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标本-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梅花鹿标本的生态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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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梅花鹿标本的生态史意义


王子今
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随葬品中有食品多种,其中可见24种动物标本遗存。据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脊椎动物分类区系研究室与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的《动物骨骼鉴定报告》,“所见到的骨骼实物,经鉴定计有24种。其中:兽类6种,分属于5科3目;鸟类12种,分属于7科6目;鱼类6种,分属于2科2目。”
不同器物盛放标本种类出土情况如下:
猪 6 竹笥14,227,231,318,319,324;
绵羊 3 竹笥76,227,324;
黄牛 5 竹笥226,333,344;陶罐300;漆盘63;
家犬 3 竹笥227,324;陶鼎72;
梅花鹿 8 竹笥227,305,319,324,335,344,459;陶罐300;
竹鸡 4 竹笥231,305,324,331;
鲫 4 竹笥231,305,328;陶罐233;
银鲴 2 竹笥231,328;
华南兎 2 竹笥283,325;
鹤 2 竹笥283,330;
环颈雉 4 竹笥305,324,331;陶鼎72;
家鸡 10 竹笥305,317,319,324,331;陶鼎67,72,93,105;陶盒72;
斑鸠 1 竹笥305;
鲤 2 竹笥328;陶罐276;
刺鳊 1 竹笥328;
鸳鸯 1 竹笥331;
火斑鸠 1 竹笥331;
鸮 1 竹笥331;
喜鹊 1 竹笥331;
麻雀 1 竹笥461;
雁 2 竹笥462;陶鼎99;
鱤 1 陶罐304;
鳜 1 漆盘103。[1]
由此分析汉初长沙贵族的食物构成,可以获得有益的发现。其中哺乳类6种,鸟类11种,鱼类6种。我们看到,墓主食谱中以野生动物为主要菜肴原料。特别是鹤、鸳鸯、喜鹊、麻雀等列于其中,颇为引人注目。
将以上资料中数量较多者以出现次数为序排列,则可见:
家鸡(鸟纲鸡形目雉科) Gallus gallus domesticus Brisson 10
梅花鹿(哺乳纲偶蹄目鹿科) Cervus nippon Temminck 8
猪(哺乳纲偶蹄目猪科) Sus scrofa domestica Brisson 6
黄牛(哺乳纲偶蹄目牛科) Bos taurus domesticus Gmelin 5
竹鸡(鸟纲鸡形目雉科) Bambusicola thoractca Temminck 4
鲫(鱼纲鲤形目鲤科) Carassius auratus (Linné) 4
