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秦代行政文书管理形态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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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秦代行政文书管理形态之考察


(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
一、序言 问题的提出
自战国中、晚期以来,晋、楚、秦等各国相继出现了对所辖领地进行直接控制的新型管理方式,即郡县制度,而维持郡县制正常运行最基础的手段,则是行政文书制度的全面实施。通过文字所製作的政令制书、公函信件、财务报表、人事档案,经过传递、收发、批复和执行的程式,以行政文书为媒介,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和控制。在郡县制的实施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行政文书。随着郡县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文书本身在其製作撰写、传递收发、保留存档、销毁废弃的过程中,渐渐形成一套严密、周到的作业系统。但是这一系统的具体情况究竟是怎样的?秦汉时代,乃至整个古代中国社会,这种行政管理上具体而细微的手段和程式,一向在文史记录者的视野之外。因此,凭藉传世文献资料,要了解行政管理制度,把握专制主义集权运行体制的全貌,存在着很大的局限。这种局面自上世纪初敦煌、居延等烽燧遗址中汉晋木简文书的发现而被打破。汉晋屯戍遗址中文书遗物的再现,为解开这一时代边陲行政文书的製作和管理,提供了珍贵的实物材料。但是,西北边陲地区的行政文书遗物,仅仅提供了一种军事类型的实例,在郡县制所实施的更广大的、民事行政的範围中,这种类型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呢?先于汉朝的秦代,其中央与郡、县各级官署之间的行政事务是如何展开和运作的,行政文书制度有什么特色?对于这方面资料的期待和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仍然是探究秦汉专制主义集权政治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2002年6月在湖南省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里耶镇战国秦汉古城遗址的一号井中发现了37300件秦代简牍。这数万枚简牍遗物,究竟是一批什么性质的行政文书,成为学者极其关注的焦点。根据现有公布的简牍材料特徵,大家一致公认的是:这是秦代迁陵县的官署档案,其中有往来文书的原件和副本。[1]从目前为止所发表的36件简牍文书的照片看,很多简牍的正、背面,有不同工作阶段的文书内容,有不同官吏经手的、不同笔迹、不同书体的填写痕迹。那么,如何理解在一块简牍上彙集了多件不同官吏发布的文令和批复文?如何看待一块简牍上留下各种签收、发文记录的现象?这些文书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文书,它们又是如何形成的?本论尝试通过对里耶简牍性质的探索,考察秦代行政文书管理的实态,探究专制主义集权政治下行政管理制度中最具体、最现场的构成元素,解明秦代行政控制和行政管理的实质所在。
二、里耶秦牍性质之论
里耶古城遗址出土的行政文书,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文书,早在里耶秦牍公布之初,李学勤氏就指出这“是秦迁陵县的官署档案,其中政府之间往来文书的原件及其副本占了相当的比例,”[2]点明这批文书是县级政府中作为档案储存的原件和副本。此后,在涉及到里耶文书性质之时,不少学者各有不同表述,[3]不过,绝大多数学者都沿袭李学勤先生的意见,归纳起来亦是把这批文书看作正本和副本两种性质。但是,究竟什么样的文书是正本文书,什么样的文书是副件或曰抄本,其区别的关键在哪里?古井裏出土的文书中,哪些是正本、哪些是副本?它们是如何形成的?弄清楚这些问题,是讨论里耶文书性格的前提,也是探究秦代行政文书制度最有效的途径。
何谓文书之正本?行政公文书的实质是将相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控制的意图,以文字为媒介,从某一行政官署传递至另一官署。一件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文书,应该反映发书人的意图(即文书本体)以及确认发书人的意志已经传递至对方的完整的行政过程。[4]因此,所谓真正意义上的公文书,应该包含文书本体以及发信人、收信人三大要素,并由长官或经手者亲自签署、是经历了行政公务流通程式的文书。而副本的目的在于留下备份,以便翻检查阅、归类总结,副本的特徵在于收纳内容的全面、真实,而无需考虑形式上的仿真。如果说文书的正本行使行政权威的话,副本则不具备这样的权威,它仅仅实现其查阅参考的、资料意义上的价值。那么,里耶遗址古井中出土的秦代文书,究竟是正本还是副本?古井是保存原始档的“保险库”,还是存放档案的档案库呢?
