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制度-唐代刺史与灾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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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唐代刺史与灾荒


文章出处:《江汉论坛》2011.7
作者简介:刘勇,男,空军雷达学院人文社科部副教授,湖北武汉,430019。
:唐代刺史是抵御灾荒的主体,灾害发生后,刺史需及时上报朝廷并积极御灾。但由于当时救灾思想、救灾手段的落后及救灾程序的限制,唐代刺史并无及时处置灾情的权力,因而救灾效果也不理想。
词:唐代;刺史;荒政
我国是自然灾害高发国家,唐代也不例外。据邓云特统计,唐代共计受灾493次,其中旱灾125次、水灾115次、风灾63次、地震52次、雹灾37次、蝗灾34次、霜雪27次、歉饥24次、疫灾16次,年均受灾1.7次。[1]需要指出的是,各种典籍对唐代灾害的记载是不完备的,唐代实际上发生的灾害比史料中的记载规模更大、危害程度更严重。
在唐代,当自然灾害出现之际,从中央到各级政府也会启动一套荒政程序,虽然有时并不是太及时,但对减少灾害对社会的影响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关于唐代的自然灾害,学术界的研究比较深入。但既往之研究,对地方刺史在御灾方面的关注不够深入,是以这里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刺史要及时向朝廷上报灾情
唐制:遇自然灾害尤其是严重之灾害,地方长吏要及时报告朝廷。[2]朝廷在接到州县报灾之后,遣使“检覆”,然后根据使臣勘验之回复作出蠲免、赈济、移民就食等救灾处置,以利于社会秩序之稳定。而州县长官若不及时向朝廷报告灾情,将会受到处罚。
在一般情况下,遇到旱涝蝗疫等自然灾害,包括刺史在内的地方官员都会及时向朝廷申报灾情。《唐会要》卷63《史馆上》“诸司应送史馆事例”条:“有年及饥,并水、旱、虫、霜、风、雹及地震、流水泛滥(户部及州县,每有即勘其年月日,及赈贷存恤同报)。”从唐代典籍关于各种自然灾害的连篇累牍的记载来看,我们认为,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刺史等地方官员向朝廷申报后,然后才在史书中留下记载的。例如,贞元八年(792),河南、江、淮、荆、襄、陈、许等40余州发生淮河全流域性特大洪灾,沿淮州县大都及时向朝廷报告了灾情。陆贽也说:“右频得盐铁、转运及州县申报,霖雨为灾,弥月不止。”[3]可见,灾害发生时,各州县基本上按照规定上报朝廷了。而事实上,这样做对刺史等地方官员来说也很有必要:其一,刺史及时向朝廷申报灾情,符合制度之规定,乃是依法行政;其二,征发赋税是刺史的主要任务之一,而水旱灾害则严重影响此项任务的完成,如实向朝廷申报灾情,或可据灾情严重程度减免部分乃至全部赋税,也有利于刺史完成赋税征发等考课任务。而刺史等地方官员向朝廷报灾的目的,毫无疑问也是希望朝廷能够予以赈济或准式蠲免赋税,从而维持地方秩序的稳定。
虽然朝廷要求刺史等地方长吏要及时上报灾情,但我们也发现有一部分刺史却瞒报或少报灾情。事实上,法律之所以有关于遇灾及时上报的规定,本身就说明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部分地方官员对朝廷隐瞒灾情的现象。开元八年,玄宗敕朝集使称:“豫州刺史裴纲,分典荆豫,为政烦苛,顷岁不登,合议蠲复,部人有诉,便致科绳,县长为言,仍遭留系。御史推按,遽以实闻,虐政弊人,一至于此。”[4]显然豫州刺史隐瞒了灾情,县令、部民上诉,裴纲居然将他们统统下狱,完全是目无法纪。开元十年,玄宗诏称:“往岁河南失稔,时属荐饥,州将贪名,不为检覆,致令贫弱,萍流水境”。[5]同样是州县官员贪图名誉,不向朝廷汇报灾情。玄宗开元时期,是唐代地方吏治最好的时期之一,[6]地方刺史尚如此隐瞒灾情,其他时期这种现象就更多了。
