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2010年6-8月,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在湖南长沙市五一广场地下1号窖内发掘出土了大量的东汉简牍,2013年第6期《文物》上刊出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撰写的《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发掘简报》(以下简称《发掘简报》),介绍了具体情况,包括位置、地层、出土遗物与简牍的主要形制、内容等,幷提供了20例简牍的照片、释文与初步研究,掀开了神秘面纱的一角,使读者得以略知这批珍贵资料的庐山面目。《齐鲁学刊》2013年第4期亦刊发了五篇论文,对其中一些简牍内容及简牍形制进行了研究。本文拟对论者未曾涉及的简J1③:264-294(即《发掘简报》中的例八,图十九)做些考释,以就正于读者。
先按原简格式移录释文如下。《发掘简报》提供了释文,但偶有小误,这裏抄录的是经过订正的释文,有改动处则加阴影:
元兴元年六月癸未朔六日戊子,沮乡别治掾伦叩头死罪敢言之:伦以令
举度民田。今月四日,伦将力田陈祖、长爵番仲、小史陈冯、黄虑及蔡力
度男子郑尤、越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张昆等流栎田;力别度周本、伍谈昭[1]田。其日昏时,力与男
子伍纯争言鬪,力爲纯所伤,凡创四所。辄将祖、仲等诣发所,逐捕纯,不得。尽
力与亭长李徝幷力逐捕纯,必得爲故。伦职事无状,惶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
·檄即日起贼廷 A
邮行 B
关于释文,有五处改动。第三行中“流栎田”,原释文作“□田”,脱一字,释文后的考释中则正确地释做“流□田”,第二字未释。第一个字轮廓尚存,爲左右结构,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从“水”从“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当爲“流”字。例六(J1③:285A,图版见封二)中多次出现“流”字,如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第4行)、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第5行),字形与此相同。东汉《赵宽碑》、《朐忍令碑》与《史晨后碑》上的“流”字写法亦与此相同[2]。第二字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爲上下结构,下面从“木”,上半左边亦从“木”,右侧模糊,或许是“栎”字。同行的“谈”字原释爲“设”,谛观图版,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右上边爲“火”较清楚,非从“口”、“ㄅ”或“几”,当释爲“谈”。
第四行“等”字原释文脱,当补[3]。“尽”字原释爲“盖”,不确。此字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中部有残损,基本轮廓尚在,中间有一贯通上半部的竪笔,字首亦未见“草”,其轮廓与图二十(J1③:129,例九)中的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尽”字一致,且“尽力”亦是当时常用语。
第五行“徝”字原释做“道”,将左侧的“彡”与最下端的一捺视爲一个笔划“辶”(辵)。仔细观察,“彡”与一捺之间幷不相连,与下面“逐捕”的“逐”字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不同,应属不同的两个笔划。此字应爲左右结构。右边爲“直”字。同属五一广场东汉简的J1③:325-1-26(图十四,例二)中出现了多个“直”字,其背面最下端“直月十七日”中的“直”字写法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J1③:325-1-26)与此字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J1③:264-294)右半边便几乎一致。例五(J1③:325-1-140)最后一行“受取直”的“直”作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字形亦接近。而“道”字分别见例五第6行“须进道”,作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例七背面(J1③:169B)第一行“平于道中告语纯”,作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均与此字轮廓相差较远。左边的“彡”应是“彳”的潦草写法,简牍中常见。故此字应释作“徝”,用作人名。
文书涉及汉和帝元兴元年(105年)六月沮乡进行的一次度田行动所引发的吏民冲突,对了解度田的具体细节提供了鲜活的资料,下面就此做些分析。
