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三)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三)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三)
我们曾据《湖南出土简牍选编①》一书,[1]对里耶秦简第7、9、10、11四层中新刊的简牍资料分别进行了选校。[2]最近,我们发现除《湖南出土简牍选编①》之外,《湖南简牍名迹》、《湖南出土简牍选编》两书也有相关资料集中披露。[3]三书刊布简牍的数量不尽相同,[4]图版质量也有出入。其中,《湖南出土简牍选编》和《湖南出土简牍选编①》出版时间接近,而《湖南出土简牍选编①》略晚,收录简的数量也略多,但该书开本较小,图版印刷质量不及《湖南出土简牍选编》。三书中,《湖南简牍名迹》出版最早,收录的简牍数量也最少,但该书附有放大版的简牍照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儘管三书存在一定差异,但这些简牍图版和释文的公布,爲我们进一步解读和利用这些新刊简牍提供了便利。今不揣浅陋,在原释文的基础上,[5]对第12、14、15、16等层部分新刊简文进行标点、注释、缀合。释文注释大体以《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体例爲准。[6]不当之处,敬请各位方家批评、指正。
第十二层
〼金,仓徒悉采锡[1],徒尽,毋遣也。〼12-3
〖校释〗
[1]采锡,又见于12-447简,应是徒隶从事的一种劳作,具体指开采锡矿。里耶秦简中除采锡外,还有采铁(8-454)、采金(8-454)、采赤金(14-469、16-223)等,又8-2226+8-2227云“买请铜锡”。岳麓秦简《猩、敞知盗分赃案》中也多次提及“买铜钖”、“分钖”、“得钖”等,其整理者疑“钖”可读爲“璗”,指铜之美者。铜钖,在简文中应指盗墓所出青铜器。[7]方勇则认爲岳麓秦简中这几处“钖”可释作“锡”,简文中的“铜”、“锡”应是两种金属器具。[8]
〼李广□客[1],晳色[2],长可七尺[3],年丗岁,衣□[4]〼12-140
〖校释〗
[1]李广,人名。
[2]晳色,形容肤色白晳。参看8-534注释1。
[3]可,大约。参看8-439+8-519+8-537注释7。
[4]“衣”下一字,原释文作襌,似是襦。襦,短衣。参看8-1356注释1。
〼敢言之:遣佐□将徒□采锡苍[1]〼12-447
〖校释〗
[1]佐,原释文未释。其下未释之字左半从衣,疑是佐之名。8-1492云“遣佐”,8-207云“佐居将徒捕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141号简云:“吏将徒,追求盗贼,必伍之,盗贼以短兵杀伤其将及伍人,而弗能捕得,皆戍边二岁”,均可参看。
“徒”下一字,原释文作“遗”,存疑。
后年[1],洞庭食少,县或取□〼12-682
〖校释〗
[1]后年,又见于8-120,即明年。
〼洞庭卒长官在迁陵□[1]〼12-691
〖校释〗
[1]卒长,军官名,见8-130+8-190+8-193注释3。官,原释文未释。“陵”下似有一字,原释文脱录。
原释文以爲该简首尾完整,似均残。
廿七年六月乙亥朔壬午[1],贰春乡窑敢言之[2]:贰春Ⅰ津当用船一㮴(艘)[3]。·今以上遣佐頽受[4],谒令官叚(假)[5]。Ⅱ谒报。敢言之。Ⅲ12-849
六月丁亥[6],迁陵丞欧告司空主[7]:以律令从事。报之。/釦手[8]。Ⅰ
丁亥日中[9],佐頽行。Ⅱ
六月丁亥水下三刻,佐頽以来。/釦半[10]。 頽手。Ⅲ12-849背
〖校释〗
[1]廿七年,秦始皇纪年,当公元前220年。壬午,六月八日。
[2]窑,人名。
[3]津,渡口。8-651有“啓陵津”,此处又见“贰春津”,疑此二津分属贰春乡、啓陵乡。又据8-769所记,“津”内有吏徒。王子今、杨建曾对秦汉时期的“津”进行过研究,[9]可参看。
[4]上,或爲旦。頽,人名。
[5]叚(假),原释文未释,借。6-4云:“假船二㮴(艘)”、8-135云:“假迁陵公船一”、8-677云:“叚(假)啓阳传车”,可参看。
[6]丁亥,六月十三日。
[7]欧,人名。
[8]釦,人名。
