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节”,《说文》解“竹约也。”段注称“约,缠束也。竹节如缠束之状。《吴都赋》曰‘苞笋抽节’,引申为节省、节制、节义字。又假借为符节字。” [1]“节”字用法之广泛,在《经籍纂诂》中有近90例,几乎穷尽了古籍中所见的“节”义。近期整理有关“节”的资料,发现在出土文物中有很多与“节”字相关的文字或实物,其中除了“节”通“即”或“时节”之外,更多的意思是符节,代表一种身份或权力,犹“行者所持之信”。 [2]将这些资料整理在一起,会有助于我们对汉代“节”的认识与了解。在起于战国,终于六朝的这些资料中,除“鄂君节”实物外,还有很多画像资料,当然也有一些文字(简牍)资料。特别是简牍资料中,还有一种特殊的“节”,尚不为人注意。有鑒于此,将与之关联的资料串起来,也就有了本篇短文。
  资料一、鄂君节
  鄂君启金节,1957年安徽寿县邱家花园出土,共5件,即3件“车节”、2件“舟节”。车节长29.6釐米,舟节长31釐米。每节中部偏下做成竹节状,将节分为上下两栏,上栏略长。金丝文字被八行阴刻线栏分为九行。车节铭文相同,共147字;舟节,铭文亦同,计164字(图版一、1)。铸造时间是西元前323年。金节均有“见其金节则毋政(征),毋予浮认;不见其金节则政(征)”、“女(如) 载焉牛羊以出内关,则政于大府, 毋政于关”的铭文。是楚怀王为贵族鄂君启颁发的通关免税的符信凭证,凭此节鄂君启可享受免税特权。[3] 
  此等具有符信凭证的“节”,在铸造时就做成了竹“节”的形状。象形的造型,使之具有一定的约束之意,更具有符信凭证的功能。在限定鄂君从事商业活动时水(舟)、陆(车)路的规模大小、活动範围的同时,又给鄂君在限定範畴内的特定许可权,是鄂君经过关津时免税的凭证。“节”的本义与社会功能通过“鄂君启节”的形式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与运用。
  资料二、画像资料
  有关“节”的图像资料比较多,除史语所可以检索到的资料和《考古发现的东汉时期的“天帝使者”与“持节使者”》(后简称“使者文”)一文中所引用的图像资料外,[4]还有很多这方面的资料。这些资料中的“节”是以另一种实物形式出现的,其样式与人们对汉代“节”的认识比较接近。史书中常使人联想到的是苏武牧羊所持的“节”。
  武既至海上,稟食不至,掘野鼠去草实而食之。杖汉节牧羊,卧起操持,节旄尽落。[5] 
  此等节,按照颜师古解释,其样式为“以毛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节,因以为名,将命者持之以为信。”[6]或曰“以竹为之,柄长八尺,以旄牛尾为其毦三重。”[7]前者很容易使人认为是两重,后者则明言三重。究竟是三重还是两重呢?此问题的解决已不是单单文字资料所能完成的。[8]这就需要图片资料了,幸有画像资料可以作为补充。
  其一是通过史语所检索得到的图像。即南阳县草店画像三十八(图版一、2),此中节的上端明显有三重饰物。
  其二是“使者文”所附的图像。其中附图有4幅10例。包括洛阳西汉蔔千秋墓的持节羽人、徐州睢宁九女墩东汉墓的斜拥节杖的羽人、四川南溪长顺坡石棺墓节杖、山西离石马茂庄东汉墓骑天马的持节人物、四川长宁古河乡长宁二号墓画像石棺上的持节人物、四川新见西王母画像砖的持节人物、四川大邑董场乡三国时西王母画像砖持节人物等等,所例举“节”均是三重的样式。
  第三类是其他资料中出现的图像。“使者文”所附图像以汉代画像为主,此外,还有一些时代较晚或载体不是画像的资料。如:1963年,云南昭通后海子中寨出土的东晋太元年间的霍承嗣壁画图中节的上端缀三重牦牛尾(图版一、14)。[9]1983年,江苏南京雨花台区长岗村M5出土的六朝釉下彩瓷壶,腹部的两排21人羽人所持节均是三重饰物(图版一、6—1;6—2)。[10]敦煌莫高窟249窟顶南披西魏壁画的持节方士也有三种牛尾毦(图版一、5)。[11] 
  从这些资料不难发现,所谓的节都是在节的上端有三重的牛尾装饰,时代从西汉一直延续到六朝。其中“节”的应该是现实生活中节的变体,渊源于西汉政治生活经常使用的“节”。只是生活中原本应该是人掌持的节变成了“羽人”,即汉代的持节使者变成了“持节羽人”。现实生活中原本使用的代表人间帝王的节,在另一个世界就变成了与上天、神灵或冥界君王沟通的节。人间的持节使者,在变成持节羽人的同时,也就成为了另一世界人们升仙、升天的使者。
  由之不难想像,现实生活中“节”的本相也应该是有三重牦牛毦做装饰的杖持物,与现在所见的画像“节”差异不大。类似《后汉书》注释所言。
