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历史-清代宗藩关系的历史法学多维透视分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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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宗藩关系的历史法学多维透视分析(之一)


“国际间形成了几种各具特色的国家体系:东亚封贡体系、穆斯林世界(包括西亚和北非)、欧洲秩序(后来加上俄罗斯),还有刚出现的美洲殖民地体系。”[1] 宗藩关系又称藩属关系,有时亦称之为朝贡关系或朝贡制度,是在亚洲地区源远流长的国际关系制度之一。“十九世纪西方军政势力侵入亚洲后,此一制度即遭受到挑战。他们以其近代的主权国家及殖民地制度观点批评封建宗藩制度之非是,并以此作为侵占中国藩属之说词。故英侵缅甸、法并安南及日美图谋朝鲜时,此一制度已为外交官及法学家辩论之主题。制度乃适应特定时间空间之功能建构,自某一地区之历史发展阶段言之,其固有制度并不比来自不同社会之功能建构为劣。然而要明了由中国人智慧创建的封贡宗藩制度之功效,必先对其历史详加研究。二次大战后由于中国局势之丕变,各国学者对此甚为重视。一九六五年美国哈佛大学所主办之‘中国世界秩序’(Chinese World Order)讨论会即为明显例子。”[2] 事实上,“朝贡体制”正是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缔造元勋费正清的核心理论话语,这种体制在费氏“冲击—反应”理论范式不是“落后”甚至“蒙昧”的代名词,充盈着被西方中心主义所蔑弃的语码信息。近代以来,中国学者亦以现代西方标准衡量这种“朝贡体制”,例如当年朝阳大学法律科的讲义《平时国际公法》中却云,这种体制使中国“每自高其位置,而不屑与他国侪,故于国际法之义,动多扦格。”[3]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陈顾远先生指出:“周以前,部落棋布,之后群落之间,不能谓无往来,然止有‘际’而非‘国’;秦以后,函复一统,视远夷为蛮夷,责万国以臣属,又止有‘国’而无‘际’”,[4] 因此没有发展国际法的基础。然而,近几十年来,美国汉学界一直有人企图挑战和撼动费正清的东亚朝贡体制理论的主导地位,何伟亚(James L. Hevia)的《怀柔远人:清代宾礼与1793年马戛尔尼使团》(Cherishing Men from Afar: Qing Guest Ritual and the Macartney Embassy of 1793)从后现代主义理论的立场解构受西方现代意识和制度规训、教化所产生的关于国际交往准则的价值判断标准,力图将“朝贡体制”从“结构—功能”解释取向中解放出来而置之于更切近原状的时空语境和动态进程之中,[5] 从而予以历史主义的同情理解。“在何伟亚看来,马戛尔尼使华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体系发生冲撞的意外结果,即英国的‘主权平等’(sovereign equality)外交观与清朝的‘差序格局’(hierarchical inclusion)天下观的碰撞。今日流行于世的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交往关系的形成,正是16世纪以来欧洲进行全球扩张的产物,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成为一种‘自然化了的霸权话语’(a naturalized hegemonic discourse)。”[6] 用这种“国际法交往准则”评判朝贡体制所构造的中国的世界秩序观念势必会以今度古地模糊历史真相。钱穆先生虽未逆科后现代主义史学的勃兴,但他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却这样精譬地指出:“历史意见,指的是在那制度实施年代的人们所切身感受而发出的意见。这些意见,比较真实而客观。待时代隔得久了,该项制度早已消失不存在,而后代人单凭后代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需要来批评历史上已往的各项制度,那只能说是一种时代意见。时代意见并非是全不合真理,但我们不该单凭时代意见抹杀已往的历史意见。”[7] 钱穆先生与后现代主义自然不可同日而语,不过在对现今自以为是的认知优越感的质疑问题上却分享着不谋而合的共识。19世纪以来,普通史学的领地遭到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不断侵蚀肢解,所以英国剑桥大学历史教授西莱(John Robert Seeley, 1834-1895)不无悲哀地说:历史学归根结底只是“一种残余物,这种残余物就是一批又一批的历史事实,为某些其他科学拿走之后留下的东西。”