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超:佔毕脞说(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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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张世超:佔毕脞说(七)


佔毕脞说(七)
张世超
东北师範大学

楚文字中有如下二字:[1]
A
张世超:佔毕脞说(七)  B
张世超:佔毕脞说(七)
关于A、B二字形,学界已达成如下共识:其一,A、B不是一字,A即《说文》之“宗”,B即《说文》之“宔”。其二,后世之“主”即来源于B字。其三,B字“宀”下所从之“
张世超:佔毕脞说(七)”乃来源于古代之“示”字。[2]这样看来,A、B二字都是从宀从示,楚文字中将其分为A、B二形,是为了表明前者是会意字,后者是形声字。[3]
其实,被释为“宔”的B字并非仅见于楚文字,在晋系文字的侯马盟书和中山王器铭文中都可以见到其形,与“宗”字有别。秦文字与齐文字中则有“主”而无“宔”。[4]楚、晋文字之“宔”与秦、齐文字之“主”是互补的,或者可以说,楚、晋文字中的“宔”就是秦、齐文字之“主”。秦统一中国后及汉代,“宔”字消失,唯余“主”字。这就是凡宔祏之“宔”典籍上一律作“主”的原因。
《说文》卷五收有“主”字,曰:“主,镫中火主也。从
张世超:佔毕脞说(七)象形,从
张世超:佔毕脞说(七),
张世超:佔毕脞说(七)亦声。”卷七收有“宔”字,曰:“宔,宗庙宔祏,从宀主声。”《说文》关于“主”字字形分析之误,学者们已指出。我们要指出的是,根据战国文字的情况来看,《说文》收“主”为正篆依据是秦、齐文字,收“宔”为正篆依据的则是楚、晋文字。[5]在战国文字裏,“宗”“宔”虽然判然可分,但二字都是从宀从示,字形又相近,容易相混。在对侯马盟书和中山王器铭的早期研究中,学者往往把字形B释为“宗”,汉人读古文经时,类似的错误恐亦难免。
例如,《左传·庄公十四年》述原繁对郑厉公曰:
“先君桓公命我先人典司宗祏。社稷有主,而外其心,其何贰如之?”
文中之“宗祏”当即“宔祏”之误。“宔祏”与《昭公十八年》所记之“主祏”为同物。(详下文)亦即《说文·卷七》“宔,宗庙宔祏。”之“宔祏”。“社稷有主”之“主”似指下文提到的“子仪在位”,然仔细品味,此处之“主”是呼应上文“宔祏”之“宔”的。实际上,《说文》卷七将“宔”紧接于“宗”字之后排列,也暗示了在汉人心目中这二个字的密切关係。
清华简《祭公之顾命》曰:
“王曰:‘公爯(称)不(丕)显德,以余少(小)子飏(扬)文武之烈,飏(扬)成、康、卲(昭)宔之烈。’”(7—8简)
整理者将“宔”读为“主”,曰:“‘宔’即‘主’,《尔雅·释诂》:‘君也’。”这种解释恐怕是有问题的:对于穆王来说,“文、武”“成、康、昭”均其先王,“昭”为其父,“文、武、成、康”为其祖,何以要称为训“君”之“宔”,又何以要抛开“文、武”,单称“成、康、昭”为“宔”?
其实,学界已有人注意到了此处的不妥。黄杰先生认为“‘宔’字释读误。该字作
张世超:佔毕脞说(七),当读为‘考’。”理由是在楚文字裏单写的“
张世超:佔毕脞说(七)”与“丂”字形相近,几乎不能区别。[6]有人指出:“楚简‘主’‘丂’写法几乎一摸一样,但‘主’字上面的‘宀’在此也应具有偏旁制约的效果。”[7]也就是说,“主”“丂”二字虽然形近,但加置“宀”旁的“
张世超:佔毕脞说(七)”却是“宔”,绝不能读如“丂”。这是有道理的。
《逸周书·祭公》与此篇简文“宔”字相对应的字作“考”,面对这样的材料歧异,我们一般应相信简文。因为战国时人写竹简将“考”误为“宔”的可能性,比起秦汉以后人将“宔”误为“考”的可能性,显然要小得多。事实上也是如此,《逸周书·祭公》原文如下:
“以予小子扬文武大勋,弘成、康、昭考之烈。”
后人因不了解宔祭制度,不能读懂“成、康、昭”后面的“宔”字,因昭王为穆王之“考”便将“宔”字改作了“考”。[8]岂知如此一来,“成、康、昭”都成为了穆王之“考”,更为荒谬。简文的释读也存在这样的弊病。
这裏的敍述显然是与祭祀有关之事。同篇简文前面讲到:
“王曰:‘于(呜)虎(呼),公,縢(朕)之皇祖周文王、烈祖武王,宅下国,作陈周邦。’”
则穆王称“文王、武王”为“祖”。
《礼记·祭法》曰:
“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夏后氏亦禘黄帝而郊鲧,祖颛顼而宗禹;殷人禘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
郑注云:“禘、郊、祖、宗,谓祭祀以配食也。”
类似的文字还见于《国语·鲁语上》:
“故有虞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尧而宗舜;夏后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鲧而宗禹;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
从整段文字看,是大一统帝系思想的产物,应该是较晚的东西。况且将上述二段文字比较一下即可看出,彼此说法不一,祭法顺序紊乱,显然是无根据之说。然可注意者,其中关于周人祭祀的敍述二段全同,且有理致,当有所本。整段文字盖好事者据周人之祭法铺衍有虞、夏、商而成者。
这裏,需要对“禘”祀略加讨论。古书上关于“禘”祀的记载颇为繁杂,归结起来,“禘”字代表着三种不同的祭祀:一、大祭,二、殷祭,三、时祭。[9]结合古文字材料看,“禘”祀的内容应来源于“帝”,“帝”在殷墟卜辞和西周金文裏的意义是天帝,“禘”作为祭祀就是祭天帝,因此,“禘”又被认为是祭天之仪。[10]之所以要于“郊”举行,大约包含有祡、燎一类的仪式。《礼记·大传》:“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礼记·丧服小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这就是说,王者以“其祖之所自出”配享天帝,目的在于神化自己的宗族。
然“禘”祀亦见于宗庙祭祀,如:
《春秋经·闵公二年》:“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
《左传·昭公十五年》:“十五年春,将禘于武公。”
又《昭公廿五年》:“将禘于襄公,万者二人,其众万于季氏。”
又《定公八年》:“辛卯,禘于僖公。”
对此,段玉裁认为“皆专祭一公,僭用禘名。”[11]注家对于上述经、传文或解以时祭,或解以殷祭,或以为五岁一禘,或以“谛祭也”训之,众说纷纭。
西周金文中“禘”一般作“啻”,见于以下数铭:
1.小盂鼎(康王,《集成》02839):
“王各庙……用牲啻(禘)周(?)王、武王、成王。”
2.剌鼎(穆王,《集成02776》):
“唯五月王才(在)衣,辰才(在)丁卯,王啻(禘),用牲于大室,啻(禘)卲(昭)王。”
3.鲜簋(穆王,《集成》10166):
“隹(唯)王卅又四祀,唯五月既望戊午,王才(在)
张世超:佔毕脞说(七)京,啻(禘)于
张世超:佔毕脞说(七)(昭)王。”
4.繁卣(西周中期,《集成》05430):
“隹(唯)九月初吉癸丑,公
张世超:佔毕脞说(七)祀,
张世超:佔毕脞说(七)旬又一日辛亥,公啻(禘)
张世超:佔毕脞说(七)辛公祀。”
既有合祭,亦有专祭;既有五月之祭,又有九月之祭。
总之,从西周时期的金文裏看不出“禘”祀有殷祭、时祭等迹象,这与春秋经传所记相合。我们认为,“禘”祀的内容并非如晚出的说法中那样複杂,应该就是从配享天帝之祭转为宗庙中对祖先之大祭,称之为“禘”,取其隆重之意而已。
本文所涉及之“禘”,仅限于配享天帝之大祭。
将上文所引《礼记·祭法》与《国语·鲁语上》文字中关于周代祭法的一段与清华简《祭公之顾命》比较可知,前者文中之“宗”当为“宔”之误字,在周人的祭祀中,“禘”、“郊”是配享天地之神,“祖”是在祖庙中受到祭祀,“宔”则是在宗室宫寝的太室裏受到祭祀。穆王时,文、武二王是在祖庙享祭的,故称之曰“且(祖)”,成、康、昭是在宗室享祭的,故称之曰“宔”。《左传·昭公十八年》记郑国为防火灾“使公孙登徙大龟,使祝史徙主祏于周庙,告于先君。”杜注:“祏,庙主石函。周庙,厉王庙也。有火灾,故合群主于祖庙,易救护。”这裏的“主”就是“宔”的秦汉以后写法,可见郑国当时是以厉王及其上诸王为“祖”,以桓公友及其下为“宔”,是供祀于宗室明堂中的。[12]是从所谓“郑之为郑”开始进入宗室祭祀的。正因如此,“宔”成为了宗室的象徵,春秋战国期间,本国之人臣(亦即本宗之人)称国君(亦即大宗子)为“主”。
有关周人祭法的记述见于典籍的还有一条,那就是见于《孝经·圣治》的一段话:
“昔者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
“宗祀”当也是“宔祀”之误。
兹将周代有关祭法之材料列表如下:

材料出处

内容

祭祀者

《孝经·圣治》

郊后稷,宔文王。

周公

《礼记·祭法》
《国语·鲁语》

禘喾,郊稷,祖文王,宔武王。

周人

清华简《祭公之顾命》

祖文王、武王,宔成王、康王、昭王。

穆王

周公时尚无祖庙,只在明堂宔祀文王,约在成王时,已将文王奉入祖庙,宗室明堂仅宔祀武王,至穆王时,将文王、武王奉入祖庙,明堂宔祭者已变为成王、康王和昭王。可见,随着宗族的繁衍,进入祖庙的受祀者也在不断地调整。
2012.2.13



[1] 参看李守奎《楚文字编》,华东师範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60页;李守奎、曲冰、孙伟龙《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1——5)文字编》,作家出版社2007年,第374页。
[2] 参看何琳仪《战国文字通论》,中华书局1989年,第291页;林澐《古文字转注举例》,《林澐学术文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39~40页。独用的“
张世超:佔毕脞说(七)”字见于《上博》(三)之《亘先》第7简,亦用如“主”。
[3] 殷墟卜辞中的“示壬、示癸”即《史记·殷本纪》中之“主壬、主癸”,可证“示”在古可读如“主”,B字在楚简中一般都读如“主”。
[4] 秦文字“主”参看方勇《秦简牍文字彙编》,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4月,第111页;齐文字“主”参看刘钊《齐国文字“主”字补正》,《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三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37~151页。
[5] 关于《说文》正篆兼收秦与六国文字的详细情况,我们另文详论。
[6]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读书会《清华简〈祭公之顾命〉研读劄记》(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354 ,2011年1月5日)一文下的评论,2011年1月9日。
[7]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读书会《清华简〈祭公之顾命〉研读札记》(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354 ,2011年1月5日)一文下高佑仁的评论,2011年1月9日。
[8] 当然,如现代人所做的那样,由于字形相近而混讹二字的可能也不能排除。
[9] 参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卷一“禘”字下注文。《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5页。
[10] 《礼记·大传》郑注:“凡大祭曰禘,谓郊祀天也。”《礼记·丧服小记》郑注:“禘,谓祭天。”
[11] 同注⑥。
[12] 关于“明堂”、“太室”,参看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中华书局1977年,第146~1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