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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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


《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
冀小军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尚书·汤誓》云:「今尔有众,汝曰:『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阮元〈校勘记〉引段玉裁说:
孔《传》:「正,政也。言夺民农功而为割剥之政。」按:《传》不言「于夏邑」,则各本夏字賸也。《正义》云:「为割剥之政于夏邑」,增此三字以畅经意耳。《史记·殷本纪》云:「舍我啬事而割政」,裴骃引孔安国曰:「夺民农功而为割剥之政」。盖今古文《尚书》皆无夏字,后人据《正义》妄增之,非也。[1]
案:孔《传》认为「我后」指夏桀,又读「正」为「政」,按照这种理解,「正」字后不能再有「夏」字。清儒从孔《传》之说,故疑「夏」字是衍文。今人不从孔说,认为「我后」指成汤,此二句「乃商众之辞」,又读「正」为「征」,按照这种理解,「正」字后就不能没有「夏」字[2]。从〈汤誓〉内容来看,今人对「我后」的理解是正确的;「舍我穑事」一句里,也确实应该有「夏」字。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就完全不理会清儒的意见。他们疑「夏」字是衍文,除了根据孔说外,还有〈殷本纪〉的异文作为证据。这是值得我们重视的。从〈殷本纪〉的引文和孔《传》来看,其作者所依据的本子显然都没有「夏」字,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今人径释「正夏」为「征夏」[3],却不交代这个「夏」字的来历,显然是不妥当的。此外,如果「夏」字确为〈汤誓〉本文所有,为何又不见于司马迁和孔《传》作者所据之本?对此,也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二、「割正夏」辨正
今人对「我后」二句的理解,大同而小异。兹举三家说为例:
陈梦家云:「割,当作害,经籍害、曷相通,《说文》:『曷,何也』。『曷正夏』者,何故征夏。谓汤不忧恤我众,捨弃其农事而何故征夏? 」[4]
周秉钧云:「割,读为害,大也。正,读为征,……谓我后不忧悯我众,捨弃农事而大伐夏国。」[5]
瞿蜕园译:「我们的君主不照顾我们大众,抛弃我们的农事去制裁夏氏! 」[6]
三家的分歧主要在对「割正」的理解上。陈、周二氏以「割」为疑问词或副词,以「正」为动词;瞿氏则把「割正」合在一起解释,也视为动词。我们认为,陈、周二氏的解释是错误的;瞿氏对「割正」的处理,相对而言要合理一些。
「割」字在《尚书》中凡7见,文例如下:
1.汤汤洪水方割。 〈尧典〉
2.舍我穑事而割正夏。 〈汤誓〉
3.率割夏邑。 〈汤誓〉
4.天降割于我家。 〈大诰〉
5.有命曰:割殷! 〈多士〉
6.劓割夏邑。 〈多方〉
7.割申劝宁王之德。 〈君爽〉
例1,孔《传》云:「割,害也」。例4,《释文》云:「割,马本作害」。例6,周秉钧云:「劓割,犹言残害」[7]。陈梦家则以为除例2、例7外,「割」字均「当作害」[8]。其实,除例7之「割」字确有别解外[9],其他6例均当以「害」字解之。殷墟卜辞中有如下一条:
癸卯卜,宾贞:惠甫呼令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羌方。 《甲骨文合集》6623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是商的重要盟邦之一,商与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经常联合征伐某些方国;「羌方」则是商最主要的敌国之一,商与羌方之间经常发生战争[10]。「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字从裘锡圭先生释,即伤害之「害」的本字[11]。赵诚曾谓此字在上揭卜辞中用为「动词,有打击残害之义」[12],当可信。卜辞言「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害)羌方」,《尚书》屡言「割(害)某国」,而上揭例5「有命曰:割(害)殷」,与卜辞「呼令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害)羌方」语例尤为相似。由此可知,「害某方国」乃是商周时人固有之语,故例2之「割」字不能另作他解。又据卜辞之「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害)羌方」,及《尚书》之「割(害)夏邑」、「劓割(害)夏邑」、「割(害)殷」,知「割(害)」字当与方国名直接相连,其间不容再有其他动词,故例2之「割(害)正夏」亦当作「割(害)夏」。「舍我穑事而割(害)夏」者,即让我们丢下农活去残害夏国之义。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以为我们的结论适与清儒相左。其实不然。我们说「割正夏」当作「割夏」,并不意味着把「正」字看作衍文。实际上,我们不仅同意清儒的看法——「正」后的「夏」字确实是衍文,而且还进一步认为,这个「正」字本身就应该是「夏」字。