(詹姆斯·鲁滨逊《新史学》,齐思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8页。)笔者不苟同将目前历史学主体性消解、专业食槽逐渐打破的情势矫饰文说为人见人爱、趋之若鹜的炙手可热之显学盛况,其实我们应该明晰地晓知,从严格意义的学科建制角度而言,历史法学不等于法学史(或与之相出入的另一概念“法律史”),犹如历史经济学并不等于经济史、历史语言学不等于语言史、历史人口学不等于人口史一样,它属于法学的范畴而非历史学。[8]以胡果(Gustao Hugo, 1764-1844)、萨维尼(Savigny, 1779-)、普赫塔(Puchta, 1798-1846)、梅因(Maine, 1822-1888)等为代表的的历史法学派在法学发展史上谱写了不朽的辉煌篇章。依笔者之见,历史法学的方法表现在三方面,即以历史为研究切入点、以主要语言分析为特色、以法学理论建构为目标。尽管法律史研究和历史法学研究都以历史事实为主要内容,但历史法学以历史的研究为手段而非目的。萨维尼等认为,一个民族的法律,如同其语言,与其民族的特有的存在和性格有机相连,是特定民族的特定精神(peculiar of genius)的产物,是民族生活的一种功能。所以历史法学派对历史语言的研究之重视既是传统德国学风的表现,更系从自身的理论立场要求出发对这一传统的发扬光大。惟其如此,家喻户晓的《格林童话》的编者雅洛布·格林(Jakob Grimm,1785-1863)不为常人所晓知的是,他即在萨维尼的影响下作为历史法学流派的一员尚有《古代法律制度》(Legal Antiquities)的扛鼎力作,《格林童话》的收集整理与《古代法律制度》的撰写之间其实具有着深层的、根本的学术理念。正由于历史法学以历史研究为自身理论建构的质料,所以,萨维尼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以及梅因着名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等都是历久弥珍的法学理论瑰宝,具有世罕其俦的永恒学术价值。本文师仪萨维尼等人为代表的历史法学的研究传统,尽管保留着德国历史法学注重语言历史含义研究的旧规,但笔者在21世纪新的语境下所依赖的理论资源毕竟与传统历史法学今非昔比,而且与传统历史法学以构建民族国家为主旨和本位的学术情致亦大异径庭。
一、宗藩关系的发生学分析[9]
清人刘献廷《广阳杂记》中云:“古之诸侯,即今之土司也,后之儒者,以汉、唐、宋之眼目,看夏、商、周之人情,宜其言之愈多而愈不合也。”[10] 台湾学者王健文《奉天承运:古代中国的“国家”概念及其正当性基础》亦认为古今两种语言中的“国家”其实颇有不同,故而他用引号以指称传统概念上的国家,与今日意义有所区隔。[11]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史所陈仪深等人在两岸学术交流会中更指出,近代主权国家概念与古代社会国家概念绝不相侔,以古证今可能造成混淆。其实,早在孔子时代就颇感中国古代早期典章制度的难窥究竟,故云:“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从中国传统社会的长期“信古”到近代顾颉刚为代表“古史辨”派的“疑古”,再到现代考古资料大发现导致李学勤先生提出“走出疑古时代”,中国学术界对先秦史的研究脚步一直未曾停顿过。
从甲骨文中可以看出,商代存在着众多的“方”,或称“邦方”,1957年于省吾在《从甲骨文看商代社会性质》(《东北人民大学学报》1957.2-3)一文中,即指出商代诸方的关系可能相当于古墨西哥阿兹忒克军事联盟,商王乃这种军事联盟首脑。1981年,林沄发表《甲骨文中的商代方国联盟》,提出于省吾先生的“方国联盟说”应该得到重视,并进一步考定了甲骨文中“比”字的用法,认为卜辞中“王比某方(或“某侯”、“某伯”)”等形式中比字皆是亲密联合之义,是王与其他方国有军事联盟关系的证明,但有时也可见商王对联盟方国首领使用“令”,反映商王是联盟的盟主。晁福林《从方国联盟的发展看殷代屡迁原因》(1985)更认为,商代自成汤开始时即有方国联盟,一直到晚商时仍在,但殷与方国间的联合关系,更多的是统治、主从的关系,当时殷人尚未有后世“都”的概念,殷都屡迁实际上是方国联盟政治中心的转移。
学术界对中国商周时代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否为城邦制度存在分歧。清代学者焦循解释“国”的上古初始义时云:“国有三解,其一,大曰邦小曰国,如惟王建国,以佐王治邦国是也;其一,郊内曰国,国语、孟子所云是也;其一,城中曰国,小司徒稽国中及四郊之都鄙夫家……是也。盖合天下言之,则每一封为一国,而就一国言之,则郊以内为国,外为野。就郊以内言之,则城内为国,城外为郊”。[12] 许倬云先生据此认为,“国”的这三重意义,大约城邑为国的用法最早,而邦国的用法最晚。“三重意义象征了封国成长的过程。第一步是殖民队伍的筑城邑自保;第二阶段扩充管内的领地到近郊;第三步则封国与封国接界了,界内的领土就都认为国中的土域”。