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云梦秦简研究》,刊载有裘锡圭先生的名篇《啬夫初探》[1]。其中对“田啬夫”有专节讨论。作爲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思考,裘先生1997年发表了《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一文[2]。无论在出土文献领域,还是在战国、秦汉史领域,这两篇论文都堪称经典。在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相关讨论中,裘先生当年的论断常常被引述,得到重申、验证或切磋[3]。本文亦拟梳理业已刊布的里耶秦简牍资料,尝试对秦迁陵县中“田”与“田官”这两个官署再作探讨,以期有助于秦代农事官制度的认识。
“田”或“田部”
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的《田律》、《厩苑律》等篇,记有“田啬夫”。整理小组注释说:“田啬夫,地方管理农事的小官。”[4]裘先生则分析指出:田啬夫总管全县田地等事,其部佐分管各乡田地等事。土地的收授分配当然是田啬夫的主要任务,正因爲如此,田啬夫属下的部佐才有“匿诸民田”的可能。其他农业生産资料大概也是由田啬夫管理的。不然关于检查耕牛的厩苑律就不会作出要田啬夫、田典等人对耕牛的饲养使用情况负责的规定。田啬夫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督促农民进行生産,那条要田啬夫、部佐禁止“百姓居田舍者”𥂰酒的田律就说明了这一点[5]。
在里耶秦简中,有一个叫做“田”的官署。其官吏的称谓有“田”、“田守”、“田佐”等。例如[6]:
(1)田佐□一甲。8-149+8-489
(2)三月丙寅,田鼂敢言之〼8-179
受仓隶妾二人〼8-179背
(3)·小舂五人,〼
其三人付田。〼8-239
(4)得归不当……【牒】守府敢辞〼
丗三年六月庚子朔壬子,田守武敢言之:上辞一□〼8-274+8-2138
(5)田课志。䰍园课。·凡一课。8-383+8-484
(6)田佐囚吾死。8-1610
(7)二人付田:傰、婴。8-2101
(8)丗一年七月辛亥朔丙寅,司空〼
其一人爲田鼂养:成〼
二人行书咸阳:庆、适〼
□【人有逮】:富。〼8-2111+8-2136
资料(3)(5)(7)中的“田”爲官署名。(2)(8)“田鼂”的“田”当爲“田啬夫”省称,“鼂”爲其私名[7]。(4)“田守”应是代理田啬夫[8]。(6)中的“田佐”应是田啬夫之佐[9]。依照下文对(9)8-269号简的分析,田啬夫属吏还有“田史”。(8)所记“一人爲田鼂养”,值得注意。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72号简记云:“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田鼂配有“养”,其官署有佐、史诸职,秩级应与“都官有秩吏”或“离官啬夫”相当。
里耶8-269号简有“田部”一名。简文云:
(9)资中令史阳里扣伐阅:
十一年九月隃爲史。
爲乡史九岁一日。
爲田部史四岁三月十一日。
爲令史二月。
□计。
年丗六。
户计。
可直司空曹。
扣曾经任职的“田部”,很可能是“田”这一官署的另称。《二年律令·秩律》记胡、夏阳等县“秩各八百石,有丞、尉者半之,司空、田、乡部二百石”;汾阴、汧等县“秩各六百石,有丞、尉者半之,田、乡部二百石,司空及卫官、校长百六十石”[10]。这裏“田”指田啬夫,“乡”指乡啬夫[11]。其中“田、乡部”,应该是“田部”与“乡部”的省文[12]。这在佐证对于里耶8-269号简“田部”的理解的同时,也表明“田”与乡、司空相当,是隶属于县的官署之一。这与前述从田啬夫有养推定的秩级大致相合。
裘锡圭先生关于田啬夫总管全县田地等事的论断也受到一些质疑。
《秦律十八种·厩苑律》13-14号简云:“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爲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卜宪群先生指出:从逻辑关係看,田典以里爲单位考核,田啬夫似应由乡爲单位来考核;另外,如果每县只设一名田啬夫,也就没有所谓“最”、“殿”的问题了。县中一般啬夫只设到县,其分支机构也只设到乡,不设到里;但田啬夫工作的特殊性也完全可能每乡都设的[13]。
