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简所见“訾”字别解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吴简所见“訾”字别解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吴简所见“訾”字别解
(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1996年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发掘出土以来,各路成果不断。经过整理者17年来的辛勤耘耕,前后已有五卷释文公布,学术研究层面愈趋深化。对于吴简中出现的“訾”字含义,学界曾有过多次质疑,但时值今日仍旧以“户税”之说勉为名分。细究起来,“訾”在吴简中当真能够担当“户税”之意吗?文章欲就“訾”字身世进行追溯与还原。
关键字:户税;罚金;罚款;服役;算赋
学者普遍认为吴简所见“訾若干”是“户税”之意。[1]当真推敲起来,“訾”字能否解释为“户税”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贰)(叁)(肆)》[2]中含“訾”字简的统计与分析,本文认为,“訾”可以读为“抵”,义即“罚金”、“罚款”,确切讲当为“小型罚款(或罚金)”。
《汉书·景帝纪》:“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注】师古曰:訾读与赀同。”[3]《汉书·司马相如传上》:“ 相如既学,慕蔺相如之爲人也,更名相如。以訾爲郎,事孝景帝,爲武骑常侍,非其好也。”颜师古注:“訾读与赀同。赀,财也。”[4]即从音理上讲,“訾”、“赀”均从此声,二者当为通假。提出“户税说”的学者多依上揭文献仅认定“訾”为“赀财”,我们则认为,用“财产”定义“訾”太过笼统,似缺乏说明实质性问题的依据。
已知秦简《睡虎地秦墓竹简》很多条关于“赀”字条文,如下,只择要摘2简作以说明:
【金布律】:有责(债)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责(债)百姓未赏(偿),亦移其县,县赏(偿)。[5]
【关市】: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xiàng]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6]
整理小组认为:“赀,有罪而被罚令缴纳财物;赎,缴纳财物去赎死刑或肉刑等罪,两者含义不同。赀、赎、债在简文中常连称。”
另得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有罚、赎、责(债),当入金,欲以平贾(价)入钱,及当受购、偿而毋金,及当出金、钱县官而欲以除其罚、赎、责(债),及为人除者,皆许之,各以其二千石(四二七)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价)予钱,为除。(四二八)
【集释】引《晋书·刑法志》讲秦汉时说:“《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7]
那古字典中如何解释“赀”字:
其一,《仓颉篇》:赀,财也。——《文选注》;《一切经音义》。[8]
其二,《说文解字》【卷六】【贝部】:“赀,即夷切。小罚以财自赎也。从贝,此声。汉律:民不繇,赀钱二十三(据段注改)。”[9]这裏提示了我们两个概念,第一,“赀”针对的是“小罚”而非“大罚”,也就是说,对刑罚较轻的情况以钱来抵销自己的罪过。第二,汉律中“民不繇”的“繇”通“徭”,徭指役,役又分两种,一为官府服的劳役,一为打仗时服的兵役,当然这两种役也可混合负担,这裏“赀”的二十三钱当是《汉仪注》所谓“又七岁之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补车骑马”,明此“訾”由口钱来。但是就有一个问题是,许慎解释的赀与其引文献的赀内涵却不相同。其实也好理解,段注认为许慎所释为本义,所引材料字义当有发展引申,或许可以弥合。总之,赀有罚款的原始意义。吴简所谓“訾”很可能就是由此演变而来。另外《论衡·谢短篇》“七岁头钱二十三”亦谓此,然,许慎所谓“訾钱二十三”与算钱亦或“户税”亦有差别,正如孙诒让所说“口率出泉···与汉小丁之口钱异”[10]。至于“赀”完之后还要不要再服役,另当别论。总之,不足以据上引《汉书》两条来确定吴简所谓“訾”若干为户税或者资产税。
一
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吴简简文中“訾”的意义。假定“訾”就是“户税”之意,我们试作三种假设。
首先,对比下列9组“凡口”云云与3组“右某家”云云简文:
第一组:
3. 3085. 凡口2事 訾20
3. 3030. 凡口2事 訾50
1. 4946. 凡口2事 訾50
第二组:
1.10383. 凡口3事 算1事 訾50
1. 8675. 凡口3事 算1事 訾50
1. 7410. 凡口3事 算1事 訾50
1.10510. 凡口3事 算1事 訾100
第三组:
1. 7808. 凡口3事2 算1事 訾50
1. 8483. 凡口3事2 算1事 訾100
第四组:
1.10380. 凡口3事2 算2事 訾50
1.10275. 凡口3事2 算2事 訾50
3. 6259. 凡口3事2 算2事 訾100
1. 4496. 凡口3事2 算2事 訾100
第五组:
1. 7824. 凡口3事2 算2事1 訾50
1.10277. 凡口3事2 算2事1 訾50
1.10237. 凡口3事2 算2事1 訾200
1.10338. 凡口3事2 算2事1 訾200
第六组:
1.10245. 凡口4事 算1事 訾50
1.10392. 凡口4事 算1事 訾5000
第七组:
1. 9711. 凡口4事 算2事 訾50
3. 5614. 凡口4事 算2事 訾100
第八组:
1. 3677. 凡口4事3 算2事1 訾50
3. 7004. 凡口4事3 算2事1 訾50
1. 3976. 凡口4事3 算2事1 訾50
1.10375. 凡口4事3 算2事1 訾50
1.10460. 凡口4事3 算2事1 訾50
1.10176. 凡口4事3 算2事1 訾200
第九组:
3. 6238. 凡口9事 訾100
1. 948. 凡口9事 訾1000
第十组:
1.1626. 右溺家口食2人 訾10(【注】“右”上原有墨笔点记。)
1.5442. 右□家口食2人 訾20
4.2050. 右庢家口食2人 訾50
1.5477. 右□家口食2人 訾50
1.5497. 右□家口食2人 訾50(【注】“右”下□下半残缺,上半从“艸”)
1.5504. 右侈家口食2人 訾50
1.2916. 右冀家口食2人 訾50
1.8950. 右茑家口食2人 訾50
4.2639. /右□家口食2人 訾50
第十一组:
1.9349. 右祚家口食9人 訾50
