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秦汉之际国家结构的演变—兼谈张家山汉简中汉与诸侯王国的关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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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秦汉之际国家结构的演变—兼谈张家山汉简中汉与诸侯王国的关系(下)


卜宪群
张家山汉简中所反映的汉与诸侯王国关系辨析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中记载了汉初国家对诸侯王国防范的有关具体措施。《二年律令》系吕后时期的法律文书,而《奏谳书》案件则大都有明确的时间,均可以作为我们分析的依据。前揭臧知非文对简文中所反映的汉对诸侯王国防范措施的具体实施状况做了详细论证,此不赘述。结合臧文,我们可以对汉初国家与诸侯王国的关系形成如下认识:
第一,在与诸侯国的边界地区设置军事防御系统,防止诸侯国的侵扰。对防守不力,乃至谋反、投降者,施以严厉的法律惩处。 第二,禁止诸侯国在汉直接控制的地区诱人口,以及从事间谍活动,违者处以酷刑。第三,严格关防,制定详细的法律制度禁止随意出入关、津、塞(包括官吏),以各种方式防止汉民流入诸侯国,各级官吏管理不善者将受法律严惩。第四,禁止汉民与诸侯国人、诸侯国人之间相互婚姻。第五,禁止重要物资,如马、黄金、铜等流入诸侯国。第六,这些法律的制定大都以“制诏”的形式颁布,以及具体案件发生后需要奏谳方能裁定,说明汉对如何处理与诸侯国的关系高度重视,但政策还在发展变化之中。
张家山简提供了比以往更为细致的汉与诸侯王国关系的实例,也引起了学者们对汉初国家结构问题的重新思考。[94]因此,辨析清楚张家山简中汉与诸侯王国关系的性质,对于我们理解汉初的国家结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需要看到的是,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汉与王国关系紧张、对立问题在既往文献材料中也有若干线索。例如,在与诸侯国接壤的边境地区设立关防等防御系统,据贾谊的记载可能秦代即如此。《新书·过秦下》云:“秦并兼诸侯山东三十余郡,修津关,据险塞,善甲兵而守之。”汉继续了这个政策。《新书·壹通》云:“所谓建武关、函谷、临晋关者,大抵为备山东诸侯也。天下之制在陛下,今大诸侯多其力,因建关而备之。”司马迁还记载了汉初不少人提出的应对战国时期东方诸侯所控制地区应当有所防备的思想,这种防备东方诸侯的思想甚至是刘邦迁都关中的根本原因之一[95]。《史记·留侯世家》载张良云:“夫关中左殽函,右陇蜀,沃野千里,南有巴蜀之饶,北有胡苑之利,阻三面而守,独以一面东制诸侯。”《史记·刘敬列传》云:“且夫秦地被山带河,四塞以为固,卒然有急,百万之众可具也。因秦之固,资甚美膏腴之地,此所谓天府者也。陛下入关而都之,山东虽乱,秦之故地可全而有也。夫与人斗,不搤其亢,拊其背,未能全其胜也。今陛下入关而都,案秦之故地,此亦搤天下之亢而拊其背也。”又同传云:“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之族,宗强,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高枕而卧也。”文献不仅反映出汉对昔日东方诸侯国所在地区社会异动势力的忧虑,也反映出新立王国在边界上对汉郡加强军事提防的事例。《史记·黥布列传》云高帝十一年:“夏,汉诛梁王彭越,醢之,……淮南王方猎,见醢,因大恐,阴令人部聚兵,候伺旁郡警急。”“旁郡”,应是指在汉直接控制郡的边界警备。这种相互提防,当然牵涉到军事防御系统的建设。简文中关于汉限制诸侯王国从外部获得人力、物力资源的记载,文献中也可寻见踪影。如《新书·壹通》云:“所谓禁游宦诸侯及无得出马关者,岂不曰诸侯得众则权益重,其国众车骑则力益多。故明为之法,无资诸侯。……岂若一定地制,令诸侯之民人骑二马不足以为患,益以万夫不足以为害。今不定大理,数起禁,不服人心。”“数起禁”,即指汉不断制定限制人口、重要物资等流往诸侯国所采取的法律措施,贾谊指出这种禁令“不服人心”,耐人寻味。又《史记·吴王濞列传》载:“他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讼共禁弗予”,同传晁错列举刘濞的罪状之一是“诱天下亡人,谋作乱”,文帝时令薄昭责让淮南厉王长书中云:“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96]”,景帝制诏列吴国之罪“诱受天下亡命罪人”[97]等等,都是汉国家从法律上禁止汉民、禁止重要物资流往诸侯国这一政策具有连续性的明证。简文中将汉直接统治区域的人民称为“汉民”,从而与诸侯国人相区别,在文献中也有间接反映。如《汉书·荆燕吴传》中有“汉兵”、“吴兵”、“楚兵”、“齐人”等称呼,正是诸侯王国人与汉直辖地人在称呼上有身份区别的表现。尽管文献和汉简大体可以互证,但相较文献来说,张家山汉简的内容无疑更加具体。