[9]日中,记时用语,指正午一段时间。参看8-51注释1。
[10]半,原释文作“手”,今改。[10]
迁陵主讂发[1],洞庭。12-851
〖校释〗
[1]讂,似指某一类事务或机构,类似辞例如8-303“迁陵主薄(簿)发”、8-922“迁陵主仓发”。又8-944+8-1646有“讂求”、9-981有“讂问”,此二处的“讂”爲法律用语,指搜寻、推究。
敢告尉谓乡官啬夫[1],令书曰:公大夫张[2]12-1178
〖校释〗
[1]乡官,又见于8-198+8-213+8-2013、8-2225等简,可指乡中官署或官吏,参看8-198+8-213+8-2013注释1。本简乡官啬夫即乡啬夫。
[2]公大夫,秦军功爵第七级爵。张,疑是人名。
受贰春乡粟米十石以稟卒追□[1]12-1409
〖校释〗
[1]米,原释文未释,“粟”下疑有合文符号,原释文脱录。
追,原释文未释。其下一字,或是者。
书二封,酉阳丞印,□迁陵□□[1]〼12-1470
〖校释〗
[1]“迁陵”上一字,原释文作邮。据8-375、8-475+8-610、8-1155、8-1467、8-1823、8-1886等简的辞例,疑是诣。
及令它县当输粟迁陵□□□[1]12-1516
〖校释〗
[1]令,简帛论坛谈友“abc”释。[11]“陵”下第二字,疑是日。
丗二年□子酉日中[1],都乡邮人士五(伍)高里辰行□[2]〼12-1527
〖校释〗
[1]丗二年,秦始皇纪年,当公元前215年。“年”下一字,原释文作庚,此处当是月名,或是九月。子,疑是丁之讹。
[2]士伍,身份名,参看5-1注释17。高里,里名,属迁陵县都乡。[12]辰,人名。
廿九年后九月辛酉朔丙寅[1],仓赵敢言之[2]:洞庭发弩□[3]〼Ⅰ
今延盗[4],论赀一盾[5],以九月庚申居赀[6],谒告发弩□□□□□〼Ⅱ
后九月□□,迁陵□□敢[7]……〼Ⅲ12-1780
〖校释〗
[1]廿九年,秦始皇纪年,当公元前218年。丙寅,后九月六日。
[2]赵(原释文未释),人名。8-1690云:“廿九年三月丁酉,仓赵、史感、稟〼”,可参看。
[3]洞庭发弩,又见于8-159,爲洞庭郡官署。
[4]延,人名。
[5]赀,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76号简:“有责(债)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整理小组注释:“赀,有罪而被罚令缴纳财物;赎,缴纳财物去赎死刑或肉刑等罪,两者含义不同。赀、赎、债在简文中常连称。”栗劲归纳説:秦律中的赀刑,主要有三类:一是赀物,主要是赀盾和赀甲;二是赀金,主要是赀布和赀钱;三是赀劳役,主要是赀戍和赀徭。[13]高敏:当官府判处犯人以“赀一甲”、“赀二甲”、“赀一盾”等罚款时,使用铜钱作爲缴纳罚款的手段。[14]于振波据岳麓书院藏秦简的记载指出:秦律赀罚中甲的价格爲金2两1锤或1344钱,盾的价格爲金2锤或384钱。[15]
[6]庚申,九月二十九日。8-645云:“廿九年九月壬辰朔”,可参。
居赀,张金光指出:从《秦律》看,有三种人可以官作居代。赀,有罪被罚款或被罚物者。秦简中有大量的“赀布”、“赀甲”、“赀盾”者皆属此类。这些皆可以官作居役来代偿赀款或物。[16]另可参看6-21+6-31注释1。
[7]“迁陵”下一字,疑是丞。
丗三年正月壬申朔戊戌[1],洞庭叚(假)守□谓县啬夫[2]:廿八年以来,县所以令䊮(籴)粟固Ⅰ各有数[3],而上见或别署或弗居[4]。以书到时,亟各上所䊮(籴)粟数后上见存[5],Ⅱ署见左方曰:若干石、斗不居日[6]。□署主仓发,它如律令,县一书[7]。·以临Ⅲ沅印行事[8]。Ⅳ
二月壬寅朔甲子[9],洞庭叚(假)守□追县[10],亟上勿留。/巸手[11]。·以上衍印行事[12]。Ⅴ12-1784
三月丙戌日中[13],邮人□以来[14]。/□发。 歇手[15]。12-1784背
〖校释〗
[1]丗三年,秦始皇纪年,当公元前214年。戊戌,正月二十七日。
[2]“守”下一字,此处用作人名。本简正面第五行又云“洞庭叚(假)守□追县”,两者疑是同一人。
[3]䊮,本简凡两见,疑用作“籴”,《説文》“籴,市穀也”。籴粟,即买粟。
[4]署,原释文作书。居,原释文未释。居,即下文“居日”,弗居日,指未记日期。
[5]存,原释文作左。此句似説在报告了所籴粟数之后,再次上报现存粟数。