1.9324. 右隆家口食9人 訾100
1.9208. 右□家口食9人 訾200
第十二组:
1.9403. 右主家口食10人 訾50
1.9055. 右彝家口食10人 訾100
如果是按人头缴税,我们知道,同一时期一个国家在同一赋税层次或者同一户口内容上会设定同一税率。从上述12组简可见,各组简文前大部分一致,“訾”后数目分别不同,换言之,相同的口、事、算内容,有部分家庭却要多缴纳一倍甚至数倍的税款,如简例“1.7808.凡口3事2,算1事,訾50”(本文只抽取典型简例,对其他同类众简不作赘述,下同)与简“1.8483.凡口3事2,算1事,訾100”,简文前段与中段内容完全一致,“訾目”却相差2倍。同种家庭情况却按征不同税率,“户税”之说实在存疑。
其次,观察本文文末附录一“凡口”云云、“右某家”云云简可见,自“凡口2……”至“凡口9……”、自“右某家口食2人”至“右某家口食16人”(“訾50”约占“訾”简总计3/4),不论家庭口、事、算多少,均有可能得“訾50”之数。户口内容各不相同,却徵收相同的税额,我们认为,以此作为税制考虑,缺乏依据。
再次,假设,东吴政府在不同时期曾调整过税率,[11]即是说,假设简文所见的“訾50”、“訾10、20、100、200、300、1000、5000”是由于政府调整了税收标準的结果,那我们将进行如下讨论。参看下列具体的“凡口”云云、“右某家”云云简文:
3. 3085. 凡口2事 訾20
3. 2972. 凡口4 訾20
3. 2964. 凡口6 訾20
1.10510. 凡口3事 算1事 訾100
1. 8483. 凡口3事2 算1事 訾100
3. 6259. 凡口3事2 算2事 訾100
1. 4496. 凡口3事2 算2事 訾100
3. 5614. 凡口4事 算2事 訾100
1.10438. 凡口5事 算5事4 訾100
1.10312. 凡口5事3 算2事 訾100
1.10121. 凡口8事6 算4事3 訾100
3. 6238. 凡口9事 訾100
1.10355. 凡口9事5 算3事2 訾100
1.10464. 凡口11事8 算5事3 訾100
1.10272. 凡口13事11算8事7 訾100
1.10237. 凡口3事2 算2事1 訾200
1.10338. 凡口3事2 算2事1 訾200
1.10176. 凡口4事3 算2事1 訾200
1.10044. 凡口5事3 算2事1 訾200
1.10069. 凡口7事4 算3事2 訾200
1.10311. 凡口7事5 算1事 訾200
1.10045. 凡口7事6 算4事3 訾200
1.10366. 凡口8事4 算2事1 訾200
1.10324. 凡口8事6 算2事1 訾200
1.10295. 凡口11事8 算1事 訾200
1.10151. 凡口7事5 算4事2 訾1000
1.10365. 凡口8事7 算3事2 訾1000
1. 948. 凡口9事 訾1000
1.10392. 凡口4事 算1事 訾5000
1.10378. 凡口5事4 算1事 訾5000
1. 1626. 右溺家口食2人 訾10(【注】“右”上原有墨笔点记。)
1. 5442. 右□家口食2人 訾20
1. 9324. 右隆家口食9人 訾100
1. 9055. 右彝家口食10人 訾100
1. 9208. 右□家口食9人 訾200
1. 9094. 右熙家口食8人 訾300
1. 9349. 右祚家口食9人 訾500
即省简如下:
凡口2、4、6……訾20;
凡口3、4、5、8、9、11、13……訾100;
凡口3、4、5、7、8、11……訾200;
凡口7、8、9……訾1000;
凡口4、5……訾5000。
以上,“凡口4……”能从“訾20”调整至“訾50(见附录一)、100、200、5000”,“凡口5……”由“訾50(见附录一)”调整至“訾100、200、5000”,等等;“右某家口食2人”能从“訾10”调整至“訾20”、“訾50(见附录一)”,“右某家口食9人”能从“訾50(见附录一)”调整至“訾100”、“訾200”、“訾500”,等等,我们深知,税率调整都有其稳定的规律及其合理的幅度,而此类简文“訾”的倍数毫无秩序,我们认为这在赋税立法上不科学。
最后,从税目上看,假定按汉律“人百二十为一算”[12],信手检出一例“1.10272.凡口13事11,算8事7,訾100”,其中“算8”乘以“120”等于“訾目”960钱,可此简却只“訾100”,那吴简中其他的诸如“訾10、20、50”更是连一算都不够,也就更符合不了“算”的要求了。另外,附录三中5组“出钱”云云简,学者认定其为户税,出钱大致在2400至12000之间,那末,简1.10272.的“訾100”相形之下更见其小。故而,我们至少可以作出“訾”简应是与“出钱”简不同的两种出纳方式的论定,在此阶段“訾”作“户税”的说法应当可以完全排除掉了。
故而,我们大概可以得出“訾”字在吴简中无法担当”户税”之意的结论。
二
本文认为,吴简所见“訾”应释作罚金、罚款,可以读为“抵”。
首先,本文推定“赋”包含在“役”内,“算若干事若干”应为“口若干事若干”中服役者所要缴纳的军赋。
据《三国志·吴书·三嗣主孙休传》永安元年(西元258年11月)诏:“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湣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13]
孙休之前,即便是“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也要“出限米”,根据孙休所诏“有五人三人为役”不仅优惠为“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军出不从”,而且还要“除其米限”,据此:如果服役,须交军赋;如果免役,连同军赋一併免去。也即表明,服“役”包含缴“赋”,如果“役”有工资的话,“赋”可能是工资中的一部分。如《孟子·滕文公》说:“使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14]“赋”与“税”相区别。“助”是税,其时野人不服兵役,所以不纳军赋而纳税,税率为1/9。“赋”是军赋,其时国人服兵役,所以交纳军赋,赋率为1/10。本文认为东吴可能按人头缴纳赋款,但至少此处我们可以明确一个细节:东吴役、赋一体。
另外,孙休史料也提示我们,这种役赋一体的形式可能只发生在“吏家”。依“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之意,我们也大致可以认为“吏家”可能就是“国中什一使自赋”中的“国中人”,与“使野九一而助”中的“野人”社会分工不同,职业不同,所缴税、赋方式及用途也应不同。这种区分在孙权治下(多民族结构)其存在是合理的。
从“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可知,孙休之前,吏家如有5口人,3人在服役。结合简例“1.10092.凡口2事1,訾50”,其中“事”相当于“役”,“口2事1”当指家有2口人,1人在服役。相关的,简“2.7532./凡口5事,訾50”中的“口5事”即应是家有5口人,尚未有人服役。
