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有为-甲午战后康有为变法条陈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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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甲午战后康有为变法条陈考略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戊戌变法这段历史研究的深入,对维新派在甲午战争之后的活动及康有为的变法条陈,提出了种种质疑。有的论者,鉴于康有为对其戊戌时期奏议进行改篡,进而否定他在甲午战后,曾向朝廷提出选举“议郎”讨论国政,以及“设议院以通下情”的建议。还有些论者,长期沿用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的着作中,关于这段历史的一些不甚准确的说法等等。所有这些都关系到甲午战争史和戊戌变法史研究的重大问题。因此,穷本溯源,厘清康有为在甲午战后的活动,考订其变法条陈,便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笔者不揣浅陋,在故宫博物院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同志大力支持下,翻检有关康有为及维新派活动的有关资料,现将这些资料爬梳整理,略事考订,以资鉴别。
《公车上书》考
此书又称《上清帝第二书》。康有为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草就,由其弟子梁启超、麦孟华誊抄,都下传阅。同年有上海石印书局印本及文升阁刻本。
这是康有为在甲午战败后,策动的一次十分重要的政治活动,它标志着维新派以崭新的面貌,登上了历史舞台,使酝酿多年的资产阶级改革思想,变为实际的政治运动,故此次上书影响深远,意义甚大。此书坊间流传版本甚多。关于这次上书的经过及其内容史学界颇多争议,现参酌清宫档案及其他资料,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略予考订。
其一,关于公车上书之经过以及帝党官僚所起作用。
康、梁等人对于公车上书的经过叙述,与史实颇有出入。尤其是对于帝党官僚文廷式等人在这一历史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几乎没有涉及。
如《康南海自编年谱》云:
“再命大学士李鸿章求和,议定割辽、台,并偿款二万万两。三月二十一日电到北京,吾先知消息,即令卓如鼓动各省,并先鼓动粤中公车,上折拒和议,湖南人和之,于二十八日粤楚同递,粤士八十余人,楚则全省矣。与卓如分托朝士鼓(动),各省莫不发愤,连日并递,章满察院”(《戊戌变法》第四册,第130页。)。
而光绪二十一年五月朔,泸上衷时老人未还氏所作《公车上书记序》则称:
“中日和约十一款,全权大臣既画押,电至京师,举国哗然,内之郎曹,外之疆吏,咸有争论。而声势最盛、言论最激者,莫如公车上书一事。初则广东举人梁启超联名百人(按,应为八十一人),湖南举人任锡纯、文俊铎、谭绍裳各联名数十,首诣察院,呈请代奏。而福建、四川、江西、贵州诸省继之,既而江苏、湖北、陕甘、广西诸省继之,又既而直隶、山东、山西、河南、云南诸省继之,盖自三月二十八、三十、四月初二、初四、初六等日,(都察院双日堂期),察院门外车马阗溢,冠衽杂□,言论滂积者,殆无虚晷焉。”(《戊戌变法》第四册,第130页。)
据清宫档案记载,都察院在收到各省举人条陈后,并未及时上之于朝廷。直到四月初四日,才递上户部主事叶题雁等人联名条陈(该条陈已收入《中日战争》,第四册,第27页。)。四月初六日,始将湖南举人文俊铎、举人谭绍裳、奉天举人春生、四川举人林朝圻、广东举人梁启超、湖南举人任锡纯、江苏举人顾敦彝领衔的七件条陈递上(《都察院代递各省举人呈文折》,见《中日战争》第四册第37页,第50页。)。四月初七日都察院又代递了贵州举人葛明远等人领衔的六件条陈(《都察院代递各省举人呈文折》,见《中日战争》第四册第37页,第50页。)。
