里中备火 2(0313)贰
整理者注:
里中,指同里的人。《史记·张耳陈余列传》:“秦诏书购求二人,两人亦反用门者以令里中。”或指家中。《乐府诗集·相和歌辞十三·孤儿行》:“里中一何譊譊,愿欲寄尺书,将与地下父母:兄嫂难与久居。”
马芳、张再兴先生认爲,“里中”指家里,更确。备,防备。“里中备火”即“家里要防备失火(火灾)”。[2]臧磊先生云,“里”,宅院。[3]
按:里中,各説或可商。整理者前一训,“里中”在《史记·张耳陈余列传》文意中可代指“同里的人”,但本无表人之义。又,《汉书·食货志》:“在壄曰庐,在邑曰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简305-306:“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爲伍,以辨券爲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爲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秦汉时平民多聚居于里邑,本简“里中”应指所聚居的里邑之中,似非专指家中、家里或宅院。“里中备火”,或类似于今天所説“邻里之间防备火患”。

要害弗智(知) 15(1556)叁
整理者注:
要害,军事要地。贾谊《过秦论上》:“良将劲弩,守要害之处。”
按:要害,可代指军事要地,也可表关键、紧要义。《史记·秦始皇本纪》“孝公既没,惠王、武王蒙故业,因遗册,南兼汉中,西举巴、蜀,东割膏腴之地,收要害之郡”,与上引贾谊《过秦论上》皆可参。本简“要害弗知”,似是统而言之,或告诫官吏要分清(职事之)关键、紧要,未必一定指“(不知)军事要地”。

进退不毄 20(1579)叁
所谓“退”字,简文写作
历史-读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笔记<搜> 23(1537)叁
整理者注:
圂,猪圈。《汉书·五行志中之下》:“燕王宫永巷中豕出圂,坏都竈。”颜师古注:“圂者,养豕之牢也。”氾,污秽、不洁之物。《汉书·王褒传》:“水断蛟龙,陆剸犀革,忽若彗氾画涂。”王念孙《读书杂誌·汉书十一》:“彗者,埽也;氾者,污也。谓如以帚埽秽。”
历史-读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笔记,当是“搜”形误。
廖继红先生认爲,“搜”通“埽”,清除、消除义。朱骏声《説文通训定声•孚部》:“搜,假借爲埽。”[7]
按:“毋”表示否定时,相当于“不”。在这种理解下,“搜”通“埽”,于文意是通畅的。若“毋”表禁止或劝阻时,则相当于“别”、“不要”。《爲吏治官及黔首》简43(1571)壹“非亲毋亲”、49(1551)壹“恭敬毋亡(妄)”、48(1550)贰“安倩(静)毋苛”、50(1565)贰“𠪚(严)刚毋暴”、55(1553)贰“禾(和)平毋惌(怨)”,皆爲这种用法。本简“圂氾毋
历史-读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笔记”中“毋”或亦可表禁止、劝阻义。
历史-读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笔记,整理者认爲是“搜”字形误,或与“蒐”通。《穀梁传》桓公四年“秋曰蒐”,陆德明释文:“蒐,麋氏本又作搜”。《文选•陆机〈辨亡论〉》“蒐三王之乐”,李善注:“蒐,与搜古字通。”朱骏声《説文通训定声•艸部》:“蒐,又借爲搜。”蒐,有聚集义。《尔雅•释诂下》:“蒐,聚也。”《左传》成公十六年:“蒐乘补卒,秣马利兵。”当然,“
历史-读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笔记”字从叟得声,盖本可通“蒐”,或不必爲误字。“圂氾毋
历史-读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笔记”或即“圂氾毋蒐”,意指圂里的秽物不要聚集太多,应及时清理。

须臾者百事之祖也 70(残1-1+残1-3)肆
所谓“祖”,形体作
历史-读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笔记。复旦读书会改释爲“祸”。《説苑·贵德》:“行须臾之怒,而鬭终身之祸。”可与此对读。[8]许道胜先生从整理者释字爲“祖”。祖,初、始义。[9]
按:
历史-读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笔记字形体,更近于“祸”,改释可从。百事之祸,乃固定短语。《史记·淮阴侯列传》:“审豪氂之小计,遗天下之大数,智诚知之,决弗敢行者,百事之祸也。”百事之祸,大意指诸事招祸之由。复旦读书会认爲《説苑·贵德》“行须臾之怒,而鬭终身之祸”可与本简对读,但该句是説“行怒”致祸,恐与简文“须臾者,百事之祸也”有别。须臾,优游自得义。《仪礼·燕礼》:“寡君有不腆之酒,以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使某也以请。”《离骚》:“折若木以拂日兮,聊逍遥以相羊。”《文选·离骚》“逍遥”作“须臾”,李善注引王逸曰:“须臾、相羊,皆游也。”须臾,疑可引申作逸乐。“须臾者,百事之祸也”或是告诫説安于逸乐是百事招祸之由,这似乎合于《爲吏治官及黔首》主旨。句意与《孟子·告子下》“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相类,亦正如欧阳修《伶官传序》所言“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自然之理也”。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4年4月21日08:22。)
[1]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按:文中所引释文及整理者意见均出于此,不另注。
[2]马芳、张再兴:《岳麓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校读(一)》,简帛网,2011年4月25日;此説亦见二氏着《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释文校补》,《长春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3]臧磊:《〈岳麓书院藏秦简(壹)〉校注》第27页,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5月。
[4]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读书会:《读〈岳麓书院藏秦简(壹)〉》,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2011年2月28日。
[5]何有祖:《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补释二则》,简帛网,2011年4月9日。
[6]王辉:《简帛爲臣居官类文献整理研究》第117页,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5月。
[7]廖继红:《〈爲吏治官及黔首〉补释》,简帛网,2011年2月28日;此説亦见氏着《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文献学研究》第13页,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5月。
[8]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读书会:《读〈岳麓书院藏秦简(壹)〉》。
[9]许道胜:《岳麓秦简〈爲吏治官及黔首〉与〈数〉校释》第64页,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11月。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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