我们认为,张家山汉简中有关汉与诸侯王国关系的法律是汉帝国建立后为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而控制分裂割据势力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的一部分。它所包含的实质内容,不仅针对同姓诸侯王,而且也是针对异姓诸侯王、昔日六国旧贵族、豪强的。因此,正确判断张家山汉简中所反映的汉与诸侯王国关系的性质,必须对汉初中央与地方矛盾关系的特点认真加以分析。
细检简帛与史籍,汉初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是围绕着三个层次展开的。第一个层次是汉与诸侯国所在地域旧势力的矛盾,这种矛盾虽然与诸侯国有关,但并不能将其与诸侯王国的矛盾等同。我们知道,汉初无论是异姓王的分封还是同姓王的分封,乃至自身所直接控制的地区,大体是按照战国政治地理、自然地理来划分的。汉国家分封诸侯王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控制这些地区自战国以来的社会异动势力。如刘邦以“齐王韩信习楚风俗,徙为楚王”,彭越“勤劳魏民”而为梁王[98],韩信“因请立张耳为赵王,以镇抚其国。汉王许之,乃立张耳为赵王”[99],以及刘邦将已建立郡县制的齐地又复为国,无疑都是对这些地区旧势力力量强大的担忧。前述刘敬等所云“东有六国之族,宗强,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高枕而卧也”,就是实际情况反映。刘邦在政权相对稳定后,对诸侯国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迁徙其土地上的强宗、贵族至关中。《汉书·高帝纪》高祖九年十一月:“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史记·刘敬列传》载刘敬云:“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居关中。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上曰:善。乃使刘敬徙所言关中十余万口。”《汉书·地理志》:“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盖亦以强干弱枝,非独以奉山园也。”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临菑狱史阑案,就具体反映了汉初在迁徙齐国大族田氏女子南的过程中所引发的一桩难以判决的案子。史书还记载了不少汉初由六国地区徙往关中者的实例:《汉书·冯唐传》:“(唐)祖父赵人也,父徙代。汉兴徙安陵。”《车千秋传》:“其先齐诸田徙长陵。”师古曰:“刘敬所言徙关东大族者。”《萧望之传》:“(望之)东海兰陵人,徙杜陵。”《田延年传》:“先齐诸田也,徙阳陵。”《魏相传》云魏相之先人自济阴定陶徙平陵。《黄霸传》云霸之先人:“以豪杰役使徙云陵。”《后汉书·廉范传》云范“赵将廉颇之后也。汉兴,以廉氏豪宗,自苦陉徙焉。”这些均说明与秦一样,旧的战国列国政治势力以及所谓“豪猾之民”[100],是汉帝国建立后所要防范的重要对象,是汉初中央集权控制地方分裂势力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汉与他们的矛盾与诸侯国无关。
第二个层次是汉初中央政府与异姓诸侯王国在政治、军事上控制与被控制的矛盾。异姓诸侯王是汉初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与宗法血缘关系下的同姓诸侯王性质有别。史云异姓诸侯王:“见疑强大,怀不自安,事穷势迫,卒谋叛逆”[101],说明汉中央政府在分封他们伊始彼此就存在着高度的戒备心理,从而注定了汉与异姓诸侯王国的关系是一种十分紧张、对立的关系。史籍中亦反映一二。如《汉书·韩信传》云:“信初之国,行县邑,陈兵出入。”《汉书·黥布传》:“(黥布)阴令人部聚兵,候伺旁郡警急。” 在剿灭异姓诸侯王这一接近战争状态的过程中,以法令的形式明确中央政府的态度更是十分必要的。《汉书·高帝纪》载陈豨反时,高祖令“诸县坚守不降反寇者,复租赋三岁。”因此,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中:“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来诱及为间者,磔”,以及《二年律令·捕律》中“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钱万,有(又)行其购”等明显具有敌对状况的法律规定,应当是异姓诸侯王与中央关系紧张、对立情况的延续,甚至这些法律可能就是在那个时期制定而延续至吕后时期的。
