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秦汉帝国舆论政策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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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秦汉帝国舆论政策之比较


赵 凯
秦、汉同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由这种政治体制的本质所决定,国家舆论政策必须服从、服务于君主利益。在这一共同前提下,它们借鉴不同的历史经验,依据不同的指导思想,制订了不同的舆论政策,执行了不同的政策推行策略,因而导致了不同的政治后果。

秦统一全国之前,先有“春秋五霸”,后有“战国七雄”,政治格局分裂混乱。在此相应,思想文化领域则是百家争鸣,异彩纷呈。在这种条件下,言论环境较为宽松,社会舆论也相对活跃。秦统一六国后,也曾总结历史经验,认为导致周王朝败亡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处士横议”,因此,“箝语烧书”之举,便是嬴秦借鉴周亡教训而采取的对应措施,这个借鉴的基本特征是以“紧”代“松”。
秦暴政速亡,又成为西汉王朝必须借鉴的历史教训。早在刘邦入咸阳之初,就与关中百姓“约法三章”,以“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来强调秦法之苛,可见诽谤妖言之类的言论罪,大抵是秦法中最令人反感的部分,自然应在蠲除之首列。虽然“约法三章”是战争状态下的产物,也是刘邦为争取关中百姓支持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可是它却透射出这样一条信息:继秦而立的王朝,必须以秦暴政而亡的历史教训为诫;以秦亡为诫,就有必要顺应舆论,以批判的姿态对待秦法中最不得人心的部分——言论罪。在汉初汹涌如潮的“过秦”思潮中,对亡秦言论控制政策的批判尤为强烈,在这种情况下,代秦而立的西汉王朝要“扫亡秦之失”,就必须批判性地继承秦制,调整言论政策。汉对秦的借鉴,可以称之为以“松”代“紧”。
“紧”代“松”,到汉之以“松”代“紧”,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松”与“紧”之间,只是相对而言,汉代的言论环境与舆论政策较秦宽松,但是其宽松程度已不可与先秦时期同日而语。

任何一个新兴王朝,都会借鉴前朝得失,然后做出必要的政策调整。调整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的利益;能否如愿,还应视人心对新政策的向背情况而定。
秦惩周弊,立国未久,便以强制手段压制言论,使适应了战国时期宽松言论环境的人们极为反感;西汉以秦亡为鉴,尚未立国,便做出解除言论禁忌的姿态,令处于极度压抑状态下的人们为之一振。秦统一后的许多举措都称得上是顺应历史潮流之举,但顺应历史潮流的举措未必符合历史现实,因为历史总是在迂回在前进,而秦之言论控制政策尤失人心。汉承秦制,其言论政策仍然要服从、服务于专制国家的利益,但其言论政策较秦务实得多。得失之间,固然与执政者的政治决策有关,但不能回避的是,决策之取向,与统治集团对历史的思考与借鉴有直接关系。
另外,历史环境不同,人们的心态也不尽相同。周秦之际,即使是至为轻微的言论限制,也会使人们感到不适;而对于秦汉之交的人们来说,稍稍打开一点言论自由的空间,他们就会感到满足。较秦而言,西汉的言论环境,仅仅是相对宽松而已。设若秦以汉之言论政策治理国家,恐怕同样会被时人视为暴政,但对于那些对暴秦有切肤之痛的人们来说,西汉王朝在言论空间上稍作让渡,便成了惠政。社会心态殊异,使君主专制国家大同小异的言论政策产生了迥然不同的社会效果。从这个角度理解,秦汉王朝在言论控制方面的一失一得,实有统治者主观能动性无法掌控的成分在内。

