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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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东京大学人文社会系研究科)
序论
秦汉社会是中国两千余年封建帝制的基础,更是中华文化圈专制主义集权帝制的发端。维持这种中央集权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则是“郡县制”框架下强大的行政管理制度,这与西方“城邦制”体系中的国家管理方式有着本质性的区别。因此秦代高效的行政运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性,决定了东亚三国文化的相似性,对于东亚各国的历史文化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里耶简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秦代的行政文书,这批行政文书对于研究秦代的行政管理制度,尤其是县一级的地方行政运营方式,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以李学勤的《初读里耶秦简》[1]爲开端,学界衆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里耶秦简进行解读,幷试图复原秦代的行政文书制度。但限于资料不足,里耶秦简中反映出的很多问题尚无定论,其中里耶文书之末常常出现的“某手”就是当前学界存在争议的热点问题之一。学者们不仅就“某手”的性质提出了“抄手”[2]、“各官府担当负责者”[3]等不同观点,在“某手”的归属地问题上也存在着分歧。以里耶J1⑨1—12号木牍中的“敬手”爲例,邢义田[4]和藤田胜久两位学者认爲“敬”是迁陵县人,与此同时刘瑞推断其爲酉阳县人,而胡平生则认爲“敬”属于阳陵县。已有的研究多通过里耶J1⑨1—12号木牍的笔迹和内容等方面对秦代地方行政文书的运营过程进行剖析,幷在流转过程中推断“某手”的性质及归属地。因此,之所以存在如此之多的争论是因爲没有明确把握秦代地方行政文书的运营过程,反过来也可以说“某手”问题是明晰秦代地方行政文书运营过程的关键。在材料的运用上,学者们多引用荆州高台汉墓的告地策作爲辅助材料进行对比研究。研究方法和研究材料选取上的单一性使得对“某手”问题的解读陷入了困境。然而事实上“某手”在汉初告地策中常常出现,幷不仅仅局限于荆州高台汉墓告地策而已。但这一现象幷没有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更没有学者利用这些材料研究里耶简牍中出现的“某手”问题。本文试以这些幷不算新的“新”材料爲主要材料,整理已发现的写有“某手”的汉初告地策,与里耶公文书做对比研究,从而解决“某手”的性质及归属地等问题,更正已有学说的不当之处幷阐述秦代地方行政文书的运营过程。
一 “敬手”的性质和归属地
目前,“某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于里耶J1⑨1—12号木牍的解读上。 这十二枚木牍,是秦始皇35年(前212)4月7日由洞庭郡发往迁陵县的一批文书。其文书内容是同一天发出的有关调查阳陵县十二个徒卒的命令。文书的前半部分爲33年(前214)和34年阳陵县多次发往洞庭郡催要处理结果的文书彙集本,各文书结尾部分均有“/某手”,在木牍背面的左下角写有“敬手”。由于这十二枚木牍在格式和内容上极爲相似,笔者以编号⑨4爲例,将其按照文书件数分成A、B、C、D四个部分,就文书形式进行考察。(“」”表示换行。)
A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孝里士伍衷有资钱千三百四十四。」衷戍洞庭郡,不智何县署。●今爲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衷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爲报。已资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B 四月己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