《二年律令·户律》322号简云:“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爲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王彦辉先生认爲:在此,田啬夫列于乡部之后,说明田啬夫设置于乡一级行政单位,幷不是县一级官员。睡虎地秦简《效律》51-53号简云:“官啬夫资二甲,令、丞资一甲;官啬夫资一甲,令、丞资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资、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王先生依据这条简文,将县一级田啬夫称爲“都田啬夫”,以与“离官啬夫”(即王先生主张设于乡的“田啬夫”)区别[14]。在稍后的研究中,王先生又提出田啬夫官署负责管理县领官田的观点[15]。
秦封泥有“都田之印”[16],西北汉简中有“都田啬夫”、“都田佐”等记载[17]。王勇先生联繫睡虎地秦简中“都仓、库、田、亭啬夫”,认爲这些职官属都官系统[18]。
今按,《秦律十八种·厩苑律》所记“田啬夫”,确实不好看作县级的主管官员。这条简文属厩苑律,除比较费解的“田啬夫”之处,牛长、皂者恐怕也不是普通乡里的设置,而可能是饲养官牛的职名。因而我们怀疑律文只是针对厩苑而言,这处“田啬夫”是厩苑中的职官,与一般县中的同名官员不同。
《二年律令·户律》322号简乡部与田啬夫的行文顺序,也许意味着代户、贸卖田宅的定籍需要先后经过乡部和田啬夫两道程序,或者出于我们尚不清楚的其他原因,幷不构成田啬夫设于乡的证据。同样属于《二年律令》的《贼律》4-5号简云:“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聚,弃市。贼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聚,黥爲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这裏显然不能因爲官啬夫叙于乡部之后,而断定官啬夫设在乡中。
在县中的田啬夫官署,主管全县农田事务,裘锡圭先生利用睡虎地秦简,已经作有说明。前揭《二年律令》322号简规定,当民间发生代户、贸卖田宅活动时,乡部、田啬夫必须及时爲之定籍。显示田啬夫与乡官一起,对民间田宅地的转移,负有监管、认定的责任。《二年律令·秩律》在县属官署中,只列出田部、乡部和司空长官的秩级,表明他们负责的是最重要的县属官署。在这种情形下,认爲田啬夫主管全县田地而不是公有田地,更合于情理。这些西汉初年的文献,有助于说明秦代同名官署的职责。
对于睡虎地秦简《效律》“都仓、库、田、亭啬夫”,整理小组注释说:“都,总。都田见西汉封泥,都亭见《汉书•赵广利传》,均参看陈直《汉书新证》卷一。”裘先生作有更细緻的分析。他指出:这裏“都”字之义可能与都乡、都官之“都”有别,而与见于《汉书·百官表》的都水、都船、都内等官名的“都”字相同,是主管、总管的意思。《仓律》:“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爲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仓啬夫与都仓啬夫当是一官的异名,离邑仓就是仓啬夫的离官。县属官啬夫的离官,级别比都官设于县的离官又低了一等,所以没有资格设啬夫而只能设佐。《金布律》有“小官毋(无)啬夫”之语,可参考[19]。对于“都田啬夫”的“都”也存在其他解释[20]。但由于与“都亭啬夫”幷言,很难归于都官系统。我们还看到,资料(1)记录田佐某接受县廷的资罚;(5)显示田部接受县廷的考课;(9)反映田部属吏可在县内乡、司空等单位之间流动。这些都与自成系统、独立性较强的都官特质不合。此外,在里耶秦简中,三乡、田官等使用作徒的记载甚多,使用人数也比较多。田部使用作徒的记载只见有(2)(3)(7)(8)四次,人数也少。都官属经营性或事务性机构[21]。田部较少使用作徒,更符合管理部门的属性[22]。
总之,从秦里耶县“田”这一官署已有资料看,其机构既没有分层因而可以理解同时设于县乡两级的迹象,也没有分解因而可以理解爲同时设于诸乡的迹象。将田啬夫看作全县农事的主管官员,就目前所见资料而言,应该是最合理的判断。
田官
裘先生《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一文,整理、分析当时所见的资料指出:在秦代,国家掌握着大量土地,直接爲官府所经营的公田,数量也一定极爲可观。役使隶臣一类人耕种公田,应是秦代官府经营公田的重要方式[23]。里耶秦简中存有大量关于“田官”的记载,有力证实裘先生这一推断:
(10)廿九年尽岁田官徒薄(簿)廷8-16
(11)田官佐贺二甲。8-149+8-489
(12)畜官、田官作徒薄(簿),□及贰春
廿八年8-285
(13)田官课志。田□□课。·凡一课。8-479