[13] 杜正胜在《周代城邦》一书中的观点与许倬云先生中国古代城邦说颇为接近,主张“封建城邦”说,指出:“周民族武装拓殖建立的军事、政治城堡古书名曰‘国’,国外的广大田土称曰‘野’,野上的小聚落称曰‘邑’或‘社’。”[14] 大陆学者赵伯雄《周代国家形态研究》(1990年)认为,周代的国家可称为宗族的国家,国家统治者兼有宗族首领的身份,人民也在宗族控制下,地缘组织的“邦”与血缘组织的“家”是合为一体的,此种情况在战国以后才不见。西周时天子是万邦之主,姬姓之邦与周邦是子邦与母邦的关系,名邦皆是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实体;使国家呈现出松散结构,所以国家的“统一”是十分有限的。邦只是国家组成部分,只是在春秋后才演变为独立国家。一邦之内有“国”(国都)与“野”(指田野,即广大农村),此外还有“都”、“鄙”之分,“国野”、“都鄙”皆是并言城市、乡村,在当时这种城乡关系仅是大邑与小邑的关系。作为政治中心的大邑,有所谓宗庙社稷,一般筑有城垣,小邑即村落。大、小邑间并无质的区别,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城乡对立关系。在这本书中,赵伯雄先生还从城市、国家、公民公社三方面,将西周的邦与古希腊城邦做了比较,否定以西周之邦为城市国家的说法。[15]
笔者比较倾向于许倬云和杜正胜先生的观点,但周代的城邦与希腊罗马的古代城邦的确存在明显差异。诚然,西周和春秋时代的国人在城邦政治生活中仍保留昔日氏族共同体成员的自尊和荣耀,享有以往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度下的一些权利。《周礼:大司徒》云:“若国有大故,则致万民于王门”。《左传》哀公元年也有这样的记载:“吴之入楚也,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但国人并非象希腊罗马的城邦公民一样是全权的自由民,既无立法权亦无选举权,城邦政治对国人而言正如曹刿乡人所说“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另外,与希腊罗马城邦不同,西周春秋城邦国家之间有上下统属关系。“由姬姜分封而产生的封国,固是周王朝体系中的一部分。即使原来独立的中原古国,在西周建立之后,也从此纳入王朝的体系。春秋时代,王纲不振,诸侯纷纷竞争,王朝体系已无约束力。但是这些事实上已独立的邦国都邑,均已是相当不小的领土国家,发展的方向更是走向战国的君主制的领土国家,其情形不能与希腊罗马的古代城邦相提并论。”[16] 西周时代的城邦政治生活中,王权明显发达,王国维先生《殷周制度论》中云:“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末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是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其在丧服,则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与子为父、臣为君同。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尽管商代已有内服和外服之分,但外服和商王之间的关系还很难说是真正的君臣关系,但在周代,无论内服还是外服对周天子均有君臣名分。《左传》 公四年齐恒公以诸侯之师伐楚,“楚子使之师言:‘君处北海,寡人处南海,风马牛不相及也,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管仲对曰:‘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铺周室……尔贡苞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徵。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对曰:‘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给?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由此可见,周天子和诸侯之间的权力义务即使王纲解纽时期仍不可视若弁髦。