[6]居、日,原释文未释。
[7]县一书,应指向洞庭郡下属各县,每县抄录一份。
[8]临沅,县名,参看8-50+8-422注释1。
[9]甲子,二月二十三日。
[10]“守”下一字,原释文作
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三),此处用作人名。追,追申。
[11]巸,人名。
[12]上衍,县名。参看8-66+8-208注释2。
[13]丙戌,三月十六日。8-1135、8-1477均云:“丗三年三月辛未朔”,可参。
[14]缠,原释文未释,人名。该字又见于8-62简,仅保留其右半。
[15]歇,人名。
丗二年四月丙午朔辛未[1],迁陵守丞色敢告尉主[2],尉橐[3]〼Ⅰ
福皆有论[4],以书到时,定名吏(事)里[5]、它坐[6]、訾[7],遣诣廷[8]。#以〼Ⅱ
□发。 〼Ⅲ8-2260+12-1786
〖校释〗
[1]辛未,四月二十六日。
[2]色,人名。
[3]橐,人名。
[4]福,人名。8-717云:“尉史福上廷”,或有关,可参看。
[5]名事里,姓名、身份、籍贯。参看8-136+8-144注释3。
[6]它坐,其他罪行。参看8-136+8-144注释3。
[7]訾,原释文作“赀”,钱财。参看8-198+8-213+8-2013注释3、8-1090注释2。
[8]遣,原释文未释。8-198+8-213+8-2013云:“弗下下,定当坐者名吏里、它坐、訾能入赀不能、遣诣廷。”可参看。
二片纹路、字体皆近,茬口大体相符,可复原“敢”字,文意顺畅,可缀合。
书一封,酉阳丞印,诣迁陵,以邮行。Ⅰ
□□年十月丙戌,水十一刻刻下八,起酉阳□[1]。Ⅱ
□月己丑[2],水十一刻刻下一,过啓陵乡。Ⅲ12-1798
〖校释〗
[1]□,参12-1799的记载,疑是廷字。
[2]□,疑是十字。己丑,丙戌后第四天。
书一封,酉阳丞印,诣迁陵,以邮行。Ⅰ
廿八年二月癸酉[1],水十一刻刻下五,起酉阳廷。Ⅱ
二月丙子[2],水下九刻,过啓陵乡。Ⅲ12-1799
〖校释〗
[1]廿八年,秦始皇纪年,当公元前219年。
[2]丙子,癸酉后第四天。
钱三百六十。 丗二年九月甲戌朔丁酉[1],少内殷、佐处出稟家爲占入钱居县受偿署所均佐临邛公卒奇里召吾丗二年冬、夏衣[2]。12-2301
〖校释〗
[1]丁酉,九月二十日。
[2]殷、处、召吾,人名。
家爲占入钱居县受偿署所,此句似在描述临邛县人召吾在迁陵县出任均佐的原因。
均佐,又见于8-1277号简,似爲身份描述。此外,8-197有“佐均史佐日有泰(大)抵已备归”,亦可参看。公卒,身份用语,参看8-133注释1。
临邛,县名。《汉书·地理志》属蜀郡。《二年律令·秩律》亦有记载。治所在今四川省邛崃县。奇里,里名,属临邛县。
此简所记内容或与秦“稟衣”制度有关,睡虎地秦简保留了相关信息,如《秦律十八种·司空律》141-142号简:“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毄(繫)城旦舂者,勿责衣食;其与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人奴妾毄(繫)城旦舂,貣(贷)衣食公,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17]《秦律十八种·金布律》90号简:“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稟之,过时者勿稟。后计冬衣来年。”《秦律十八种·金布律》94至95号简:“稟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𠦜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𠦜四钱;其小者冬𠦜四钱,夏丗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于洪涛曾对稟衣的範围和形式加以讨论,[18]以本简所见这一制度实际实施的情况更爲複杂,均佐的身份应高于睡虎地秦简所见的各类刑徒,相应的其稟衣的标準也有不同,其形式也可以是直接出钱。
第十四层
〼盐四分升一以祠先𨑋(农)[1]。14-4
〖校释〗
[1]祠,祭祀。参看8-907+8-923+8-1422注释2。