第三个层次是汉初中央政府与同姓诸侯王国的矛盾。在消灭异姓诸侯王过程中产生的同姓诸侯王虽然出自于刘邦的主动分封,并且被分封者与刘邦有着宗法血缘关系,但王国毕竟不同于郡县,掌握一方军政大权的诸侯王国,终究要与中央集权产生离心力,这是体制本身所决定的。不过,我们并不能认为汉在分封同姓诸侯王伊始就存在着十分尖锐、对立的矛盾,而应当看到其中的发展变化过程。[102]汉与诸侯王国存在着的矛盾首先表现在尊卑等级上。贾谊在《新书·等齐》、《阶级》、《服疑》等篇以及《史》、《汉》等史书中,对诸侯王国“宫室百官,同制京师”、“尊无异等”等状况表示出的深深忧虑,就是典型反映。但这种尊卑等级上的矛盾还不能影响中央政府对他们的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虽然官制形式上二者尊等,但汉对诸侯王国仍有政治上的支配权。其次,从高祖晚年至文帝时,汉与诸侯王国的矛盾又有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中央政府如何控制王国势力逐步强大的问题上。王国势力的强大既表现在政治上,也表现在经济上。从政治上看,高祖以后能够控制诸侯王国局面的傅、相逐步减少,中央官僚出于种种担忧而不愿在王国任职,从而使诸侯王在政治上有了充分的发展机会。[103]史云文帝时吴“岁时存问茂材,赏赐闾里。它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颂共禁不与。如此者三十余年,以故能使其众。” [104]齐国在这一时期政治上亦有企图,如诸吕之乱时,“朱虚侯、东牟侯欲从中与大臣为内应,以诛诸吕,因立齐王为帝”[105],《新书·宗首》云:“今或亲弟谋为东帝”。同书《亲疏危乱》云:“诸侯王虽名为人臣,实皆有布衣昆弟之心,虑无不帝制而天子自为者。擅爵人,赦死罪。甚者或戴黄屋。汉法非立,汉令非行也”,更是诸侯王普遍真实心态的写照。从经济上看,王国所在地区大都是经济发达地区,诸侯王又几乎拥有王国土地上的一切经济收入。合法与非法的经济建设使诸侯王国力量迅速增长。如惠帝、高后时刘濞在吴“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东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106]。为了控制因经济上的发展而与中央产生的对立,汉采取各种措施限制王国经济的发展。张家山汉简中对诸侯国的高度提防,对流亡人口的限制,对津关塞出入的严格控制,也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在其中。最后,文帝末年至景帝时,由于中央政府对其抑制力度的迅速加大,使汉与诸侯王国的矛盾最终演化为军事冲突。[107]景帝采取果断措施,于前三年平定七国之乱,基本解决了同姓诸侯王国割据一方的问题。
上述三种矛盾中,与六国旧贵族、宗法豪强的矛盾属于国家与社会异动势力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不仅存在于汉初,也存在于其他历史时期,它反映的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与异姓诸侯王和同姓诸侯王的矛盾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割据势力之间的矛盾。汉政府对异姓诸侯王国的设立与消灭,对同姓诸侯王国的设立、限制和逐步削弱,都是统一国家内部不断调整政治、行政结构的产物。诸侯王国的设立是对秦亡以后社会复杂化局面正确处理的结果,诸侯王国的消灭与削弱又顺应了战国以来社会趋向统一的大趋势。它与中国历史上其他时期中央集权与地方分裂割据势力矛盾关系的基本特点是一致的。因而不能将其视为超越中央与地方关系之上的所谓国与国的关系。
五、 结论
国家结构不是统治阶级任意选择的结果,它是特定时期的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产物,是一种合力的结果。[108]春秋战国之际,不同于宗法血缘贵族等级分封制的新的郡县制国家结构形式产生,战国后期的列国大体都是建立在这种新的国家结构之上的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战国列国纷争和社会经济文化日益交流频繁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要求愈益强烈。秦的统一就是这种客观潮流的产物。但是,秦所建立的这种高度单一的国家结构忽视了战国以来各地区社会经济文化仍存在巨大差异的客观现实,加上其统治政策的偏差,使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迅速激化。秦的统一只存在短短的十五年,统一国家的观念远未深入人心。在秦亡之后极短时间内战国列国的复活,使统一的国家观念崩溃,统一的国家结构迅速瓦解,历史出现了向战国复归的局面。