据康有为称,自三月二十八日,既有数省举人到都察院呈递奏章,以至达到了“衣冠塞途”“章满察院”的程度。而都察院却无动于衷,一直拖到四月初四日方陆续呈递。是何种原因促使都察院于初四日改弦更张,将举人上书尽达于朝?只要翻阅文廷式的《闻尘偶记》便很容易找到答案。文氏曰:
“总署事极秘密,余则得闻于一二同志,独先独确,因每事必疏争之,又昌言于众,使共争之……。马关约至,在廷皆知事在必行,不复有言。余独以为公论不可不伸于天下,遂约戴少怀庶子鸿慈,首先论之;都中多未见其约款,余录之遍示同人。俄而御史争之,宗室贝勒、公、将军之内廷行走者争之,上书房、南书房之翰林争之。于是,内阁、总署及各部司员各具公疏,大臣中单疏者亦十余人,于是,各省之公车会试京师者亦联名具疏,请都察院代奏。都察院初难之,故迟迟不上。余乃劾都察院壅上听,抑公议,上命廷寄问之。裕德、徐郙始惧,不数日悉上,时和议几沮。先是忧危日甚,人不聊生,至是士庶之心益愤,旦夕汹汹,其详余别有日记。”
文廷式说,都察院对各公车上书。“初难之”,经其弹劾后,“不数日悉上”,此说与史实相符。根据清宫档案记载,文廷式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三日确曾递上《和约难就战事尤当预防折》,该折第二个附片即为《都察院代奏公呈迟延请旨切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三日军机奏片。),该片为各言文书所未载,现摘录如下:
“再都察院为通达民情之所,闻近日凡有京控之案,均遭驳回。人言啧啧,已成怨府。此次各京官联衔及各省举人公呈,闻该堂官已允代奏,尚属知缓急。惟闻事隔七、八日,尚未进达宸聪。事关大计,如此迟延,使我皇上不得洞悉民情,未知何意,应请旨严行切责,以儆惰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文廷式《都察院代奏公呈迟延请旨切责片》,《录副奏折》。)
文廷式折片递上后,当日军机大臣即“面奉谕旨,交都察院堂官阅看,钦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三日军机交片。)据军机处档案记载,初三日都察院已把军机处交片领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初三日军机交片。)。初四日即将各省举人及京官条陈陆续进呈。由此可见,在公车上书过程中,文廷式等帝党官员,发挥了不小作用,康有为等人对此并无只言片语及之,似非公论,今特予辨证,以存历史之真迹。
其二,关于《公车上书》是否向都察院递呈。
多年来,史学界沿袭康有为在自编年谱中的说法:
“时以士气可用,乃合十八省举人,于松筠庵公议,与名者千二百余人,以一昼二夜草万言书,请拒和、迁都、变法三者,卓如、孺博书之,并日缮写,遍传都下,士气愤涌,联轨察院前里许,至四月八日投递,则察院以既已用宝,无法挽回,却不收。”(《戊戌变法》第四册,第130页。又台湾学者黄彰健书康氏此说即不予采信,详见《戊戌变法史研究》第588、589页。)
康有为此处说得十分清楚,此书草就后曾经梁启超、麦孺博缮写,传阅,四月初八日到都察院投递,都察院因条约既已用宝,拒不代呈。
首先,康氏此说,与清宫档案所记诸多不合。据《随手登记档》记载,四月初八日都察院代递折件凡十五件之多(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随手登记档》。),惟独不见康有为上书的原呈。都察院在代呈折中称:“各该呈词字句间有未尽检点之处,惟事关重大,情词迫切,既据该职该举人等各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呈递前来,臣等不敢壅于上闻。再原呈字数较多,若照例钞录进呈,恐致耽延时日,是以未便拘泥成例,谨将原呈十五件恭呈御览。”(《都察院代递选用道李光汉等条陈时务呈文折》,见《中日战争》第四册,第58页。)