虽然存在部分刺史隐匿灾情的现象,但我们认为此现象并不是特别普遍。其原因如我们在上文中所说,隐匿灾情可能会受法律制裁,也不利于赋税征收任务的完成,严重者会导致灾区社会的动荡,故对各地刺史来说瞒报灾情实属得不偿失。
二、刺史应积极御灾
理论上,古代地方政府是抵御自然灾害的主体,刺史则是其主要组织者。应该说,灾害发生后,唐代刺史大多会采取积极措施,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我们从唐代典籍的记载中,可以读到不少关于刺史积极应对灾害的记载,这表明有相当一部分刺史在抵御灾害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值得后人尊敬。而刺史善于应对灾害,在很多情况下亦成为其突出政绩之一,会受到朝廷的褒奖。例如,开元末,李少康为徐州刺史,“先是岁比大歉,人流者什五六,公条奏逋逃之名,削去其版,然后节用务本,薄征缓刑以来之,岁则大穰,人不患寡,浮游自占者至数千万。”[7]大历中,独孤及为舒州刺史,“属淮南旱歉,比境之人,流移甚众,公悉心以抚,舒独完安。”[8]等等。以上诸人,都因为御灾有方而受到朝廷的褒奖,而从史家对上述诸人抵御灾害的描述中,我们也不难体会语气中所饱含的称许之意。诸如此类的记载,在唐代文献中实属常见,我们从中可以概见唐代刺史在抵御自然灾害的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唐代刺史有较强的防灾御灾意识,兴修水利是抵御自然灾害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唐代的各种自然灾害中,水旱灾害及其造成的影响是最显着的,也是统治者最关心的问题。检读唐代文献,我们频频看到有关刺史修筑堤堰坡塘等水利设施的记载。刺史们之热衷于水利建设,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水利设施乃是抵御水旱灾害最为重要的工具。因此,很多刺史在任期间,特别重视兴修水利,所谓“修堤塘以防旱岁”[9]正是对刺史重视水利建设的真实写照。唐玄宗指出:“诸州遭涝之处,多是政理无方,或堤堰不修,或沟渠未洩”。[10]将水旱灾害之所以成灾的原因归结为刺史修建水利工程的不力,很能说明水利设施在防灾御灾中的重要作用。邹逸麟先生在《从唐代水利建设看与当时社会经济有关的两个问题》一文中指出,唐帝国的繁荣是建立在水利事业兴旺发达的基础之上的,而这些建造在各地的水利设施,基本上都是当地刺史主持下的产物。[11]可见,兴修水利固然是发展农业生产的行为,但同时也反映了各地刺史着眼于抵御灾害的考虑。
进行各种祈祭活动也是刺史们应对灾害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要求刺史积极祭祀神灵,求得他们的帮助,至于效果如何则又另当别论。唐代文献中各地刺史们连篇累牍的祈雨祈晴文,正是刺史们通过祈祭活动以求度过难关的生动写照。此外,诸如代民赋税、以工代赈、贫富互济、加强商业流通等方式应对灾害,也都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救灾保民的效果。
当然,与瞒报灾情的情况一样,应对灾害不力的刺史也大有人在。贞元十四年(800),京畿夏旱,官吏不但不蠲免赋税,甚至还“督责取办”,百姓苦不堪言,结果“至有县令为部内百姓殴击者”。[12]显然,被灾之际,县令居然仍旧照常征赋,百姓当然十分不满了。而县令之所以如此行事,显然是迫于京兆尹等上级政府的压力。贞元二十年(804),李实为京兆尹,当年春夏连旱,“关中大歉,实为政猛暴,方务聚敛进奉,以固恩顾,百姓所诉,一不介意。因入对,德宗问人疾苦,实奏曰:‘今年虽旱,谷田甚好。’由是租税皆不免,人穷无告,乃彻屋瓦木,卖麦苗以供赋敛。优人成辅端因戏作语,为秦民艰苦之状云:‘秦地城池二百年,何期如此贱田园,一顷麦苗伍石米,三间堂屋二千钱。’凡如此语有数十篇。”[13]李实为官,锐于聚敛进奉,百姓遭灾亦不蠲免赋税。咸通八年(867),怀州旱,百姓向刺史刘仁规报告,但其下告示严禁,结果“民怒,相与作乱,逐仁规,仁规逃匿村舍。民入州宅,掠其家赀,登楼击鼓,久之乃定。”[14]
三、刺史处置灾害的权限很小