文书的时间作“元兴元年六月癸未朔六日戊子”,查徐锡祺《新编中国三千年曆日检索表》与饶尚宽《春秋战国秦汉朔闰表》,均合。该日相当于公元105年7月5日。
“沮乡别治掾”。“沮乡”,东牌楼东汉简与走马楼吴简中未见。不过,三国初年,临湘侯国有“沮丘”,见走马楼吴简《竹简》三·2743、2849、3880与肆·1977、3572,该丘居民交纳米均是爲东乡,在孙吴初年,至少部分该丘居民应隶属于东乡。沮乡是否得名于沮丘?是否爲临湘县的属乡,尚不清楚。《发掘简报》认爲1号窖位于东汉时期长沙府衙所在地[4],从现在公布的20 例简牍内容看,特别是例一、例三、例五、例六、例十二,1号窖储存的应是临湘县的文书,包括收到的长沙郡的下行文书与下属乡亭的上行文书,以及自己上行、下行文书的底稿,还有从其他郡县发来的文书,相应地,其附近应是临湘县的办公地点[5]。若此说无误,沮乡亦应是临湘县的属乡。“乡别治掾”,《发掘简报》解释爲“或指县廷派驻诸乡的掾职”,可商。“别治”见于敦煌汉简,如简1685:“十二月癸丑大煎都候丞罢军别治富昌隧,谓部士吏:写移书到,实籍吏出入关人畜车兵器物如官书,会正月三日,须集。移官,各三通,毋忽,如律令”[6],此处的“别治”爲动词,表示离开通常的治所,在别处办公。《续汉书·百官志三》“大司农”条下刘昭在解释“雒阳市长”时引《汉官》提到有“别治中水官,主水渠,在马巿东,有员吏六人”,亦是此类。“别治掾”的含义亦应是由此而生,指离开沮乡治所,在该乡界内别处办公的掾。而伦具体的办公地点,应该就是A面最末一句提到的“贼廷”。
“以令举度民田”,《发掘简报》指出此举爲公务行爲,究竟是什麽性质的公务行爲,也还有分析的余地。是偶而爲之的举动,还是常态的活动?从已刊的五一广场东汉简看,上级的命令或称爲“府君教”、“记”,如例六(J1③:285A,“记到……”、“有府君教”),更多地名爲“书”,如例三(J1③:281-5A,“被府都部书”)、例五(J1③:325-1-140,“书到,亟处”)、例九(J1③:129,“得府决曹侯掾、西部案狱涂掾、田卒史书”)。从“以令”举度民田的说法推测,应该是按照某种令(田令或户令?)进行的活动,当是常态化的举动。
袁延胜先生在研究东汉光武帝的“度田”时曾举出1989年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出土的木简14:
乡吏常以五月度田,七月举畜害,匿田三亩以上,坐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7]
此墓出土的17枚简多是从诏书或令中摘抄出来的,如“田律”(简6)、“公令弟十九”(简7)、“御史挈令弟廿三”(简8)、“兰台挈令弟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简9)、“尉令弟五十五”(简10)等。此简下残,不明出处,参照同墓其他木简,亦应是摘自某种“令”。若此说不误,则说明度田已成爲制度性的规定了,而非临时性的安排。此次度田的时间选在六月,阳曆则是七月初,田地裏的作物已接近成熟,更容易分辨出耕地与未耕地,也更便于官府掌握百姓实际耕种的田地数量。
此句中的“举度民田”中的“举”应是动词“行事”义,表示“进行丈量民田的工作”,《后汉书·刘般传》载其明帝时上言,称“吏举度田,欲令多前”[8],两个“举”字含义一致。无论文书中出现的各家“田”的具体称呼,总体上应属于“民田”无疑。“民田”究竟是民的田,即百姓所耕种的田地的通称,还是与官田相对的田地的通称?还需要更多的资料。笔者过去在分析走马楼吴简田地的类型时指出,吏民田家莂中记录的田大部分是“民税田”,又称民田[9],东汉的“民田”与孙吴“民田”之间的关係,亦值得进一步思考。
“力田”与“孝悌”一样,属于荣誉称号,具体指的是种田能手。高后元年始置,文帝时复按户口置常员[10]。两汉时期经常与孝悌一道受到朝廷的赏赐与额外的赐爵,地位尊宠[11]。“力田”又见于西汉尹湾汉简1号木牍“集簿”正面第五行:“县三老卅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孝、弟、力田各百廿人,凡五百六十八人”[12],这些人名列“吏员”之前,显示了地位的优宠。东汉光和三年(180年)所立的《三老赵宽碑》提到“以宽宿德,谒请端首,优号三老,师而不臣”[13],表明当时的金城郡浩亹县(今青海乐都),三老尚能获得官府的推崇,与向长吏称臣的属吏不同。有关“力田”实际活动的资料不多,三国吴简《竹简肆》3513与3806均出现了“力田”交纳米的记录,看来孙吴初年,乡裏依然存在带有这种称号的人。据此简,在沮乡,力田似乎已经沦爲受乡吏驱使的差役,承担起琐碎具体的日常行政事务,而不是纯粹教化百姓力农了。
此次丈量田地分两路进行,伦先带领陈祖、番仲、陈冯、黄虑与蔡力五人丈量郑尤、越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与张昆三家的田,进展顺利。这恐怕是与度田一方人多势衆有关。后又委派蔡力一人去丈量周本、伍谈两家的田地,産生了争执,幷由言语发展爲肢体冲突,造成蔡力受伤。事主伍纯应是伍谈的家人,文书中出现的五位被丈量田地的人名应该都是该户的户人。之所以会发生此事,可能与官吏人单势孤有关。得知此事,伦率陈祖、番仲等到事发地点追捕伍纯不得,伦保证会和当地的亭长一道尽力追捕此人。
至于度田如何进行,针对的是新增耕地,还是定期要对辖区内的所有耕地加以丈量,均不清楚。
