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首发)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簡4原釋文:
庚民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怫)樂,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敦)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堪)伓(背)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愿),皮(疲)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蔽)齊邦。
在注釋中釋“敦堪背願”為:違背天道的意願。
陳劍先生《談談〈上博五〉的竹分篇拼合與編聯問題》[1]隸作“□民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獵?)樂,篤□伓忨,疲弊齊邦”,而未做進一步的解釋。袁金平先生《讀〈上博(五) 〉劄記三則》以為原考釋所隸“庚”字(袁文以A代表),實從“弁”,讀為“鞭”,“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釋為“虐”,“弁(鞭)民獵樂”意謂豎刁、易牙鞭撲威民,暴虐作樂。[2]
旭昇案:原考釋所隸“庚”字,據照片可摹作“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袁文改釋“弁”,基本可從。此字上從“弁”下從“刃(與從刀同)”,可隸定為“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釋為“鞭”可從,加“刀”以強調其“鞭笞”虐刑之義。不過,把“弁民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樂”釋為“鞭民虐樂”,可能還要加上文獻的旁證,才能更具說服力。
原考釋所隸“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敦)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堪)伓(背)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一句,除了陳劍先生改隸為“篤□伓忨”之外,目前還沒看到有人加以說明。細查原考釋所隸“堪”字,字形作“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與楚系文字“堪”字完全不同,其不得隸為“堪”,至為明顯。分析此字右上方所從“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字,上從“口”,下從“立”,唯“立”之末筆訛為“L”形,“L”形即《說文》卷十二下釋為“匿也,象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曲隱蔽形”之“ㄣ”字,象建築區中一塊隱蔽的區域,“區”、“廷”等字往往從之,與“立”字下部象人所站立之區域取義類似,故楚簡書手可以把“立”字下方寫成“□”形。據此,“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之隸定當可作“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此一字形或從此一字形之字見以下資料:
《包山楚簡》2.41:八月乙未之日,龔夫人之大夫番嬴受期,九月戊申之日不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以廷,阩門又敗。
《包山楚簡》2.48:九月戊申之日,龔夫人之大夫番嬴受期,癸亥之日不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以廷,阩門又敗。
《包山楚簡》2.188:戊寅,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龔夫人之人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包山楚簡》2.256: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一弇。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緇衣》13:齊之以禮,則民有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心。
《包山楚簡》的“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根據文例,都是龔夫人的人,“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二者顯為同字。據此,原考釋隸為“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的這個字似乎可以隸定為“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已往學者對“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字有一些說法,如黃錫全先生《湖北出土商周文字輯證》以為當是“吐”字;李零先生以為“此字疑同‘咠’,而以音近讀為‘恥’(‘咠’是清母緝部字,‘恥’是透母之部字,讀音相近),郭店本作‘歡’,讀為‘勸’,含義有別”[3];趙建偉先生則疑其為“吳”字之訛寫[4];從游鄒濬智則從黃錫全先生“土”、“立”通用之現象,以為楚簡此字當可釋為“呈”字之異體[5]。劉信芳先生釋《包山》256句首字為“澫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讀為“蔓蓲”[6];何有祖先生則以為該字“可分作兩字,第一字從彳、萬、土,可隷作“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第二字圖版作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似可隷定作“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上博《緇衣》13號簡有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與之形同。字似可看作從口、立,構字本義不明,郭店《緇衣》24號簡與之對應的字作“懽(勸)”。包山188號簡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疑當讀為“酄”。”[7]