据《史记》记载,唐尧时代,南蛮、北狄、东夷、西戎“天下咸服”,尧死,舜继位,“亦夷率服”,氐、羌、息慎等族“各以其职来贡”,“方五千里,至于荒服”。《左传》云:“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尚书·禹贡》更记载夏朝的“王畿”(或称“中邦”,或称“天子之国”,即夏王直接统治和管辖的地区)以外“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学术界对夏代即出现了如此严密规整的服事制度提出质疑,不过后世藩臣与天子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一些基本原则的雏形可能已经绽现。现代研究《禹贡》的最权威的大师应首推顾颉刚先生,他认为周代最后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服事制度应属可信。《国语·周语》记载祭公谋父说:“夫先王之制,邦外侯服,诸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顾颉刚先生对这段话的解释是:“服者,服事天子也”(《周礼·职方氏》郑注);甸,田也,甸服是周王朝所赖以食者,“侯”,诸侯也,侯服是周王朝所封殖以自卫者。“宾服”是前氏王族之有周者,周人则以客礼待之,蕲其能帖服新政权,转而为周王之屏藩。“蛮夷”是指那些久居中原,其文化程度已高的方国,与周王室关系尚不密切,然犹服周人约束,故谓之要服,“要”者,约也。“戎狄”者,未受中原文化陶冶之方国,时时入寇,臣服无常,故谓之“荒服”,荒犹远也。《国语·周语》又云:“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此外,周代还有“七服”、“九服”之说。[17]九服又称“九畿”。据《周礼注疏》卷二十云,侯畿、甸畿、男畿、采畿、卫畿、蛮畿,“以上六服是中国之九州”,夷畿、镇畿、蕃畿,“以其最远故得蕃屏之称。此三服总号藩服”,“九州之外谓之蕃国”。周代的服事制度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通过大规模的分封册命制度、朝贡制度形成具有等差序格的宗藩关系,体现了“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的华夷观念,形成了中国千百年来沿袭不替的宗藩制度的基本轮廓。据《平时国际公法》一书云,希腊古代亦曾呼外国人为Barbarian,即蛮夷之谓也。Macedonia公使尝于Actolian会议宣言曰:野蛮人(Barbarian)与我希腊人当永久立于战争。其贱视异族由此可见一斑。罗马十二铜表法,不论外国人有何等权利,但称外国人为Hostis,Hostis即敌人之义。事实上,“每一种文明都有一种种族中心主义的世界幻象,在其中外来者被约减为易于把握的空间单位。古代印度将亚利安人的净土与‘野蛮人’的地域对立起来”。[18] 实事求是地说,中国早期历史上建立的这种费正清所谓的核心秩序(a concentric hierarchy)理论在世界各地文明史上无独有偶,国家平等是近现代以来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但平等却经过了长途跋涉,从无平等意识到平等观念的萌芽,再到形式上的平等法律地位,可谓在时光荏苒中一路逶迤,而臻于实质的平等至仍今任重道远。
周代宗藩制度是一整套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周礼·大司马》云:“封畿封国以正邦国,设仪辨位以等邦国,进贤兴邦以作邦国,建牧立监以维邦国,制军诰禁以纠邦国,施贡分职以任邦国,简稽乡民以用邦国,均守平则以安邦国,比小事大以和邦国,以九伐之漉正邦国”。正是基于此,陈顾远先生在《中国国际法溯源》中认为春秋时期,各诸侯国“朝聘以修好,报拜以尽礼,庆吊以通交,救恤以共存,会同以为政,盟誓以结信,俨然现代之国际结合,不因其过远在古代——中国之古代,而有逊色。”[19] 他肯定现代国际社会中一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平等,承认“我国周代邦国之存在系因封建制度而然,上下之则,礼之所重,并不能以国家相互间有对等行为权,遂亦否认其在制度上之序列问题。关于此点,与现代国际法最所为异。”[20] 陈顾远先生分别分析了周代国家的法律主体地位,他指出周天子具有“上国”地位,声言“国际联盟之在今日,组织尚非健全,力量亦较薄弱,学者虽有拟其为‘上国’(Super-state)者,实不足以当之,而足当此上国之地位者,历史上唯我国春秋以前之周室而已!”[21] 在当时,方伯为一方诸侯之长,同为诸侯,苟系方伯,则其地位皆高诸侯一等;诸侯之间平等相互交往。《王制》云:“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如颛臾之国等皆不得与诸侯集合朝会天子,且以其国事附于较大之国,纵在国际有其往来而法律上仍不赋予其地位。中国当时的国际规范亦仅限于类似近代西方所谓的“文明世界”,不承夷狄之国有国际地位。虽然与夷狄有国交之往来,但其目的或在御夷敌以济一时之急而不一其道,或在私戎以取利,俾免获戎而失华,并不以其为敌匹之国。”春秋之世,诸夏所认为最大之夷狄者,前则为楚,后则为吴。楚虽主有方诸侯之盟,吴虽系泰伯后而又通于中国,且在实际上皆参与当时之国际关系,但依然有所为诋者,则又不免国际间偏狭之见耳。”[22] 按照陈顾远先生的论述,夷狄之国无国际法律地位,诸夏之国不以通常的国际仪貌待之,不认为其具有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尽管陈顾远先生关于周代国家的法律地位的论述一直在学术界存在异议,但华夷之别在国际法学视角的观照下显而易见。