同时观察本文“凡口”云云简可见,所统计简牍中,无一简文“算目”等于或大于“口若干事若干”数目。任举一例简“1.10272.凡口13事11,算8事7,訾100”,家有13口人,11人在服役,“算”可以高达“算11——算13”,但此简只有“算8”,继而翻遍现有吴简,“算目”皆小于简文前段“事目”。由此,我们可以推定,简文中段“算目”皆在前段“事目”的範围之内,另一层面,我们又可认定:“算若干事若干”应为“口若干事若干”中服役者所要缴纳的军赋。
其次,本文认为“複”与算赋相关,“複”役只免除自己的役,不能免除他人的役。
“凡口”云云简中有3条“訾”前注有“複”字,如下结构,学者对此类“複”简有认为是免役,[15]有认为是免算赋。[16]本文认为,“複”既在“算一”之后,当为免除算赋之意。
1.10516. 凡口5事4 算1複 訾50
1. 2990. 凡口4事3 算1事複 訾50
1.10243. /凡口4事3 算2事複 訾50(【注】简中有朱笔涂痕。)
既然役、赋一体,“複”就有可能既“複”役又“複”算赋,但简文中段“事”后有“複”字,前段却从不见“複”字,且前段与后段明显有空格隔开,即使在形式上也可以说明“複”字只管中段部分的算赋。
再有,汉文帝时贾山有言:“……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注:“一子不事,蠲[juān]其赋役。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17]即颜师古认为:“一子不事”意为家有90岁老者,免其一子役及其赋,“二算不事”意为有80岁老者,免除家中两份算赋[18](并且根据前后两句关係,我认为家有90岁老者,除了一子免役免赋外,还须享受“免除80岁老者家中两份算赋”的优惠政策)。总之,于“人”来讲,“不事”对应的是免役及其赋;于“算”而讲,“不事”对应的是免除算赋。结合简文,其中前段“口若干事若干”当指服役情况,中段“算若干事複”当指缴纳算赋情况。
汉律有“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即是说汉朝“一人一算”。《汉书·晁错传》:“今秦之发卒也,有万死之害,而亡铢两之报,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複,天下明知祸烈及己也。”师古曰:“複,複除也,音方目反。”[19]当中的“一算之複”,应当是说如果免除算赋的话,一个人只免一算,反言之,人生前服役不仅不发报酬,而且服役者一人须缴纳一算。这是秦规定,但从其中我们可再次证实,古人一般的认识是一人缴赋一算。那《汉书·高帝纪第一下》有言:“……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户,勿事。”应劭曰:“不输户赋也。”如淳:“事谓役使也。”师古曰:“複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颜师古的注释又衍生出另一问题:複其身是免除自身不服役、外加免除一户之内皆不服役及缴赋,还是,仅複其一身不服役、免除一户之内不缴赋?简而言之是问:“複”身能否包括“複”全家的役?
我认为“複”身只能免除自己的役,最多可以免除自己的算赋及家人的算赋,但不能免除家中其他人的役。参见附录二,原本“算1”的“肿、刑”手、足或病、肓等类人皆“複”,且简文直接标明“複”的是一人的“算1”(也可能包含免除服役)。上表3条“口5事4”、“口4事3”均显示家中有1人未服役(或已免服役),如果“複1人”役,全家均随其“複”役的话,就不可能出现简文前段“事4、事3”的记录。故而,本文认定简文中段出现的“複”一定是只管免除算赋。
故此,上述简1.10516.与简1.2990.中“算1(事)複”显然意思是免除1份算赋;简1.10243.中“算2事複”表示免除2份算赋(或表达为免除全部算赋)。
相关的,如简例“1.10291.凡口5事4,算2事1,訾50”中“算2事1”当指:应缴2份算赋,已实缴1份;简例“1.7808.凡口3事2,算1事,訾50”中“算1事”当指:应缴1份算赋,实际尚未缴纳。
结合上文对简文前段、中段部分的认定,我们再来分析一下简文后段的“訾若干”部分。本文欲对此做两方面的鑒定:
一方面,“訾”可能是刑事案件中的罚金[20]。
我认为前述睡虎地云梦秦简整理小组对“赀”的解释很到位,“赀”在刑事案件中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犯小罪(如逃役或“受钱不辄入其钱缿[xiàng]中”)而被罚令缴纳财物,宋豔萍、邢学敏在《裏耶秦简“阳陵卒”简蠡测》一文也指出“赀”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经济处罚方法,[21]印正了开篇所讲“小罚以财自赎”,也似乎可以解释吴简中诸如“2.7365.凡口5事,訾50”简例中“事”后无人服役现象,“訾50”应当是对“不役”这种小罪的罚金;二是刑事案件中的附加刑罚金(即并处罚金),吴简中“訾”不太可能是赎金,正如整理者所言,死刑、肉刑能用到“赎”,这种大罪其经济处罚数目一定很大,“訾50”远远不够抵销其罪, 而“没收财产”更无可能。我们再来比较观察下列吴简中的另类“訾”简:
2.4492 .东阳裏户人公乘烝敦年41算一刑左手 赀50
2.4507 .□□裏户人公乘黄蕙年35算一踵(肿)两足 訾50
2.4520 .东阳裏户人公乘烝渔年53踵(肿)两足 訾50
此三片“刑、肿”简与格式“凡口·事· 算·事· 訾50”属于同一“訾目”,本人在拙作《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刑(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或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手、刑(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或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足、断足、踵(肿)足、雀(截)手、雀(截)足的思考》[22]一文中对于“刑手、刑足、断足、肿足、截手、截足”等名词展开过详细论述,认定“刑、断、肿、截”皆为“肉刑”,此类简中“訾”放于刑事制裁之后,无法独自担任主刑,因此极有可能是附加刑罚金。
总之,在此部分,我们认为吴简所见“訾”在刑案件中可以是小罪的罚金,也可以是死刑、肉刑等大型刑事犯罪中的附加刑罚金。
另一方面,“訾”也有可能是行政罚款。
