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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孟繁璞:《鹖冠子校注》读札(其八)
《鹖冠子校注》读札(其八)
孟繁璞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一、《夜行》第三
1.致信究情,复反(返)无貌。(25页)
《校注》:
引文释读,陆云:“夫道有情有信,非若断空,虽无形而非理也,要在致而究之。貌且无之,况于形乎?”吴世拱曰:“言道之至信至情,反复无状也。”张金城曰:“《老子》‘其精甚真,其中有信’(王弼)注:‘物反窈冥,则真精之极得,万物之性定。’……无貌者,道也。此言人若能体道,复反于莫状之貌。”黄先生判云:“无貌,即无形。此承上言,谓虽强爲之名,然致其信究其情,则又返回于无形。”
案:
全句释读、文义层次有待明确。
从本篇行文可以看到:
天,文也。地,理也。……赏罚,约也。
此皆有验,有所以然者。随而不见其后,迎而不见其首。成功遂事,莫知其状。图弗能载,名弗能举。强爲之说曰:芴(惚)乎芒(恍)乎,中有象乎!芒(恍)乎芴(惚)乎,中有物乎!窅乎冥乎,中有精乎!致信究情,复反(返)无貌。
鬼见,不能爲人业。故圣人贵夜行。
“此皆有验”一段,依照行文格式,可析爲三部分:第一部分以“此皆有验,有所以然者”爲中心,“随而不见其后”至“名弗能举”爲对此命题的描述。第二部分以“强爲之说曰”爲中心,“芴(惚)乎芒(恍)乎”至“中有精乎”爲此“说”之形容。“致信究情,复反(返)无貌”爲第三部分。三部分核心句即“此皆有验,有所以然者”。
上述三部分爲递进关係,作者首先提出了“此皆有验,有所以然者”的中心命题,第二部分进一步指出这些有验、有所以然者无法被定义,而只能被大致地比拟、形容(“强爲之说”),但如果这时(有人)继续刨根究底地诘问,这些“有验,有所以然者”究竟爲何的话(“致信究情”),则篇作者只能无奈的表示:“那一切又回到无了”!(“复反无貌”)
从全段文意、文气角度论之,《校注》诸说虽难以舛误言之,然有失于宏观。尤爲重要的是,末处论及的“无貌”,并非是对“无”的称颂,而仅仅是篇作者在对“有验,有所以然者”描述而致“辞穷”时的一种无奈说辞。
二、《天则》第四
2.故其威上际下交(32页)
《校注》:
“交”字,陆佃曰:“元作‘校’”。俞樾云:“乃‘究’字之误。《王鈇篇》‘神明者,下究而上际’可证。”吴世拱曰:“校,亦交也,声转。陆氏改作‘交’,非。”黄判:“陆云‘元作“校”’,则不得爲‘究’之误。校,借爲‘交’,陆改是,俞说非。《王鈇篇》之‘究’,疑亦是‘交’之误。”
案:
《校注》对引文中的“交”字判识前后矛盾。
核对《王鈇》篇“神明者,下究而上际”注,黄引吴世拱“际,察也”说,且判“吴说是”[1]。是知《王鈇》篇“际”字黄先生未判作“‘交’之误”。
对于《鹖》书“交”“究”用法,二字除以上用例以外。“交”字另2见(省一处通效者),“究”字另15见(含两处通假,一处据陆又本改)。二字所见涉及上下(或天地)一类“对待式表述”仅有“使下情不上闻,上情不下究”“下情六十日一上闻,上惠七十二日一下究”两处,知《鹖》无近似用例。另索《庄子·刻意》“上际于天,下蟠于地”,《管子·心术下》“上察于天,下察于地”[2],《内业》“上察于天,下极于地,蟠满九州”[3],上博简《凡物流形》“上宾于天,下播于渊”[4],马王堆帛书《十六经·观》“下会于地,上会于天”,《[成]法》“上捦之天,下施之四海。……一之解,察于天地。一之理,施于四海”,《三禁》“天道寿寿,番(播)于下土,
读书-孟繁璞:《鹖冠子校注》读札(其八)(施)于九州”,《淮南子·览冥训》“上际九天,下契黄垆”[5]、《道应训》“上际于天,下蟠于地”[6]、《礼记·乐记》“地气上齐,天气下降”“礼乐之极乎天而蟠乎地”诸表述则与本条引文出入明显。复检《古字通假会典》《古文字通假字典》《战国秦汉简帛古书通假字彙纂》,亦未见二字通假情况。
既然无足够理据证明彼此爲通假关係,二字置于句文中又于义通畅,暂判爲二字。
三、《天则》第四
3.月望而晨,月毁(晦)于天,珠蛤蠃蚌虚于于深渚,上下同离也。(44-45页)
《校注》:
“晨”,黄先生云:“当作‘盛’”,然无引徴。
案:
此说可从。“晨”通“盛”。
《吕氏春秋·季秋纪·精通》:“月望则蚌蛤实,羣阴盈;月晦则蚌蛤虚,羣阴亏。”[7]《大戴礼记·易本命》:“蜯蛤龟珠,与月盛虚。”[8]
本条“月望而晨,月毁(晦)于天”即就珠蛤蠃蚌“与月盛虚”而言。