有学者谓:“从历史上看,国家与民族在先秦有时通用,如夏商周三国可称为夏商周三族,秦国可称为秦族,楚国可称为楚族。”[23] 秦国、楚国肯定不是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楚虽三户,亡秦必楚”肯定不是近代民族主义张显的兆征,不过战国时期列国已属领土国家乃是肯定无疑。秦始皇在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之后,废封藩而置郡县,使周代以来的宗藩关系出现重大变化。当代中国法制史专家张晋藩在《中国政治制度史》(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版)中言郡县制度始于春秋时期,并非创始于秦朝。张晋藩先生的上述申论对矫正中国学术界简单化的片面认知具有启蒙意义,不过这并非张晋藩先生的孤明创见。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学者增渊龙夫《关于春秋时代的县》(1957年)和《先秦时代的封建与郡县》(1958年)[24] 、五井直弘《关于春秋时代县的记录》(1968年)对此即有精详的研究。我们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的郡县制和古代罗马共和国晚期在被征服地区或在与所谓“野蛮人”交界地区建立行省制度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制度推广,由边缘地区的次制度变为中心地区的主制度,以边缘地区为策源地、作为新区新办法的郡县制,走上中央集权政治大厦的殿堂,将以腹里地区的旧体系封建制取而代之,使过去“中心—边缘”的管理制度模式倒置。班固对这种变革评论说:秦始皇“姗笑三代,荡灭古法,窃自号为皇帝,而子弟为匹夫,内亡骨肉本根之辅,外亡尺土藩翼之卫。”[25] 班固的评论自然不无道理,但宗藩制度在发生沧海桑田的巨变时并未消沉歇绝。秦朝对归附的较大少数民族、部落称之为属邦(汉朝后承秦制,但为避高祖刘邦讳,改称属国),实行与内地郡县制相异的管辖形式,政府中设“典属邦”掌蛮夷降者,在法律上颁行属邦律。
郡县制在秦汉之际尚处于试验阶段。汉初的郡国制虽说是一种波动乃至反动,但这主要是政权鼎革时期天下动荡所致的余震,况且汉初的封国建藩在本质上主要是战国以来领主制与官僚制混合物的食封制度,封君已由“授民授疆土”的领主变为既无土地所有权又不能臣其吏民的“衣食租税”者。文景之时的“削藩”和武帝之时“推恩令”、“左官律”、“附益阿党法”等的实施,封君政治权力一再削弱以至于微不足道。从总体上说,汉初的郡国制、晋初的封建、明初的亲藩制度以及清初的封建三藩,都是在中央集权体制下统治者竭力扩大郡县制控制区域而由内向外将宗藩制推向更加辽远的外围区域以至“声教迄于四海”的历史长河中的漩涡。正如梁启超利用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在《中国史叙论》中所言,“上古史”时期的中国为“中国的中国”,是“中国民族自发达、自竞争、自团结之时代”;“中古史”时期的中国,是“亚洲之中国”,是“中国民族与亚洲各民族,交涉繁赜,竞争最烈之时代”;“近世史”时期的中国,是“世界之中国”,是“中国民族合同全亚洲民族,与西人交涉竞争之时代”。尽管近代“外交”一词应用于国际关系讨论之中在我国最早见于光绪五年(1879)薛福成的《筹洋刍议》,[26] 尽管中国古语有所谓“诸侯无外交,不二君也”之说,但中国自秦汉以后活跃于亚洲国际舞台,与其他国家对外交往中逐步形成自成体系的东亚朝贡制度。费正清在《中国世界秩序》中这样写到:“在时间的过程中,在远东生长出来了一个中外关系的纲网,大体等于在欧洲生长出来的国际秩序,虽然正如我们所要看到的,‘国际或国家间’,对它似乎不是适当的词语,我们宁可称它为中国世界秩序”。[27] 费正清的说法在国际汉学界虽然影响广泛,但显然是站在中国外部以现代西方人的定势思维看问题的影响之谈,难以为训。宗藩制度与东亚朝贡体系当然密不可分,然而却并非完全等同。北京大学何芳川教授认为,“华夷秩序”(即我们所谓的“东亚朝贡体制”)的形成肇始于两汉时期,汉朝面对北方匈奴,基本上处于被动的守势,有华夷而无秩序,因此汉代中国的对外关系只能向东、西、南三个方向发展,这也是自汉唐以至明清中国对外关系的先天性取向;“华夷秩序”形成于隋唐时代,公元751年坦逻私之役,唐军被阿拉伯军击败,唐朝向西扩展“华夷秩序”的势力因穆斯林秩序的东扩而受阻,此后“华夷秩序”经营的重心进一步转向海路,转向东方。[28] 日本学者用“东亚世界”这一概念指称“东亚朝贡体制”,他也认为,“东亚世界”在政治上、文化上成为一体,可以说就是在隋唐时代,此时的“东亚世界”是以自律性发挥自我完成历史世界的功能。“这个‘东亚世界’的结构,在性质上出现大变化,是十世纪初叶唐朝灭亡以后之事。唐朝灭亡之后,接着是渤海灭亡,再次是新罗灭亡,加上到此为止接受中国直接统治的越南脱离中国王朝的统治而独立,日本也弛缓了律令制,社会状况也有变化。渤海之后,兴起了辽朝(契丹),新罗之后,高丽王朝统一了朝鲜,中国本身则进入五代十国的分裂时期。