刘邦及其集团自入关中后,在国家结构的建设上就已明确了承秦制。但是,承秦制而再建统一帝国的道路又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在国家结构建设上,汉不得不面对秦亡以来六国后的复国以及陈涉、项羽的分封,面对强大的“霸天下”的楚国家结构的存在,面对战国历史发展的巨大惯性影响。因此,汉采取了变通的郡国并行的国家结构形式,这种国家结构形式符合了汉初历史与现实的客观状况。汉初社会经济残破,地方割据势力强大,中央集权有限,因此,统治阶级在与分裂势力作顽强斗争的同时,也要求“郡国自拊循其民”,推行黄老无为而治的国家意识形态,给予包括郡国在内的地方政府较大的自主权,为缓和汉初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奠定了政治基础。事实证明汉初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是正确的,对于汉初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109]
国家结构是动态的、变化的。自战国以来,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而郡国并行的国家结构毕竟不能长久地满足汉帝国国家政治与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于是,在调整、限制、打击王国势力的过程中,郡县制逐步成为汉国家结构的主体。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汉武帝从政治、经济、文化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大为加强。可以说,国家结构的调整与完善,是武帝时代汉帝国强盛的政治基础。



[1] 王松、王邦佐主编:《政治学》,第46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
[2] 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第241页,群众出版社,1988年。
[3] 关于春秋至战国的国家形态演变,许倬云在《东周到秦汉:国家形态的发展》(载《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一文中有不少精辟的论述,如他认为:“春秋时代的列国,并不是国家的初型,而是西周国家瓦解后的残余。”春秋列国间的战争和内部冲突,使“……西周瓦解后列国不完整的国家功能及结构,转变为完整的主权国家。”战国时代则“循着同一方向发展,……转变为充分具体的国家。”但也有不同看法,谢维扬在《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一书中认为:“就中国战国时期国家形态而言,它已经同典型的周朝国家制度有了巨大的不同。但是战国时期也还没有产生真正成熟类型的国家制度,这种制度还在形成中。”(第460页)
[4] 例如,臧知非在《张家山汉简所见汉初中央与诸侯王国关系论略》一文中指出:“自20世纪以来所有的秦汉史论著在论及西汉行政体制变革时,都谓刘邦的分封是把秦朝的郡县单轨制变为郡县和分封双轨制,把分封制下的王国和侯国与郡、县并立,封国和郡县同是中央集权政体下的行政单位。……现在是修正以往认识的时候了。”(《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10辑,第314页。)按:对汉初国家行政体制的认识并非如臧先生所云自20世纪以来完全一致,如李开元在《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一书中就提出:“西汉初年,其时代特征,乃是类似战国后期的后战国时代,其郡国制之王国,并非一级政区,而是和汉并立的独立王国。”(三联书店,第251页。2000年)此外,陈苏镇对汉初国家行政体制也从侧面提出过质疑,如他说:“文帝之前可能没有要求内诸侯用汉法的明确规定,即使有也必定形同虚设。”(《汉代政治与〈春秋〉学》,第88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不用汉法,当然也意味着王国与郡县和中央集权关系的不同。
[5] 《史记·秦始皇本纪》。
[6]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第26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
[7] 我们注意到,李斯和秦始皇反驳王绾和淳于越等人观点时所引用的论证材料虽牵涉到周制,但不实行分封的真正理由仍是战国纷争给天下造成痛苦的历史事实。
[8] 关于这一点,陈苏镇在《汉代政治与〈春秋〉学》一书第一章中有系统的论述。胡宝国在《汉唐间史学的发展》一书中说:“政治上结束战国是在秦代,而从文化上看,战国还远未结束。” (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15页。)