四月初九日,都察院又代递了忧候补道易顺鼎条陈等十二件。(《都察院代递候补道易顺鼎等条陈时务呈文折》,见《中日战争》第四册第68页。)四月十一日,都察院又代递奉恩将军宗室增杰等人领衔的条陈七件(《都察院代递奉恩将军宗室增杰等条陈折》,见《中日战争》第四册第88页。)。直至四月十五日都察院还代递江西举人罗济美等人的条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军机奏片。)。以上事实说明,都察院并没有因为朝廷决定签约和用宝,而拒绝代呈各省举人条陈。
都察院于四月初三日看到军机处片交文廷式的弹章后,对各省举人及京官的条陈的态度即已明显改变。非但如此,他们自己亦深受举人的爱国热情感染,由左都御史裕德等人四月初七日上给朝廷的奏折即可窥见:
“窃自李鸿章与倭奴立约以来,中外嚣然,台民变起,道路惊惶,转相告语,于是京外臣工,以及草茅新进,相率至臣署请为代递呈词。此皆我国家深仁厚泽,沦浃寰区,凡有血气之伦,无不竭其耿耿愚忱以奔告于君父。凡所谓割地,则自弃堂奥,偿款则徒□盗粮,弱我国势,散我人心,夺我利权,蹙我生计……顾既知其害,亟宜思挽回之术,补救之方。”他们所筹措的补救办法分别为,申明公法另外商议;借助邻国,固结台民,请交廷议,激励将士。他们认为,只要皇上“申明赏罚,悬不次之赏,严退后之诛,人人思奋,敌忾同仇”,必能重操胜算(《都察院左都御史裕德等条陈六事折》见《中日战争》第四册,第53页。)。
由此折不难看出,都察院堂官已深受举人们影响,反对割弃台湾,主张暂缓签约。如果四月初八日康有为将《公车上车》呈上,他们是不会采取“拒不代呈”的态度的。而且,康有为予公车上书后不久,又于五月初六日到都察院呈递《上清帝第三书》。第三书内容与《公车上书》有许多雷同处。用维新派自己的话说,是“取公车联衔之书,乙其下篇言变法者,加以引申,并详及用人行政之本,复为一书。”(《南海先生四上书记》附除勤《杂记》。)如果第二书确实曾经在都察院呈递,而遭拒绝,那么,康有为的第三书似乎不会“仍以拒和论而增末节”(《康南海自编年谱》《戊戌变法》第四册,第131页。),再去都察院碰钉子。由此亦可断定,康有为的《公车上书》,并未向都察院呈递。
其三,《公车上书》未能向都察院递呈之原因。
徐勤在《四上书记》所附《杂记》中,对于此书未能递呈察院,有较详尽的记载:
“先生于是集十八省公车千三百人于松筠庵(杨椒山先生故宅),拟上一公呈,请拒和迁都,练兵变法,盖以非迁都不能拒和,非变法无以立国也。属草既定,将以初十日就都察院递之,执政主和者恐人心汹汹,将挠和局,遂阴布私人入松筠以惑众志,又编贴匿贴帖人联衔,尚惧事达天听,于己不便,遂于初八日趣将和约盖用御宝。同人以成事不说纷纷散去,且有数省取回知单者,议遂散。”(《南海先生四上书记》附除勤《杂记》。)
又沪上哀时老人未还氏所作《公车上书记序》,对此事亦有所记述:“各公车再联十八省同上一书。广东举人康长素者,素有时名,尝以着书被谤议于时,主其事,草疏万八千余字,集众千三百余人,力言目前战守之方,他日自强之道。文既脱稿,乃在宣武城松筠庵之谏草堂传观会议……是夕(按,指初八日晚)议者既散归,则闻局已大定,不复可救。于是,群议涣散,有谓仍当力争,以图万一者,亦有谓成事不说,无为蛇足者,盖各省坐是取回知单者又数百人,而初九日松筠之足音已跫然矣。议遂中寝,惜哉惜哉!此事若先数日为之,则必能上达圣听。”(《南海先生四上书记.序》。)
可见,在公车上书草就后,康有为等人原拟于四月初十日上呈都察院,由于主和者阻挠作梗,危言恫吓,于是群议焕散。康有为自己也说:“先是公车联章,孙毓汶已忌之,至此千余人之大举,尤为国朝所无。闽人编修黄□曾者,孙之心腹也。初六七连日大集,初七夕,黄夜遍投各会馆,阻挠此举,妄造非言恐吓,诸士多有震动者。至初八日,则街上遍贴飞书,诬攻无所不至,诸孝廉遂多退缩,甚且有请除名者。”(《康南海自编年谱》《戊戌变法》:第四期,第130页。)在这样人心惶惶的情况下,各省举人再取同乡京官印结,联衔投书都察院,那简直是不可能的。