‘东亚世界’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政治上的国际关系来看,五代的后晋王朝对于蛮夷的辽朝称臣,使中华与蛮夷的关系为之逆转;就文化现象而言,辽朝创制了契丹文字,日本创制了假名并进入所谓‘国风文化’时代,在辽朝之后继起的金朝(女真)创制了女真文字,在河西走廓一带兴趣的西夏王朝也创制了西夏文字。这些情况说明,‘东亚世界’的齐一性,不论在政治方面或者在文化方面均已完全丧失了。然而尽管如此,‘东亚世界’还是持续着,只是构成其世界的原理已非原来之旧。五代之后,成立了宋朝,中国再次出现统一王朝。这个王朝与邻近诸国的关系,和唐朝相较,有着显着的不同,中国王朝已经不是主宰‘东亚世界’册封体制的宗主国。宋朝面对来自北
方压迫的辽朝与代之而起的金朝,已无法将这些夷狄王朝册封为藩国,或者结合为君臣关系。而宁愿采取相互称帝,或者设定为兄弟关系、父子关系,据此岁贡,并承认夷狄王朝的优越性。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宋朝依然是‘东亚世界’的中心,是这个世界的支配者,只不过这种支配不是在政治方面,而是在经济与文化方面。宋朝改变了‘东亚世界’的原理,并使之持续下来”。[29] 当宋朝被蒙古帝国灭亡时,“东亚世界”的自我完成性一时动摇,但是明朝成立时又再次重建,明后期(即16世纪),西班牙、葡萄牙的商船进入“东亚世界”,这个世界逐渐地有异质的外客不速而至,但尚未破坏这个世界的自律性而延续着。笔者认为, 的学术贡献在于不仅仅拾摭儒家文化关于朝贡体制的浮言虚词为证据,不仅以中国中原汉族政权的教化远播的单向作用为视限,而是充分考量所谓被教化者的反向作用,在双方互动关系把握论衡东亚朝贡体制,从而揭示了这一体制的内在动力学原理。
二、清代宗藩关系的语用学分析
学术界一般认为,20世纪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一为发生于20世纪前半期的“语言学转向”(linguistic turn),一为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语用学转向”(pragmatic turn)。1938年,美国哲学家莫里斯在《符号理论基础》一书中明确提出“语用学”这一术语,此后经奥斯汀(Austin)语言行为理论等进一步阐扬发展,语用学逐渐受到哲学、语言学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诸多领域关注。从词源上看,pragmatics(语用学)与pragmatism(实用主义)都出自于pragma,这个概念的产生与美国浓厚的实用主义思潮有关。莫里斯最初使用pragmatics一词是与语形学、语义学相对应的。如果给语用学下一个是关于××的理论的定义并非难事,但这种界定本身就不再属于语用学的维度,而是属于语形、语义维度的诠释,从本质上说是有悖于语用学的宗旨。语用学强调,语言的意义就取决其在特定语境中的用法,意义的准则问题只有在语言的用法维度中才有望得以解决,在用法之外不再存在其他有关意义构成的途径及其准则。
西方学界长期秉承“自然法”的学术意识形态,马克思在其时代与其他思想精英同样力求追觅历史发现一般性规律,正如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胡果(Hugo)所云,“研究历史不是要阐明原则,而是要发现原则;自然法则必然要让位给历史法则”,[30] 所以波普尔(Popper)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诟之以Historicism和总体论(Holism)。在笔者看来,如果说马克思研究社会历史的方法是“语法学”式的,构建社会历史的“葛朗玛”(Grammar),那么福柯(M. Foucault)的方法则是“语义学”式的,而吉尔兹的“深度描写”(thick depiction)则是“语用学”的。因为福柯入木三分地解析了学术话语与政治权力的隐秘暧昧关系,认为我们对真理和理性的服从,最终不过是对权力话语的臣服,我们自以为自己发现并拥有了真理,其实不过是充当了权力关系的载体而已。福柯洞悉了学术话语言说者在文本背后的潜在语义。吉尔兹尽管不象马克思那样具有高层建瓴的磐磐大才缔构气魄,也不似福柯那样具有锋芒毕露的千军辟易批判精神风采,但却具有精雕细刻的纤毫具呈工笔手法。其实,吉尔兹这种语用学式娴熟自如工笔手法在学术发展史可谓前于后喁。德国思想家莱布尼茨早就说过:“运用决定一切(Der Gerbruch ist der Meister)”。[31] 后现代主义代表人物德里达(Derrida)也声称:“这是我的起点:脱离语境意义无法确定。但语境永无饱和之时”。[32] 故此,笔者深信“深度描写”的语义学式方法对探析清代宗藩关系理应为克奏其功的良策。