[9] 关于秦汉之际呈现出战国历史的特征古今史家都有论述,如《史记·吕太后本纪》太史公曰:“孝惠皇帝、高后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这是把秦汉之际的历史径称为“战国”。贾谊在《过秦论》中说:“秦离战国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其所以取之也。”这也表示秦的历史是战国历史的延续。今人田余庆在《说张楚》一文中再次强调了这个特点,他认为秦楚汉间的国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战国时代国际关系的重演与发展。(参见《秦汉魏晋史探微》,中华书局,1993年)此外,李开元和陈苏镇分别在《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和《汉代政治与〈春秋〉学》二书中对这一问题有深刻的阐述。
[10] 前揭李开元著,第75页。
[11] 《史记·项羽本纪》。
[12] 关于秦汉之际楚制的复兴与影响请参阅田余庆:《说张楚》,《历史研究》1989年第2期。卜宪群:《秦制、楚制与汉制》,《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
[13] 《汉书·项籍传》。
[14] 《汉书·项籍传》。
[15] 《史记·项羽本纪》。
[16] 《汉书·项籍传》。
[17] 《史记·高祖本纪》。
[18] 《史记·陈涉世家》。
[19] 《史记·陈涉世家》。
[20] 《史记·秦始皇本纪》。
[21] 《史记·陈涉世家》。
[22] 《史记·项羽本纪》。
[23] 《史记·田儋列传》。
[24] 《史记·陈涉世家》。
[25] 《史记·韩信卢绾列传》。
[26] 参见《说张楚》。
[27] 《史记·陈涉世家》。
[28] 据《史记·陈涉世家》,陈涉密谋起兵的号召之一是“诈称公子扶苏”,但陈涉后来并未坚持这一号召。
[29] 李开元在将胡亥、襄强、韩广皆归入“陈涉复国建王期”,其实都与陈涉政权无关。又秦去帝号称王者并非胡亥,而是子婴。(参见前揭著第78页,三联书店,2000年。)
[30] 《史记·张耳陈余列传》。
[31] 《史记·陈涉世家》。
[32] 《史记·项羽本纪》。同书《高祖本纪》云:“及项羽杀宋义,代为上将军,诸将黥布皆属,破秦将王离军,降章邯,诸侯皆附。”又同书《黥布列传》云:“楚兵常胜,功冠诸侯。诸侯兵皆以服属楚者,以布数以少败众也。”均是证明钜鹿之战后楚对其他诸侯的军事支配权。
[33] 按:秦末由于六国后的复国,“帝制”出现危机,但恢复帝制的企图仍然未绝,如张耳、陈余劝陈涉称帝,项羽尊怀王为帝,又《史记·黥布列传》云布曰:“欲为帝耳。”这些都是刘邦恢复帝制的基础。究其根本,乃是战国以来,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帝制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
[34] 吴非在《楚汉帝月表》中立《楚义帝本纪》,亦云:“楚义帝者,以诸侯推尊为共主,而奉命由王称帝,故义之”。孙德谦等在读《楚汉帝月表》后《跋》中,对怀王(义帝)为天下共主之事实多有论证,可参看。(文载梁玉绳等撰《史记汉书诸表订补十种》上册,中华书局,1982年。)
[35] 田余庆在《说张楚》一文中云:“项羽不会自安于称楚王而长久地与诸侯王并立,不会眼看着业已空出的帝位而毫不动心。所以他除了在分封诸侯王中隐伏心机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动作。第一步,他把楚怀王升格为楚义帝,以楚帝代替秦帝的法统地位,并就此承认帝业的合法性。……。” (《秦汉魏晋史探微》,第27页,中华书局,2004年。)按,田先生对项羽的心态以及秦、楚帝法统的交替分析都十分精辟。但项羽是尊怀王为义帝在前,分封诸侯王在后,不是相反。
[36] 《史记·黥布列传》载汉三年刘邦败于彭城,欲劝说九江王英布“发兵倍楚”,随何至淮南曰:“汉王使臣敬进书大王御者,竊怪大王与楚何亲也。淮南王曰:寡人北乡而臣事之。随何曰:大王与项王俱列为诸侯,北乡而臣事之,必以楚为强,可以托国也。”淮南王说“臣事之”,是指他的王国是由楚分封而来的,故应当臣属于楚。随何认为,英布与项羽俱列为诸侯,地位是平等的,英布之所以对楚称臣并不是因为他们之间有君臣关系,而是因为实力上的强弱关系。其实随何是故意混淆了楚义帝生前死后楚帝国的国家概念的变化。项羽杀义帝、虚帝位,而自己又没有取而代之,历史又恢复到列国并列,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的局面。但实际上,项羽之所以能够“霸天下而臣诸侯”既有楚帝在法统上处于诸侯王之上的因素,又有项羽军事实力上的因素。
[37] 《史记·秦楚之际月表》。
[38] 《史记·高祖本纪》。
[39] 《史记·淮阴侯列传》。
