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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 (下)
杨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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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施行的月令大体有三个来源:承秦而来的法令制度和习俗、标称为周代王制的明堂月令、被立为官学的儒家经书。下面分而论之。
前文已述,秦武王二年《田律》中一些与时令宜忌有关的律令,相当一部分为吕后二年《田律》所继承。从文献来看,汉代许多时令制度和习俗也是承秦而来。《汉书·高帝纪上》载高帝二年(前205):
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汉社稷。施恩德,赐民爵。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
《吕氏春秋·仲春纪》:“择元日,命人社。”陈奇猷校释引孙蜀丞先生语曰:“《月令》、《淮南》‘人’并作‘民’,此疑因唐讳而未经改正者。”[25]高帝在二月命立汉社稷,与月令行事正相吻合,在春季“施恩德”则是月令春令的主要内容。但是诏令颁于高帝二年,当时楚汉战争鏊战正酣,高帝不可能在此年即有意按照月令的精神制定国策,因此,应当设想高帝的这一诏令是根据习惯法制定的,不仅当时有二月社的习俗,而且于春季布德施惠也是春秋战国以来的政治传统。
高帝在位期间一直奉行“布德施惠”的春季政策,如正月赦天下(二年、五年、九年、十一年)、鼓励生育(七年);二月赐民爵(二年)、复租税徭役(二年)、置三老(二年)、省献赋(十一年)、进贤良(十一年);三月奖励士卒(八年)。其后的惠帝、高后在春季也以施恩德为主要施政原则,惠帝四年正月曾“举孝悌力田者复其身”,三月“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高后元年正月“除三族罪、妖言令”,二月“置孝弟力田”。但是,除了高帝时曾“法天地,顺四时”制定了一套天子春夏秋冬四时服制外,[26]没有迹象表明高、惠、高后时期已经开始有意依据月令制定国策,却有一些相反的证据。如惠帝在位期间曾三次在正月进行“城长安”的活动(元年、三年、五年),而《吕纪》规定是月“无置城郭”。
西汉王朝于春、秋两季实施的养老政策也应是承秦而来。前文已述,文帝元年三月曾令有司对八十、九十以上老人具养老受鬻法。从诏中“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之语,可知文帝即位以前就应有以粟鬻养老之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证实吕后二年(前186)时已把对年九十以上者月禀米的规定载入法律,简354: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 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 米月一石。
从《汉书·武帝纪》所载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夏四月诏来看,这条律令又被称作“受鬻法”:
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武帝说“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显然指的是《二年律令·傅律》的规定。武帝诏为何提吕后二年的傅律,而不提文帝时所具令,不禁让人感到疑惑,文帝元年所具养老受鬻令是否成为制度亦因此成了问题。
“受鬻法”的建立早于吕后二年应该没有疑问,根据一些迹象推测,高帝时可能已有此法。高帝时推行了一系列养老措施,前引《高帝纪》高帝二年二月下诏,令县、乡置三老,对三老实行免徭戍、十月赐酒肉的优惠政策。1959年和1981年武威出土了两件王杖诏书简,两简均有一段相似的文字:“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詈辱者,逆不道,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中,列肆贾市租比山东复。”[27]已往学者多认为赐王杖制度始于宣帝本始二年(前72),但是张家山汉简的出土推翻了这一说法,载于《二年律令·傅律》的简355条规定: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
据此,正如王杖简文字所表述的赐王杖制度应始于高皇帝。依此类推,高帝时可能也有了“受鬻法”。