在唐代,虽然各地刺史是抵御自然灾害的主要执行者,但刺史们自由处置灾害的权限却非常小。我们知道,唐廷对刺史等地方长吏的掌控是相当严格的。唐代刺史在施政过程中要“恭守诏条”,就是要严格依照制度及其程序来处置,绝对不可自作主张,即使是遇到自然灾害这样的特殊情况,也少有例外。
开元十三年(725),黄河溃堤,然沿黄诸州刺史多不敢立即组织百姓修筑河堤,消极等待皇帝诏书。孙逖描写道:“秋大水,河堤坏决,诸郡有闻,皆俟诏到,莫敢兴役,害既滋甚,功无已时。”只有济州刺史裴耀卿积极动员百姓修堤拦水,受到百姓称赞。[15]结果除了济州之外,沿黄其他州县都造成了严重后果。遇到水旱灾害,刺史要赈灾,也要等待朝廷批准方可行动。上元初,李皋为温州长史、行刺史事,“州大饥,发官廪数十万石赈饿者,僚吏叩庭请先以闻,皋曰:‘人日不再食且死,可俟命后发哉?苟杀我而活众,其利大矣!’既贷,乃自劾,优诏开许”。[16]李皋赈济后,立即自劾,只是经过特许,才没有被追究。王珣代理许州刺史,“岁旱,珣时假刺史事,开廪振民,即自劾,玄宗赦之。”[17]这是比较幸运的,而萧复就没有那么幸运了,被免去刺史一职。他为同州刺史,“岁歉,州有京畿观察使储粟,复辄发以贷人,有司劾治,诏削阶,停刺史。或吊之,复曰:‘苟利于人,胡责之辞!’”[18]
由上可见,唐代刺史在遇到灾害的时候,基本上没有根据灾情自行处置的权限。但自然灾害事出突然,就算刺史非常及时地向朝廷申报,但经过层层上报的程序,等到皇帝的批示下来,往往贻误事机。宝历中,李渤为桂管观察使、桂州刺史,上奏要求先赈济再奏报。[19]由于敬宗的耽玩无度,李渤此议当时并无反响。迟至大和九年(835)二月,中书门下始称地方刺史可以用常平仓先行赈济,事后闻报有司即可。[20]实际上,由于自然灾害的特殊性,早在开元时期,朝廷就下诏指出,遇自然灾害,刺史可以先行赈灾,事后奏报。[21]大和九年中书门下之议,虽然强调的是地方刺史可以根据灾荒之程度,自行决定赈济的时间和规模。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地方刺史遇灾一般还是先行上报,然后等待朝廷批示的普遍情状。李渤当年上奏重提旧制,朝廷亦允准地方刺史可以利用常平仓先行赈济,事后奏报,但各地刺史显然没有领会朝廷的意思,是以中书门下重新下文强调此事。
这就令我们奇怪,为何开元年间就允许刺史遇灾可以先行赈灾、事后奏报,然而直至唐代后期刺史们却依然奉行先奏报、后赈灾的做法?造成这种局面,既有朝廷方面的原因,亦有各地刺史本人的原因。从朝廷方面来讲,一方面,朝廷不希望看到地方刺史自行其是,因而对刺史严格管束,要求刺史凡有制置皆需上奏,允准后方可行事;另一方面,朝廷也担心刺史假借赈灾来蒙蔽朝廷。基于此种心理,朝廷要求刺史遇灾先行奏报,待朝廷遣使核查之后,再行赈济。就刺史方面来说,相对而言,先奏报、后赈灾较为稳妥,刺史本人没有什么风险;而先赈灾、后奏报虽然利于百姓度过难关,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减轻灾害所造成的影响。但对刺史而言,先赈后奏与行政程序不合,因而有被朝廷处罚的危险,也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拿来作文章,这对刺史之仕途亦相当不利。刺史虽兴利除弊,却遭朝廷处罚之事在唐代并不少见,更加助长了刺史遇事先行奏报而后处置的做法。有时,刺史遇灾只是上奏朝廷请求蠲复,都有可能招致处罚。张择为和州刺史,“水潦害农,公请蠲谷籍之损者什七八。时李知柔为本道采访使,素不快公之刚直,密疏诬奏,以附下为名。遂贬苏州别驾,老幼攀泣而遮道者数百人,信宿方得去。”[22]显然,张择是一位深得民心的刺史,遇水灾上奏朝廷请求蠲复。这本身是他积极履行职责,没有任何不妥。结果由于采访使的诬陷,竟然被贬官,可见朝廷对蠲免赋税何其吝啬!此外,刺史多有报喜不报忧的倾向,遇灾有时亦不愿如实奏报,因如实奏报也有可能招致朝廷处罚。
可见,唐代刺史虽然主持地方各种政务,不可谓无权。但从赈灾这件事来看,刺史们又没有多少权限,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他们的救灾效果。
四、刺史救灾的效果