环颈雉(鸟纲鸡形目雉科) Phasianus colchicus Linne 4
应当说,家鸡、猪、黄牛等家禽家畜作为肉食对象不足为奇。而梅花鹿的数量仅次于家鸡,位列第二,值得特别注意。[2]
实际上,竹笥317盛装物品为“兽骨及鸡骨”,系有两枚木质签牌,分别书写“鹿笥”(编号7)、“熬阴鹑笥”。鉴定者并没有鉴定出“兽骨”即鹿骨或包括鹿骨。又竹笥343内容为“酱状物”,鉴定者也没有作出其中为鹿肉的判断,然而木质签牌写明为“鹿脯笥”(编号9)。[3]可见,实际上与鹿有关的随葬食品共10见,在数量上与鸡相同,是应当列于首位的。
分析所发现的梅花鹿各部位的骨骼,以肋骨居多(44,不包括断残者17),此外还有膝盖骨(1),扁平胸骨(3),胸骨(9),以及切碎的部分四肢骨残块等。
鉴定者发现,“每笥内梅花鹿肋骨均以具肋骨头、肋骨结节者为准,以便于区分左右侧。”肋骨44条,“总数少于两只鹿体的52条肋骨。但左侧的显然较多些,估计以上肋骨应取自三只鹿体的胸廓上才较为合理。每只梅花鹿均为成体,体重150-200斤,年龄2-3岁。”[4]
据鉴定者记录,“335竹笥全为肋骨”,“该竹笥上的木牌载明为‘鹿□笥’。”而同篇鉴定报告又写道:“335竹笥,肋骨15,另有断残者13,扁平胸骨3。”两说相互矛盾。[5]
《吕氏春秋·知分》说:“鹿生于山而命悬于厨。”《晏子春秋·内篇杂上·崔庆劫齐将军大夫盟晏子不与第三》也记录晏婴的话:“鹿生于野,命县于厨。”先秦秦汉以鹿肉加工食品,是相当普遍的。其形式大致有鹿脯、麋脯、麕脯、鹿臡、麋臡、麋肤、麋腥、麋菹、鹿菹、麕辟鸡、麋膏、鹿脍、鹿羹、鹿醢、麋醢、鹿酳、鹿等:
鹿脯 麋脯 麕脯 《礼记·内则》:“牛脩,鹿脯,田豕脯,麋脯,麕脯。麋、鹿、田豕、麕,皆有轩;雉、兔皆有芼。”郑玄注:“皆人君燕食所加庶羞也。”对于“脯”,郑玄解释说:“皆析干肉也。”
鹿臡 麋臡 《周礼·天官·醢人》:“朝事之豆,其实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麇臡。”郑玄注引郑司农曰:“麋臡,麋骭髓醢。或曰:麋臡,酱也。有骨为臡,无骨为醢。”
麋肤 《礼记·内则》:“麋肤、鱼醢。”孔颖达疏:“麋肤,谓麋肉外肤食之,以鱼醢配之。”“麋肤,谓孰也。”
麋腥 《礼记·内则》:“麋腥、醢、酱。”孔颖达疏:“腥,谓生肉,言食麋生肉之时,还以麋醢配之。”孙希旦集解:“麋腥,谓生切麋肉,以醢酿之。”“腥”即生肉的解释,又见于《论语·乡党》:“君赐腥,必熟而荐之。”邢昺疏:“君赐己生肉,必烹熟而荐其先祖。”又《礼记·礼器》:“大飨腥。”孔颖达也解释说:“腥,生肉也。”
麋菹 鹿菹 《礼记·内则》:“麋、鹿、鱼为菹。”
麕辟鸡 《礼记·内则》:“麕为辟鸡。”郑玄注以为“辟鸡”也是“菹类也”。
麋膏 《周礼·天官·兽人》:“夏献膏。”郑玄注:“狼膏聚,麋膏散。”贾公彦疏:“夏献麋者,麋是泽兽,泽主销散,故麋膏散。散则凉,故夏献之云。”“膏”,即油脂。《礼记·内则》:“沃之以膏曰淳煞。”
鹿脍 《太平御览》卷八六二引《东观汉记》曰:“章帝与舅马光诏曰:‘朝送鹿脍,宁用饭也。’”
鹿羹 题汉黄宪《天禄阁外史·君赐》:“鲁王以鹿羹馈征君,征君谓使者曰:‘宪有疾,不能陈谢,亦不敢尝。’”
鹿醢 《说苑·杂言》:“今夫兰本三年,湛之以鹿醢,既成,则易以匹马。非兰本美也。”