高帝时期的一系列养老制度可能是承秦而来。禀米和受杖的标准是爵位,即透露出它与秦制的渊源。乡置三老的制度即明确为秦制。《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十里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皆秦制也。”《风俗通》载:“俗说高祖与项羽战,败于京索,遁丛薄中,羽追求之。时鸠正鸣其上,追者以鸟在无人,遂得脱。后及即位,异此鸟,故作鸠杖以赐老者。案少皞五鸠。鸠民者,聚民也。《周礼》:罗氏献鸠养老。汉无罗氏,故作鸠杖以扶老。”[28]据此,杖头作鸠状始于高帝时,但赐王杖制度则可能缘自周礼。《礼记·曲礼》:“谋于长者,必操几杖以从之。”孔颖达疏云:“杖可以策身,几可以己,俱是养尊者之物。”陕西陇县店子秦墓发现一木制残杖,分杖头和杖身,黑漆涂地,其上是红色彩绘,[29]也可作为秦时已行授杖制度的证据。
西汉时期盛行的三月祓除礼则可能源自战国以来的民俗。祓除礼见于《续汉志·礼仪志上》,不见于传世月令书。据《史记·吕太后本纪》和《汉书·五行志中之上》,吕后八年三月,曾在霸(灞)水行祓礼。颜师古注曰:“祓者,除恶之祭也,音废。”《史记·外戚世家》及《汉书·外戚传上》载,武帝时也曾祓霸上。孟康曰:“祓,除也。于霸水上自祓除,今三月上巳祓禊也。”《汉书·元后传》载平帝元始年间:
莽又知太后妇人厌居深宫中,莽欲虞乐以市其权,乃令太后四时车驾巡狩四郊,存见孤寡贞妇。春幸茧馆,率皇后列侯夫人桑,遵霸水而祓除;……岁以为常。
由此可知,“三月祓灞上”是汉家长期实行的故事甚或制度。祓除礼在春秋战国时期可能已在一些国家流行,《论语·雍也》载:一日,孔子问弟子四人之志,曾皙说:“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夫子喟然叹曰:“吾与点也!”《续汉志·礼仪志上》刘昭注引《韩诗》曰:“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溱、两水之上,招魂续魄,秉兰草,祓除不祥。”传世月令书三月、十二月均有“国难(傩)礼”,而《续汉志·礼仪志》仅于十二月行此礼,三月国儺礼与袚除礼之间有什么关系,其间如何发展演化不得而知。
从文帝时起,西汉统治者对月令的态度发生了明显改变,月令对政治的影响开始凸显。前文已述,文帝元年三月诏第一次把政府春季常规实行的振贷鳏寡孤独穷困、养老受鬻政策与时令联系在一起。文帝二年正月开藉田礼,十三年二月开皇后亲桑礼,[30]传世月令孟春月有天子“躬耕帝籍田”礼,季春月有后“躬桑”礼,因此文帝这两项举措应是附会月令行事。
文帝十二年春三月还下了两道劝农诏令,第一道诏令即前述“劝民种树”的诏令,第二道诏令的内容为:
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这道诏令旨在嘉奖三老孝悌力田廉吏。据宣帝时丞相魏相上疏,晁错曾批评文帝行事违背时节:“孝文皇帝时,以二月施恩惠于天下,赐孝弟力田及罢军卒,祠死事者,颇非时节。御史大夫朝错时为太子家令,奏言其状。”[31]然而,遍查《汉书·文帝纪》,并没有在二月“施恩惠”、“赐孝弟力田及罢军卒,祠死事”之事。文帝十五年晁错对策中,盛赞文帝的功德,其中提到的“尊赐孝悌,农民不租”应指文帝十二年春三月诏。[32]因此,应当这样理解魏相的上疏,即文帝原本定于二月颁布这两道诏令,因晁错上书谏“颇非时节”,即违背了时令原则,故文帝改在三月颁布。晁错据以批评文帝的根据未出传世月令,《吕氏春秋·季春纪》有“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勉诸侯,聘名士,礼贤者”条。文帝诏明确说此诏的目的在于“举贤”,在于嘉奖这些“大夫”的行为,正合月令“聘名士,礼贤者”之精神。此后,赐孝弟力田帛遂成为春三月的一项例行举措。
文帝朝在春季三月建立的一系列举措都能在传世月令中找到依据,这样多的例证集合在一起显然已不是一句巧合所能搪塞,应该承认从文帝时起月令对西汉政治的影响明显增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与文帝时君臣上下对月令的重视有直接关系。文帝对月令的重视从上述诏令中已可窥见。时任左丞相的陈平更把“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视为宰相职责之所在。[33]从前述晁错批评文帝行事违背时令之事已可以看出他对月令的重视,而其在文帝十五年对策中更把“配天地”提到“治国之大体”的地位。其对策曰:
诏策曰“明于国家大体”,愚臣窃以古之五帝明之。臣闻五帝神圣,……处于法宫之中,明堂之上;动静上配天,下顺地,中得人。……德上及飞鸟,下至水虫草木诸产,皆被其泽。然后阴阳调,四时节,日月光,风雨时,膏露降,五谷孰,妖孽灭,贼气息,民不疾疫,河出图,洛出书,神龙至,凤鸟翔,德泽满天下,灵光施四海。此谓配天地,治国大体之功也。[34]
他盛赞文帝即位以来的数十项“变法易故”举措是“配天象地,覆露万民”,“为天下兴利除害”。
在武帝元狩元年以前,景、武时期春季的行事与此前各朝基本相同,即务劝农桑、省徭赋、轻刑罚、行恩惠,未脱月令春令的窠臼。[35]武帝元狩元年四月因立太子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孤寡鳏独后,汉政府布德施惠的时间和原因发生了明显变化。《汉书·武帝纪》载其事:
夏四月,赦天下。丁卯,立皇太子。赐中二千石爵右庶长,民为父后者一级。诏曰:“……日者淮南、衡山修文学,……而造篡弑,……已赦天下,涤除与之更始。朕嘉孝弟力田,哀夫老眊孤寡鳏独或匮于衣食,甚怜愍焉。其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曰‘皇帝使谒者,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乡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
于夏四月立皇太子是因循了景帝故事,景帝四年夏四月立皇子荣为皇太子。立皇太子时赐民为父后者爵则是沿袭了文帝时故事,文帝元年正月立皇子启为太子,“因赐天下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文帝立太子在正月,而景帝立太子则于四月,这一改变似与月令有关。《吕氏春秋·孟夏纪》:
立夏之日,天子亲率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夏于南郊,还,乃行赏,封侯庆赐,……命太尉,赞杰俊,遂贤良,举长大。行爵出禄,必当其位。是月,继长增高,无有坏堕……命野虞出行田原,为天子劳农劝民,毋或失时。命司徒循行县、鄙,命农勉作,毋伏于都。……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
景帝以前立皇太子、封王侯并无固定月份,[36]从景帝时起封王侯、立太子却基本固定于夏四月进行,[37]这一改变应与月令有直接关系。除了封王侯外,从景帝时起四月赐民爵也成为一项惯例。[38]文帝时似乎还在夏四月开始实践“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的月令精神。[39]从前引武帝元狩元年四月诏“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可知月令孟夏月“命司徒循行县、鄙,命农勉作,毋伏于都”在武帝时也成为一项政治实践,赐三老、孝悌、力田、高年及鳏寡孤独帛,八十以上米就是这项政治实践的实质内容。
武帝元狩六年六月遣博士六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孤疾,无以自振业者贷与之”,文帝朝也曾于六月施恩惠,文帝元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施惠天下,诸侯四夷远近欢洽”,十三年六月“其除田之租税。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数。”其行事大约源于《淮南子·时则》季夏月“令吊死问疾,存视长老,行稃鬻,厚席蓐,以送万物归也”,有意思的是《吕氏春秋》和《礼记》此月并没有相应的行事。
武帝元鼎四年冬十月,行幸雍,祠五 ,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开郊祀行赏赐的先例。此后,元封元年夏四月、二年四月、元封五年夏四月、太初二年三月、天汉三年夏四月,皆因郊祀颁行过赏赐。武帝元封二年六月因甘泉宫内产九茎连叶的灵芝,赦天下,赐云阳都百户牛酒,开因祥瑞行赏赐的先河。元封四年三月、元封六年三月、太初二年夏四月、太始二年三月、后元元年二月均因嘉瑞颁行过赏赐。武帝时期只有太始三年二月令天下大酺五日、后元二年正月赐宗室属籍与郊祀和祥瑞无关。以上行事,除元鼎四年和元封二年外,其余均在三月、四月进行。可以看出武帝时布德施惠的措施因为加入郊祀、祥瑞元素而与已往有所不同,但并未与月令行事剥离开来,只是使其内容更为丰富而已。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措施均属朝廷临时性加赐,象文帝元年所具振贷法和养老受鬻法那样要求地方政府每年落实和实施的常规性春季政策应该没有改变。
记载昭帝始元六年盐铁会议的《盐铁论·授时》载:
大夫曰:“县官之于百姓,若慈父之于子也……故春亲耕以劝农,赈贷以赡不足,通滀水,出轻系,使农务时也。”
贤良曰:“今时雨澎泽,种悬而不得播,秋稼零落乎野而不得收。田畴赤地,而停落成市,发春而后,悬青幡而策土牛,殆非明主劝耕稼之意,而春令之所谓也。”
贤良所说“发春而后,悬青幡而策土牛”见于《续汉志·礼仪志上》记载的立春仪式:
立春之日,夜漏未尽五刻,京师百官皆衣青衣,郡国县道官下至斗食令史,皆服青帻,立青幡,施土牛耕人于门外,以示兆民,至立夏。唯武官不。立春之日,下宽大书曰:“制诏三公:方春东作,敬始慎微,动作从之。罪非殊死,且勿案验,皆须麦秋。退贪残,进柔良,下当用者,如故事。”
梁刘昭补注:“《月令》曰‘命相布德和令。’蔡邕曰:‘即此诏之谓也。’”蔡邕、刘昭认为立春之日下“宽大书”就是《礼记·月令》中的“布德和令”。《后汉书·侯霸列传》李贤注:“《月令》春布德行庆,施惠下人,故曰宽大。奉四时谓依《月令》也。”亦认为宽大诏即月令的布德和令。《淮南子·时则》孟春月:“天子衣青衣,乘苍龙,服青玉,建青旗,……朝于青阳左个,以出春令,布德施惠,行庆赏,省徭赋。”高诱注:“春令,宽和之令。”也就是说,《礼记·月令》的“布德和令”和《淮南子·时则》的“春令”、《续汉志·礼仪志》立春礼的“宽大书”实际上指的是一回事。由此我们也知道了在泛泛的作为孟、仲、季春三月月令集合的“春令”概念之外,还有一种有具体内含和指向的狭义的“春令”,即春正月颁布的旨在劝民农桑的赏赐令或省刑罚、省徭赋的诏令。