三、《说文》中古文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
字考
《说文》(大徐本)「正」字下云: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古文正从一足。足者,亦止也。
就目前所掌握的先秦古文字资料来看,「正」字从未有过「从一足」的写法。这个字的来历,过去人们是不清楚的。根据我们的研究,这个字其实是古文「夏」的讹形。下面就说说我们的理由。
西周金文「夏」字或作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仲夏父鬲[13]。春秋时齐叔夷镈「夏」字作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14],省去了「日」中的一笔,又把右旁中像足形的部分改为「止」(「止」亦足也),并移在了「日」形之下。战国时「夏」字或作
1.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 《古玺文编》5.11
2.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 同前
3.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 天星观楚简[15]
第1形与齐叔夷镈「夏」字同,2、3两形则保留了「日」中的一笔;第3形「日」下从「疋」(从「疋」与从「止」同意,《说文》:「疋,足也」)[16],可见这三种写法的构形原理是一致的。
魏三体石经《左传》古文「夏」字作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17],即上揭战国文字第3形之省。看来,这种构形的「夏」字省去右旁之后,音和义并没有改变[18]。由此类推,1、2两形如省去右旁,也有可能仍是「夏」字。其中,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之省则与「疋」同形(王孙诰钟「楚」字作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19],《说文》:「楚,从林,疋声」)。《说文》「疋」下云:「古文以为《诗·大雅[20]》字」。案:「疋」、「雅」古音虽同属鱼部,但「疋」为生纽,「雅」为疑纽,相隔较远,似不具备通假的条件。有人把三体石经古文「夏」字分析成「从日,疋声」[21],也不可信。我们怀疑「古文以为《诗·大雅》字」者,实即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形之省(仍是「夏」字),与「疋」祇是偶然同形,并非一字。「夏」为鱼部匣纽,与「雅」古音较近,例可相通。如《墨子·天志下》:「非独子墨子以天之志为法也[22],于先王之书〈大夏〉之道之然[23]:『帝谓文王:予怀明德,毋大声以色,毋长夏以革,不识不知,顺帝之则』」,〈大夏〉即〈大雅〉,其所引文正出自《诗·大雅·皇矣》。又如〈小雅·鼓钟〉之「以雅以南」,八十年代出土于江苏丹徒的甚六编钟引作「台(以)夏台(以)南」[24]。均是佳证。至于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之省形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过去我们还没有见到过。
现在,我们回过头再看那个来历不明的古文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说文》把它分析为「从一足」。在战国文字中,「足」字最常见的写法是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既是古文,它所从的「足」也应该是古文的写法。所以我们认为,见于大徐本的这个字形已经稍稍有些走样[25],它本来的写法应该是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
1987年,在湖北荆门包山二号战国楚墓里,发现了一批竹简。简中「日」字的某些写法,对我们分析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字的构成是很有启发的。简中「日」字大体上有三种写法[26]:
1.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 图版二七·60.1 外框由一笔写成
2.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 图版二八·63.1 外框由上下两弧笔构成
3.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 图版二一·45.2 外框由上横笔下弧笔构成
其中第3种写法最值得注意。因为这时的「日」字,看起来很像是在横笔下又加了一个「口」。如果写得再随意一些,就会出现如下的字形:
乙丑之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日)图版一一·20.1