四、《环流》第五
4.有一而有气,有气而有意,有意而有图,有图而有名,有名而有形,有形而有事……(65-66页)
《校注》:
“形”字,吴世拱曰:“实质也。”黄先生亦云:“形体,实质。吴说是。”
案:
《校注》释“形”,未尽其义,宜作补注。
“形”字《校注》吴说释作“实质”,仅爲据引文推导而得,且未有引徵。此证“形”有“有”义。
马王堆帛书《经法·道法》篇:“虚无?(形),亓(其)裻(寂)冥冥,万物之所从生。”同篇后作“虚无有,秋稾(毫)成之”。另据《淮南子·说山训》“亦以沦于无形矣”高诱注:“‘形’或作‘有’”[9]。并可见“形”“有”互训情况。
值得指出的是,“形”之“有”义常与“外形”义混淆。例如,帛书《老子》甲:“物?(形)之,而器成之”。此“?(形)”即取“有”义。前句可译爲“用物来填充”,而“器成之”之“器”,方爲“外形”义。
基于此,引文“有名而有形”者,此“形”可据“有”义意译爲“内容”[10]。全句则可译作:名称确定后才有(对应的)内容。
5. 法贵如言。言者,万物之宗也。是者,法之所与亲也。非者,法之所与离也。是与法亲,故强;非与法离,故亡。法不如言,故乱其宗。(72页)
《校注》:
“非者,法之所与离也”句,吴世拱曰:“法所以定是非。”张金城云:“言非者,失其法者也”。“离”字,黄释:“背离”。
“非与法离,故亡”句,吴世拱曰:“法除非卫是”。黄云:“‘是’合乎法,故强;‘非’违背法,故亡。”此之“离”字,二家未作单独释义。
案:
后“离”字当通“丽”。
引文围绕言辞的“是非”判断与“法”之关係展开。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从作者于段首提出“法贵如言”的命题,到末尾得出“法不如言,故乱其宗”的结论,可见论述前后呼应,观点一以贯之。其次,排比论述主体部分是、非与法的关係,亦可以看到,作者主张法应当“亲是而离非”。
据此循序行文,则随后“是与法亲,故强;非与法离,故亡”的表述就显得颇爲诡怪:法亲是,确然强。法与非离,亦当在期许之中。然而,引文随后却提出了“非与法离,故亡”的说辞。
从文义论之,“非与法离,故亡”之“离”当通“丽”。《易·离·彖传》:“离,丽也。日月丽乎天,百穀草木丽乎土。重明以丽乎正,乃化成天下。”《说文·鹿部》段注:“两相附则爲丽。”即此义。全句表达了“法之言”如果承载的是不符合事实,或对事实有所隐匿的内容,则会导致衰亡。
故本句当正作:
法贵如言。言者,万物之宗也。是者,法之所与亲也。非者,法之所与离也。是与法亲,故强;非与法离(丽),故亡。法不如言,故乱其宗。
6.阴阳不同气,然其爲和同也。(77页)
《校注》:
“和”字,黄云:“谓和阴阳。《荀子·正论》‘性之和’注:‘和阴阳沖气也。’”
案:
“和”字释读有误。
黄注“和阴阳”者,明显是将“和”理解爲动词“调和”“混合”。然而,细审引文出处段落,可以看到:
无形有分(份),名曰大孰<敦(沌)>。故东西南北之道踹(舛),然其爲分(份)等也。阴、阳不同气,然其爲和同也。酸、醎、甘、苦之味相反,然其爲善均也。五色不同采(彩),然其爲好齐也。五声不同均(韵),然其可喜一也。[11]
段落所表达的即《管子》《淮南子》等书常见的“职分”说。此说基于局部(或谓“个体”)与总体的关係而言,其或强调局部对总体特殊或一致的功效、价值,又或强调总体对各部分所赋予的特殊或一致的要求。此处,东西南北、阴阳、酸醎甘苦、五色、五声作爲部分,虽然彼此属性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但是对整体而言(“大沌”。或谓“道”“气”“味”“彩”“韵”),其各自所发挥的效用或价值却是一致的(等、同、均、齐、一)。
此处“和”字从动词“唱和”,可以引申出名词“和洽”“和顺”义。《新书·道术》:“刚柔得适谓之和”,即此。
是故,“阴阳不同气,然其爲和同也”当译爲:
阴、阳之气虽然有别,(但是对于气来说,)二者发挥的良性效用却是相同的。
五、《道端》第六
7.此君臣之变(辨),治乱之分,兴坏之关梁,国家之阅也。(105页)
《校注》:
黄校云:“‘阅’上疑脱‘阀’字。唐写本残卷无‘关’字,‘阅’作‘监’,盖据陆注改而删。”“阅”字,陆云:“犹监也”,吴世拱云:“阅,犹门户也。《正韵》:‘门在左曰阀,在右曰阅。’”黄径补作“阀阅”,并注:“阀阅,门前旌表功绩的柱子。国家之阀阅,盖指国家治乱兴坏的标誌。”
案:
“阅”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