就国家指导思想而言,秦任法家,法家主张国家应该全面掌控言论,做到“言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学,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五蠹》)。在秦始皇三十四年的咸阳宫宴会上,丞相李斯重申法家主张,强调“私议”、“造谤”对国家的危害,论证以严刑峻法控制议论的必要性,建议焚书,“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史记•秦始皇本纪》),这个充满文化专制色彩的建议得到秦始皇的首肯,秦以强制手段控制言论的基本政策由此定格。
汉武之后,儒家学说上升为国家指导思想,“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的儒家观点为人们议政立言提供了理论依据。儒家经典中的天子纳谏流程和舆论监督机制,被汉儒反复引用,以匡时政。古代以规谏机制为核心的舆论监督制度在当时的效果如何,汉儒并不在意;相反,经过代代阐发,这套制度逐渐被理想化。理想与现实之间总是会存在差距,差距的存在又成为汉儒批判现实的依据。在这个潜规则的作用下,汉代舆论政策虽然也在竭力维护专制国家的利益,但已无法达到秦时绝对控制的程度。

基于不同的历史经验与不同的政治指导思想,秦、汉王朝的舆论政策有所不同。大致说来,秦的舆论政策以“禁”、“堵”为主要特征,强调国家对舆论的绝对掌控和全面控制。汉的舆论政策则是“疏”、“堵”并重,虽然也强调控制,但这种控制是相对控制、有限控制。更为重要的是,秦王朝以一种严格冷酷的强硬态度来推行既定政策;汉帝国则相对灵活、务实一些,并能及时调整。
秦以法家学说为国家指导思想,亦有以之引导舆论的意图。其手段便是“焚书”、禁“挟书”,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挟书者族”,并倡导“士则学习法令辞辟”,“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秦王朝希冀通过这些举措,确立法家在国家政治生活及思想文化领域的指导地位。汉以儒家学说为国家指导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时代口号,同样意味着对异己思想的排斥。但是汉没有像秦那样,以充满血腥味道的、暴风骤雨般的硬性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政治意图,而是采取了以诱导为特征的柔性措施。其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在儒学培养、准绳士人的前提下,以仕宦功名的实利来劝勉士人在儒学上进取。在儒学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条件下,其对舆论的指导地位也就形成了。与秦王朝急于求成的方法相比,汉帝国的手段显然更务实。

政策出台之后,只有在推行过程中根据反馈不断修正,才能取得良好效果。然而秦帝国在推行其舆论控制政策的过程中,很少会考虑社会反应,甚至拒绝听取统治阶级内部的不同声音。秦始皇下“坑儒”令时,皇子扶苏谏止,结果被打发到上郡守边。“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汉书•路温舒传》),在最高执政者的傲慢与自负面前,所有异己之声都成了暴力机器的打击对象。
汉之言路较秦为宽,汉儒及统治集团内部的有识之士仍然不断提醒执政者,以亡秦为鉴,广开言路,克己纳谏。虽然因此而获罪受戮者不乏其人,但两汉四百年间,此类呼吁不绝于史。汉代诸帝虽然不能像儒者所期望的那样从谏如流,且时有以一己之怒打击为广开言路疾呼奔走之士的事件,但没有一位帝王像秦帝那样彻底“壅人之口”,即使是在政治较为黑暗的桓、灵时期,桓帝“犹广求得失……危言极谏,不绝于朝”;灵帝时,郎中张文“独尽狂言,圣听纳受,以责三司”(《后汉书•蔡邕传》)。只要言路不断,君主专制就难以走到全面、坚决封杀社会舆论的极端地步。
借鉴不同的历史经验,依据不同的指导思想,秦、汉王朝的舆论政策及政策执行策略有所不同。秦王朝以周亡为鉴,根据法家思想,制订了严酷的舆论控制政策,并以一种严格得近乎刻板的方式,坚定地推行其政策。高压之下,战国以来处士横议的喧嚣之声归于沉寂,但消极性的社会舆论并没有消失,而是从公开转入地下,在蜇伏中聚集力量。陈涉、吴广振臂一呼,应者云集,“响应癤于谤议”(《汉书•异姓诸侯王表》),强大的秦王朝迅速土崩瓦解。汉帝国以秦亡为鉴,根据儒家思想,制订了“疏”、“堵”并重的舆论控制政策,其执行过程也更为灵活、务实。两汉时期,有识之士对官方舆论政策的提醒、批判之声不绝于史,正是在这种提醒、批判声中,两汉国祚各维持了二百年之久。秦、汉一短一长,其失其得,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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