不可否认,唐代确实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荒政措施,在抵御自然灾害的过程中的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总体而言,唐代刺史的救灾效果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太理想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唐代刺史的救灾思想及救灾手段落后影响到救灾效果我们知道,包括刺史在内的唐代统治者,其救灾思想是谈不上科学的。对于自然灾害,唐人根据传统的天人感应思想,一般认为自然灾害预示政事失调,若要弭除灾害,则必须调整统治政策。基于上述关于自然灾害成因的思想,唐代的主要救灾思想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告诫统治者要实行善政,二是特别重视粮食的储备(如设立常平仓)。这种思想认识当然具有一定进步性,它使统治者被迫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而调整统治政策,对减轻自然灾害的后果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这种认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它把自然灾害的发生与所谓五行运转机械联系,在遇到诸如蝗灾等自然灾害时不能采取切合实际的对策。例如,统治者使用所谓祈祷祭祀、减膳、修德、释放囚徒等方法应对自然灾害,其不能起到实际效果是毫无疑问的。开元初期的蝗灾,就能说明此种救灾思想之局限性。
开元四年,河南、山东数州大旱,旱灾之后,蝗虫大起。灾情急迫,在唐代统治集团中就如何应对此次蝗灾发生了很大的争执,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罹灾之州的刺史也参与了这场争论。宰相姚崇主张速派人员大力灭蝗,尽可能地减少灾害的损失。[23]但宰相卢怀慎、谏议大夫韩思复、汴州刺史倪若水等人反对派员灭蝗。卢怀慎劝告姚崇称:“蝗是天灾,岂可制以人事?”[24]韩思复则称蝗为天灾,当修德以禳之,而非人力所能翦灭。汴州刺史倪若水拒御史入境督察灭蝗,执奏曰:“蝗是天灾,自宜修德。”[25]可见,当时的主流思想认为,自然灾害乃是五行之数,非人力所能克服。人们还认为,大量消灭蝗虫有伤所谓“自然之和”,因而束缚了地方刺史抵御蝗灾的手脚,倪若水就是一个极其明显的例子。除了倪若水,遭遇蝗灾之州的刺史都是如此,玄宗《捕蝗诏》称:“今年蝗虫暴起,乃是孳生。所繇官司,不早除遏,任虫成长,闲食田苗,不恤人灾,自为身计。”[26]实际上,从内心来讲,玄宗是同意韩思复等人的意见的。玄宗之所以最终同意了姚崇的建议,是因为玄宗当时正励精图治,急于见到成效,故而同意了姚崇灭蝗的请求。此次蝗灾,由于姚崇的大力推动,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若完全按照传统思想来应对,则蝗灾所造成的后果会更加严重。
实际上,唐代蝗灾较为常见,而且多次造成严重后果。[27]可略举数例,永淳元年春夏间,关中、陇右先涝再旱,蝗灾严重,“京兆、岐、陇螟蝗食苗并尽,加以民多疫疠,死者枕藉于路”。[28]当地刺史对此并无办法。兴元元年,京兆府“螟蝗蔽野,草木无遗”。[29]顺宗贞元元年,关东诸州“蝗食田稼”。[30]笔者认为,开元年间姚崇所主张的灭蝗政策并没有成为唐代治理蝗灾的传统,其后各地刺史在应对蝗灾的过程中并没有采取类似开元中的积极对策,因此唐代历次蝗灾都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
此外,唐代刺史也缺乏应对自然灾害的技术手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救灾效果。以旱灾为例,每遇水旱灾害,地方刺史基本上都是采取祈祭神灵的办法。显然,这种方法是毫无科学可言的,其效果自然也就可想而知了。实际上,唐代一些较大的水旱蝗疫灾害所造成的破坏力十分惊人。例如,永淳元年(682),京兆、岐、陇等州,旱涝蝗之后继之以瘟疫,“死者枕藉于路”,“京师人相食,寇盗纵横”。[31]类似事例,在唐代典籍中十分常见,这就充分说明,唐代刺史面对自然灾害,缺乏有效科学的御灾手段,因而救灾效果并不理想。