甲辰之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日)同上2
假如不是处在语义明确的文句中,而「一」下加「口」又恰好成字的话,谁也不能担保它不会被误认。实际上,《说文》古文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字「止」旁上面的部分,就是这种写法的「日」字。如果把「日」形写得规整一些,就成了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显然,它决不可能是古文「正」字。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即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之省形。在上文所讨论的战国时「夏」字的三种写法中,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之省形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为古文「夏」,是大家公认的;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之省形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也是「夏」(古文以为《诗·大雅》字),是我们的发现;现在,我们又知道了所谓「古文正」其实是误释,也就有理由相信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还是「夏」字。
孔《传》云:「正,政也。言夺民农功而为割剥之政」,知其所据本为「舍我穑事而割正」。这个「正」字所处的位置,大概就是所谓「古文正」的原籍。字本当作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在孔壁古文中,由于书写不谨,讹而为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27]。古文家不察,误以「口」形属下,遂援「正从一止」、「足亦止也」之例释为「正」字[28]。古文原形,后被许慎收入《说文》「正」字之下;而所释「正」字,则留在了汉儒传授的古文《尚书》里[29]。
四、余论
段玉裁云:「盖今古文《尚书》皆无夏字。」案:《汉书·儒林传》云:「孔氏有古文《尚书》,……司马迁亦从安国问故,迁书载〈尧典〉、〈禹贡〉、〈洪範〉、〈微子〉、〈金滕〉诸篇多古文说。」自清代以来,有些学者开始怀疑此说,认为孔安国从未传授过古文,而《史记》所引《尚书》皆为今文[30]。段氏所谓「今文无夏字」,就是在这一前提下作出的推断。我们无意介入这场经学史上的论争,祇是就事论事谈谈我们的看法。
古文《尚书·汤誓》中的「夏」字,祇是由于书写不谨,以致文字变形太甚,纔被古文家误释的。这是一种极偶然的现象,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古文《尚书》中「夏」字凡35见[31],被误释的也仅此一例,就是证明。我们很难设想,在伏生所传的今文《尚书》中,恰好也出现了同样的错误。所以我们认为,今文〈汤誓〉仍作「舍我穑事而割夏」,而〈殷本纪〉中「舍我啬事而割政」一句,则是出自古文。
陆德明撰《经典释文》时,曾见过伏生本,可惜未曾採用[32]。《释文》撰于陈后主至德元年(583年),《正义》成于唐贞观十六年(642年)。在这近60年的时间里,读古文《尚书》的人中,可能还有人见过伏生本,并在古文本「正」字旁加注了「夏」字。其本意是保存异文,可是后来却被人误抄进正文里去了[33]。《正义》云:「为割剥之政于夏邑」,较孔《传》多出了「于夏邑」三字,当是由于其所见本已有「夏」字的缘故。



[1]《十三经注疏》167页,中华书局,1980年。
[2] 补注:杨筠如《尚书覈诂》作「舍我穑事而割正?」又读「割」为「害」,训「何」;读「正」为「征」,云:「害正者,何征也」(杨筠如着,黄怀信标校《尚书覈诂》137-138页,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案:「何征」犹言「征讨谁?」殊非商众之所宜问。杨注折中古今,然此语实为不伦。
[3] 补注:如顾颉刚、刘起釪云:「〈殷本纪〉无此『夏』字,清儒多据此说此『夏』字当删。他们误从伪《孔传》释『割正』为『割剥之政』,所以有此错误意见。其实『割正夏』是『为什么征夏』」(顾颉刚、刘起釪着《尚书校释译论》882页,中华书局,2005年)。
[4] 陈梦家着《尚书通论》190页,中华书局,1985年新1版。
[5] 周秉钧着《尚书易解》84页,岳麓书社,1984年。
[6] 瞿蜕园着《古史选译》4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
[7] 周秉钧《尚书易解》225页。
[8] 陈梦家《尚书通论》191页。陈氏所释为例3,又引其他四例为证。