若以上述行政文书的特徵而论,里耶文书有诸多常理不可解释的疑问,也就是说里耶文书所显示的特徵,既不像原件、也不同于副本。很多木牍文书都有极其明显的特徵:在一块木牍上面,留下了不同时段、多件文书、不同签收发送人、不同笔迹、版面布局奇怪的文书,这些现象强烈显示着它们作为原件文书的特徵。但是学者们也已注意到另一现象:留在一件木牍上的数件文书,是同类相关事件的组合内容,因此刘瑞氏主张是“整理抄写完成的公文书的辑汇本”;[5]另外,有些木牍上留下了文书发走的记录,陈治国氏也观察到了这一特殊的现象,“在出土的秦简中,有向其他机构发送的文书,原件应该送走,出土的应该是当时抄写的备份。”[6]藤田胜久氏也主张这些文书“不是供传递的下行或上行文书的实物。”[7]那么,里耶秦代文书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假如这些文书果然是公文书的辑汇本,按照常理,整理者将各类材料按某一主题分类,然后把同类相关档彙集在一起。这种辑汇不是将单件文书木牍捆合在一起,而是若干件文书移抄在一块木牍上面。如果是这种工作状态的话,那么比较合理的情况应该是:某个整理者的一次性整理工作,其牍面上文字的笔迹、书风应该统一、版面布局也应该有相应的规律,或从右侧起左行的走向,或者从左侧起右行的走向。但是,目前所见里耶古井中这类收纳多件文书的文书形态,完全违背了这种常理。
比如编号为8-133的木牍,(见图版1、图版2)。首先从木牍的内容构成来看,这是一件跨越两年、同级(县级)之间、包含了三个独立档、两项文书签收、发送记录内容的行政文书。正面右起第一、第二行是第一份文书:秦始皇26年(B.C.221年)3月,迁陵县负责土木建筑及犯罪人事务的司空得、和负责军事兵员的尉乘,有一份关于移送卒役名簿的文书。为了行文和分析的需要,笔者将此部分作为A;同面右起第三行是第二份文书:酉阳县狱史启致迁陵县的回复档,文书的製作时间为一年后的秦始皇27年(B.C.220年)8月19日,内容是启所管辖下的案件有滞留,……这些案件的文书加封印后留在迁陵,这部分为B。背面右起第一行是第三份文书:8月20日迁陵守丞中国古代史-秦代行政文书管理形态之考察
中国古代史-秦代行政文书管理形态之考察通告本县司空,令其按照文书的指令执行,作为C部分。在这三份文书之外,还有两段文书签收和发送的记录:背面左起第一行有“八月癸巳水下四刻走贤以来∕行手”的签收记录,作为E部分;背面右起第二行有“起行司空”的文书发送方向的记录,作D部分。根据上述对木牍内容的分析和解剖,笔者将三件文书和收、发记录的ABCDE五个部分作图示1。根据这五段文字所留下的时间记录,8-133两面五段内容形成的时间顺序为A—→B—→E—→C—→D。从这五个部分内容及其版面布局的特徵开看,显然不是一次性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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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木牍的书写笔迹来看,笔者曾经在前文中[8]对8-133文书的内容、版面布局和书风笔迹展开过详细探讨。通过对本牍各段文字笔形、笔势和笔力不同角度的分析,认为这块木牍上的文字,出自不同人之手。当然,正如鲁惟一所指出的,採用笔迹判断古代文书,未必有足够的可靠性,[9]不过,当笔迹风格迥然不同的场合,作为判断不同书写人的条件,仍然绰绰有余。本牍中的三份文书以及收发记录的笔迹,A、B、C、D都显示出不同书写人的书法风格。
又如8-134号木牍(见图版3、图版4),就其版面文字而言,可分为四段。正面右起第一行至第四行是迁陵县司空守樛于秦始皇26年(B.C.221年)8月27日上报的关于追讨被狼借走公船的谒文,作A部分;右起第四行第7字格起,是迁陵守丞敦狐于9月2日返回给司空的批文,为B部分;紧接着B后是迁陵县给本县司空的发文记录“庆手即令□□行司空”,作C部分;背面是8月29日的签收记录,作D的部分。参见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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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段文字是否为同一人书写,笔者对A、B两部分的笔迹和书风进行了仔细地对比、辨识。