  不过也有极少数的节是以二重的形式出现的,如敦煌莫高窟285窟西魏壁画的持节羽人就是二重(图版一、4)。[12]同是西魏的壁画竟然会有二重、三重两种形式的差异。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会很多,但是考虑到二重为孤例,不足为凭可略。
  而后人使用一种“节”,用在複製的文物展览中,也许是对“节”的误解所致(图版一、3)。甘肃省博物馆丝绸之路展览中一座张骞出使西域的雕塑,马上张骞手中所持之物应该就是“节”。按照我们上面所述的资料,“节”一般是在杖的上端缀三重牛尾状饰物,而不应该是类似鞭子或麾的物品。
  资料三、汉简资料
  汉简资料中出现的“节”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按照简牍出现的时间,即“王杖简”中显现的“节”与杖关係、悬泉汉简中真正使用节的“持节使者”以及敦煌地区出现的以“节”命名的机构。
  节与杖的关係 王杖简的出土主要有两批次,分别称作“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作为优待老者的王杖制度,其中出现的“节”有两个含义,一个是“节”与“郎”二字的差异,一个是“节”与“杖”的关係。两者的资料分别是:
  ·比于节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弟行驰道旁道市卖复毋所与
  得出入官府节弟行驰道中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複  (正面)
第十一  (背面)
  二简中一个作“官府郎弟”,一个作“官府节弟”。从字体上直接判断是这样,从文义上应该是一个。因为有“王杖诏书令”简的文字,在后期出现的“王杖十简”释文中也有将原本的“郎”误作“节”的情况。[13]因为有此之故,有的学者认为:
  旧出“王杖十简”此句“节”字作“郎”,《武威汉简》释“郎第即天子所赐宅第,高门谓之阆”;武文据新出诏令册释为“节”。按:“节”,似仍应释为“郎”,读为“廊”。[14] 
  这就是王杖简中存在的“节”、“郎”之辨。从字形上二字确有差异,不过,从简牍字形上“王杖十简”确作“郎”而“王杖诏书令”确作“节”,这是不应该有争议的。
  在本文我想撇开上层争辩不言,而是择取其中的杖“比于节”略加检讨。与此关联的资料,在“王杖十简”中分抄在两条简牍上,因为有顶端类似文章起始黑圆点“·”的干扰,其义有点暗昧;相较于此,“王杖诏书令”则将文字尽可能多的抄在了一条简牍之上,使其文义更加明显。
  “王杖十简”作:
  制 诏丞相御史高皇帝以来至本二年朕甚哀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
  ·比于节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弟行驰道旁道市卖複毋所与
  “王杖诏书令”作:
  告之即弃市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者老高年赐王杖
  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逆不道  (正面)
   第十  (背面)
  将简牍文字断头去尾姑且作“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理解,即王杖上端有鸠鸟,普通百姓可以远远看到有人持王杖,像持节一样,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逆不道”。这层文义上理解,持王杖的人可以享受类似持节一样的待遇,而持节者的特权也可以通过持王杖之人的特权体现出来。即如果有敢骂詈殴辱持节者,同样也是犯了大逆不道之罪。而王杖的颁赐应该也有类似“节”的管理制度,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製作、使用的。
  汉代有“符节令”应该是专门负责“符、节”使用和管理的部门长官,“符、节”的日常使用亦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管理、约束。悬泉汉简有:
  永始四年五月壬子符节令臣放行御史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制 诏御史曰敦煌中部都尉晏之官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为驾一乘传载从者一人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ⅠT0114②:1[15]