也许正是由于此种原因,《公车上书》所附题名录仅包括十六省举人六百零三人,(含康有为在内)(《公车上书记》附《公车上书题名》。)。尚不及都察院代递条陈数多。在都察院所递条陈的台湾、奉天、山东、浙江、河南、江西六省举人,均不见于《题名录》,盖其中必有“取回知单者”。
再有,康有为所指出“妄造非言恐吓”的“闽人编修黄□曾者”,应为翰林院编修黄曾源,光绪十六年庚寅科二甲进士,系正黄旗汉军人。由清宫档案观之,此人处处与维新派作对。当康有为等力主拒和迁都,以图再战时,黄则针锋相对地提出“请权利害以维和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军机奏片。),甘心充当孙毓汶走卒;当戊戌政变前夕,日本罢相伊藤博文到京,维新派提出设立懋勤殿,招东西洋政治家以议政时,黄曾源则与此相反,提出“借才非现在所宜”、“伊藤不宜依礼”“和俄以疑英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四年□月初五日军机奏片。)。完全是一副后党腔调,故康称其“孙之心腹也”。康氏所论,殆属实录。
《上清帝第三书》考
此书系康有为戊戌前的历次上书中,唯一呈给清朝最高统治者,并引起年轻的光绪皇帝高度重视的一次上书,它在《公车上书》的基础上,更完整更系统地提出了维新派的变法纲领。因此极为重要。《上清帝第三书》坊间流传版本甚多,关于这次上书的内容争议也最大。康有为呈递的奏章原貌究竟如何?这是多年来戊戌变法史研究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在第一历史档案馆同志的多方协助之下,笔者已将康有为《上清帝第三书》真本全部找齐,它被分割为三部分,并分隶于不同的卷宗之中。现结合这次上书的进呈原本,就若干有争议的问题厘订如下:
其一,关于这次上书的呈递时间。
进呈本所署时间为“光绪二十一年五月 日”。晚清档案中,凡由都察院代呈的条陈,大多只署年月,不署具体日期,康有为此书亦不例外。据《康南海自编年谱》所记,“前书(按,指《上清帝第二书》)不能上,二十八日朝考后无事,乃上拒和之论而增末节,于闰四月(按是年为闰五月,此作闰四月,误)六日递之察院,以十一日上于朝。”(《戊戌变法》第四册,第131页。)徐勤在《四上书记》所附《杂记》中谓:“和议既定,肉食衮衮,举若无事。其一二稍有人心者,亦以为积弱至此,天运使然,无可如何,太息而已。先生以为先事不图,临事无益,亡羊补牢,犹未为迟,中国及此速图自强,尚可拯救。于是,取公车联衔之书,乙其下篇言变法者加以引申,并详及用人行政之本,复为一书,于五月初六日在都察院递之,十一日察院据以上闻。”(《南海先生四上书记》附徐勤《杂记》。)
查阅清宫档案,可知康有为、徐勤所记不误。军机处档案中尚有都察院左都御史裕德、徐郙等六堂官代递康有为条陈折一件。该折略谓:“据广东进士康有为条陈善后事宜一件,赴臣衙门呈请代奏。臣等公同阅看,该呈词尚无违碍之处。既据该进士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呈递前来,臣等未敢壅于上闻。再,原呈字数较多,若照例抄录进呈,恐致耽延时日,是以未便拘泥成例,谨将原呈一件,恭呈御览,伏乞圣鉴,谨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裕德等《代替康有为条陈折》。)所署时间为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十一日。可见,康有为于五月初六日将条陈呈递后,都察院又经数日磋商,方以原折进呈光绪帝。
其二,关于《上清帝第三书》递上后的处理情况。
《康南海自编年谱》谓:“上览而喜之,甫发下枢垣一时许,枢臣读未毕,恭邸阅至论矿务一条,以手作圈状。上既追入,旋发下军机,命即日抄四份,军机本无书手,乃调自内阁,即日抄呈,以一呈太后,以一存军机,发各省督抚将军议,以一存乾清宫南窗小箧,以一存勤政殿览观。”(《戊戌变法》,第四册,第131页。)
梁启超于《康有为向用始末》中则谓:此书“既上,皇上嘉许,命阁臣钞录副本三分,以一分呈西后,以一留乾清宫南窗以备乙览,以一分发各省督抚会讥(议),康有为之初承宸眷,实自此始,时光绪二十一年四月也。”(《戊戌变法》,第四册,第131页。)此处梁启超所记“钞录副本三分”,与康记不同:梁将此书递上时间,误记为四月,应为五月。