𨑋,原释文径作农。先𨑋,即先农,相传最先教民耕种的农神。或谓神农,或谓后稷。《论衡·谢短》:“社稷,先农,灵星,何祠?”《续汉书·礼仪志上》“力田种各耰讫”刘昭注引《汉旧仪》:“春始东耕于藉田,官祠先农。先农即神农炎帝也。”周家台秦简第347至353号简云:“·先农:以腊日,令女子之市贾牛胙、市酒。过街,即行𢱭(拜),言曰:‘人皆祠泰父,我独祠先农’。到囷下,爲一席,东乡(向),三腏,以酒沃,祝曰:‘某以壶露、牛胙爲先农除舍。先农笱(苟)令某禾多一邑,先农恒先泰父食’。到明出种,即□【邑最富】者,与皆(偕)出种。即已,禹步三出种所,曰:‘臣非异也,农夫事也’。即名富者名,曰:‘某不能肠(伤)其富,农夫使其徒来代之’。即取腏以归,到囷下,先侍豚,即言囷下曰:‘某爲农夫畜,农夫笱(苟)如□□,岁归其祷’。即斩豚耳,与腏以并涂囷廥下。恒以腊日塞祷如故。”[19]可参看。
丗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1],仓是、佐狗杂出祠先𨑋(农)余彻羊头一、足四卖于城旦赫所[2],取钱四〼14-300
〖校释〗
[1]丙申,三月二十日。
[2]是、狗、赫,人名。杂,共。参看8-210注释1。
辳,原释文径作农。彻,撤除。参看8-907+8-923+8-1422注释2。
马以传食入券及留不行日[1],移𡩡(索)[2],𡩡(索)集报参川都水薄(簿)留日[3]14-638
〖校释〗
[1]入券,8-776记有“出入券”,可参看。
[2]𡩡(索),简帛论坛谈友“abc”释。[20],县名,参看8-4注释1。
[3]参川,即叄川,秦郡名。《史记·秦本纪》:“庄襄王元年,……使蒙骜伐韩,韩献成皋、巩。秦界至大梁,初置三川郡。”秦封泥有“三川尉印”、“三川邸丞”。亦见于岳麓秦简865、0706。[21]
都水,官署名,参看9-712注释3。
当腾腾[1],书到爲报,敢告主〼Ⅰ
敢告州陵[2]……〼Ⅱ14-948
〖校释〗
[1]当腾腾,文书用语,参看5-1注释9。
[2]州陵,县名。《汉书·地理志》属南郡,治所在今湖北省洪湖市东北。岳麓书院秦简《癸、琐相移谋购案》、《尸等捕盗疑购案》均出现“州陵守绾”或“州陵守绾、丞越”的记载。[22]
第十五层
廿六年端月己丑[1],上軴乡爰书[2]〼Ⅰ
人黑色,长面,大目,六尺九寸□〼Ⅱ
端月甲戌,上□乡奚敢言之[3]〼Ⅲ
二月癸丑,新武陵丞赾敢告□[4]〼Ⅳ15-259
〖校释〗
[1]廿六年,秦始皇纪年,当公元前221年。
[2]上軴,县名,又见于8-1219号简。乡,人名。
爰书,一种司法文书。参看8-220注释1。
[3]□,原释文作軴,疑是津。上津乡,乡名。奚,人名。
[4]新武陵,县名,治所不详,应属洞庭郡,爲郡治所在,参看8-649注释3。赾,人名。
第十六层
〼洞庭泰守府〼Ⅰ
〼时,守府快以来[1]〼Ⅱ16-1
〖校释〗
[1]快,人名。
本简简首应残,原释文以爲完整。
丗年三月己未[1],平邑乡泾下、佐昌与平邑故乡守士五(伍)泉中克、佐涅童思□[2]〼Ⅰ
不备十三[3],真钱百九十五[4],负童分钱𠦜八[5]。〼Ⅱ16-2
〖校释〗
[1]丗年,秦始皇纪年,当公元前217年。
[2]平邑,乡名。泾下、昌、涅童,人名。泾下是平邑乡啬夫,昌、涅童爲平邑乡佐。
泉中,疑是里名,属平邑乡。克,原释文作尅,《湖南出土简牍选编①》径释作克,可从。简文中用作人名,是平邑乡故乡守。
[3]不备,不足数,参看8-63注释5。
[4]真,疑是直字之讹。8-63云:“事荅不备,分负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钱三百一十四”、8-785云:“〼不备,直钱四百九十。少内段、佐却分负各二百𠦜五。”可参看。
[5]负,赔偿,参看8-63注释6。分钱,疑即分摊赔偿所需负担的金额,可参看8-63、8-785等简。
尉曹书二封,丞印。AⅠ
一封诣零阳[1],AⅡ
一封诣昆阳邑[2]。AⅢ
九月己亥水下八,走印以[3]〼B16-3
〖校释〗
[1]零阳,县名,参看5-1注释8。
[2]昆阳邑,县邑名。《汉书·地理志》属颍川郡,治所在今河南叶县。
[3]印,人名。
原释文未分栏。
丗年、丗一年工用Ⅰ计已事[1],廿九Ⅱ年、丗年Ⅲ计籍志副Ⅳ具此中[2]。Ⅴ16-752
〖校释〗
[1]工用计,又见于8-493,里耶秦简中多见“市工用”、“买工用”的记载,工用似指“工”之用具用料。参看8-145注释1。