国内外学术界称清代中国为“清帝国”、“中华帝国”者比比皆是,有学者甚至还认为中国古代一方面具有天下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国家性,因而是“天下国”。但吕思勉《史学论集》认为,古代中国“虽曰大一统,而非向外征服,故不得之曰帝国”。[33] 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更详尽分析说:“帝国主义这名词原起于西方,中国则向来没有。由秦汉到明代,中国向不成为一帝国。帝国必然有他的征服地,征服地不蒙本国政府平等的统治。……清代有所谓本部十八省,外边又有藩属,故说它像西方的帝国,但细辨又不同。因清人待蒙古,比待中国本部的人还要好,蒙古人得封亲王,中国人是没有的。英国人断不能待香港人比待他本国的人好,可见就算清代也是帝国,还是东西巧妙不同的。我们现在的毛
注释:
[1] 王绳祖《国际关系史》第1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第11页。
[2] 张存武《清代中朝关系论文集》第72页。J. K. Fairbank 主编《The Chinese World Order: 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即是其最终成果的结晶。
[3] 朝阳大学法律科讲义《平时国际公法》,第38页。
[4] 陈顾远《中国国际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10页。
[5] 参见罗志田《十八世纪清代“多主制”与“宾礼”的关联与牴牾》,载《清史研究》2001年第4期。
[6] 罗志田《后现代主义与中国研究:《怀柔远人》的史学启示》,载《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7]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第6页,三联书店2001年版。
[8] 诺思诚然研究过历史,但历史研究是诺思产权经济学的手段,诺思毕竟是经济学家而非历史学家,其所获致的也是诺贝尔经济学奖。
[9] 发生学,英文为genetic theory或genetic study。其源于日内瓦学派(Geneva school,又称皮亚杰学派)的奠基者皮亚杰(Jean Piapeth ,1896-1980)《发展认识论原理》(The principles of Genetic Epistemology)。由于传统认识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既成的认识过程和方法,许多哲学家根本没有提出认识的发生问题,用既有的人类认识过程代替了人类的认识发生发展的过程,认识的发生问题被屏诸视野之外,因此皮亚杰力求从建构主义的立场出发探求认识的成长结构问题,即认识由于时间的经过在发展形态上的“生长研究”。目前,发生学在国内外被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所广泛使用于各种论域,国内以“发生学”为题的论文近四年达120余篇,但都对发生学没有任何界定,且往往将发生学等同于历史学的不同表述。据笔者寻译,发生学概念的学术产出意义在于:其一,按皮亚杰的说明和示范,发生学的研究是跨专业性的;其二,发生学的思想与传统历史学考镜源流的路径不同,它将事物的起源和发生视为一个过程,否认绝对的开端,在这一点上,发生学与福柯从尼采那里继承而来并加以改造的“系谱学”(geneology)反对“起源论”有相同之处;其三,发生学是一种建构主义的结构主义,强调结构的人为建构过程;其四,通常意义的“历史”并不能涵盖事物的发生,“发生”强调在“历史”以前,所以发生学研究在一定意义上是“史前史”研究,故此发生学英文又作embryology。
[10] 刘献廷《广阳杂记》第203页。
[11] 王健文《奉天承运:古代中国的“国家”概念及其正当性基础》,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4页。
[12]
[13] 许倬云《西周史》第296页,三联书店1994年版。
[14] 杜正胜《周代城邦》,第48页,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第三版。
[15] 朱凤潮、徐勇编着《先秦史研究概要》第152页,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16] 许倬云《西周史》第297页,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版。
[17] 七服是侯服、甸服、男服、卫服、蛮服、镇服、藩服。(见黄怀信等撰、李学勤审定《逸周书汇校集注》卷7,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九服是侯服、甸服、男服、条服、卫服、蛮服、夷服、镇服、藩服。(见《周礼·职方氏》,《四部备要》本)。
[18] Frank Dik?tter, The Discourse of Race in Modern China, P5, London, 19912.
