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杨念群:边界的重设:从清末有关"采生折割"的反教话语看中国人空间观念的变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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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杨念群:边界的重设:从清末有关"采生折割"的反教话语看中国人空间观念的变化(二)


二、'采生折割'现象与传统社会秩序:官方的定义:
  '采生折割'这个词是一个法律概念,字面的意思是指:'取生人耳目脏腑之类,而折割其 肢体也'。(14)就具体行为而言,这种现象究竟起于何时已很难考证,如果一定追本溯源,大 概与中国早期通鬼神的祭祀程式有关。有学者曾把秦汉以来的早期巫术通鬼神的手段分为 三种:即歌舞通鬼神、祭祀牺牲通鬼神和工具通鬼神。前人考证:甲骨文中之'祭'字是手拿 着血淋淋的肉块,以这个表示对神所奉献的祭祀行为。在殷商、周初祭祀活动中所用动物 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写实的动物,如犀牛、兔、蝉、蚕、龟、鱼、鸟、象、虎、蛙、牛、水牛、羊、熊、猪;另一类是虚构的动物,如 吟选⒎ 遗、龙、虬。(15)可见即使勉强把' 采生折割'的原始型态归类在'祭祀牺牲通鬼神'的巫术类目之下,以人献祭恐怕也非此类巫 的'正途',所以后来一直为刑律所严惩。'采生折割'作为正式刑律术语进入王朝法典应 不会早于唐代,对'采生折割'行为的处罚并不见于《唐律》,《唐律》仅设有禁止'肢解'人 体的条款,将之视为一种针对受害人灵魂的罪行。(16)由于元代'采生'之风大盛,严重影响 了社会秩序的安定,所以明代刑律中才增加处罚'采生折割'的条款。(17)
据史料显示,宋代湖广一带即流行杀人祭鬼的风俗。<<宋会要辑稿>>中有一条史料说 到淳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峡州长杨县民向祚与兄向收取了当地富人十贯钱,从事'采生'活 动,其目的是'杀人为牺牲以祀鬼。'(18)向祚与其兄谋杀了县民李祈的女儿,'割截耳鼻 ,断支节以与富人。'(19)又有记载说:'湖外风俗,用人祭鬼,每以小儿妇女生剔眼目,截取耳鼻,埋之陷井,沃以沸汤,糜烂肌肤,靡所不至。盖缘贩弄生口之人,偷窃小儿妇 女贩入湖之南北,贪取厚利。'(20)所以宋代官府对'采生祭鬼'的行为屡次发出禁令,如 '真宗咸平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禁峡州民杀人祭鬼'(21)又如宝元二年十一月'知万州马元颍 言乞下川陕广南福建,荆湖,江淮禁民畜蛇毒蛊药杀人祭妖神,其已杀人者许人陈告赏钱 。'(22)可见宋代以蛊毒杀人祭鬼的区域分布相当广阔。
  据学者考证,元代采生之风仍然盛行,在湖南常德和澧县地区就多有采生祭鬼,蛊毒杀 人之家,峡州路(湖北宜昌)也有'采生蛊毒'的事情发生,可见采生与蛊毒杀人常被人们视为 同一类的反常行为。(23)《元典章》的一件文书中特意指出两湖地区采生祭鬼几成风气,文称:'土人每遇闰岁,纠 闲子耷, 伏草莽,采取生人,非理屠戮。彩画邪鬼,买觅师巫祭赛 ,名曰采生。所祭之神,能使猖鬼,但有求索,不劳而得。日逐祈祷,相扇成风。'(24)所谓' 能使猖鬼',就是把人杀害后通过法术复原人形,然后以鬼附身,驱使其为己所用,达到自身 的目的。陶宗仪《辍耕录·中书鬼案》中也记载了一个故事,故事说元朝至正二年,巫者王 万里与从子尚贤在江西吉安与当地医人王弼发生冲突,王万里十分恼怒,通过采生之法驱使 鬼物吓唬王弼,没想到'鬼物'向王弼泄露了真情,称自己是十六岁少女,小字月西,为王万里 禁咒所害,'每束纸作人形,以咒劫制使为奴',驱使害人。王弼告发到官府,经官府审理,王 万里招供说,自己售术至陕西兴元,遇到刘炼师,学到了采生法,'刘于囊间解五色帛,中贮发 如弹丸,指曰:'此咸宁李延奴,天历二年春二月为吾所录,尔能归钱七十五缗,当令给侍左右 '。(25)这是王万里役使的第一个采生对象,'复经房州(湖北房县),遇邝生者,与语意合,又获奉元耿玩童奴之,其归钱数如刘,加上女子月西,王万里共有三个经采生后役使的'奴隶' 。刘炼师曾经告诫王万里终身勿近牛犬肉,但由于有一天忘了这一告诫,'因啖牛心炙,事遂 败'。(26)