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提示:算赋徵收首先要以“裏”为单位对人头“定算”;“定算”之后,按月多次徵收,每次只徵收1算中的一部分,或为8钱、9钱,或为10钱、26钱、35钱、36钱,直到征够1算的定额为止。此处,本文可以肯定的是,“訾若干”绝对不会是分期纳款的结果,因为按1算120钱来计算的话,如简”1.10378.凡口5事4,算1事,訾5000”,其中简文中段的“算1事”折合起来才值120钱,简文后段却要“訾5000”,明显不符合逻辑。但江陵凤凰山简牍却也给了我们另外的启示,虽然“訾”不是分期缴赋的结果,但是“算赋”可以分期多次缴纳,我认为“訾50”很有可能是对那些每月没有按时缴纳算赋(如“算3事”)或是未缴纳完毕(如“算3事2”)的家庭所统一作出的行政罚款。
观察下面吴简(壹)中整理者已经确定好文序的一套简文,可对我前文所述观点进行复原及验证。“凡口”云云简是其他家庭成员简的总概括,如:
1.130.吉阳裏户人公乘孙潘,年35,算1。
1.131.潘妻大女茑,年19,算1。
1.128.潘子女□,年5岁。
1.129.凡口3事2,算2事,訾50。
根据这组简文,我们可知,孙潘为公乘身份,公乘多为“吏”,吏家如果是“国中人”,除尚未达到法定缴赋年龄之外,其他成人均须服役及缴赋。简中“口3事2”表明孙家有3人,孙潘年35岁要服役,故“事1”;妻茑19岁,符合服役年龄,故也应“事1”;孙潘与妻茑每人各“算1”,孙潘子女年仅“5岁”,尚未达到缴赋年龄。因此,孙潘家须服役2人,缴纳2份算赋,但实际上孙潘家的两份算赋尚未缴纳,故而罚款50。
三
以上我们证实了“訾”为“罚款”(或罚金,由于以下所举简例皆为赋役简,吴简刑罚简甚少,故而暂以罚款统囊括刑事罚金或行政罚款,以下不再缀“罚金”)这一命题,那么“罚款”之后的执行情况又当如何?本文主要分三方面来对罚款实施状况进行收尾总结。
第一,如期缴纳罚款。
参见附录四与附录五,有大量的“訾”前有“中”字,只有一简“4.2031./食9人,訾50中”裏的“中”字置于简末,一简“1.10085.凡口4事3,算2事中,訾50”裏的“中”置于简文中段“事”之后、在后段“訾50”之前并空开,还有3简“中”字在“訾50”的“五”与“十”之间,如下:
4.2044. 右仳家口食4人 訾 五 中 十(【注】:“中”为朱笔迹。)
4.2046. /右郞家口食4人 訾 五 中 十(【注】:“中”为朱笔迹。)
4.2045. 右道家口食6人 訾 五 中 十(【注】:“中”为朱笔迹。)
另外,《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残户简二”的释文为:1.凡口五事/;2.中 算三事 訾五十/;3.甲卒一人/”,[23]首先,我在形式上要对此简进行一下更正。
先看下麵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的扫描图: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
此图字迹不太清晰,从其模糊的字形,再结合整理者已公布的释文,我们依稀大致可以看出:
简牍上部有:“中”字。
简牍中部有竖排三列文字:
最右边:凡口五事/;
中间:算三事;
最左边:甲卒一人/”。
简牍下部有:“訾五十/”字样。
我认为,正确的释文应当如下:
【中】 【凡口五事/;算三事;甲卒一人/】 【訾五十/】
再有,整理者的注释也颇为笼统,只这样说到:訾即赀。《汉书·景帝纪》后二年五月条载诏云:“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注云:“訾读与赀同。”
从吴简“中”字情况与东汉“残户”简观察,“訾”、“五”、“十”三字之间分别留有一定的空白,且每处“訾50”前与上文留有几字空白,离简末也留有空白,我认为上述5简当作笔误,或者可以这么说,“中”字位置并无要求,只要标明就行。吴简的“中”均为朱笔(参见附录四),与简文的其他黑色文字区别开来,那么“中”字有可能就是缴纳完毕罚款后所作的批注,没有标注“中”字的,应当是还未缴纳罚款。
第二,超期缴纳罚款。
“凡口”云云类中还有少量几片“訾”目甚大的简文,如下:
1.10151. 凡口7事5 算4事2 訾1000
1.10365. 凡口8事7 算3事2 訾1000
1. 948. 凡口9事 訾1000
1.10392. 凡口4事 算1事 訾5000
1.10378. 凡口5事4 算1事 訾5000
我认为东吴当时应是对罚款做出了统一的常规标準,即“訾50”。此5简“訾目”甚大,加上前文所列出的“訾100”、“訾200”等,既然可以分期缴赋,就会出现逾期未缴罚款并且也不缴纳算赋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成倍增加罚款滞纳金是有可能的。
同时,我们似乎可以回答开篇的一个问题:“‘以财自赎’完自己因‘不繇’行为而触犯的‘小罚’之后是否还得继续服役?”到此,我们可以推测,罚款之后仍须服役及缴纳算赋。如果既不缴纳罚款又不服役、赋的,每超过一个阶段的法定日期,罚款就要加倍,直至服役、赋并且补齐罚款为止。
第三,特殊情况下减免罚款。
还有少量几片“訾目”过少,如下:
3. 3085. 凡口2事 訾20
3. 2972. 凡口4 訾20
3. 2964. 凡口6 訾20
以上这4片简有一个共通特点,即只有“凡口若干”与“訾若干”组合而成,省略了前段“口若干事若干”中的“事若干”与中段部分的“算若干事若干”,此简不计“役”、“赋”,却仍判“訾20”,怀疑是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处的罚款或附加刑罚款,短2倍小的罚额我认为应当认定为是减轻罚款的结果。再参照附录二可知,“複”是对刑/肿者“算1”的免除。因此,东吴政府有可能对特殊情况适用了罚款减免政策。
四
小结:吴简所见“訾”当为罚金、罚款之意。其中一部分有可能是轻微刑事罚金或刑事附加刑罚金,一部分为行政罚款。对于逾期不缴罚金、罚款的,不仅要服役、缴赋,而且还要缴纳罚款(金)滞纳金;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免罚款(金)。交齐罚款(金)的会标注“中”字。至此,本文已将一般“訾”简及其少量特殊情况论述完毕。
附记:笔者在写作过程中承蒙姜建设、宋四辈、萧圣中、薛培武先生指导修改,在此一并感谢。
参考文献:
[1]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贰)(三)(肆)[M].文物出版社,2003、2007、2008、2011.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59.
[4]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J].文物,1985,(1).
[5]孟子弟子.孟子[M].北京:中华书局,1954.
[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7]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整理组.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M].文物出版社,2006.
