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有关秦代黄金与铜钱换算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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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两条有关秦代黄金与铜钱换算的资料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于振波先生近期在《史学集刊》发表《秦律中的甲盾比价及相关问题》,文中公布了两枚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释文[1],现迻录于后:
赀一甲,直钱千三百卌四,直金二两一垂。一盾直金二垂。赎耐,马甲四,钱七千六百八十 0957
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钱千九百廿。金一朱,直钱廿四。赎入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 0970
上列释文中,简0975的“七”和简970的“九”皆据于先生文直接写入,原文中对应的“一(?)”、“□”已删去。
这两枚简包含的信息很重要。简文明确指出,秦代的赀甲盾是以金钱计价、交纳。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公布后,学界对此有过讨论和推测,但未有确切证据。随着这两枚简的公布,以往的讨论可以作结。同时证明,以往对赀甲盾折合金钱数的种种推测是不合实际的。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以史书记载的“黄金一斤值万钱”爲据推导出来的。实际上,秦汉时期的金价是浮动的[2]。据简0970“金一朱,直钱廿四”,可以推算出当时黄金一斤折合的钱数:
24钱(1铢金值钱数)×24铢(1两)×16两(1斤)=9216钱
这个数字表明,当时的金价还不到一斤值万钱的地步。秦末汉初,黄金与铜钱的比价或向上浮动,各地不尽相同。政府爲此出台“平价”政策,西汉早期的《二年律令》简427-428对此有记载:“有罚、赎、责(债),当入金,欲以平贾(价)入钱,及当受购、偿而毋金,及当出金、钱县官而欲以除其罚、赎、责(债),及爲人除者,皆许之。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价)予钱,爲除。”
岳麓书院的两枚秦简还提供了当时赎金的资料,如简0957“赎耐,马甲四,钱七千六百八十。”据“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钱千九百廿”,推算出“马甲四”折金12两4垂,即13两8铢,略高于西汉初年《二年律令》119简的“赎耐,金十二两”。值得注意的是,简970的“赎入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从上下文看,“赎”字后面应是刑名,但释文作“入”,十分费解。据“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钱千九百廿”,推算出“马甲十二”折合金二斤八两,与《二年律令》简119“赎死,金二斤八两”吻合。因此,我怀疑释文的“入”是“死”字的误写或误释,相关释文或可改作“赎死,马甲十二”。
据于振波先生推算,赀甲盾与金的折合比率是:一甲合2两1垂,二甲合4两2垂;一盾合2/3两,二盾合1两1垂。西汉初年《二年律令》的罚金只有金1两、2两、4两、8两的整数,不见“垂”数。联繫简0957“赎耐,马甲四”折金12两4垂的记载,或可设想,《二年律令》的制定者在参考秦代赀、赎规定时,将“垂”数舍去,只留“两”数。当然,这种设想基于简文是秦代的实录,而非虚拟。
简0957记录的次序是赀一甲所值的金钱数、一盾的值金数、赎耐的马甲与值钱数。简0970的记录次序是马甲一的值金钱数、金一铢的值钱数、赎死的马甲与值钱数。形成甲盾的值金钱数与马甲的值金钱数分记于两简,赎耐金与赎死金也分记于两简的情况。睡虎地秦简法律简多是就某一内容的律文作完整记述,一般不出现内容交叉的现象,有关甲盾的值金钱数则在《賫律》中出现[3]。西汉《二年律令》的记述方式与睡虎地秦律相同,如简119专记赎刑:“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两条有关秦代黄金与铜钱换算的资料
两条有关秦代黄金与铜钱换算的资料(迁),金八两。”因此,我觉得简0957和0970不像是法律类简,或属其他类。

2010-10-24
(编者按:[1]于振波《秦律中的甲盾比价及相关问题》,《史学集刊》2010年第5期。
[2]彭浩《关于〈二年律令〉“罚金”一词注释的补充说明》,简帛网,2005年11月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6
[3]彭浩《睡虎地秦墓竹简“王室祠”与〈賫律〉考辨》,《简帛》第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10月。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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