以上這些說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不過,釋為“吐”、“咠”、“恥”、“吳”、“呈”、“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等放在《上博五》本簡,都不好講。何有祖先生據《郭店》與《上博》的對應,釋《包山》188“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字為“酄”,倒是可以用在《上博五》本簡。考《上博一·緇衣》簡13有“齊之以禮,則民有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心”,同樣內容《郭店·緇衣》簡24作“齊之以禮,則民有懽心”,以我們對《郭店》、《上博》同一內容、同一文句中卻採用不同字形的詮釋經驗,這不同形的兩個字,往往就是同一個字的異體、或者通假字。如果這種對勘法可以成立,那麼《上博一·緇衣》的“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應當就讀為《郭店·緇衣》的“懽”字,雖然我們還解不出“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的構形本義,但是至少可以得出這樣的規律:從“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聲之字就可以和從“雚”聲之字通讀。據此,《上博五》本篇的“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字從“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得聲,當亦可z讀“懽”,即“歡”。如果此說可成立,“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伓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可有三解,其一讀為“篤歡背願”,即“盡情歡樂,背離民願”,惟此說把“願”字解成“民願”,有增字解經之嫌;其二讀為“篤歡倍忨”,即“盡情歡樂,加倍貪求”,《廣雅·釋詁二》:“忨,貪也。”其三讀為“篤歡附忨”,即“盡情歡樂,親附貪頑”。第二、三解都可以說得過去。但第三說有本篇簡3“逖人之伓者七百”,“伓”字釋為“附”的內證支持,釋為齊桓公親附貪頑小人,也和史實比較接近。據此,“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鞭)民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樂(?),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篤)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歡)伓(附)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忨),疲弊齊邦”謂:齊桓公以鞭民為樂(?),盡情歡樂,親附貪頑,使齊邦日益疲弊。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簡7+3原釋文云:
公乃身命祭,有司祭服毋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器必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視),毋內(入)錢器,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犧)牲、珪璧必全,如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伽(加)之
鲍叔牙-《上博五·鲍叔牙与隰朋之谏》“笃欢附忨”解(以)敬。
拙作《〈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毋內錢器”句小考》[8]釋“毋內錢器”為“毋納賤器”。以為傳統文獻把鐘鼎彝器等名之為“重器”,如《孟子·梁惠王下》:“殺其父兄,係累其子弟,毀其宗廟,遷其重器。”賤器疑與此相對,其名雖不見於先秦文獻,僅見於《隋書·卷六·禮儀志》:“薦藉輕物,陶匏賤器。”而且簡文的“賤器”與《隋書·禮儀志》的“賤器”實質內容未必相同,但基本精神是一樣的。即祭祀宗廟,要用最高貴的彝器,不可以用日常生活的實用器來湊數。
劉信芳先生則主依字直解,釋為“祭祀無須衆人入錢納器”[9];彭浩先生則讀“錢器”為“殘器”云:“在由國君主祭或由國家主辦的祭祀中,祭器是由國家(君主)自備,而非假於他人。……祭器必須完好,不要有殘損。《禮記•曲禮上》:“祭服敝則焚之,祭器敝則埋之,龜筴敝則埋之,牲死則埋之。”鄭玄注:“此皆不欲人褻之也。焚之,必已不用;埋之,不知鬼神之所爲。”因此,簡文中的“錢”應讀爲“殘”,“錢器”即“殘器”。“毋內殘器”即殘損之器不用作祭器。”[10]陳偉先生亦主讀“殘器”[11]。
旭昇案:彭先生所論祭器的要求頗有道理,但那是在正常狀況下的正常做法。本篇所稱,齊桓公寵幸佞臣,不以邦家為事,是已經在“不正常狀況”了,如果齊桓公為政一切依禮,鮑叔牙與隰朋就沒有進諫的必要了,所以鮑叔牙與隰朋會要求齊桓公祭祀時“器必蠲潔”,表示當時祭祀常常器不蠲潔;要求“犧牲圭璧,必全如故”,表示當時祭祀犧牲圭璧常常不全,不依舊制。在這種情況之下,有司進行祭祀時,所用祭器當然也會馬馬虎虎,魚目混珠,上下其手。如果這個解釋的方向可行,那麼把“錢器”釋為“賤器”、“殘器”都有可能。但是,“殘器”是一眼就可以看出來的,有司以“殘器”祭祀,恐怕無法達到魚目混珠、上下其手的目的,而為人所視穿。相反的,以賤器冒充貴器,則可以達到魚目混珠、上下其手的目的。
更重要的是,簡文寫的是“毋內錢器”,“內”字不可以忽略。“內”者,由外入內也,那麼它必然是由外納入的祭器,而不會是本來就在宮中的“殘器”。有司以殘器由外入內,拿來祭祀之用,這恐怕是不太可能的。
賤器,並不是指低賤到陶器這麼不堪的地步,而是指把日常用器拿來冒充祭器,或用贗品冒充真品。考古出土陪葬器物中多半是高級精美的器物,但是也有一些器物中放置了食物,顯見得這些器物有可能是同時被當做日用器來使用的。當然,我們也看到一些專門為陪葬所製造的“明器”,製作粗劣,徒具形貌,這或許是“賤器”的一種吧。
至於以贗品冒充真品,典籍上也有類的記載,《韓非子·說林下》:
齊伐魯,索讒鼎,魯以其贗往。齊人曰:“贗也。”魯人曰:“真也。”齊曰:“使樂正子春來,吾將聽子。”魯君請樂正子春,樂正子春曰:“胡不以其真往也。”君曰:“我愛之。”答曰:“臣亦愛臣之信。”
這是先秦典籍明明白白記載著的,魯君以贗器冒充真器送給齊國。可以想見,這樣的贗器是絕對可以亂真的,但是實際的價值還是和真器不一樣,這種贗器當然也是“賤器”。同樣情況在後世也可以看得到,臺北、北京故宮博物院收藏的應該是皇室的精品吧,但是眾所周知的,備受寵幸的大臣也往往以仿製品進呈皇帝,而把真品自己留下。先秦銅器的情況應該也是類似這麼複雜多樣,真贗雜存。“毋納賤器”的“賤器”有很多可能,但是,它應該和“貴器”相對,這種思考應該還不失為一個可行的方向。
如果齊桓公荒怠朝政,對祭祀時有司器不蠲潔、犧牲圭璧不全、祭服殘破綴補[12]都視而不見,那麼有司在添補祭器時,“內”之以日常用器或贗器,似乎也不是不可能的。
(编者按:[1]陳劍《談談〈上博五〉的竹分篇拼合與編聯問題》,武漢大學簡帛網2006年2月19日首發。
[2]袁金平《讀〈上博(五)〉劄記三則》,武漢大學簡帛網2006年2月26日首發。如依此解,“獵”字釋為“虐”,文義不順,似可直接釋為“取”。“鞭民獵樂”謂“鞭民取樂”、“鞭民為樂”。
[3]李零《上博楚簡三篇校讀記》,[臺北]萬卷樓2002年3月,第55頁。
[4]趙建偉《“民有娛心”與“民有順心”說》,簡帛研究2003年8月30日。
[5]鄒濬智〈《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緇衣》研究〉,台灣師範大學國文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6月。
[6]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臺北]藝文印書館2003年1月,第258、261頁。
[7]何有祖《包山楚簡試釋九則》,武漢大學簡帛網2005年12月15日。
[8]拙作《〈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毋內錢器”句小考》,武漢大學簡帛網2006年2月23日首發。
[9]劉信芳《上博藏五試解七則》,武漢大學簡帛網2006年3月1日。
[10]彭浩《“錢器”小議》,武漢大學簡帛網2006年3月1日。
[11]陳偉《〈鲍叔牙与隰朋之谏〉零识(续)》,武漢大學簡帛網2006年3月5日。
[12]前揭陳偉《〈鮑叔牙與隰朋之諫〉零識(續)》一文所主。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5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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