大夫所说县官“春亲耕以劝农,赈贷以赡不足,通滀水,出轻系,使农务时也”诸事均可在传世月令中找到依据。帝行亲耕礼自不必说,“出轻系”是“宽大书”的宗旨所在,“赈贷以赡不足”、“通滀水”是传世月令季春月的行事。这些春令内容落实到现实政治中的时间,或许不能单纯依靠其出现在文献中的时间定其上限,前文已述汉建立以来即继承秦制于春季存诸孤、振贫穷,睡虎地秦律《田律》和吕后《二年律令·田律》中则有春夏毋敢壅堵水的律令。
《汉书·宣帝纪》载地节元年(前69)三月,“假郡国贫民田”,假民公田第一次见于史载。文帝时名田宅制被废除,土地兼并不再受到限制,大量贫弱的农民因此加快失去土地的步伐,宣帝时可能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假民公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此后,“假郡国贫民田”遂成为三月布德施惠的一项重要内容。
宣帝元康五年在丞相魏相建言、御史大夫丙吉附议下曾于夏至颁令,居延出土了这一诏书简。[40]邢文对此诏进行了详细地考证,由于元康五年诏颁布的夏至行事——寝兵、不听事五日、太官抒井、更水火、进鸡鸣中的后三项不明确见于传世月令,故邢文认为“元康五年诏虽据月令思想而来,但其行事与诸说差异颇大,元康诏之所本似在以上诸说之外。魏相曾奏上《易阴阳》、《明堂月令》,疑元康诏所行之事与魏相所上两书有关。”(《月令与西汉政治》第30—31页)
魏相采《易阴阳》及《明堂月令》奏上时谈到:“阴阳之分,以日为纪。日冬夏至,则八风之序立,万物之性成,各有常职,不得相干。东方之神太昊,乘震执规司春;南方之神炎帝,乘离执衡司夏;西方之神少昊,乘兑执矩司秋;北方之神颛顼,乘坎执权司冬;中央之神黄帝,乘坤艮执绳司下土。兹五帝所司,各有时也”。后一部分谈到卦爻与方位、时节的关系,应采自于《易阴阳》。《明堂月令》到底指何书,史学界历来认识不一。明堂月令见于大戴礼记盛德篇引,卢植辨注云:“于明堂之中,于十二月之令。”《说文》也引有数条。清代经学家惠栋、钱大昕等认为明堂月令即郑玄《礼记·月令》注提到的“今月令”。清代汪中以《祭法》所引明堂月令文与《礼记·月令》同,故谓两者即一书。[41]
夏至为八节之一,邢文进而推测“元康时当不致仅于夏至颁令,置其余七节于不顾。由此推想,元康颁令之制或非依立春、立夏、立秋、立冬四时,而比较可能是以八节为据。”(《月令与西汉政治》页32)并根据成帝阳朔二年春诏书中第一次提到“四时月令”,推测西汉制定时令政策所采纳的月令体系经历了从“以八节为准”向“以四时为据”转换的过程。这一说法值得商榷。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指》说:“夫阴阳,四时、八位、十二度、二十四节各有教令”。[42]传世月令是以阴阳五行学说构架起来的,郑玄《三礼目录》说《礼记·月令》“此于《别录》,属《明堂阴阳》。”[43]因此,四时、八位、十二度、二十四节应当是一个系统中的不同层面,是递进的关系而非排他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阴阳五行体系。《吕纪》就是把一年分为四季,每季分为孟、仲、夏三月,一年共为十二个月,在以四立(立春、立夏、立秋、立冬)确定四时的同时,又重春分、夏至、秋分、冬至四节,于时皆有教令。蔡邕《独断》说:“冬至阳气始动,夏至阴其始起,糜鹿解角,故寝兵鼓,身欲宁,志欲静,不听事,送迎五日。”表明在实施四时月令的东汉,仍然十分重视夏至和冬至之令。
元康五年诏所令太官抒井、更水火、进鸡鸣等夏至行事不见于《吕纪》和《礼记·月令》,但是在《淮南子·时则》中却能看到一些影子。其仲夏月条载:“天子衣赤衣……食菽与鸡,服八风水, 柘燧火,……其畜鸡。”其所“ ”之木为“柘”,与春三月的“萁”、冬三月的“松”不同,所指是改火之事。“服八风水”可能与改水、“其畜鸡”则可能与“进鸣鸡”有关。由此我们注意到一个事实,《淮南子·时则》关于阴阳五行体系的叙述颇不同于《吕纪》和《礼记·月令》,这些思想是从哪儿而来?由于现存《管子·幼官》亦有较为完整的时令体系,且与传世月令书渊源颇深,因此我将其与《吕纪》、《淮南子》列表加以比较。从表中可以看到,《幼官》的体系与《吕纪》基本一致,只有五音羽、征的位置颠倒了。《幼官》和《吕纪》都有一些对方不载的内容,而《淮南子》却都有记载,如《吕纪》没有的方位、服八风水,爨“燧火”、兵、《幼官》没有的天干、虫、十二律、臭、五祀、五祭、天子朝等内容《淮南子》均有,但是没有《吕纪》所有的五帝、五神内容,此外,《时则》还有两书均不载的畜、官、树等内容。因此可以肯定,刘安门人作《淮南子》时参照的绝不仅仅是《吕纪》或今本《礼记·月令》,它应当还参考了与《管子·幼官》同源的其他月令书,这本月令所载的内容较之现存的三种月令书应当更为丰富。《吕纪》、《淮南子》、《管子》成书时,各取所需,将其加以删改,分别以《十二纪》、《时则》和《幼官》命名。这本流行于战国后期至东汉后期的月令书是否就是宣帝时魏相所上《明堂月令》呢?