C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甲午,阳陵守丞欣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⑨4正面)
D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假尉觿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敬手(⑨4背面)
学界一直尝试用静态的简牍还原动态的文书流转过程,但说法不一。邢义田从笔迹和叠放关係着手推论:“三十三和三十四年的部分(A、B、C)可能是由‘敬’一次抄成,三十五年的部分则可能是由‘嘉’在底本基础上的后续补录,敬和嘉都只能是迁陵县廷的书手”。藤田胜久也认爲:木牍所见“/某手”记号,表示了各官府担当负责者的记录痕迹(相当于文责自负之意),背面左下所见之“敬手”,推测其是至少书写正面以及阳陵县文书(A、B、C)部分的迁陵县的人物。学者们对于文书运营过程没有达成一致,自然也就在“敬手”的性质和归属地问题上存在争议。如序论所言,有关“敬手”的性质,有学者认爲其爲抄手,也有学者认爲是各官府担当负责者的署名。而对于“敬”的归属问题,邢义田和藤田胜久两位学者认爲“敬”是迁陵县人,与此同时刘瑞推断其爲酉阳县人,胡平生则认爲此人属于阳陵县。
那麽有关“敬手”的种种推测是否合理?笔者试以告地策爲主要材料,浅谈里耶简牍中出现的“某手”问题。
二 以告地策中的“某手”推定“敬手”的归属
里耶秦简中出现的“某手”幷非孤例,在已出土的汉代告地策中也多次出现“某手”,同时这些告地策在内容和文书形式上也与里耶公文书极爲相似。
告地策是地上的官吏将死者的葬物遣策移交于地下官吏的通行证和介绍信。所以,这种告地策一般应附于遣策之后,或者同遣策爲同一木牍。其文书的格式也模仿地上文书“过所”的写法,如汉代人民向政府申请过所,首先由个人提出,再由县丞批办。[5]过所谓过所县邑河津之地,便利宿食,其作用等于路证。过所移文中,多有当以令取传谒移过所县道之语。过所必须与传相辅而行,传之作用,等于身份证。陈直先生认爲“过所制度开始于西汉武帝太始时”[6],然此种制度之雏形自战国时期已然存在。[7]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发僞书,弗智(知),资二甲。’今咸阳发僞传,弗智(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坐以资,且它县当尽资?咸阳及它县发弗智(知)者当皆资”。《王莽传中》:“吏民出入持布钱以副符传,不持者厨、传勿舍,关津苛留”。可见,在成熟过所形成之前,秦代和汉代初期也存在这样的制度,目的都是爲了控制吏民,但未以过所制度命名。
汉代前期的告地策处于向成熟过所过渡的时期,因此很像是一份公文书,与汉代后期的告地策(如武威五坝山木牍已是很成熟的通行过所)有很大的区别,可以看做是冥间通行证的雏形。
告地策作爲发往阴间的文书虽幷不具备实际的文书功能,但其文书格式与实际文书相似,对于理解“某手”的含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笔者试将与里耶公文书格式相似的汉代初期的告地策整理如下:
数量 长度 简文 年代 ①江陵凤凰山168号墓 一枚竹牍 24.2-24.7cm 十三年五月庚辰,江陵丞敢告地下丞,市阳五大夫遂自言:与大奴良等二十八人,大婢益等十八人,车二乘,牛车一两,骑马四匹,马二匹,可令吏以从事。敢告主。[8] 167BC
(文帝十三年) ②荆州高台汉墓 一枚木牍
正面: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爲报,敢言之。
十月庚子江陵龙氏丞敬移安都丞。ノ亭手
背面: 産手[9] 173BC
(文帝七年) ③谢家桥一号汉墓 三枚竹牍 牍一23.65cm,其余2枚略小 牍一: 五年十一月癸卯朔庚午,西乡辰敢言之:郎中【五】大夫昌自言,母大女子恚死,以衣器、葬具及从者子妇、偏下妻、奴婢、马牛,物、人一牒,牒百九十七枚。昌家复无有所与,有诏令。谒告地下丞以从事。敢言之。
牍二: 十一月庚午,江陵丞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移地下丞,可令吏以从事。ノ 臧手。
牍三: 郎中五大夫昌母家属当复毋有所与。[10] 184BC
(吕后五年) ④随州孔家坡八号汉墓 一枚木牍 23cm 二年正月壬子朔甲辰(当爲甲辰朔壬子),都乡燕佐戎敢言之:库啬夫辟与奴宜马、取、宜之、益衆,婢益夫、末衆,车一乘,马三匹。
正月壬子,桃侯国丞万移地下丞,受数毋报。 定手[11] 142BC
(汉景帝后元二年)