“已事”,又见8-214、8-253、8-306+8-282、8-1777+8-1868等。《汉书·贾谊传》:“夫三代之所以长久者,其已事可知也。”顔师古注:“已事,已往之事。”这裏应指已处理之事。
[2]副,副本。参看8-454注释1。
郪覆衣用丞相叚(假)Ⅰ史产治所[1]。Ⅱ16-886
〖校释〗
[1]郪,县名,参看8-75+8-166+8-485注释7。
丞相假史,职官名。《史记·曹相国世家》:“择郡国吏木诎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爲丞相史。”可参看。产,人名。
8-1841云:“覆衣用迁陵狱史臣治𡩡(索)故尉舍。”可与本简参看
私诣狱史大夫存者Ⅰ自发[1]。Ⅱ16-1010
〖校释〗
[1]私诣,犹“私进”,参看8-1232注释1。
狱,原释文未释。狱史,治狱之官,参看6-28注释2。
存者,原释文作孝昔。
〼书酉阳今〼Ⅰ
〼告酉阳,以次〼Ⅱ16-2202
〼史可论言夬[1]〼Ⅰ
〼□隶臣起行[2]〼Ⅱ
〼痤手[3]。Ⅲ16-2202背
〖校释〗
[1]夬,原释文未释。[23]8-61+8-293+8-2012云:“亟论言夬”,8-859有“论言夬”等,可参看。
[2]起,人名。
[3]痤,人名。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朔日,迁〼Ⅰ
佐、史日备归者[1],恒会八[2]〼Ⅱ
【当】令者[3]。敢言之。 〼Ⅲ16-2032
〖校释〗
[1]日备,即期满,参看8-71注释3。又8-1013云:“令史最日备归”、8-197云:“佐均、史佐日有泰(大)抵已备归”。可参看。
[2]恒会,疑是指按照固定的时间岁计。参看8-62注释2。
[3]当,原简残,但留有少量笔画,原释文脱录。据8-62等简辞例拟补。
附表:[24] 简号 《湖南简牍名迹》 《湖南出土简牍选编①》 《湖南出土简牍选编》 新刊 7-4 √* √ √ ※ 7-4背 √* √ √ ※ 7-14 √ √ ※ 7-67 √ √ ※ 7-286 √ √ ※ 7-304 √ √ ※ 7-304背 √ √ ※ 9-1 √* 9-1背 √* 9-2 √* 9-2背 √* 9-3 √* √ √ 9-3背 √* √ √ 9-4 √* 9-4背 √* 9-5 √* 9-5背 √* 9-6 √* 9-6背 √* 9-7 √* √ √ 9-7背 √* √ √ 9-8 √* 9-8背 √* 9-9 √* 9-9背 √* 9-10 √* √ √ 9-10背 √* √ √ 9-11 √* √ √ 9-11背 √* √ √ 9-12 √* √ √ 9-12背 √* √ √ 9-14 √* √ √ ※ 9-14背 √* √ √ ※ 9-19 √ √ ※ 9-19背 √ √ ※ 9-20 √ √ ※ 9-20背 √ √ ※ 9-24 √* √ √ 9-26 √* √ √ ※ 9-29 √* √ √ ※ 9-38 √ √ ※ 9-39 √ √ ※ 9-43 √ √ ※ 9-46 √* √ √ ※ 9-158 √ √ ※ 9-285 √ √ ※ 9-337 √ √ ※ 9-631 √ √ ※ 9-712 √ √ ※ 9-712背 √ √ ※ 9-728 √* √ √ ※ 9-739 √ √ ※ 9-757 √ √ ※ 9-762 √* √ √ ※ 9-1112 √* √ √ ※ 9-1112背 √* √ √ ※ 9-1130 √ √ ※ 9-1131 √ √ ※ 9-1138 √* √ √ ※ 9-1308 √ √ ※ 9-1356 √ √ ※ 9-1369 √ √ ※ 9-1392 √ √ ※ 9-1408 √ √ ※ 9-1594 √ √ ※ 9-1625 √* √ √ ※ 9-1869 √* √ √ ※ 9-1869背 √* √ √ ※ 9-2045 √ √ ※ 9-2064 √* √ √ ※ 9-2084 √ √ ※ 9-2147 √ √ ※ 9-2159 √ √ ※ 9-2273 √ √ ※ 9-2287 √ √ ※ 9-2294 √ √ ※ 9-2294背 √ √ ※ 9-2296 √* √ √ ※ 9-2301[25] √* √ √ ※ 9-2307 √ √ ※ 9-2350 √ √ ※ 10-4 √ √ ※ 10-15 √ √ ※ 10-184 √ ※ 10-189 √ ※ 10-497 √ √ ※ 10-673 √ √ ※ 10-901 √ ※ 10-954 √ ※ 10-1021 √ ※ 10-1119 √ ※ 10-1119背 √ ※ 10-1157 √* √ √ ※ 10-1170 √* √ √ ※ 10-1347 √ √ ※ 10-1546 √ √ ※ 10-1595 √ √ ※ 10-1595背 √ √ ※ 11-34 √ √ ※ 12-3 √ √ ※ 12-10背 √ √ 12-140 √ √ ※ 12-447 √ √ ※ 12-566 √ √ ※ 12-682 √ √ ※ 12-691 √ √ ※ 12-730 √ √ ※ 12-849 √ √ ※ 12-849背 √ √ ※ 12-851 √* √ √ ※ 12-853 √* √ √ ※ 12-877 √ √ ※ 12-1178 √ √ ※ 12-1409 √ √ ※ 12-1470 √ √ ※ 12-1516 √ √ ※ 12-1527 √ √ ※ 12-1780 √ √ ※ 12-1784 √* √ √ ※ 12-1784背 √ √ ※ 12-1786 √* √ √ ※ 12-1798 √ √ ※ 12-1799 √ √ ※ 12-2130 √ √ ※ 12-2130背 √ √ ※ 12-2301 √ √ ※ 14-4 √ √ ※ 14-300 √ √ ※ 14-308 √ √ ※ 14-375 √ √ ※ 14-469 √ √ ※ 14-621 √ √ ※ 14-638 √ √ ※ 12-639 √ √ ※ 14-649 √ √ ※ 14-656 √ √ ※ 14-685 √ √ ※ 14-698 √ √ ※ 14-831 √ ※ 14-948 √ √ ※ 15-259 √ √ ※ 16-1 √ √ ※ 16-2 √* √ √ ※ 16-3 √* √ √ ※ 16-5 √* √ √ 16-5背 √* √ √ 16-6 √ √ 16-6背 √ √ 16-9 √* √ √ 16-9背 √* √ √ 16-52 √* √ √ 16-223 √ √ ※ 16-752 √ √ ※ 16-886 √ √ ※ 16-1010 √* √ √ ※ 16-1105 √ √ ※ 16-1163 √ ※ 16-2022 √ √ ※ 16-2022背 √ √ ※ 16-2032 √ √ ※ 16-2133 √ √ ※ 17-14 √* √ √ 17-14背 √ √ K1/25/50 √ √ K2/23 √ √ K13/48 √ √
(执笔人:鲁家亮)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5年8月7日14:50。)
[1]宋少华、张春龙、郑曙斌、黄朴华编着:《湖南出土简牍选编①》,岳麓书社2013年版。
[2]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一)》,简帛网2014年9月1日;又载《简帛》第十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77-185页。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二)》,简帛网2014年9月3日;又载《简帛》第十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87-210页。
[3]湖南省文物局编着:《湖南简牍名迹》,湖南美术出版社2012年版;郑曙斌、张春龙、宋少华、黄朴华编着:《湖南出土简牍选编》,岳麓书社2013年版。
[4]今按:《湖南简牍名迹》收里耶简牍73枚;《湖南出土简牍选编》收396枚;《湖南出土简牍选编①》收436枚。其中里耶简牍新刊部分(即除5、6、8三层之外其它部分简牍)的收录情况,可详见附表。
[5]今按:释文主要以《湖南出土简牍选编》爲底本,如有参考《湖南简牍名迹》、《湖南出土简牍选编①》的情况,则在校释中予以注明。
[6]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下文所引此书注释,只标明简号及注释号,不再一一注出。
[7]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9-124、126页。