汉朝-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 (下)
汉朝-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 (下)
汉朝-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 (下)
元康三年夏六月,宣帝诏:“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睡虎地秦律《田律》有“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毋□□□□□□毒鱼鳖,置罔(网),到七月而纵之”的律文,但吕后《二年律令·田律》改为“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燔草为灰,取产( )卵( );毋杀其绳重者,毋毒鱼”。宣帝诏表明此年在三辅地区又恢复了春夏不得擿巢探卵、弹射飞鸟的禁令。《礼记·月令》孟春月有“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的时禁。
初元三年六月,元帝第一次在诏令中明确提出“毋犯四时之禁”,并且令“丞相御史举天下明阴阳灾异者各三人”。可以看到月令对现实政治的影响日益加强。永光三年冬十一月元帝诏曰:“乃者己丑地动,中冬雨水,大雾,盗贼并起。吏何不以时禁?各悉意对。”所谓“时禁”正如颜师古注所说“谓月令所当禁断者也。”
元帝建昭五年春三月诏:
方春农桑兴,百姓[戮]力自尽之时也,故是月劳农劝民,无使后时。今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时之作,亡终岁之功,公卿其明察申敕之。
元帝认为春季正是农忙季节,此时应该劳民劝民农桑,不应“覆案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此诏为转折点,汉帝春季颁布的诏令从布德行惠、劝民农桑转向务宽大、省刑罚。如成帝建始元年二月、鸿嘉四年春正月、哀帝元寿元年春正月均颁布过务宽大诏。平帝元始四年春正月还曾就妇女老弱连坐问题下诏:“其明敕百寮,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定著令。”元帝时曾任司隶校尉的诸葛丰更因“以春夏系治人”、“不顺四时”获罪,免为庶人。[44]故事常于春夏派遣中央官员循行地方,存问孤寡,成帝鸿嘉元年春二月却“临遣谏大夫理等,举三辅、三河、弘农冤狱”。这一系列事件表明从元帝时起西汉春季行政的内容已从存问孤寡、赈贷贫民扩展到省刑罚。《续汉志·礼仪志下》所载立春时下宽大书的制度可能即源于此时。
《吕氏春秋·十二纪》在孟夏、季夏、孟秋、仲秋、季冬等各月纪中,有“行之是令,则甘雨三至”等顺应时令应得的嘉祥,到了《淮南子·时则》则仅余季春和孟秋两月有此类记载,而到了《礼记·月令》则荡然无存。王梦鸥氏注意到这一现象,并因此推测早期的月令可分为两部分,一为顺应天时之行事及所应得之祥瑞,一为违背天时之行事及所获得的灾咎,“其中关于顺令应得之嘉祥,自秦至汉,其文句日渐剥落,迄至编录于《礼记》时,已无从见其痕迹。”王氏的观察十分敏锐。结合上述考察,或许可以由此推断《月令》编入《礼记》的时间应在元帝之后。
成帝在阳朔二年春的诏令中提出要公卿大夫“务顺四时月令”,西汉国家所采纳的月令体系因此而变得明晰。《汉书·五行志中之下》载鸿嘉二年三月,博士行大射礼时,“有飞雉集于庭,历阶登堂而雊。”大司马车骑将军王音等大臣上言:“雉者听察,先闻雷声,故月令以纪气。经载高宗雊雉之异,以明转祸为福之验。”由于《礼记·月令》季冬月即有“雉 鸡乳”之语,由此推断,成帝所说的四时月令指的应是《礼记·月令》或者与其同系统的月令书。
阳朔四年春正月诏:“方东作时,其令二千石勉劝农桑,出入阡陌,致劳来之。”此后二千石行春遂成制度。《续汉志·百官志五》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
正如邢先生所指出,“西汉一直到哀帝似乎都还没有按月读令的制度”。[45]《汉书·李寻传》载哀帝即位之初,待召李寻对策曰:
间者春三月治大狱,时贼阴立逆,恐岁小收;季夏举兵法,时寒气应,恐后有霜雹之灾;秋月行封爵,其月土湿奥,恐后有雷雹之变。夫以喜怒赏罚,而不顾时禁,虽有尧舜之心,犹不能致和。……《书》曰:“敬授民时。”故古之王者,尊天地,重阴阳,敬四时,严月令。顺之以善政,则和气可立致,犹枹鼓之相应也。今朝廷忽于时月之令,诸侍中尚书近臣宜皆令通知月令之意,设群下请事;若陛下出令有谬于时者,当知争之,以顺时气。
案《吕纪》季夏纪有“不可以起兵动众”,孟秋纪有“无以封侯、立大官”之禁,而春季布德施惠、退贪残、省刑罚是月令春令的主导精神,因此,李寻所说的时禁与传世月令的时禁是吻合的。
汉代第一次由官方出面对当时通行的月令书进行整理是在平帝元始四年,时任宰衡的王莽奏起明堂、辟雍、灵台,同时征召通经之士,对逸礼、古书、《毛诗》、《周官》、《尔雅》、天文、图谶、锺律、月令、兵法、史篇进行全面整理,“令正乖缪,壹异说云”。[46]悬泉置出土的《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使我们清楚了王莽所颁布的“月令”面貌。诏条与传世月令相对照,就所存的条目看内容与《吕纪》和《礼记》基本相同,文字则与《礼记》更趋一致。诏条与传世月令最大的不同是少了很多内容,诏条主要以时禁为主,缺少的一是关于阴阳五行相配的内容,二是关于统治者的内容。《汉书·王莽传上》载元始五年王莽“又增法五十条,犯者徙之西海。徙者以千万数,民始怨矣。”“五十条”即应指悬泉置出土的《四时月令五十条》。由此可以确定悬泉置出土的诏条就是王莽时所颁布的月令全本。王莽之所以节选出月令的一部分内容并改以律令的格式,一方面是出于现实政治的需要,为了便于吏民理解和实行,另一方面则涉及到月令书与现实政治的关系本质。包括明堂月令在内的儒家经书,虽然被统治者立于正统,奉为经典,但是,国家在制定现实政策时却不可能脱离现实一味照搬经书,必然是取其所需,唯我所用,并使之时代化。即使王莽所颁月令只有五十条,但是,相较此前西汉历代王朝,它已经最大限度地把月令应用到现实政治中。