在内容上,这四份告地策具有惊人的相似性。①和②模仿当时登报户籍和财産的制度,向地下移报户籍和奴婢名数。其中②提及三个地名:江陵,乃大女燕的现居地和死葬之所;新安,则应是大女燕的户籍所在地;安都是燕的出生地。墓主燕希望死后魂归故里安都,故向江陵丞提出申请。次日江陵丞同意了她的申请,幷签发希望安都丞接受燕的户口(名数)而登报户籍。③④的内容相对简单,幷不牵扯迁徙户籍的问题,只是墓主向地下移报衣物器具及奴婢等财物。
在形式上,只有①没有“某手”,文书格式也与其他三份文书不同,没有申请的文书而是只有一件批准文书。其余三件文书中,只有③缺少背面的“某手”。笔者推测这与此两份文书的材质爲竹牍有关。告地策作爲发往阴间的通行证,其模仿现实生活但不一定完全反映现实的原貌。木牍可以双面书写,但竹牍只能单面书写,因此背面的“某手”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存在,因限于材质和告地策的性质而没有表现出来。①虽然只有一件批准的文书,但其文书格式与其他三件文书格式类似。由此可以总结出汉代初期告地策的常用格式爲: 正面:A:时间+人物+文书用语+文书内容+文书用语
B:时间+此地丞+文书用语+地下丞/某手
背面: 某手
与里耶J1⑨1—12号木牍相比较,告地策基本只有A、B两部分,因此将里耶J1⑨1—12号木牍去掉C、D部分如下: A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孝里士伍衷有资钱千三百四十四。」衷戍洞庭郡,不智何县署。●今爲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衷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爲报。已资责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B 四月己酉,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⑨4正面)
  敬手(⑨4背面)
由于“告地书”写完即入葬,则其上所出现的“某手”都是下葬地的本地人无疑,也就是说背面左下角的“某手”必与A或B同一时间存在。这对于解决里耶J1⑨1—12号木牍中“敬”的归属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也就是说“敬手”与A或B同一时间存在,因此我们可以确定“敬”是A和B文书中提到的阳陵县人,而幷非迁陵县人。
但“某手”究竟是与A还是B同一时间存在?其身份究竟是抄手?文件经手人?或负文件责任的签署人?

三 “某手”:抄手还是写手
J1⑨1—12号木牍文件是经过誊写的非原件,给考察带来了诸多困难。值得庆幸的是,在已发表的其他里耶木牍中仍存在一些与上述告地策格式相似的文书。
告地策与里耶文书相比,虽然在格式和内容上极爲相似,但仍有一些区别。在内容上,告地策没有经过邮行,因此无签收和发送记录。在性质和形制上,告地策书写完即入葬且无副件,摆脱了里耶公文书正副本的困扰。在使用主体上,此文件爲普通人民从官府申请下来的通行证,而里耶文书则是官府的存档文件。综合以上三点,笔者将告地策与去掉签发记录的里耶J1⑧157号木牍相比较如下表: 告地策常用格式 A:时间+人物+文书用语+文书内容+文书用语
B:时间+此地丞+文书用语+地下丞/某手
背面: 某手 里耶J1⑧157号木牍 A:」」
」[12]
里耶J1⑧157号木牍公文内容主要有两部分,分写在牍的两面:一面是啓陵乡啬夫报告任命士伍成里之丐、成二人分别担任啓陵乡成里的里典及啓陵乡之邮人,请县令、尉批示。另一面则是县丞的批示及对批示送回的处理。根据J1⑧157号木牍内容可以明确此文书的原件已送往目的地,这件文书爲迁陵县的留档文书。我们可以看出,去掉签发记录的里耶J1⑧157号木牍与告地策在格式上几乎完全一样。
“某手”究竟是与A还是B存续时间相同,这是解决“某手”性质问题的关键。在已发现的里耶木牍中还存在几枚去掉时间记录只有“某手”和A部分的木牍,分别是J1⑧152、J1⑧154、J1⑧158号木牍: 告地策常用格式 正面:时间+人物+文书用语+文书内容+文书用语
时间+此地丞+文书用语+地下丞/某手
背面:      某手 里耶J1⑧152号木牍 A:」
背面: 里耶J1⑧154号木牍 A:卅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言之: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问之,毋当令者。敢言」之。