  从'采生'杀人祭鬼和杀人役鬼两种方式观察,以杀人役鬼获利为主导方式,这与传统巫 术中的'叫魂'术通过迷人心性,驱使为役以行己意的作法有些相似,(27)其区别在于'采生'是通过杀人之后,复制形体以供役使,'叫魂'术则是迷幻受害人本心,供己役使,但一般不伤及性命,两者危害生命的程度显然有所不同。采生现象由于在元代已经非常普遍,甚至威 胁基层社区的秩序,以致于在明代以后不得不列入国家重典予以重惩。
清代对采生现象的处罚规定更加细密,据《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卷二十六《刑律 人命》辑注的解释,'采生折割'被正式判定为是一种巫术行为,并成为固定的刑律用语。辑 注作注解时已把制造采生妖术者分为数种,其一是'或取人耳目或斩人手足,用木刻泥塑为人形,将各件安上,乃行邪法,使之工作'。(28)其二是:'又有采取生人年月生辰,将人迷在 山林之中,取其生气,摄其魂魄,为鬼役使'。(29)另有一种是:'更有剜人脏腑及孕妇胞胎室 女元红之类,以供邪术之用,皆是采生折割'。(30)所以《大清律例》中有一段话规定'采生 折割'的具体行为应是:'谓将人致死,取其官窍,以行妖术或使术法邪道,采取生时岁月,将 人迷入深山僻处杀死,割取形骸,剜其五脏生气,摄取魂魄,为鬼役使。今两广豫闽等处所市 鬼葛,即是又一术也。'(31)另外,'诱拐儿童'与'摄取药引'也往往被归于'采生折割'之列 。律称:'又或诱拐幼童,炙其五官百骸,配药以神医治各窍之妙,又一术也。又或药迷孕妇 于深山,取腹内胎为一切资生药,又一术也。又或用人祭邪神,又一术也。'(32)
  按《大清律例》的定义,'采生折割'显然归属于妖术伤生的重罪之列,需予严惩,在清 代的日常生活中,似乎也出现过类似的真实事件,如乾隆十四年江苏潘鸣皋案称:'潘鸣皋既 刨掘孩尸,给顾景文炼熬合药,复为拜师求术,得受孩方,即自觅孩尸炼卖。'(33)嘉庆十六 年十一月,张良璧采生毙命一案则称:张某'舔吸婴女精髓前后共十六人,致毙女孩十一人, 成废一人。'(34)
又有广东香山县采生案称:'民刘公岳染患麻风,有方医曾言人胆制米可以愈疾,刘公岳 转向刘瑞徵提及,嗣刘瑞徵图骗,向刘公岳捏称现有胆米,询其出价若干,刘公岳知其诓己, 声称如果有效,愿出银一百二十两,而刘瑞徵即思谋取人胆,遂将阮亚珠剖胆,检胆无获,阮 亚珠越二日殒命,将刘瑞徵依采生折割律凌迟处死。(35)
值得注意的是,与前朝事例相比,清律中对'采生折割'一词的解释是不规范的,其中所 列案例有些比较符合'采生'的原始涵义,即杀生后摄人心魄,为鬼所役使,这类原生态的采 生行为因为不仅限于个人,而且很易四处播散,发展为一种连环套式的系列现象,如元朝王 万里可役使'三鬼'四处活动,这样不仅会破坏当地社区基层的生活秩序,而且更主要的是会 越出一般社区的控制范围,威胁整体的国家安全。而另一些案例则纯粹属于对基层传统异 端习俗的崇信,如舔吸精髓和谋取人胆以治麻风等,都是属于相当个人化的行为,一般不易 扩散成'为鬼所役'那样的连锁行动,但却对狭义上的社区秩序构成了威胁,所以更能引起普 通民众的注意。一般说来,清廷对采生行为的处罚基本上还是从维护整体社会秩序的平衡 角度予以考虑的,更加注意其扩散的范围对王朝统治的威胁程度,如乾隆年间对剪辫案的' 想象式建构',使一个地方性案件通过复杂的程序放大成为一个似乎足以威胁国家整体安全 的政治性神话。其关键的依据就是把剪辫叫魂的行为想象成了一种强力的传播过程,甚至 具有波及数省的强大能量,而这又是因为驱动叫魂程序的术士具有飘忽不定的广泛流动性 的缘故。而属于毁损人体以入药的单纯'折割'行为因为没有连动式的传播性,所以不被当 作处罚主体而零散依附于针对'采生'的重罚条规之下。官方的观察视界与基层民众对'采 生'的直观感受并不完全一样,一般民众更关心当下处境中对自身日常生活有直接影响的行 为,例如发生在本乡本土境内的神秘事件到底对其切身利益有何影响,一旦出了他们能够直 接感受的生活圈子,往往就会漠然许多。
换言之,从空间边界的感受而言,对外来陌生人的警觉程度也往往和他们的生活边界直 接相关,出了这个边界,感受和反应的程度就会相应减弱。所以,普通民众对鬼役式的叫魂 和采生现象并不敏感,因为它们往往不固定在某一个基层社区之内,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 即使发生了,也会很快游走出社区的视界,相反,普通民众对具有个人色彩的'折割'行为常 常反应得十分强烈,这种民间和官方对'采生折割'现象反应的差异性也集中发生在了晚清 以来对'反教话语'的具体构造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