[8]方勇:《读岳麓秦简(叁)札记一则》,简帛网2014年2月21日。
[9]王子今:《秦汉交通史稿》(增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2-95页;杨建:《西汉初期津关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73-84页。
[10]参陈剑:《读秦汉简札记三篇》,《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四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370-376页。
[11]“abc”:《读里耶秦简偶得》,简帛网·简帛论坛2015年8月7日。
[12]晏昌贵、郭涛:《里耶简牍所见秦迁陵县乡里考》,“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2014”会议论文,芝加哥,2014年10月24日-26日;后刊于《简帛》第十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46-147页。
[13]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8-289页。
[14]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27页。
[15]于振波:《秦律中的甲盾比价与相关问题》,《史学集刊》2010年第5期。
[16]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53页。
[17]释文句读有改动,见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6页。
[18]于洪涛:《睡虎地秦简中的“禀衣”範围再考析》,《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睡虎地秦简中“禀衣”制度试析》,简帛网2011年10月25日。
[19]部分释文及句读有改动,见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叁)》,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7页。
[20]“abc”:《读里耶秦简偶得》,简帛网·简帛论坛2015年8月7日。
[21]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22]参看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陈伟:《“江胡”与“州陵”——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两个地名初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年第1期;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
[23]关于该字的讨论,可参看广濑薰雄:《秦简文字夬史辨——兼论里耶秦简中所见的“言夬”》,中国文字学会第七界学术年会会议论文集,长春,2013年9月21-22日;陈伟:《里耶秦简中的“夬”》,简帛网2013年9月26日。
[24]今按:该表统计的里耶简牍不包含第5、6、8三层。表中的符号,√表示收录,*表示有放大图版,※表示新刊。
[25]今按:此简在《湖南简牍名迹》一书中的简号爲9-2231,而在《湖南出土简牍选编①》、《湖南出土简牍选编》二书中的简号则爲9-2301。今暂以9-2301爲準。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104.html
以上是关于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三)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