徐勤所记与康、梁有所不同。其文日:“初六日在都察院递之,十一日察院据以上闻,是日发下半时许,再传旨取回,留至十五日发下,有旨命钞三份,限一日钞讫,一呈懿览,二存御匣,三贮乾清宫北窗。十六日钞就,呈懿览,留览十日,二十六日乃发下。”(《南海先生四上书记》附录徐勤《杂记》。)
徐勤与梁氏均谓钞三份,与康不同。又,徐氏说,“发下半时许,再传旨取回,留至十五日发下。”亦与康记不同。徐氏记载与清档亦有相吻合处。据军机处档案所记为:“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十一日,都察院折,代递广东进士康有为条陈由(附原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军机奏片》。)“十五日另缮,同折见面带上,原呈述旨后随奏片递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军机奏片》。)五月十五日又记曰:“奏片一件,本月十一日都察院代递康有为条陈呈一件,恭呈慈览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军机奏片。)“五月十九日,原折、原呈发下,堂谕另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军机奏片》。)
由上所述可知,康有为《上清帝第三书》于五月十一由都察院代递后,光绪帝即命另行钞录,五月十五日钞就,同日即将此折递呈慈禧太后,五月十九日发下交军机处封存。徐勤所记“十六日钞就”,太后留览十日,“二十六日乃发下”,均与军机处档案相抵触。康有为此书递上后处理情形,应以军机处档案记载为准。关于此折重抄分数,清档并无记载,依情理推之,似应以梁启超、徐勤所记较确。
其三,康有为说,光绪帝“于群臣上书中,凡存九折,以胡燏棻为第一,吾折在第二。”(《戊戌变法》第四册,第131页。)康氏所云与档案记载吻合。
查军机处档案,光绪帝于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二十七日颁布自强谕旨,略谓:
“自来求治之道,必当因时制宜,况当国势艰难,尤应上下一心,图自强而弭隐患。朕宵旰忧勤,惩前毖后,惟以蠲除痼习,力行实政为先。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详加披览,采择实行。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矿产、折南漕、减兵额、创邮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抵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皆应及时举办。至整顿厘金,严核关税,稽查荒田,汰除冗员各节,但能破除情面,实力讲求,必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着各直省将军督抚,将以上诸条,各就本省情形,与藩臬两司暨各地方官悉心筹画,酌度办法,限文到一月内,分析覆奏。当此创巨痛深之日,正我君臣卧薪尝胆之时。各将军督抚,受恩深重,具有天良,谅不至畏难苟安,空言塞责。原折片均着钞给阅看,将此由四百里各谕令知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上谕档》。)
根据光绪帝的谕旨,军机处除寄发上谕外,还同时“缮寄胡燏棻等条陈折片九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四年《军机奏片》。)于闰五月二十七日“分寄福建等省十处,六月初一日分寄四川等省八处,六月初二日分寄吉林等省四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二十七日奏片。)。