附录一:
“凡口”简:
1.10092. 凡口2事1 訾50
1. 9483. 凡口2事1 訾50
1. 9583. 凡口2事 算2事 訾50
1.10434. 凡口2事 算2事 訾50
1. 7813. 凡口2事 算2事1 訾50
1. 7943. 凡口3事 算2事 訾50
1. 4920. 凡口3事 算2事 訾50
1. 4907. 凡口3事 算2事 訾50
3. 3371. 凡口3事2 訾50
1.10159. 凡口3事3 算2事 訾50
1.10266. 凡口4事 算2事1 訾50
1.10422. 凡口4事 算3事 訾50(【注】简中有朱笔涂痕。)
1. 8796. /凡口4事 算3事 訾50
1.10100. 凡口4事 算3事2 訾50
3. 3373. 凡口4事 算4事2 訾50
1.10303. 凡口4事2 算2事 訾50
1. 2949. 凡口4事2 算2事 訾50
1. 4506. 凡口4事2 算2事 訾50(【注】简中有朱笔涂痕。)
3. 8232. 凡口42事 算2事 訾50(【注】前“2事”应与“事2”之倒。)
1.10342. 凡口4事2 算2事1 訾50
1. 3389. 凡口4事2 算2事1 訾50
1.10352. 凡口4事3 訾50
1.10307. 凡口4事3 訾50
3. 5785. 凡口4事3 訾50
1.10226. 凡口4事3 算1事 訾50
1.10262. 凡口4事3 算1事 訾50
1.10084. 凡口4事3 算1事 訾50
1.10503. 凡口4事3 算1事 訾50
1. 4447. 凡口4事3 算1事 訾50
3. 8236. /凡口4事3 算1事 訾50
1.10490. 凡口4事3 算1事 訾50(【注】简中有朱笔涂痕。)
1.10469. 凡口4事3 算2事 訾50
1. 4856. 凡口4事3 算2事 訾50
1. 4879. 凡口4事3 算3事 訾50
1.10206. 凡口4事3 算3事1 訾50
3. 3008 . 凡口5 訾50
2. 7532. /凡口5事 訾50
2. 7365. 凡口5事 訾50
2. 7369. /凡口5事 訾50
1.10454. 凡口5事 算2事 訾50
1.10489. 凡口5事 算2事 訾50
1. 7392. 凡口5事 算2事2 訾50
1. 7368. 凡口5事 算3事 訾50
1.10305. 凡口5事 算3事1 訾50
1. 9708. 凡口5事 算4事 訾50
1. 4947. 凡口5事3 算1事 訾50
1. 7369. 凡口5事3 算3事 訾50
1. 7427. 凡口5事4 算2事 訾50
1. 3401. 凡口5事4 算2事 訾50
1.10291. 凡口5事4 算2事1 訾50
1. 3291. 凡口5事4 算2事1 訾50
1. 3916. 凡口5事4 算2事1 訾50
2. 3951. 凡口5事4算3事 訾50
1. 3396. 凡口5事4 算3事1 訾50
2. 4784. /凡口5事4算3事2 訾50
3. 5755. 凡口5事4 算3事2 訾50
2. 4166.·凡口5事4算2事1 訾50
1. 7831. 凡口6事 算3事 訾50
1. 8468. 凡口6事 算3事 訾50
1.10429. 凡口6事 算4事2 訾50
1.10101. 凡口6事3 算3事 訾50
3. 5732. 凡口6事4 算2事 訾50
2. 4411.·凡口6事4算2事1 訾50(【注】“訾”上有红色笔迹,或为“中”字之残。)
1. 3390. 凡口6事4 算3事2 訾50
1.10216. 凡口6事4 算3事2 訾50
3. 5768. 凡口6事5 算2事1 訾50
1.10304. 凡口6事5 算3事 訾50
1.10095. 凡口6事5 算3事2 訾50
3. 6727. /凡口6事5 算3事2 訾50
1. 3005. 凡口6事5 算4事2 訾50
1. 7703. 凡口7事6 算2事 訾50
1.10519. 凡口7事6 算3事 訾50
1.10054. 凡口8事□ 算3事2 訾50(【注】简中有朱笔涂痕。)
1. 7939. 凡口8事5 算4事3 訾50
1. 9591. 凡口9事6 算6事5 訾50
1. 7404. 凡口9事7 算4事2 訾50
“右某家”简:
4.2050. 右庢家口食2人 訾50
1.5477. 右□家口食2人 訾50
1.5497. 右□家口食2人 訾50(【注】“右”下□下半残缺,上半从“艸”。)
1.5504. 右侈家口食2人 訾50
1.2916. 右冀家口食2人 訾50
1.8950. 右茑家口食2人 訾50
4.2639. /右□家口食2人 訾50
1.8461. 右恕家口食2人 算2 訾50
4.2477. 右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口食2人 訾50
2.466. /□家口食2人 ……訾50
2.499. ·右钧家口食2人 …… 訾50
4.1096. 右□家口食3人 訾50
4.2456. 右长家口食3人 訾50
4.386. ·右怒家口食3人 訾50
4.410. 右果家口食3人 訾50
4.2015. 右範家口食3人 訾50
4.416. 右夳家口食3人 訾50
3.6113. /右□家口食3人 訾50
3.717. 右乾(?)家口食3人 訾5/
1.5572. 右□家口食3人 訾50
1.5509. 右直家口食3人 訾50
1.5348. 右张家口食3人 訾50
1.5349. 右生家口食3人 訾50
1.5698. /3人 訾50
1.5552. 右□家口食3人 訾50
3.6235. 右□家口食3人 訾50
1.9100. 右□家口食3人 訾50
1.9265. 右□家口食3人 訾50
1.9243. 右欣家口食3人 訾50
1.8488. 右□家口食3人 訾50
1.9046. 右金家口食3人 訾50
1.8467. 右妾家口食3人 訾50(【注】简中有朱笔涂痕。)
1.8970. 右银家口食3人 訾5/
1.9044. 右□家口食3人 訾50
1.9511. 右布家口食3人 算1 訾50
1.9572. 右□家口食3人 算1 訾50
1.9669. 右山家口食3人 算2 訾50
1.10532. 右□家口食3人 算2 訾5/
1.7606. 右春家口食3人 算2 訾50
1.8411. 右客家口食3人 算2 訾50
4.175. 右逢(?)口食4人 訾50
4.1930. 右要家口食4人 訾50
4.177. 右鸣家口食4人 訾50
4.196. 右送家口食4人 訾50
4.199. 右□家口食4人 訾50
4.399. 右展家口食4人 訾50
4.409. 右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家口食4人 訾50
4.784. 右善家口食4人 訾50
3.5728./ 右客家口食4人 訾50
3.5793. 右生家口食4人 訾50
3.5816. 右湛家口食4人 訾5/
4.2657. 右旁家口食4人 訾50
2.2160.·右□家口食4人 訾50
1.3332./ 右□家口食4人 訾50
4.2694. /家口食4人 訾50
1.5527. 右胤家口食4人 訾50
1.4127. 右□家口食4人 訾50(【注】“右”上原有墨笔点记。)
1.3272. 右豫家口食4人 訾50(【注】“右”上原有墨笔点记。)
1.9096. 右化家口食4人 訾50
1.9260. 右□家口食4人 訾50
1.9247. 右胤家口食4人 訾50
1.9450. 右孙家口食4人 訾50
1.8475. 右廉家口食4人 訾50(【注】简中有朱笔涂痕。)
1.8464. 右□家口食4人 訾50(【注】简中有朱笔涂痕。)
1.9211. 右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家口食4人 訾50
1.9482. 右□家(?)口(?)食4人 訾50
1.8478. 右□家口食4人 算1 訾50(【注】简中有朱笔涂痕。)
4.2472. 右訢(?)家口食5人 訾5/
4.778. 右鸣家口食5人 訾50
4.852. 右理家口食5人 訾50
4.174. 右幸家口食5人 訾50
4.415. 右兔家口食5人 訾50
4.202. 右待家口食5人 訾50
4.420. 右□家口食5人 訾50
4.429. 右先家口食5人 訾50
4.2460. □□□口食5人 訾50
3.6041. 右奚家口食5人 訾50
4.549. 右兵家口食5人 訾50
3.6265./ 右□家口食5人 訾50
1.5476. 右罢家口食5人 訾50
1.5503. 右品家口食5人 訾50
1.10396. 右奇家口食5人 訾50
1.9448. 右胤家口食5人 訾50
1.9348. 右豔家口食5人 訾50
1.9357. 右□家口食5人 訾50
1.8447. 右元家口食5人 訾50
1.8481. 右□家口食5人 訾50
1.9040. 右□家口食5人 訾50
1.9209. 右营家口食5人 訾50
2.4403. 右双家口食5人 訾5/
1.5420./ 右会家口食5人 訾50/
1.5522./ 右□家口食5人 訾50/
1.8491. /右胡家口食5人 算2 訾50(【注】简中有朱笔涂痕。)
4.381. 右民家口食6人 訾50
4.610. 右硕家口食6人 訾50
4.2019. 右士家口食6人 訾50
1.5298. 右桓家口食6人 訾50(【注】简中有朱笔涂痕。)