麋醢 《晏子春秋·内篇杂上·曾子将行晏子送之而赠以善言第二十三》:“今夫兰本,三年而成,湛之苦酒,则君子不近,庶人不佩;湛之麋醢,而贾匹马矣。非兰本美也,所湛然也。”
鹿酳 《孔子家语·六本》:“今夫兰本三年,湛之以鹿酳,既成噉之,则易之匹马,非兰之本性也,所以湛者美矣。”
鹿 《礼记·内则》:“实诸醢以柔之。”郑玄注:“酿菜而柔之以醢,杀腥肉及其气。今益州有鹿者,近由此为之矣。”陆德明《经典释文》卷一二《礼记音义之二》:“益州人取鹿杀而埋之地中,令臭,乃出食之,名鹿是也。”
从现有的文献资料看,我们似乎还难以判定《动物骨骼鉴定报告》所谓竹笥335签牌“鹿□笥”的“鹿□”之确指。[6]
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系在竹笥上的木质签牌,涉及以鹿肉为原料加工食品者有3枚,即:
鹿笥 编号7 出土时在317号笥上
鹿脯笥 编号9 出土时在343号笥上
鹿炙笥 编号13 出土时掉落在南边箱中
出土竹简遣策中,我们又可以看到:
鹿一鼎 简三(发掘报告执笔者写道:“,不识。本组羹九鼎,实为八鼎,或即此简脱‘羹’二字。”)
鹿肉鲍鱼笋白羹一鼎 简一二
鹿肉芋白羹一鼎 简一三
小叔(菽)鹿(胁)白羹一鼎 简一四(发掘报告执笔者写道:“,即劦,读为胁。《说文·肉部》:‘胁,两膀也。”)
鹿一笥 简三二(发掘报告执笔者指出,、、、胂同,可以理解为“夹脊肉”。)
鹿脯一笥 简三五
鹿炙一笥 简四四
‖右方牛犬豕鹿鸡炙笥四合卑四 简四六
鹿(脍)一器 简四八[7]
遣策中“鹿”凡8例,其数量仅次于“牛”(19例)。
对于“鹿一鼎”,发掘报告执笔者又写道:“即字,亦即酑字。夸、于古音相通,可以互相假借,而且是同字。”“酑(于)羹当即大羹。案大羹为诸羹之本,无论祭祀或待宾均用之。”“此墓置‘酑羹九鼎’于‘遣策’之首,而简文所记九羹之牲肉,均未说明附有其它肉菜,这和‘不致五味’之大羹基本一致。大羹置大牢九鼎之内,于古代用鼎制度也较适合。”[8]鹿肉制品列于“大羹”之中,也反映“鹿”在当时饮食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猎鹿,是秦汉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汉代画象石、画象砖等图象资料,多见反映猎鹿场面的内容。河南郑州出土画象砖,有骑马射鹿画面。[9]河南新郑出土的同样题材的画象砖,可见作为射猎对象的鹿已身中三箭,依然惊惶奔突,而猎手第四支箭又已在弦上。[10]司马相如《子虚赋》:“王驾车千乘,选徒万骑,田于海滨。列卒满泽,罘罔弥山,掩菟辚鹿,射麋格麟。”扬雄《长杨赋》也写道:“张罗罔罝罘,捕熊羆、豪豬、虎豹、狖玃、狐菟、麋鹿,载以槛车,输长杨射熊馆。以罔为周阹,纵禽兽其中,令胡人手搏之,自取其获。”张衡《羽猎赋》也有“马蹂麋鹿,轮辚雉兎”的文句。民间猎鹿情形,则如《史记·田叔列传》褚先生补述:“邑中人民俱出猎,任安常为人分麋鹿雉兔。”此外,又有王褒《僮约》:“黏雀张鸟,结网捕鱼,缴雁弹鳧,登山射鹿。”也说到猎鹿情形。又如《九章算术·衰分》中有这样的算题:
今有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公士,凡五人,共猎得五鹿。欲以爵次分之,问各得几何?