  贼律伪写盗使节弃敢□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ⅤT1211③:20
  前简是“符节令”臣放代行御史大夫事签署的传文书抄件,后简是汉律中《贼律》专门为节制定的律文,“伪写、盗使”节当如何。《后汉书》记“符节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为符节台率,主符节事。凡遣使掌授节。”[16]此为与“节”有关的制度,王杖“比于节”,自当也有类似的管理制度。画像中亦有“节”与“王杖”一同出现的情况。四川雅安姚桥乡汉碑村金凤山高颐阙右阙主阙楼部右侧面画象将杖、节画在一个画面,画面的人物左手持杖,右手持节(图版一、10)。[17]可以说此等构图,将当时二者的关係和用途进行了巧妙的融合。
  王杖的实物,在出土文物中亦有发现。[18]典型者如1959年武威磨嘴子汉墓出土的王杖木竿194釐米,竿直径4釐米。1984年武威韩佐乡红花村汉墓出土的王杖长210釐米(图版二、17—1;17-2)。[19]由于完整的王杖不易保存,在甘肃之外,所见多为杖首。(图版一、15),是2002年山东日照海曲汉墓M125出土;(图版一、16),是西安市郊汉墓出土的错金银鸠杖首;(图版一、18),为徐州博物馆藏鸠杖首。[20] 
  有关此等王杖的研究,多重视了它的养老制度问题,还有“王杖”、“玉杖”之争,至于此等制度的演变言之较少。笔者因缘于此,感触较深,因记于此。2006年1月28日,笔者在日本秋田县埋藏文化财中心举办的讲座中,介绍甘肃出土的王杖及相关问题。会下,一听众告诉笔者,秋田县不久前还有此等制度。事后,笔者亦将讨要的一柄“鸠杖”待回,作为中日文化交流的象徵之物。会后检索发现此等制度,在唐代时传入日本,作为对老者的一种荣誉和奖赏制度保留下来,直到二战后的很长时间此等制度仍有保留。日本称“鸠杖”(图版二、19;20)。前者是井伊氏家传鸠杖,时间是1751年;后者是时间甚晚的秋田神冈鸠杖首。
  在悬泉汉简中,有关于授王杖的记录。而通过悬泉汉简记录,我们可以发现并不是所有年七十以上的老者都授王杖。如:
   民年七十以上二百廿七人 其卌六人受米十四人复子孙 
百六十七人受杖 ⅠT0111②:20
本简没有具体时间,也没有具体的地域範围,即没有说明二百廿七人年龄在七十岁以上的人,是一个县的人数,还是一个郡的人数。不过,可以清楚的看到,二百廿七人之中只有百六十七人授王杖,另外卌六人廪授粮食米、十四人享受的是免除子孙徭役的待遇。
  从画像来看,汉代并不是单独存在一种类似王杖的杖,而是有多种类型的杖存在。[21]“王杖”只是代表主人的身份而已,并不是所有杖都是“王杖”。画像中可以看到竹杖、曲杖和杖(棍)几种形式。如:山东嘉祥宋山村的“孔子问礼图”中老子所持杖就是曲杖(图版二、21);[22]四川成都市郊东汉墓石阙画像老者所持为竹杖(图版一、7);[23]武氏祠还有直杖和梃杖(图版二、23;24)。[24]
  汉代的“节”之渊源与使用,前贤已有详述。[25]除上述杖“比于节”透漏出来的“节”之外,还有悬泉汉简中关于持节使者的接待方式。悬泉汉简中的使者除了外国使者外,汉王朝自己的使者还可以按照使者的身份区分为“持节使者”或不持节“使者”两种。与之相关的“鼓令册”通过击鼓方式的不同体现出了他们身份的差异。[26]具体简文作:
  使者持节击廿五鼓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ⅡXT0314②:222
  使者不持节击十五鼓 ⅡXT0314②:326
  长史到击八鼓数之 ⅡT0314②:337
  守丞到击六鼓数之 ⅡT0314②:349
  候丞县丞尉秩三百击三鼓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ⅡT0113③:101
  从上述简文来看,“鼓”数的多少是与人的身份成正比的,身份等级越高,击鼓的数字越大,持节使者与不持节使者差异是很大的。
  汉代敦煌地区的“节” 除了文字与制度意义上的“节”之外,汉简中还反映一种在汉代敦煌地区存在的“节”。这种“节”是以序数形式出现的,即“第×节”。它的出现既可以看作是汉代敦煌地区边境防御体系的一级机构或组织,又可以看作是以其所在地代表的地名。这些资料,在悬泉汉简之前已有,只是数量较少,不为人重视而已。悬泉汉简中也有这方面的资料,对于此种“节”的认识具有很大证补功能。如:
  得行积九日乃到三节二十三日至泉都立檄府大尹 敦·143[27]
  □□和至六匹方数数□□之即转中至第三节 敦·1545