1.5326. 右马家口食6人 訾50
4.2650. 右周家口食6人 訾50
4.1926. /□□家口食6人 訾50
4.2049. 右明家口食6人 訾50
4.2465. /家口食6人 訾50
1.2930./ 右□家口食6人 訾50
1.9504. 右□家口食6人 訾50
1.9292. 右高家口食6人 訾50
1.8937. 右崇家口食6人 訾50
1.9042. 右先家口食6人 訾50
1.9736. 右仲家口食6人 訾5/
1.5303. 右霸家口食6人 訾5/
4.567. 右页家口食7人 訾50
4.633. 右腾家口食7人 訾50
1.2919. 右□家口食7人 訾50(【注】简中有朱笔涂痕。)
1.2931. 右厚家口食7人 訾50
2.1876.·右专家口食7人 訾50
1.9376. 右雅家口食7人 訾50
1.5423. 右拾家口食7人 訾50
1.9017. 右仲家口食7人 訾50
1. 5545. /□食7人 訾50
2.2294.·右政口食8人 訾50(【注】依文例,“政”下脱“家”字。)
1.9651. 右□家口食8人 訾50
2.2330. 右举家口食8人 訾50
1.9405. 右仵家口食8人 訾50
2.7967. 右文(?)家口食8人 訾5/
1.9403. 右主家口食10人 訾50
1.8897. 右绍家口食11人 訾50(【注】“右”上原有墨笔点记。)
1.9024. 右温家口食12人 訾50
4.2832./ 右□家口食15人 訾50
4.629. 右房家口食15人 訾50
4.627. 右倚家口食16人 訾50
附录二:
1.3071 .常迁裏户人公乘邓卿年33算1刑左手複
1.2950 .常迁裏户人公乘何着年54算1刑两足複
1.3017 .高平裏户人公乘鲁开年32算1刑左手複
3.6290 .富贵裏户人公乘区赤年18算1肿两足複
3.3369 .腾兄公乘斗年33算1雀两足複
3.5784 .弹弟公乘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年22算1雀右足複
1.10544.子公乘末年21算1雀两足複
1.3328 .尾妻大女汝年15算1刑右足複
3.5772 ./ 妻大女思年43算1踵两足複
1.2880 .雷寡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大女杷年32算1刑右足複
1.10242.客小妻大女妾年30算1肿两足複
1.3982 .妻大女甽年27算1刑左手複
3.5733 .妻大女缯年39算1刑左手複
1.2896 .妻大女訾年23算1肿两足複 /
1.3067 .妻大女□年25算1肿两足複
3.3385 .妻大女历年29算1肿两足複 /
1.3286 .妻大女思年33算1肿两足複
1.2938 .妻大女思年33算1尽(?)肿两足複
1.3938 .妻大女□年58算1肿两足複
1.3981 ./大女贞年33算1肿右足複
3.6735 ./……36 算1刑右足複
3.6933 ./年23 算1刑右足複 /
1.3043 ./2算1肿两足複
3.3417 ./□算刑左足複 /【注】“算”下脱“1”字。)
3.7125 ./ 算1肿两足複/
1.3075.子公乘客年28算1苦腹心病複
1.3346.子公乘生年23算1真吏複
1.3323.谷阳裏户人公乘郑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年36算1给州吏複
附录三:(背面皆省略)
第一组故户下品:
1.1400 /下品出钱2400临湘侯相
1.476 正 /户下(?)品出钱4000/(疑为4400)
3.714 正 都乡男子五赐故户下品出钱4000□□ /(疑为4400)
2.7785正 都乡男子□□故户下品出钱4400/
2.7244正 都乡男子□□故户下品出钱4400/
2.3496正 都乡男子严何故户下品出钱4400/
2.6754正 都乡郡吏黄璘(?)故户下品出钱4400/
2.7925正 都乡大男□佐故户下品出钱4400□/
2.7627正 都□大男周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故户下品出钱4400□……/
2.7404正 都乡男子 …… 下品出钱4400侯/
2.7246正 都乡男子□□故户下品出钱4400侯相/
2.6764正 都乡男子马米(?)故户下品出钱4400侯相/
2.6753正 都乡郡卒张仲故户下品出钱4400侯相/
2.7012正 □乡县吏张近故户下品出钱4千4/(疑为4400)
2.6796正 /蔡勖□故户下品出钱4400侯/
2.7924正 /故户下品出钱4400侯相/
2.6751正 /战(?)故户下品出钱4400侯相/
2.7247正 /男逢鸣故户下品出钱4400侯相/
2.7405正 /大男刘颜故户下品出钱4400侯相/
2.7245正 /乡男子逢政故户下品出钱4400侯相/
2.8296 /下品出钱4400临湘侯相 见 /
3.3336正 /吏冯庄故户下品出钱4400临湘侯相/
3.6222正 /品出钱4800侯相 /
3.6969正 ……故户下品出钱4800临湘侯相□□/
1.381 正 /□真故户下品出钱□千□百九十四侯相 /(疑为5594)
第二组新户下品:
2.2938正 /都乡男□□□新户下品出钱5594……
2.2941正 都乡大男区通(?)新户下品出钱5594侯相……
2.2945正 都乡大男□□新户下品出钱5594侯相……/
2.2910正 /□乡男子潘萏新户下品□……□百九十四侯相……年1月12日典田掾蔡□/
第三组故户中品:
1.1518 模乡大男盖转故户中品出钱8000临湘侯相 □ /
1.1542 模乡大男李信故户中品出钱8000临湘侯相 /
1.1552 模乡大男□举故户中品出钱8000临湘侯相/
1.1543 模乡大男吴丁故户中品出钱8000临湘侯相 /
1.1525 模乡大男周待故户中品出钱8000临湘侯相 □ /
3.7788正 都乡男子□□故户中品出钱8000/
1.466 正 都乡男子□□故户中品出钱8000……/
1.6869正 都乡男子 故户中品出钱8000□□/
3.874 正 都乡男子烝彭故户中品出钱8000侯/
2.7127正 都乡州卒周硕故户中品出钱8000侯□/
3.1212正 都乡男子葛(?)□故户中品出钱8000侯相 /
3.871 正 都乡男子朱(?)□故户中品出钱8000侯相/(【注】“朱”下□上半残缺,下半从“口”。)
3.716 正 都乡男子蔡得故户中品出钱8000侯相/
3.715 正 都乡男子吴山故户中品出钱8000侯相 /
3.712 正 都乡男子吴夏故户中品出钱8000侯相 /
3.713 正 都乡男子□□故户中品出钱8000侯相 /
3.711 正 都乡男子□□故户中品出钱8000侯相 /
1.379 正 都乡男子朱苌故户中品出钱8000侯相/
2.6789正 都乡男子刘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腾)马故户中品出钱8000侯相/
2.7546正 /……中品出钱8000……/
1.551 正 /中品出钱8000侯/
1.224 正 /故户中品出钱8000侯相
1.385 正 /故户中品出钱8000侯相/
1.1262 /□力故户中品出钱8000临湘侯相
1.1565 /□□□故户中品出钱8000临湘侯相 □/
1.1540 /吏□□故户中品出钱8000临湘侯相 □/
1.1519 /吏黄况故户中品出钱8000临湘侯相 □□ / □□□
第四组新户中品:
2.2978正 都乡男子□□新户中品……9000……/
2.2943正 都乡男子许靖新户中品出钱9000侯相……年5月12日典田□□
第五组故户上品:
1.173 正 都乡县吏郑郞故户上品出钱1200侯相/
2.7787正 都乡男子潘通故户上品出钱10000/
1.170 正 都乡男子诵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故户上品出钱12000/(【注】“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为“惉”之俗体。)
1.433 正 都乡男子张粹故户上品出钱12000侯相/
1.430 正 都乡男子黄旱故户上品出钱12000侯相/
1.172 正 都乡男子朱敬故户上品出钱12000侯相/
3.869 正 都乡男子聂之故户上品出钱12000侯相/
3.870 正 都乡男子郑□故户上品出钱12000侯相/(【注】“郑”下□右半残缺,左半从“氵”。)
3.868 正 都乡男子龚也故户上品出钱12000侯相 /
1.396 正 都乡男子□□故户上品出钱12000侯相/
1.377 正 都乡男子黄治故户上品出钱12000侯相/
1.177 正 都乡男子□□故户上品出钱12000侯相/
1.171 正 都乡男子修故故户上品出钱12000侯相/
3.913 正 □乡男子□□故户上品出钱12000侯相……
1.3299正 /户上品出钱□万3000侯相…… (疑为130000)
附录四:
1.9223. 右骘家口食2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9637. 右悬家口食2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3.6116. 右樵家口食2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5337. 右卓家口食2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5481. 右□家口食2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3.6115. 右金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3.6172. 右夷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3.6043. 右海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4.2641./ 右石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中”为朱笔迹。)
4.2659. 右它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中”为朱笔迹。)
4.2699. 右文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中”为朱笔迹。)
3.6565. /平家口食3人 中訾5/(【注】简中“中”为朱笔。)
1.3386. 右龙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右”上原有墨笔点记。简中“中”为朱笔。)
1.2935. 右军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2999. 右□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5437. 右童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5448. 右硕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5396. 右曾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5520. /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2.4409. 右从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中”字为红色笔迹。)
1.9461. 右像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9455. 右吕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9441. 右□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9137. 右靖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9296. 右文家口食3人 中訾5□(【注】简中“中”为朱笔。)
1.9286. 右妾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9428. 右任家口食3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3.5817 □□家口食4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2923. 右头家口食4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5407. 右难家口食4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9497. 右遵家口食4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又,本简背面有反文“□□裏户人公乘□□年十五(?)”等,系另简所留印痕。)
1.9070. 右狢家口食4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9026. 右秃家口食4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9190. 右欣家口食4人 中訾5/(【注】简中“中”为朱笔。)
4.2648. /口食4 中訾50(【注】“中”为朱笔迹。)
4.2636. /右平家口食4 中訾50(【注】“中”为朱笔迹。)
4.2701. 右妲家口食4人 中訾50(【注】“中”为朱笔迹。)
1.10478. 右石家口食3人 算1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9487. 右阳家口食3人 算1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9569. 右草家口食3人 算2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8685. 右□家口食3人 算2 中訾5/(【注】“右”上原有墨笔点记。简中“中”为朱笔。又,“家”上□上半残缺,下半从“心”。)
1.9191. 右迸家口食3人 算2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9484. 右取家口食3人 算2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9393. 右还家口食3人 子女连年3岁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9402. 右仲家口食9人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4.2047. /家口食10人 中訾100(【注】“中”为朱笔迹。)
附录五:
1.10156. 凡口3事 算1事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 3343. 凡口3事2 算2事1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10202. 凡口4事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 3076. 凡口4事3 算2事1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 2907. 凡口4事3 算2事1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3. 5905. 凡口5事3 算2事1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3. 5744. 凡口2事 算2事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10444. 凡口3事3 算1事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 2944. 凡口4事 算2事1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 4908. 凡口4事 算3事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 7815. 凡口4事3 算2事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 7816. 凡口4事3 算2事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 3064. 凡口4事3 算2事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 2940. 凡口4事3 算2事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1.10214. /凡口4事3 算2事 中訾50(【注】简中“中”为朱笔。)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4年3月19日15:27。)
[1]王素、宋少华、罗新认为:“右某家”及“凡口”云云简,其下几乎都有“訾”多少的记载。“訾”数从“十”到“一百”不等,“五十”最多。如果认为“右某家”及“凡口”云云属于户口统计,则此“訾”可能就是“赀”的通假。“赀”为户税,又称“户赀”。当时,户均分品,依品缴钱。但三人转而又提出疑问:……此“钱”和“税钱”,与前举“右某家”及“凡口”云云简称“訾”不同,“户税”和“户赀”是否就是一回事。参见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穫[J].文物,1999(5):35.