2.唐代的灾害奏报程序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救灾效果
上文我们指出,唐代刺史缺乏赈灾的自由处置权,这就使其救灾效果大打折扣。一般而言,在救灾的过程中,时效性最能影响救灾的最终效果。错过了最佳救灾时间,其损失有时是不可挽回的。
唐代规定,刺史遇灾首先上报而不能自由处置,报到朝廷需要时间,朝廷得到报告再遣使“检覆”,使臣再上奏朝廷,朝廷再根据使臣之回复做出安排。虽然唐政府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一套抵抗自然灾害的固定程式,但这些程式要发挥效力,还需要朝廷及各地将其启动。如上所述,关于灾害及救灾的一系列程序走完,朝廷和各地开始启动救灾的那一套程式,以古代之交通、通讯条件,实际上早已错过了最佳救灾时间,其救灾效果实在令人怀疑。从上述唐代救灾的行政程序来看,其效率不高则是毫无疑问的。刺史作为救灾的主体,囿于行政程序的限制,也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实际上,我们在唐代典籍中所看到的种种关于朝廷、刺史赈灾及遣使“宣慰”的记载,绝大多数都属于灾后补救甚至是纯属安慰的性质,灾害的严重后果事实上已经形成。唐代典籍中十分常见的“某地饥”或“某地大饥”的记载,正说明因救灾不及时导致灾民大量死亡的现实。
3.缺乏救灾问责机制也影响到刺史的救灾效果
唐代法律虽然规定了刺史遇灾须及时上报的制度,对没有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的官员也有处罚的措施。但我们在唐代文献中,却很少看到地方刺史因为救灾不力而被问责的,这就说明唐代对地方刺史缺乏救灾问责机制。在唐代,刺史肩负的主要职责是维持治下政治稳定和征发赋税,对于应对自然灾害和救灾则没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实际上,正是因为缺少救灾问责机制,导致了唐代不少刺史在灾害发生之际,依然坚持征发赋税,以期完成问责严厉的赋税征发任务。
朝廷对赋税征发督责较严,刺史施政自然也就以此为重,很多时候并不考虑自然灾害的影响。宪宗时期,李渤为江州刺史,正值旱灾盛行,朝廷竟下令征收当地百姓所欠36年前赋税,李渤上奏说:“伏奉诏敕云,度支使所奏,令臣设计征填当州贞元二年逃户所欠钱四千四百一十贯。臣当州管田二千一百九十七顷,今已旱死一千九百顷有余,若更勒徇度支使所为,必惧史官书陛下于大旱中征三十六年前逋悬。臣任刺史,罪无所逃。臣既上不副圣情,下不忍鞭笞黎庶,不敢轻持符印,特乞放臣归田。”在此情况下,宪宗始下诏称:“江州所奏,实为恳诚。若不蠲容,必难存济。所诉逋欠并放。”[32]从这件事上,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正值旱灾,朝廷依然要征收江州的所谓“欠赋”,可见其对地方的搜刮十分厉害。只是由于良吏李渤的据理力争,才勉强蠲免,若是一般的刺史,恐怕江州百姓会受到一次洗劫。
宪宗元和三年(808)冬至次年春天,江南广大地区和长安周边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旱灾。唐宪宗颁布了免税令,还遣使到灾区宣慰豁免,然而事情并没有预想的那么美好。白居易作《杜陵叟》一首,揭露了其中的黑暗。诗中揭露地方官在灾情发生后,仍加紧征税:“长吏明知不申破,急敛暴征求考课。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征税的多少,是考察地方官政绩的重要标准,一些灾区的地方官员为追求自己的仕途,在灾害发生后,仍加紧向灾民征税。等皇帝的免税令传达到灾区后,税收工作已基本完成,百姓也只能虚受皇恩了:“不知何人奏皇帝,帝心恻隐知人弊;白麻纸上书德音,京畿尽放今年税。昨日里胥方到门,手持敕牒榜乡村。十家租税九家毕,虚受吾君蠲免恩。”[33]受灾的老百姓并没有从中得到任何恩赐与救济,免除租税的诏书竟成了一纸空文。到唐末,刺史等官员对地方的搜刮则更为惊人,乾符中,吴兴大旱,又闹鼠灾,百姓甚不堪,而官府“赋索愈急,棘械束榜棰木肌体者无壮老”。[34]因而导致社会动荡不安。