[40] 李开元认为:“项羽封王之原则是军功封王”,“他是否定血缘世袭之贵族王政原则而采用了平民王政的军功原则的。”(参见前揭著第86页。)其实,军功绝非项羽分封的惟一原则,典型者如刘邦被封为汉王就不是按照军功原则来分封的。又司马欣是“尝有德于项梁”而被封为塞王的。史书关于项羽不能因功分封而失天下的记载甚多,无需列举,且都是当时人的看法,也证明李氏“军功封王”的观点不完全符合史实。关于“平民王政”的提法也有欠妥之处,有关评述详见卜宪群《评〈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载《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2期)。
[41] 《汉书·萧何传》。
[42] 《史记·项羽本纪》。
[43] 《史记·韩信卢绾列传》。
[44] 《史记·淮阴侯列传》。
[45] 史书记载刘邦东进是争天下,如《汉书·韩信传》云:“必欲争天下”,“今东乡争权天下”云云,都是指与楚争天下。
[46] 《史记·项羽本纪》。
[47] 《史记·高祖本纪》。
[48] 史书曲折反映了怀王与项氏之间不和谐的关系,《史记·项羽本纪》云怀王立后,以陈婴为楚上柱国,后以共敖为柱国。楚徙彭城后,怀王“并项羽、吕臣军自将之。以吕臣为司徒,以其父吕青为令尹。以沛公为砀郡长,封武安侯,将砀郡兵”,置宋义“为上将军”,似乎没有给项氏在中央留下任何重要职位,项梁为武信君史云“自立”,均说明非怀王所立,怀王对项氏有所防范。
[49] 李开元对项羽分封的特点也有较透彻的分析,参见前揭其著第107页。
[50]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第214、220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
[51] 史籍,如《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在记载汉初功臣时许多都有一个“入汉”时间与入汉前后职务变化的问题,如蔡寅“以魏太仆三年初从”,卢卿“以齐将汉王四年从淮阴侯起无盐”,陈平“以故楚都尉,汉王二年初从修武”,丁复“以赵将从起邺,至霸上,为楼烦将,入汉”,冯解“以代太尉汉王三年降,为雁门守”。但《史记》不立“秦齐”、“秦赵”、“秦魏”之际月表而独立《秦楚之际月表》,显然是把他们包括在楚的时代范围内。所谓“楚时”、“故楚”都是以楚作为这个时代的标志。班固云“楚汉之际,豪杰相王”(《汉书·魏豹田儋韩王信传》赞)也是以楚作为汉建立前国家地位的象征。
[52] 参见奚广庆主编:《政治学概论》(修订本),第4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53] 参见前注李开元、臧知非文。
[54] 李开元认为刘邦集团“脱离楚国政权,接受分封,建立汉王国,由楚国的地方政权发展成为独立的国家政权”(参见前揭其著第247页)。作者从法统的角度将汉国家的起源划分为四个阶段:即群盗集团阶段,楚国的沛县和砀郡政权阶段,汉王国独立国家政权建立的阶段,汉帝国政权建立阶段。但他认为“刘邦集团根据怀王之约接受了秦王国的法统”,并建立独立国家政权的观点我们并不同意。接受分封的汉王国是楚帝国“霸天下”国家中的一部分,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国家政权。至于刘邦接受“秦王国的法统”更没有事实的依据,“怀王之约”并没有实现,即便实现,战国以来楚秦关系的对立,也决定怀王不可能恢复秦的法统。刘邦依据秦之故地与楚争夺天下,改承秦制是事实,但与秦法统没有关系。
[55] 《汉书·萧何传》。
[56] 《汉书·地理志》中有关于刘邦所置郡的记载。同《志》云:“汉兴,以其郡(太)大,……故自高祖增二十六。”
[57] 《史记·魏豹彭越列传》。集解引高祖本纪曰:“置三郡,河东、太原、上党。”
[58] 参见《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第37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
[59] 如《汉书·萧何传》载何为丞相“留收巴蜀,填抚谕告,使给军食。汉二年,汉王与诸侯击楚,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辄奏,……计户转漕给军。”这些地区都是汉设郡县管理的地区。
[60] 《史记·魏豹彭越列传》载魏豹云:“今汉王慢而侮人,骂詈诸侯群臣如骂奴耳,非有上下礼节也。”这是指“魏王豹以国属焉(汉)”后的汉魏关系是上下之间的关系。其他诸侯也应如此。
[61] 李开元云:“汉之异姓诸侯王国相,同项羽时一样,也是由各王自置的。”(参见前揭书第111页。)但是细检史籍,这个原则并不是普遍的。如彭越、韩信、陈豨都是由汉在异姓诸侯王国所设的相国。又《史记·曹相国世家》云:“韩信为齐王,引兵诣陈,与汉王共破项羽,而参留平齐未服者。……韩信徙为楚王,齐为郡。参归汉相印。”此证明曹参也是汉在异姓诸侯国所置的相。.
