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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出土陶器揭示天长纪庄汉墓年代
考古-出土陶器揭示天长纪庄汉墓年代
安徽省天长市安乐镇常庄村纪庄组19号汉墓共出土文物119件,其中包括8件陶器,34枚木牍等。随葬器物铭文和木牍上都没有明确的纪年。汉代考古发掘表明,汉墓的随葬品中陶器占大多数。这些陶器种类繁多,器形复杂多变,极具时代特征。因此,在墓葬本身缺乏明确纪年材料的情况下,通过陶器类型演变规律中该墓葬陶器所处位置,可推断该墓葬的相对年代。
对纪庄汉墓出土陶器进行类型学分析,首先必须明确这批陶器的文化与区域属性,确定要进行类型学比较分析的汉墓陶器群必须在文化属性与区域属性上具有延续性与传承性。
纪庄汉墓紧邻汉东阳城遗址。东阳城历史久远,可追溯至汉高祖时期,汉初高祖六年(前201)春正月丙午,韩王信等奏请以故东阳郡、鄣郡、吴郡五十三县立刘贾为荆王,东阳属荆国。其间几经隶属,元狩六年(前117)武帝以广陵郡的一部分分置广陵国,“分沛、东阳置临淮郡”。此后直到西汉末,东阳属临淮郡。
历年来苏皖两省考古工作者在东阳城遗址周边发掘了大量墓葬。毋庸置疑,纪庄汉墓亦应与之前发掘的墓葬一样,同属于围绕东阳城遗址的大型汉墓区。尤其是2009年以来,在东阳城北部大云山区域发现的江都国王陵区,更将江都国时期东阳城遗址周边汉墓的区位属性进行了明确定位。从这些方面看,纪庄汉墓的区位属性为从属于东阳城遗址周边汉墓区的某个墓葬,文化属性与东阳城所属的荆国—吴国—江都国—广陵国—临淮郡系统一脉相承。简言之,与纪庄汉墓出土陶器进行类型学分析的同类器物,在区位与文化属性上必须满足前述标准,即荆国—吴国—江都国—广陵国—临淮郡系统下,东阳城遗址附近出土的同类陶器。
要对陶器进行严密的类型学分析,研究的标本本身当具有代表性与明确性,因此我们采用的标本均为纪年(或时代十分明确)墓葬所出陶器。经过筛选,各时期标本采自以下墓葬:第一,西汉早期墓葬(吴国时期):江苏仪征团山汉墓(早于公元前154年)、江苏扬州刘毋智墓(早于公元前154年);第二,西汉早中期墓葬(江都国时期):大云山6号墓(公元前144年左右)、大云山9号墓(早于公元前127年)、大云山2号墓(公元前129年)、大云山1号墓(公元前127年);第三,西汉中晚期墓葬(广陵国时期):江苏扬州胡场5号墓(公元前70年)、江苏高邮天山广陵王墓(公元前54年)、扬州胥浦101号墓(公元5年)。
纪庄汉墓出土的8件陶器包括:鼎1件、盒2件、壶2件、瓿2件、瓮1件。我们选择演变关系较为明确的鼎、盒、壶、瓿各1件进行分析。各器类演变关系如下图。通过对上述陶器进行严密的类型学演变分析,可以发现西汉时期这一地区汉墓所出鼎、盒、壶、瓿为典型随葬品,其在西汉早、中、晚各期演变明显。在综合考虑纪庄汉墓陶器类型特征之后,我们认为这批陶器的个体与整体特征均排在大云山1号墓与胡场5号墓之间,陶器的年限上限晚于大云山1号墓下限,早于胡场5号墓,即纪庄汉墓陶器的时代在公元前127年—前70年之间。因此,从器物演变的规律来看,墓葬下葬的时代接近于公元前127—前70年的中间时段。
(作者单位:南京博物院考古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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