光绪帝所存九折,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康有为在年谱中,并没有记载,档案中对此亦没有罗列,而考订清楚这九个折片的内容,对于了解甲午战争之后,清朝最高统治者所奉行政策的改变,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
首先,需要考辨清楚的是这九个折片的作者。刘坤一的《遵旨议覆折》为我们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线索。该折称:“合观徐桐、胡燏棻、张百熙、陈炽、准良、信恪、康有为等所奏,无非依照西洋新法,整顿中国旧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刘绅一《遵旨议覆折》。)在为数众多的督抚覆议折中,惟有刘坤一列出了九折片的作者名单,其余督抚则或举其一二,或举其三四,人数不等,但都未超出刘氏所列举的范围。
其次,在弄清折片作者基础上,参酌现存军机处录副奏折及宫中硃批折以及军机处有关档册,即可大致厘清折片内容。似应包括:
一、都察院于五月十一日代递的广东进士康有为《为安危大计,乞及时变法,富国教民,教士治兵,求人材而慎左右,通下情而图自强折》,简称《上清帝第三书》。
二、五月十七日顺天府府尹胡燏棻《条陈变法自强事宜折》(此折已收入《光绪政要》,卷二十一。)。
三、闰五月初七日南书房翰林张百熙《急图自强,敬陈管见折》并附有条陈单一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军机奏片》。)。
四、闰五月初七日委散秩大臣信恪《请开办矿务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军机奏片》。)
五、闰五月十六日翰林院侍读学士准良《富强之策,铁路为先,请饬廷臣会议举办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军机奏片》。)。
六、户部候补员外郎陈炽条陈一件。陈炽此条陈在档案中未见。惟关于陈炽当时情形需略言之:陈氏与康有为等关系密切,过从频繁。系北京强学会的提调,又有正董总董□名(转引自汤志钧《戊戌变法人物传稿》,上卷,《陈炽传》。)。陈氏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销假,军机大臣于是日递有《章京陈炽服阕仍在额外行走折》,当日即奉旨“知道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军机奏片。)。五月初,陈氏即被编为汉军机章京头班入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军机处递章京各单。)。翁同和乙未五月三十日的日记中曰:“陈次亮炽来见,吾以国士遇之,故倾吐无遗,其实纵横家也。”(《翁文恭公日记》光绪二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不难看出,陈炽所处地位之重要。他实际充当了维新派与帝党之间联系的桥梁。
其余三个折片,则可能均为协办大学士徐桐所递。徐氏这一时期所递折片甚多,发交督抚讨论的则可能有闰五月十九日所递《遵议兴利裁费敬陈管见折》,该折贴有红色标签,其所拟兴利裁费办法为:补抽洋货以开利源、清查海关以增公项、整顿招商局以收利权、稽核电报局以清官款、酌收纱布捐以益公帑、裁汰冗员以省浮费、钩稽军饷以归实用、停止贡献以核浮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徐桐《遵议兴利裁费敬陈管见折》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十九日递。)。徐桐的另外两个折片,分别为《和议虽成,武备难缓,仍应选将练兵以固根本折》及《枪炮宜制造一律片》,亦均为闰五月十九日递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二十一年《军机奏片》。)。