背面: 圂手
里耶J1⑧158号木牍 A:

里耶J1⑨981号木牍
[13]
由这四件文书去掉时间记录的内容可见,其简文格式与告地策常用格式中的A部分和背面的“某手”格式完全相同。
复原此三件文书的时间记录,观察其笔迹:
J1⑧154号木牍,仅有A部分和背面“二月壬寅,水十一刻[刻]下二,邮人得行”的发送记录,且两部分字迹明显有别,而左下角的圂手字迹与A部分相同。
J1⑧158号木牍,由A部分和背面左侧“四月丙辰旦,守府快行旁”的发送记录组成,根据A部分与“欣手”字形向右下方倾侧而B部分端正平稳来看,前两者字迹较爲一致。
J1⑨981号木牍由A部分和背面左侧“组成。值得注意的是,A部分文书和接受记录两部分中都有“壬”字,同时背面左下角还署有“壬手”。这给了我们直接通过单字进行比较的可能性。三个笔迹如下: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正面A部分)、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背面B部分)、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壬手)
通过三个字笔迹的比较,无疑“壬手”的“壬”与A部分是接近的,而与签收记录部分的大异其趣。
由以上四例可以明显看出A部分与“某手”的存在时间先于B部分。刘瑞和邢义田均以J1⑨1—12号木牍A、B、C三部分字迹一致爲依据认定“敬手”爲抄写文件集汇本的人,笔者认爲这是被里耶副本文书扰乱了“某手”存在的初始时间而得出的错误结论。邢氏认爲:“敬抄完文件后,即在牍背左下角署名。由于敬所抄的是文件的存盘底本,而这些文件是由阳陵县送到迁陵县来的。公文上原来署有阳陵县经手或抄写者的名字儋、纠和堪。敬在抄写来文存档时,将原来公文上署名的儋、堪等,一幷抄录”,也就是说“牍背面左下角的「敬」即是抄写文书主体的人”。邢氏幷未考察A、B、C三部分在文书运营过程中书写的先后问题,事实上“敬手”与A部分的存续时间相同,也是后来连同B、C两部分一起被誊写的。笔者将J1⑨1—12号木牍正面ABC三部分按照字迹的书写状况分爲字形工整与潦草两种类别。字迹工整的木牍爲:2、4、5、6、7、8、9、11号;字形潦草者爲:1、3、10、12号。幷且A、B、C三部分的笔迹、墨色一致,应爲一次抄写。其中潦草部分又可以区别出两个不同的书写习惯。邢义田正是如此分析的,也在注释中提到了一点不安,即“令我较爲不安的是在敬手签署的牍中,J1(9) 1和J1(9)10两件正面的笔迹彼此十分相似, 应出于同一人之手,可是和其它各牍正面的笔迹有较明显的差异。前文曾提到这两牍不论用笔、行款和单字的写法都有不同。例如洞庭的洞字,这两牍都写成三点水,其余各牍都写成类篆字的水部。爲何都是敬的手笔,却有这样的差异?这是因爲由他人代写,仍由敬署名?或有其它原因?不能确定。不过大体上说,在更多材料刊布前,我仍暂时假设它们出自敬之手。”但事实上正是这一点不安推翻了“某手”作爲抄手的论断,我们无法解释爲什麽不同人抄写却署同一人的名字,这至少说明了“敬”与正面ABC三部分的抄写没有关係。
与此同时,J1⑧152号木牍公文书爲迁陵县收到的原始文书[14],倘若将其背面左下角的“处手”理解爲迁陵县的抄手,那麽无法解释收到的原始文书上爲何也有抄写文件集汇本的抄手的名字,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那麽“某手”的身份到底是什麽?
从J1⑨981号木牍的内容上看,此份文书爲田官守敬发来的文书,从签收记录和上文的笔迹分析可知,此文书爲迁陵县收到的原始文书。其中,“遣佐壬操副诣廷”这一句简文值得注意:“佐壬”的“壬”是田官守的佐,而此文书的书写者“壬”也是田官守的下级文吏,同时签收记录中也提到“佐壬以来”,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测这三个“壬”爲同一人,即“壬”是田官守的下级文吏——佐。由此,笔者推断“某手”爲官府中的低级办事员——佐吏,幷非如刘瑞所述爲“政府编制外人员”。
综上,笔者认爲文书背面左下角“某手”的存续时间与A部分文书相同,同时否定了“某手”作爲抄手的可能性,确定了“某手”的身份爲官府中的低级办事员——佐吏,即J1⑨1—12号木牍中的“敬”爲阳陵县司空腾的佐。佐吏俸禄微薄、遵奉律令条文、只对其上级官员负责,着重注意提高公文和具体事务处理能力,负责处理收发文书、製作文书和留存档案等纷繁複杂的公文和具体事务等。
四 文书运营过程的复原