[19] 陈顾远《中国国际法溯源》第2页、第50页、第19页。
[20] 陈顾远《中国国际法溯源》第2页、第50页、第19页。
[21] 陈顾远《中国国际法溯源》第2页、第50页、第19页。
[22] 陈顾远《中国国际法溯源》第 页。
[23] 岳庆平《中国的国与家》第26页,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
[24] 上述两篇文章均收入增渊氏所着《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弘文堂,1960年)一书中。前文说明县初起设在国境前方,作为防卫与进击的军事据点,但同时又被编入国家的统治组织中,对于国家内的鄙邑,产生很强的政治压迫。后文着重说明春秋时期县制如何打破邑内部的旧有的族的秩序,为战国时期县制发达与官僚制出现奠定基础。
[25] 班固《汉书·诸侯王表第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
[26] 中国古代有“外交”一词,但其含义与今天“外交”一词有所不同,指臣下私自对外交往,即所谓“境外之交”,是一种非礼的行为。鲁隐公元年(前722年)祭国君出访鲁国,《春秋》记作“祭伯来”,而没有记作祭伯“来朝”。《春秋谷梁传》隐公元年对此解释说:“寰内诸侯,非有天子之名,不得出令诸侯,不正其外交,故弗与朝也。”《史记》卷69《苏秦例传》记苏秦语:“夫为人臣者,割其主之地以求外交。”就是这个意思。到唐代,“外交”一词含义有所变化,《汉书》卷45《息夫躬传》记载息夫躬向汉哀席设计离间匈奴与乌孙关系时用了《孙子兵法》“其次伐交”一语,唐人颜师古对此解释云:“知敌有外交连结者,则间误之,令其解散也。”这里“外交”已有两国间相互交往的意思,但系作为一种策略。唯其如此,《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37认为,“迄乾隆五十年,我为上国,率土皆臣,无所谓外交也,理藩而已。”“国朝尝遣使册封朝鲜、琉球、越南等国矣,此自抚其藩属,非外交也。”薛福成指出:“彼西人之始至中国也,中国未谙外交之道,因应不尽合宜。彼疑中国之猜防之蔑视之也,又知中国之可以势迫也,于是动辄要求,予之以利而不知感,商之以情而不即应,绳之以约而不尽遵。今中国虽渐知情伪,而彼尚狃于故智,辄思伺中国有事以图利也。”由此以后,“外交”取代“夷务”沿用至今。薛氏同时将外交分为交际与交涉两方面,云:“西人以交际与交涉判为两途,中国使臣之在外洋,彼皆礼貌隆洽,及谈公事,常截然不稍通融。中国之于各使,亦宜以法治之,是让以虚而不让于实也”。究诸实际,现代意义上的“外交”一词不仅在中国出现甚晚,西方国家亦复如是。英语“外交”一词diplomacy的存在也不过两个世纪,其源自希腊语Diploma,意思是“一折为二”,本系古代希腊公使出使时由君主授予的折叠式证书之谓,自至18世纪末年英语diplomacy方有今天的“外交”的含义。
[27] Fairbank :The Chinese World Order: 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Harvard University Pr.,1974,P2.
[28] 何芳川《“华夷秩序”论》,载于《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韩国学者全海宗先生也对学术界普遍认为中国历代对外朝贡关系是先秦时代的天子与诸侯间朝贡关系的发展或“外延的扩大”之见解持质疑态度,认为秦汉以后的朝贡制度与其说是先秦时代朝贡制度的适用或发展,毋宁说是秦汉统一后作为统一国家在中国完善其对外关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制度。全海宗先生通过对《史记》、《汉书》中用语和记事的细致考订实证研究发现,《史记》所涉及的前汉年代长达百余年,有关朝贡关系比较正规意义上的记事仅及二十余次,不仅“朝贡”一词未能演变为术语化,而且它显得相当不成熟,而《汉书》所见有关朝贡关系记事至少超过百余次,朝贡关系的用语基本得到整理并趋于术语化。(全海宗《汉代朝贡制度考》,载韩国《东洋史学研究》第6期,1973年5月)另外,刘统《唐代羁縻府州研究》一书指出,“朝贡”与“职贡”不是一个概念。《资治通鉴》卷211载:“突骑施酋长左羽林大将军苏禄部众浸强,虽职贡不乏,阴有窥边之志”。刘统考证认为,突骑施在唐朝置安北都护府实行羁縻统治时期,其职贡是以和平的方式向唐朝提供马匹,而在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突骑施有17次朝贡,此乃其脱离唐朝独立,故礼拜性前往长安朝拜贡献方物,以致历史记载朝贡次数显得颇为频繁,实则关系远不如过去密切。
[29] 西 定生《东亚世界的形成》,见《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着选译》第二卷,第101页,中华书局1972年版
[30]G.P.Gooch, History and historians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London,1954,P40.
[31] 出自莱布尼茨《关于使用和改善德语的随想》。
[32] Jonathan Culler , On Deconstructi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2,P123.
[33] 《史学论集》第12页。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