  此二简是悬泉汉简之前已经出现的此种意义上的“节”。敦·143出土在马圈湾遗址,其中“行积九日乃到三节、二十三日至泉都”,简文所记当是某人的行程时间与地点。“泉都”是地名,“三节”亦当是地名。在泉都时通过檄书的形式向“府大尹”报告某事。“二十”、“府大尹”,可知本简的时间在王莽之时,王莽时更“廿”、“太守”为“二十”与“大尹”。
  敦·1545,前面的文字不是十分清楚,文义不好理解,后面的至“第三节”,无疑可以作为地名理解。敦·143 的“三节”,应该就是敦·1545的“第三节”。
  类似此等“节”的资料,在悬泉汉简中也有发现。如:
  a)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到十二节东□系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ⅠT0109S:127
  b)十余日当徙第七节□□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ⅤT1411④:8
  c)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十三节八月簿出糒十石□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ⅡT0115③:168
  d)曰徙署第七节属宜禾尉丞主养出入穀□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ⅡT0115 ④:90
  e)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取持去又曰徙作第九节时八月以一驴送中部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ⅡT0115④:220
  f)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在第十一节渠上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ⅡT0115④:199
  g)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更徙第十一节浚渠 壹见予严使胡奴满家以粟食三驴 ⅡT0214③:95
  h)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城旦敦煌狱署 作沈池至今年五月中府调都史王卿将尊 等五十人诣第十节伐薪二日李掾 ⅡT0214③:150 
  i)王卿西到第十二节迎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合宗即取所屯食□□骑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ⅡT0215③:113
   j)出 粟四百五十石三石布单券百五十 
米八百一十三石券二百七十一 甘露四年九月乙巳朔丁未第三节候长义付第四节候长奉世(两侧有刻齿) ⅡT0114④:291
  以上a)—j)共十简,是目前已知在悬泉汉简中存在的以“节”命名的地名(严格来说,应该是先有机构名再有地名)。加上前面的敦·143和敦·1545二简共十二简。其中出现的序数节名有第三节、第四节乃至第十二节、第十三节,虽没有出现第一节、第二节、第五节、第六节和第八节等文字,但是考虑到其是以序数命名的,应该是存在的。即此类“节”应该至少有第一节到第十三节,总数十三个。由于这些资料多比较残断,文字资讯相对不是多么完整,我们只能根据其中的一些线索,探讨此类“节”的性质。
  首先,简j)是这些简文中最完整的。不仅简牍完整,而且文字文义也非常完整。简j)是两个候长因为粟、米交接而出现的符券类文书。一方出粟、米给另一方,为保证数字的真实性,双方在简牍的侧面均有刻齿。“券”或作“帣”,是一种盛装粮食的口袋,汉代有三石和五石两种规格,简文明记使用的是三石帣。具体时间是甘露四年(前50年)九月的丁未(三)日。
  简文中出现具体交接人是第三节候长义与第四节候长奉世。由此可知,“节”原本是汉塞防御系统的组织机构之一,处在隧与候官之间,相对于居延汉简的“部”。候长是“部”的最高长官,一般设在某隧就称某部,候长也就称某候长。如“第廿三部”就设在甲渠候官下辖的“第廿三隧”,“临木部”就设在“临木隧”。一个部管辖6—9个隧(烽火台)。这是居延地区甲渠候官的具体情况。[28]