(14)仓曹计录:禾稼计,贷计,畜计,器计,钱计,徒计;畜官牛计,马计,羊计;田官计。凡十计。史尚主。8-481
(15)贰春乡佐壬,今田官佐。8-580
(16)丗年二月己丑朔壬寅,田官守敬敢言【之】〼
官田自食薄(簿),谒言泰守府□〼
之。〼8-672
壬寅旦,史逐以来。/尚半。〼8-672背
(17)筥九合。丗五年八月丁巳朔庚申,田官壬〼8-900
(18)〼传畜官。贰春乡传田官,别贰春亭、唐亭。〼8-1114+8-1150
(19)令史苏、田官𣃭[24]。8-1194+8-1608
(20)丗年六月丁亥朔甲辰,田官守敬敢言之:疏书日食牍北(背)上。敢言之。8-1566
城旦、鬼薪十八人。
小城旦十人。
舂廿二人。
小舂三人。
隶妾居资三人。
戊申,水下五刻,佐壬以来。/尚半。逐手。8-1566背
(21)丗年九月丙辰朔己巳,田官守敬敢言之:廷曰令居资目取船,弗予,谩曰亡。亡不定言。论及讂问,不亡,定谩者訾,遣诣廷。问之,船亡,审。沤枲。乃甲寅夜水多,沤,流包船,船𣪠(繫)绝,亡。求未得,此以未定。史逐将作者氾中。具志已前上,遣佐壬操副诣廷。敢言之。9-981
九月庚午旦,佐壬以来。/扁发。壬手。[25]9-981背
(10)(12)(13)(14)(18)中的“田官”爲官署名。(17)中的“田官壬”、(19)中的“田官𣃭”应是田官啬夫加私名的简省表述。(16)(20)(21)中的“田官守”爲田官啬夫代理。(11)(15)中的“田官佐”、以及(21)中的“史逐”,应是田官啬夫的属吏[26]。可见,迁陵田官与田部的官吏构成大致相同。
与田部较少使用作徒的情形不同,田官大量使用作徒。8-145是记录迁陵县某日役使作徒的残简。其中隶妾、隶妾系舂、隶妾居资等成年女性87人,“廿四人付田官”;小城旦9人,“六人付田官”;小舂5人,“其三人付田官”。8-162记小城旦10人,“其八人付田官”。8-444记小隶妾8人,“六人付田官”。8-663记将某种作徒“其廿六付田官”。上揭资料(20)记丗年六月甲辰“日食”的男女大小作徒56人[27],正与大批作徒分拨给田官的记录相呼应[28]。
《秦律十八种·仓律》51号简云:“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裘先生由此推定秦代隶臣耕种公田[29]。迁陵田官役使衆多徒隶,相信主要当是用于农作。看(21)所载,“沤枲”即处理枲麻,也当包含在内[30]。
里耶简牍中有大量禀、贷穀物的记载。由田官官吏主持、比较完整的记录有:
(22)径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丗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田官守敬、佐壬、禀人显出禀资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将。
令史扁视平。壬手。8-764
(23)丗一年六月壬午朔丁亥,田官守敬、佐𨛭、禀人娙出貣罚戍簪袅坏(褱)德中里悍。
令史逐视平。𨛭手。8-781+8-1102
(24)〼朔朔日,田官守敬、佐壬、禀人娙出禀居资士五(伍)江陵东就娤〼
〼史逐视平。〼8-1328
(25)径廥粟米一石八斗泰半。丗一年七月辛亥朔癸酉,田官守敬、佐壬、禀人䓘出禀屯戍簪袅襄完里黑、士五(伍)朐忍松涂增六月食,各九斗少半。令史逐视平。敦长簪袅襄坏(褱)德中里悍出。壬手。8-1574+8-1787
(26)径廥粟米四石。丗一年七月辛亥朔朔日,田官守敬、佐壬、禀人娙出禀罚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长利士五(伍)甗。
令史逐视平。壬手。8-2246
在这5条资料中,出禀4条,对象共6人,分别是(22)“资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将”、(24)“居资士五(伍)江陵东就娤”、(25)“屯戍簪袅襄完里黑、士五(伍)朐忍松涂增”、(26)“罚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长利士五(伍)甗”;出贷的1条,对象是(23)“罚戍簪袅坏(褱)德中里悍”。“禀”指发放[31],“贷”指借予。后者的具体情形不大确定[32],前者大致当是因爲在田官劳作而稟食。8-482号简“尉课志”记列三课中,就有“卒田课”一项,显示当时士卒必定有从事农作的情形。