即使是在月令影响日益深入的西汉中后期,统治者在确定与时令相关的政策和举措时,也不是仅仅以月令为依据,《诗》、《书》、《易》、《礼》、《春秋》等儒家经典也是他们参照的样板。《汉书·陈汤传》载甘延寿、陈汤斩郅支单于后,上疏:
“……宜县头槁街蛮夷邸间,以示万里,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事下有司。丞相匡衡、御史大夫繁延寿以为“郅支及名王首更历诸国,蛮夷莫不闻知。月令春‘掩骼埋胔’之时,宜勿县。”车骑将军许嘉、右将军王商以为“《春秋》夹谷之会,优施笑君,孔子诛之,方盛夏,首足异门而出。宜县十日乃埋之。”有诏将军议是。
《礼记·月令》孟春月有“掩骼埋胔”条。匡衡、繁延寿根据月令的此项内容,认为不宜悬首示众,许嘉和王商则根据《春秋》孔子盛夏诛优施的故事,认为应当悬首十日,而元帝最终采纳了许嘉和王商的主张。它表明汉王朝赖以确定行事的依据绝不仅仅限于月令,还包括儒家经典。宣帝时极力主张施政宜应四时月令的丞相魏相,其向皇帝奏上的不仅有《明堂月令》,还有《易阴阳》。哀帝时力主建立颁令制度的李寻,其所学也不仅仅限于月令,史载他“独好《洪范》灾异,又学天文月令阴阳”。在历代皇帝颁布的遵从时令的诏书中,也屡屡提到儒家经书,如武帝元狩元年四月诏中提到《诗》,宣帝元康元年三月诏中提到《书》,成帝在阳朔二年春下令“务顺四时月令”的诏中也提到了《书》,而悬泉置出土的月令诏条第一句“敬授民时”即出自《尚书·洪范》。事实上,月令书之起源与成形本来就与儒家学派关系至深,夹缠不清,而这已经超出本文论说的范畴。
结语
以上便是我对月令与西汉政治关系的考察。考察是在邢文的基础上进行的,考察的范式基本仿照邢文,但是,我们的结论却有着重大差别。我同意邢文关于汉代施行的月令“是经过多方采择,不断改变调整,参杂现实的需要以及‘祖宗故事’而形成”(《月令与西汉政治》页51)的观点,但是,却不同意其关于月令部分的主张。邢文认为秦汉两代时令宜忌存在着很多不同的系统和内容,在平帝元始五年依据以《吕氏春秋·十二纪》为代表的这一系统的月令颁布《四时月令五十条》之前,其他不同系统的时令宜忌体系也都对西汉政治发生着影响。邢文的结论主要是建立在把尹湾《集簿》“以春令成户”理解为“春天令民嫁娶成户”以及把“春种树”理解为“春季种植树木”的基础之上,按照这样的解释他无法在传世月令中找到对应项,故此便把目光转向传世月令之外的时令宜忌体系。他因为郑玄注中提到“今月令”,因此推测它可能就是以“以春令成户”和“春种树”等汉家制度为内容的汉家当代月令。假如尹湾《集簿》“以春令”的内容不作建立户籍解,假如“春种树”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种树”而是泛指“春季种植”,邢文的基础就会发生动摇。
导致我们产生分歧的原因还在于我们对月令的认识不同。我以为至少在《吕氏春秋·十二纪》成书时,它所代表的月令体系已经以明堂月令的形式亦即王官月令的形式确立了它在时令宜忌学说中的独特地位。郑玄注《礼记·月令》起首即说:“名曰月令者,以其纪十二月政之所行也”,点出了“月令”的特质。王梦鸥氏曾指出,“从‘令’之部分观之:管子幼官篇四时篇及淮南时则等篇,皆称为‘政’,亦即天子行惠政之大纲”。“月令本为执行此种政令之‘王者’而设计,与周礼之为六官治政而设计者略似。”“唯此王礼必须有特定之场所,亦即配合五行四时十二月之明堂”。[47]也就是说它是统治者治理国家政务所依据的时令,具有明确的身份标志。在战国末吕不韦门人作《吕氏春秋》时,它已经与流行于世的其他宜忌时令截然两别,其他的宜忌时令只是作为学说、作为民间俗信而在民间流传,它也许会对统治者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但是绝不会作为执政的参考法则登上统治者的殿堂。假如我们不要求西汉统治者原封照搬月令行事,(事实上这也是无法做到的,因为月令中许多条目是纲领性的,应用到现实政治中必须落实为具体的措施),我们就会发现西汉所建立的按月施行的制度都没有超出传世月令的范畴。
通过考察我们看到,高帝时春季行政即锁定在布德施惠上,但是其政策的制定主要源于已有制度和故事,而非有意按照月令行事。惠帝、吕后时期也是如此,至少吕后时期已有三月上巳日祓除灞水上的礼仪。以文帝为转折,西汉统治者对月令逐渐重视,开始把国家的政策与月令结合起来,按照月令安排施政的时间和方式。与西汉中后期相比,文帝时月令与政治的结合还处于初级阶段,所实施的多是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内容,月令中天人相感的灾异思想也未被特别强调。武帝时由于武帝本人对儒学的喜好,其政治中儒学的色彩渐趋浓厚。武帝在实践儒家所述三王之礼特别是郊祀和封禅礼时,由于月令记载简约,无法满足其全方位的需要,因此,多与其他经书相参揉以制定时政礼仪,武帝时月令安排上的一些改变应当视为它的直接结果。此外,武帝朝在董仲舒的影响下,月令中天人相感的祥瑞灾异思想开始作为执政好坏的标志而被特别强调,从长期的过程看,武、昭、宣时期月令行事主要是与祥瑞相结合,元、成以后则主要与灾异相联系。