这两部分都出现的单字虽然不少,但是由于部分字形不清晰,无法就单字整体进行精确地比较,不过,某些单字的偏旁以及部分所呈现的特点,仍然可以作为笔迹、笔势书写特徵的参考,加以利用。比如“狼”字,在A部分的五个字例中,“良”部的左下转折均缓和圆滑,书写具有共同性;除此以外,A部分还有“叚”、“绩”、“瓦”等字,将末笔拉得很长,展现书者用笔舒展的书写风格。从“之”的末笔来看,A部分的三个“之”字末画行笔的角度惊人的一致,而B部分的“之”字的末笔则向下倾斜。对于同一个“叚(假)”字,A部分用的是“假”字,而B部分则用了“叚”字。这些笔迹、笔势的不同风格,[10]提示我们A和B两部分的文字,并非由同一人完成。而背面D部分是8月29日的签收记录,此笔迹书风与正面文字的明显区别,可以一目了然。足见此文件的签收另有其人。从本件木牍构成流程分析,按照时间先后其构成的顺序应该是A—→D—→B—→C。
而编号16-5、16-6的两件木牍,其内容的构成和特别之处,更加耐人寻味。这两件木牍文书均出土于第十六层,大小相同,其中的一面都是洞庭郡郡守给郡下属各县的命令文书。秦始皇27年(B.C.220年)2月15日,洞庭郡名谓“礼”的郡守,给下属各县的县啬夫以及卒吏、假卒史和属,传达中央政府关于“传送委输”徭役的命令,同时宣布本郡(洞庭郡)承担向(京畿)内史、巴、南郡、苍梧,大量运输兵和兵甲的任务。关于洞庭郡守的命令档,笔者作为A的部分,(参见图版5)两牍A部分所记录的内容丝毫不差、同样纵列七行,仅换行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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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两牍背面的签收、发送各不相同。先看16-5号木牍背面。右侧起第一、二、三行是迁陵丞欧的批复文书,“三月丙辰(3月11日),迁陵丞欧敢告尉、告乡司空、仓主,前书已下,重听书从事,尉别都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令。∕釦手”,作B部分。紧接着B部分的文字是“丙辰(同一天,即3月11日)水下四刻,隶臣尚行”,这是B文书发送记录,作C部份。右起第四行,这一行与第三行有很明显的间隔,内容为“三月癸丑(即3月8日)水下尽□阳陵士□(伍)匄以来。∕邪手”,作为D的部分,是文书签收记录。右起第五行,也是文书签收记录,“二月癸卯(即2月27日)水十一刻[刻]下九,求盗簪褭阳成辰传送过来。∕羽手 如手”。参见图版6和图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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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整件文书,从本牍的内容构成以及时间顺序,可解读本件文书的流程:秦始皇27年(B.C.220年)二月庚寅日(2月15日)洞庭郡向下属各县传发中央政府“传送委输”命令。此文书被传递到阳陵县,抵达时间为“二月癸卯”,即2月27日,水十一刻[刻]下九之时刻,由爵位是簪褭的“求盗者”、阳成里的“辰”传至阳陵县,签收人名为“羽”。三月癸丑(3月8日),这一内容的文书又由阳陵县士伍“匄”传递到迁陵县,并由“邪”签收。三月丙辰(即3月11日),即三天以后,迁陵县守丞“欧”向县中的尉发出通告:由于3月5日(庚戌日)县丞敦狐已经发出过执行命令之文书,因此再发书要求按照那份命令执行。(参考16-6木牍背面)。尉向都乡、司空传达,司空向仓主传达,都乡又必须向启陵和贰春两乡传达,环环相连,不得遗漏。同一天,这件文书在水下四刻由叫“尚”的隶臣发送出去。因此,就本件木牍时间上的构成次序来看,文字的走向是E—→D—→B—→C。
