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文化-论清代对蒙古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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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清代对蒙古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清朝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各少数民族与中央政权联系的加强,调整民族关系和民族事务的立法趋于系统化。在不损害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被确认为法律,清政府对各少数民族的统治关系也被固定下来,尤其表现在对蒙古的立法上,无论立法数量上还是内容上都达到了中国古代民族立法的顶峰。
一、立法指导思想
作为满洲第二代君主的皇太极,从统治实践中认识到“宣布法纪,修明典常,为保邦致治之计”。[1]在立法实践中明确提出了“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所谓参汉,就是参考以明朝法制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制;所谓酌金,就是根据时代的进步斟酌吸收满族固有的习惯法。这也成为清朝统治者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
1. 秉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主张明刑弼教、礼法并用清朝统治者以异族入主中原,更需要利用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来论证其统治的合理性。因此自顺治以后的各位皇帝无不极力推崇和宣扬儒家学说,并用儒家学说来指导立法。乾隆皇帝认为:“中国抚驭远人,全在恩威并用,令其感而知畏,方为良法。若如明季汉官,当外藩恭顺,则藐忽而虐侮之,或且勒索滋弊,及其有事,则又畏惧而调停之,往往激变,率由于此??历观往代,中国筹边所以酿衅,未有不由边吏凌傲姑息,绥驭失宜者,此实绥靖边隅、抚驭外人之要务”。[2]正因为这样的指导思想,清朝统治者对蒙古族采取了“顺者以德服,逆者以兵临”的策略,一方面对于反清势力坚决予以军事镇压,另一方面对归降的蒙古王公贵族以种种方式进行怀柔和笼络。当然,这种策略在不同的时期其侧重点也各有不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2. 从“以夏变夷”到“以夷变夏”,淡化华夷之辩的思想历史上中原历代王朝无不苦于北疆的治理,汉患匈奴,唐忧突厥,宋忧契丹,几乎无代不有,至明代蒙古更成为明王朝的“边患”。这种历史现象一直困扰着古代汉族统治者,从管仲起就大谈“夷夏之防”,并成为儒家学说的一个基本点。要防止以夷变夏,就要“明华夷之辩”“严华夷之防”。
入关后,清朝统治者尽力以中原正统王朝自居,但自己又是少数民族,属于汉族认为的“夷狄”之列,于是为了强调自身统治的合法性,清朝统治者极力反对华夷之辩,雍正帝曾指出:“我朝肇基海之滨,统一诸国,君临天下,所承之统,尧舜以来中外一家之统也;所用之人,大小文武,中外一家之人也,所用行政,礼乐征伐,中外一家之政也”。[ 3 ]从而确立了华夷之分不在民族而在于是不是接受和拥有相同文化传统的主张,突破了简单而武断的民族狭隘主义。
批判和淡化华夷之辩,从文化传统的角度来认识华夷之分,不仅对于化解满汉蒙等民族之间的对立,维护满族统治的合法性有积极的意义,对于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和稳定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尤其是对于批判民族极端主义包括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立法原则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特定的政治关系、民族关系有所不同,不同的统治者其认识水平也各有差异,因此会形成不同的民族立法原则。清朝对蒙古族的立法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1.“因俗而治”原则
清朝作为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幅员广阔,各民族的经济水平、文化传统、政治法律传统以及社会生活习俗千差万别,各有不同,面对这种情况搞一刀切,强求一律,显然不太现实。“因俗而治”是最为有效的办法。
“其于诸藩也,容之如天地,养之如父母,照之如日月,威之如雷霆,饥则哺之,寒则衣之。来则怀之,劳则劳之,患则救之。量材而授任,疏之以爵土,分之以人民,教之以字畜,申之以制度,一民尺土,天子无所利焉,寸赏斗罚,天子无有私焉。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旷然更始而不惊,靡然向风而自化”[4 ] ,这是对“因俗而治”的最好解释。
在政治上实行盟旗制度进行间接统治,清廷承认蒙古王公贵族一定的自治权,维护他们传统的贵族特权,以此获得蒙古族上层的倾心内附。