  按照每个部(候长)下辖隧6—9个这一数字去计算,则从第一节到第十三节,约有百座隧(烽火台)在敦煌郡的北部从东向西一字排列。不过,从第三节、第四节候长来看,这些“节”的命名又与居延地区的稍有差异。按照居延地区的候长(部)的命名方法,第三节应该在第三隧、第四节应该在第四隧。这样以来,候长(部)管辖的隧就不容易存在。所以,敦煌地区以“节”命名的候长可以看作是以节命名的“部”,而不能看作是以节命名的隧。即“节”是单独以“部”的机构形式存在的。在敦煌地区存在的这种“节”可能有点类似竹节的性质,在一定的距离才有一个以“节”命名的部。“节”与“节”相连,构成敦煌地区边塞防御的又一种形态。
  其次,简d)“署第七节,属宜禾”,则可以确定第七节属于宜禾。此处没有介绍宜禾是“宜禾都尉”,或是“宜禾候官”。案敦煌郡有宜禾、中部、玉门和阳关四个部都尉,宜禾在最东,接酒泉郡。如果以本简将第七节看作是宜禾都尉管辖,那么,这些节按理应该是从东向西排列的。“宜禾”也可以是宜禾都尉下辖的“宜禾候官”。宜禾都尉有候官五,即宜禾、昆侖、鱼泽、美稷和广汉。宜禾候官在最西段,西接中部都尉。如此以来,悬泉汉简中出现的这些节也许应是分属宜禾都尉和中部都尉,分散在两个都尉的辖区。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已知敦煌中部都尉的辖区是从D33到D82 ,约有烽隧50个。按照每个“节”辖6—9隧(烽火台),则百余隧已不是中部都尉所能容纳的;宜禾都尉的五个候官共辖隧A1—A84,宜禾候官已知烽隧有A1—A17。[29]因此,在第七节属宜禾候官的基础上,在缺少其他必要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这些节理解为分属宜禾都尉和中部都尉。
  此外,这些“节”还与“渠”、“船”有关,也许可以将这些节与汉代在敦煌地区的穿渠漕运有关。即从第十一节和第十二节中存在的渠、船将它与敦煌地区的漕渠联繫起来,也可以将这些节看作是其属于中部都尉的一个理由。序数小的节应在东部的宜禾辖区,序数大的节在西部,可以证明节的分布是从东向西分布的。简i)中的“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即“船”。
  敦·143出现的“二十三”和“大尹”,是王莽简的典型标誌。“泉都”疑是王莽时西汉的“大煎都”改名而来。本简或作“得行积九日乃到三,节二十三日至泉都,立檄府大尹”。 [30]将“节”与“三”分开理解,显然是对此“节”字的理解有问题。而新莽时更“大煎都”为“大泉都”的依据也可以在敦·45、敦·60中找到旁证。二简释文为: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在中未与相见(桼)〔导〕亖人在泉都期晦来 敦·45 [31]
  十月晦关书大泉都△再拜言 敦·60
  我们现有对敦煌地区存在的此类“节”的认识,是基于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完成的。因资料限制,尚不是十分全面。仍有待新资料的补充。不过,它告诉我们敦煌郡北部除了实名候长之外,还有一系列以“节”命名的候长。二简中的“泉都”或“大泉都”,按照简牍的出土地点和文字内容,应该是西汉时的“煎都”和“大煎都”在王莽时的更名所致。这一点可以看作是对王莽简认识的一个补充。
  以上,我们从出土资料的几个方面检讨了汉代及其以后社会生活中存在和使用的“节”。从众多的画像资料来看,汉代的“节”应该是一种长有八尺、上有三重牦牛毦饰物的秉持竿状物。此种“节”样式的确认,对于甄别和理解汉代的“节”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节”作为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徵,持节人享有不可侵辱的特权。持节人的特权是通过持王杖之人“比于节”体现出来的。而王杖及其代表的的养老观念通过“遣唐使”传入日本,在二战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在沿袭。
  除了日常生活中特权之人秉持的“节”之外,汉代的敦煌地区还存在一种与边塞防御系统组织机构有关的“节”。这种“节”通过部、候长的形式以序数的大小由东向西排列,所辖烽隧近百座,主要分布在敦煌郡的宜禾都尉和中部都尉。受资料本身资讯的限制,此种“节”还不是十分清楚,不过,它却从另一角度为我们认识汉代的敦煌提供了重要资讯。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附记:本文刊载于《湖南博物馆馆刊》第九辑(2013年)。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4年9月7日08:18。)