此文书乃是向上级彙报此事经过与处理情况的报告。最左边一行字迹无明显差别,亦应是伦所书,属于附注性质,居延汉简中多见,日本学者将这类文字归入“日付记载”(发送文书日期的记载)[14]。析言之,有些是附在文书末尾,如出土于A8破城子遗址的30.7:“·书、檄以即下餔时起诚北”,表示书与檄当天下餔时自诚北燧发出,此句与文书正文字迹墨色相同,爲同一人书写。类似的有新简中的EPT52:370A“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檄即日日夜中起第廿三隧”,B面爲“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言府君行塞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应是残存的檄的内容。此简爲一四面觚,檄通常采用此种形制。又如金关出土的简73EJT3:118:
廷告西部候史临,前兼南部,今罢,守左后候长。有 A
教记绥和二年三月己卯起廷 B
亦是一四面觚,这裏“廷”所指待考,但是文书发出地无疑。有些则是邮书刺或课上的记录,如金关简73EJT23:764。还有记录于封检上的,如217.1A,新简EPT50:16B亦近于此类。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85A(图版见封二:1,例六)《发掘简报》归入D型封检,实际属于截去上端的凹型板牍,文书写在凹槽内(一种合檄),而在其下端写有“永元十五年五月七日昼漏尽起府”,作用与写在封检上相同,注明发出时间与地点[15]。再有的则是留作底本或存档的文书上的记录,如新简EPT56:6:
甘露二年四月庚申朔辛巳甲渠鄣候汉彊敢言之,谨移四月行塞临赋吏三月奉
秩别用钱簿一编,敢言之书即日餔时起候官 A
令史齐 B
此简是附在“吏奉别用钱簿”后面的呈文,发现于A8甲渠候官遗址,字迹较潦草,应该是留作底本或存档的文书。A面最后一句字迹与前面相同,应是同人书写,乃是对传送情况的说明,“候官”即指文书的发送地点甲渠候官。性质相同的还有新简中的EPT56:336。同样发现于A8的简282.13“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安世、尉史寿/檄即日下餔时起官”,“官”指候官,具体指代甲渠候官。且字迹潦草,很可能亦是此类。
从居延的例子看,附在文书末尾的文字均是用来注明文书的名称与发送时间、地点,本文讨论的简J1③:264-294的附注形式与之相当,用途也应一致。本文书从内容看属于一种言事文书,但自称爲“檄”。幷说明发送此文书的日期爲事发当天,表示此事得到及时处理与报告,儘管当事人尚未捕获。此处“贼廷”或指的是“贼捕掾”的办公地点[16],也是伦的文书发送地点,应该就是他当时办公所在地。
此简形制爲木牍,上端似被截去,A面左侧有两明显契口,从B面看,契口处有编绳通过的痕迹,A面未见。当时应是在正面之上另外覆盖一封检后繫绳封缄,再传送。B面上端大字书写“邮行”,当是标注的递送方式,亦说明此文书外未再施加布囊之类的包装。据《发掘简报》介绍,尚未见到与之相应的封检。此木牍的形制与已刊的凹槽内书写文书的“合檄”不同[17],但它自称爲“檄”,或许属于一般的“板檄”?关于“檄”,究竟属于一种文体,还是某种特定形制的木牍,或不加封装的“露布”,还是兼而有之,仍有不少待解之谜[18]。此件木牍所抄写的当是文书正本,被递送到临湘县廷后,经收件人拆封、阅读却没有在文书上另做批示。《发掘简报》公布的20例中则有数例带有这样的别笔批示,如例五(J1③:325-1-140,图一七)、例六(J1③:285A,封二:1)、例七(J1③:169B,图一八)。
以往关于东汉时期的“度田”,透过传世文献,前人主要围绕光武帝建武十五年所进行的那一次加以研究,传统看法认爲刘秀度田遭到失败,幷以此来揭示豪强与朝廷力量对比的变化[19]。20世纪80年代以来亦有一些学者认爲刘秀度田幷非失败,而是取得了成功,光武中兴与此有密切关係,幷指出其后的明帝、章帝时期也还在进行类似的工作[20]。
此简进一步证明了度田乃是东汉官府长期化的举措,且是依据“令”来进行的,实际工作是由乡吏来完成,幷动员百姓中的头面人物参加,以避免丈量不实。因“度田”涉及到日后的赋税徵收,是官府关注的核心之一,同时亦牵动百姓的利益,自然成爲官民利益纠结的焦点之一,此简中记录的小史蔡力与伍纯之间的肢体冲突只是偶然保存下来的一例。
此外,比较《汉书·地理志》与《续汉书·郡国志》,从西汉末到东汉中期,长沙乃是全国各郡国中在籍人口增长最快的郡之一,从元始二年(2年)到永和五年(140年),人口增长幅度达到487%[21]。随着人口的增加,土地开垦也一定会随之增长,官府对赋税的徵收也会增加,度田恐怕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此外,据五一广场东汉简例五(J1③:325-1-140),长沙郡还承担着爲武陵郡供应军粮的任务,东汉朝廷与武陵蛮之间的战事亦时断时续,长沙郡作爲物资基地的重任也一定延续了很长时间。爲保证赋税收入,长沙地区的官府也要努力掌握百姓田地的详情。这些都使得“度田”必然成爲当地反复开展的工作。而东汉时期这一地区人口的高速增长,不仅依靠当地人口的自然增长,还有大量外来人口的迁入,恐怕当地尚未形成多少有势力的豪右大姓,上述简中与小史産生争斗的伍谈与伍纯家应属于普通的百姓,且原本以爲不会有严重的隐漏,不然“伦”不会仅派遣蔡力一人去他家“度田”。如上文所论,因度田牵涉到赋税交纳额度,乃是官民利益争夺的热点之一,即便是普通百姓,爲了自己的利益,也不免会与官吏産生摩擦。