张旭华也认为:东吴初年实行的户税分三品徵收之制,显然是沿袭东汉早已实行的评赀确定户等之制而来。并且,在出土的“右某家”及“凡口”云云吴简中,其下几乎都有“訾”多少的记载。认同《新收穫》一文的“‘訾’可能就是‘赀’的通假,‘赀’为户税,又称‘户赀’。参见张旭华.吴简“户调分为九品收物”的借鑒与创新[J].许昌师专学报,2002,2(4):48.
于振波《略论走马楼吴简中的户品》在非正式发表的网站上则认为,户品所出的钱与吴简中的“訾”(户赀)不可能是同一种税,两者数额相差太大。走马楼户口名簿籍中带有“右某家”及“凡口”字样的简,除了人口及口算总数的统计之外,后面几乎都有“訾若干”的记载,“訾”从数十到上千不等,以“訾五十”居多(如简2907,2916),最少有“訾十”(简1626)、“訾二十”(简5442)者,最多有“訾一千”(简948)、“訾五千”(简10392)者。“訾若干”所提到的数目与户品出钱的数目无法吻合,因此可以断言,二者不属于同一种税。但其文章载《史学月刊》上略去对“訾”的论述。前引参见于振波:《略论走马楼吴简中的户品》,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7393959.1/。后引参见于振波.略论走马楼吴简中的户品[J].史学月刊.2006(2):28-32.
王彦辉认为:“如果他们所欠是财产税,欠几百钱尚能理解,如走马楼吴简中的“訾五十”、“訾一百”、“訾二百”等或许就是民户一年的赀税,但高达11271钱的士伍小欬[kài]按家赀四万计,以汉制每万钱纳120钱,他竟然欠了近23年半的财产税,这恐怕是很难说通的。”“如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所见“残户简二”有“凡口五事,算三事,訾五十,甲卒一人”的记载,这个“訾五十”与“算三事”并列,所指当为财产税。我们再将之和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訾五十”、“訾一百”、“訾二百”、“訾三百”、“訾一千”等联繫起来考虑,就会发现,这些“訾钱”都是整数,显然是根据不同户等确定下来的定额,而与“算百二十”不属于一个範畴,也与因罪罚钱物的“赀钱”有别。”参见王彦辉:《论汉代的“訾算”与“以訾征赋”》,《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1期。参见王彦辉.论汉代的“訾算”与“以訾征赋”[J].中国史研究,2012(1):58-76.
[2]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贰)(三)(肆)下册[M].文物出版社,2003、2007、2008、2011.下同。
[3](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152.
[4](同上,第2529页).
[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38.
[6](同上,第42页).
[7]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C].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48.
[8](清)孙星衍.仓颉篇[M].商务印书馆,1936:45.
[9](汉)许慎.说文解字[M].柴剑虹、李肇翔,主编.九州出版社,2001:362.
[10]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93.
[11]如嘉禾4年(西元236年),“常限田”和“余力田”中“熟田”缴70钱,“旱败田”缴37钱;至嘉禾5年,“熟田”、“旱败田”分别调整至80钱、免收,表明孙权时期曾统一调整过税率。
[12](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1:46.
[13]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59:867.
[14]孟子弟子.孟子[M].北京:中华书局,1954.
[15]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穫[J].文物,1999(5):34.张荣强.说孙吴户籍简中的“事”[C].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1):206-209.
[16]且其中高敏先生认为东吴依然实行口钱、算赋政策。高敏.读长沙走马楼简牍劄记之一[J].郑州大学学报,2000(5).侯旭东.读“长沙三国吴简”劄记[C].北大走马楼吴简读书班讨论稿.
[17](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2335.
[18]《汉书·高帝记》四年载:“秋七月,立黥布为淮南王,八月,初为算赋。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算”:成丁缴纳的算赋。
[19](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8:2284-2285.
[20]当代中国法典涉及刑事中经济处罚称为“罚金”,涉及行政或民事称为“罚款”,本文此处标记只为区分刑事罚金与行政罚款,二者其实皆为罚钱。但要注意的是,此处的“罚金”是要与许多汉简(如武威旱滩坡汉简、张家山汉简等)中的“罚金”意义不同,如《晋书·刑法志》在讲秦汉时说:“《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如果考虑《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赀甲”、“赀盾”的话,古代的经济处罚应包括罚钱、罚黄金、罚武器,比照当代经济处罚内容要丰富得多。东吴时并不分刑事、行政,故而本文的罚金、罚款皆罚的是钱,下文中主要论述的当代法律概念上的罚款当然也包括罚金的内容。
[21]宋豔萍、邢学敏.裏耶秦简“阳陵卒”简蠡测[J].简帛研究.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4:120-134.
[22]郭聪敏.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刑(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或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手、刑(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或
吴简所见“訾”字别解)足、断足、踵(肿)足、雀(截)手、雀(截)足的思考[C].中国政法大学第四届张晋藩基金会.2013.
[23]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整理组.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M].文物出版社,2006:108.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378.html
以上是关于吴简所见“訾”字别解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