[1]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18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2]《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第222页注,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3]鄂君节的研究文章较多,此处主要参考董平均、李银:《从鄂君启金节看战国持节贸易》,《经济与管理》2009年第2期。
[4]史语所的画像检索,仅能见到非常小的图片与文字说明。胡常春:《考古发现的东汉时期的“天帝使者”与“持节使者”》,《考古与文物》2011年第5期。
[5]班固:《汉书》,第2463页,中华书局,1983年。
[6]班固:《汉书》,第23页注。
[7]範晔:《后汉书》,第10页注,中华书局,1982年。
[8]大庭脩对“节”的形态已有确认,可能是因为当时尚缺少较多资料的支援,仍在两可之间。在第四篇第二章中称“节的具体形态如何呢?描绘它的的画很少见。”按照《后记》此文原发表在1969年。《秦汉法制史研究》,第34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9]云南省文物工作队:《云南省昭通后海子东晋壁画墓清理简报》,《文物》1963年第12期。
[10]易家胜:《南京出土的六朝早期青瓷釉下彩盘口壶》,《文物》1988年第6期。
[11]敦煌文物研究所:《中国石窟·敦煌莫高窟》第一卷,文物出版社,1982年图100。
[12]敦煌文物研究所:《中国石窟·敦煌莫高窟》第一卷,文物出版社,1982年图142。
[13]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令册》,《汉简研究文集》,第60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
[14]胡平生《玉门、武威新获简牍文字校释—读《汉简研究文集》劄记》,《考古与文物》1986年第6期。
[15]此类简号为悬泉汉简编号。下同。
[16]範晔:《后汉书》,第3599页。
[17]史语所检索图像。另外重庆市文物局等编《四川汉代石阙》,第149页图版二三二中有五个人物,最右一人持王杖,最左一人持节(节不完整),文物出版社,1992年。
[18]据郭浩统计的王杖资料,出土其中铜杖首19、木杖手12、画像资料14幅,见《汉代王杖制度若干问题考辨》,《史学集刊》2008年第3期。
[19]每日新闻社:《中国·木简古墓文物展》,第66页,大日本印刷株式会社,1994年。
[20]网络有道词典“王杖制度”附图。
[21]张从军:《汉画像石中的持杖形象》,《设计艺术(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2]朱锡禄:《嘉祥汉画像石》,第42页图49,山东美术出版社,1992年;此等图又见邢义田《画为心声》,第578页,中华书局,2011年。
[23]重庆市文物局等编:《四川汉代石阙》,第174页。
[24]据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数位典藏之武氏祠画象检索系统。
[25]大庭脩着、林剑鸣译:《秦汉法制史研究》第四篇第二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张鹤泉:《东汉持节问题探讨》,《史学月刊》,2003年第2期。
[26]牛陆军、张俊民:《悬泉汉简所见鼓与鼓令》,《敦煌研究》,2009年第2期。
[27]此类简号见《敦煌汉简》,中华书局,1991年。下同。
[28] 张俊民:《居延汉简所记汉塞防御系统》,简帛研究网2004年5月3日首发。
[29] 片野龟太郎:《汉代边境的都尉府与防御线》,籾山明、佐藤信编《文献と遗物の境界》,第53、54页,三阳社,2011年。
[30] 饶宗颐、李均明:《新莽简辑证》,第32页,新文丰出版公司,1995年。
[31]“桼”字作“导”更妥,《新莽简辑证》第26页作上道下木的“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文物-对出土文物资料中“节”的考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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