据上述可知,光绪帝在甲午战后,愤于国势危迫,民生日艰,急于博采众论,变法更张,这一念头是在看到康有为的《上清帝第三书》开始的。但康氏条陈甚长,在发交各省督抚议核的抄件中,似不可能全文照抄,而只择其要者,而且,将康折放在相当重要的地位,由广东巡抚马丕瑶所递《议核康有为等时务条陈折》即可看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马丕瑶《议康有为等时务条陈折》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其四,关于《上清帝第三书》进呈本与坊间流行各种刊本的异同问题。
康有为此书的最大争议外,即在于他在这次条陈中,究竟是否向光绪皇帝提出了“设议郎”的建议。台湾学者黄彰健在其《康有为戊戌奏稿辨伪并论今传康戊戌以前各次上书是否与当时递呈原件内容相合》一文中,即明确断言:“这种意见(指设议郎一事——引者注)当时都察院怎敢抄录代呈?我不相信今传康第三书与当时进呈原件内容一样”,“康第三书真本,据我推测,可能无选议郎等触犯时忌语句。以第二书已编入《公车上书记》,在上海印行,故康上第三书以表示他对清廷的忠诚,以免受清廷迫害。”(黄彰健《戊戌变法史研究》第594页。)
黄彰健这一论断,在国内外颇有影响。然而,却与历史真实不符。康有为《上清帝第三书》进呈本是这样叙述的:
“伏乞特诏,颁行海内,令士民公举博古今、通中外、明政律、方正直言之士,略分府县,约十万户而举一人,不论已仕未仕,皆得充选。因用汉制,名曰议郎。皇上开武英殿,广悬图书,俾轮班入直,以备顾问。并准其随时请对,上驳诏书,下达民辞。凡内外兴革大政,筹饷事宜,皆令会议,三占从二,下部施行。所有人员,岁一更换,若民心推服,留者领班,着为定例,宣示天下。上广皇上之圣聪,可坐一室而照四海;下启天下之心志,可同忧乐而忘公私。”(康有为:《上清帝第三书》,进呈本(原件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在设议郎问题上,康氏进呈原本与坊间流行的刊本,词句完全一致,并无丝毫之更易,可见,黄彰健在这个问题上的推断是错误的。
当然,康有为的《上清帝第三书》洋洋万数千言,临时草就,匆忙递上,故后来进印时,语句更改处颇多,然其文虽异,其义实同。但也不排除康有为在刊行时,把有些语句改得十分尖苛,与进呈本有较大的出入。譬如,开头部分进呈本谓:“外患内讧,祸在旦夕,而欲苟借和款,求安目前,靡知所届矣。”(康有为:《上清帝第三书》,进呈本(原件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而刊印本则改为“外患内讧,祸在旦夕,而苟借和款,求安目前,亡无日矣。”刊本中“亡无日矣”,在进呈本中未曾出现。又如,进呈本谓:“不变法而割祖宗之疆土,驯至于危”(康有为:《上清帝第三书》(进呈本)。)。刊印本则改为“不变法而割祖宗之疆土,驯至于亡”(《南海先生四上书记》。)。一则曰“危”,一则曰“亡”,更改之迹,昭然可见。可见,康有为的上书,送给皇帝看的,与民间流传的,在用语上亦稍有不同。
又,康有为在自编年谱中还说:“至戊戌五月,上再问枢臣以吾旧折,枢臣再检上。上之强记不遗一善如此。”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存康氏原折,真本首折上方即贴有一墨笔书写标签“摘录进士康有为条陈”,似应为戊戌五月军机大臣所书。黄彰健先生推测“军机处检呈康第三书,恐不会多事,将其摘录。康在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初六上第三书,请都察院代递,……也不会摘录。”所述均与史实相符,康氏原呈字数较多,摘钞一遍殊非易事,故枢臣仍以原本呈上。
《上清帝第四书》考
此书乃康有为继《上清帝第三书》后,又一个重要的变法条陈,最早刊载于《南海先生四上书记》一书中。
关于此书呈递时间与经过,《康南海自编年谱》记曰:
“五月(按,应作闰五月)迁出南海馆,再草一书,言变法次第曲折之故,凡万余言,尤详尽矣。至察院递之,都御史徐郙使人告以吾已有衙门,例不得收,令还本衙门代递。时孙家鼐长工部,颇相慕,友人多劝到工部递,乃于五月(按,亦应作闰五月)十一日到工部递之。孙家鼐面为称道之词,许为代递,五堂皆画押矣,李文田适署工部,独挟前嫌,不肯画押。孙家鼐碍于情面,累书并面责之,卒不递。再与卓如、孺博联名递察院,不肯收,又交袁世凯递督办处,荣禄亦不收,遂决意归。”(《戊戌变法》第四册,第132页。)
康有为谓,孙家鼐看到其条陈后,面为称道之词,许为代递,又屡次致书并面责工部侍郎李文田拒不画诺的说法,笔者不敢轻信。孙家鼐虽为帝师,而在变法期间的态度,始而游移模棱,继则惟后党之言是听,百日维新开始后,又对康有为极尽排斥之能事。这样的人似乎不会为代递康有为条陈而屡次责难李文田。
徐勤在《南海先生四上书记》《杂记》中记述与康不同。徐文称:
“先生以为前书所陈条理节目,详细繁重,末由一旦具举,故复草一书,力言缓急先后之序,深察中国之势,期于可行,扫拨陈言,曲折层累,冀以上启圣聪,立救危败。时已授官,分隶工部,于闰五月八日在本部递之,部之五堂悉画稿允奏,顺德李文田方摄部事,误中构扇之言,谓先生所着《广艺舟双楫》于其书法颇有微辞,因抱嫌排挤,独梗僚议,甘为炀灶,实则先生于李某向薄其人,而爱其书,《广艺舟双楫》中未尝攻之也。本部既阻,乃移而之都察院、督办处,皆以李既阻阏,不便因此失欢,遂壅上闻。”(《南海先生四上书记》。附录徐勤《杂记》。)
徐文所记,朴实无华,并未涉及孙家鼐为代递康折“累书并面责”李文田之事,当为信史。且徐文明确指出,康有为此书于闰五月初八日在工部呈递,亦较明确。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五书》中说到,其第三书上后,光绪帝“俛采□荛,下疆臣施行,以图卧薪尝胆之治,职诚感激圣明,续有陈论,格未得达,”(《南海康工部条陈胶事折》(丁酉木刻),第2页。)这里,康把呈递第四书的时间,说到乙未闰五月二十七日,光绪帝下令疆臣会议康第三书以后的事,实为论说有误。康有为呈递第四书的时间,应以《南海先生四上书记》所注“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初八日”为准。
再有,关于《上清帝第四书》的内容,黄彰健先生以为进呈本“应无设议院触犯时忌语句”(黄彰健:《康有为戊戌奏稿辨伪并论今传康戊戌以前各次上书是否与当时内容相合》。),管见不敢苟同。康有为此书的重要意义恰恰在于它提出了“设议院以通下情”的政治主张,这在康有为的宪政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故不可不辨论清楚。黄先生由于对《上清帝第三书》在设“议郎”等问题上的判断失误,导致了他对康有为在戊戌年以前在议院、国会问题上得出一系列错误结论。首先,在当时条件下,提出设议院似不宜笼统视作“触犯时忌”,因为当时先进的中国人所说的议院,与西方资产阶级的议院有着质的不同。这种议院康有为在第四书中具体的论述:“会议之士,仍取上裁,不过达聪明目,集思广益,稍输下情,以便筹饷,用人之权,本不属是,乃使上德之宣,何有上权之损哉?”(《南海先生四上书记》。)正因为如此,在百日维新期间,丁立瀛、阔普通武等许多人都直接上书请设议院。其次,黄先生亦注意到了这一点,即戊戌政变后,广东地方官在南海康有为家中,抄获梁启超给康有为的信中,即提到“第四书粤中云已开刻,则无须更写。第一书及朝殿文,南中皆有定本,尤无须更写矣。”(《梁启超致康有为函》,见《觉迷要录》卷四。)由此可见,坊间流传的《上清帝第四书》刊本,并无原则性的更易。
甲午战后,在中国政治舞台上,维新派十分活跃,他们策动上书,交结公卿,为推动变法极尽呼风唤雨之能事。康有为在此期间的变法条陈为数甚多,有的是以他自己名义递上的,有的借助言官“代达天听”,有的则代他人草折。例如,他曾为江西道监察御史王鹏运草拟《枢臣不职,请旨立予罢斥,以清政本折》和《广东爱育堂绅士潘赞清声名恶劣请收回成命片》等奏章,本文不拟论列,容再另文详考。
【资料来源:《浙江学刊》198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