答曰:
大夫得一鹿、三分鹿之二。
不更得一鹿、三分鹿之一。
簪褭得一鹿。
上造得三分鹿之二。
公士得三分鹿之一。
术曰:列置爵数,各自为衰,副并为法。以五鹿乘未并者,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鹿。
也可以说明鹿确实是民间行猎的主要对象之一。
《墨子·公输》:“荆有云梦,犀兕麋鹿滿之。”《管子·轻重戊》记载,齐桓公请教管子战胜楚国的战略,“管子对曰:‘即以战斗之道与之矣。’公曰:‘何谓也?’管子对曰:‘公贵买其鹿。’桓公即为百里之城,使人之楚买生鹿,楚生鹿当一而八万,管子即令桓公与民通轻重,藏谷什之六,令左司马伯公将白徒而铸铅于庄山,令中大夫王邑载钱二千万求生鹿于楚。楚王闻之,告其相曰:‘彼金钱,人之所重也,国之所以存,明王之所以赏有功也。禽兽者,群害也,明王之所弃逐也,今齐以其重宝贵买吾群害,则是楚之福也,天且以齐私楚也,子告吾民,急求生鹿,以尽齐之宝。’楚民即释其耕农而田鹿。管子告楚之贾人曰:‘子为我致生鹿二十,赐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则是楚不赋于民而财用足也。’楚之男子居外,女子居涂,隰朋教民藏粟五倍。楚以生鹿藏钱五倍。管子曰:‘楚可下矣。’公曰:‘奈何?’管子对曰:‘楚钱五倍,其君且自得,而修谷,钱五倍,是楚强也。’桓公曰:‘诺。’因令人闭关不与楚通使,楚王果自得而修谷,谷不可三月而得也,楚籴四百,齐因令人载粟处芊之南,楚人降齐者十分之四,三年而楚服。”这段文字的理解或有歧议[11],但是所反映的楚地多鹿的情形应当是真实的。楚人“释其耕农而田鹿”,可能也是曾经为中原人所注意的经济倾向,如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所说:“楚越之地,地广人希,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隋蠃蛤,不待贾而足,地埶饶食,无饥馑之患,以故呰窳偷生,无积聚而多贫。是故江淮以南,无冻饿之人,亦无千金之家。”因自然资源之富足,农耕经济未能发达。
鉴定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动物标本的学者指出,“梅花鹿几乎主要分布在我国境内,北方的体大,南方的体小些。在7个亚种之中,我国共有5个亚种。梅花鹿过去分布很广泛,据不完全的记载,产地有黑龙江、吉林、河北、山西、山东、江苏、浙江、江西(九江),以及广东北部山地、广西南部、四川北部和台湾省等地。湖南近邻省份,以往皆有梅花鹿分布,估计在汉朝时期,长沙一带会有一定数量的梅花鹿分布,为当时狩猎、捕捉、饲养梅花鹿提供自然资源。由于晚近时期对梅花鹿长期滥猎,专供药用,以致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现在湖南省无梅花鹿的分布记载,很可能系近代受人为影响分布区缩小所致。”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梅花鹿骨骼和相关资料,可以为增进对当时生态史的认识创造必要的条件。长沙走马楼简提供的经济史料中,有涉及征敛皮革的內容,可以看作反映当时当地社会生活的重要信息。其中以“麂皮”和“鹿皮”占据比例最大。[12]从“麂皮”與“鹿皮”收入的数量,也可以推知当时长沙地方生态环境的若干特征。
所谓“对梅花鹿长期滥猎,专供药用,以致数量减少”,或说“对梅花鹿长期猎捕,专供药用,以致数量稀少”[13],其中“专供药用”的说法,可能并不符合历史真实。
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动物标本的鉴定者还推测,“很有可能在汉朝时梅花鹿已被人们所饲养。”[14]
《初学记》卷一八引王充《论衡》曰:“杨子云作《法言》,蜀富贾人赍钱十万,愿载于书。子云不听,曰:‘夫富无仁义,犹圈中之鹿,栏中之羊也。安得妄载?’”所谓“圈中之鹿”,无疑体现了畜养鹿的实际情形。贾思勰《齐民要术》卷一引《氾胜之》曰:“验美田至十九石,中田十三石,薄田一十石。尹泽取减法,神农复加之。骨汁粪汁种种,剉马骨、牛羊猪麋鹿骨一斗,以雪汁三斗煮之,三沸,取汁以渍附子。率汁一斗,附子五枚。渍之五日,去附子。捣麋鹿羊矢,分等置汁中,熟挠和之,候晏溫,又溲曝,状如后稷法,皆溲,汁干,乃止。若无骨,煮缲蛹汁和溲。如此,则以区种之。大旱浇之。其收至亩百石以上,十倍于后稷。”所谓“麋鹿骨”,可以通过猎杀取得,而取“麋鹿羊矢”溲种的形式,可以证明确实有畜养鹿的情形。以鹿粪作基肥改良土壤,促进作物生长的技术,《周礼·地官·草人》中也有记录:“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凡粪种,……坟壤用麋,渴泽用鹿。”《汉官旧仪》卷下有上林苑中组织人力收集鹿粪的记载:“武帝时,使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贫民赀不满五千,徙置苑中养鹿。因收抚鹿矢,人日五钱,到元帝时七十亿万,以给军击西域。”这些史料都体现西汉时期的历史,值得我们注意。