16-6的背面,则显示出与16-5完全不同的行政传递路径。本面木牍录有文书两件,第一件文书自右侧第一行起,共两行文字,是3月5日迁陵县守丞敦狐的批复文书,“三月庚戌(3月5日),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贰春、乡司空、仓主,听书从事,尉别书都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令。∕釦手”,作B部分。紧接着此文书之后是同日由走卒袑发走文书的记录,是为C部分。第二件是3月13日迁陵丞欧的批复档,“迁陵丞欧敢言之,写上。敢言之。”自右侧第四行起,作D部分。紧接着本文书之后的是3月14日由令史犯送走文书的记录“己未旦令史犯行”,作为E的部分;而左侧第一行是3月3日文书签收记录,“戊申夕士五巫下里闻令以来∕庆手 如手”,作为F部分,见图示4。就本面木牍时间上成立的次序,应该是F—→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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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对文书木牍的观察和分析,可以对文书的性质作出如下判断。
首先,就此四件文书的笔迹和内容,以及忽左忽右的书写顺序,可以认为这些文书绝非一次性形成,并且可以断定曾经历多人之手。这一现象,与刘瑞氏的结论相反,正体现了它们有可能是不同机构在同一件文书上的递次签署意见后形成的流程状态。[11]其中木牍中留下的文书签收、发送记录的内容和笔迹迥异的特点,更加增强了这种推测。8-133背面左侧起第一行“八月癸巳水下四刻走贤以来”、8-134背面左侧一行“八月戊寅□走己巳以来”、16-5背面左起第一行“二月癸卯水十一刻〓下九求盗簪褭阳成辰以来”、左侧第二行“三月癸丑水下尽□阳陵士□匄以来”、16-6背面左侧第一行“戊申夕士五巫下里闻令以来”,都是收文记录。“以来”,是秦汉行政文书制度中的专用术语,“某某以来”,是某人把文书“拿来”之意。而在府吏员对将文书传来人员的姓名、爵位身份、以及送来时刻和方式,做出详细準确地记录,显示了职责到位的行政办事风格。这类签收笔迹,与正面文书的文字不同,比起正面文书文字的工整、方正、内敛、矜持,这些签收、发送的文字,相当疏阔、潦草。16-5背面各自四段文字、16-6背面五段文字,其笔迹笔势不同、文字间距与倾斜习惯各异,其中差异一目了然,显然表现了收文官署的文吏签收档时的状态,呈现了办公现场文吏办事果断、敏捷、迅速、高效的行政风格。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便是这一类文书的签收记录,大都记录在正式文书背面的最左侧偏上部。这种文书签收记录的特点,除了上述四件文书以外,像8-152、8-157、16-9、9-981、9-984等编号的木牍中,也都呈现了这一特点。笔者曾经在前文中总结秦代文书书写格式的规律,指出对于来文的签收记录,一般写于文书背面左侧,在秦代已经是相当成熟和被广泛採用的文书书写格式了。[12]
正如上述所分析的,这批文书的各段文字笔迹迥异、书写习惯、运笔风格不同,尤其是左侧收文记录与正面正文的差异,这些现象正可说明上述文书不是一次性形成的、是通过多人之手、经历了行政流通程式的原始公文书。
其次,上述列举文书都由数件文书和数项收发记录所构成。而文书中最后时间的记录以及内容,值得注意。比如,8-133最后时间是背面右侧起第二行D部分的八月癸巳(8月20日)“起行司空”、8-134最后时间是正面左下角C部分的九月庚辰(9月2日)“即令□□行司空”、16-5最后时间则是背面右侧起第三行C部分的三月丙辰(3月11日)“丙辰水下四刻,隶臣尚行”、16-6最后时间是背面右起第四行E部分的“己未(3月14日)旦令史犯行”。“某行”,也是是行政文书制度中的专用术语,表示文书发走之意,秦汉时代通常有“以邮行”、“以燧行”、“轻足行”的邮传方式,表示文书通过邮驿传送。[13]8-133、8-134文书的最后下落是“起行司空”,即文书已发走到司空那裏;16-5“隶臣尚行”,即隶臣叫“尚”的人将文书送走了;16-6“己未旦令史犯行”,表示文书已经在3月14日早晨,由令史叫“犯”的吏员发走了。既然文书已经被发送走了,那么,为何这件文书仍然留在迁陵县府呢?这种现象提示我们,第一,里耶古城遗址,不是县“尉”、县“司空”之所在。第二,木牍上的最后一份文书已经被传送出去,而现在留在遗址古井中的这件木牍文书,是作为存档留底之用,它没有参与文书的行政传递程式,是档案类档。第三,而那份发送至司空、尉的文书,应该是迁陵县署的吏员根据迁陵守丞批复文书的抄写件,这份抄件,则进入到行政公务的传递系统,成为一件新的、具有行政权威的原始文书。