可以说,西汉王朝的历史是一个逐步实践明堂月令并赋予时代色彩的过程,而每一朝仿照月令制定的政策都以法令或故事的形式为后代所继承。文帝元年制定了振贷法、改革了养老法,此后又相继开帝亲耕、后亲桑礼,十二年颁布劝民农桑、春种树的诏令。大约在武帝元朔元年,因得太子而重行高禖礼。武帝元鼎四年冬十月开郊祀行赏赐的先例。元狩三年秋开始在有水灾郡推广种宿麦。[48]元狩四年开始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元封二年六月开因祥瑞行赏赐的先河。宣帝地节元年三月,“假郡国贫民田”,此后它也成为汉家春季惠政的一项内容。地节三年第一次对获流数最多的郡国长官进行特别嘉奖。元康三年在三辅实行“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的禁令。元帝初元三年第一次在诏令中明确提出“毋犯四时之禁”。建昭五年开始把刑罚失中作为春令的重点。成帝阳朔四年制定了二千石行春的法令。平帝元始五年则颁布了诏书月令五十条。这些由西汉政府根据月令的精神逐渐确定的法令制度,构成了汉代施行月令的基本内容,其中具有礼仪性的行事被晋人司马彪记入《续汉书·礼仪志》中。
通过秦汉律令与传世月令书以及《管子》等书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吕氏春秋·十二纪》中许多行事与秦汉律令的规定不同,却与《管子》的记载相同。作为秦国相的吕不韦组织门客编纂《吕纪》,不以秦国的法律制度和农业生产模式为样本,却采纳适合于东方特别是青州地区的月令行事,表明当时已经存在一本以“明堂”名义命名的月令书,它应当出自战国齐人邹衍阴阳五行家一派,很可能就是汉宣帝时丞相魏相所上《明堂月令》。《吕氏春秋·十二纪》、《淮南子·时则》、《礼记·月令》应分别采自《明堂月令》,三种传世月令书之间没有直接的继承关系,但后出者很可能参阅了前出者。吕不韦作《吕氏春秋》时,将其割裂为十二章,系于各章之首,其中也根据秦的情况有所改动,如用“太尉”官名,但改动的地方极少。刘安作《淮南子》时,因其与汉家制度相矛盾者甚多,故将其大肆删改。月令掺入《礼记》应是在元帝之后,王莽时对月令加以整理,《礼记·月令》的独尊地位也因此确立,从而使原有的单行本明堂月令地位衰微,以至最终失传,而《吕氏春秋·十二纪》和《淮南子·时则》则因两书的流传而被保存下来。
註釋:
[1] 连云港市博物馆、社科院简帛研究中心、东海县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
[2] 中国文物研究所、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悬泉月令诏条》,中华书局2001年版。
[3] 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报告》,《文物》1982年第1期。
[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5]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6] 邢义田:《月令与西汉政治——从尹湾集簿中的“以春令成户”说起》,《新史学》(台湾)九卷一期,1998年3月。后文略称为《月令与西汉政治》。
[7] 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文物》1997年第1期。
[8] 邢义田:《尹湾汉墓木牍文书的名称和性质——江苏东海县尹湾汉墓出土简牍读记之一》,《大陆杂志》(台湾)第九十五卷第三期,1997年9月。后文简称为《读记》。
[9] 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东南文化》1999年第1期。
[10] 如《汉书·宣帝纪》载宣帝地节三年(前67)春三月“胶东相(王)成劳来不怠,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治有异等。其秩成中二千石,赐爵关内侯。”
[11]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简345:“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勿许。”
[12] 《汉书·晁错传》。
[13] 需要强调的是,谷永、郎所指责的应不是地方郡县没有例行每年春天的存恤活动,而是作为中央政府的朝廷没有在春季对诸孤进行特别的存问。
[14] 高敏:《集簿的释读、质疑与意义探讨——读尹湾汉简札记之二》,《史学月刊》1997年第5期;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文物》1997年第1期;谢桂华:《尹湾汉墓新出集簿考述》,《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
[15] 滕昭宗:《尹湾汉墓简牍概述》,《文物》1997年第1期;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东南文化》1999年第1期。
[16]王子今、赵昆生:《尹湾集簿“春种树”解》,《历史研究》2001年第1期。
[17] 《汉书·文帝纪》。
[18] 杨宽:《云梦秦简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上海博物馆集刊》建馆三十周年特辑1983年。
[19] 邢先生认为《吕氏春秋·季夏纪》中“土润溽暑……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和青川秦墓的“芟阡陌之大草”都是“指除草事。所不同者在行事之月份”(《月令与西汉政治》第9页)。此说有误,《吕纪》的杀草是指夏季大田的除草,与阡陌道路的除草用意显然不同。