[9]《礼记·缁衣》引作「周田观文王之德」,郑注:「今博士读为『厥乱劝宁王之德』。」案:此句当读为「曷申劝文王之德」。〈缁衣〉之「周」为「害」之讹字,古隶害、周形近。「申」字参裘锡圭〈史墙盘铭解释〉注⑩,《文物》1978年第3期31-32页,收入所着《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文」字看裘锡圭〈谈谈清末学者利用金文校勘《尚书》的一个重要发现〉,《古籍整理与研究》1988年总第4期,收入所着《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
[10] 姚孝遂、肖丁着《小屯南地甲骨考释》97-98页,中华书局,1985年。
[11] 裘锡圭〈释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 〉,原载香港中文大学国际古文字研究会《古文字学论集》初编,1983年。收入裘锡圭《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又见《裘锡圭自选集》,河南教育出版社,1994年。
[12] 赵诚着《甲骨文简明词典——卜辞分类读本》169-170页,中华书局,1988年。
[13] 容庚编着,张振林、马国权摹补《金文编》385页1栏,中华书局,1985年。
[14] 徐中舒主编《汉语古文字字形表》209页1栏,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
[15] 滕壬生编《楚系简帛文字编》425页5栏,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
[16] 补注:所谓「从『疋』」实际上是根据三体石经古文「夏」的字形来说的,因为我们认为后者即第3形之省。但战国文字的「疋」旁并不这样写,所以「从『疋』」之说是有问题的。黄德宽等人对甚六编钟「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 」字的分析是:「于日旁与止旁中间加饰笔」(黄德宽主编《古文字谱系疏证》1314页,商务印书馆,2007年),比我们的说法要好。至于石经古文「夏」从「疋」,应该是在传抄过程中为与「是」字相区别而发生的变化。
[17] 徐中舒主编《汉语古文字字形表》209页1栏。
[18] 补注:汤余惠在未见到天星观「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字的情况下,曾以为「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可能是第2形省「页」的变体(说见汤余惠〈略论战国文字形体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古文字研究》第十五辑20页,中华书局,1986年)。又,天星观楚简:「夏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之月」,「夏」字作「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郭店楚简《唐虞之道》:「吴(虞)夏之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治)也」,「夏」字作「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滕壬生编《楚系简帛文字编》增订本527页5、9栏,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即「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之省去右旁者,与此同例。
[19] 徐中舒主编《汉语古文字字形表》230页5栏。
[20] 补注:原作「大疋」,段玉裁注: 「『雅』各本作『疋』,误。此谓古文叚借『疋』为『雅』字」,今从改。
[21] 孙常叙〈楚神话中的九歌性质、作用和楚辞九歌〉,《东北师範大学学报》1981年第4期31页。
[22]「志」字为衍文。说见王念孙《读书杂誌》卷七之三《墨子》第三「天之意、天之志」条。
[23] 王焕镳说:「『之然』疑为『亦然』,以与上文『非独』呼应。」(王焕镳着《墨子校释》243页,浙江文艺出版社,1984年)。参看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卷九「之犹亦也」条,中华书局,1954年。
[24] 看《文物》1989年第4期曹锦炎文。又,编钟定名据同期所载商志馥、唐钰明文。补注:关于「雅」的解释,旧说不一。孙作云曾经指出:「雅」为「夏」的同音假借字,「雅诗」即夏地之诗。《荀子·荣辱》篇说:「越人安越,楚人安楚,君子安雅」,而《儒效》篇则说:「居楚而楚,居越而越,居夏而夏」,可见「雅」就是「夏」。周人居夏故地,周初人又往往自称为夏人,因此西周人所作的诗歌,既可以称之为「夏」诗,又可以称之为「雅」诗。《墨子·天志》所引之诗,即《大雅·皇矣》,但它不称为「大雅」,而称为「大夏」,可见在春秋末年、战国初年,古书中犹有称「大雅」为「大夏」、「小雅」为「小夏」者。这是证明《大小雅》的「雅」字原为「夏」字,其初义为指夏地之诗的最直接的证据。《小雅·鼓钟》篇所说的「以雅以南」,也就是「以夏以南」,这个「雅」字也指夏,在此指周乐。(孙作云〈说雅〉,《诗经与周代社会研究》332-342页,中华书局,1966年。)曹文曰:「编钟铭文引《诗》作『以夏以南』,显然今本作『雅』乃是『夏』字的同音假借。夏者,华夏之称;南者,南土之谓,……『以夏以南』,也就是说用的是华夏和南土的音乐。……编钟的出土,证实了孙先生的看法是极其正确的。」(59页)案:如果从这一角度看,所谓「古文以为《诗·大雅》字」,应该说成「古文以为《诗·大夏》字」,其成立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25] 有些本子把足字「止」上的部分写成圆形(如小徐本、《通训定声》本),更是明显的错误。