对于里耶秦简田官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9-981中的“田官守”,张春龙、龙京沙先生认爲是“乡啬夫的佐吏”[33]。卜宪群先生认爲属于基层田官系统,即县设田啬夫,乡设田官,里设田典[34]。王彦辉先生则从三方面证明属于都官系统。第一,在传世文献和居延汉简中,田官指的是经营公田的机构,或指屯田机构;或指设于内地的都官。汉代屯田的生産者主要是“田卒”或曰“戍卒”,而里耶秦简中田官使用的劳动力则以刑徒、奴婢爲主。第二,里耶秦简所载田官有自己的粮仓,所上“食者籍”直接上报洞庭郡而非迁陵县。第三,田官、畜官与县领官田、官畜在里耶简中幷存[35]。
王彦辉先生在第三条的举证中指出,在资罚名籍中“田官佐”与“田佐”幷存,在作徒簿中“付田官”与“付田”幷存,在考课名目中“田官课志”与“田课志”幷存。虽然王先生未及利用“田鼂”等资料,已间接推知田啬夫的存在,进而指出在迁陵县田部系统与田官系统幷存。这是一个重要的发现。将田官看作乡官的意见,因而应可放弃。
不过,王先生对田官属都官系统的论证却不够坚确。其一,《史记·平准书》记汉武帝实行“告缗”没收大量土地,“水衡、少府、大农、太僕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王先生写道:“这裏的‘农官’取义应与‘田官’相同,是中央诸官署在郡县设置的经营公田的机构,即‘都官’。”在里耶秦简田官方面,目前没有看到任何直属于中央官署的迹象。况且田官、农官称谓各异,在名义上也有区别。其二,前文揭举田官禀、贷的粟米,(22)(25)(26)均明言出于“径廥”。而迁陵仓官所禀,也多是“径廥”所出,例如8-56、8-762、8-766、8-800、8-1081、8-1239+8-1334、8-1739、8-2249诸简所记。司空也有禀于“径廥”的记录,见8-212+8-426+8-1632。在这方面,迁陵田官与仓、司空幷无二致。《秦律十八种·仓律》37号简云:“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仇食者籍。”王先生联繫这秦律认爲:(16)所谓“官田自食簿”当与迁陵县上交的食者名籍是分开的,这也说明“田官”非县属,而应是都官。其实,“官田自食簿”的含义目前幷不清楚。里耶秦简中爲出公差者开具的给食文书,通常有某县“田能自食”的字样。如5-1说“零阳田能自食”,8-50+8-422说“迁陵田能自食”。“官田自食簿”或许是这类出公差者“自食”的记录,而不是都官“食者籍”。田官向太守府提交这份簿籍,也许是出于某种特定的需要,而不一定与“都官以计时仇食者籍”有关。何况这份文书由田官呈递给县廷[36],幷不是直接呈于郡守。而(20)爲田官徒隶“日食”记录,正是由田官守敬呈报于县廷。其三,在稍早发表的《田啬夫、田典考释——对秦及汉初设置两套基层管理机构的一点思考》一文中,王先生同意田啬夫一系管理全县农事,只是认爲其系统由都田啬夫、田啬夫、田典三级组成。现在王先生将田啬夫一系认爲是管理县领官田,却未能举出必要的证据。这样,当地同时有两套官田系统,因而其中必有一个属都官的推论,也就缺乏必要的前提[37]。
从正面看,田官与县廷存在更多的关联。第一,田官的各种统计资料需要彙报至县廷。除了王先生业已提到的“仓曹计录”包括“田官计”(8-1566所记)以及上已揭举的“日食”记录之外,目前所见资料还有(11)“廿九年尽岁田官徒簿”、(13)廿八年“畜官、田官作徒簿”、(14)“田官课志”。第二,8-580记云:“贰春乡佐壬,今田官佐。”这意味着田官吏员可以在迁陵县诸官署中调动。第三,王先生业已举出的(11)是田官属吏接受迁陵县廷资罚的记录。而在(21)中,则更清晰地展示出迁陵县廷对田官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持有追查的权力。就现有资料看,迁陵田官与仓、司空和各乡官无异,是隶属于迁陵县廷的一个官署。
王彦辉先生在讨论迁陵田官属性时指出,在传世文献和居延汉简中,田官指屯田机构;看“卒田课”的记载,考虑到秦代刑徒劳动的普遍性,把田官理解爲屯田系统也能说得通。若此,里耶秦简中“田官”可以看作是后代军事屯垦的滥觞[38]。鑒于名称相同,以及田官在使用徒隶之外。还可能使用屯戍、罚戍等,田官与汉武帝以后主要在西北地区实行屯戍制度的田官存在一定的渊源关係,确实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课题。
附记: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秦简牍的综合整理与研究”(08JZD0036)阶段性成果。
本文原刊于《中国典籍与文化》2013年第4期。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4年1月24日21:45。)
[1]后收入氏着《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五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