至此,汉初的告地策材料令里耶简牍中“某手”的含义得以明确,进而使得我们对秦代公文书的运营过程更爲清晰,幷可以此窥见秦代地方行政机构运作的具体情况。笔者尝试根据以上论述还原J1⑨1-12号木牍公文书的运营过程爲:
①由阳陵县司空腾的佐“敬”完成文书如图1。
②阳陵县丞的佐吏接收此文书,幷在文书背面左侧记录文书递送人和到达时间及开封者署名,此时的文书如图2。阳陵守丞厨在图2文书上作出批示,幷由佐“儋”抄写完成文书如图3,此文书发往洞庭郡,原文书作爲留档文件。[15]
③洞庭郡未作出批复,因此阳陵守丞欣再次在厨批示后的文书上请求回复,这次的文书由佐“堪”抄写完成如图4,幷再次发往洞庭。
④洞庭收到图4文件,幷在文书背面左侧记录文书递送人和到达时间及开封者署名,此时的文书如图5。一年以后,洞庭尉作出批示,此文书由洞庭郡的佐吏“嘉”完成如图6,幷连同图4文书的副本一起以洞庭司马印封印发送至迁陵县,迁陵县佐吏将图6文书内容以及封泥上的“洞庭司马印”转述至图4文书的副本之上从而形成了我们看到的里耶J1⑨1-12号木牍。
对于④的解析,学者们历来存在争议。邢义田认爲三十五年的文书部分爲迁陵县的抄手“嘉”将存档的底本找出幷补抄所爲,藤田氏的观点是背面的“嘉”是洞庭郡官府中的人物,而出土木牍是由迁陵县的卒吏抄写、保存的一批资料。笔者认爲D部分爲迁陵县书佐在洞庭郡发来文件的基础上转抄而成的,这一设想幷非是凭空臆想的。首先通过上文的推论可知,留档的文书往往是文书的原件,后加有文书的收发记录,而发出的文书则是抄写过的副本文件,其上定没有上一次文书的签收记录(“以次传”情况例外)。也就是说“文书的性格,随着文书处理的不同方式和结果会发生质的变化,即由原始正本文书变成存档留底的副本”。[16]那麽里耶J1⑨1-12号木牍作爲留档的文书而幷没有签收记录,这是很可疑的现象,我们不能说佐吏在收到这12件文书时都漏写了签收记录,这在秦代严密的行政制度中是不可想像的,因此只有一种可能:签收记录存在于另外一件文书当中,佐吏将具有签收记录的文书内容(即图6文书)转写到了这12枚木牍之上。其次使笔者更爲坚信这一推测的根据来自对J1⑨981号木牍的分析。上文已经就笔迹对这份田官守敬发来的文书进行了剖析,这里将对其文书内容做进一步的探讨。田官守敬文书的最后一句是“遣佐壬操副诣廷”,《选释》[17]认爲“副”爲“副本”之意,《里耶秦简校诂》[18]也训“副”爲“副本”,认爲其“指逐、所作记录的副本。”也就是说田官守敬派佐吏壬将逐、所作记录的副本送至县官府。值得注意是J1⑨981号木牍幷不是逐、所作记录的副本,也就是说佐壬带来的文书有两份,一份是逐、所作记录的副本,一份是J1⑨981号木牍的公文书。这与J1⑨1-12号木牍公文书的运营过程中④的情况完全一致。④中图4文书的副本爲阳陵县的报告,图6文书则是洞庭假尉对迁陵县做出的批复,因此D部分幷非嘉手所爲,而是迁陵县的书佐将图6文书转抄在图4文书的副本上而形成的存档文书。
里耶简牍所体现的秦代公文书运营过程中,抄手幷不留名,文书背面左下角的“某手”署名是多件文书中最早一件文书的製作者所爲。因材料和能力所限,笔者尚无法确定这样的文书格式在行政流程中具有什麽样的意义,对此还需继续研究和探讨。
结论
一 汉初告地策的通常形式爲: 正面:A:时间+人物+文书用语+文书内容+文书用语
B:时间+此地丞+文书用语+地下丞/某手
背面:  某手
二 里耶J1⑨1—12号木牍中“敬” 是阳陵县人,而幷非迁陵县和酉阳县人。
三文书背面左下角“某手”的存续时间与A部分文书相同,同时否定了“某手”作爲抄手的可能性,确定了“某手”的身份爲官府中的低级办事员——佐吏,即J1⑨1—12号木牍中的“敬”爲阳陵县司空腾的佐。
四 里耶简牍所体现的秦代公文书运营过程中,抄手幷不留名,文书背面左下角的“某手”署名是多件文书中最早一件文书的製作者所爲。试还原J1⑨1-12号木牍公文书的运营过程爲:
①由阳陵县司空腾的佐“敬”完成文书如图1。
②阳陵县丞的佐吏接收此文书,幷在文书背面左侧记录文书递送人和到达时间及开封者署名,此时的文书如图2。阳陵守丞厨在图2文书上作出批示,幷由佐“儋”抄写完成文书如图3,此文书发往洞庭郡,原文书作爲留档文件。
③洞庭郡未作出批复,因此阳陵守丞欣再次在厨批示后的文书上请求回复,这次的文书由佐“堪”抄写完成如图4,幷再次发往洞庭。
④洞庭收到图4文件,幷在文书背面左侧记录文书递送人和到达时间及开封者署名,此时的文书如图5。一年以后,洞庭尉作出批示,此文书由洞庭郡的佐吏“嘉”完成如图6,幷连同图4文书的副本一起以洞庭司马印封印发送至迁陵县,迁陵县佐吏将图6文书内容以及封泥上的“洞庭司马印”转述至图4文书的副本之上从而形成了我们看到的里耶J1⑨1-12号木牍。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图1 图2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图3 图4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图5    图6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