[62] 《史记·韩信卢绾列传》
[63] 汉初与汉具有国与国并立关系特点的有南越。史称南越王赵佗“乃乘黄屋左纛,称制,与中国侔”,但陆贾出使南越后,赵佗“去帝制黄屋左纛”(《史记·南越列传》),并且“称臣奉汉约”(《史记·郦生陆贾列传》)后,南越与汉变成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所谓国与国的并立关系是两个地位相等的中央政权之间的关系,在古代中国,其表现之一是称帝,建立帝制。如淮南王谋反时,刘邦“遥谓布曰:‘何苦而反?’布曰:‘欲为帝耳。’”(《史记·黥布列传》)黥布欲称帝,即打破了汉与淮南王国之间的政治统属关系,变成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这是汉所不能容忍的。
[64] 参见前揭李开元书第4章第三节。
[65] 关于异姓诸侯王的分封原因,前揭陈苏镇著第一章《西汉再建帝业的道路》中有十分细致的分析,值得一读。
[66] 《汉书·诸侯王表》序。
[67] 九个诸侯王是将荆、吴合而为一,如果将其分开则为十国。
[68] 前揭李开元著,第91页。
[69] 前揭柳春藩著,第43页。
[70] 参见卜宪群:《评〈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2期。
[71] 《史记·淮阴侯列传》。
[72] 据《史记·田儋列传》记载,刘邦还企图召田横从海岛归来立为王,虽未明确以其为齐王,但极可能也是出于安定齐地、重立齐王的考虑。由于田横的自杀使我们没有能够看清刘邦的全部用意。参见前揭陈苏镇著第78--79页。
[73] 《汉书·高五王传》。注引孟康曰:“此时流移,故使齐言者还齐也。”师古曰:“欲其国大,故多封之。”
[74] 《汉书·高帝纪》。
[75] 《汉书·高帝纪》。
[76] 参见《汉书·周昌传》。
[77] 《史记·吕太后本纪》。
[78] 《汉书·高后纪》云:“上将军禄、相国产专兵秉政,自知背高皇帝约,恐为大臣诸侯王所诛,因谋作乱。时悼惠王子朱虚侯章在京师,以禄女为妇,知其谋,乃使人告兄齐王,令发兵西。……以诛诸吕。”
[79] 王云度先生在《秦汉时期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秦汉史论丛》第四辑,西北大学出版社,1984年)一文中认为:“汉初的分封不是历史出现了局部的倒退,而是促进了历史发展。”
[80] 参见前揭柳春藩著第49-50页。又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未刊稿)一文也认为,诸侯王国“其审判断狱依据的法律还是统一的,是要奉行汉中央政府颁布的法令的。”
[81] 《汉书·高帝纪》十一年诏中的有关规定就是由“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酂侯下诸侯王”的。这表明诸侯王国是汉国家行政序列中的一个等级。
[82] 如高帝五年“诏诸侯王视有功者立以为燕王。”六年“韩王信等奏请……立刘贾为荆王,……交为楚王。”十年“令诸侯王皆立太上皇庙于国都。”十二年“诏诸侯王议可立为燕王者。”(《汉书·高帝纪》)惠帝元年“令郡诸侯王立高庙。”三年“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汉书·惠帝纪》)文帝前十五年春“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汉书·文帝纪》)
[83] 参见《汉书》本纪及《吴王刘濞传》。
[84]吴荣曾先生在《西汉王国官制考实》(《先秦两汉史研究》,中华书局1995年)一文中,通过对王国傅、相、内史、御史大夫等职官职能、地位详细论证后指出,中央职官与王国不仅“绝非完全一致”,甚至还有很大的不同。这个看法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85] 参见《汉书·韩王信传》。
[86] 《汉书·周昌传》。注引师古曰:“是时尊右而卑左,故谓贬秩位为左迁。”据此,王国相与不仅与汉丞相秩不同,而且与御史大夫秩亦不同。
[87] 《汉书·贾谊传》。
[88] 《史记·曹相国世家》。
[89] 参见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王国官吏”条。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