虽然学者多肯定中国养鹿有悠久的历史,但是所举例证往往还是这种在苑囿中大规模纵养的史例。[15]这种方式,与《论衡》所谓“圈中之鹿”可能有所不同。
现在看来,西汉初期长沙尚不具备较大规模畜养鹿的条件,当时贵族用鹿的来路,可能主要还是野生资源。从这一认识出发,可以利用有关鹿的资料,了解当时长沙地方的总体生态环境。
野生鹿应当是以草木茂盛的林区作为基本生存环境的。《史记·魏世家》:“秦七攻魏,五入囿中,边城尽拔,文台堕,垂都焚,林木伐,麋鹿尽。”“林木伐”则“麋鹿尽”,体现了麋鹿以林木为生存条件的现实。《淮南子·道应》也说:“石上不生五谷,禿山不游麋鹿,无所阴蔽隐也。”[16]《论衡·书解》也写道:“土山无麋鹿,泻土无五谷,人无文德,不为圣贤。”麋鹿之游,甚至被作为荒芜苍凉的标志。《史记·李斯列传》记载,李斯感叹秦王朝的政治危局:“今反者已有天下之半矣,而心尚未寤也,而以赵高为佐,吾必见寇至咸阳,麋鹿游于朝也。”《史记·淮南衡山列传》中也可以看到这样的说法:“子胥谏吴王,吴王不用,乃曰:‘臣今见麋鹿游姑苏之台也。’”
鹿的生存,会严重毁坏农田作物,因而构成农耕生产发展的一种危害。《三国志·魏书·高柔传》写道:“是时,杀禁地鹿者身死,财产没官,有能觉告者厚加赏赐。”于是,高柔上疏说:“圣王之御世,莫不以广农为务,俭用为资。夫农广则谷积,用俭则财畜,畜财积谷而有忧患之虞者,未之有也。古者,一夫不耕,或为之饥;一妇不织,或为之寒。中闲已来,百姓供给众役,亲田者既减,加顷复有猎禁,群鹿犯暴,残食生苗,处处为害,所伤不赀。民虽障防,力不能御。至如荥阳左右,周数百里,岁略不收,元元之命,实可矜伤。方今天下生财者甚少,而麋鹿之损者甚多。卒有兵戎之役,凶年之灾,将无以待之。惟陛下览先圣之所念,愍稼穑之艰难,宽放民闲,使得捕鹿,遂除其禁,则众庶久济,莫不悦豫矣。”
又裴松之注引《魏名臣奏》载高柔上疏,则写道:“臣深思陛下所以不早取此鹿者,诚欲使极蕃息,然后大取以为军国之用。然臣窃以为今鹿但有日耗,终无从得多也。何以知之?今禁地广轮且千余里,臣下计无虑其中有虎大小六百头,狼有五百头,狐万头。使大虎一头三日食一鹿,一虎一岁百二十鹿,是为六百头虎一岁食七万二千头鹿也。使十狼日共食一鹿,是为五百头狼一岁共食万八千头鹿。鹿子始生,未能善走,使十狐一日共食一子,比至健走一月之间,是为万狐一月共食鹿子三万头也。大凡一岁所食十二万头。其鵰鶚所害,臣置不计。以此推之,终无从得多,不如早取之为便也。”高柔的言论,体现出较早的关于生态平衡的认识,在动物学史上和生态学史上都有值得重视的意义。按照高柔的估算,“禁地”有虎600头,狼500头,狐10000头,它们所食用的鹿,一年竟然多达210000头。他所说的“禁地”中鹿作为虎、狼、狐食用对象的情形,说明在苑囿这样的自然保护区,鹿是生存数量最多的动物。在尚未垦辟或者农耕开发程度不高的地区,情况应当也是如此。
高柔的建议,反映了三国时期中原的情形。他估测“禁地”中虎狼狐鹿的生存数量,很可能有主观臆断的成份,但是仍然可以作为我们在分析西汉初年长沙地区自然生态时的参考。
提要
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动物骨骼中,梅花鹿的数量仅次于家鸡,位列第二。考虑到有竹笥签牌写明“鹿□笥”,却未能作出相应鉴定的情形,则实际上以鹿肉为原料的随葬食品共10见,与鸡同样居于首位。鹿肉制品列于“大羹”之中,也反映鹿在当时饮食生活中的地位。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梅花鹿骨骼和相关资料,有益于增进对生态史的认识。结合长沙走马楼简牍皮革征敛以“麂皮”、“鹿皮”数量最多等资料,也可以推知当地生态环境的总体形势。
作者王子今系中共中央党校历史教研室教授。



[1]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脊椎动物分类区系研究室、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动物骨骼鉴定报告》,《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动植物标本的研究》,文物出版社1978年8月版,第43页至第46页。
[2] 有研究者分析说,“记载哺乳动物的竹简共50余片,牛、猪最多;鹿次之,竟有8片,可见当时食鹿并非罕见之事。”高耀亭:《马王堆一号汉墓随葬品中供食用的兽类》,《文物》1973年9期。
[3] 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文物出版社1973年1973年10月版,第115页,第117页至第118页。