综上所述,里耶出土的这批文书,有很多曾经是进入行政流程的原始公文书,但是,在被续补相关同类档后,作为资料保存于官署的文书档案库。由此可见,里耶的木牍文书性格,随着文书处理的不同方式和结果,发生了质的变化。以8-134为例,当这件木牍被写有A部分,即迁陵县司空守樛于秦始皇26年(B.C.221年)8月27日给县署上报追讨公船的谒文,并在两天以后的8月29日由走卒己巳将文书传递到迁陵县府,庆,在本牍背面做了签收记录(D的部分)。一直到这个阶段,本牍是一件进入行政传递流程的原件文书。但是,本牍正面右起第四行第7字格起的迁陵守丞敦狐于9月2日返回给司空的批文(B的部分)和紧接着B后的迁陵县给本县司空的发文记录“庆手即令□□行司空”(C的部分),是迁陵县丞的回复文书,这件文书并没有写在重新开启的新木牍上,却是利用了既有的本县司空的来文木牍。而为了向司空发送县丞的批复文,吏员则需要重新抄写製作,并派人送走。这一发送的资讯,也被续补在B 部分之后。至此,8-134号木牍,事实上已经变成了一件存档留底的文书资料。
那么,笔者上述的推测和分析,是否可信?秦代官署中的文书性质果真随着文书处理的不同发生质变吗?秦代官府的文书档案又是如何製作的?本文将在下节中通过对公布文书的全面考察,就此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
三、秦档案文书製作之考察
目前已经公布的比较完整的里耶秦代木牍文书有36件,还有若干“祠先农简”以及数枚里程简。[14]根据《里耶发掘报告》,这些公函类文书主要集中在古井出土层位中的第6、8、9、10、12、15和16层中。[15]通过对此36件文书的内容构成以及版面格式的整理、归类,作如下“里耶公布文书分类表”。
里耶所公布文书分类表


文书编号
文件数
签收/发送记录数
备注:内容的构成与特徵


8-152
1
签收1
单件来文
8-154
1
发送1
单件去文
8-156
1
发送1
单件去文
8-158
1
发送1
单件去文
9-981
1
签收1
单件来文


8-133
3
签收1、发送1
多件文书:来文2、去文1
8-134
2
签收1、发送1
多件文书:来文1、去文1
8-157
2
签收1、发送1
多件文书:来文1、去文1
9-1~12
4
无签收和发送记录
多件文书:来文4
9-984
2
签收1、发送1
多件文书:来文1、去文1
16-5
2
签收2、发送1
多件文书:来文1、去文1
16-6
3
签收1、发送2
多件文书:来文1、去文2
16-9
2
签收1
多件文书:来文1、去文1


5-7、6-1、6-2、8-147、8-155、9-983
8-153、12-10、16-1、16-2、16-3、16-8
不明
不明
5-7、6-1、6-2、8-147、8-155、9-983
为其他如九九算数表、封检、物质账目表等;8-153、12-10、16-1、16-2、16-3、16-8为残牍,有些无图版照片,具体情况不明。
通过上述整理,分拣出以下三类文书:
甲类:单件文书;有一次签收记录(来文的场合)/或者发送记录(去文的场合);
乙类:数件文书;有若干次签收或发送记录
丙类:其他,如封检、九九乘法表;有些木牍无图版如8-153、16-2、16-3;有些是残牍;属于无法辨明或归类者。
由于丙类出土遗物,或为残牍、或为封检类木劄,或是九九算数、习字类木牍,无法作为文书研究,故暂不予採用。
上述甲乙两类文书木牍的特徵,正如表中已经显示的,甲类是单件文书,只有一次签收或发送记录。甲类中的8-152和9-981是单件来文,完全符合永田氏关于文书三要素的定义,因此可以认为是真正进入行政传递流程的原件文书。甲类中的另外三件,因为记录有“发送资讯”,可知本文书已经发向相关部门,留在里耶古井中的,是作为留底存档的资料。而甲类木牍的另一个特徵尤其值得关注,即它们都留有很多空白。比如8-152、8-154、8-158、9-981正面至少还有一、二列空行,而背面只有左上侧有几个签收或发送的记录外,整个背面有大片空白处。那么这些尚留有大量空白处的既有木牍,秦代的官吏们将作如何处理、又是怎么处理的呢?这一问题可从乙类文书得到启发。