历史上除去见于记载的大规模冲突、战乱与起兵外,更多的则是小规模的利益纠纷与争斗,恰恰是这类最常见的现象难以在传世文献占有一席之地;很多制度化的工作,史书中也只是在制度设立时有所提及,对于制度日后如何施行,往往语焉不详。五一广场东汉简的发现,爲生于千年之下的我们一睹被遗忘的日常生活,提供了宝贵的机会。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秦汉六朝国家日常统治机制研究”(11YJA770015)的前期成果。
本文曾提交“2013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学术研讨会”(湖南长沙,2013年9月21日),得到与会的赵平安、刘国忠、陈伟、何佳与李均明等先生的指教,10月26日复将修订稿提交首都师範大学历史学院召开的“湖南五一广场等新出汉简研讨会”,得到胡平生、王子今、汪桂海等先生的指教,修订中利用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汉代简牍资料库的图像资料,谨此致谢。
本文原刊《田余庆先生九十华诞颂寿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页113-119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4年6月6日15:27。)
[1]“昭”字,刘国忠先生释作“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
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认爲通“冥”,表示隐而不见,详见他在“2013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学术研讨会”(长沙:湖南,2013年9月21日)上的发言及专门考释此简的论文。
[2]参见臧克和主编《汉魏六朝隋唐五代字形表》,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11年,第722页所引。
[3]此点伊强先生已经指出,见《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劄记》,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67,2013年10月27日访问。
[4]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发掘简报》,《文物》2013年第6期,第17页。
[5]当然也有与县治所不尽相合的文书,如例九(J1③:129,图二〇),爲昭陵待事掾向上级呈交的“白”文书,其中说到“唯明廷财”,“财”通“裁”,“明廷”当与“明府”一样,但指的应是县令。《后汉书》卷六七《党锢·张俭传》李贤注,云“明廷犹明府”,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210页,此解含混。李笃的话是对外黄县令毛钦所言,“明廷”是对县令的尊称很明显。据此,此文书应是上呈给昭陵县令的。昭陵亦是长沙郡的属县,但此文书爲何出现在临湘县,还需要更圆满的解释。此简的时间,刘国忠先生推定爲永初四年(108年),见所撰《读长沙五一广场所出东汉简札记(二则)》,提交2013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学术研讨会论文,长沙:湖南,2013年9月21日。
就五一广场1号窖已公布的20例文书,陈伟先生亦认爲属临湘县廷的文书,其保存地点应是临湘县署内或相去不远,陈先生的意见最早发表于会议的讨论时,论文见《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属性刍议》“简帛网”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13,2013年10月5日访问。
[6]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敦煌汉简释文》1685号,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75页。
[7]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第30、32页;李均明、刘军《武威旱滩坡出土汉简考述——兼论挈令》,《文物》1993年第10期,第34-39页;袁延胜《东汉光武帝“度田”再论——兼论东汉户口统计的真实性问题》,《史学月刊》2010年第8期,第25页引。
[8]《后汉书》卷三九《刘般传》,第1305页。
[9]侯旭东《走马楼竹简的限米与田亩记录——从“田”的类型与纳“米”类型的关係说起》,《吴简研究》第二辑,武汉:崇文书局,2006年,第160-163页。
[10]《汉书》卷三《高后纪》元年二月,“赐民爵,户一级。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师古注曰“特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劝厉天下,令各敦行务本”,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96页,师古认为孝弟力田为官,实误。卷四《文帝纪》十二年诏,第124页。