[4] 高耀亭也指出:“在44条肋骨中,左侧为28根,而梅花鹿一侧的肋骨仅13根,一次计算,原随葬时约用了三只成体梅花鹿。”《马王堆一号汉墓随葬品中供食用的兽类》,《文物》1973年9期。
[5]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脊椎动物分类区系研究室、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动物骨骼鉴定报告》,《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动植物标本的研究》,文物出版社1978年8月版,第64页,第53页。
[6]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脊椎动物分类区系研究室、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动物骨骼鉴定报告》称,“335竹笥全为肋骨,用竹丝捆扎,每捆2根,共有绕成圈形的竹丝15条。该竹笥上的木牌载明为‘鹿□笥’。”《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动植物标本的研究》,文物出版社1978年8月版,第54页。而发掘报告没有记录这枚“鹿□笥”木牌,关于335竹笥的记载是,现状“完整”,现存物品为“植物茎叶及鹿骨”。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文物出版社1973年1973年10月版,第112至第118页。所谓“植物茎叶”,可能即用以捆扎的“竹丝”。
[7] 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文物出版社1973年1973年10月版,第112至第118页,第130页至第135页。
[8] 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文物出版社1973年1973年10月版,第130页至第131页。
[9] 周到、吕品、汤文兴编:《河南汉代画像砖》,上海美术出版社1985年4月版,图六八。
[10] 薛文灿、刘松根编:《河南新郑汉代画像砖》,上海社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45页。
[11] 参看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中华书局1979年12月版,下册第709页至第715页。
[12] 据长沙市文物工作队、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竹简记载的赋税内容十分繁杂,征收的对象有米、布、钱、皮、豆等。”钱的名目有“皮贾钱”,“户调为布、麻、皮等。”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指出,“户调”有“调鹿皮、调麂皮、调水牛皮”,此外,“还有作为一般租税收缴的鹿皮、麂皮、羊皮、水牛皮。”又说到“皮入库”情形。《文物》1999年5期。
[13] 高耀亭:《马王堆一号汉墓随葬品中供食用的兽类》,《文物》1973年9期。
[14]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脊椎动物分类区系研究室、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动物骨骼鉴定报告》,《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动植物标本的研究》,文物出版社1978年8月版,第64页至第65页。
[15] 谢成侠:《养鹿简史》,《中国养牛羊史(附养鹿简史)》,农业出版社1985年2月版,第205页至第219页。
[16] 王念孙《读书杂志》卷九《淮南内篇杂志》第十二“阴蔽隐”条写道:“‘隐’字盖‘蔽’字之注而误入正文者。《广雅》:‘蔽,隐也。’《文子》无‘隐’字,是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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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8/526562.html

以上是关于植物标本-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梅花鹿标本的生态史意义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