观察乙类文书,它们都由两件以上文书组成,并有签收、发送记录,而且都是围绕着同一事件的来文和去文。通过对乙类每一件木牍的文书内容、时间顺序和笔迹书风的剖析和梳理,可以发现:如果同一个面上有两件以上文书,那么,总是右侧为时间较早的文书,左侧为后;并且这些木牍正面右起的第一件文书,总是时间上最早的文书。除了上节所讨论的四例,又如8-157,其正面右侧起是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甲午日(B.C.215年正月17日)启陵乡啬夫关于请求士伍匄、成两人除为典和邮人的上报谒文,此件文书已经充满正面。背面右侧为三天后正月丁酉日(正月20日)迁陵县丞的回复文书。9-984正面右侧起是秦始皇二十八年八月丁丑日(B.C.219年8月10日)酉阳县守丞为主亭里士伍顺的小妾犯律之事致迁陵丞主之文书。此段文书占两行半,紧接着第三行下半,是五天后(八月甲午,8月15日)迁陵县传发给乡啬夫“以律令从事”的命令文。这段文字正面没有写尽,便继续写至背面。
在乙类木牍文书中,当我们剥离出时间最早的那件文书(为了行文方便,后文中将此称之为“第一文书”),并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文书收、发记录,将这一部分内容的集合起来,事实上正相当于上述甲类,即一个单件文书、只有一次收、发记录,而这件文书(“第一文书”)通常被书写在正面右侧,背面左侧偏上部位则是签收记录。乙类文书中的其他部分,则是一系列与此相关的、较后产生的回复或批复意见的文书,这些回复文书则按照时间的先后,从“第一文书”之左侧开始,渐渐右行。或者被书写在木牍的背面,仍然是从右侧开始,渐渐左行。这些文书的笔迹书风,与“第一文书”迥然不同,说明书写这几段文书的吏员,非“第一文书”的书写人。因此,有多件文书组成的乙类文书,是在单件文书木牍的空白处,续补相关事件的其他往来档而形成。
至此,我们弄清楚了乙类文书的形成过程,即乙类文书是在甲类文书木牍正背面的空白之处,续补上相关内容的文书后所形成。而续补的格式是按照文书产生的先后,右侧为先,左侧为后;签收记录则是自左侧始,渐渐右行,这也是16-5和16-6的背面在右侧文书和左侧签收记录中间,有一道明显空行间隔的缘故;而发文资讯通常直接记录在当文书之后。由此可见,至此为止所形成的乙类文书,不再参与行政传递流程,是将同类事件的文书集合汇总、存档留底之用的资料性档案文书,它是利用相关事件中最早的原始档木牍的空白製成,将之后所产生的几件文书续补而成。
里耶出土的文书木牍,使我们发现了秦代处理文书的方式和方法:官吏们并没有把尚留有大量空白版面的甲类文书——原始文书,就地随手处理掉,他们保存了若干相关事件的原始文书,又经过整理和分类,选择最早的那份甲类文书作为底本,遂将相关内容的后续文书逐一续补在空白处,完成了行政文书制度中存档留底的程式,同时又避免为重新製作档案而消耗更多的木牍材料。第八层几件有关军服及其价格的甲类文书,也许正可说明本文所探讨文书性质演变之前的状态。
8-152如上表所示为单件文书,正面右侧起两行文字:“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少内守是敢言之:廷下御史书,举事,可为恒程者。洞庭上帬直。书到言。今书已到。敢言之。”是迁陵县少内[16]于B.C.215年4月9日向县署名为“色”的守丞报告已收到前日县署传来文书的回复公函。其背面左侧上起为当官署同日档的签收和开封记录:“四月甲寅(4月9日)日中 佐处以来。 /欣发。”
8-153照片尚无发表,详情不明,据发表释文,其文字内容为:“御史问直络帬程书”,是中央政府御史询问军服的标準和价格之文书,当与上述8-153的内容有关係。
8-156是一件单件去文,正面两行两段文字,第一段文字是:“四月丙午朔癸丑(4月8日),迁陵守丞色下少内,谨案致之,书到言,署金布发。它如律令。”/欣手。紧接着是“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的第二段文字。此件木牍只有一面公开发表,并附照片,其背面是否有文字,情况不明。在文书结语“它如律令 /欣手 ”之后,记录了当天向少内发送的资讯“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观察笔迹,文书与发送记录迥异,当是其他人记录发走的情况。此件文书是迁陵县守丞色于四月癸丑日(4月8日),即8-152前一天县署守丞给本县少内的令书,嘱少内在收到公函以后,必须报告,并特地关照由“金布”开封信函。观察8-152和8-156,可知两函156在先,152为后。