[26] 据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参看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560-564页。
[27] 补注:郭店简《缁衣》「大雅」、「小雅」作「大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少(小)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17页,文物出版社,1998年),「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隶定作「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与上揭古文「夏」字第2形结构相同,其省形「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如果「日」旁草写,则作「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当即古文「正」之所从出。张富海对汉人所谓古文的研究证明,孔壁古文的主体是齐系文字中的鲁文字,同时含有楚文字的成分。对这种现象,他解释说:「我们推测,孔壁中书是在楚灭鲁以后抄写的,鲁国的抄手仍用鲁国文字抄写,但因为受楚文字的影响,其中夹杂有少量楚文字的写法」(张富海《汉人所谓古文研究》311页,北京大学博士论文打印本,2005年)。本文所论「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字,对于张说是一个积极的证据。
[28] 补注:郭店简《缁衣》:「王言如丝,其出如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末一字整理者隶定为「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注云:「『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今本作『纶』」,裘锡圭先生按语指出:「此字可能应释作『緍』,即『缗』。『缗』与『纶』都可当钓鱼的丝线讲」(135页)。案:上博简《缁衣》作「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5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正是『緍』字,与裘说相合。观察郭店简的「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字,不难看出:「昏」旁所从之「日」正是「『一』下加『口』」的写法(《鲁穆公问子思》:「非子思,吾恶昏(闻)之矣!」「昏」字作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也是这种写法)。面对同样的「日」旁,汉代古文家误以「口」形属下,遂将「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字释为「正」;郭店简整理者则误以「一」形属上,遂将「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字隶作「
文化-冀小军:《汤誓》“舍我穑事而割正夏”辨正」,其致误过程可谓如出一辙。
[29] 孔传《古文尚书》是东晋时出现的。这是一个真假参半的本子,有真古文33篇,伪古文25篇。33篇同于马融、郑玄所注之古文《尚书》。马、郑本出于杜林。杜林本则「是西汉以来古文《尚书》一脉相传的本子,也就是孔安国的本子」(马雍着《尚书史话》29页,中华书局,1982年)。〈汤誓〉即在此33篇之中。
[30] 参刘起釪着《尚书学史》118-120页,中华书局,1989年。
[31] 据伪孔本中合于马、郑的33篇统计。
[32]《释文·序录》云:「伏生所诵,是曰今文,阙谬处多,故不别记。马、郑所有异同,今亦附之音后。」案:陆氏所以不记伏生,但录马、郑,除了今文「阙谬处多」外,还由于他误以为「马、郑所注,并是伏生所诵,非古文也」。
[33] 参看俞樾《古书疑义举例》之五十八「以旁记字入正文例」(《古书疑义举例五种》95-98页,中华书局,1956年)。
原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编《语言论集》第四辑288-295页,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借这次重发的机会,补充了几条注释(见2、3、16、18、20、24之后半、27、28诸条,为与原注相区别,前加「补注」二字作为标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