图7
(编者按:[2]刘瑞:《里耶秦代木牍零拾》,《中国文物报》2003年5月30日第5版。本文所引刘氏观点皆出自此文。
[3]藤田胜久:《里耶秦简和秦代郡县社会》,《爱媛大学法文学部论集》人文学科编,第19号,2005年。本文所引藤田氏观点皆出自此文。
[4]邢义田:《湖南龙山里耶J1(8)157和J1(9)1-12号秦牍的文书构成、笔迹和原档存放形式》,《简帛》(第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10月,第275-296页。原发简帛网,2005年11月4日以及14日连载。本文所引邢氏观点皆出自此文。
[5]林剑鸣:《简牍概述》,陕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87页。
[6]陈直,《汉晋过所通考》,《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
[7]程喜霖,《唐代过所研究》,中华书局,2000年6月。
[8]《江陵凤凰山168号墓》,《考古学报》,1993年第四期。
[9]荆州博物馆:《荆州重要考古发现》,文物出版社,2008年12月。
[10]荆州博物馆:《荆州重要考古发现》,文物出版社,2008年12月。
[1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随州市考古队,《随州孔家坡汉墓简牍》,文物出版社,2006年。
[12]对于县丞的批示部分的释读,学界多有争议,谢桂华先生认爲,此句连同上句,当作:“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爲典,何律令应[广爲疒](应)?尉已除成、匄爲啓陵邮人。”《选释》“应[广爲疒]”作“应”,属下句,作:“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爲啓陵邮人,其以律令。”《札记》说,“应[广爲疒]”是啓陵乡啬夫的名字,又见J1(16)9“启陵乡[应(心为十)]敢言之”,但二者写法略有差异;在此处,“应[广爲疒)”是对啓陵乡啬夫的称谓,后文是对其报告的批覆;连同前后文字,“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广爲疒](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 邢义田提出了“啓陵乡向迁陵县令和县尉徵求同意除任邮人和里典,但代表县府回复的却是县丞”的疑问。马怡(马怡:《里耶秦简选校》,简帛网,2005年11月14日、11月18日、11月24日连载。)则认爲句读应爲同时认爲”“《尉》”指《尉律》。笔者在此采用马怡的观点。
[13]此简文的释读,笔者取自“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9月。”
[14]吕静:《秦代行政文书管理形态之考察——以里耶秦牍性质的讨论爲中心》,简帛网2010年02月22日。
[15]关于这一部分的推测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即与④相同,发出的文书爲两份,一份是司空腾的报告抄件,一份是阳陵守丞厨的批示,背后署名“儋手”,因无实际材料,所以无法如④那样确切得知文书的发送形态,此处参考内蒙古额济纳旗破城子居延甲渠候官遗址出土的东汉《隧长病书》册(如图7)形式予以推测。
[16]吕静:《秦代行政文书管理形态之考察——以里耶秦牍性质的讨论爲中心》,简帛网2010年02月22日。
[1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8-25页。
[18]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9月。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888.html

以上是关于里耶简牍“某手”考——从告地策入手考察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