8-158也是单件去文,正面是两行正面迁陵守丞色给酉阳县丞,表示主令史下达的有关军服公函已经收到的回复文书:“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4月9日),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主令史下络帬直书,已到。敢告主。”其背面左侧上部是发文记录:“四月丙辰(4月11日)旦守府快行旁 欣手”。
目前发表的第八层中152、153、156和158编号木牍文书,是一组关于“直络帬”(军服)和军服价格的来往文书。除了形态不明的153号,其他的木牍可知其时间先后。先是156号迁陵县守丞“色”在四月癸丑日(4月8日),给负责军服事宜的本县少内转去中央政府御史方面关于军服的公函;152则是次日四月甲寅日(4月9日)少内收到守丞“色”的文书,报告收悉公函的回文;而在同一天,迁陵守丞又给酉阳县丞发去回文,通报收到主令史军服公函之事。根据里耶其他乙类文书的特徵,这几件关于军服内容的甲类文书,同样可以收纳在一件木牍上,成为秦始皇三十二年四月裏迁陵县“直络帬”文书的辑汇本。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已经公布的里耶古井出土秦代木牍文书的考察,发现这批文书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事一文一牍”的单件文书,其中单件来文完全符合文书所具备的三要素,可以断定是进入行政传递流程的原件文书,如编号8-152和9-981木牍;而单件去文已经被发送到对方官署,现存的文书作存档留底之用,没有参与行政传递过程。此类单件文书木牍的正背面有许多空白之处。另一种是“一事多文一牍”的多件文书,这类木牍文书包含多份同一类事件、不同时间撰写的相关文书、以及多次签收发送资讯记录。这类文书是利用单件文书木牍正背面的空白处,经过文吏的整理归类,将同一事件的相关文书续补后形成,而这份单件文书木牍,通常使用同类事件中最早撰写的文书木牍。此类文书有很多曾经是进入行政传递程式的原始公函,但是在被续补相关同类档后,作为资料保存于官署的文书档案库,因此,这类文书的性格,随着文书处理的不同方式和结果发生了质的变化,即由原始正本文书变成了存档留底的副本。而这类“一事多文一牍”,其中的每一件文书都是具备独立意义的行政公函,并非籾山明氏所认为的木牍文书中有“主文书”、“副文书”之别,[17]也非藤田氏所主张的文书由主要文书以及相当于今日网路发信中的“附件文书”组成。[18]在秦代,“一事一文一牍”形式的文书进入行政传递流程,而“一事多文一牍”的文书,是为了翻检查阅和存档备案之用所製作的档案文书。
但是,为什么秦代会出现诸如上述随文书处理过程发生质变的现象呢?在甲类文书的空白之处续补相关文书,成为多件文书形式的乙类文书,其发生的背景是什么?反映了集权制社会怎样的管理和控制理念?反映了秦代社会怎样现实状况呢?由于文章篇幅的限制,将另撰续文,就此展开进一步探讨。
(编者按:[1]涉及里耶秦代简牍性质的主要论文有,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胡平生:《长江流域出土简牍与研究》第十节“湘西里耶秦简”,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10月,306页;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着:《里耶发掘报告》,第二章《里耶古城遗址》中第四节“简牍”,岳麓书社2007年1月;邢义田:《湖南龙山里耶J1(8)157和J1(9)1-12号秦牍的文书构成、笔迹和原档存放形式》,初发于“简帛网”(2005年11月4日及14日连载),后收入《简帛》第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10月,等。