在服饰上采取了“缠头环耳各随宜,何必衣冠尽改之”的政策,尊重蒙古族的风俗习惯、生活习惯甚至于语言文字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边疆的稳定,对于北疆的统一和中央政权的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乾隆中期以后的百余年中,蒙古地区一直没有发生大的动乱,蒙古王公贵族僧侣上层始终充当着清朝皇帝的忠实臣仆,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稳定。
2.“众建以分其事”“分而治之”原则
成吉思汗在建立汗国后遵循极古老的游牧传统,立即把领地分封给自己的儿子和近亲们。“蒙古帝国之所以分裂为各个独立的部分,不仅是因为其以氏族原则而且是以封建原则作为基础的”。[5 ]巴尔托尔德指出分封制度是一切游牧帝国的普遍规律“, 氏族的观念从私法领域转移到国家法律领域。国家被认作是整个汗族的财产,因而把它分成许多封地;有时强大的附庸完全不承认帝国首领的统治权。”[6 ]
从整体来认识蒙古封建制度,如果说最初领地的分封巩固了汗和诸王的地位,那后来的分封则迅速地削弱了可汗的权力和作用,接着又削弱了其他领地的诸汗,最终形成无领地可分的状态。分封制度的致命弱点是很容易形成割据势力,不利于中央集权,尤其是在与不确定的汗位继承制度并存时,往往由争夺汗位导致内战。
因此,后金统治者面对号称“四十万众”之主的林丹汗,指出其徒有虚名,制定了正确的战略措施,经过努尔哈赤、皇太极、顺治、康熙等朝把整个蒙古部落“分而击之”,纳入到清朝的管辖之下。但清朝统治者清楚地认识到“蒙古生性强悍,世为中国之患”,[7 ]他们害怕蒙古再度崛起,威胁自己的统治,因此利用蒙古历史上形成的互不统属的矛盾和弱点,一改“分而击之”为“分而治之”的策略。康熙帝说:“蒙古人欲各自为扎萨克,不相统属。朕意伊等若各自管辖,愈善。昔太祖、太宗时,招徕蒙古,随即分旗佐领,分为扎萨克,各自所统,是以至今安辑。”[ 8 ]
为了实现“分而治之”的目的,在政治上,仿照满洲八旗重新分化建立了盟旗制度,对蒙古旗与旗之间和旗与内地之间设置了种种的限制,蒙古各旗之间只能在为其划定界限内游牧,禁止越界。
即使喇嘛教,也是被清朝分为四大部分:达赖喇嘛主前藏,班禅主后藏,哲布尊丹巴主喀尔喀蒙古,章嘉呼图克图主内蒙古。四大喇嘛既有崇高的地位,又各有领地,互不统属,形成四大喇嘛分主一方教务的局面,以便于清廷居中控制。
清廷通过“众建以分其事”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最终实现了“本朝不设防,以蒙古部落为之屏障”[9]的目的。
3. 尊重喇嘛教教规原则
清朝统治者深刻认识到“蒙古诸部敬信黄教亦久,故以神道设教,籍仗其徒,使其诚心归附,以障藩篱”。[ 10]为了扶持喇嘛教,清廷赋予僧侣贵族种种特权,鼓励或出资修建佛教寺庙,甚至于建立喇嘛旗,清廷认可喇嘛旗的宗教权威所形成的治外法权,认可其下层组织适用原有的户口编制,尤其是喇嘛旗一直专用《喀尔喀- 吉鲁姆》,而其他的旗则一律适用《理藩院则例》。
为了更好地利用藏传佛教,清廷优礼藏传佛教上层首领,创立了金瓶掣签制度以便有效地控制喇嘛教势力,并颁布了许多喇嘛禁令,用法律形式限制喇嘛徒众的活动。
4. 国家法制统一,限制地方立法的原则
国家法制统一指的是在蒙古地区重要的根本的法律制度,如旗分、朝觐、贡赋、会盟等行政法律制度以及刑罚司法等必须由清廷统一制定,在蒙古族地区实施,各盟旗必须严格遵守。法制统一原则在立法上表现为只有清廷享有立法权,蒙古王公贵族不享有任何形式的立法权,而在归附清朝之前蒙古封建主们享有通过会盟决定法律的权力。理藩院作为掌管全国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制定对蒙古地区的法律如《理藩原则例》。在法律实施上,各盟旗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而不得各行其事。《康熙大清会典》说:“遐陬之众,不可尽以文法绳之。国家之待外藩,立制分条,期其宽简,以靖边徼。”《乾隆大清会典》中说:“国家控驭藩服,仁尽义至。爰按蒙古风俗,酌定律例。”
“有清一代,为我国现今之边疆真正确定的时期,其边疆经营颇为积极,且相当高明。清廷之所以能以少数满洲人统治中国二百六十八年,实得力于边疆民族政策之成效。”[7]这是台湾学者林恩显对清朝民族政策的评价,从中可见清朝民族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的成功。
参考文献
[1 ] 清太宗实录:卷三十六[O] . 16.
[2 ] 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六[O] .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壬子.
[3 ] 清世宗实录:卷一三○[O] . 雍正十一年四月乙卯.
[4 ] 祁韵士. 皇朝藩部要略(序) [O] . 清道光筠渌山房刻本.
[5 ] 符拉基米尔佐夫. 蒙古社会制度史[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
[6 ] 巴尔托尔德. 蒙古入侵时期的突厥斯坦[A] ,巴尔托尔德文集:第1 卷[C] . 330.
[7 ] 昭梿. 啸亭杂录: 卷一[ C] ,善待外藩[A] . 中华书局,1980.
[8 ] 清圣祖实录:卷一八五[O] .
[9 ] 海 忠. 承德府志[O]. 成文出版社,光绪13 年廷杰重订本.
[10 ] 林恩显. 清朝在新疆的汉回隔离政策[M] . 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9.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