[20] 《吕氏春秋·孟冬纪》有一段记事:“命司徒,…… 城郭,戒门闾,修楗闭,慎管 ,固封玺,备边境,完要塞,谨关梁,塞蹊径。”郑玄注:“今月令‘疆’或作‘玺’。”高诱注:“玺,印封也。”《淮南子·时则》孟冬月也作“固封玺”。邢先生根据郑玄注,认为《吕纪》、《淮南子》的“皆修封疆”、“固封玺(疆)”和青川木牍的“修封埒,正疆畔”实为一事。但新出的敦煌悬泉置月令孟冬令条明作“固封印”,由此可知郑玄所说“今月令”中“疆”也作“玺”的说法确有所本。
[21] 邢先生认为青川牍之除“阪险”与《吕氏春秋·孟春纪》之“善相丘陵阪险原隰”有关。臆以为二字虽同,但是两处的意义却不同。青川牍的“阪险”指修建道路时遇到的高坡、险峻等路况;而《吕纪》的“阪险”则是指土壤的一种性状,以区别于丘陵、原隰。《吕纪》主张因地制宜,不同土壤种植不同的谷物,并采取不同的耕作方式,其义与《淮南子·主术》下段文字同:“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植桑麻,肥墝高下,各因其宜。丘陵阪险不生五谷者,以树竹木。”
[22]容肇祖:《月令的来源考》,燕京学报第十八期。
[23] 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著:《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古代思想》,页645,页650,1957年版。
[24] 邢义田《月令与西汉政治》一文已就月令与西汉政治的关系以及颁令制度化的过程进行了细致的考察,由于我的结论与其不同,因此,在此仍不惮其烦加以论说。由于是在邢文基础上做成的,许多内容参考了邢文,恕不一一注明。
[25] 陈奇猷校释:《吕氏春秋》,学林出版社1984年版。
[26] 《汉书·魏相传》载宣帝时丞相魏相上疏所引高帝时书《天子所服第八》。
[27] 参见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书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等编《汉简研究文集》收,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1959年武威磨咀子出土的王杖十简,见考古研究所编辑室:《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年第9期。
[28] 《御览》卷九二一引《风俗通义》。
[29] 王学理、尚志儒、呼林贵:《秦物质文化史》,第250页,三秦出版社1994年版。
[30]文帝诏称:“朕亲率天下农耕以供粢盛,皇后亲桑以奉祭服,其具礼仪。”由于文帝二年已行过耕礼,因此文帝下诏所“具”应是后亲桑礼礼仪。按照月令,后亲桑礼应在春三月举行,文帝在春二月下诏只是令公卿预先“具礼仪”,其行事可能仍是在春三月。
[31] 《汉书·魏相传》。
[32] 《汉书·晁错传》。
[33] 《汉书·陈平传》。
[34] 《汉书·晁错传》。
[35] 景帝元年正月“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中二年二月改磔曰弃市,勿复磔;后元年正月“狱疑者谳有司”;三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中二千石诸侯相爵右庶长;后二年四月诏中提到“朕亲耕,后亲桑”;后三年正月“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二千石听者,与同罪。”武帝建元元年二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元朔元年三月赦天下,诸逋贷及辞讼在孝景后三年以前,皆勿听治;二年正月,听诸侯王请与子弟邑者;三年三月赦天下;六年二月赦天下。
[36] 例如高帝时封王侯分别在一月(五年、六年、九年、十一年),二月(十二年)、三月(六年、十一年)、五月(十一年)、九月(五年)、十月(十二年)、十二月(六年、七年)进行过。
[37] 如景帝四年夏四月,立皇子荣为皇太子,彻为胶东王;中元年夏四月封故御史大夫周苛、周昌孙子为列侯;中二年夏四月,立皇子越为广川王,寄为胶东王;中五年夏,立皇子舜在常山王。
[38] 如景帝元年、中元年、武帝元光元年均进行过赐民爵或赐民长子爵一级。
[39] 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更造四铢钱;七年赦天下;十三年夏,除秘祝。景帝时则继承了这一故事,元年、中元年均在赐民爵的同时颁布了“赦天下”的诏令。此外,景帝后元年夏,还令百姓“大酺五日,民得酤酒。”二年夏四月,下劝农诏,“欲天下务农蚕”,“其令二千石修其职,不事官职耗乱者,丞相以闻,请其罪。”武帝元光元年四月,复七国宗室前绝属者。
[40] 参见大庭 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
[41] 汪中:《经义知新记》。
[42] 《汉书·司马迁传》。
[43] 孔颖达《礼记正义》引。
[44] 《汉书·诸葛丰传》。
[45] 邢义田:《月令与西汉政治——从尹湾集簿中的“以春令成户”说起》,第16—17页,注27。
[46]《汉书·王莽传上》。
[47] 王梦鸥:《礼记月令校读后记》,《孔孟学报》第十四期。
[48] 《汉书·武帝纪》。
(原載《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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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汉朝-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 (下)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