[2]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参见上揭文。
[3]关于里耶文书性质,胡平生认为是“县廷的文书及副本”;邢义田认为这批文书有“正本、副本和底本”;刘瑞则指出“它们应是抄本而不是原件,……最后整理抄写完成的公文辑汇本”(同氏《里耶秦代木牍零拾》,《中国文物报》2003年5月30日第5版);陈治国指出,发送文书的原件已经送走,“出土的应该是当时抄写的备份”(同氏《从里耶秦简看秦的公文制度》,《中国历史文物》2007年第1期)。
[4]永田英正关于“文书”的定义是,“所谓文书,其定义是:发信人以向收信人传达自己的意思或其他情报为目的所作成的书檄。因此,严格说来文书应该具备发信人、收信人,所传达的事项这三大要素。”参见永田氏《居延汉简研究》第三章《各种簿籍简牍格式的分析》二“簿籍简牍与文书”,第266页,原着1989年日本同朋舍初版,张学锋中文译版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
[5]刘瑞《里耶秦代木牍零拾》,参见上揭文。
[6]参见上揭注3。
[7]藤田胜久:《里耶秦简与秦帝国的情报传达》,2008年8月湖南省龙山里耶举办“里耶秦简国际讨论会”的发表论文。
[8]拙文《关于秦代文书形态与运作流程的考察——以里耶秦牍的分析为基础》,收录于《传统中国研究集刊》第七辑,上海人民出版社,待刊。
[9]迈克尔·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 上》(原着初版1967年英国剑桥大学出版,中文译本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5年,于振波、车今花译),第一卷第一章之五“简牍集成的标準”,20页。
[10]参见拙文《关于秦代文书形态与运作流程的考察》“8-134正面A、B部分字迹分析表”。
[11]刘瑞《里耶秦代木牍零拾》,“它们不可能是由不同机构在同一件文书上的递次签署意见后形成”。上揭注3。
[12]拙文《关于秦代文书形态与运作流程的考察》(上揭注8):“一个官署在收到另一个官署发送过来的文书时,必须有受取文书的记录。……这种文书的签收情况,一般都记录在文书背面的左侧。”
[13]里耶秦牍中“某行”例很多,如8-154有“邮人得行”,8-157有“守府快行”。睡虎地秦简《田律》有律:“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睡虎地秦简中保留了针对邮传的专门律令《秦律十八种·行书》,张家山汉简也有相类似的《行书律》。
[14]笔者以2007年1月最新出版的《里耶发掘报告》为统计依据,上揭注1。
[15]参见《里耶发掘报告》,第179页,上揭注1。
[16]少内,应该是郡县内管理钱帐的吏员。《汉书·丙吉传》有:“少内啬夫。注:少内,掖庭主府臧之官也。”
[17]籾山明在对里耶文书进行研究时,提出了“主文书”和“副文书”的概念,比如,他将16-5正面洞庭郡守礼给辖下各县下达命令的文书,规定为“主文书”,而将迁陵县丞欧给本县尉的批复文书,规定为“複文书”。参见日本里耶秦简讲读会:《里耶秦简译注》籾山氏在译注前的“解题にかえて”,《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8号,2004年3月(日本东京)。
[18]藤田氏在论及16-5、16-6文书的功能时提出,“木牍所发挥功能的部分,并不是正面为中心内容的行政文书,而是由两面合起来,按照阅读顺序:1是背面左侧的受信,2是正面的正文,3是背面右侧的发信(或者转送)记录。因此,16-5,16-6木牍,并不是来自上级官府的文书,也不是向下级传达的文书实物,是县署处理文书时的一种副本。”(《里耶秦简与秦帝国的情报传达》,上揭注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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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中国古代史-秦代行政文书管理形态之考察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