总之,唐代主流思想虽然认为自然灾害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和各地刺史的政策不当有关,但对刺史们应对灾害不力并无任何问责机制。实际上,朝廷也无法对刺史救灾实施问责,因为朝廷剥夺了刺史根据灾情自行处置的权力,不允许各地刺史在御灾的过程中自行其是;而刺史出于稳妥的考虑,也乐得依据朝廷的指示处理灾情,这样,无论最终救灾效果如何,与各地刺史都没有太大的关系。最后的结果是,灾情发生后,因刺史不能也无权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救灾效果的不佳也就不足为奇了。
注释:
[1]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18页。
[2]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13《户婚律》“不言及妄言旱涝霜虫”条,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985页。
[3]王素点校《陆贽集》卷17《请遣使臣宣抚诸道遭水州县状》,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53-555页。
[4]《唐大诏令集》卷103《处分朝集使敕八道之五》。
[5]《唐大诏令集》卷103《处分朝集使敕八道之七》。
[6]参见胡宝华《试论唐代开元时期的地方吏治》,《河北学刊》1988年第4期。
[7]《全唐文》卷390,独孤及:《唐故睢阳太守赠秘书监李公神道碑铭并序》。
[8]《全唐文》卷409,崔祐甫:《故常州刺史独孤公神道碑铭并序》。
[9]顾学颉点校《白居易集》卷70《唐故虢州刺史赠礼部尚书崔公墓志铭并序》,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
1486页。
[10]《唐大诏令集》卷103《处分朝集使敕八道之八》。
[11]《历史教学》1959年第12期。
[12]郭广伟校点《权德舆诗文集》卷47《论旱灾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749页。
[13]《旧唐书》卷135《李实传》。
[14]《资治通鉴》卷250“懿宗咸通八年(867)五月”条。
[15]《全唐文》卷312,孙逖:《唐齐州刺史裴公德政颂》。按,当为济州,非齐州。参见郁贤皓《唐刺史考全编》,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1页。
[16]《新唐书》卷80《李皋传》。
[17]《新唐书》卷111《王珣传》。
[18]《新唐书》卷101《萧复传》。
[18]《全唐文》卷712,李渤:《奏桂管常平义仓状》。
[19]《册府元龟》卷502《邦计部·常平》。
[20]《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开元二十八年“赈给水旱敕”:“诸州水旱,皆待奏报,然后赈给,道路悠远,往复淹迟,宜令给讫奏闻。”
[21]顾学颉点校《白居易集》卷41《唐故通议大夫和州刺史吴郡张公神道碑铭并序》,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07页。
[23][24]《旧唐书》卷96《姚崇传》。
[25]《旧唐书》卷37《五行志》。
[26]《全唐文》卷27,唐玄宗:《捕蝗诏》。
[27]《新唐书》卷36《五行志三·蝗》。
[28][31]《旧唐书》卷5《高宗纪》。
[29]《旧唐书》卷12《德宗纪》。
[30]《旧唐书》卷14《顺宗纪》。
[32]《旧唐书》卷171《李渤传》。
[33]顾学颉点校《白居易集》卷4《讽谕四·杜陵叟》,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9页。
[34]《全唐文》卷801,陆龟蒙:《记稻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