[2]载于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会议论文集之四《中国考古学与历史学之整合研究》(1997年);后收入《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五卷。
[3]参看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社会科学战綫》2003年第3期;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以里耶秦简爲中心的探讨》,《南都学坛》2006年第1期;王勇《秦汉地方农官建置考述》,《中国农史》2008年第3期;王彦辉《田啬夫、田典考释——对秦及汉初设置两套基层管理机构的一点思考》,《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等。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注释”页22。下文引述睡虎地秦简与整理小组注释不一一出注。
[5]《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五卷页65-67。
[6]简牍释文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参看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8-2111+8-2136一条,参看何有祖《里耶秦简牍缀合(七则)》,武汉大学简帛网2012年5月1日。
[7]秦汉时官名的省文,参看《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五卷页69-70;李学勤《〈奏谳书〉与秦汉铭文中的职官省称》,《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一辑,巴蜀书社,1999年;刘乐贤《里耶秦简和孔家坡汉简中的职官省称》,《文物》2007年第9期。“田鼂”还见于8-1528号简。
[8]《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在将8-2138与8-274缀合的同时,对单独存在的8-2138未予删除,幷将“牒”误释爲“泰”。
[9]王彦辉《〈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古代文明》2012年第4期)已从“田”、“田佐”等记载推测田啬夫的存在,但未注意到“田鼂”的记载。
[1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页195-197;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荆州博物馆、早稻田大学长江流域文化研究所《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页264-270。下文引述《二年律令》不再出注。
[11]参看冨谷至主编《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汉律令研究〔译注篇〕》,(京都)朋友书店,2006年,页287。
[12]参看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社会科学战綫》2003年第3期;王彦辉《田啬夫、田典考释——对秦及汉初设置两套基层管理机构的一点思考》。
[13]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以里耶秦简爲中心的探讨》。王勇《秦汉地方农官建置考述》、王彦辉《田啬夫、田典考释——对秦及汉初设置两套基层管理机构的一点思考》在主张田啬夫设于乡时也提及《厩苑律》的这条资料。
[14]王彦辉《田啬夫、田典考释——对秦及汉初设置两套基层管理机构的一点思考》。
[15]王彦辉《〈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
[16]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页230。
[17]如居延新简EPT59.265“居成閑田都田啬夫”(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上,中华书局,1994年,页164),悬泉汉简“都田佐”(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页148)。