[11]有关赐钱帛与赐爵的资料,可参徐天麟《西汉会要》卷四八《民政三》“赐孝弟力田钱帛赐爵附”,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493-494页;《东汉会要》卷二八《民政上》“孝悌力田”、“赐民爵”,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306、308-311页。
[12]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图版,第13页;释文,第77页。
[13]永田英正等编《汉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京都:同朋舍,1994年,第226-227页。
[14]鹰取祐司《汉简所见文书考—书·檄·记·符—》,冨谷至编《边境出土木简の研究》,京都:朋友书店,2003年,第134页。
[15]《发掘简报》认爲此行字“写在封泥槽底部,装上封泥后即被掩盖,收件人拆封后才能重现,可检验传递是否适时”,此说不确。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发掘简报》,第22-23页。
[16]贼捕掾见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CWJ1③:265-1:
合檄一封
北部贼捕掾李绥叩头死罪言事
诣如署
延平元年八月十七日壬戌起于长赖亭
见何佳、黄朴华《东汉简“合檄”封缄方式试探》,《齐鲁学刊》2013年第4期,第45页引。
[17]关于东牌楼简与五一广场简中的“合檄”,参何佳、黄朴华《东汉简“合檄”封缄方式试探》,第44-48页。关于本文讨论的简J1③:264-294的形制以及封装方式,角谷常子先生亦有类似的看法,可参见她的待刊论文《木简使用の変迁と意味》。
[18]关于“檄”,冨谷至新近的研究从视觉简牍的角度出发,强调其“露布”性质,见所着《文书行政の汉帝国:木简·竹简の时代》,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10年,第50-103页;藤田胜久则结合文献与西北汉简,侧重传递方式与功能研究了汉代的“檄”,见所着《汉代檄的传达方法及其功能》,收入张德芳主编《甘肃省第二届简牍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45-66页。但无论从五一广场与东牌楼东汉简的“合檄”还是本文讨论的简来看,仍有相当数量的“檄”还是要加上封检,密封递送,与已有的看法有冲突。
[19]如剪伯赞《秦汉史》,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07-408页;林剑鸣《秦汉史》,重印本,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64-765页;田昌五、安作璋主编《秦汉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02-306页。
[20]曹金华《试论刘秀“度田”》,《扬州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4期,第125-128、134页,《刘秀“度田”史实考论》,《史学月刊》2001年第3期,第41-47页;孟素卿《谈谈东汉初年的度田骚动》,《秦汉史论丛》第3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46-253页;高敏《“度田”斗争与光武中兴》,《南都学坛》1996年第1期,第1-8页;臧知非《刘秀“度田”新探》,《苏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第96-102页;周兴春《论光武帝刘秀度田幷没有失败——兼论东汉前期土地政策》,《德州师专学报》14卷3期(1998年),第25-29、38页;小嶋茂稔《建武度田政策始末攷(下)-后汉の建国期における国家と社会-》,《山形大学纪要》(社会科学)第33卷第2号(2003年),第24-27页;袁延胜《东汉光武帝“度田”再论——兼论东汉户口统计的真实性问题》,第23-33页。
[21]据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21页表7-9。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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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文物-湖南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J1③:264-294考释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