[90] 《汉书·景帝纪》。
[91] 《史记·孝景本纪》。
[92] 《汉书·景帝纪》。
[93] 《汉书·景帝纪》,《汉书·百官公卿表》。
[94]汉初诸侯王国是汉国家结构中的一部分,还是独立于汉国家结构之外的主权国家,学者们见仁见智。大体说来,20世纪的史学家虽然从各个侧面强调了汉初诸侯王势力之强,但基本都认为王国是汉地方行政制度中的一部分,汉代实行的是郡国并行制,这方面的论证很多,无需例举。但亦有新的看法,如前揭臧知非文认为:“在七国之乱以前,无论在主观认识上,还是在制度上,诸侯王国与朝廷都是国与国的关系,或者说是特殊的国与国的关系,而不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又前揭李开元著作中虽然承认汉朝对于诸侯王国有“政治主导权”,“汉帝国之立法权和外交权在于汉朝”,诸侯王要奉行汉法,但他仍然强调汉王朝是一个“联合帝国”,是“一个握有政治主导权的国家支配复数国家的政治状态”,因而诸侯王国是“具有行政、国防、司法等自主权的独立国家”。既然是“独立国家”,“国与国的关系”,那么他们就不是汉国家结构中的一部分了。
[95] 参见前揭陈苏镇著第73页。
[96] 《汉书·淮南厉王长传》。
[97] 《汉书·荆燕吴传》。
[98] 《汉书·高祖本纪》。
[99] 《史记·淮阴侯列传》。
[100] 《后汉书·酷吏列传》。
[101] 《汉书·韩彭英卢吴传》赞。
[102] 《汉书·高帝纪》汉高祖在五年诏中云:“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汉书·高五王传》云高祖六年立齐王刘肥时:“诸民能齐言者皆与齐”,注引孟康曰:“此时流移,故使齐言者还齐也。”师古曰:“欲其国大,故多封之。”这两则材料至少说明汉高祖五、六年时对诸侯国的人口限制政策并不严密,与《奏谳书》十年案中反映的中央与地方情况有别。
[103]《新书·宗首》云:“今或亲弟谋为东帝,亲兄之子西向而击,今吴又见告矣。天子春秋鼎盛,行义未过,德泽有加焉。……然而天下少安者,何也?大国之王幼在怀衽,汉所置傅相方握其事。数年之后,诸侯王大抵皆冠,血气方刚,汉之所置傅归休而不肯仕,汉所置相称病而赐罢。彼自丞尉以上遍置其私人。”
[104] 《汉书·荆燕吴传》。
[105] 《汉书·高五王传》。
[106] 《汉书·荆燕吴传》。
[107]文帝以诸侯王入承大统,他的王国政策值得注意。《汉书·文帝纪》云文帝将:“吕氏所夺齐楚地皆归之。”在群臣议立太子时,文帝推让“诸侯王宗室昆弟有功臣”者,并“令郡国无来献”,“令诸侯无入贡”。甚至“除关无用传”,对此《汉书·景帝纪》云:“孝文皇帝临天下,通关梁,不异远方。”注引张晏曰:“孝文十二年,除关不用传,令远近若一。”孝文十二年至景帝四年,是汉代惟一不使用关传的时期。这些政策应当反映文帝对诸侯王国态度有所变化。
[108] 参见杨小云:《新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研究》第二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109] 史家对这个时代颇多赞美之词,《史记·吕太后本纪》太史公曰:“孝惠皇帝、高后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民务稼穑,衣食滋殖。”《汉书·文帝纪》赞云:“专务以德化民,是以海内殷富,兴于礼义,断狱数百,几致刑措。”《景帝纪》赞云:“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尊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周云成康,汉言文景,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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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秦汉-秦汉之际国家结构的演变—兼谈张家山汉简中汉与诸侯王国的关系(下)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