[18]王勇《秦汉地方农官建置考述》;王勇《中国古代农官制度》,中国三峡出版社,2009年,页69-72。
[19]《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五卷页49-50。
[20]栗劲《〈睡虎地秦墓竹简〉译注斠补》(《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4年第5期)认爲:简文“都”与“乡”对应,说明都对乡有统治或管辖关係。
[21]于振波《汉代的都官与离官》,《简帛研究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5年。
[22]王彦辉《〈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对王勇将田啬夫看作都官系统已有驳议,可参看。
[23]《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五卷页211。
[24]本条缀合看何有祖《里耶秦简牍缀合(四)》,武汉大学简帛网2012年5月21日。
[25]本简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
[26]这裏的“史”恐指“田官史”。同篇文书以及(20)所见的“佐壬”,与(15)所记盖爲一人,其时爲田官佐。
[27]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译文把“日食”解释爲按天发给口粮。
[28]王彦辉《〈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已指出田官使用徒隶以及居资、罚戍、资贷的现象。
[29]《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五卷页77-78、210-211。
[30]简文说“史逐将作者氾中”。作者,马怡先生以爲“劳作者”。《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史记•秦始皇本纪》:“请且止阿房宫作者。”(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集,商务印书馆,2007年)“者”也可能读爲“诸”。无论如何,爲史逐监看在氾中沤枲者,很可能是由徒隶充任的作徒。
[31]参看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11号简整理小组注释。
[32]《秦律十八种·仓律》44号简云:“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爲将,令县貣(贷)之,辄移其禀县,禀县以减其禀。已禀者,移居县责之。”是说出差者所到之县藉以食粮,负责发放食粮的县在其配额中扣除。《秦律十八种·司空》142号简:“人奴妾墼(系)城旦舂,貣(贷)衣食公,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是说私家奴婢系城旦舂时,由官府借予衣食。
[33]张春龙、龙京沙《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
[34]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以里耶秦简爲中心的探讨》。
[35]王彦辉《〈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
[36]这可由以下两点推知:①文书呈报于“丗年二月己丑朔壬寅”,而在当天早上(“壬寅旦”)即送达(“史逐以来”);②文书出土于迁陵故城,与迁陵县廷的其他文件共存。
[37]与此同时,王先生指出8-495“仓课志”记有畜彘鶏狗、畜雁産子、死亡的内容,表明畜官与县领官畜幷存。《秦律十八种·仓律》63号简记云:“畜鶏离仓。用犬者,畜犬期足。猪、鶏之息子不用者,买(卖)之,别计其钱。”仓畜养鶏、猪、犬大概是其副业(养狗应该还有安全方面的用途),幷不构成与畜官幷立的局面。
[38]王彦辉《〈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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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